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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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医药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434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58
页码: 196-253

内容

一、大事年表
  远古
  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福建先民使用砭石、骨针、陶器、石刀等,这些简陋的原始器具既是劳动工具,也可作医疗器具。
  黄帝时,容成子栖太姥山炼药。
  尧时,有一老母在太姥山鸿雪洞附近种蓝且种茶;茶名绿雪芽,性寒凉,功同犀角,为治疗麻疼圣药。
  东汉
  建初八年(83年)
  东冶(今福州)进口药材有乳香、龙涎香等。
  东晋
  闽中以药材著名。
  唐
  唐初,福建沿海开发后,闽、侯官、长乐、连江、长溪、晋江、南安等7县成为海盐重要产地,尤其是侯官县,被列为唐代10大盐监之一。
  开元年间(713~741年)
  泉州港与福州港成为福建对外进出口药材的主要港口。
  贞元年间(785~804年)
  常衮为建州刺史(785~802年),将茶叶蒸焙后,研制“研膏茶”。五代十国
  后梁龙德年间(921~923年)
  建宁县种植莲子。
  闽王国时期(909~945年)
  福州鼓楼设有安铺药店。
  闽永隆元年至永隆四年(939~942年)
  在福建进出口贸易中,药材是大宗进口货物。
  北宋
  乾德元年(963年)
  八月,清源军节度泉、南等州观察使陈洪进向宋太祖进贡乳香茶药万斤,白金万两。
  太平兴国元年(976年)
  七月,平海军节度泉、漳等州观察使陈洪进向宋太祖进贡乳香万斤,象牙3000斤,龙脑香5斤。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
  京师置榷易院,乃诏诸番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不得私相交易。
  淳化元年(990年)
  占城(今属越南)王阳陀派遣专使李波珠、副使诃散经福建,进奉犀角10支,象牙30支,玳瑁10斤,龙脑2斤,沉香100斤,夹笺黄熟香90斤,檀香160斤,胡椒200斤等。
  至道元年(995年)
  大食(即阿拉伯帝国)舶主蒲希密经泉州,进奉象牙50支、乳香1800斤、蔷薇水100瓶等。
  咸平元年(998年)
  福建路茶叶总量为80万斤。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
  福建贡荔枝煎定额130瓶,丁香荔枝煎30瓶,荔枝干6万颗。建炎三年(1129年)罢。
  天圣元年(1023年)
  福州干姜年产10万斤以上。
  明道二年(1033年)
  泉州一带瘟疫流行,同安县的礁查(现厦门角美村)名医吴辛上山采药,不慎落崖身亡。
  庆历六年(1046年)
  蔡襄委托何希彭将《太平圣惠方》加以整理,选出便民实用方6096首,编成《圣惠选方》,蔡襄写序言,勒石立碑,将《圣惠选方》誊写刻板,列于衙门左右,供人选用。
  庆历八年(1048年)
  宋仁宗诏:“福州奏狱医林士元,药下蛊毒,人以获全。录其方”。
  嘉祐六年(1061年)
  同安人苏颂著成《图经本草>21卷。
  元丰三年(1080年)
  建州产茶300万斤。
  元祐二年(1087年)
  泉州设立市舶司,但此后,废置不常,番船以香药至者,十取其三四,即细贵者十取其—。“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
  崇宁四年(1105年)
  定福州岁贡沙鱼30斤,建炎三年(1129年)罢;鹿角菜20斤,紫菜20斤,宣和七年(1125年)罢;荔枝10万颗,宣和中增至10.06万颗,建炎三年罢。
  政和七年(1117年)
  福州吴宗大医学释褐(即授进士出身)。
  建炎四年(1130年)
  泉州抽买的乳香达8.6万余斤。南宋
  淳熙九年(1182年)
  梁克家著成《三山志》,记载地产药材190多种。
  淳熙十一年(1184年)
  长乐朱端章著成《卫生家宝产科方>8卷。其著作还有《卫生家宝方》、《卫生家宝汤方》、《卫生小儿方》、《集验方》等。
  庆元二年(1196年)
  泉州李迅著成《集验背疽方》。
  庆元年间(1195~1200年)
  漳州郡守傅伯成给钱2000贯以充药本,创惠民局。
  嘉定元年(1208年)
  武夷许洪著成《和剂指南总论》。
  宝庆年间(1225~1227年)
  漳州郡守方淙创和剂局。
  淳祐七年(1247年)
  建阳宋慈著成《洗冤集录》。
  景定年间(1260~I264年)
  福州杨士瀛著《仁斋小儿方论》、《医学真经》、《仁斋直指方论》26卷。其著作还有《伤寒类书活人总括》、《医学真诠》、《真损方》、《方脉论》等。
  元
  元大德三年(1299年)
  泉州路将宜母子(又名黎檬子),榨汁煎糖造舍里别(即糖浆)进贡。泉州路贡金樱煎、金模子10石。
  大德年间(1297~1307年)泰宁邹铉将陈直著的《寿亲养老书》1卷续增3卷,共4卷,编成《寿亲养老新书》。延祐五年(1318年)
  延平李辰拱著成《胎产救急方》,还著有《伤寒集成方法》等。
  至正三年(1343年)
  建阳熊彦明著成《类编南北经验医方大成》10卷。
  明
  洪武元年(1368年)
  建安(今建瓯)雷勋任职太医院,著成《千金宝鉴》。
  洪武十七年(1384年)
  福建42个县设医学训科,府设医学正科。
  永乐三年至宣德八年(1405~1433年)
  郑和七次下西洋。每次都到长乐县祭祀天妃(即妈祖)。每艘船设医官2~3人并有善辨药材的专职药工人员,便于对西洋诸国贸易的药材进行鉴定。
  永乐二十年(1422年)
  建安许宏撰成《湖海奇方》8卷。还著有《金镜内台方议》12卷,《药方》、《通元录》等。
  正统十—年(1446年)
  建阳熊宗立撰成《名方类证医书大全》24卷。还著有《增补本草歌括》8卷,《山居便宜方》16卷,《妇人良方补遣大全》24卷,《类偏伤寒活人书括指掌图论》9卷等。
  弘治三年(1490年)
  黄仲昭纂成《八闽通志》,记载地产药材330多种。
  嘉靖年间(1522~1566年)
  漳州璞山岩寺根据宫廷秘方,制八宝丹(即片仔癀)。
  嘉靖二十年(1541年)
  三月二十六日,福州闽安镇巡检司报,琉球国正议大夫蔡瀚同王舅殷达鲁携带硫磺1万斤,象牙2万斤,苏木1000斤等贡品进贡。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
  三月二十五日,琉球国经福州进贡硫磺2万斤,苏木1000斤等。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
  三月四日,琉球国经福州进贡硫磺1.4万斤,胡椒1000斤,苏木1000斤等。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
  四月一日琉球国经福州进贡硫磺2万斤,米香100斤,苏木1000斤,胡椒1000斤等。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
  三月二十六日,琉球国进贡硫磺5000斤,苏木1000斤,胡椒1000斤等。
  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
  厦门怀德居药铺开业。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
  闰三月六日,琉球国经福州进贡硫磺1万斤,苏木500斤,胡椒500斤等。
  万历三年(1575年)
  东西洋贾舶征税,有水饷、陆饷、加增饷。陆饷:胡椒、丁香枝、海菜、大风子、檀香、象牙、奇楠香、没药、玳瑁、肉豆蔻、燕窝、荜拨、槟榔、降真香、白豆蔻、血竭、丁香、阿魏、芦荟、马钱子、没石子、龟筒、安息香、鹿角、明角、鹿脯、排草等药材,每百斤抽税银1.4分至3.2两;犀角、沉香、冰片、鹤顶、阿(鸦)片、苏合油等,每10斤税银1钱至3.2两。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
  诏量减各处税银,福建药材减税幅度平均为13.6%。新增进口药材有红花米、樟脑、绿豆、胖大子(海)、百花菜等。
  崇祯五年(1632年)
  厦门正和药丸行开业。
  崇祯十四年(1641年,日本宽永18年)
  共有97艘中国贸易船到日本,其中郑芝龙的船有6艘,载去药材6500斤,其他船载去中药材73460斤。
  清
  康熙二十年(1681年)
  铜山(今东山县)“真君宫”扩建,塑吴夲(被明成祖封为保生大帝)像,录北京竹林寺(一说陕西药王庙)药签228方。其中,内科120方,小儿科、眼科、外科各36方,传至今。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设厦门海关。关税种则有燕窝、鲍鱼、冰片、人参、熊胆、鹿茸、牛黄及粗药材160多种。
  乾隆十七年(1752年)
  晋江吴亦飞研制出“老范志万应神曲”。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
  浙江吴氏在福州南街(今817北路)开设“回春药局”。后改名“回春药店”。
  同年,长乐陈念祖(字修园),撰成《南雅堂医书>16种。道光五年(1825年)刊行。
  嘉庆二十三年(181S年)
  泉州花桥慈济宫设立赠药义诊所,100多年来,施医赠药,从不间断。
  道光年间(1821~1850年)
  李曾闪在永春县达埔开设和元堂药铺,监制养脾散和胃苓散。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福州、厦门均于本年开放。英国商人用帆船从福州马江运载茶叶,前往英国伦敦,航程需89~101日。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
  七月英国商人格伦(GLEN)来福州收购茶叶。长乐梁章钜著《归田琐记》载“周公百岁酒”处方及传至福州的经过情况。
  咸丰三年(1853年)
  英国人连尼和福州蒋鹤书、王捷生、林培生等在福州仓山大岭顶开办屈臣氏药房。
  同治五年(1866年)
  永春五里街儒林村黄季科(又名黄登梯)研制“万寿酒”,进献慈禧太后。后又精制“种子延寿酒”,进献同治皇帝,均有奇效。同治皇帝授黄季科为四品侍郎。
  同治六年(1867年)
  黄季科精制“健脾散”,有健脾、开胃、护肠之功效,被列为宫廷秘方。同治九年(1870年)
  英国商人在厦门开设鸦片制造厂。将生鸦片制成烟膏,运往省内各地销售。
  光绪十二年(1886年)
  郭柏苍著成《闽产录异》,记述了福建510余种地产药材的产地、分布及90多种药材临床应用情况。
  光绪十九年(1893年)
  银价税跌,外国鸦片进口量已见减少,福建地产鸦片日益增多。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华侨叶心镜投资5.6万元,在厦门设立“福建药房”,雇用工人70余人。
  宣统二年(1910年)
  泉州老范志万应神曲获南洋勤业展览会金牌奖。
  中华民国
  民国4年(1915年)
  闽侯县国药同业公会成立。
  民国7年(1918年)
  林柄章等集资在福州设立福建实业皮革酒精公司,从事酒精生产。是年,泉州老范志万应神曲参加吕宋嘉年华会博览会展览,被评为“世界有效良药”。
  民国9年(1920年)
  中华医药学会在福州成立分会。卢诗如出面组织成立福州西药研究所,所址在南台灰庐(今台江广场)。
  民国11年(1922年)
  陈嘉庚在国内外登报征求单方1000余则,集成《验方新编》,印2万本在国内赠送。
  民国17年(1928年)
  陈衍编纂成《福建通志》,记载地产药材610多种。
  民国18年(1929年)
  3月,福州、泉州、厦门等地中西医药界响应全国中医药界130多个团体的号召,抗议政府当局对中医药的歧视并在福州开办福建中医讲习所和福建医学专门讲习所。
  民国19年(1930年)
  5月20日,上杭县苏维埃政府在通贤乡成立通贤药材合作社。
  民国21年(1932年)
  1月,苏维埃政府在通贤乡岭头创办中医训练班,学制2年,学员13人。中国工农红军福建军区在上杭县白砂洋子里(今中洋村)创办福建省军区制药厂。下半年迁到茶树村(今南阳乡茶溪村)。全厂有30多名工人。主要产品有止痛片、麻黄素、鸦片酊等9种化学药品制剂及一些丸散丹膏剂。
  民国21年(1932年)
  十九路军在福州成立工会,同仁药店老板不满工会为职工加薪,借故殴打学徒,全市国药业工人为此罢工停业2天。
  民国23年(1934年)
  4月,闽侯医师公会在《福建民报》上创办《医药周刊》。
  民国23年(1934年)
  10月,上杭县才溪乡先后创办5个药材合作社,旧县、白沙等乡也创办药材合作社。
  民国24年(1935年)
  8月,全省特产竞赛在福州举行,福州回春药店生产的“周公百岁酒”获奖。
  9月4日,省府颁发《福建省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规则》,规定:凡关于医务药品之文字图画广告应经当地主管署核准,发给验许证后方准登载。
  是年,福州国药同业公会收集福州各中药店处方,编成《丸散薄》,使福州中成药生产有统一的处方和配制规范。福州成立西药业同业公会,卢诗如任主席委员。
  民国25年(1936年)
  8月,福建省民政厅卫生科医药股在福州道山路设立制药室,核定资本2000元,聘请黄占甲药师主持,分片剂、町剂、注射剂、散剂等4个组,翌年3月投产。
  民国27年(1938年)
  3月,省卫生试验所制成首批牛痘苗、霍乱疫苗、伤寒疫苗及康氏抗原诊断血清。
  3月30日,第152次省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福建省药师注册暂行规则》。
  5月,福建省新药联营公司在南平成立。7月17日,为支援抗日战争,成立福建征募医药委员会。11月5日,成立福建省防疫委员会。
  是年,成立福建省企业公司工艺厂,生产度量衡器、植物油灯、医疗用具、科学仪器等。
  民国28年(1939年)
  2月,省府委员谈话会通过《福建省卫生处制药厂组织章程》,规定卫生处制药厂为制造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暨兼营售卖机构。
  5月,国际联盟向福建卫生处捐牛痘疫苗42万余份。由省卫生处分发各县。
  是年,颁发《福建省药商注册暂行规则》。凡在本省开业的中西药商批发、销售及制造或调剂者,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官署呈请注册,经核准发给开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民国29年(1940年)
  福建省立医学院创办5年制药学专修班,招生50多名,两年后停办。
  民国30年(1941年)
  2月,福建省民政厅卫生处卫生材料厂在南平成立。该厂储存、分发本省购置和各地赠送的药品、卫生材料。民国35年(1946年)9月撤销。
  民国31年(1942年)
  福建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永安成立。
  民国32年(1943年)
  鼠疫大流行,福州、长乐等31个县、市患者5158人,死亡4082人。省府为此拨款10万元,购买鼠疫苗3500瓶,并饬令各县一律成立防疫委员会。
  6月6日,中国药学会福建分会在永安县成立,林公际被推选为理事长。8月,该会创办《闽药》(月刊)。
  民国33年(1944年)
  省企业公司制药厂试制成功“冻琼脂”,为国内首创。3月,省农产加工实验厂研制成功发酵力强的酵母。
  民国37年(1948年)
  4月,省研究院在平潭县设立工作站,完成实验项目有从鲨鱼肝中提炼鱼肝油、石花菜制备琼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
