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公用事业经营性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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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25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六章 公用事业经营性价格
分类号: F294
页数: 23
页码: 844-866
摘要: 本文内容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城镇公用事业的私人经营和福利性事业的状况,以及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关键词: 福建省 公用事业 经营性价格

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本省城镇公用事业绝大多数是私人经营,规模较小,供应量有限,价格由经营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较长时期把城镇公用事业列为福利性事业,故其价格水平和服务收费标准均很低,有些行业(如自来水和公共交通事业)长期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维持经营,因此,公用事业发展比较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对公用事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在实行价格改革时,对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也进行改革。自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视察谈话发表之后,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步伐加快,收到良好的成效。
  第一节 供水价格
  供排水价格包括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自来水价格、地热水价格和排水收费。福建省的供排水价格中,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及自来水价格的历史较长,有资料查考的可追溯至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水利工程和城镇自来水供应发展较快,其价格涉及面也较广,遍布全省各地;地热水价格的历史从80年代初才开始,涉及范围较小;而排水收费是从9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其历史很短,开始时只有几个城市涉及,至1997年后,全省各城镇陆续开征。
  一、水利工程供水水费
  福建省的水利工程很早就有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以下简称工程水费)。早期工程水费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按受益程度及自流或提水等条件分若干等级、按亩计收。工程水费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陂田,另一种是向受益户收陂谷。
  民国时期,长乐县莲柄港电力灌区在投产初期,每亩水田收工程水费3~4元(银元)。因群众反映太贵,民国27年(1938年)改收谷子,一等每亩26市斤,二等每亩15市斤,三等每亩8市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工程水费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统一收费标准,都是按各个工程正常年管理费用开支情况自行制定的,一般收费标准都很低,且仅是部分水利工程收取工程水费。其形式主要是以货币计价或向用户收取实物。
  1951年,长乐县莲柄港电力灌区重新改建后,其工程水费按产量分4等收费,每百市斤产量分别收9市斤、8市斤、6.5市斤和4市斤。1952年,该工程水费改按产量百分比分等收费,一等12%,二等10%,三等8%,特殊情况6%,平均每亩负担一区为51.3市斤,二区为36.6市斤,九区为21.7市斤,全灌区平均每亩收33.6市斤。1953年,根据灌区土壤及水利、产量等不同情况,并考虑农民负担,该工程水费,一、二、八三个区改为按亩分等收费,每亩1等收48市斤,2等收36市斤,3等收24市斤;三、六、九三个区改为按水利条件划片分类按亩收费,第1类17~22市斤,第2类22~27市斤,第3类7~32市斤,第4类30~35市斤;单季稻减半,分夏、秋两季征收。
  据1962年调查,沿海11处引水工程,10处有计收工程水费;山区64处水利工程中,只有6处有收费。工程水费分夏、秋两季收缴,有的收谷子,有的收现款。蓄水引水灌区自流灌溉的水田每亩平均约收谷子10~18市斤,农地5~14市斤;提水灌慨的水田每亩收6~12市斤,农地5~8市斤。以收款计的,自流灌溉水田亩收0.2~1.1元,农地0.1~0.8元;机电灌区自流灌溉的亩收4.2元,提水灌溉的亩收0.6~2.5元。供工业用的工程水费,福清县每吨收1~3分,有的县按工业纯收入的3%计收。1963年,云霄县杜塘水库改变按亩计收工程水费的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首先开始按供水量计收工程水费。据1964年对实行按供水量收费的68处水利工程统计,自流灌慨每吨水收费标准共有7厘、6厘、5厘、4厘、3厘五个档次,平均每吨水收费5.35厘。1965年10月,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管理试行办法》后,省内一些长期没有收水费的山区水利工程,多数才开始收费。“文化大革命”时期,收工程水费被认为是加重农民负担,大部分工程水费收不上来,仅有一部分管理较好的水利工程继续收取部分工程水费。至1980年,全省征收水利工程水费工作重新恢复。
  1981年4月,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开始供水后,省水利厅规定该工程供厦门岛水费为:厦门岛外和岛内安兜站之前每吨水0.03分,岛内安兜站之后每吨水0.04分。1982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供厦门岛工程水费为每吨水0.015元。
  1984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颁发《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应交纳工程水费,收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据1985年初对35个水利工程的调查,平均每亩水费收1.1元,按供水量计收的16个工程,平均每吨水收5.1厘,工业和生活供水每吨水收8厘,水费标准偏低,收不抵支。1986年2月,为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对长期偏低的工程水费标准进行改革,对本省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①农业(粮食作物)水费三种收费形式:按量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1分,引水灌区每年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8厘;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5元,引水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4元;基本水费加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2.5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5厘,引水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2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4厘。