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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事年表(1930~1998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25
颗粒名称:
一、大事年表(1930~1998年)
分类号:
K295.7
页数:
20
页码:
1351-1370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民国时期物价管理的重要信息。民国时期福建省的物价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稳定物价。
关键词:
福建省
大事记
内容
中华民国
民国19年(1930年)
南平自来水股份公司规定,水价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一角(法币)。这是福建省最早的自来水价格。
民国22年(1933年)
民国政府进行棉、麦借款,美国的棉纱、小麦等物资充斥泉州市场,削价倾销。
民国23年(1934年)
8月28日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商人自由贸易问题》布告,提出:凡是工农群众可以自由贸易;禁止商人投机,故意抬高物价;对规定的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
民国26年(1937年)
7月闽北各县粮食奇荒,米价突涨。
民国28年(1939年)
6月汕头、潮州相继被日本侵略军队占领,货源断绝,闽西各地物价上涨。
民国29年(1940年)
9月14日福建省政府发布指令,各报馆及通讯社未经省政府秘书处同意,不得登载有关全省粮食行政及价格的消息。
10月16日省政府召开平抑物价会议,确定《平价实施方案》,指定各县区应设平价委员会,县长为主任委员,分设评价、分配、执行、展拓4股。
11月福建省开始物价管制工作,全省各县(市、区)普设平价委员会。
民国30年(1941年)
3月省建设厅转发经济部关于非常时期核定电价暂行标准。
11月19日省政府委员会第255次会议修正通过《福建省各县物品平价委员会组织章程》(共17条)、《福建省各县物品平价委员会办事细则》(共15条)。
11月 福州筹组平价交易社,资本定为300万元。
同年 省政府决定聘请各县城区乡镇合作指导员及中心小学教职员担任当地物价通讯工作,主要任务:定期向政府报告当地的价格行情。
民国31年(1942年)
11月 省会平价购销处开始营业。
12月 永安(以1930年为基数)物价总指数为6779.3,食品类为5189.2,衣着类为11648.9,燃料类为6114.9,杂类为7283.3,物价涨幅惊人。
民国32年(1943年)
1月15日 福建省实施限价,指定米、谷、麦、花纱布、煤炭、柴炭、食油、纸张等18种物品为限价物品,工资、运价、租价也加限制。
2月 省动员会议常务会通过要案:试办物物交换。
3月30日 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的前身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成立。
3月31日 省政府召开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4月3日 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组织章程》。
5月 省物资管制委员会奉令缩小限价物品范围,暂定米、食盐、油、煤、纸、糖、火柴、棉纱、棉花、棉布等10种。
省政府主席刘建绪饬令省物资管制委员会,在永安筹办物物交换,即政府以盐、布及专卖品火柴、食糖等向农民换取物资。
6月21日 省合作处试办物物交换,永安城区实物交换处开业。
7月1日 福建省依照中华民国政府中央的编制,将原设立的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实行改组,成立物价管制委员会,其任务是:管制及调整限价物品的价格以及办理运价租价工资的管制等项。
7月17日 省政府公布《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共15条),《福建省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组织规程》同时废止。
7月20日 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修正通过《福建省物价管制委员会办事细则草案》(共6章43条)。
7月 省物价管制委员会指定福州、闽侯等32县设物价管制处,其余县区管制事宜由各县区政府建设科办理。
省政府以省、县物价管制机构已经成立,通令全省行政机关、地方团队不得擅自处理违反物管案件及执行经济检查,以统一物价管理权责。
7~12月 省政府指定永安等11县、市编制物价指数,以抗战前一年为基期。
同年 福建省制订各种物价单行法规16种,其中重要的有:《福建省管制物价运价工资实施办法》、《福建省管制物价运价工资办法施行细则》、《福建省限价物品报运领证办法》、《福建省限价物品总登记办法》、《福建省各县市(区)战时物资管制处限价物品销售报告暂行办法》、《福建省进出口货品调整纲要》等。
民国33年(1944年)
3月 永安粮食购销会实行限价粮食出境。
8月 土纸实行限价。
12月 物价全面开始波动。
下半年 福州市商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平准社,请准国民党省政府主席刘建绪,从留存粮食中,日拨出白米千担,由平准社以平价发售。市民受到实惠,全市粮价亦逐渐抑平。民国37年平准社告终。
民国34年(1945年)
2月7日 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处理违反议价办法》(共9条)。
2月15日 省政府公布《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共10条)。
民国35年(1946年)
1月 《中央日报》载:“南平、建瓯两地粮价暴涨,每石由6500元跃至8400元”。不到一个月该报又载:“闽北粮价飞涨不止,次白米每石1.24万元,仍难购得,上白米绝迹,暗盘有售,每石1.5万元,食品随涨。”
2月28日 福建省政府以训令发布《关于调节福州市粮食价格及供应办法》(共3项)。3月27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第461次会议议决准福州电气公司、福州电话公司收费各加价50%。
民国36年(1947年)
2月16日 中华国民政府公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其中指定福建省福州、厦门两地为评议物价实施办法的适用地区。
民国37年(1948年)
9月11日 《福建日报》登载:省经委督导委员会顷趁榕市纪检队出动之先,列出应办事宜:各商店所有一切货品,均应分别饬按金圆券标明价格出售,各商号各种物品及劳务价格应伤照8月19日价格折合金圆券出售。
民国38年(1949年)
2月5日 泉州米价暴涨到6400元(金圆券),是5个月前的300多倍。
8月1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福州市,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一套人民币。福州市民热爱人民币,收兑银元情形良好,物价平稳,市场渐趋稳定。
9月 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泉州,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会与晋江县商会协商确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所需的主要商品价格,不准无故抬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
9~12月 省人民政府向福州市场大量抛售大米、食油、纱布等,同时开展打击倒卖银元活动,市场遂趋稳定,物价回落30%以上。
10月 由于金融性原因,从抢购棉纱开始,福建省物价上涨1倍。
11月21日 省电信局奉华东电信管理局电令,调整福建省电报、邮件价格。
11月 华东区财委通知:为应付金融性物价上涨,应调集主要物资,紧缩生产资金。
同月 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福建省贸易公司低价售米。
1950年
春节前,由于受京、津、沪物价上涨影响,福州物价以纱布带头开始猛涨。
3月 全省物价总指数比1949年底上升了168%。省政府对全省财政、物资和现金实行统一管理。
5月 全省对批发和零售差价做适当调整,中等米由5%调整为7.5%,各种布匹由1%调整为10%~15%。
6月 美国侵朝战争爆发,福建市场粮价暴涨。
11月 省人民政府布置粮食收购工作。为避免因米价惨跌,造成谷贱伤农,根据全省各地不同情况,拟定明确的工、农产品间的一定交换比例的米价政策,以保持农民的一定生产利润。
12月 福州工商界举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大会,会后游行队伍中打出“调节供需,稳定物价”横幅。
同年 各地贸易公司对粮、油、盐、纱布、百货等主要物资以适当牌价、批发与零售差价、地区差价、交换比价来稳定市场。
同年 国营福州贸易公司在莆田、仙游分别设置营业处,积极吞吐物资,大量供应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并以挂牌明码标价的形式指导市场物价。
1951年
2月 由米市带头,引发棉纱、布等各种商品价格上涨。福州市上溪米每50公斤,由上月17元涨为46元。
6月2日 《福建日报》报道,闽东北贸易公司在茶区大量供应工业品,使茶区物价基本稳定。
11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福建省浚河建港费征收暂行办法》(共13条)。
11月30日 福建省贸易总公司遵照中央贸易部通知,降低纱布批发价格1.77%,提高粮食收购价5%~15%。
1952年