  冬,性愿法师从菲律宾马尼拉寄给永春县中医林汉忠一见喜种子,并在民间种植成功。是年、厦门大学成立精密仪器厂(即医疗电子仪器厂前身)。
  1950年
  福州市药业工会成立。泉州新中制药社(泉州制药厂前身)在泉州济东巷成立。
  1951年
  1月1日,福鼎县余养禄集资开办大同化学试验所(福鼎制药厂前身),生产茶精(咖啡因粗品)。
  3月,省卫生厅在南平西门外马坑桥的原省卫生厅材料库基础上,投资9.4亿元(旧币,折今币9.4万元),筹建中国医药公司福建省公司化学制药厂(后迁福州,改名福建制药厂,即福州制药厂的前身)。
  10月1日,中国医药公司福建省公司(后改名为福建省医药公司)在福州成立,隶属省卫生厅。同日,化学制药厂片剂、针剂车间投产。
  1952年
  9月,中国医药公司福建省公司划归商业系统。
  10月,福建水产公司厦门鱼肝油厂在厦门沙坡尾成立。
  11月13日,中国医药公司福建省公司厦门支公司成立。
  1954年
  1月20日,台湾的国民党空军轰炸福州,炸毁福建制药厂、华南药店、中南药店、万国药店、中西药店等。
  7月1日,中国医药公司福州支公司在福州下杭路成立。
  是年,泉州市医药公司成立。福建制药厂(今福州制药厂)女工林桂英创造手摇圆筛机,提高工效24倍,出席华东区先进青年生产积极分子会议。
  1955年
  1月20日,中国药材公司福建省公司在福州成立,隶属商业厅。3~4月,相继成立福州、漳州、泉州、南平、建阳等5个分公司。7月,中国药材公司福建省公司移交省供销合作社领导,更名为福建省供销合作社中药管理处。
  12月27日,福建省中医药学术研究委员会在福州成立,黄开云任主任委员。
  1956年
  1月,对福州私营药店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而揭开全省医药行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序幕。
  4月,福建省供销社中药材管理处划归省商业厅领导,恢复中国药材公司福建省公司名称。
  7月1日,公私合营漳州同善堂联合制药厂、存恒联合神曲厂(这两个厂后合并成立漳州制药厂)成立。
  1957年
  元月,泉州老范志神曲厂和新中制药厂合并,成立公私合营泉州制药厂。
  1958年
  3月,中国药材公司福建省公司并入省卫生厅,改名福建省卫生厅药材管理处。中国医药公司福建省公司改为省商业厅工业品局医药科。
  8月,省卫生厅药材管理处与省商业厅医药科合并,成立福建省药政管理局(又称福建省医药公司),隶属省卫生厅。
  10月,省人民医院中医研究所中药提炼室和福州市药材公司丸散加工场、饮片加工场合并,成立福州市人民制药厂。
  1959年
  2月,福州市药材公司和福州市医药公司合并,成立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3月9日,省卫生厅医疗器械厂(今福建省医疗器械厂)在福州通湖路驿前桥成立。
  9月,省卫生厅在南安县创办南安药材学校,学制3年。
  10月,福州抗菌素厂建成投产。
  1960年
  4月7日,在省医药卫生部门推动下,以收集民间有一技之长的诊疗经验和验方为内容的“采风访贤”运动在全省展开。
  5月,省药政管理局组织开展全省药源调查工作。1961年下半年结束,采集标本1300多号。
  1962年
  4月,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医药经理会议,布置开展“三清”和精简工作。
  7月2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将103种中药列入省管商品。
  12月,全省医药卫生系统所属58个大小药厂、加工厂,保留4个厂(福州人民制药厂、厦门制药厂、永安制药厂、省医疗器械厂、福州制药厂、福州抗菌素厂、福鼎制药厂、厦门鱼肝油厂、泉州制药厂、漳州制药厂等不属卫生系统,不在下马之列),其余一律下马,或转集体经营;67个药材种植场、养蜂场或停办,或转交地方集体经营。
  12月26日,福建省医药卫生学会成立,左英任会长。
  1963年
  2月6日,省药政管理局颁发《关于中药技术人员职称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首次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全省中医药人员定职定级485人,评出正副主任中药师7人。3月,全省医药企业人员由1961年底的6669人精简整编至5010人。
  9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的意见》。
  12月13日,省药政管理局撤销,省医药公司划归省商业厅领导。
  1964年
  12月,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杭州分公司成立,福建省医药工业归杭州分公司领导。
  1965年
  10月,厦门中药厂建成投产。
  1966年
  3月,原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中药切制厂更名福州中药制药厂。
  10月28日,省卫生厅下达《关于更改药品名称的通知》,40多种名老产品带有“封资修”色彩,被更名。
  1967年
  初,中国科学院华东亚热带植物研究所微生物研究室(后更名福建省微生物研究室,即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前身)王岳等发现新的抗生素产生菌株,其次级代谢产物被命名庆大霉素。
  1968年
  8~9月,福州军区国防工办决定在明溪县瀚仙乡筹建福建省红卫制药厂(后更名三明制药厂),总投资1083万元。
  1969年
  1月,中药材、中成药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4月,由上海市化工局和中国科学院华东分院主持,庆大霉素通过部级的技术鉴定。5月,庆大霉素在福州抗菌素厂、上海第四制药厂等36个药厂投产。
  6月30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杭州分公司撤销。
  1970年
  2月,省商业局医药组并入省卫生局药政组。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医药工业划归省化工局管理。
  8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决定筹建诏安县金星农场南药引种试验站。
  10月1日,福建省红卫制药厂片剂车间投产。
  12月,莆田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在莆田县涵江镇成立。
  1971年
  3月2日,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成立。11月25日,福建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年,药品经营改由省商业局管理,恢复省医药公司。
  1972年
  7月16日,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抓好泽泻生产和增加冬种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泽泻种植计划。
  1973年
  日本东京华侨总会会长甘文芳一行7人至泉州制药厂参观访问。
  1974年
  11月,在泉州湾出土一艘宋代木造海船。船舱中贮有降真香、檀香、沉香、胡椒、槟榔、乳香、龙涎香、玳瑁等药物数千斤。
  1975年
  5月10日、18日,省卫生局委托省药检所分别在宁化县、上杭县召开大办土药厂、推广使用中草药经验交流会,省卫生局专门拨款150万元,购买制药设备,装备公社卫生院。
  6月18日,省计委同意福建省红卫制药厂(1980年12月10日更名三明制药厂)二、三期工程改点三明台江续建。
  8月,成立福建省南药科研协作组。
  12月18日,省医药工业公司成立,隶属省燃化局。
  1976年
  12月9日,福州市中药加工厂(后更名福州饮片加工厂)成立。
  1977年
  10月,石油化工部在惠安县召开全国制碘行业现场会议,推广惠安制碘工业经验。
  1978年
  5月,福建省中药材研究所成立,隶属省医药公司。
  1979年
  4月,国务院副总理谷牧视察漳州制药厂。
  6月12日,福建省医药管理局成立,为一级局编制。舒诚任党组书记、局长,省医药公司(原属商业厅)、省卫生局医疗器械处,省医药工业公司(原属省化工厅)划归省医药管理局领导。
  9月1日,省商业学校开办中药材班,招生50名。1980年
  5月30日,福建医药学校在福州东门成立。
  6月12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成立省整顿药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7月,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胡昭衡视察泉州制药厂、诏安县金星南药引种试验站。
  1981年
  2月13日,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与北京市医药总公司联合成立京厦医药联合公司。
  1982年
  1月5日,省医疗器械联合公司成立。
  2月,厦门鱼肝油厂发生25万瓶九种维生素糖丸投料差误事故。
  3月9日,福鼎制药厂冰片结晶房因静电引起火灾,在灭火救灾中死亡57人,重伤40人,是全国制药工业伤亡最惨重的一次事故。国家计委副主任薛仁宗、福建省副省长王炎专程到福鼎制药厂慰问。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省内外医疗队27支,医护人员145名,汽车65辆;福州空军出动飞机12架次,参加烧伤抢救工作。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决定对中药材实行低息贷款,年利率由原来的6%降为4.2%。
  10月,省卫生厅、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全省清查伪劣药品和非法生产药品工作,经过2个多月清查,全省共清查141个医药单位96179种药品,查出伪劣药品1333种,非法生产的药品942种。
  12月,全省整顿审批50个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39个不符合药品生产条件的企业。
  1983年
  4月,《福建药物志》一、二册由省人民出版社出版。
  5月,省医药管理局颁发《福建省中药材开发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自1983年1月1日起各县医药公司按中药材纯收购额提取1%的中药材开发基金,作为中药材生产专用基金。
  5月4日,省医药管理局改为福建省医药总公司。5月31日,商超任福建省医药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8月22日,省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评估小组批准福州抗菌素厂向意大利云雀公司引进头孢菌种素C菌种、唑啉头孢菌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计划投资965万元和外汇165万美元。
  9月,全省医药商业职称评定工作告一段落,评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2人,助理研究员、药艺师等6人,中药师、助理工程师34人。
  10月28日,国务委员宋平、福建省省长胡平视察漳州制药厂。12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邵武、龙岩、宁德等地(市)医药采购供应站,省医疗器械联合公司福州站、厦门站以及医药站所属的永安制药厂、建瓯制药厂、漳州卫生敷料厂等13个省属企业的行政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所在的市、县。
  12月16日,全省医药商业历时3年多(1979年8月至1983年12月)的清仓查库工作结束,报损商品价值501万元,有问题商品价值3179万元。经降价推销,仍损失1244万元。
  1984年
  6月,省卫生厅、医药总公司联合组织18种中药材清查工作,清查全省730个医药单位,查出伪品及有怀疑药材70.2万公斤,金额达57万元。
  6月1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力群视察漳州制药厂。
  9月,漳州制药厂生产的片仔癀荣获国家质量金质奖。
  1985年
  2月27日,省卫生厅颁发《福建省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福建省中药饮片加工企业验收标准》、《福建省药品经营验收标准》,省卫生厅、医药总公司联合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顿验收。
  4月12日,省医药工业公司,福州制药厂,福州抗菌素厂,福州第二抗菌素厂,三明制药厂,泉州第二制药厂,厦门制药厂,闽清制药厂等单位联合成立福建省医药工业联合公司。
  5月,福建医药学校成立函授部。
  7月1日,省医药、卫生、农业、林业、科委、统计等部门联合下达《福建省中药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7月,省长胡平视察福鼎制药厂。
  9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第一书记项南视察漳州制药厂。
  10月29日,省长胡平、副省长黄长溪视察永春制药厂。
  10月30日,国务委员方毅视察漳州制药厂。
  1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赛福鼎视察漳州制药厂。
  1986年
  1月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税务局、物价委员会、卫生厅、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
  1月4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
  8月22日,中共福建省委第一书记陈光毅视察漳州制药厂。
  12月,省政协主席伍洪祥视察永泰制药厂。
  同月,福州制药厂与日本伊藤园株式会社等合资成立福建乌龙有限公司,年产600吨浓缩乌龙茶液出口日本。1987年
  4月,福建省医药史志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5月,省长王兆国视察福鼎制药厂。
  8月,省、市主管部门派调查组到福州制药厂调查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封存不合格10%葡萄糖大输液9.64万瓶,50%萄葡糖注射液10万支,追回已售出的伪劣药品,并罚款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7万元,免去该厂厂长职务。
  12月,福州抗菌素厂头孢工程通过中试鉴定。该工程总投资为2961万元人民币和外汇165万美元。
  1988年
  9月,历时3年多的福建省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结束,《福建省中药资源普查资料汇编》1~5集出版。
  10月21~2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齐谋甲视察福州抗菌素厂、福州中药制药厂。
