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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邮电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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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3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邮电资费
分类号:
F606.6
页数:
65
页码:
935-99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通信机构历史悠久,已有1200多年。邮电资费由国家、省两级管理,以国家为主。1996年11月1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局联合转发原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对电信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服务收费
邮电资费
内容
福建通信机构可追溯至唐朝的邮驿。近、现代,又有文报局、民信局(批信局)、邮(政)局、电报(信)局和邮电局,到1998年,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
由于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邮电资费一直由国家、省两级有权机关管理,以国家管理为主。1996年11月1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局联合转发原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对加强电信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节 邮政资费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福建开始创办大清邮政,至1998年,已有101年的历史。
1998年,本省邮政资费主要包括邮件资费、报刊发行费、汇兑汇费三大类。
一、邮件资费
邮件资费包括函件、包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4种。
函件资费分为国内函件资费和国际函件资费。
(一)函件资费
1.国内函件资费
福建创办大清邮政时,邮资只分岸资(国内通商口岸各局互寄)和外资(国际)两种。岸资:平信每重0.25英两收银元2分,明信片(单)每张收1分,贸易契、印刷品、书籍每重1英两收2分,华文新闻纸每张收1分,洋文加倍,挂号费、回执费每件各收5分。
大清邮政为与民信局、“客邮”竞争业务,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3月,实行新定各类邮件资费表,分为:第一资(各局就地投递)、第二资(国内各局互寄)、第三资(香港)、第四资(国际邮会国各局)、第五资(国际未加入邮会局)。国内各局互寄的信函每重0.25英两,由银元2分减为1分,书籍、印刷品、贸易契等也按原定资费减半收取。国内邮资调低后,亏损较大。光绪三十年(1904年)7月,平信及书籍、印刷品等邮资又由银元1分增加为2分;新闻纸由0.5分增加到1分,但往来内地函件挂号费不加倍收取。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1月起,国内外函件计重单位改用公分制。宣统二年(1910年)7月规定:国内信函每重20公分收取银元3分,新闻纸每重50公分收取1分,书籍、印刷品每重100公分收2分,贸易契每重100公分收5分。对寄蒙古、新疆的信件实行特种邮资,经由西伯利亚转寄的,按国际邮资收费。民国元年(1912年)3月,根据孙中山建议,为复苏和促进发展文化事业,调低邮政资费,从4月起对新闻纸实行减半收费。随后,又对书籍、印刷品的邮资也减半收费。民国11年,根据1920年马德里邮政公约议定,提高国际、国内邮资,原定11月起实行,后来由于多数省的地方长官和社会团体反应强烈,延至民国14年11月才开始实行。国内各局互寄的信函邮资每重20公分由银元3分增加为4分;单明信片由1分增加为2分;双明信片由2分增加为4分。民国21年5月起,国内信函邮资又调整为:各局界内投递的,由银元1分增为2分;各局互寄的,由4分增为6分;单明信片由2分增为3分;双明信片由4分增为6分。邮资提价后受到社会各方责难。国民政府立法院召开第138次会议决议,交通部提高邮资未经立法院通过,应由国民政府下令制止。民国21年5月起,国内各局互寄信函资费起重20公分又减为5分,单明信片由3分减为2.5分。民国24年5月起,寄蒙古、新疆实行的特种邮资亦取消。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汽车运输成本提高,凡由汽车运输的书籍、印刷品、贸易契、货样等邮件,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省内互寄每公斤加收法币0.20元,省外互寄加收0.40元。到民国32年(1943年)1月,加收汽车运输损失费才取消。后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民国29年9月开始,对国内邮件资费改按货币贬值比率调整。民国37年11月起,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圆券。由于金圆券仍继续急剧贬值,邮资朝令夕改,民国38年4月下旬,社会上流通货币为银元、铜钱等所取代,全省各邮政局亦自行改按当地流通的货币或大米收取邮资,标准不一,每封平信收大米几两到一市斤不等。福建邮政管理局乃明确规定,邮资改收银元,每封国内平信起重20公分,收银元4分,8月又增为5分。为适应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邮政总局于民国38年5月中旬发行“国内信函费”、“国内挂号费”、“国内快递费”和“国内航空费”4种单位票,各局按当日相关邮资数目出售。随后,又发行基数邮票,使用银元地区按基数售收银元,使用金圆券地区按当地折合率折售金圆券。
人民邮电建立后,1950年初,邮电部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决定,国内平信每重20克以内以12两小米价格计算,先后核定全国(东北地区除外)统一的国内信函、明信片和挂号、快递,印刷品、新闻纸、盲人读物、查询费、保价费、代收货价费等项资费标准。为普及教育和发展文化事业,对印刷品和新闻纸邮资实行低资费政策。印刷品起重为50克;同年5月,改为100克起重收费;7月起又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外埠为本埠的1倍。为关怀残疾人,盲人读物邮资也采取优惠政策,起重为500克;1958年1月起又调低,起重改为1000克。对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寄递平信实行免费优待(1958年4月起,取消对现役军官免费寄信优待)。1962年9月起,对实行供给制的现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同样实行免费寄递平信优待。“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1966年9月,对收寄毛泽东著作一律作免费挂号邮件处理。1969年4月,改为除收寄毛泽东著作按印刷品收费外,对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寄递平信实行免费办法停止执行。198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义务兵恢复实行寄递平信(每件不超过20克)、明信片免费优待。免费寄递的平信,以私人通信内容的为限,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后,统一向当地邮局交寄。免费函件中,还有各级邮电机构及其工会组织的公事邮件和用户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领导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根据国家物价局、邮电部联合通知,为改变邮政资费长期偏低,邮政企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状况,自1990年7月31日起,提高国内邮政资费(除盲人读物等维持不变外),同时取消办理邮件回执、代收货价业务和收件人总付邮费业务。见表3-1-1、表3-1-2。
1996年12月1日,本省与全国同时调整国内函件资费。国内平信每20克(不足20克的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挂号费由原来每件0.30元提高到1.00元。机要文件改为按挂号信函计费,机要刊物改为按挂号印刷品计费,取消机要手续费,改为收取机要保密费每件1.00元。其他明信片、印刷品、包裹资费均适当提高。取消商品包裹资费和纸制品包裹资费、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函件航空费及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机要查询费。该标准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见表3-1-3。
2.国际函件资费
清光绪年间,福建创办大清邮政时,就办理国际信函、民信片、新闻纸及定期出版物、印刷品、贸易契、货样和小包邮件等6类业务。但大清邮政未加入万国邮政联盟,公众交寄国外邮件资费,按寄往加入邮会国和未加入邮会国分别不同标准纳费。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1月,实行的各类邮件资费标准:信函每重15公分(宣统二年改为20公分)或其零数,寄往邮会国的,收银元0.10元,寄往未加入邮会国的收0.20元;印刷品、贸易契、货样每重2英两或其零数(后改为50公分),寄往邮会国的收银元0.02元,寄往未加入邮会国的收0.05元;单双明信片不分寄往邮会国或未加入邮会国分别收银元0.04元和0.08元;挂号费及回执费每件各收银元0.10元。从国外寄来的函件要加纳国内同等资费;转往内地的挂号费,加倍收费。光绪三十年(1904年)7月起,改为从国外寄来的信函、明信片在国内转寄者不另加收费,唯新闻纸、书籍、印刷品、贸易契、货样等,转往轮船通达地方的免加费,否则应加纳国内资费。寄往香港、澳门的普通函件按国内函件资例收费,但挂号费和回执费按国际函件资例收费。民国3年(1914年)3月1日,中华邮政加入万国邮政联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寄给中国远征军的函件,在海参崴的,按国内函件资例收费;协约国士兵在前线寄中国的信函、明信片免费。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免费规定取消。民国9年1月起,从国外寄往国内轮船不通达的地方的新闻纸、印刷品免予加收国内资费。寄往香港、澳门的信函、明信片改按国际函件资例纳费。民国11年11月,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实施的《马德里公约》,国际函件资费提高50%。实行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强烈,翌年1月又恢复原来资费标准。民国19年,由于银价暴跌,银元折金法郎汇率变更。7月,各类国际邮件资费提高50%。民国20年、21年,又分别提高1/3和1/4。民国24年,因金价下跌,6月起,国际邮资降低1/5左右,嗣后,金银比价时有涨落,国际函件资费均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金法郎,折合法币值的相近数进行调整。抗日战争爆发后,货币贬值,邮资调整频繁。从民国28年9月至民国38年8月的10年中,国际函件资费调整达34次。
1950年1月,根据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出口的国际函件资费,按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核定资费标准。由于外汇牌价变动,到1955年又先后调整6次。见表3-1-4。1956~1976年,国际上4次大幅度提高邮资,支付外国邮政的转运费等也随之增加,国家为维持邮政收支平衡,1977~1990年,对出口国际函件资费也先后调整6次。具体调整标准见表3-1-5。
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与全国同时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邮政服务价格。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见表3-1-6。
(二)包裹资费
1.国内包袠资费
大清邮政时期,国内包裹资费分为就地投递和各局互寄两类。见表3-1-7。
民国时期,中华邮政对国内普通包裹资费采用递进邮资制,按寄递邮程远近和是否通达轮轨局分别制定,交通情况有变动随时调整。民国33年(1944年)7月,福州被日本侵略军占领后,改以南平为闽区包件转运中心,根据南平经古田至福鼎,南平经永泰至晋江,南平经上杭至峰市,南平经建阳至浦城,南平经永安至长汀,南平经龙溪至诏安等6线计算区内互寄包裹资费。
民国24年(1935年),试办小包业务,国内互寄小包邮件资费每100公分为法币0.05元。但寄往云南、贵州、甘肃、东川、西川5区,每100公分为0.10元。民国27年4月起,分别增为0.08元和0.15元。嗣后,由于运输费用增加,11月起,寄往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河南、广西和新疆邮区的小包邮件资费,又分别调整为0.30元和0.40元;寄往其他各区的,调整为0.20元。民国28年5、7、12月,又继续调整3次。民国36年,小包邮件每公斤资费不论寄区内、区外,一律改按普通包裹资例的3倍计收,图书小包按小包资例的20%计收。
1958年1月,改革国内普通包裹资费核定办法,改一地一费制为一区一费制,全省划分为福州、漳州、泉州、南平、福安、龙岩、邵武、永安8个计费区,1974年改为7个计费区,见表3-1-8。每公斤资费由区间运费、区内运费和税金3项构成,快递小包和航空包裹资费按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加收50%,快递小包每件加收快递费0.16元。
经邮电部邮政总局同意,从1981年5月起,在本省试行收寄塑料蚊帐、泡沫制品、白木耳、棉絮等泡松商品包裹加收泡松费,先计算重量后再计量体积。按4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资费。1984年11月起,改为按普通包裹资费(包括处理费)加收50%。1986年7月,取消泡松物品的计费办法,按新增商品包裹业务种类收寄。1987年11月,开办大件包裹资费,按商品包裹资例收费,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1990年7月31日,包裹处理费每件由2角改为5角,民用包裹按现行资费加收150%,商品包裹按调整后民用包裹资费加收50%。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底未作调整。
