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厦门市中级法院要求两级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放“办案监督卡”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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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9》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0552
事件名称: 2008年10月1日厦门市中级法院要求两级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放“办案监督卡”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311.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8年10月1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8年10月1日,市中级法院要求两级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放“办案监督卡”。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写信、登录网站举报、拨打举报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市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署名反映法官存在违反《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或省高院“七条禁令”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对未按要求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办案监督卡的办案人员,市中级法院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追究效能责任。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9

《厦门年鉴.2009》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资料收录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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