  12月1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晓东、关舟视察福州中药制药厂。
  1989年
  8月22日上午,省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专题会议”,决定在资金、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等方面,对中医药工业给予扶持。
  1990年
  1月1日起,全省各级国营医药公司,二级站,实行提取药品专项储备基金制度,按各单位商品销售总额的千分之三,提取药品专项储备基金。
  1月18日,省委书记陈光毅视察福州中药制药厂。
  1月24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报告》。
  3月5日,省医药总公司党组派工作组进驻亏损严重的省医疗器械联合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治理整顿。
  3月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4月11日,福建省医药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成立。
  6月,省医药总公司副总经理孙大铨为首的福建省医药工业考察小组一行4人前往联邦德国考察。
  7月30日,省人民政府成立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副省长施性谋任组长。
  8月18日,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医药总公司《关于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
  1991年
  3月2日上午,省委书记陈光毅、副省长施性谋到三明制药厂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解决该厂生产用电、贷款等问题。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医药总公司增挂省医药管理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使省人民政府已授予的行业管理职能。
  8月23日,福建省医药信息中心成立。
  12月24日,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视察厦门中药厂。
  1992年
  1月15日,同安县医药公司城关第一门市部等14个单位被评为“全省中药质量示范药店”,长汀县医药公司中药饮片厂、泉州第二医药公司中药饮片厂被评为“中药饮片质量先进单位”。
  7月21日,省医药管理局成立抗灾急救药械供应领导小组。
  1993年
  3月1日,夏玉瑚任福建省医药总公司总经理。
  3月18日,福建省医药经济开发公司(后更名省闽药经济开发公司)成立。
  4月27日,省长贾庆林视察福州抗生素总厂(即原福州抗菌素厂)。
  6月4日,省医药工业联合公司撤销。
  9月2日,省医药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10月4日,省医药管理局授予福州回春药店等33家企业为福建省首届“三信一优无假药”(三信为物价、质量、计量信得过)单位。
  1994年
  1月1日起,全省制碘企业的管理职能移交省水产厅。
  4月2日,撤销省医疗器械联合公司。
  5月上旬,三明地区医药行业受洪水灾害影响,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其中,受灾最严重的是清流县医药公司,该公司6座仓库被淹,损失100多万元。
  7月12日,福建省医药技术委员会成立。
  11月9日,省人民政府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更名为福建省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1月17日,重新组建省医药管理局,夏玉瑚任党组书记、局长。
  1995年
  3月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决定》。
  3月8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和加强医药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7月24日,撤销省医药总公司。
  9月19日,省医药管理局印发《福建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年检制度》。1996年
  1月24日,孙大铨任省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二、福建省医药综合情况表
  三、重要文件辑录
  闽革[1978]综463号
  关于设立福建省医药管理局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1978]111号、204号文件的指示精神,省革委会一九七九年第九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设立福建省医药管理局,为省一级局建制,归属省经委领导。医药管理局的任务是:把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相应的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基本建设、外事工作等统管起来。原属化工、商业、卫生系统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以及科研等机构,划归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在体制变动期间,原有的行政、生产、供应、科研、设计等机构及其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仓库等都不要变动;原有的协作关系也不要变动。各有关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卫生、化工、商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医药管理部门,保证生产、供应、基建、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省医药管理局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省编委核定下达,有关部门的交接工作,由省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局、化工局、商业局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
  闽化政[79]394号闽[79]商办字第28号闽卫[79]453号闽医药[1979]22号
  关于交接工作的联合通知
  各有关单位:
  遵照国务院[1978]111号、204号文件的决定和福建省革委会闽革综[1979]463号文件关于成立省医药管理局,将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管起来的精神,经我们反复研究,拟定f《福建省化工局、商业局、卫生局与省医药管理局的交接方案》,并共同商定,本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应在今年九月底前,把交接工作进行完毕。
  福建省化工局福建省商业局福建省卫生局福建省医药管理局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四日省化工、商业、卫生三局与省医劳管理局的交接方案
  根据国务院[1978]111号、204号文件的决定和福建省革委会闽革综[1979]463号文件关于成立省医药管理局将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赀起来的精神,经省化工局、商业局、卫生局与省医药管理局共同协商,对有关交接工作事宜,商定如下方案:
  一、搞好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和使用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件大事,为此,三局与管理局的交接工作,必须在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要强调从全局出发,加强团结,互谅互让,互相支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
  从当前和长远来看,三局和管理局的工作关系非常密切,为了使省医药管理局的工作能顺利开展,确保生产、供应、基建、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今年的各项计划、物质供应渠道和协作关系,仍按三局原来安排。由于医药管理局新建,以后一段时间内,有些不能解决的生产建设中的问题,三局继续大力支持,医药管理局机构建立后,要扎扎实实学大庆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尽快地把生产、建设、科研和供应工作承担起来,发挥统一管理的优越性。
  二、遵照国务院和省革委会的文件精神,有关机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产、资金等,在交接前不要变动的要求,我们共同商定:
  (一)机构人员:
  1.省化工局医药工业公司、省商业局医药公司和卫生局管理医疗器械业务的机构、人员、业务均移交省医药管理局;
  2.上述机构在历次运动中遗留下来的案件以及属于应该落实政策的对象,仍由原机构抓紧审理定案,按原组织报批后移交;
  3.上述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文书档案、图书资料和办公用具等也随同移交省医药管理局;
  4.上述机构所属的工厂、仓库、药材班、研究所等随同移交省医药管理局。
  (二)资金:省化工局、商业局、卫生局现有的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自有资金、基建、简易建筑、更新改造、技措、科研、新产品试制、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进口外汇等全部按一九七九年度会计决算移交省医药管理局(医药公司系统按一九七九年九月三十日会计决算,对有关财产、债务也应清理一并移交),并将渠道、项目、手续等交接清楚。
  (三)物资:省化工局、商业局和卫生局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基建、技措、科研所需的设备(包括通用和专用设备)、原材料、维修材料、中间体、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另配件、汽车、化肥、包装材料等,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及企业的隶属关系、供应渠道解决。
  (四)办公房、仓库和宿舍:
  省医药公司和下属的二级站、分公司、县公司的财产,按今年三季末帐面余额核实数量和产权后移交;目前如有互借、互占的应本着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五)有关工业方面财产和债务的清理:为了做好交接工作,有关单位要对现有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做到有物、帐物、帐实、帐帐、帐表完全落实,各项债数、债务逐笔落实,应当处理的资金悬案、丢失短少以及其它损失等,需要报损的要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审批,争取在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处理清楚,个别确实不能处理的,按帐目数字移交。
  三、其它事项:
  1.省化工局、商业局、卫生局拟定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收购、供应和经营管理中的现行制度、办法、规定等,在省医药管理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应继续执行。
  2.今年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计划和下半年调整计划,要千方百计保证完成,原有的渠道要畅通,不受交接影响。
  3.本方案下达后,省医药工业公司、省医药公司以及药械行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分别商订具体交接办法。
  4.除财务资金等按年度决算交接外,其他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各专业公司具体交接办法下达之日起,即应组织专人抓紧开始各项具体的交接工作,并在第三季度前结束。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一日
  闽政[1986]综6号
  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
  省医药总公司:
  (85)闽药办字第151号和(85)闽药办字第161号报告悉。医药是个特殊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为了认真吸取“晋江假药案”的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各地(市)医药分公司改为地(市)医药公司。各地、市、县医药行业管理工作(除福州市外),目前暂由各地、市、县医药公司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各地(市)医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至八人;县(市)医药公司确定三至五人,在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医药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干部仍属企业编制,经费由公司负责。
  医药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药品管理法》,负责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查核准工作;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做好医药工商协调工作;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医药市场的管理,取缔伪劣假药;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医药行政管理的情况,并定期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贯彻落实省医药总公司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为了加强全省医药行业的统一管理,各地、市、县医药公司归口当地经委或财办领导;行业管理归口省医药总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月闽药联发[86]第004号
