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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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60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5
页码: 405-40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明清时期,土地为私人所有,政府为征收田赋,编造地籍清册。民国时期始设办事机构,开展土地清查登记,颁发土地所有证。
关键词: 平潭 土地 规划

内容

明清时期,土地为私人所有,政府为征收田赋,编造地籍清册。民国时期始设办事机构,开展土地清查登记,颁发土地所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改革,土地由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同时建立了建设用地征用和审批制度。建设用地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失控,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1982年成立平潭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加强用地管理。1986年10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非农业用地登记发证工作。90年代后,用地管理得到加强,土地审批纳入计划管理,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和转让。
  第一节地籍管理一、地籍调查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平潭实有耕地7.14万亩。民国11年(1922年),全县有农田10.87万亩。民国25年1月,全县重新审核丈量土地,有耕地6.64万亩。民国32年9月8日,上报土地利用现状及荒地调查情况,不能生产土地面积占总面积34%;已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52%;可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14%。民国36年初,县田粮处、经征处、地籍科联合开展土地丈量,全县各类土地14.58万亩,其中:田5209亩,旱地8.89万亩,基7205亩,藩4亩,果25亩,坎11亩,什4.44万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多次进行土地丈量调查。1951年结合土地改革,开展整理土地,查后全县耕地达到10.15万亩。1952年9月开展查田定产,查后全县耕地达到10.33万亩。1971年开展耕地调查,全县有耕地面积10.53万亩,比1970年增加8289亩。1986年县土地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于1990年10月完成,1991年3月编写《平潭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调查证实,全县土地总面积371.91平方公里,陆地面积308.98平方公里,滩涂面积62.9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13.88万亩,园地2149亩,林地12.30万亩,牧草地1702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16万亩,交通用地4250亩,水域2.19万亩,未利用土地12.01万亩。二、登记发证土地房产登记发证1951年8月土地改革后,经过土地所有制变革和查田定产,确定农民土地所有制,并发放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非农业建设用地申报登记发证1988年9月,为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先后在潭城、苏澳、澳前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11月底,完成登记4876宗,用地面积70.0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3.87万平方米;单位申报登记254个、542宗,用地面积219.4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8.61万平方米。1989年9月,以潭城镇上埔庄为试点,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潭城镇69个街坊中的9个街坊进行调查,共调查1608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250本,面积18.75万平方米;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74本,面积4.93万平方米。1991年5月,在流水乡西楼村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发证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8月基本结束,10月在全县15个乡镇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到1993年底,全县完成地籍调查6.3078万宗,面积899.06万平方米,已发证5.8583万宗,面积824.07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发证数5897宗,面积210.08万平方米;集体土地5.2686万宗,面积613.99万平方米。
  山林定权发证1981年7月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1984年10月结束。定权单位:国营5个,集体168个,发林权证609份,其中国营9份,集体600份。山林定权面积15.96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2.89万亩,宜林地面积2.71万亩,疏林地面积3562.5亩。
  滩涂划分发证1984年实行滩涂浅海养殖使用证制度,对全县滩涂、浅海进行划界树标,发给使用证。全县共发放滩涂浅海使用证215份,滩涂面积1171.33公顷,浅海面积4466.67公顷。
  三、土地定级 1989年5月,县土地管理局对潭城镇建成区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定级,共划分三个级别;一级地属商业服务繁华地段,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备,总面积0.24平方公里,地租每平方米每年153.17元;二级地分布在一级地四周,面积1.22平方公里,其地租每平方米每年53.83元;三级地分布在新开发的城乡交接部地段,距商业中心较远,条件较差,基础设施不全,总面积2.59平方公里,地租每平方米每年21.71元。
  1992年,随着土地使用制度逐步向有偿有限期转变,县土地管理局开展平潭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测算工作,6月测算工作全面开展,9月完成。基准地价分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三个类型。商业用地共分六级,其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一级2085元,二级1675元,三级1083元,四级883元,五级686元,六级620元;住宅用地共分四级,其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一级476元,二级391元,三级255元,四级112元;工业用地共分三级,其基准地价每平方米为:一级67.5元,二级52.5元,三级37.5元。
  第二节用地管理一、土地征用审批 1949年以前,土地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建房位置、面积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无规划。
