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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物价督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25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物价督查
分类号:
F20
页数:
2
页码:
402-40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后期,由于物价暴涨,县政府干预市场,实行限价,但因货币贬值,物价一日数变,限价不起作用。
关键词:
平潭
经济
监督
内容
民国后期,由于物价暴涨,县政府干预市场,实行限价,但因货币贬值,物价一日数变,限价不起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由工商科和财粮科管理。1954年后实行计划经济,物价管理划属计委。1963年6月成立平潭县物价委员会,物价管理得到加强,并逐步走上轨道。
1964年4月,对县城、农村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商品收购、批发、零售价格及医疗、饮食、运输、建筑等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查,调整全县不合理的商品价格761种,其中工业手工业系统调价184种。
1980年6月1-8日,针对变相提价现象,开展全县物价大检查,共检查粮食、供销111个门市部、商品1.53万种,其中违反物价纪律的有310种。1983年重点检查食品、蔬菜、饮食服务业以及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的物价。1984年4月成立物价检查所后,加大检查力度,次年全县共检查国营、集体、个体和企事业单位3263个,发现违纪行为122起,处罚金额7237.6元。
1987年5月在全县推行明码标价制度。1990年5月县物委对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控,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最高限价。1992年县人民政府公布县直部门173个收费单位,至1993年,县物委通过清理,先后取消涉及25个部门85项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992年4月25日,省政府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赋予平潭价格管理的特殊政策,岛上生产和岛外调进并在岛内流通的商品,除粮食价格外,均由平潭县确定价格形式和管理方式。7月,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收费目录》o1994年9月24日,县物委公布(平潭县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办法》,对30种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审。当年对全县28个部门106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375个收费项目,全面进行许可证年审,审验合格的369项,不合格的6项,发现并制止许可证之外擅自设立的4个乱收费项目。
1985-1995年全县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699件,查处非法所得312.9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18.7万元,罚款10.3万元,退还消费者74.2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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