  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县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及市属税务分局、物委、卫生局、商业局及各医药生产、经营、医疗单位:
  药品是事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救灾、防疫、急救、战备的特殊商品。去年以来,我省医药市场出现了多方插手经营药品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大量经营医药商品批发业务,严重冲击国家药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出现偷税漏税严重,国家税利减收,以及药品质量下降,假药劣药充斥市场,坑害人民。特别是晋江假药案的发生,在全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我省信誉,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对药品的有关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认真抓好药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指示,为我省四化建设服务,必须对医药市场实行严格的管理。为此,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开办新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报批药品标准审批手续后方可生产药品;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个体户不得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先由当地医药管理局,未建立医药管理局的地、市、县,由当地医药分公司(或医药公司)及其主管局审查同意,经当地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药品;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药品的批发业务由各级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经营,或由医药(药材)公司(站)委托的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医药批发业务。
  三、各地医药生产企业和各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自销的药品,不得售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非医药经营单位;不得委托个人作为企业代理商。自销的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分别不同销售对象,执行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医药经营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商,积极组织商品流通,保证市场供应。各医疗单位要就近向当地医药(药材)公司进货,以免供需计划失调。各医药经营企业要优先供应医疗单位,不搞硬性搭配,并允许医疗单位多渠道进货。
  四、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检验制度,禁止制售假劣药品,坑害人民。不准把不合格的药品投放市场,所有医药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均不准向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企业进货。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准任意提价或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加重病者负担。
  对中药材,除资源稀少的品种厚朴、杜仲按省府规定,由国营药材公司全额收购外,其它品种应本着放开搞活的原则,通过加强信息指导,做好产前产后服务,产销挂钩,农商合同或农商联营等多种形式,把药材生产、供应纳入计划轨道。对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如厚朴、杜仲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在购销活动中,一律不准搞“回扣”、“诱购”、“奖钱”、“奖物”等不正之风。
  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工商、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要结合《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对近年来新批办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整顿。凡未受国营医药(药材)公司委托而经营医药批发业务的革位,已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无领取《营业执照》而非法经营医药批零业务的,除依法征税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
  对于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医药商品的,各地应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条例规定和卫生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二部二局国药联研字〈84》224号文《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的规定,要从严掌握。只能限于零售业务和规定的品种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
  各级工商、税务、政法、物价、卫生、医药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对于制售假药扰乱市场、坑国害民、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偷税漏税的,税务部门应予重罚。对于搞不正之风,搞“回扣”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共同管好医药市场,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医药管理局一九八六年元月二日印发
  闽政[1990]综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局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省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卫生厅、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医药商品是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城乡医药市场十分活跃,对我省医疗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和保证人民用药需要作出了贡献。特别是《药品管理法》颁发以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使用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开创了依法管药的新局面。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及地、市、县医药公司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于的行业管理职责,也取得很大成绩。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管理工作跟不上,加之社会上对医药商品特殊性认识不足,致使我省城乡流通领域出现了“百业经药”的混乱现象。有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制售假、劣药品,坑害群众,牟取暴利;有的哄抬药价,转手倒卖紧缺药品;有的采取给“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严重扰乱医药市场。医药流通领域失控,影响了国营主渠道作用的正常发挥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此,医药市场管理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行业管理政策,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特提出以下治理整顿全省城乡医药市场的意见: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医药商品(包括滋补药品)的企业及个人均应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行业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医药行业主管部门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然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按照审批程序和证照不全的不得生产、经营药品。
  二、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依法重新办理审查、核发药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证照手续。全省原已核发有关证照的单位及个人,要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整顿、验收,重新审查、核发证照。整顿换发证照从一九九〇年二月一开始,至十二月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发的有关证照从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一律作废。
  三、加强中药材经营、质量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不得出售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或药检部门检验批准的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属国家统一管理的中药材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贩卖。
  四、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随意提价、压价竞销和越权定价。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医药商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医疗单位自配制剂要严格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所配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卫生医疗单位采购的药品,只供本单位医疗使用,未办理委托代批手续,不得转手批发谋利,或进行变相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六、在整顿医药市场的同时,各级国营医药经营单位要发挥医药市场主渠道的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满足医疗用药需要。有条件的可延伸下设四级批发网点,不能下伸网点的,可由当地医药公司委托卫生院或有条件的供销社办理代批发业务(但要办理委托代批手续),以确保偏僻山区和农村医疗的用药所需。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在药品购销业务中不准搞硬性“搭配”、“提成”、“回扣”;不准以卖药为名售给日用生活用品。
  七、加强对整顿医药市场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应把整顿医药市场秩序,作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经过治理、整顿,建立起正常的医药供应新秩序。全省的治理整顿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共同负责,实施过程中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物价、税收、市场管理及其他有关行业等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转请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医药总公司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〇年—月六日
  闽政[1990]综1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总公司关于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药总公司《关于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〇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治理整顿我省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医药事业发展较快,对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对药品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管理上视同一般商品对待,一些地方违反《药品管理法》,出现“百业经药”的现象,医药市场十分混乱,不少单位和个人,未经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非法生产经营中西药品,甚至制售假劣药品,出售过期淘汰药品,坑害群众,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必须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严格管理。现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1990]综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