2.国际包裹资费
福建大清邮政开办包裹业务初期,寄往国外的包裹除照各相关国章程规定交费外,加收国内资费。国外寄来的包裹,转往未通达轮轨的地方,亦加收国内包裹资费。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寄往国外的包裹取消加收国内资费。民国3年(1914年)9月,中国正式参加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包裹资费改按万国邮政联盟订立的《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规定的资费标准,以特定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折合法币进行核定,并随外汇牌价变动调整。民国11年(1922年)6月,规定待投国际包裹收取逾期保管费,从向收件人发出领包通知之日起逾10日后未来领取的,每日每件收法币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开始,人民邮政对国际包裹亦收取逾期保管费。1966年9月起取消。1979年7月恢复收取,并规定自领取邮件通知投递之日起,超过7日未领的,每件每日收取逾期保管费人民币0.05元,最多收1.50元。
根据万国邮联汉城大会《包裹协定》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国(地区)普遍调整了国际包裹的终端费、过境费和海运费,增加了中国邮政向相关国家(地区)邮政支付的费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1996年10月1日起,本省提高国际及港澳包裹的收寄资费,平均调价幅度为20%。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邮政快件资费
1987年11月,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通信需要,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市邮(政)电局首批开办国内邮政快件业务。1988年5月1日,扩大开办到全省各县、市的邮电局和大部分邮电支局所。邮政快件按件称重计费,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收取0.5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收0.80元。1988年6月1日起,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0.10元。1990年7月31日起,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50元调为0.80元;100克至5000克以内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为1.00元,邮政快件查询费为1.00元。1992年7月1日起,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到1.00元;100克至5000克以内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到1.20元。1992年10月15日起,每件地方附加费由0.10元调到0.20元。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特快专递资费
1.国内特快专递资费
1984年11月,为适应用户寄递时间性强的邮件的需要,省邮件转运处开办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起重200克,邮资8元;每续重200克收2元。1988年6月起,又另加收处理费每件1元。1992年7月31日起,起重200克或其零数由8元调整到12元;续重200克或其零数由2元调到3元。1992年10月15日起,国内特快专递每件收取地方附加费2元。1997年10月1日,本省制定邮政礼仪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代购礼品费按当地实际价格收取礼品费,不收代购费。同城礼仪特快专递费每件30元,省内各县、市间互寄的邮政礼仪业务异地特快专递费每件50元。用户要求在指定日限定时间内投送的特殊礼品(如投送鲜花、蛋糕等)礼仪业务邮件的,另加每件20元。国内特快专递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国际特快专递资费
1980年7月,福建省邮件转运处开办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到1990年底,已与世界上69个国家和地区互办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按寄达区域内的国内邮件性质和业务种类计费,包括处理费和航空费,处理费中有函件基本处理费、寄达局终端费和特别处理费等。1990年3月1日国际及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见表3-1-9。
1988年6月起,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人民币2元。1992年10月15日起,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由2元调到3元。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国内邮政范围造成丢失、损毁或部分内件丢失、损毁的,补偿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元;因邮政部门造成延误的,应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业务补偿费,每件10元。
1997年10月1日起,本省核定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保值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保值金额以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为准。每件最高保值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值费参照保险公司邮包一切险相关规定执行,即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按2.5‰收取,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0001~100000元以内按5‰收取,每件最低保值费为10元,寄件人申报的价值超过最高保值金额的,按最高金额计取保值费。
二、报刊发行费
民国23年(1934年)4月,中华邮政开办报纸杂志代理业务。代订刊物由邮局代推销的,由出版单位向福建邮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法币10元。代订报纸至少3个月,杂志半年,按售价扣除手续费(报纸30%、杂志15%)后,余款免收汇费,汇交出版单位。民国24年1月,开办代购书籍业务,代购手续费按书籍售价的20%收取。1950年“邮发合一”后,报纸、刊物改由邮局发行。邮政发行报纸、杂志的发行费,1953年1月,为定价的20%,邮费5%。1958年3月,对邮发县级报纸的发行费亦定为报费的20%。1980年4月,对受理报刊退订、改寄、定额转移的每一种报纸或杂志,每办一项收取手续费0.20元。报刊改寄后,需要卷寄给订户的,按印刷品纳费标准预收邮费。同年11月,调整报刊发行费率,凡1980年及以前已邮发的刊物、报纸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25%、零售为35%,杂志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25%、零售27%;1980年下半年接办的1981年开始邮发的报刊,报纸订阅发行费为定价的30%、零售为35%,杂志订阅和零售发行费皆为定价的30%、县级报刊订阅和零售发行费皆为定价的20%、订销局订阅报纸、杂志的发行费按定价的20%、零售报纸按30%、零售杂志按22%计收,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收入。
1985年1月,对报刊社要在本埠自己发行一部分,或只让邮局搞外埠发行的,则发行费另加5%~10%;报刊社要在本埠和外地的县以上其他城市自己发行,或委托别的部门发行一部分,邮发部分的发行费率,本埠另加5%~10%,本埠以外另加50%。1986年起,向全国发行的各级报刊(中央级《国外农学——甘蔗》、《国外农学——土壤肥料》刊物,中共福建省委机关报,经济特区城市党委机关报不收发行起点费)继续邮发的,报纸发行量在3万份以下的,按3万份,杂志发行量在1万份以下的,按1万份计收发行起点费;只限在省内发行的报纸不足2万份的,按2万份,杂志不足5000份的,按5000份计收发行起点费;新接办邮发报刊,向省外发行(包括只发行部分省、市)的报纸订阅按定价40%,零售按35%,杂志订阅按定价37%,零售按32%,计收发行费;省内发行的报纸订阅按定价37%,零售按35%,杂志订阅按定价32%,零售按30%,计收发行费。纯为省内农村发行的报刊,均按40%收取发行费;地(市)级报刊[不含《福州晚报》、《厦门日报》跨地(市)范围发行],按省级报刊标准收取发行起点费。1987年4月,调整报刊发行费率:省内发行的报纸,订阅按定价的30%,零售按35%;向省外发行的报纸(《福建日报》暂不提高)按定价40%。省内发行的杂志(《支部生活》暂不提高)订阅、零售皆按定价30%,向全国发行订阅、零售皆按定价35%计收发行费。中央级报刊和外省出版在福建省分印、以及外省出版交福建邮发的报刊,按对方省(市)新费率标准调整计收。委、办级批销报刊,日报按批销流转额的16%~18%,期报按13%~15%,杂志按10%~12%发给酬金,不退货。1988年又进行调整,地(市)级中共党报,本埠订阅按定价30%,零售、外埠订阅皆按定价35%计收发行费。青少年报刊,本埠按30%,外埠按35%计收发行费,其他报刊皆按本埠30%,外埠40%计收发行费。发行费率分成标准:除省区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委机关报刊外,其他报刊,订销局按订阅报纸、杂志的25%,零售报纸按30%,杂志按26%分成。其余部分归发报刊局收入。3月,又对报刊零售公司接办特发报刊的发行费率作出规定:包销、代销外埠报刊社出版的,接办费不低于35%,运输费由报刊社承担;本埠出版的,不低于本省接办邮发报刊发行费率标准,转批给省内外邮局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一零售公司,报纸为30%,杂志为28%。转批给省内各县(市)邮电局的,报纸为28%,杂志为26%。零售公司接办特发图书业务费率,不低于32%,转批给县(市)邮电局的,不低于26%,从当地新华书店批进的图书的费率不低于17%。报刊发行费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汇兑汇费
(一)国内汇兑汇费
大清邮政初办汇兑业务时,汇费按汇款额每元或一元以内收2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3月,加收按银行牌价计算的贴水费。民国6年(1917年)从第四季度起,开发江西、江苏、上海、安徽、浙江、广东的省际汇票,每元汇费降半分至1分;12月起,归化(今明溪)、宁化、汀州(今长汀)、连城、坎市、上杭、峰市等邮局开发福州的汇票,每元汇费加收2分,开发其他各地每元加收1分;诏安局开发省内汇票,每元汇费加收6分,省际汇票加收5分。民国7年第一季度,省内汇费改按汇款额的2%收取,第二季度起,又改为按甲、乙、丙类局分别收取。甲类局之间汇费按汇款额的1%收取,甲、乙类局之间汇费按2%收取,甲、乙与丙类局之间汇费按4%收取。民国15年,闽西南一带发生战争,军事当局发行“新钞票”(“新钞票”除向省银行兑换银元外,当地不能换),为防止军队使用“新钞票”购买汇票,乃规定龙岩、龙溪区域22个邮局开发省内外汇票加收10%的银行贴水费。民国24年,邮政汇兑局重新划分类别,“第一特类汇兑局(发汇)”和第一特组汇兑局(兑付)之间互汇,汇率调整见表3-1-10。
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停用银元。民国25年起,不再加收贴水费。民国37年底,福建汇兑资金周转困难,省内各邮政局开发福州汇票恢复加收贴水费,民国38年又取消。
1949年9月7日,人民邮政建立后,开始办理人民币汇兑业务。汇费参照当地人民银行费率计收;当地无人民银行的,按汇款额3%计收,每张汇票最低汇费为6分。电汇电报费每张人民币0.45元,加急加倍,附言每字3分,加急4分。定额汇票每张最低汇费1.5分。12月,对揽收逆汇的大宗汇款,按业务情形减低汇率,以8折为限;倘付款局余款多,收款局缺款大的,予以平汇;非大宗汇款不减低汇费。1950年1~10月,最低汇费前后又调整6次。7月,稿费券按面额2%计收,每张另加手续费1分。1951年3月,国内汇兑改为银行委托代理业务。收汇局所在地设有银行的,按银行费率计收汇费,最低为2‰,最高为3‰;收付局中仅一地设有银行或收付局两地均无银行的,汇费为5‰;收付局中有一地为代办所和代办所间互汇的汇费为1%;定额汇票和稿费券不分地区,汇费均为1%,每张最低汇费0.5元。邮局办理汇兑成本费,每开发汇票一张按0.25元计算。1952年1月起,银行补助邮局成本费按每张0.225元计算;2月,银行不通汇地点的汇费改按汇款额的5‰计收,每张最低汇费0.10元。3月,未设银行地方的基建拨款,由邮局承办免收汇费。1953年3月起,汇兑业务恢复由邮政部门自行经营,各级邮局开发汇票,每张以300元为限,每张汇票汇费一律收0.20元;定额汇票汇费按票面款额15‰计收;稿费券每张收0.5分,电汇300元以内,汇费0.20元,每超过300元或零数加收0.20元。电报费另收。军政机关汇给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的抚恤款免费。1957年2月,对基本建设拨款和军政机关汇给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的抚恤款一律照收汇费。6月,电汇电报费每笔按25个字计收。1958年1月,汇费改按汇款额1%计收,每张10元及以下的亦收0.10元,电汇除汇费外,每笔加收电报费1.00元;1967年3月,电汇电报费调整为0.50元;1983年12月,又改为每笔1.00元。1990年7月31日起,每张汇款单最低汇费由0.10元调到0.30元。1988年6月,普(电)汇款每笔加收地方附加费0.10元,电汇电报费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1.00元。1992年10月15日起,汇票100元以内(含100元)每张收取0.20元;101元以上至500元每张收取0.50元,501元以上每张收取1.00元。汇兑汇费在1998年底前未作调整。
(二)国际汇兑汇费