对机电排灌区,除参照上述三种收费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的费用。对经济作物的水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按略高于粮食作物水费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按量收费的农业用水以支渠口为计量点。②水利工程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3.5分。③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2分。工业及生活用水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④水力发电用水水费。发电用水同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第二级以下各级,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⑤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86年工程水费改革后,工程水费收入逐年增长。1987年,全省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共收水费2149万元,比1985年950万元增长1倍。1989年,全省小(一)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水费总收入达3146万元。1990年突破5000万元。大部分水利工程可以做到管理、维修经费基本自给,逐步摆脱依靠国家补贴的困境。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供水生产成本上升,为巩固改革成果,方便群众,省政府于1990年2月就工程水费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农业工程水费采取保值措施,同时适当提高工业和生活用水的工程水费收费标准,以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能力。规定:①农业水费改按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计收实物的办法收费。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内每一百立方米水量收费不低于2.5公斤稻谷,引水灌区每一百立方米水量收费不低于2公斤稻谷;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12.5公斤稻谷,引水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10公斤稻谷。上述水费,按货币结算的,按当地粮食部门收购的议价粮价格折算。②水利工程直接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以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盈余收取,每立方米不低于5分。③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原则上按略低于工业水费标准收取,每立方米不低于3.5分。
  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对厦门岛内供水,1990年工程水费标准为每吨0.05元,1994年省物价委员会将其调整为每吨0.10元。
  全省水利工程水费从1990年2月起调整后,至1995年底,工程水费标准基本维持不变。为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社会与经济的总体效益,1996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水利水电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工程水费标准的核定原则作了如下规定:①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定,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核定;②工业用水水费标准:凡由水利工程直接提供的工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消耗水按供水成本(包括农民投资折旧)加供水投资的4%~6%盈余率核定;贯流水按其使用效益大小,由供需双方按不高于消耗水水费标准的50%商定;投资盈余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可适当高于4%~6%。③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凡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标准,原则上低于工业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加适当投资盈余率核定。④水产养殖用水水费标准:按略高于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标准进行核定。⑤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标准:发电用水同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第二级以下各级,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同时,对水利工程水费确定了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水利主管部门直管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地(市)、县(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核定。该办法还规定了这一阶段核定工程水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需超出此收费标准范围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具体幅度范围如下:①农业用水水费:采取实物计价(市场价)、货币结算或计收实物的办法收费。水库灌区(粮食作物):12.5~15公斤稻谷/年、亩,或2.5~3公斤稻谷/百立方米水量;引水灌区(粮食作物):10~12.5公斤稻谷/年、亩,或2~2.5公斤稻谷/百立方米水量;机电提水灌区(粮食作物),除参照上述标准计收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费用;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按上述1、2、3项标准加收10%~20%。②工业用水水费:0.10~0.16元/立方米。③生活用水水费:0.08~0.12元/立方米。④发电用水水费:原则上按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计收,各地小水电用水水费现阶段按发电量0.01元/千瓦小时计收。管理办法下达后,全省各地开始陆续调高工程水费标准。