  冶理整顿医药市场的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全省整顿工作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建立有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厅(局)领导参加组成的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班子。下设整顿医药市场办公室,负责处理整顿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医药市场整顿机构,负责辖区内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省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医药(含中药)的职能部门,负责医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地(市)、县尚未设立医药管理局的,暂由当地医药公司承担行使医药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认真负责把医药市场整顿好。
  二、治理整顿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或兼营医药批发、零售业务的所有国营、集体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卫生医疗事业和个体开业医师开办的售药点(内部处方配药除外)和兼营人用药品的兽医、兽药单位和个人。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方法步骤
  (一)这次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工作的方针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整顿好批发环节,理顺流通体制,优化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正常的医药流通秩序,以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目标是:
  1.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29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取得“两证一照”。
  2.经营网点设置合理,经营企业有明确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3.市场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能有效地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
  4.经营企业有相应的服务规范和制度,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
  5.国营医药公司主渠道作用得到发挥,能基本上满足市场需要,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群众。
  (三)治理整顿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到今年年底,一要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及违法案件。二要把医药批发环节掌握在国营医药公司手里,管好“源头”。三是结合核发“两证一照”整顿经营企业,使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第二步,从明年开始,用一年或者稍长一点时间,理顺流通体制,优化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建立正常的医药流通秩序。
  (四)今年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立组织,学习文件,调查摸底。
  1.建立组织。各地(市)、县(市)均应建立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已建立的应予加强。
  2.学习文件。各地“整顿办”应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省人民政府闽政[1990]综15号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提高对整顿医药市场工作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掌握政策,同时尽快将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所有从事中西药品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使之对照文件规定进行自奄。纠正违法经营活动,并发动宣传力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加强群众监督。
  3.调查摸底。结合今年换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许可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整顿对象进行调查。这些药品经营单位、个人应如实填写《合格证》、《许可证》申请表,采取先批发、后零售,先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后社会其他经营医药企业,分期分批逐步展开。
  这一阶段要求在九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换发两证一照。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所有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上报的《合格证》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发企业(含批发兼营零售的企业),由地(市)医药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报省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省直属的专业省公司由省医药管理局验收),按法定程序换发《合格证》。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县(市)医药主管部门审杏验收后报地(市)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法定程序换发《合格证》。
  各药品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凭《合格证》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年检及重新登记和企业全面换照中已经领取新执照的医药经营企业以及已经换发新照的个体工商户。凡未依照上述法律程序审查验收,未领有(合格证》、《许可证》的应按规定补办领证手续,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已领的《营业执照》。
  这一阶段要求十一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扫尾”。
  处理换发证照遗留问题和组织医药市场整顿验收工作。这一阶段要求在年底结束。
  四、审查换发两证一照原则
  (一)审查原则:
  1.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省人民政府闽政[1990]综1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2.是否具备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换证条件。
  3.是否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二)换发两证一照原则:
  凡符合规定要求和具体经营条件的,给予换发新证照。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暂缓换发新的证照,或者不发新的证照,同时吊销原发证照。
  1.对部分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缓换发新的证照,并要限期整改,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换发新的证照。
  2.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有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行贿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换发新的证照,并吊销原发证照。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偷漏税应予补罚处理。3.从事中西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缓办理换发证照,已结案的,换发证照时应提交有关证明。
  4.未经医药主管部门审杏同意,卫生厅(局)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的中.位和个人,经查实立即予以取缔,按备关规定处理。
  五、整顿的具体意见
  (一)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各级国营医药(药材)公司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非国营医药商业的其他国营单位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国营医药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各县(市)医药公司可以根据合理组织医药商品流通,方便基层卫生院就近购药当天往返的实际需要委托经地、市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批发业务。委托批发要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的代理批发单位所经营的药品由当地国营医药(药材)公司供货,负责当地农村的药品供应,不得返回到市区、县城或跨地区批发,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国营医药商业批发单位,也要认真进行整顿,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二)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不准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否则,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查处。
  专业经营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零售企业,由当地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定点经营,非定点的单位一律不准经营。
  (三)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兽医站以人用药品改作兽用的,应在药品标签及说明上加盖“兽用”标记,否则,按违法论处。
  (四)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供销部门,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应区别供货对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它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国家规定的专项管理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国营医药商业批发企业,以发挥我省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
  (五)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开设的对外售药门点应视为商业经营性质,由医药、卫生、工商、物价、税务部门列入本治理整顿实施意见范围,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药品的零售业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布点的原则,国营、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凡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经审查同意和审核批准,方可经营,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户的药店,只能从当地国营医药商业批发企业进货,纳入医药行业管理,持有“两证一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七)经营化学原料药,要按国家规定的(三卜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未经省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定点的单位不准经营。
  (八)下列中药由国营医药(药材)公司收购、批发或委托代理批发单位代购、批发,其他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不得收购、批发经营。1.国家计划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及进口药材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保护和省重点保护的中药材(见附件)。
  2.中药饮片、中成药。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所列中药材品种(见附件)。
  4.外贸所需出口中药材,统一由产区医药(药材)公司按计划和合同负责组织供应。