民国21年(1932年)2月和民国22年6月,本省先后与波兰和突尼斯开办汇票业务。民国22年7月起,发往香港的汇票改与发往国内各局同样办理,将所汇港币按当日牌价折成法币,汇费也改为每10元或10元以内收取汇费0.10元。每张起码汇费0.15元。上述国际汇兑汇费一直执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汇兑属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办理,邮政不再办理国际汇兑业务。
第二节 电信资费
一、电报资费
(—)国内公众电报资费
清代,福建初办电报时,资费实行按局计价办法,各局报价不一。光绪二十年(1894年)8月,改为同府、同省、出省递加的计费办法,华文明语每字,本府城内收银元5分,省内1角,出省每逾一省加收2分;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收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邮传部为发展电政,拟将报价略予减低。宣统元年(1909年)2月起,核减二成。宣统三年(1911年)定的电报资费,见表3-1-11。
民国元年(1912年),废止清政府每隔一省累进加收报费的办法,国内电报价目,分为同城、本省、出省3种,华文密码或洋文,照华文明码1.5倍收费。改定后的电报价目见表3-1-12。
华文新闻电报无论本省、出省每字收费银元3分、洋文6分;政务电报按寻常电报减半计费,加急电报按照寻常电报3倍计费。
民国16年(1927年)8月,重定电报价目,寻常电报每字华文明码,本省收银元8分,出省1.6角;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新闻电每字华文3分,洋文6分;加急电3倍。一等华文官电不论明密、加急,照寻常电减半,一等洋文官电照寻常电价目收费。翌年10月起,改为实行全国划一的电报价目。民国25年9月1日,国内电报改按法币收费,同时恢复本省、隔省价目。民国29年1月起,法币贬值,国内电报资费不断调整提高,到民国37年7月前后调整11次。华文明码电报每字达法币4万元。11月起,改收金圆券,每字2角。由于通货恶性膨胀,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民国38年3月份起,国内电报价目根据电信总局规定,按基数乘以穗、桂、京、沪、汉、兰、昆、渝等8地的大米、报纸、电料等价格总倍数计算,每旬调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规定除气象和水位电报免费拍发外,其他各类电报由于物价尚未稳定,为保本自给,采用“计价单位”作为计算电信业务的基本收费单位,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浮动。1950年11月,国内电报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0.15元,寻常私务电报,华文明语电报每字本省0.6单位,外省0.9单位,密语及洋文加倍;加急照寻常明语加倍。政军电报和新闻电报,不论明、密仍照寻常及加急私务电报价目,分别按1/3与1/6计算。夜信电报改称书信电报,照寻常电报半价收费。译电费每字收0.01元,取消特快电报。
1958年1月,根据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作业的特点,统一调整并降低电报资费。整调后的国内电报资费,不分地区,不分省内、省外,不分明码、密码,不分军政、企业和寻常电报,每字一律收人民币0.03元,加急加倍。天气、报汛、公益电报价目和寻常电报相同,新闻电报每字收人民币0.01元,并简化译电收费办法,每10字收0.05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资费标准受到冲击,本省于1969年4月取消“译电费”和“加急加倍收费”的规定。1972年,鉴于此项规定与省外不统一,于7月15日起,恢复按原规定执行。改革开放后,1983年12月1日起调整国内电报资费,见表3-1-13。
特急或加急的特种、军政、公益、公务、新闻、普通及银行系统汇款电报,加倍收费。天气、水情电报优先传递。1992年12月20日起,为改变我国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的状况,提高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其基础资费每字由0.07元调到0.13元。其他主要业务资费随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见表3-1-14、表3-1-15。
1988年6月1日起,国内公众电报每字加收0.02元的地方附加费。1994年9月2日,本省根据原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各气象台(站)发往国家气象局系统的天气电报,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空天气电报和危险天气电报征收邮电地方附加费,每份电报最高不得超过0.20元。1996年12月1日起,为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气象台(站)拍发航空天气报、危险天气报的供报服务,取消加收航危报邮电附加费;为保障气象部门更好地为军队系统拍发航危报服务,19%年,本省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危报的收费标准按每份2.67元结算;从1997年起,航危报的收费标准仍按每份2.67元执行。国内电报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国际电报资费
民国初期,国际电报价目以金法郎为单位,国内收费时折合银元计收。民国20年(1931年)规定,国际电报不分华文,洋文,明、密码,寻常商电每字50生丁(当时流通货币单位),迟缓电报每字25生丁,夜间电报每字20生丁。紧急商电除发往北美洲的,另照规定价目表收费外,发往其余各处,均照寻常商电价目的3倍收费;官电除按照官电价目表上规定的,按寻常商电折半计收外,其他概按每字50生丁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电报资费统一由邮电部与相关国家协商按比价制定,见表3-1-16。
发往香港的中文普通电报资费每字人民币0.16元;发往澳门的外文新闻电报每字0.08元;发往九龙的外文普通电报每字0.32元。1986年,调整各种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价目时,均上调50%左右。1979年2月,恢复受理台湾省电报业务后,发往台湾普通电报每字暂按人民币1.05元计收。1990年国家统一调整国际电报资费标准,见表3-1-17。
1988年6月1日起,拍发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每份又加收2字费额的地方附加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用户电报资费
用户电报收费标准,1981年规定,国内各城市之间通报费每分钟1.00元;同一城市的通报费,每分钟0.50元;公众用户电报除按规定收取通报费外,加收公众用户电报台的设备使用费,每分钟0.40元。公众用户电报代作收费,每分钟0.32元。1987年用户电报资费又进行调整,见表3-1-18。
1988年,福建已同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放用户电报业务,部分国家的用户电报资费见表3-1-19。
1990年3月1日起,用户电报资费又进行调整。除市话中继线收取市话初装费外,用户电报不再加收初装费或集资费用;凡统筹安排全系统端机进入用户电报网的大户或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用户,通报费给予优惠收取(同城市间50波特用户电报,每分钟收取0.40元,300波特低速数据,每分钟收取0.60元;各城市间50波特用户电报每分钟收取0.80元,300波特低速数据,每分钟收取1.20元)。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传真电报资费
传真电报计费,相片传真和公众真迹传真按传送面积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国际相片、真迹传真经国内电路转接的,不论面积大小或分几份传递,均按规定加收转递费。报纸传真资费,按版(四开版)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1978年,各类传真资费标准规定为:相片传真分为12元、8元、4元3种;真迹传真分为5元、2.5元、1.5元和1元4种;文件传真每页5元;报纸传真每版40元。1987年,真迹传真资费标准调整为:每页收费8元,重传费每页4元,加印来报每页1元。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电话业务资费
(一)长途电话资费
1.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民国24年(1935年),电报局开办长途电话业务时,计费按空间距离计算,通话以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的也按1次计算,超过3分钟的按时加次收费,见表3-1-20。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29~37年(1940~1948年)7月,长途电话虽调价多次,但均以民国28年制定的国内长途电话价目为基价计算。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长途电话也改照金圆券收费:0~100公里,每20公里收金圆券0.60元;100~250公里,每30公里加费0.60元;250~1000公里,加费0.60元;10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加费0.60元。政府币制改革后,仍无法控制通货膨胀。至民国38年4月,在短短的162天中,长途电话价目又调高7次。5月后,按抗日战争前制定的长途电话计价标准改收银元,见表3-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途价目计算方法改为:根据长途电话经纬度价目基数表所得之基数作为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基数;以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基数乘规定之倍数作为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销号费分别以各类寻常叫号价目的1/5计算。同年,还规定军政通话暂行优待办法,军政通话依其通话种类,按一般加急或寻常通话费5折计算。1949年11月起,长途挂号传呼通话费按一般传呼通话同价收取。1950年4月起,长话资费改按胜利折实公债的0.07分为计价单位,每旬调整一次。嗣后,又改为每月调整一次。物价稳定后,5月起,以人民币为单位改定长话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0.15元;销号费一律照寻常叫号通话价目得1/5收费。1952年1月起,长话价目计价标准基数分为40级:1~54级,每次递增1个基数;5~40级,每级递增1.5个基数。首级基数(普通通话费)0.15元,末级为58个基数8.7元。1957年11月,改革长途电话价目核定办法,按照发、受话局的空间距离(地图上的直接距离)量定,并以寻常叫号电话通话1次(3分钟)的话费,作为分级基本价目。1958年1月,又调整长话资费,清除各地区间差价,取消优待军政电话办法,军政通话费降低2.65%,一般通话费降低38%,并将话价简化为18级,200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不分级。见表3-1-22。
1958年4月起,开放节假日减价电话。国家法定的“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共7天节日及星期日的各类长途电话,一律照原价减半收费。8月,再次降低和调整长话资费,改“按次”计费为“按分”计费;改二段收费办法为三段收费办法;销号费改为按基本项目的1/6收取;传呼附加费,由附加基本价目的2/3减为1/3;对人民防空电话、特种电话、特设军政专线电话、航空、电力调度电话和报汛电话等,不再划分加急与寻常,一律按照寻常价目计费。分级价目也再由18级简化为13级。1963年7月,又调整部分长话资费:非假日的三段收费,改为二段收费,每日8时至22时内,全价计费;22时至次日8时内,减价计费;销号费,一律按半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不满0.05元的,按0.05元收取。1966年9月,改革规章制度,取消长途电话每张按基本收费时间的规定;取消销号费;取消叫人及传呼附加费。1967年春节,国务院决定不放假,当年春节期间,长话也不实行减价收费办法。1969年4月,再次改革省内长话资费标准,取消长途电话“加急加倍收费”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使用的电话费、电话出租费、租杆挂线及设备代维费一律免收。
1972年3月,恢复收取市郊长途电话销号费,每张0.05元。7月起,废止“文化大革命”中省内自行改变规定的长话资费标准,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资费标准。1978年3月起,对部分长话资费计算办法作以下修改:长途电话实行按分计费,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分段计费时间改为每日7时至19时内,全价计费;19时至次日7时内减半计费。销号费改按长话基本价目表中1~2级的,每张收取0.05元;3~13级的,每张收取0.10元。1985年4月起,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又改为每张一律收取0.10元。
为满足用户的特殊服务要求,1985年7月起,对有办理长途电话特快业务的局,开放特快电话业务。在10分钟以内接通的按加急电话收费,超过10分钟的按普通电话收费。同时,取消郊县长途电话每分钟话价在0.30元以下的夜间、节假日半价收费的规定,一律按全价收费。1987年11月,调整近距离长话资费,分级基本价目表也再由13级改为12级,见表3-1-23。
1992年3月1日起,福建省调整长话夜间、节假日减半收费时间,即由原来的21时至次日7时减半价收费,调整为24时至次日5时为减半收费时间;同时取消节假日长话减半价收费的规定,按非节假日的长途电话收费标准执行;对郊县长话每分钟话价在0.40元及以下的夜间、节假日收费,仍按原规定全价收取。由此增收的通话费按长话附加费处理,全数用于省内邮电通信建设。1995年1月31日起,福建省国内长话业务半价收费又作了调整:即非节假日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为半价收费时间;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0时至24时为半价收费时间。