  1997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莆田市东圳水库直供工矿企业工程水费标准,每吨由0.2元调为0.25元。1997年7月,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长乐市莲柄港灌区工程水费:引水灌区收费标准为每年每亩13.6元;机电提水灌区收费标准为一等田每年每亩45元,二等田每年每亩38元,三等田每年每亩32.7元。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平潭县三十六脚湖水库供水水费,生活用水每吨由0.1元调为0.14元,水库直供工业用水每吨由0.15元调为0.18元。1997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调高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对厦门岛内供水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6元。1998年2月,长泰县活盘水库工程水费标准为:农业用水每亩每年9元,工业用水每吨0.078元。
  1998年3月,厦门市物价局调整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厦门段)供水水费,收费标准每吨由0.047元调为0.13元。同时,厦门市坂头水库水费每吨由0.05元调为0.11元。莆田市东圳水库供城市用水水费标准,1998年9月起,每吨由0.12元调为0.14元。
  二、自来水价格
  福建省自来水价格最早是在民国8年(1919年)由南平自来水股份公司规定的。水价按人口计,每人每月1角钱。民国15年,厦门市在城市供水初期自来水公司规定:商户、机关、团体、居民用水价格一律每吨1.05银元;轮船用水水价每吨2银元。此后,厦门市水价根据输送距离及楼层高低而定,每千加仑4~7银元(每吨1.05~1.85元)。民国33年官商合营后,南平市的水价不断上涨,由1角上涨到2角、3角、6角、1元、4元。民国34年11月,政府核定厦门市自来水价格为每吨法币13.2元。此后不断上涨,到民国37年涨到139920元。民国37年8至12月,以金圆券计每吨水水价由0.238元涨到13.2元。民国38年1~3月,水价按白米折算,每担水折白米0.2~0.18市斤。当年4月,又改收银元,每担水水价0.1银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厦门市水价定为每吨水价为0.54元。南平市在1950年时的自来水价格为生活用水每吨每人每月0.29元,工业用水每吨0.40元。福州市自来水公司1956年赎买仓山卫理公会供水机构后,水价由每吨1元降为0.3元。
  此后,为减轻群众生活负担,不断调低自来水价格。福州市自来水价格,在1956年西区水厂投厂后,生活用水价格由每吨0.30元降为0.20元,1958年降为0.17元,1961年降为0.15元,1965年又降为0.12元,至1974年再次降为0.10元。厦门市自来水价格,从1949年每吨0.54元,经七次下调,至1977年生活用水价格降为0.10元。
  1963年4月29日起,全省的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1975年3月,价格管理权限改为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市、泉州市、三明市主要城市的自来水价格。这些城市水价调整由省计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下达,其他地方的自来水价格由地(市)革命委员会确定。1979~1989年,民用水价格基本维持不变。
  1983年10月起,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7个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其他地方自来水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85年起,工业用水价格开始逐步小幅调高,大多数市县城区对生产用水价格改变了以往低于生活用水价格的优惠政策,使工业水价与生活水价持平或略高。同时,部分地方对商业和营业性服务业用水价格也适当调高(此前,商业和营业性用水价格基本与民用水同价)。据统计资料,1985年,全省有自来水厂的66个市县中,东山县水价最高,民用水价格每吨0.60元,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8元;福州、三明两地水价最低,民用、工业用水价格均为每吨0.10元。全省平均民用水价格为每吨0.1885元,平均工业用水价格为每吨0.1962元。其中,56个县平均民用水价格每吨0.1970元,平均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2031元;10个市平均民用水价格每吨0.141元,平均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157元。
  1988年7月,原属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7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89年5月,为治理通货膨胀,增强对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严格控制出台涨价措施,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的管理,适当集中提价审批权限,对已下放由地(市)管理的福州、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莆田8城市自来水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厦门市自来水价格仍由其市政府管理。据1989年底统计,全省多数市县城区生活用水价格每吨在0.15~0.25元,而市级城区水价基本为每吨0.10~0.20元,其中,福州、龙岩两市是全省水价最低的城市。
  1990年9月,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原材料价格偏低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但自来水行业生产成本却越来越高,企业经营逐步面临着亏损的局面。根据“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为使企业增强活力,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对全省的自来水价格进行改革,全面上调自来水价格。水价改革的原则:根据正常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销售价格,在提高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的同时,相应提高工商企业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性用水价格,并对超合理定额用水部分进行累进加价。据52个市、县城区统计,该年度有31个市县城区的自来水价格作了上调,上调后全省民用水价格一般在每吨0.20~0.30元;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调价范围基本在每吨0.05~0.21元。同年,福州、厦门、漳州、龙岩4个城市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营业性用水作为单一用水类别,从工商企业用水类别中单列,其调价幅度高于工商企业用水每吨0.03~0.10元(泉州市已于1989年将营业性用水价格单列)。