1月 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1951年12月25日联合发出的《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向全省发出通知,重订婚姻登记证收费标准:本省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离婚证费和离婚申请书费;结婚证费按工本费控制在新人民币0.4~0.6元内,由各县人民政府具体决定。
3月 福州市某些米店拦路低价抢购谷、麦。
4月23日 全省贸易公司日用百货商品牌价普遍降低。福州贸易公司有3000多种百货商品牌价降低。
7月 《福建日报》报道,福州市洪水浸入市区期间,市场物价稳定如常。
12月11日 为拓展城乡物资交流,国营华东内河轮船公司福建省公司福州至南平间各线上行货运运价降低15%。
1953年
2月 省商业厅通知:全省各级国营公司减价一周,大量供应年货。
5月 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叶飞在《1953年几项主要工作任务》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研究和调整土特产品的价格,扭转目前由于土特产品价格偏高,运销无力,产量盲目发展,而销路更加紧缩的现象,……各地要正确调整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
5日 省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为打开土纸销路,确定合理降低土纸收购价格18.75%~22.23%。
6月 省人民政府商业厅颁布1953年物价部门工作任务和本省物价工作制度。
7月 省粮食厅派出检查组分赴早谷上市地区协助贯彻价格政策,完成收购任务。
9月27~29日 全省国营百货公司降低大部分日用工业品价格,降幅一般在1%~3%,个别工业品销售价格下降了10%以上。
11月 省国营花纱布公司配合粮食收购工作,本年第六次降低主要布匹价格,此次降价幅度在1%~2.5%。
12月 福建省百货公司再次降低农村适销的冬季用品价格。
同月 省人民政府交通厅发布《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细则》共4章19条。
1954年
3月22日 省商业厅提出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的意见。
5月7日 省商业厅根据中商部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导专业公司对当时牌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月1日 省人民政府交通厅运输局决定降低汽车运价。
12月31日 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16条)。其中第9条规定,国家粮食的市场交易价格,一般应稍高于国家统购价格,略低于统销价格,并贯彻按质论价政策。在以上限度内,允许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必要时亦可由国家粮食市场挂牌公布交易价格。
1955年
3月1日 第二套人民币在福建省开始发行。市场物价稳定。
1956年
5月1日 福建省国营水陆运输部门全面降低运价。这是福建省公路运输第14次和内河运输船第13次降价。
6月9日 省商业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物价指数的编制工作交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的决定,提出《关于福建省物价指数编制工作交接办法》,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7月 闽东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改善后,4000多种工业品供应价格普遍降低。当年可使闽东人民减少开支37.80万元。
8月3日 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降低生猪预购粮的价格,允许养猪农民把生猪预购粮抵交统购粮,发放生猪预购粮的价格一律按统购价结算。
11月7~8日 省人民委员会召开福州地区经济区会议,着重研究生猪、水产、蔬菜的收购、供应、价格问题。会议决定合理提高生猪收购价格,水产品收购价格,同时,对菜价进行适当管理。
1957年
1月 省人民委员会第21次全体委员会决定,在省计划委员会下设物价局。
3月1日 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各地,将全省生猪收购价格平均再提高5.33%,并根据财政部通知,降低屠宰税率。为减少国家经营亏赔损失,省人民委员会对市场猪肉零售价格也做了调整,全省平均每斤猪肉提高3分钱。
4~5月 由于鹰厦铁路全线通车,商品运输费用降低30%~50%。全省(福安专区除外)工业品销售价格全面调低。
5月省人民委员会从省级机关中抽调130多名干部,组成福建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查研究组,于中旬分赴各地开展工作。这次调查是为分析当时物价的总水平,城乡生活指数的变化情况,工农产品的比价是否合理,各类农副产品价格是否平衡,各种差价是否合理等,调查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
7月15日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和鹰厦铁路通车后的新情况,调整偏僻山区和铁路沿线的稻米收购价格。
同月 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福建省所属港口收费规则》(共6章46条)。
8月 省人民委员会正式设立物价委员会。
同月 省农副产品价格调研办公室决定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福安、云霄、仙游、永安、建瓯等11个地区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福安等7个地区编制职工生活费指数。
11月25日 省商业厅对本省华侨进口的主要商品的收购价格,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后的收购价比原收购价约降低30%~50%。但为限制消费,除个别销价偏高偏低的进行合理调整外,其余销售价格一般不动,仍与广州保持同价。
1958年
2月12日 经省人民委员会核准,省物价局、省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省地产工业主要产品1958年价格。
3月13日 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本省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分工的通知,对本省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月1日 省商业厅决定提高一部分主要产区和山区的大麦收购价,解决大麦价格不合理问题。全省25个县大麦收购价每50公斤由5.4元提到6元,提高幅度9.67%。
6月 省物价委员会归并省商业厅,在省商业厅内设物价局。
1959年
3月2日 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调整1959年本省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的原则。省定价的产品价格,由省计划委员会具体拟定,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分批下达;各地管理的产品价格由各专署及市县人民委员会进行核定,并报省计划委员会备案。
12月26日 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物价分工管理暂行办法》。
同年,全省商业工作会议,确定恢复物价秩序,稳定市场物价,对各类物资的购销价格分别定为应维持现行调整的价格。
1960年
3月12日 省人民委员会印发《1960年福建省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1961年
1月31日 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调整油脂、油料购销价格。调整原则:大宗的木本油料多提,小宗的草本的少提,主产区多提,次产区和零星产区少提或不提,购价多提,销价少提。
5月5日 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提高生猪、蛋品、家禽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5月9日 省人民委员会通知,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和油脂、油料统销价格。
1962年
4月23日 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印发《1962年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目录》(中央定价产品部分)。
4月下旬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成立,并制定《关于福州市加强物价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福州市物价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5月20日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1962年本省地方工业产品和交通运输价格的报告》。
7月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成立。
1963年
3月31日 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和其它差价。