  对茯芩、麦冬、白术、泽泻、生地、山药、乌梅、太子参等省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规定的我省主要地产药材,应加强产供销的统筹规划和经营管理,推行产销合同制,也可委托供销社代购或联合经营。合同外部分持当地医药主管部H证明允许生产者自销。
  (九)兼营人(仁)丹、清凉油(丹)、风油精、十滴水、霍香正气水、红药水、紫药水、碘酒(酊)、创可贴、解热止痛片、磺胺结晶(消炎粉)等一般常用、外用、夏令用小药品和部分常用中成药在一百种以下的农村基层供销社,可免办领证手续,但经营品种目录应报请当地医药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允许兼营上述品种的单位要设立专柜,货源必须就近向当地县(市)医药公司或指定的医药专业批发网点进货,并纳入当地行业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为保证药品质量,严禁从个体药贩手中采购药品,严禁收购或代售未经口岸药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药品。
  (十)医药商业企业的企业法人名称,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名称混同的,使用与其本身经营规格不相适应的大名称的,应予纠正,除国营医药(药材)公司外,不得使用“医药公司”、“药材公司”或“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批发站”等名称,专业药品零售企业应用“药店”、“药房”,不得使用经营部、经销部、经理部的名称。
  (十一)各级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服从医药行业物价管理,不得随意提价、压价竞销或越权定价。售给批发企业执行出厂价《调拨价》,售给医疗单位和零售企业执行批发价。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国家和省管品种必须执行统一规定价格,其他中药材必须执行产地规定的收购价格。国营医药公司和供销社要紧密配合,防止抬价抢购和压等压价收购。制止非法经营单位和无证商贩插手经营中药材业务,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医药商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各医药工商企业一律不得将中、西药品售给“证照”不全的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保证此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的供应实行“购药证”制度,经卫生部门整顿合格的卫生医疗单位(院、站、所)、证照齐全的药品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各县(市)医药、卫生管理部门核定经营品种后由当地医药公司发放“购药证”,各单位必须持证购货,无证者医药工商企业都不得售给药品。
  (十三)中药集贸市场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城乡集贸市场出售药农自产的中药材,必须持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并在工商部门指定的地点交易,不准随意摆摊设点或沿街叫卖。属国家统一管理的中药材(本文第五项(八)条所列品种)不得进入集贸市场。
  六、整顿经营作风,发挥国营医药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一)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医药商业网点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药品经营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改善经营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营医药(药材)公司要发挥流通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抓好中药材生产收购工作,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保证,价格合理,满足供应。
  (二)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一切不正之风,国营医药工商企业在药品购销业务活动中,不准搞硬性搭配、“提成”、“回扣”,以卖药品为名搞违纪包装及夹带日用生活用品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售假药劣药,违者按《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对制售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只准经营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并发给批准文号的药品,对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药品必须是获证企业生产的这种药品,否则要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福建省医药总公司一九九O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统一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品种:
  甘草、麝香、杜仲、厚朴。共四种。
  二、国务院发布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品种:
  甘草、麝香、杜仲、厚朴、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黄连、人参、黄柏、血竭、川贝母、伊贝母、熊胆、穿山甲片、蟾酥、蛤士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共四十二种。
  三、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中省级重点保护种类:
  银杏、肉桂、巴戟天、沉香、北沙参、八角莲、短萼黄莲、金钱莲,共八种。
  四、麻醉药品管理品种:
  罂粟壳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共二十八种。
  六、国家医药局、外经部规定《进口许可证》品种:
  羚羊角、广角、犀角、虎骨、豹骨、海马、牛黄、穿山甲片、麝香、血竭、沉香、胖大海、西红花、豆蔻、砂仁、西洋参、乳香、没药、槟榔、草果、胡黄连、公丁香。共二十二种。
  以上总计一百零五种除重复品种外计九十三种。
  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O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第五条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1.国务院批准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称》中的药材物种。
  2.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
  (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天、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
  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
  第六条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向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采药许可证”;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应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无证不得采猎并严禁伪造、倒卖、转让上述“三证”。
  “采药许可证”由省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刷,县(市)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第七条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须事先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资源数据,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级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下达执行。严禁违反计划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和超计划收购。
  第八条采猎野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
  第九条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超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来我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和省医药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接受检杳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经营,但不得出口。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所产的药材,除国家或省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和福建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品种由地(市)、县(区)医药公司按计划收购、经营。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或邮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产品,须凭所在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的运输证件,其中属林木和野生动物药材产品,应按保护级别分别向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按规定应检疫的必须提供检疫证件。
  第十三条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四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存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采猎物、采猎工具或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采猎物价值或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药许可证”进行采猎野生药材物种的;
  (二)伪造、倒卖或转让“采药许可证”的;
  (三)经营属于国家或地方计划管理的野生药材品种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虽然取得“采药许可证”,但未办理“釆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进行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
  (二)超计划或在禁采猎区、禁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采猎的;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伐许可证”、“狩猎许可证”的;
  (四)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的和非法出售的;
  (五)违反野生药材运输、邮寄规定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各地(市)、县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和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处为表格(表附录-5 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此处为表格(续表)=]
  注:1.本名录中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除短尾猴、猕猴、大灵猫、小灵猫、八角连、短萼黄连和花叶开唇兰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一部)为依据。
  2.本名录中的大炅猫、小灵猫、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为依据;八角莲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中国高等植物图鉴》(第一册)为依据;短尾猴的中名、学名以科学出版社《中国动物图谱一兽类》(第二版)为依据。药材名称以《长春中医学院学报》1987(2)为依据„
  闽政[1993]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和加强医药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和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医药、卫生、工商、公安、标准计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动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争取在不长的时期内,使我省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和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医药商品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必须依法严格管理。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放松了医药市场的管理,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医药商品的情况又趋严重,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药商品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了维护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57号)精神,现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和继续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坚决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各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医药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要通过新闻媒介向公众宣传,广造舆论,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观念和自身保护的能力。