1990年后,一方面,为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各地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但由于财政建设资金不足,需靠借贷来筹措资金,因此使得企业负债经营;另一方面,由于电价及原辅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扬,使得自来水生产成本不断加大。因此,为保证自来水正常生产和企业按时还贷,同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采取“小步快走”的策略,对全省自来水价格进行较为经常的调整,调价既基本解决了企业生产需要,又保持了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1991年,为有利于节约用水,省物价委员会批复福州市,在用水高峰期(6~10月)对月用水量在300吨以上的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除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定额基数按照国家对行业用水标准的规定结合福州市供水情况确定。水价累进加价率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超定额10%以上至20%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以上至30%部分加价10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200%。
  1992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规定: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莆田9个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管理,其他县(市)自来水价格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93年,根据福州市自来水价格水平,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加价对象为月用水量在350吨以上的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除外),水价累进加价率为: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超定额10%以上至20%部分加价35%;超定额20%以上至30%部分加价8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1993年7月,为有利于厦门经济特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促进特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赋予厦门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权限,将原由省统一管理的厦门特区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厦门特区管理。
  1994年4月,为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决定对自来水价格实行监审,规定:在自来水价格调整时,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1996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对福州、厦门两城市的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实行由省物价委员会向国家计委申报制度。地(市)管理的自来水价格调整,从1996年8月起,实行向上一级物价部门申报制度。1996~1997年,除对地(市)所在地城市的自来水价格均进行调整外,全省各县(市)的自来水价格大多数也都进行了调整。1998年7月,物价监审办法调整,福州、厦门两地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实行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制度,其他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调整退出监审,改按正常管理权限管理。若干年份福建省主要城市自来水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6-1。
  三、地热水价格
  福建省利用地下热水历史悠久,但集中供热从1981年才开始。
  1981年7月,福州市开始集中供应地热水。市建设局规定,由市地热管理处统一供水的地热水价格为每吨0.25元。1986年1月,漳州市地热开发公司热水厂开始供水,供应价格为每吨2.5元。此价格一直维持至1998年。1986年9月1日,福州市政府将统一供应的温泉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92元。1992年5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对集中供应的温泉水价格调整为:生活用水每吨1.3元,宾馆、旅社等经营性用水为每吨2.5元。1993年2月,安溪县开始集中统一供应地热水,供应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8元,宾馆等营业性用水每吨3.5元。1993年6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将地热水集中供应价格调整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5元,高级公寓、写字楼等商住两用用水每吨2.6元,经营性用水每吨3.5元。1996年1月1日起,价格又调整为:住宅生活用水每吨2.8元,机关、企事业、写字楼等用水价格每吨3.5元,经营性用水每吨5.5元。1996年4月1日,安溪县地热水集中供应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2.3元(不含8%附加费),宾馆等营业性用水每吨4.2元(不含4%附加费)。
  1998年4月1日,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继续调整地热水集中供应价格。收费标准为,住宅生活用水每吨3.5元,机关、企事业、写字楼等用水每吨4.5元,经营性用水每吨6元。同时规定,供应的地热水温度不低于55℃。
  第二节 燃气价格
  燃气价格包括管道燃气价格和液化石油气价格两种。福建省液化石油气定价始于1984年。90年代后,液化石油气开始在全省各地使用。福建省管道燃气定价始于1990年12月,至1998年,本省共有3个城市使用管道燃气。
  一、管道燃气价格