为集资建设长途通信二级干线网,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7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挂发的国内长途,每分钟加收0.10元附加费。1992年8月1日,国内长话附加费每分钟由0.10元调整到0.20元。1996年2月10日起,国内长话附加费每分钟由0.20元提高到0.40元。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国内长途电话计费等级由原来的12级简化为3级。省内C3本地网之间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省外800公里以内每分钟0.80元;省外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1998年7月1日起,本省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在0:00至7:00,按基本资费的30%收取。国内长话电费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国内会议电话收费
1954年7月,在福州、厦门、建阳、南平、福安、闽侯、泉州、漳州、永安、龙岩等市及专署所在地局首先开始试办长途会议电话业务。1955年1月,扩大到各专署所辖的全部或部分县邮电局。1958年,扩大到全省所有专、市、县邮电局。会议电话通话费是按通话时间计算收费,长途会议电话按照每一受话地点的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费;农村会议电话按照农村电话价目计算。会议电话的计费分为预告费、通话费和销号费。预告费,分别按预告内容的字数及非假日和例假日的计费规定收费;通话费,按每一受话地点的价目,照实际通话时间及非假日分段计费和例假日收费的规定,计算出通话总数再7折收费,实际通话时间不满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算;销号费,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的1/6计算,并分别按非假日和例假日的不同规定收费。
1963年7月1日,对会议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改为30分钟;销号费改为分别受话地点,按一般长途电话规定同样计费。1978年3月,会议电话通话费又改按每受话地点的基本价目及非假日和例假日规定计费。1985年4月,对会议电话预告费又改为:分别受话地点,每10字按1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销号费按受话地点,每张收取0.10元;汇接县以下用户参加会议,按农村价目加收农话汇接费。1986年8月15日,农村电话会议电话随农话资费的调整相应作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1988年福建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二)中的有关内容。1988年7月起,在资费的基础上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的规定,其他有关资费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3.国际长途电话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福建尚无办理国际电话业务。1955年起,陆续开放社会主义营国家的国际电话,其资费标准见表3-1-24。
1981年,对国际电话计费时间与收费标准规定:国际电话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算;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分钟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叫号电话按普通价目收费;叫人电话,加收普通电话价目1分钟的附加费;传呼电话,加收普通电话价目2分钟的附加费;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销号电话按普通电话最初3分钟价目的1/10收费。为加快省内通信建设,1988年6月起,实行加收地方附加费办法,挂发国际及港澳电话,每分钟加收附加费0.50元。具体标准见表3-1-25。1992年5月20日零时起,调整省内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附加费,收费标准每分钟由0.50元提高到1.0元。1996年2月10日零时起,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附加费,收费标准每分钟由原定的1.00元提高到1.20元。1996年12月1日零时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取消国际及港澳台长话加收地方附加费的规定。
1994年9月1日起,考虑到人民币汇率变动后,邮电部门在与国外(境外)进行国际及港澳台邮电业务结算时所增加的支出,对邮电收费办法及标准调整如下:①原规定使用国内邮电业务应交纳外汇券的用户,汇制改革后如交纳人民币,收费标准不再加收50%,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②原规定使用国际及港澳台邮电业务不交纳外汇券的用户,收费标准随人民币汇率变动相应提高50%,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取消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每分钟收取1.20元附加费的规定;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26。
1997年7月1日起,本省调整挂往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调低30%,即每分钟由11.60元调至8.10元。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国际电话(港澳台电话维持原定计费办法不变)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分时段计费的范围:分时段计费办法适用于固定电话的国际有权用户发生的国际直拨电话及电信营业窗口、宾馆饭店等受理的国际直拨电话。公用电话、移动电话及国际漫游暂不实行分时段计费。200卡、300卡、1C卡、磁卡、投币电话及中国付费的来向业务因技术条件限制,不实行分时段计费。分时段计费的具体标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21时,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计费;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时至24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7时至24时,按标准价的80%收费;每日0时至7时,按标准价的60%收费。除港澳台电话继续执行节假日优惠20%的规定外,原规定国际电话节假日20%的优惠停止执行。实行分时段计费的国际电话一次连续通话跨不同计费时段的,应按不同时段的标准分别计费。国际长途电话资费中有关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市内电话资费
1.市话月租费
清朝和民国初期创建的官商合办和民营电话公司收取资费无统一标准。民国24年(1935年)2月,福建电政管理局和民营福建电话公司订立长途(市)电话接线合同。电话公司用户与电报局长途往来通话,每接通一次由电报局给电话公司接线费法币0.05元。民国25年各地民营电话公司月租费标准,见表3-1-27。
民国32年(1943年)10月,福建电话公司月租费改分为住宅、机关、商店三类收费,见表3-1-28。
民国37年(1948年)10月,取消接线费改按中继线月租费收取。抗日战争胜利后,货币不断贬值,电话月租费调价次数频繁。民国38年5月,民国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圆券,贬值更加急剧,商店拒收,市面通用银元。福建省政府以“为适应环境需要,维持公用事业生存”为词,批准厦门电话公司月租费改收银元。正机每架9.6元,分机每架4.8元。1949年9月,福州市内电话价目,分别以各项计价单位计算收取人民币。长途电话专线亦一律改为市内电话用户收费。1950年1月规定,公、民营市内电话公司收取各费数目不得超过电信局市话营业价目。4月起,全省实行的市话月租费计价按人工、自动容量分4级收费,见表3-1-29。
1950年5月又规定,市话月租费标准价目及级别更定原则为:市话月租费价目,每年1月及7月,分别根据上月份市话用户实装数,依照规定,更订局级。11月起,局备桌机一律加收3单位,并将丙种用户并入乙种,丙种用户月租费改照乙种用户同样计收。资费中各项计价单位乘电信单位牌价折合人民币计收。1954年5月,市话用户月租费分甲、乙两个种类:甲种为住宅、学校、工会、图书馆、托儿所及无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等;乙种为工厂、商店、银行、医院、报社、同业公会、公共娱乐场所及有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福州、厦门、漳州电话公司实行公私合营后,1956年10月起,电话资费标准又作调整,见表3-1-30。
1958年8月,市话月租费改为不分地区,不分人工、自动,不分桌机、墙机,全省按一个统一价目收费。按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分3级,分甲、乙两种,住宅和宿舍用户为甲种,其他用户为乙种。调整后全省各地市内电话资费,见表3-1-31。
1969年4月,取消收取市话更名、过户手续费,换机费和列名费,对部队使用的电话费、电路出租费一律不收。1980年8月,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月租费分为包月制与计次制(以3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两种,包月制的计费等级分4级。一级局月租费甲种12元,乙种20元;二级局甲种11元,乙种18元;三级局甲种8元,乙种13元;四级局甲种5元,乙种8元。公用电话通话费改为每次0.04元。超出市内电话服务范围的用户,加收区外电路附加费。为加快发展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调整市话业务量,从1981年4月起,对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月租费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从1986年5月起,取消私人付费住宅电话月租费优惠办法,统一按照甲种用户资费标准计收电话月租费。个体工商户在住宅或在其他地点开业而申请安装的电话,应按乙种用户处理和收费。1988年6月,为适应本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市话月资费上浮20%的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9月起,特种业务中“报时电话(117)”、“天气预报(121)”也纳入市话计时收费。1990年10月20日起,月租费计费等级,在原来万门基础再增加5万门、10万门、20万门、40万门以上四级。新增的四个计费等级局的电话包月制月租费和计次制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在原万门级标准(不含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的基础上,甲种用户每级递增2元,乙种用户每级递增3元。市话通话费收费标准:市话(含公话)月租费计费方式实行计次制的各级局均按每次(每3分钟为1次,不足三分钟的按1次计算)0.10元收取通话费(其中含20%的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1991年12月1日起,对私人付费住宅电话长途直接使用费改按每张直拨长话话单0.30元收取。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户收取长途有权使用费办法不变。为加强市话中继线的管理,有利于市话通信的发展,从1992年10月起,将出租用于移动通信(含无线寻呼)的市话中继线收费标准规定如下:有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3000元;无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2000元。
1994年3月1日起,调低用户传真机月使用费标准,由每部每月195元调整为100元;取消长途直拨有权用户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取消双音频电话选机费。1994年6月1日起,本省制定集团电话资费标准,集团电话外线初装费、月租费由按乙种电话用户相应标准的3倍调整为2倍;集团电话通话费按照市话通话费标准执行。1995年5月10日起,调低部分邮电资费标准:①免收部分程控市话新服务项目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这些新服务项目包括:缩位拨号、热线服务、缺席用户服务、呼叫等待、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转移呼叫;②营业窗口的各种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③对与电话机并机使用的传真机,免收月使用费100元。用户需到当地邮电营业部门办理并机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并机登记费100元。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提高市内电话(含乡到村、村与村之间的通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由每3分钟(不足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0.08元提高到0.15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指县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城市与县城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乡与乡之间、同一城市不同营业区间)电话通话费按每分钟0.40元执行。取消市话月资费上浮20%地方附加费和按市话月租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市话通话费附加费由每3分钟0.02元提高到0.05元;新开征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附加费每分钟0.10元。1997年2月20日起,本省对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有关收费作出规定如下:①电话月租费计费办法采用复式计次制,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构成。基本月租费根据月租费的计算等级确定;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②电话基本月租费计费等级按照每一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电话局交换机总容量来划分,多局制包括同一电话网(即同一城市)内的分局、支局、模块局交换机容量在内。同一电话网范围内的电话用户计费等级相同。③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收费标准,详见表3-1-32。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的资费标准。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用于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月租费为1000元;用于其他放开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EDI、E-mail、可视图文)的月租费为600元;用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的月租费为600元。用户租用多条市内用户中继线时,邮电企业提供的中继线必须有连选功能。其他用户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维持原标准。