4月 全省物价会议重申: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18类商品销售价格,除烧柴价格适当提高外,其它商品价格不动。
5月6日 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1963年调整电价的通知。
6月6日 省人民委员会下达《福建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共14条),明确集市价格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下,由买卖双方合理议定。
8月21日 省物价委员会制定《关于物价分工管理试行规定》和《中央和省统一管理商品目录的规定》。
同年,福建省大部分地区开展了审价工作,审价范围包括:百货、食品、日用杂货、饮食服务、生产资料、医药等15个行业共计20多万笔商品价格。
1964年
1月1日 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调低汽车货运价格。
2月 全省城乡从2月10~20日相继降低省外调进的五金、交电、化工、石油、百货、文化用品等工业品零售价格。
6月18日 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食糖出厂价格。
1965年
4月24日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审价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审价后,必须立即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机构,充实物价工作人员,并建立物价管理制度。
4月30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通知,调整棉纱、棉布销售价格。
9月9日 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调整和取消在农村收费中一些不合理收费。
10月12日 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城镇粮食购销价格和发给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决定从11月1日起,本省城镇粮食购销价格低于统购价格的一律提到同当地统购价相平,并对低收入职工发给生活补贴。
11月9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通知调整针棉织品销售价格,此次调整价格总水平不动,只对不合理的价格做有升有降的调整。
12月20日 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整顿收费的试行规定》。
1966年
1月11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轻工厅颁发《地产棉纱、棉布出厂价格及销 价作价试行办法》。
3月8日 省物价委员会颁发《饮食行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 《修理服务行 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6月7日 省人民委员会发出 《关于加强对物价工作领导的通知》。
8月2日 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和对职 工实行生活补贴的报告》。
8月29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发出《关于农村学生必须用的文 化用品实行城乡同价的通知》。
1967年
9月11日 省军管会发出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和粮食调运工作的紧急通知》。
1968年
3月29日 省军管会生产指挥部下达1968年毛茶收购价格的通知,维持1967年牌价 不变。
9月7日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达《1968年鲜蛋淡季购销价格的通知》。
1969年
8月22日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达《关于降低医疗器械价格的通知》。
11月10日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达《关于降低中药价格的通知》。
1971年
7月13日 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1971年全省加价粮2亿斤,加价收购任务一年一定。花生超购部分加价20%收购,福建省粮油市场全年管死,社 员余粮不准上市。
1972年
3月23日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印发《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机构,县以上各级革委会要尽快建立物价管理机构。
1973年
1月31日 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印发《福建省农机产品统一销售价格暂行办法》。
12月21日 省计划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计委)发出 《关于编制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物 价调整规划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1974年
1月15日 省计委发出通知,对原省定某些机电产品的临时价格从1974年起改按部定价格执行。少数产品执行部定价还有困难的,同意再延长一段时间。
4月11日 省计委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松脂、松香、松节油价格的通知》,对本省松脂的收购价格和松香、松节油的出厂价格进行调整,统一于1974年5月1日起执行。
1975年
3月5日 省革命委员会印发《福建省物价分工管理的试行规定》和《省级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
1976年
6月16日 省计委就执行1976年新颁电、热价问题发出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闽北电网,省管理闽西南网,原由地、县管理的中小电厂的电、热价格,凡是水力发电的地区,其价格将归省统一管理。
8月12日 省计委发出《关于电价继续征收地方附加费的通知》,规定全省地方电费附加,一律以供电价计算,民用电8%,工业用电4%。农业生产用电及小型合成氨厂免收地方附加。
1977年
1月28日 省计委、省商业局印发《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4月6日 省计委印发1977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物价工作的重点,是对当前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整顿,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
1978年
3月5日 经国务院批准,省计委、省粮食局决定提高大豆的统购价格,调整时间在1978年新豆上市时执行。
8月14日 全省物价会议在福州市召开,各地、市、县计委和省各有关办、局主管物价的负责人参加。
1979年
4月28日 省计委、省粮食局通知,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早籼谷的统购价,全省平均提高幅度16.76%;晚籼谷的统购价,全省平均提高幅度20.2%。调整后的粮食统购价,全省执行一个价。
7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50号文件,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方面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其中在物价方面:在执行国家价格改革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定价的产品范围。对地方产品的价格,省有权调整。凡属国家统管的商品价格,如系地产地销部分,省里可根据生产成本自行核定;如属调出,调入部分,则执行国家统一价格。
10月23日 马兴元在全省物价工资会议上,中共福建省委书记、省革命委员会领导要求各地要进行一次物价大检查,针对有些地区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问题指出,各级物价综合部门要加强对各种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以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
10月下旬 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常委会研究物价问题,要求全省各地立即开展物价大检查,明确宣布不准擅自提价和变相涨价。
10月30日 省人事局、省编委、省计委发出佚于物价机构与编制人员问题的通知》,要求:①地、市、县均恢复物价委员会机构,作为各级管理物价工作的一个业务部门,配备专职副主任与计委合署办公。②根据各级物价委员会任务核定人员编制。③省直各有关局、地市县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物价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物价人员。
1980年
