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起执行的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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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1020220002453
图表名称: 1986年7月起执行的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
起始页: 0091.pdf
结束页: 0092.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32.3
关键词: 福建省 革命烈士 抚恤金

内容

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 人员 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 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 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 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 资低于23级军队院校学员、 志愿兵 均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20个 月工资计发 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10个月 工资计发

附注

注:1.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2.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金额工资计发)。 3.上述规定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在1986年7月1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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