  50年代初期,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民房或私有土地时,即与房产或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向财政局办理转移手续,方可使用。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家建设项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征用手续。1954年规定国防建设用地,由中央人民军事委员会、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送政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改由国防部、大军区或省军区核定移报国务院或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征地由县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同年6月,县政府规定,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公所办理,方可办理土地转移。1956年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建房用地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经社员大会通过,方可上报审批。1960年6月,对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根据不同面积分别由县、专署、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对集体建设用地,一般由社队集体安排。1962年11月,农村社员建房,需经生产队、大队审查,公社同意后,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国防建设用地由省军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63年11月,为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基本建设审批权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掌握。1965年4月征用耕地1亩、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管理不配套,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现象严重,个人建房自由泛滥。1966-1977年,全县个人建房达8367座,占用耕地1637亩,其中经县一级审批的仅1095座,面积256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农业建设用地增加。1981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征用土地建设的规定》,基建土地的征用权收归县人民政府,社队企业和生产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社员建房不占耕地、林地,由大队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由公社审批。1982年3月,对占用耕地、果园建设用地2亩以下分别由公社、县人民政府审批,2亩以上分别由地区、省人民政府审批。1982年10月对干部、职工建房实行“双重审批”(即行政部门和房管部门)。1978-1986年6月,全县国家、集体建设单位284个,用地1427亩;个人建房21802座,用地5135亩。
  1987年后,建设用地审批纳入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房得到控制。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由县土地局办理。国家建设用地,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3亩以上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审批。1987年10月,平潭县政府颁布《平潭县乡(镇)村建设用地暂行规定》,乡(镇)建设用地,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个人建房用地农村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城镇非农业居民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并由县土地局发给<城乡民房建房临时通知》,方可动工。1988年10月,非耕地使用证,一律由县土地局发放。
  二、用地制度改革国有土地1988年6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公开拍卖、招标与协议三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9年9月,平潭县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县,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由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出让土地年限分别为商品房70年,工业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科技50年,其他50年。土地出让后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1992年5月,通过协议方式首次签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合同面积30亩,每平方米出让价120元,共收取出让金240万元。至1993年12月,全县征用土地6953亩,“三资”企业共租用土地9幅,面积4435亩。用地均为协议出让,其中旅游用地占出让总数36%,房地产用地58.1%,工业、科技、农业分别占4%,0.7%,1.2%。出让对象以外商为主,占88%;国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占12%a 集体土地 1956年前,农村集体土地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后,占用耕地建房加收耕地占用税。1991年下半年,经县政府同意,在敖东乡的钱便澳、桥锦头、渔庄、敖网和东庠乡的湖边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2年在全县15个乡镇全面铺开,90个行政村开征土地使用费,共征收52.06万元,土地使用费主要用于开发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兴修水利以及村镇公共建设。有偿使用后,有1432户退还多占的土地和旧宅基地,面积102亩,有105户村民撤回申请用地15亩。1993年6月,为减轻农民负担,停征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清理建设用地 1960年对全县国家建设用地中少征多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未用进行检查,并对征而未用和借用社、队土地的实行退地还耕。1958年至1962年9月,全县基建单位22个,征用土地125亩,征而未用26亩,向生产队借用和占用土地153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土地管理失控,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占耕地、违纪占地建房盛行。1966-1975年,全县违纪建房达7281座,占用土地1381亩。
  1982年10月,全县开展城乡建房清理工作,至1983年3月结束。据清查统计,全县共建房9432座,占用耕地1861亩,处理各类违法用地394户,其中折价归公1座,拆除2座,罚款1655元;补交超面积补偿费1.69万元。清理期间,针对潭城镇城建无规划,居民区道路严重堵塞现象,对居民房前屋后占用3米公用路的建筑物,强行拆除。
  1983年后,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占地建房有增无减,违法行为仍相当严重。至1986年8月,全县建房12370户,其中违法违章建房达7457户。当年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开展全县土地清查。清查1982年6月至1986年6月非农业建设用地,1987年底清查工作结束。全县共清查12584单位(户),用地面积4386亩,占用耕地2747亩,其中国家、集体、乡镇企业214个单位,用地1112亩,私人建房12379户,占地3274亩。清查后,发给〈平潭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通过清查,全县国家、集体、乡镇企业违法用地152起,面积503亩;个人违法占地7305户,面积1591亩。清查中,全县有12286个单位(户)受到处理,面积1998亩;共拆除违章盖房88座,退地还耕98户,停建待处理93户;查处重点案件107件,其中受党纪处理的3人,被拘留审查的3人;收取土地补偿费446.58万元,收缴罚款696户、8.98万元。
  1990年5月,开展清查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工作,县经委、财委、农委、计委、党群、统战、政法、宣教等部门以及15个乡镇成立清房领导小组,至1991年7月全面完成。全县有2925人填报(干部建房清理登记表》,查出从1982年1月以后建房的干部1140人,占地面积13.9119万平方米,其中违法违纪建房的干部110人,面积1614平方米,累计罚款5.5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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