5月15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32号文件,立即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2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
同年 省革命委员会批复,同意恢复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计委合署办公。
1981年
3月5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决定从2月1日起,本省闽北、闽西南电网外联网,各县以及水力发电为主的县,生活用电每度降价0.05元。
3月30日 省长马兴元在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办事,纠正和制止“价出多门”的现象;继续进行物价检查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和整顿市场秩序,严格制止哄抬物价。
4月6日 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6月17日 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自销产品应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除国家规定可以搞议价的外,其他一律不得搞议价。
10月28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整顿议价商品,稳定市场物价,切实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决定在1982年元旦前进一步检查、整顿物价,以利于经济上的稳定和政治上的安定。
11月 遵照国务院关于降低涤棉布价格和适当提高烟酒价格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结合本省情况,对本省的涤棉布和烟酒价格作了具体安排。
12月29日 省长马兴元在专员、市长会议上指出:采取严格措施稳定物价。从1982年1月1日起全面冻结物价;组织物价大检查,认真整顿市场;抓紧生产和收购工作;安排好春节前后的市场供应。
12月 省人民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领导要关心群众生活,大力发展生产,组织收购,加强市场管理,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把市场供应搞好。
1982年
2月8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明确规定,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的零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要贯彻基本稳定的方针。坚决执行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的政策。
5月13日 省人民政府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市、县物价委员会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物价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6月29日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听取并讨论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物价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及福、厦等市物价检查组关于物价检查的汇报。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
10月26日 省人民政府在转发和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本省第一批放开品种6类218种。
1983年
6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各地、市、县在机构改革中,对物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不能削弱。各级物价委员会(物价局)应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要撤并,并要适当调配、充实物价工作人员。
8月19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
10月30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11月21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编委发出《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全省新增事业编制700人。
12月9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涉外非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
5月2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知,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5月18日 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省工商局通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
5月23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改革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适当放宽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进一步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扩大工商企业自主权,并下达《放宽部分农产品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6月8日 省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下达《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国家供货计划(合同)的前提下,有权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
8月4日 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成本调查队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9月3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颁发《福建省轮船货物运价规则(试行)》,共24条。
同年 省人民政府通知,为了加强物价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1985年1月起省物价委员会不再与省计委合署办公,归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1985年
1月26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颁发《关于违反物价纪律罚没款的管理规定》。
2月26日 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印发《福建省产品按质论价质量监督暂行条例》,共5章15条。
3月27日 省人民政府下达1985年价格体系改革方案。价格改革重点:集中力量搞好放开猪价,理顺农村粮食购销价格,适当提高铁路短途运价三件事。一是放开猪价,理顺生猪购销价格。二是从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对返销农村粮食实行购销同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三是适当提高铁路短途客货运价,以利减轻铁路运力,促进公路、水运分流。
4月27日 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1995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8月5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整理下达省物委管理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的通知》。
10月16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颁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11月12日 福建省价格学会成立。
1986年
3月12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于改革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产品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议价和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三种形式。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议价都属于计划价格范围。此后要逐步做到国家指导下的议价成为农产品管理的主要形式。
