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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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2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6
页码: 316-321
摘要: 本章介绍了平潭县级财政体制、乡镇财政体制。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清宣统元年(1909年)以前,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未设县级财政,赋税收入归于朝廷,县级开支依照朝廷制定的标准,在应上缴的赋税项下,抵留支用。清宣统元年(1909年),朝廷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始有县级财政。
  民国元年(1912年)起,县财政收入全数上缴省,支出由省财政核拨。民国30年,执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平潭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建立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新财政,贯彻“巩固国防,稳定物价,保证供给”的方针,财权集中于中央,执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财政体制。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随后,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执行不同的管理体制。60年代执行“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70年代执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80年代,为了发展生产培植财源,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对县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的管理体制;由“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o1987年,平潭被列为省定贫困县之后,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
  1994年,财政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将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加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一节县级财政体制民国时期,政府制订(国地税法草案》,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地方主要财源由省财政把持,县政府各种经费由省供给。民国24年(1935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翌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经征各种税款。民国26年,省级财政收归中央,县财政也随之变化,实行“上报预算,固定税种,固定分成”的管理体制。民国30年,全国建立总会计制度,全国财政收支划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县财政属“自治财政”,一切收支自理。同时,县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镇财政实行“自行交代”的管理制度。民国35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取消县自治财政,把下放给县的部分财权收回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为了平衡全国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巩固人民政权,财权集中于中央,一切收支制度、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至1951年,随着全国财政经济的基本好转,中央决定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建立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体制。县仍属于省,收入全部通过人民银行直接上解,支出由省下拨,县按标准、凭单据实报实销。当时的县财粮科,实际上是一级报销单位,对上按月向专署领报,对下按月转拨和初审。
  1953年,按照全国财政会议精神,在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成立县一级财政,确定财政制度划定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分散情况,分配中央和地方的大体比例,地方财政收大于支者上缴,支大于收者补助。按照统一制度,凡超收和节余,一般归地方支配。其时,工商各税、农业税等大宗收人全部上解;地方各税(即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县属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划归县财政收入。1954年略作更改,地方收人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3类。县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县属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县分成30%,工商营业税县分成5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和公债收入全部上解。平潭为支出大于收入的县份,差额由上级补助作为调剂收入,以平衡预算。
  1956年县固定比例收入增加公债一项,县分成40%,1957年县固定比例收入又增加货物税分成20%.1957年11月中央颁发(关于决定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按照上级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以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抵充各项支出后,不足部分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县固定收入增加文化娱乐税一项;固定比例分成收人有所变动,工商统一税县分成50%,工商所得税县分成90%,商业企业收入县分成90%,农业税和公债县分成60%。收入由上级核定任务,支出由上级核定下拨支出指标,支大于收差额由上级补助。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8--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上级采取临时过渡办法,即收支两条线,收入按体制交库,支出按核定指标全给,节余留用,差额由上级财政补助。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并将林业甲种育林基金从预算外划人预算内,按此口径核定县收支预算指标。
  1974年将邮政、电信等收回省管。由于财政收支包干体制难以执行,遂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分成比例另定,支出指标包干使用。1975年,体制略有改动,开始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办法,工业利润40%交人县金库作财政收入,60%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此核定县收入任务数和正常支出指标。
  1976年,为了促进地方增收节支,平衡预算,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上级核定县收入任务为224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100%,收支差额由上级补助,固定比例留成40%,超(短)收分成比例为60%,短收应按比例压缩支出,自求平衡。
  1977-1979年体制不变,核定收入任务为:1977年150.90万元,1978年259.50万元,1979年272.50万元。
  1980年,为了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增加积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省对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规定继续实行地方工业利润留成制度,超过分成比例仍按60%给县,固定比例留成40%停止执行。1982年省对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由“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以1980年财政收支决算为基数,并考虑1981年收支增减变化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核定平潭县递增缴补基数,一定三年不变,财力分配从以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进一步调动基层增收节支积极性。具体做法:1.确定工商税收(不含其它工商税)分成省、县各50%,其余不变;2.核定平潭县1982年递增缴补基数为一459.8万元(即上级补助数);3,专项拨款按实结算。当年核定平潭收入基数为219.5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4.60万元,工商税收140.45万元(不含50%上交省),农业税4.46万元,盐税9万元,其他收入1.05万元;核定支出基数为636.49万元,其中支农支出70.21万元,城市维护3万元,教育214.59万元,文化8.80万元,体育1.50万元,广播26.96万元,卫生59.91万元,公费医疗9.94万元,计划生育10.36万元,抚恤与社救26.81万元,行政管理费148.57万元,以及工交商事业费、预备费等。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为416.93万元,年终定额结算补助为459.80万元。