  二、坚持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原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和不法分子以及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有关人员;查处收受“回扣”经销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案件;对经销、使用假劣医药商品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积极鼓励广大群众检举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有关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杳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在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和“三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经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每种药品,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对未取得“合格证”和“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无批准文号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坚决取缔;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要按《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含强制认证),生产企业必须在领取国家统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认证标志)后,才能生产和销售。任何经营单位都不得销售无证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四、药品批发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1990]综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卫生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兽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人用药品。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采购、销售药品。严禁按规定专供外销的药品和未经卫生部批准、口岸药检所检验的进口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使用。
  五、麝香、厚朴、甘草、杜仲和国家规定的麻醉性、毒性中药材、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进口药材(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经[1992]9号文规定的127个品种)由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统一经营。中药材集贸市场内只能经营自采、自种、自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生化药品、血液制品等不得进集贸市场买卖。
  六、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加强对医药市场管理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调整商品结构,确保商品质量,增加营业网点,改善市场供应,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福建省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标准计量局福建省公安厅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奖励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实际,参照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各级科技进步奖的延伸,获得本奖的项目,符合条件可重复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以及其他科技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
  三、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福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
  (一)省内首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医药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医药科技成果。
  (三)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取得创造性的医药科技成果。
  (四)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医药成果。
  (五)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医药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上述成果须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或新药评审。第三章奖励条件与办法
  四、科技进步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技水平、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五、按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一等奖:
  1.属国家级新药或其它医药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
  3.项目创年利税10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二等奖:
  1.属省内新药或其它医药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创新。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
  3.项目创年利税7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出口创汇70万美元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三等奖:
  1.属省内新药或其它医药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
  3.项目创年利税5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
  六、奖励办法:采取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在该成果的利税中提取奖金,奖金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一等奖主要完成者获行业劳动模范称号,人数限1~2名。
  七、对我省医药工业有特殊贡献的新产品,经省医药局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八、福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福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组织管理
  十、设立福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质量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十一、福建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申报单位填报《福建省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全套鉴定资料等各一式二份。
  (二)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地区隶属关系,分别向各地、市主管申报,由各地、市主管局负责本地、市项目的初审工作。
  (三)各地、市主管局将初审结果呈报省专业评审小组。
  (四)省专业评审小组将复审结果,汇送评委会。
  (五)评委会将专业评审小组复审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评委会裁决。
  (六)评委会将申报项目进行认真核定,报省医药局批准。
  十二、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最多只能报五个人员,填报时,应按贡献大小,排列好名次。
  十三、企业申报的产值、税利,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创汇必须由外贸部门出具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外销合同定单)方可生效。
  十四、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奖励,责令其退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十五、本条例适用于1993年起鉴定的科技成果。
  十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本条例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闽政[1995]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决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加强我省药品管理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切实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
  为了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充实省加强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并部署对全省药品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今后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整顿,以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市、县(区)也立即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管理状况的清查整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把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药品管理混乱清查整顿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把学习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与学习贯彻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结合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三、切实加强并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管理。
  (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对未达到开办条件或者不符合审核批准程序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但不符合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2.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先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方可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未经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
  4.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地、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药的需求和药品零售网点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我省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组织调查,对因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其批准文号。
