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地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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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71
颗粒名称: 二、用地制度改革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40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改革。
关键词: 平潭 土地 规划

内容

国有土地1988年6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公开拍卖、招标与协议三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9年9月,平潭县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县,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由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出让土地年限分别为商品房70年,工业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科技50年,其他50年。土地出让后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1992年5月,通过协议方式首次签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合同面积30亩,每平方米出让价120元,共收取出让金240万元。至1993年12月,全县征用土地6953亩,“三资”企业共租用土地9幅,面积4435亩。用地均为协议出让,其中旅游用地占出让总数36%,房地产用地58.1%,工业、科技、农业分别占4%,0.7%,1.2%。出让对象以外商为主,占88%;国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占12%a 集体土地 1956年前,农村集体土地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后,占用耕地建房加收耕地占用税。1991年下半年,经县政府同意,在敖东乡的钱便澳、桥锦头、渔庄、敖网和东庠乡的湖边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2年在全县15个乡镇全面铺开,90个行政村开征土地使用费,共征收52.06万元,土地使用费主要用于开发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兴修水利以及村镇公共建设。有偿使用后,有1432户退还多占的土地和旧宅基地,面积102亩,有105户村民撤回申请用地15亩。1993年6月,为减轻农民负担,停征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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