  1985年省、市对平潭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贴,增收两年内全留,后三年视收人增长情况再定”的财政体制,即工商税不再上交省50%,收入全留,补贴定死,不再递增5%,当年定额补贴为605.01万元。新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省15%,县收入85%。粮食企业下放给县,并核定了亏损额和粮油价差补贴基数纳入县预算。石油公司上划省管。食品公司亏损退库纳入县预算,猪肉取消平价供应,对非农业人口实行肉价补贴。地方工业利润取消留成,全额纳入预算。1987年,扩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范围,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当年全县共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0.80万元。同年9月,省、市财政领导来平潭视察后,决定从1988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平潭200万元定额补助,县财政应上交中央的124万元,由省帮助解决;同时,1988--199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给平潭扶贫开发基金100万元。
  1988年起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一定三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1988-1990年,每年从财政和计委渠道各下拨140万元,专项用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原有从对台办渠道下拨的海建资金50-60万元额度不变。同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并按规定在实增税款中,上交中央50%、省17%、市10%,留成23%为县级财政收入。1989年县级留成调增为43%,1994年实行分税制,除上交中央30%外,其余70%均作为县级财政收入。
  1990年,全省扭转财政赤字工作座谈会后,县政府与省财政厅签订“扭赤”协议,要求平潭从1991年起,除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外,并限定在1992年底前,消化滚存赤字113.20万元。省、市财政对平潭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的优惠财政体制,并从1991年起至1993年,每年增加定额补助基数600万元(市财政200万元、省财政400万元)。
  1992年4月,省、市委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101988年核批的平潭县“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的财政体制从1992年起延长3年(1994年起因实行分税体制而停止),定额补助以1991年底调整核定的1351万元为基数。021992--1994年县工商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省财政35%部分,由省通过年终结算返回70%;如果上交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就全部返回。③平潭县征收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全部返回,省财政厅分成部分由省年终结算返回,年终决算省对市办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增收分成时,剔除平潭县的数额后计算。福州市财政局也赋予平潭两条优惠政策:①市财政每年给平潭200万元财政基数补贴,一定三年不变;②罚没款收入全额留给平潭。
  1994年起,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对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取消“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进一步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第二节乡镇财政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镇财政管理混乱,收支范围不明。1952年,中央作出统一乡镇财政的决定,对乡镇财政实行“包、禁、筹”方针,取消公粮附加,禁止乱摊派,减轻人民负担,保证地方建设事业有计划地顺利进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平潭县于1956年试行建立潭城镇、中湖乡、东澳乡3个乡镇的一级财政。1958年撤区并乡,为了使乡一级具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国家财政体制下放,普遍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同年8月,(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中规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是:地方工业收入、水产养殖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公债收入分成、农业税收入分成、乡镇自筹收人、公产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支出范围是:乡镇行政支出、生产企事业经费开支、文化支出、教育经费、社会救济、其他支出及上解支出等。国家财政同人民公社的关系,采取“一包、两放、三统”的办法,即包上缴国家财政积累;放财政收人,放财政支出;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物价。
  1961年,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贯彻“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等价交换”的原则。规定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为国家拨给的行政事业经费,国家无偿投资和其他专案拨款(包括水利补助、救灾经费等),原乡财乡管收入(包括乡管的公产租金、公产变价收入、城镇企业附加等)和县规定下放的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为行政管理费支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农林水等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等。国家对公社一级财政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节余归社”的管理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镇财政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86年,乡镇财政所正式成立,根据《关于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和几点工作意见》,确定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和预决算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入项目有农业税、特产税、农村集市贸易税、工商税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以及本乡(镇)范围内的规费收入、罚没收入、追回赃物变价款收人等其他收入。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支出范围为:乡(镇)本级的管理费,农林水事业费中的机构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的文化站、广播站、农村卫生院和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村中小学经费和民办教师补助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计划生育经费等项,其他部门事业费中的财政事业费、乡(镇)财政干部经费、农业税征收费等项,其他支出中的村干部补贴费等。
  1987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规定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村集市贸易税收,个体工商税收(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户、专业户应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定额运输营业税等),税务机关窗口税收,屠宰税(包括改按产品税部分),车船使用税,乡镇企业和个人房产税,乡镇所得税和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规费收入、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等。当年支出范围比1986年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与离退休干部经费两项。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本着“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1988年乡镇财政体制在上年的基础上实行“定额补助,短收不补”,规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为乡镇企业单位及个人工商业交纳的工商各税、农特产税、其他收入。1989年,乡镇财政收入有农业税,特产税,工商税收(不包括国营企业税收,岚城乡、潭城镇只下放乡镇办、村办企业的工商税收;白青乡、南海乡不包括民间对台贸易税收),其他收入。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责、权、利相结合的目的出发,1990年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并对收支下划范围、超收分成、支出包干、奖励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2年,规定乡镇特产税的分成办法是:任务内乡镇分成20%,超收部分除按规定上交省40%外,其余留给乡镇;其他收入“县乡五五分成”。
  199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扣支,节支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乡镇一级财政的职能作用和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对乡镇企业分别采取“税后利润比例上缴”和“包干上缴”的办法,把乡镇企业财务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轨道;对乡镇事业单位根据收支状况,分别采取“预算包干”的全额负担、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乡镇财政预算内支出范围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经常性支出和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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