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5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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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2020230004622
事件名称: 2002年6月5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9/001
起始页: 047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2002年6月5日
发生地点: 福建省

事件描述

2002年6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把清理拖欠工资的单位扩大到“市、县(区)、乡(镇)”。“四不准”规定是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新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福建省志·财政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五章,内容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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