1998年3月1日,由于福鼎市邮电局电话交换机容量的增加,本省调整其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由7.6元调至9.6元,乙种用户由12元调至15元,中继线由36元调至45元。市话月租费的其他有关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市话初装费
本省是从1980年8月起,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市话新装用户适当征收初装费,用于市话建设。收取初装费的标准和办法是:①福州、厦门两市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15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750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500元。②行政公署所在地的莆田、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建阳、宁德的工矿企业单位收取5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300元。③南平、永安、邵武、福安、漳平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7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不收初装费,其他县城暂不收取初装费。④外国用户申请安装电话或租用市话专线,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400元,电话副机每部收初装费100元;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安装电话或租用专线,按国内用户标准收取初装费。⑤对不收初装费的用户,可按装机实需工料收取费用。在市话基本营业区域以外的新装用户(不论有否收取初装费的用户),凡利用局方原有界外线路的按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线路建设费用,界外线路建设费每公里收取300元;用户如需新设线路(不论界内、界外),另按实际工料收取费用。⑥收取市话初装费的地方人工电话改自动电话,原用户按上述标准收取40%的初装费。⑦用收取的初装费建设的市话,其产权归邮电局所有。
1985年2月,本省市话初装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1980年8月份收费的标准为基础,允许上下浮动20%。凡未收取市话初装费的县(市),可参照地、市局标准减半收取初装费。1986年12月5日,本省对市话初装费实行浮动的做法又作了补充规定:南平、永安、邵武、福安、漳平5市(县)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单位的新装市话用户按当地工矿、企业单位标准减半收取市话初装费;中小学、托儿所新装市话用户按当地工矿、企业单位标准的1/3收取。从1986年5月1日起,对私人住宅电话初装费取消优惠待遇,福州、厦门每部收取600元,地市所在的市县及南平、邵武、永安每部收取400元,其他县每部收取300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0年10月20日起调整市话初装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33。
省定贫困县的市话初装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省定标准20%的幅度下浮,具体下浮标准由当地物价和邮电部门共同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备案。为支持教育事业,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可按住宅初装费标准装一部公费电话,需另行加装电话的,按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三资企业市话初装费按规定收取外汇券。市内机电制电话改装为程控电话的可收取改制费,收费标准每部1000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1年12月1日起调整本省部分地区市话初装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34。
其他业务初装费根据现行市话业务规程规定,按上述标准的比例收取,见表3-1-35。
1993年4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本省调整市话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电话在1991年12月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0~1000元不等;用户类别由3个档次缩少到2个档次,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合成同一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取消公话和副机收取一定比例初装费的规定。1995年5月,针对全省形成9个C3本地电话网的情况,本着同一地区基本实行同一政策的原则,对处于本省沿海地区的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4个地区本地电话网内所属各县(市)程控电话的初装费标准作了适当的理顺,达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实行统一的发展政策。同时,对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网内的市话、农话,实行同质同价,达到同一标准。1995年11月,颁布《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话初装费的收费行为,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11月1日,本省根据装移机工料费原由各地邮电局自定、收费标准不一的情况,作出规定:建筑楼房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50元收取工料费;建筑楼房没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150元收费;以光纤方式入网或另外立杆新设线路的,按实际投资费用收费。1995年11月1日起,本省对电话改制费作出重新规定:其他制式的电话已按当时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收费的,制式变动时,不再收取改制费。改制费的计算办法是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机电制或人工制式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即原所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与改制费之和不得超过省新规定的当地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取消原改制费按每改制一次收费1000元的规定,减轻了用户的负担。1995年12月15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楼房,均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6元的电话管线建设工程费。1996年12月1日起,简化电话初装费收费类区,将当时工商企业(含个体户)用户与行政、事业单位、私人付费住宅用户合并为同一个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同安县每户3000元,其他各市2000元,其他各县1500元,省定贫困县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再下浮20%。1997年4月1日,本省修订《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话初装费的构成、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特别对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作了补充规定: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不收取初装费,只须按规定缴纳装机工料费、手续费。在租用期内,租用电话用户除等同一般的电话用户缴交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外,每月还应按当地初装费标准的1%缴纳租金。若用户将租用电话转为正机,不得将已交的租金抵初装费。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收费标准,其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邮电部门制定的企业用户电话初装费标准执行。同时,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方便用户进网,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的,初装费按当地电话初装费标准减半收取。该电话一年半内不能过户,如果移机,电话必须迁往同一地址。一年半之后,加装的电话视同普通电话处理。1998年3月10日起,本省调整部分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户30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其余各市、县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变。1998年5月28日,本省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补充如下:①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按减半收取;若该用户一年半内申请部分电话移机,所移的电话初装费不论是否按减半所装,均按减半所装的电话计算,应补足装机时缴纳的初装费与当时初装费标准的差额(两部以上减半装机的电话按减半后最低收费的一部计算);②若该用户移机后,已补足所有的初装费差额款,则下次移机按正常规定执行。否则,仍按本条第1点规定执行;③若全部电话移机到同一地址,则按正常规定执行。
市话初装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农村电话资费
民国时期,地方电话主要为军政服务,一般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1952年,全省地方电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管理,亦无收费。1953年,全省县以上的地方电话由邮电部门接管,县以下的由邮电部门代管,业务收支列省财政预算。福建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区乡电话每部每月收费15元,每年再拨补助费2.5万元,由邮电部门包干。1955年,取消拨给补助费,区乡电话每部每月收费15元也划由区乡自己负担。1957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县内电话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全省县内电话改为以省为单位统一经营,县内电话用户亦改为按用户类别每月收取固定通话费。普通电话(每部):党政军用户10元,企业及一般用户18元;合用电话(每月):党政军用户7元,企业及一般用户12元;小交换机中继线(每回路):党政军用户30元,企业及一般用户54元。零售通话费,见表3-1-36。
叫人电话加次,按叫号电话话价计收。传呼电话,按叫号电话话价计收外,另收传呼费。线路里程在25公里以内的收0.10元,超过25公里的收0.30元。会议电话通话费每一路每次0.15元,预告费每30字收0.15元。1958年4月起,县内电话在县境以内通话,又改为不论线路距离长短,一律按照每次叫号0.15元,叫人0.20元,传呼0.25元收费。1965年5月,会议电话收费时间改为至少10次,不满10次亦按10次计算;预告费不满30字亦按30字计算,超过30字的照加0.15元。
