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起执行的革命烈士及牺牲病故的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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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1020220002451
图表名称: 1980年6月起执行的革命烈士及牺牲病故的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表
起始页: 0091.pdf
结束页: 0091.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32.3
关键词: 福建省 革命烈士 抚恤

内容

享受抚恤人员的职级 烈士 抚恤 因公牺 牲抚恤 病故 抚恤 军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 师职或13级以上干 部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局长、副 局长、地区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级以上的干部或行 政13级以上干部。 1000 700 600 团职或14至17级干 部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县革委 会正、副主任,以及相当职级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4〜17 级干部。 950 650 550 营职或18至20级干 部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局长、副局长,公社 革委会正、副主任,以及相当职级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8 级至20级干部。 900 600 500 连、排职或21级以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一般干部或 850 550 450 下干部 行政21级以下干部 班长、战士 工勤人员 800 500 400 参战的民兵、民工 800 470 370 为革命壮烈牺牲的人民群众 800 / /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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