4月4日 省卫生厅、省物价委员会通知整顿医疗单位收费问题。
5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决定成立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协调小组,由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牵头,经济委员会、工商管理局、物资厅、冶金厅、建材局等部门参加。该小组负责指导和控制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及协调处理市场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6月15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7月26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局发出《关于调整农村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86年8月15日起,对本省农村电话资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7月 省物价委员会成立了中国物价自学函授学院福建省分院。以《计划经济学》课程报名人数为基数,共有1150人报考价格学专业自学考试。全省物价系统学员占80%,物价系统内、外专兼职物价人员占83%。
9月20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2月 省价格学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年会。
1987年
1月 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自1987年1月起,在各地市建立物价动态报告制度。
3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的通知》。强调,1987年所有提价措施,必须按批准权限由各级政府严格掌握,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下达调价措施(包括影响物价上涨的措施)。
3月24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通知,调整稻谷、花生收购价格。
6月24日 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7月8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领导要把稳定市场物价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物价上涨。除个别因严重影响生产、必须调整产品价格的,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选择适当时机出台外,各地市均不再新增涨价项目。
1988年
2月15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通知,调整部分粮食、油料价格。
4月14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在主要副食品价格改革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加强市场物价的指导和管理。
4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主要食品价格改革方案》。这次主要食品价格改革,对粮食购价实行价外补贴,销价不变;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实行放开价格;食糖实行销价调整。
5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印发《粮油价格调整方案》。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发出《关于粮油价格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调整计划供应粮食的销售价格;提高计划供应油脂、油料销售价格;当时油料、油脂定购价,统购价一律不动。
7月3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物价水平,实行调价申报制度。
9月1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重要决定的精神,认真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决定:开展积极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严格控制物价水平,实行调价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检查,坚决打击各种投机倒把行为。
10月17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抢购大米哄抬粮价的紧急通知》。
1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暂行规定》。
12月27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议转平粮食价格的通知》。
1989年
3月15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继续做好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推动物价上涨的因素依然存在,物价形势比较严峻,稳定市场物价的工作绝不能放松。
3月17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通知,调整粮油定购价格,粮油定购价格调整提高后,粮食按“倒三七”比例,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相应调整提高粮油的统购价格。
4月18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89年物价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坚决贯彻“治理、整顿、改革”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实行综合治理,从严控制,适当疏导,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确保本年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5月18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实行1989年控制物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下达物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出台涨价措施,适当集中提价审批权限。
5月 国家物价局特派员驻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办公室成立。
8月29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12月27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严格控制价格管理权限继续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34种商品和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1990年
1月11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通知,调整公路汽车客运价格,决定从1990年2月5日起实行新的汽车客运运价,原规定中的城乡公交车、代客车及旅行车运价不变。
3月17日 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密切注视当前市场动态。
4月25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当时省以上价格管理的产品目录。
5月19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1990年对5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进行监控实施方案。控制55种商品价格总水平;实行系统管理,综合调控;加强对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
9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全省城镇民用煤、口糖、自来水价格改革协调方案。这次全省城镇居民用煤、口糖、自来水价格改革,在做法上采取统一部署,区别对待,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实施,以确保稳定。
10月4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农业厅下达种子价格管理和作价办法(试行)。
10月 全省物价系统首批自学考试价格学专业学员390人毕业,其中物价系统占60.2%,取得价格学专业证书350人。省物价函授分院被授予“全国先进物价函授分院”。
11月27日 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决定的通知》,成立省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对全省当时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各种摊派和各种检查站(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乱收费的工作,由物价部门牵头。