1963年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全省农村电话作为地方国营企业管理,资费仍执行1958年所定的固定通话费标准。1964年修订《农村电话使用规则》,改革农话资费制度,在龙海、永安、福鼎三县试点,1965年7月起分批实行。全省除开展“四清”运动的厦门、长泰、晋江外,其他各县市均按改革后农村电话资费,实行固定通话费和按次计费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即在县境内划分若干个交换区,交换区内通话不计次,每户每月收取固定通话费(党政军用户7元,企事业及一般用户12元,农业生产大队及区以下小公社用户5元,公用电话不分叫号、叫人每次收0.05元);交换区外通话,不分远近、日夜和假日,一律统一按通话次数计费(3分钟为1次,不满3分钟的按一次计算,叫号电话每次0.15元,叫人电话首次加收0.05元,传呼电话首次加收0.10元,销号费每张0.05元)。1966年9月,农村电话区外电话改为按分收费,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和叫人、传呼附加费及销号费。用户通话一律按实际通话分钟计费。同年12月,又调低农村电话区内公用电话通话费,每次改收0.04元。1978年10月,农村电话收费办法是,不论区内、区外一律改为按月收取固定通话费(普通及同线电话,党政军用户每月25元,合用电话12元;企事业及一般用户每月20元,合用电话10元;生产大队及哨所每月6.5元)。公用电话:交换区内每次0.05元;交换区外每次0.20元,销号费每次0.05元,会议电话通话费,改为每次每条电路每分钟0.05元,并按通话费总数折半收取;预告费每条电路每次0.20元,销号费每条电路每次0.10元。1981年5月起,对利用农村电话电路开放广播的也实行收费。1983年1月起,对经由农村电话电路传递长途电话、电报的,也收取农村段通话(报)费,每张长途电话、电报单收取农村段通话(报)费0.20元。为加快全省农村电话事业的发展,1986年8月起,全省农村电话收费办法又改为计时通话制与固定包月制两种计费方式。计时通话制,除按月收取区内电话月租费外,挂发跨区电话,加收区间通话费;固定包月制,农村电话用户(含市话加纳户)按月交纳固定通话费后,在本县(市)境内通电话不另收费。固定包月制的甲种用户每月每部电话固定通话费,属人工局的收6.5元,属自动局的收10元;乙种用户每月每部电话固定通话费,属人工局在100门以下收30元,100门以上收35元,属自动局的收40元。计时通话制:区内月租费,甲种用户每月每部属人工局的收5元,属自动局的收6.5元;乙种用户每月每部属人工局的,100门的收12元,100门以上的收15元,属自动局的收18元。区间计时通话费:30公里以内,每分钟收0.10元;30公里以上,每分钟收0.20元。销号费每张0.10元,挂号费每张0.10元。
1988年7月起,为加速全省农村电话通信建设,对农村电话部分业务加收20%的附加费。详见表3-1-37。
从1996年2月1日起,为了加快本省农村通信发展步伐,缓解日益突出的农村通信供需矛盾,根据农村电话发展现状,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奔小康和农村经济发展,立足福建省情、借鉴邻省经验,本着“合理、统一、简便”的原则,对本省农村电话资费明确规定如下:农村电话初装费,程控电话,按当地市内程控电话同类别标准收取;农村机电制电话初装费以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为基础,每部电话减1000元计收;其他各类业务初装费收取比例按照市话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电话机上加装用户传真机不再收取初装费,只收100元登记费)。农村电话改制费收取标准为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原农村机电制电话或磁石制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农村电话月租费,凡采用复式计费的邮电局,其用户基本月租费一律执行市内电话月租费标准,交换机总容量按农、市话合网后的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容量之和进行计算。农话通话费,区内(指本乡镇)通话费与市话标准统一,即实行每次(3分钟)0.10元;区间通话费实行0.01分/1分钟制。同时,取消原首次3分钟计费和每张收取0.10元挂号费的规定。区间计时通话话费,按每分钟收取0.40元。对在农话营业区以外的新装机用户,除按规定交纳农话初装费外,另可根据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界外线路建设费用,每对每公里加收300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如需新设专线,按实需工料费收取费用。
农村人工电话其他资费标准这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1986年和福建省邮电局1988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农村电话资费的管理,同时颁发《福建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管理办法》,各地原收取农村自动电话资费的做法,凡与该《办法》相抵触的,应按该《办法》的规定为准。《福建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标准表》中已含上浮20%的农话月资费附加费。具体标准见表3-1-38。
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农村电话过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1997年3月26日起,本省对经地、市以上政府评定的贫困县、贫困乡的市话初装费标准,在原定分类区初装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贫困县、贫困乡脱贫后,仍按原分类区初装费标准执行。农话用户打以地(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区间通话费及其附加费,实行8折优惠,即:每分钟0.40元,其中:通话费每分钟0.32元,附加费每分钟0.08元。市话用户打农村电话,仍维持原标准不变,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电话信息服务资费
为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促进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本省于1993年9月制定电话信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如下:①160(人工台)信息服务按每次(3分钟)0.6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含市话通话费在内);②168自动声讯资询服务,除按规定收取市话通话费外,另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见表3-1-39。③语言信箱开户费500-1000元(按分信箱时长分类,一次性收取),月租费每户45元,通话费按有关规定收费;④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自愿参加自动声讯系统咨询网络的,收取网员费每月每户100元,开户费每户150元(一次性收取)。
1995年2月1日起,本省按照邮电部统一制定的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执行情况,见表3-1-40。
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是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加收的,并允许上下浮动20%,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五)移动通信资费
1.移动电话资费
1991年1月,为了适应开展移动电话业务的需要,本省制定了移动电话业务试行标准,见表3-1-41、表3-1-42。
1992年8月1日起,正式核定本省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并将进网费改为初装费,每台每号的收费标准由5000元调到6000元;漫游服务中的港澳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4.0元(港币)。其他资费与1991年1月的资费标准相同。1994年11月26日起,本省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43。
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元,并免收登记费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1995年9月1日,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由5000元调整到3000元。1995年11月1日,本省制定数字移动电话新功能服务费,语言信箱、短讯服务的开户费每户各为10元,使用费每户每月各为10元。1995年12月,移动电话挂发市郊、农话的每分钟加收0.10元通话费。1996年9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已开通公众GSM数字移动电话业务的情况,对其移动电话资费标准规定如下: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每部3000元,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本业务区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0.40元,通话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拨发邮电公用网市郊、农村电话另按每分钟加收通话费0.10元,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收取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其他有关资费见表3-1-44、表3-1-45。
国内自动漫游资费:免收自动漫游登记费、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自动漫游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0.60元;在被访地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除收取漫游通话费外,另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从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月31日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福州市(含八县)对新入网的移动电话用户入网费实行20%的优惠政策。1996年10月20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联通130数字移动电话租用手机(不分型号)每部10天收取75元;租用SIM卡10天每卡50元。这两项收费标准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算,不再向用户收取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规定收取。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0月31日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数字移动电话入网费实行20%的优惠政策。1997年6月28日本省为迎接香港回归祖国,除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包括三市所辖县、市、区)外,其余地市及所辖县、市、区的模拟移动电话,实行优惠入网,入网费每户1800元。此项优惠,执行日期自1997年7月1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1997年7月15日起,本省对邮电、联通经营的移动电话号码中带“4”的入网费进行了调整。即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的移动电话入网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选择号码末尾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400元;对选择号码中间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200元;对选择中间连续带“4”或中间和末尾同时带“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600元,但对一个用户入网费最高下浮不得超过600元。1997年9月5日,本省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由每户3000元调整为2000元;允许福建联通公司以每户2000元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1998年3月10日,本省印发《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就移动电话价格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全省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部2000元调整为1500元,允许各地邮电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20%,福建联通公司可上下浮动30%。各地邮电、联通经营企业在入网初装费实行浮动前7天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各地电信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不得用减免或搭售其他邮电业务等方式作为促销移动电话业务的优惠条件。移动电话裸机售价由经营企业按照销售利润率不超过8%核定;SIM卡售价邮电、联通均按每卡100元执行。为了扩大内需,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要,促进移动电话更快的发展,从1998年10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移动电话漫游区域限制资费标准:入网费每部移动电话500元;月租费:限省内漫游30元,限制本地漫游20元,限制市区漫游10元。
2.无线电寻呼机资费
1985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无线电数字传呼通信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见表3-1-47。
1989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联合统一核定了无线电数字寻呼业务资费标准,见表3-1-47。
