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干部管理制度

知识类型: 制度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002
专题名称: 在职干部管理制度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277.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在职干部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随着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干部队伍不断扩大,从1954年起逐步改为实行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当年10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合署办公,并帮助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农村工作部建立各自的干部处,按照业务分工,将各类干部分别归省委有关部门对口管理。1955年8月,全省组织工作座谈会又讨论制定了各级党委分管的干部范围,省委主要管理省直属机关及地、市相当于县委正副书记以上职务的干部,各地、市、县委也实行分部分级管理办法。 “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干部管理制度被打乱。1975年,邓小平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提出“各方面都要整顿”,省委在1975年4月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决定整顿干部任免权,把地(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会及公安、法院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地、市革委会各局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权限收归省委。1976年10月,省委重新把县委副书记和地、市各局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委托地、市管理,省直属机关的副处长也委托各机关单位管理。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省委在批转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关于设立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进一步调整好县的领导班子的意见》的文件中要求:党政分开,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工。党政分开后,加强政府工作系统,凡属政府范围内的干部,主要领导入选仍由党委研究,向人代会提出建议,由人代会选举产生,其他干部都由政府自行讨论、决定和任免。党委在提出建议前,一般都征询政府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同时,在党委、政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982年,省委要求精干领导班子,减少兼职和副职,基本做到地、市、县委常委7至11人,书记不超过50%;正副行署专员、正副县长5至7人,参加同级党委常委的一般不超过2人;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一般不设党委常委,设委员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人;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3至5人,其中参加党委常委的不超过2人,党委书记不兼经理、厂长、校长、院长、所长等行政职务,已兼任的逐步分开,确实需要的也不超过2个实职。 1983年,省委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管少、管活、管好”的要求,加快福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建设好第三梯队,实行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和分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适当缩小干部管理范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这个原则,省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省直属部、委、办、厅、局和相当这一级的总公司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厅、局长,正副总经理及党组成员;大专院校的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含不设常委的委员)、正副院(校)长;省辖市的市委正副书记、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正副书记,正副市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政协正副主席;地委正副书记、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副书记,行署正副专员;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省直属部、委、办、厅、局正处长。地、市委正部长也列入省委管理范围。地市委管到县委正副部长一级干部。按此管理范围,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5000多人,减少到1800人左右,管理的重点是一、二把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干部管理引进竞争机制,采取选聘的办法。到1986年,1318家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有90%实行厂长负责制。国有工业企业中有80%在企业内部采用竞争形式选聘中层管理人员。有200多家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任企业经营者。 1987年,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经委政治部制定有关大中型骨干企业干部管理的规定,省骨干企业的厂长(经理)和书记的调整、配备,在事先征得省经委政治部同意后,即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工贸骨干重点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省属企业由省主管厅、局、总公司具体负责,地、市、县属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的地、市、县经委(政治部)或企业部、财委(政治部)具体负责。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单位,企业的副职及“三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人选方案,按厂长工作条例,由厂长(经理)提名征得企业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的程序报批任免。使干部管理制度适应经济体制和各项制度的改革。 1988年,省委决定进一步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对副厅级机构,省委管正职,副职由主管部门管理。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直属部、委、办、厅、局和大专院校的人事处副处长(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改由地(市)委、省直属部、委、办、厅、局和大专院校的党委(党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县委书记、县长任免时,先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地市审批,地、市纪委副书记的任免先征求省纪委意见后,再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由地、市委审批。同时省委还强调,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担负起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对违反干部政策和人事法规的,党委组织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989年,省委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干部的宏观管理,理顺干部管理的条块关系。对过去经中央批准实行双重领导单位的干部管理,仍继续按照中组发[1983]15号(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八年规划等4种意见修订稿。)文件精神执行,由主管和协管等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主管一方在任免、调动、处分干部时,在充分考虑协管一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针对干部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弊端,省委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进行了初步改革的尝试:试行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校(所、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所、院)长负责制。试点单位内实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行政领导人员,并对任期和罢免权限以及对落选干部分别情况妥善处理等作了相应的规定。省委还决定:试行考试择优录用干部。吸收录用新干部必须从具有中专或高中毕业的青年中,经过考试择优录取。制定各类干部岗位责任制,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试行干部职务聘任制,以解决干部的来源,选拔合适人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招聘干部。省委同意泉州市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收石狮市机关的公务员,采取自荐和群众推荐的方法,民主选拔石狮市市长。采用到基层担任实职和到沿海开放城市挂职等办法对干部进行培养锻炼,实行纵向和横向的交流。积极引进人才,促进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正确使用,为了改变多头管理科技干部的状况,省委决定成立省科技干部管理局,与省人事局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科技干部的调配、流动、培训、使用、报酬、奖励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地方组织从1926~1990年,64年间的建立、发展、演变历程,重点记载中共福建省委员会领导机关的组织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