1991年
1月23日 国家物价局局长罗植龄一行4人来闽视察,先后参观了厦门经济特区、福州马尾技术开发区、台江农贸市场、福日电视机公司、先施商场等地。26日,参加省物价委员会机关处长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2月22日 副省长陈明义主持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本省1991年物价工作。会议听取了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和本省贯彻意见的汇报。
3月16日 副省长施性谋受省长委托,到省物价委员会宣布调整省物价委员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决定。
4月20~21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各地(市)分管财贸、物价工作的副专员、物价委员会、粮食局等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布置粮油价格改革工作。
4月26日 代省长贾庆林、副省长陈明义、施性谋召集有关部门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粮油价格改革情况的汇报,研究进一步搞好粮油价格改革工作的措施。
6月14日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听取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关于物价情况的汇报。
8月15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省农村电价整顿工作,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汇报全国(南片)农村电价检查整顿现场会精神。
9月9日 省物价委员会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并履行政策法规处的职能。
10月30日 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华能大厦召开全省县级物价工作经验交流大会。
1992年
1月3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关于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
2月22~28日 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随同省长贾庆林赴京汇报粮价改革等工作。
3月18日 1992年4月1日起,在全省适当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就这一问题答记者问。
4月1日 省物价委员会与省电台联合举办的为期一年的“物价桥”专题节目开播。
4月7日 国家物价局副局长邹向群一行4人来福州、漳州、厦门等地考察,了解物价系统学习中央2号文件情况和当时市场物价情况,重点调查了解本省三资企业价格管理、进出口价格管理、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房地产价格管理等情况,并对本省物价工作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
7月14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强调对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商品价格和各类收费,要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对关系到本省投资环境的重要价格,如电价、水价、交通运价、房地产价格及劳动力价格,要继续管住管好,控制在合理水平上。
8月5日 省物价委员会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在福州召开福建省价格改革新闻座谈会,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日报社、福建日报社、省电视台等21家省内外新闻单位派记者出席了座谈会。座谈会由省委宣传部主持,省物价委员会领导通报了上半年本省物价工作情况及下半年物价工作重点,并回答了记者们提出的有关深化本省价格改革方面的问题。
8月18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省物价委员会对内设处级单位,机构人员进行了调整。
1993年
2月17~19日 全省物价工作暨“双先”表彰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期间,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明义到会祝贺并为“双先”代表颁奖;副省长施性谋代表省政府作重要讲话;国家物价局收费司司长沙训教到会作指导。
4月29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就本年本省第一季度物价形势接受了省电视台、省电台新闻记者的采访。
5月20日 省长贾庆林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在会上汇报了当前本省物价形势及对策建议的意见。会议强调,各级政府领导及物价部门,必须十分重视市场物价动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力争1993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升幅控制在10%以内。
6月11日 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光毅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关于当前本省物价形势及有关工作的汇报。会议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对当前物价形势的分析和所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对此后几个月物价趋势预测,研究提出了加强物价工作的原则意见和政策措施。
6月15日 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研究提出了7条贯彻措施。
6月16日 省人大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及有关工作的汇报。
18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随副省长陈明义向中央调查组汇报当前本省物价形势和采取的措施。
8月16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参加省长办公会议。会议对本省涉及农民的收费、集资、基金等100多个项目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提出此后工作意见。
9月10日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召开省直机关专项治理乱收费工作会议。
10月6日 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光毅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工作汇报后作了重要指示,充分肯定本省价格改革的效果,充分肯定省物价委员会班子和干部、职工为本省加快改革开放做的大量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支持物价工作,希望各级物价部门继续努力,安心工作,千方百计地把当年物价指数涨幅控制在10%左右。
8~27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建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开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宣传专栏,宣传国家及本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公布乱收费举报电话。
12月18日 省长贾庆林主持专题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对1994年全国物价工作安排及本省贯彻意见的汇报。会上,省政府领导对搞好1994年物价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12月25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出席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的研究部署平抑粮油价格紧急会议。
1994年
1月16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参加省电视台“假日晨曲”直播节目,就春节市场物价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参加省人民广播电台“公仆热线”直播节目,与群众对话,解答有关物价政策方面的问题。
2月26日 省电视台福建新闻播出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就群众关心的“菜篮子”价格问题答记者问。
