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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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090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产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2
页码: 278-27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房产产权管理、建房审批、房屋普查、房地产开发。
关键词: 平潭 城乡 建设

内容

第一节产权管理一、私房民国初期,省国税厅筹备处曾对全县房产进行清理申报,发给房契,确定房产所有权,要求持契人按章纳税。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根据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在房地产权确定后,发给(公定分析契纸》,作为产权依据。1988年11月对潭城镇房产重新进行申报登记。1989年10月,县城首先开始办理房产权发证,至1992年完成。1995年,县城办理房产权发证计841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达173.3135万平方米。随后,产权发证工作向全县各乡镇铺开,至1995年底,全县共办理房产权属证书11000份,总建筑面积达225.4746万平方米。
  二、公房民国时期,平潭公房很少,由单位自行管理。1952年土地改革时,没收官僚、地主房屋,征收和接管部分教堂、庙宇和侨胞的房屋,由县政府分配给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家属居住,并实行以租养房政策,租金用于公房维修。1985年,县城尚有公房69幢,面积20365平方米。1986年开始落实华侨政策,陆续归还侨属房产。1989年,公房进行清理,调整分配。至1995年,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公房还有13幢,面积1.2万平方米。
  第二节建房审批 80年代以前,房屋基建虽有管理,但不规范。1981年开始实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城镇居民建房一律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生产队、居委会、公社(乡镇政府)等逐级审批后,由县政府核发(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服从城建规划。临街建房的,还须持有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经县城建部门审核后,发给(城镇建设许可证》,方可动工。村民建房由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内安排建房用地,并按规定报批。
  公房建设须事先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法定程序审批,办理征地手续和取得(城镇建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1981年7月,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后,县城的单位或个人征地建房,还要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
  1990年11月,为加强对农村建设的管理,各乡镇成立建设管理站。1991年在全县农村开展清房清地工作,对1990年建房的房地产进行重新登记发证。1991-1995年,各乡镇建设管理站共办理建房许可证4638户,总面积93.4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49.2万平方米。
  第三节房屋普查 1985年4月,为加强房地产管理,在县城首次进行房屋普查,历时一年,共普查房屋4476幢,总建筑面积904764平方米。其中公房69幢,面积20365平方米;私房3414幢,面积528458平方米;单位自管房993幢,面积355941平方米。
  据普查统计,县城住宅面积58.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为24.65万平方米,占住宅面积的42.14%;人均住宅面积28平方米,比1985年国家标准高1.51倍;住房拥挤户和不便户占总户数的6.5%0 第四节房地产开发 1982年9月,县建设局、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平潭支行联合在县城上埔庄试建全县第一批商品房,共18幢36套,总建筑面积3816平方米。1985年3月和1987年3月,县基本建设开发公司先后在县城红山庄和龙风头附近建半成品商品房63幢,商品房12套,总面积13424平方米。主要销售给干部、工人和拆迁户。
  90年代,房地产开发兴起,商品房建设逐年加快。1993年是平潭房地产发展最快的一年,先后成立丰华、胜辉、圣景兴业、泰元、庆鑫5家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坛、岚城等4家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全县共建商品房62幢、609套,总建筑面积59660平方米。
  1994年,根据《房地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潭具体情况,县建设局设立房地产管理股,制定《平潭县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平潭县城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则》、(平潭县城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等暂行规定,对全县的房地产开发实施规范化管理,同时对房地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当年3月。对取得资质证书的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技术、资金、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在房地产确权登记中,颁发所有权证书102户,办理房地产买卖鉴证70起,办理房地产抵押(评估)贷款260起;收取各类费用19.9万元。
  1995年,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14家,完成投资3098万元,其中建筑工程1513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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