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财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22
颗粒名称: 卷十五 财政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5
页码: 316-340
摘要: 本段介绍了清代,平潭财政收入以田粮、丁役为主,兼及渔课、盐课;地方财政支出,主要供官吏、兵丁薪饷。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清代,平潭财政收入以田粮、丁役为主,兼及渔课、盐课;地方财政支出,主要供官吏、兵丁薪饷。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以田赋、工商税为主。因生产不发达,税源枯竭,地方政府巧立名目,附加各种杂捐杂税,百姓不堪重负。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保安和员警生活补贴,其次用于行政、教育等事业开支。民国24年(1935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次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负责征收各项税捐。民国26年,实行“上报预算,固定税种,固定分成”的财政体制。民国30年6月后,平潭县作为自治财政,一切收支自理。同年9月,成立县田赋管理处,并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民国35年,取消县自治财政,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同时调整国税、县税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地方性一切苛捐杂税,努力促产增收,建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制度。1953年起,县成为一级财政实行财政预算。地方财政收入逐步由农业税为主转为工商税为主,财政支出以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费为主。1958年后,普遍建立乡镇一级财政。1987年,平潭列为福建省17个贫困县之一,实行“收入全给,超收全留,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本着自求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制度。同时,开展一年一度的财务、税收大检查,以严肃国家财经纪律。至1995年,预算内总收人达5942万元,各项税收3137万元,占总收入52.79%。预算内财政支出960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752万元,占总支出18.25%;社会事业费用4241万元,占总支出44.17%;行政管理费用2747万元,占28.61%。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