2月国家物价局特派员驻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办公室撤消。
4月7~28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印发本省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月12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5月24日 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5月25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境内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6月1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研究贯彻全国粮食价格改革会议精神的专题会议,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财政厅领导在会上汇报了全国粮食价格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及本省贯彻意见。
6月2日 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粮食价格改革问题。
6月6日 省人民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粮食价格改革会议,传达全国粮价改革会议精神,部署本省粮价改革方案省物价委员会与省粮食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自1994年6月10日起执行。
7月2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改革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将进口化肥口岸交货最高限价改为中准价。
7月13日 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8月30日 省物价委员会向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采取政府办公厅呈报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决定采取加强并完善对市场物价的监测,严格控制新涨价因素的增长,大力开展物价监督检查,加强价格立法工作等措施,力争使下半年物价涨幅有所回落。
9月12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市场物价情况汇报。会议纪要明确了省物价委员会仍为政府成员单位,正厅级机构。
10月20日 省物价委员会与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宾馆分等定级及等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1月7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关于当前物价形势及今后物价走势和控价重点的建议的汇报。会议同意省物委提出的今后两个月控价工作重点的四点建议。
11月25日 省物价委员会与省电力工业局联合印发《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并制定了《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26日 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成本房、微利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12月10日 省物价委员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暂行办法》。
1995年
1月29日 省长陈明义来省物价委员会视察工作,听取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的工作汇报,并向全体干部、职工拜年。
2月9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在常务副省长王建双陪同下到省物价委员会就“抑制通货膨胀、努力做好物价工作和稳定物价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并看望全体干部职工。
3月23日 省物价委员会与省军区后勤部举行军民共建协议签约仪式。
5月8日 省长陈明义主持省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省物价委员会提出的盐价改革方案。会议考虑到农村、粮食、物价工作部门举足轻重,不可不设。要求各地、市、县在研究机构改革方案时,要把农村、粮食、物价等部门机构设置摆上位置,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提出设置方案。
5月30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赴京参加国家计委召开的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主要内容是:分析当时物价形势,讨论《价格法》<草案>。
6月27~28日 省人民政府在泉州召开全省控价工作和夏粮收购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和研究贯彻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议精神;检查本省物价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相应的措施;研究部署下半年控价工作。
9月4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关干福州市煤气、公交、自来水、房租等价格调整后,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价补贴问题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
9月15日 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常委会议。省物价委员会领导汇报了福州市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实行价格补贴的方案。会议表示原则同意,要求价格补贴执行时间推迟至1996年1月1日。
9月23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省铁路体制改革方案。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牵头,物价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铁路总公司共同配合,进一步研究提出本省实行区域特殊运价的具体方案。
11月1~8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物价特派员办公室驻华东特派组组长一行3人到本省检查国务院控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月22日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今年以来本省控价工作情况及今后控价对策》的汇报。
11月28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委员会向全省发布《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
12月18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当年本省政府立法工作情况,审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8日 省物价委员会召开《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1996年
2月5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对1996年本省控价目标及对策的汇报,会议决定1996年控价目标确定为9%左右。
2月17~18日 省长陈明义、副省长王建双分别到省物价委员会听取物价工作汇报,并向干部、职工拜年。
5月28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参加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6月14~16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出席全国物价局长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粮食销售价格改革精神,审定粮食销售价格出台方案及出台前后的有关具体工
作。
6月26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粮食价格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部
署本省粮食销售价格改革方案。
7月5日 省物价委员会召开《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
会。
8月28~29日 福建省价格学会第四届代表大会暨学会成立十周年纪念会在福州召开,会议通过了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价格学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了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新的领导机构。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胡邦定到会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