  6.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要重点审查其生产的药品品种是否为国家新药或者国家重点发展的品种,对不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或者不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品种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办;对于现有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的品种,要指导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7.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以及向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定地区或单位供应药品的能力,对不具有上述供应药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法停止其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8.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的药品,经省医药管理局布点审查同意后,由省卫生厅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可组织生产。
  9.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机关负责依法赔偿,并追究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的管理。
  1.凡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或已经开办但又未取得上述证照,或证照不全,或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杏处、取缔。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出租、转让。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和接纳挂户。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已取得《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变更地点和场所的要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3.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国有医药(药材)商业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国有医药公司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省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可指定所在地国有医药商业专业批发企业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供销社或医疗单位批发。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单位必须签订协议书。被委托单位只能销售委托单位的药品,在委托区内经营,接受药品行业管理和监督。终止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委托协议书,取消被委托单位的药品代批发业务。
  4.专业经营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零售企业,由当地医药管理部n和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定点经营,非定点的单位一律不准经营。
  5.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人用药品。
  6.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
  7.乡村医疗诊所(室)的供药,必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fj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乡镇卫生院负责,但不得自行多渠道采购。
  8.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并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9.医疗机构(包括挂靠单位如卫协会、红十字会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不能开设对外售药门点、不得设透明柜台,个体诊所用药需经当地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
  10.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准转手倒卖或批发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国家规定的专项管制的药品。对现有医药生产企业开办的经营部,应进行清理整顿。
  1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对象必须是具有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单位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证照和证照不全的非法药品经营者销售药品。
  12.严禁按规定专供外销的药品和未经卫生部批准、口岸药检所检验的进口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服从物价管理,不得随意提价、压价或越权定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之间购销药品,应当实行公平竞争,禁止采用回扣或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购销药品。
  1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有关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工商部门应严格依法惩处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和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关闭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
  福建不是中药材主要产地和集散地,对我省现有的药材专业市场由当地政府负责关闭。如需设立的,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
  对在农产品集贸市场上出售的中药材,仅限于药农自釆自种的中药材,不得从事经营和变相经营中药材批发业务。对集贸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决定在农产品集贸上从事经营或变相经营中药材批发业务,擅自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品种和无证销售除中药材以外其他药品的,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
  切实执行国家《专利法》、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关于新药保护的有关规定。在保护期内的新药及已经列为国家保护的中药品种,任何单位不得仿制侵权生产。
  各级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激励企业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发挥创新精神,积极研制开发新药,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开发新药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采猎、收购、经营、检验、生产野生药材(含濒危动植物药),禁止经营生产国家禁贸品种,加强麝香市场和质量管理。对于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应坚决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打击。
  四、切实抓好清查整顿工作,把《紧急通知》落到实处。
  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实、加强领导班子的力量,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通力协作,把《紧急通知》落到实处,共同搞好药品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在上半年内对全省药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整顿,各地、市、县政府也要相应具体部署并抓好这项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广为宣传,大造舆论,真正使《紧急通知》精神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认识贯彻落实文件的重要意义,了解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重要性。
  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对各自行使药品管理有关职能进行一次检查对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发证工作,认真对照《药品管理法》、《紧急通知》和本决定的各项规定,寻找差距,制定措施,尽快纠正。
  各地、市应将清查、整顿情况于1995年6月15日前上报省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全省清查整顿情况后上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四、获奖单位和个人
  [=此处为表格页(表附录-6 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企业一览表)=][=此处为表格页(续表)=][=此处为表格页:表一(),表二(表附录-7 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一览表)=][=此处为表格页(续表)=][=此处为表格页(续表)=][=此处为表格(续表)=]
  五、畲族医药
  畲族主要分布在福安、霞浦、福鼎、宁德、罗源、连江、上杭、漳浦等县。畲族用药风俗习惯有:元旦饮椒柏酒。正月初五清晨,由当家人领着子孙,全面进行一次打扫,从大门口一直扫到屋里、厨房、鸡垌、猪栏、牛栏、羊栏等处。在庭院焚烧樟树枝(有的地方还加艾叶、石菖蒲等),由当家人召集幼童围绕火堆跳跃,取芬香之气荡涤秽浊疫气,杀除藏匿橼边瓦沟墙缝的毒虫。
  4月8日是畲族的寻牛节。畲民上山“寻牛”过程中,采“六月雪”草药,带回家防治疾病。
  端午节饮雄黄水,包棕子加香蒲叶,并采集鱼腥草、积雪草、石菖蒲、艾叶、紫苏叶、山薄荷、仙人对坐、枫叶嫩芯等加盐炒后,封置瓮中,用作防治中署、感冒、小儿消化不良等疾病的常备药物。饮用水加明矾、雄黄、贯众等药物,沉淀并消毒。夏季,用野艾熏蚊,用鱼葛杀蛆等等。
  畲医认为,人的生命由心、肝、肺、脾、肾、胆六腑的神来主宰。人体气血旺盛,筋脉顺畅,则生命活动正常。若气血不调或气血衰弱,筋脉滞阻,瘟邪侵蚀,则疾病发生。对症治疗多采用青草药、针刺等。资料记载,畲药有200多种,以植物药为主,动物药很少。青草药多数随采随用,也有按季节采集,经过粗加工后备用。少数还将草药烧灰存性或蜜炙备用。青草药多用全草,少数只用叶、茎、花、果、根、皮或某些部分。畲医使用的医疗器械品种很少,只有针炙针、三棱针及用于切开排脓的“手术刀”。切药多用菜刀,斧头等利器。
  畲医把中署、感冒以及周身不适等都称为“发痧”。把“痧”分为寒痧。迷痧、黑痧、绞肠痧等,采取抓痧、刮痧、捏痧、挑痧等疗法,把“邪”放出来,病就好了。
  畲医多以单验方治病。内科用野麻草、希莶草或用鱼腥草、小青叶、芭蕉芯治发热不退;用千人拔、水老鼠耳、野菊花或用大青根治头痛;用榕树叶、马鞭草、野菊花治四时外感;用白毛藤,或用九重皮,或用鸟不踏等治黄疸性疾病;用鱼腥草治白痢;用水芹菜、水蜈蚣,或用木贼草、车前草治尿道炎症;用枇杷叶煎汤服治咳嗽;用三叶青、玉米芯、鱼腥草治气喘症,用丝瓜或丝瓜根治吐血;用南风藤、风不动、观音钟、穿山龙、百条根、童便和白酒治风湿痹痛;用菖蒲花炖酒,或用樟树根,樟树籽治胃脘痛等。
  外科,畲医取蔓陀罗叶数片捣烂,合鸡蛋清外敷,治无名肿毐;取白颈蚯蚓去内脏,烘干研末,调醋外涂,治丹毒;取钉螺壳烧灰存性研末,调油外敷,治疔、痈及无名肿毒;用铁菱角根治带状疱疹;用虎杖根磨米泔水,或将菜花烧灰存性和麻油,外敷治烧伤、烫伤。
  妇科,用血见愁炖酒,或泽兰煎汤冲白酒,内服治闭经;用土牛膝鲜根,鸡蛋、黄酒炖服、治痛经;用木贼草煎服,治白带多等。
  儿科,用莲子草炖田鸡,治疳积;用小青叶、五叶莲、蜂蜜煎服,治小儿感冒发热;银首饰炖清水,治小儿惊风;用灶心土炒焦糙米、美人草、葱头,治小儿呕乳;取三叶青、玉米芯各等量,合麻杏石甘汤,治小儿热喘等。
  畲医用青草药剂量较大,大多数用水煎服。通常按病情加配料,如寒症加生姜、红糖;热症加白糖或冰糖;跌打损伤用黄酒,有的还加童尿;虚症加猪蹄、夹心肉等。少数畲医将青草药制成丸散丹膏。掌握单方、秘方、验方的畲医,所用的青草药皆自采自用,加工后交给病人或其家属,以防秘密外泄。
  畲族常用青草药有:
  盐肤木、野漆树、乌饭、苦苣苔、黄毛耳草、败酱草、胡枝子、卷柏、槿菜、山白前、盘龙参、土当归、蛇莓、铁苋菜、地稔、大青、从叶榕、老公须、天竹根、七叶莲、路路通、水蜈蚣、水炭母、白茅根、石仙桃、沿阶草、玉叶金花、大青根、梵天花、星宿菜、截叶铁扫帚、勾儿茶、虎杖根、蔷薇、仙茅根、枫香根、一枝黄花、南蛇骨、驳骨丹、薄荷、鼠曲草、算盘子、忍冬藤、六棱菊、半边莲、白花蛇舌草、胡颓根、阴石蕨、鸡血藤、白牛胆草、鲜麦斛、生牡蛎、勾藤根、十大功劳、淡竹叶、栀子、旱莲草、海桐根、地耳草、七叶一枝花、车前草、仙鹤草、夜交藤、黄花稔、阴行草、鸡眼草等100余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医药志

《福建省志·医药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限为事物发端,下限断至1990年底。内容包括:药材、中成药、原料药、化学药品、医疗器材、其它产品、购存、销售、科研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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