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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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2020230004477
事件名称: 1949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25.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49年10月25日
发生地点: 福建省

事件描述

1949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品目有:烟、酒、纤维、皮毛、化妆品、饮料品、麦粉、火柴、水泥、颜料、迷信品、调味品、玻璃、矿产品、农林产品、水产品等17类,征收面有所扩大,税率分10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00%,适用于卷烟等8个品目,均属奢侈品,最低税率为2.5%,仅适用于麦粉一项,属人民生活必需品。完税价格按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由省税务局每月评定公布实施,遇有市场物价剧变,由省税务局斟酌情况,随时适当调整。征收方法,视应税物品产制情况分为驻厂、驻场、驻矿、查定、分期、起运、海关代征等几种方法。为了保证货物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省税务局陆续制发了《货物税稽征应行注意事项》、《福建省征收货物税物品存货登记补税办法》、《福建省货物税厂商申请登记暂行规则》以及《福建省货物税违章案件处理权限及内部提奖办法》,为执行全国统一的货物税法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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