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条件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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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1020220002454
图表名称: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条件表
起始页: 0093.pdf
结束页: 0094.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32.3
关键词: 福建省 伤残军人 等级

内容

伤残等级 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条件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臂者 等 残 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已、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僵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附近之物 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庚、咀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僵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咀嚼发生困难者; 已、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见两米附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 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等甲级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丁、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上折断者; 戊、足趾失去过半,或足趾关节僵直者; 已、伤筋伤骨动作不便者; 庚、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三等乙级残废 甲、语言障碍不清者; 乙、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丙、一手拇指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断者; 丁、足耻失去两个以上者; 戊、关节筋肉因伤伸缩不便者; 已、一侧睪丸摘去者; 庚、伤愈后精神有障碍者; 辛、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附注

注:1.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作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得列残废等级。 2.以上各等级条件,系因战因公致残的评定条件,其余致伤不在此之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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