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7629 |
| 颗粒名称: | (二十)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
| 分类号: | D927.57 |
| 页数: | 2 |
| 页码: | 381-382 |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为了保持正常的人口性别结构,维护人口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它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但经市(地)以上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同时,规定了省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学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以及妊娠妇女及其亲属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键词: | 福建省 法规 鉴定胎儿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