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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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7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医疗收费
分类号: R197.1
页数: 4
页码: 1300-130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城乡实行福利性医疗制度。改革开放后,医疗制度逐步改革,医疗费用包干体制实行,超过财政包干部分由单位和病人共同负担。医疗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厦门市(特区)的医疗收费标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调整,包括挂号费、床位费等收费项目的调整。
关键词: 厦门市 医疗收费 经济特区价格

内容

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城镇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药费用由公费支付。在农村,则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医药费用实行统筹、统支。因此,城乡基本上均实行福利性医疗制度。实行改革开放之后,逐步改革医疗制度,实行医疗费用包干体制,超过财政包干部分,分别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病人共同负担。同时,对于医疗收费标准也不断提高。
  1981年,厦门市(特区)门诊挂号、复诊每人次为0.05元。1983年元月起,门诊挂号初诊每人次为0.1元,复诊挂号费每人次为0.05元;门诊实行病历卡集中管理的单位,加收新的病历卡工本费0.1元。住院收费,正规病床每人次0.5元,简易病床每人次0.25元。1986年住院收费,每床日收0.05~0.10元。1987年7月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调整,见表5-5-1。
  1989年7月,厦门市(特区)医疗单位挂号收费标准调整为:门诊挂号初诊由0.25元调为0.4元;门诊挂号复诊由0.15元调为0.30元,急诊初诊由0.40元调为0.5元,急诊复诊由0.3元调为0.4元。1994年元月,医疗单位挂号调整(二级乙等标准)门诊挂号、普通挂号复诊由每人次0.3元调为0.8元,急诊由每人次0.5元调为1.5元;5月起,市级医院收费,门诊挂号费,普通挂号初诊每次1.00元,复诊每次0.8元,急诊每次1.5元,专家门诊挂号每次2.5元,副主任医师门诊每次3.5元,咨询门诊每次2.5元,家庭病床巡诊每次3.5元。区级医院门诊挂号费,普通挂号初诊每次1.00元(含病历工本费),复诊每次0.8元,急诊每次1.5元,专家挂牌门诊正副主任医师每次2.5元,咨询门诊每次2.5元,家庭病床巡诊每次3元。卫生院、门诊部挂号费,普通挂号初诊每次0.8元,复诊每次0.6元,急诊每次1元,专家挂牌门诊正副主任医师每次2.5元,咨询门诊每次2元,家庭病床巡诊每次2.5元。1995年11月,医疗单位挂号费及床位费标准见表5-5-2、表5-5-3。
  1997年实行医疗体制改革,挂号费按不同等级分别收1~1.10元,另加收诊疗费2.5元。1997~1998年厦门市(特区)医疗收费标准,见表5-5-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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