9月13日 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省委书记办公会议,听取并同意了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关于《本省下半年调价方案》的汇报。
9月27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领导到省物价委员会宣布省物价委员会领导班子主要人事调整。
10月17日 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参加省政府召开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1997年
1月24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马凯到省物价委员会,就当前物价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看望全体干部、职工。
1月30日 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明义、代省长贺国强、常务副省长王建双、省委秘书长黄瑞霖、省政府秘书长陈光普等领导莅临省物价委员会,看望全体物价干部职工,祝贺春节。陈明义、贺国强充分肯定物价部门近年来为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所做的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2月26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巩固清理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有关问题。
4月23日 省物价委员会首次审价听证会在福州市召开,会议主要审议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价格,听证会邀请有关技术专家、经济学者、行业管理者、消费者代表和新闻单位组成审价听证团对调价意见书进行审议。
5月6~9日 由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与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福州铁路分局等单位组成的赴京汇报小组,先后向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汇报本省关于实施铁路区域性运价情况。
7月17日 福建日报社召开省直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新一轮经济增长点和体制改革座谈会,省物价委员会领导参加座谈。
9月5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视电话会议。
9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电力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本省农村电价的意见》。
10月21日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在福州召开,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在会上作关于《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10月24日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一审通过了《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
11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宋汝楚来福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草案)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2月9日 福建省青年价格研究会省物价委员会分会成立大会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福州市召开,大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
1998年
3月13日 省长贺国强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汇报调整福州市自来水价格问题。
3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物价委员会主要领导就整顿农村电价工作情况汇报。
4月1日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998年本省计划安排的物价调控指标的议案》及《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草案)》。
4月4日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福建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共27条,内容涉及政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的价格调控措施;政府、社会组织、新闻机构对价格行为的监督等。
4月26日 省物价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市五一广场联合举办《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宣传咨询活动。省政府秘书长、省人大财经委、福州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亲临现场指导。
4月30日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市联合召开《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福建日报社、福建电视台等十几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会,并作了报导。
同日 省物价委员会成立福建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
5月2日 福建电视台“大视野”栏目播出与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制作的“众人侃价”专题节目。
5月9日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电视台联合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知识竞赛。
6月23日 省长贺国强签署省政府48号令,发布《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7月15~16日 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会议在福州市召开。会议内容:部署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讨论研究进一步加强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落实1998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措施与办法。
8月3日 省物价委员会出台《福建省价格听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价格听证的具体组织方式、听证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8月6日 经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省物委成立《市场瞭望》杂志社,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属省委物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10月5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在福州市召开第一次成员会议。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主任、省物价委员会主任张学清主持会议,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省物价委员会副主任吴春官出席了会议。会议原则同意《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规定》(讨论稿),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0月16日 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市北大路福建省物价干部培训综合楼(物价大厦)工地举行奠基仪式。
10月19~22日 省物价委员会在福州市举办全省物价系统“物价杯”乒乓球团体赛。有10支代表队参加比赛。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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