1990年5月1日起,对开办全省无线寻呼异地服务的有权用户,每月收取服务费50元。1992年8月1日起,本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高速网无线寻呼自动联网系统建成,本省核定无线寻呼联网自动漫游资费标准如下:开户费每台每次100元。月服务费:用户享受1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30元;享受2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60元;享受3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80元;享受4个及以上服务区的,每月每台100元。凡开通高速率无线寻呼自动联网系统的地区,原本地无线寻呼用户(不论人工或自动用户),即为享受本服务区的高速率无线寻呼用户,月服务费不再重复收费。1992年2月1日起,本省制定自动无线寻呼服务费标准,对全省使用本地自动寻呼业务的,每月收取服务费30元(含20%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下同);若用户既要使用自动寻呼又要使用人工寻呼业务的,每月收取服务费45元;对异地有权无线寻呼业务,每月另收取服务费20元。1992年10月15日起,下调了无线寻呼数字服务费。本地用户月服务费由原定30元下调到20元,异地寻呼及高速率联网自动漫游用户,享受一个服务区的月服务费用由原定50元下调到40元。自动漫游用户享受两个及以上服务区的月服务费也各相应下调10元。无线寻呼月服务费标准均含电信地方建设附加费5元。从1993年6月15日起,本省制定了中文寻呼机资费标准。开户费每台每次150元,月服务费每台每月45元。厦门市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在30%的幅度内上浮。租机费每台每月70元,改名过户手续费每户每次15元。1994年11月1日起,中文无线寻呼机月服务费每部由45元调到35元(其中5元为邮电建设附加费)。1995年4月1日起,制定无线寻呼省内漫游服务费标准,每部每月10元。1996年5月10日,本省制定无线寻呼全国联网业务资费标准,即省内漫游用户办理全国联网,每部每月加收10元;非省内漫游用户办理全国联网,每部每月加收20元。无线寻呼机其他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3.800兆集群无线电话资费
1994年4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福州市800兆集群无线电话资费试行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48。
1997年12月10日起,本省制定集群无线电话资费标准如下:数字集群移动电话(下同)入网初装费每部2000元,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系统内通话费根据需要,用户可通过IDEN系统实现集群调度(含私密与组呼)通话,也可以实现同模拟或GSM完全相同功能的双工电话通话。双工电话通话费参照国家、省当时数字移动电话资费的规定执行;系统内调度是在半双工方式下工作,按照与双工电话保持合理比价原则,针对私密通话与组呼通话的不同特点,分别核定其通话费标准。见表3-1-49。
数字集群无线电话功能服务和其它服务收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见表3-1-50、表3-1-51。
(六)电话选号费收费
1.电话选号费标准及限额
1994年1月10日起,为了充分利用电话号码资源,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号码选号收费的管理,对市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号码中具有“规律性、便于记忆或符合群众使用习惯”的电话号码可收取选号费,列入选号的电话号码不得超过电话号码资源总量的25%。选号费收费标准是:①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6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100元、100~300元、300~800元、800~2000元、2000~5000元、5000~10000元;②所选号码的后2位、3位、4位、5位、6位数由同一数字组成的,市内电话选号收费标准可在①款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的选号收费标准可在①款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③具体选号费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和省邮电局备案。福州电信局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2.调整沿海地区选号费标准
1994年5月20日起,针对个别沿海县(市)反映1994年1月下发的市话,移动电话收费标准偏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困难的情况,本省作出补充规定如下:①调整选号收费标准范围的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不含所属市县)、福清、石狮、晋江、南安市、长乐、同安县;②调整后的,市内电话选号费: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6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200元、201~500元、501~1000元、1001~2000元、2001~10000元、10001~20000元。②移动电话选号费: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0~1000元、1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20000元、20001~30000元。③选号标准浮动幅度:所选号码由同一数字组成的,市话、移动电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无线寻呼选号费标准仍按1994年1月10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按原规定办法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备案。福州电信局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1994年6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1994年5月份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了福州市电话号码选号范围及收费标准,见表3-1-52。
1996年9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州市联通电信分公司开办的移动电话业务选号费收费标准。见表3-1-53。
1996年12月1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降低福州电信局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选号费收费标准,见表3-1-54。对中间带“4”的移动通信选号费标准,从第二档开始,采取降档收费处理。电话选号费有关收费规定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出租代维业务资费
民国时期,福建电信没有开办出租代维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才办理出租电路和租杆挂线代维业务。
(一)租用电路资费
1949年12月,根据华东区电信管理局规定,军事机关及部队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月租费依照规定价目减半计收。1950年4月,电信总局制发《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暂行办法》,规定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月租费,按长途电话加急叫号计价单位3000次计费。
1954年12月,福建邮电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商定,租用的电路不论通报、通话均以每日作100次通话计费,按华北区话价计算,不满1日的按实用小时计算,每小时按5次通话计费。1958年、1963年、1978年、1986年,对出租电报、电话电路租费相继进行修订和调整。1986年调整后,长途电话电路租费为:整天租用的,每天按300分钟基本价目计费;整月租用的,每月按9000分钟基本价目计费;临时租用的,根据租用时间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算收费。基本收费时间:租用单路的为10分钟,多路汇接的为30分钟。电报电路租费为:整月租用的,5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2400分钟计费;75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2700分钟计费;1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000分钟计费;2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300分钟计费;3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600分钟计费;整天租用的,每天分别按各项整月租用收费标准三十分之一计算收费,不足1天的,作1天计算。
农村电话电路出租业务于1965年修订的《福建省农村电话使用规则》中就有规定,但由于设备差,电路出租业务少。直至80年代中期,全省农村电话设备有了较大发展,出租电路业务开始陡增。1987年、1988年分别达147路和346路。出租农村电话电路租费,1965年规定:整天租用的7.5元;整月租用的225元;临时租用的0.75元(每小时按5次计算,每次话价0.15元)。1986年6月调整为:长期租用的,每月每回路,一级(30公里内)的按45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30公里以上)的,按30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临时租用的,每日每回路一级的,按15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1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1988年7月又调整为:长期租用的,每月每回路一级的,按36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288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临时租用的,每日每回路一级的,按15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1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并统一加收20%的附加费。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见表3-1-55。
同时,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国际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30%,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25%,具体降低标准,见表3-1-56。
1998年5月28日,本省对1998年国内出租电路资费表补充规定如下:表中所列的9.6Kbps及以下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200元降为900元;19.2Kbps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330元降为1200元,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
(二)租杆挂线资费
1950年6月,对租杆挂线费及维护费计收标准为:每回线每杆收取租杆挂线费1个电信计价单位;每回线每公里收取维护费16个电信计价单位。1951年10月,根据邮电部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维修有关电报电话长途线路办法》规定,相关一方租用电信杆路附挂和自行立杆架设军用报话线,委托电信部门代为维护的,按以上办法规定办理。同年,对地方政府搭挂长途杆与市内电话杆的电线,也一律照章收费。1954年8月和1958年1月,对租杆挂线费、维护费收取标准又相继进行修订和调整。1958年1月调整后,租杆挂线费:每回线每杆每月2.00元,不足1公里的每回线每杆每月0.10元;租杆挂线维护费,不分线径,每公里(不满1公里作1公里计算)铜线每月每对线公里收1.30元,铁线每月每对线公里收1.10元,单线按双线减半计算收取。
1986年8月15日起,农话租杆挂线费每杆每月调整为0.30元。1988年7月1日起,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租杆挂线费每杆每月提高到0.35元。1996年12月1日,取消加收20%地方附费的规定。
(三)租用无线电台的收费
出租无线电台收费,1958年1月,规定15瓦电台租用1个月的,收费100元;2个月的,收180元;3个月的,收240元;4个月的,收280元;租用5个月以上的,在租用4个月的租费基础上逐月增加40元。租用无线电台需要邮电局派报务人员前往工作的,每次收取出勤费、派遣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和派遣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1%3年7月,对出租15瓦电台的租费修订为:每套租用3个月的,收240元;3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租用不满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1987年,对派遣报务人员前往租台工作的收费改为:参照“市话一般装、移机施工工费标准”计算收取报务人员劳务费,并随“市话一般装、移机施工工费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
