三、禁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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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495
颗粒名称: 三、禁娼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500
摘要: 本段介绍了民国期间,县城有公开妓院4家,暗娼流行,性病泛滥。不少良家妇女被迫或受骗为娼。一些官吏、警察与老鸨、暗娼勾结,狼狈为奸,嫖娼卖淫从未得到有力的制止。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民国期间,县城有公开妓院4家,暗娼流行,性病泛滥。不少良家妇女被迫或受骗为娼。一些官吏、警察与老鸨、暗娼勾结,狼狈为奸,嫖娼卖淫从未得到有力的制止。
  民国38年9月,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出第一号布告,明令取缔娼妓。1951年3月,进行摸底登记,全县计有鸨母32名,娼妓114名。县政府通过教育,并安排出路,使多数娼妓弃恶从良,改造成为新人,暗娼基本绝迹。
  80年代,卖淫嫖娼活动再次回潮。县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拐骗、胁迫妇女卖淫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1982年破获卖淫案4起33人,1983年查处引诱、容留卖淫的窝主和介绍卖淫的重点人员19名,卖淫妇女24名。判处引诱、容留卖淫团伙首恶分子郑祯连等3人死刑,有期徒刑16名。1986年破获暗娼卖淫14起,收缴裸体扑克牌37副。1987年查获卖淫20起,查处嫖客暗娼158人,其中破获引留妇女卖淫团伙4个15人,摧毁窝点4个,劳教13人。1990年,查处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件75起,报捕4人,劳教20人,治安处罚230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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