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4日厦门市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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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4579
事件名称: 2005年11月24日厦门市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定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4/001
起始页: 0156.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11月24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5年11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内容有:(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在工程开工前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职工向地税机关办理单项工伤保险。(2)建筑企业按规定向地税机关动态地申报职工花名册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因特殊情况未被及时报送到增员职工花名册的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地税、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3)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5)建筑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试行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1999年以来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来,厦门市专门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出台的新制度。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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