第三节 邮电延伸服务收费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一)农村投递专送劳务收费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广大用户迫切要求将邮件直投到户,以加快信息传递速度,避免信报在捎转过程中丢失短少。从1988年4月25日起,除国家规定应直投到户的投递范围外,在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前提下,本省制定了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到户收取专送费最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①平常函件每件0.05元,挂号函件和给据邮件通知单每件0.10元。②送汇(送现金)每笔50元以下的收0.10元,51~100元收0.20元,101~200元收0.30元,201~300元收0.40元。送汇以能保证安全为前提,每笔掌握在300元以内。③代送(寄)包裹,行程不满5公里的,每公斤0.10元;5公里以上,不满15公里的,每公斤0.20元;1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0.25元。④送报刊,日报每月0.30元,周六报每月0.25元,周
三、四报0.10元,周报每月0.05元,杂志每本0.05元。⑤邮送电报每份0.20元;⑥邮件量大的单位或个人,与用户面议,给予优惠计费,包月收取。
(二)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由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生活水平不同,各地、市、县邮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商议,在上述收费最高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1991年8月1日起,为进一步完善邮政投递延伸服务工作,合理开拓延伸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物价局批准的邮电部《关于收取邮政延伸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执行情况,修订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
①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收发室的不收费;②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不收费。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③乡(镇)支局所在地的本街(村)投递(包括投递到户)不收费,信报集中投到邮路经过的行政村收发点或收投站的不收费;④原邮电部(1983年)邮研字653号文规定应直投到户的,不能降低服务水平,一律不收费。
2.超过服务和投递范围
在坚持用户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邮电部门可以开展邮政延伸服务,并按下列规定收取服务费:①分送费。同一大院内多单位,要求分送的单位应缴纳分送费,每个分送单位,月邮件、报刊量超过1000件份,一天投递两班以上每月30元,一天投递一班每月15元;月邮件、报刊量低于1000件份、一天投递两班以上每月20元、一天投递一班每月10元;②要求上楼投递,一天投两班的单位,从第二层起每层每月收10元,一天投一班的,从第二层起每层每月收5元;③为方便用户收取邮件,邮电局可提供“用户自取信箱”,每个每月租金10元;④商包专送费。根据用户需要,邮电局对整批商品可直接送到用户住地,每件收取0.50元。
3.乡村邮政投递收取延伸服务费标准
①平常函件每件0.10元;挂号函件和给据邮件通知每件0.20元。②送汇(现金)每笔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收0.20元;每笔100元以上的收0.50元。送汇以能保证安全为前提,每笔掌握在300元以内)。③代送(寄)包裹。行程不满5公里的,每公斤0.20元;5公里以上,不满15公里的,每公斤0.40元;1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0.50元。④送报刊。日报每月0.60元,周六报每月0.50元,周三、四报每月0.20元,周报每月0.10元,杂志每本0.10元。⑤送电报每份0.40元。⑥邮件量大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与用户面议,给予优惠计费,包月收取。
城乡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电信延伸服务收费
(一)电报专送劳务费
1983年12月1日起,本省核定农村电报来报专送劳务费,每往返1公里可以收取0.1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费为0.30元,最高收费不超过1.20元。1991年8月1日起,修订1983年12月的电报投送特殊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居民电报重复投送服务费
投送城镇居民电报时,因收报人不在,电报送达时无人签收或无人代收时,投递人员须给用户留下领取电报通知单,由用户到邮电局(所)领取。需第二次投送时,可收取重复投送服务费,每份0.80元。
2.延伸投送服务费
投送给单位的电报,由单位指定一个部门统一签收,需由邮电局延伸投送至该单位内部机构的电报(包括摊群市场投送至摊位),收取延伸投送服务费,每份0.30元。
3.上楼投送服务费
投送给合用大楼中某一单位的电报,应指定三楼以下某一单位统一签收。由邮电局组织上楼投送的电报,从第三层楼开始每份电报上一层另加收0.10元投送服务费。
4.专送收费
农村电报凡赶不上当天邮班和暂不通邮路或暂未开辟邮政投送路段地区内的,由邮电组织专送,收取专送劳务费,每往返一公里每份0.2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取0.6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农村高层楼房的电报按城镇用户上楼投送服务费标准收取。
(二)委托代办电信业务服务收费
从1992年2月1日起,为了加强传呼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统一制定其收费标准如下:白天(7时至20时):市话0.10元/次,国内长话0.20元/张,国际港澳长话每张0.50元;晚上(20时至次日7时):市话0.20元/次,国内长话0.40元/张,国际港澳长话每张1.00元。上述收费均向受话人收取。
1.代办电文收费
1992年11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代办电信业务服务费标准:①代办长途电话,国内长途电话每张收取1.00元,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每张收取2.00元。销号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②代办电报,国内电报每份收取1.00元,国际、港、澳、台电报每份收取2.00元。③代办公众用户电报、用户传真,不分国内、国际、港、澳、台一律每份收取2.00元。④接待外宾、侨胞为主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三星级以上的,为外宾、侨胞代办电信业务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15%收取;其余星级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10%收取;涉外定点饭店按代办电信业务收入的7%收取。⑤旅游涉外饭店为外宾、侨胞代办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3元的按3元收取;代办国内电信业务,收取服务费金额不足2元的按2元收取,并且一律按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⑥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和审定为一、二级以上的旅馆业为内宾代办电信业务,属国际、港、澳、台的每次收取服务费3.0元,属国内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⑦代办公用电话,市话每次(市区每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得按3分钟收取)收取服务费0.10元;长途电话按第1点规定标准执行。
1993年3月1日起,对已形成本地电话网的地区,挂发本地电话网内跨市、县和乡镇的公话,按话单收费,即每张话单收取代办服务费0.30元。同时,各地邮电部门按规定每月向电信代办单位按所收代办费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1994年11月1日起,旅游涉外饭店为外宾、侨胞代办电信业务收取的服务代办电信费标准,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不再收取外汇兑换券。代办电信业务属国际、港、澳、台的,每次收取服务费3元;属国内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元。1995年6月1日起,调整福州市代办市话服务费标准,由每次0.10元调到0.20元,电信代办管理费也由10%调到20%。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内设置的电话作出规定,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四星级以上的涉外饭店,可以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及以下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
(三)公用电话收费规定
1997年1月1日,本省印发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登记证和公用电话代办证管理办法》。同时,为全省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加强公用电话及其收费的管理,方便用户使用,本省印发了《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福建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中对公用电话的收费和结算明确规定如下:
1.安装代办公用电话收费
①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应向代办户收取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初装费或押金。电话机、计费器等设备由邮电局统一提供,费用由代办户承担,产权属代办户。如停办公用电话,可转为普通电话,但应补交与普通电话初装费的差额;②少数公用电话发展存在困难的地区,各邮电局可根据网点布局需要,主动委托代办或在居(村)委会安装办理传呼业务的公用电话,经各邮电局主管领导批准,可减收或免收初装费或押金;电话机、计费器可免费提供,产权要归邮电局所有;③安装代办公用电话,不收取装机手续费、工料费和基本月租费。
2.用户使用固定式公用电话(城乡电话网上的公用电话)收费
①通话费:包括市内电话、移动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按规定标准收取。代办固定式公用电话每月市话和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最低通话费标准,福、厦、泉、莆4地区120元,其余地区70元;设在农村的代办公用电话最低通话费为上述标准的60%。各邮电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最低通话费标准。达不到最低通话费的,按最低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和管理费。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内设置的电话,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四星级以上的涉夕卜饭店,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及以下的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②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市内电话包括挂发无线寻呼和本业务区内移动电话每次0.2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每次0.40元,国内长途自动电话每次1.00元,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每次2.00元,长途自动电话不收取销号费,200电话卡、800号集中付费以及108对方付费业务电话每次1.00元;③来话传呼代办费包括来话传呼、传话和接听回话向受话人收取的费用,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其中,接收寻呼等回话代办费每次0.20元,叫人传呼代办费每次0.50元;④通话费和去话代办手续费由代办户向发话人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3.用户使用移动式公用电话(移动电话网上的公用电话)收费:
(1)通话费,按分钟收取,不足一分钟以一分钟计算,来、去话都按此标准收取。
①本业务区内通话费(包括市内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本服务区的移动电话以及
挂发无线寻呼),每分钟0.60元;②国内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长途通话费+附加费,其中,磁卡移动式公用电话通话费,不分距离远近,每分钟2.00元;③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④代办移动式公用电话每月本业务区内通话最低通话费标准如下:福、厦、泉、莆4地区200元,其余地区150元,设在农村的代办移动式公用电话最低通话费标准为上述标准的60%。各邮电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最低通话费标准。达不到最低通话费标准的,按最低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和管理费。
(2)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具体标准。本业务区内通话,包括200电话卡、800号集中付费以及108对方付费业务电话,1.00元/次;国内长途自动电话每次2.00元;国际及港澳台长途自动电话每次3.00元。
(3)来话传呼代办费不计时长,按次收取,其中,接收寻呼等回话代办费每次1.00元,叫人传呼代办费每次2.00元。
(4)去话通话费、去话代办手续费由代办户向发话人收取,来话通话费和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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