  1984年,三明化工厂以氨回收后的驰放气为气源,建设管道煤气供应工程。1987年12月6日开始,首批用户点火供气(内部使用)。1990年12月,厦门市管道煤气工程建成供气,市物价局核定管道煤气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0.37元。1990年12月30日,福州市管道煤气供应工程点火试供气,省物价委员会暂定煤气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0.75元。1991年5月20日,福州市开始正式向市区用户供应管道煤制气(热值为每立方米3500大卡),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管道煤气试销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0.60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0.80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1.35元。1993年7月1日,厦门市管道煤气供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75元。1994年10月,三明市煤气公司开始向市区用户供气,市物价委员会核定煤气供应价格为每立方米0.60元。1995年7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福州市管道煤气供应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1.00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1.20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1.60元。1995年8月,三明市煤气供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1995年10月9日,福州市改供管道煤制气为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热值为每立方米10800大卡),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管道混合气试销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3.00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3.60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4.80元。
  1997年7月1日起,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供气价格为:民用气每立方米3.6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4.2元,营业性用气每立方米4.8元。同时规定,民用气每户每月用气数不足3立方米的,按3立方米计费。1997年11月,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厦门市管道混合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热值为每立米13300大卡)供应价格:民用气每立方米4.0元,工商企业用气每立方米5元。1997年12月15日起,厦门市物价局调整厦门市管道煤气供应价格:民用气基数内(每户每月65立方米)供气价每立方米调为1元,民用气基数外供气价及经营性用气供气价每立方米定为1.5元。
  二、液化石油气价格
  1984年,厦门市首先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福建省从此开始有了液化石油气价格。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有两种,一种是有向用户收取开发费或开户费的供气零售价格(下称平价),另一种是没有向用户收取开发费或开户费的供气零售价格(下称议价)。1984年,液化石油气刚开始供应时,液化石油气大多采用收取开发费,按合同定价供应的形式供气,后为方便用户,逐步开始议价供气。1984年3月,厦门市开始供应液化石油气时,零售供应价为每公斤1.00元(收开户费每户900元。开户费含开发费及钢瓶、灶具费,下同)。1985年7月,福州市开始供气时,零售供应价为每公斤0.8元(收开发费300元)。1987年11月,泉州市开始供应液化石油气,零售供应价为每公斤1.48元(收开户费530元)。
  进入90年代,液化石油气陆续开始在全省各地使用。由于各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不同,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供气零售价格也不统一,价格多样。液化石油气开始供应后,由于受气源价格提高的影响,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格逐年提高。1991年8月,龙岩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最高限价为每公斤2.22元(平价);1991年9月,南平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为每公斤2.00元(平价)。1991年10月前,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格大部分由供气单位与用户以供气合同的形式制定,只有福州市等少数地方的部分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1991年10月20日,省物价委员会颁布执行《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福州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外,其余地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均由地、市物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液化石油气价格按照正常经营、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作价,并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配套设备灶具、钢瓶等的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同时还规定了福州市场开发费(包括各种形式的集资、赞助费,不含钢瓶、灶具费用)收取标准:对建有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供气单位,供气签约10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每年不超过50元;11年至20年的,每年不超过40元;21年以上的,一次收取不超过1000元。对没有建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供气单位,供气签约10年以内的,每年不超过20元;11年至20年的,每年不超过15元;21年以上的,一次收取不超过400元。对10年或20年期满后继续供气的,开发费只能收取原供气年限和续供年限的合计数乘规定年限收费标准后,扣减原供气收费的差额。其他地、市的开发费收取标准,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参照福州市标准核定。同时,制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开始纳入政府管理,各地物价部门陆续开始对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进行控制。1992年10月,宁德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为每公斤1.60元(平价),议价气高限每公斤2.53元。1993年,三明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公斤3.46元(议价)。1993年5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正式下达实施《福建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除福州市辖区内全民所有制、部队、中外合资的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外;其余均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规定全省开发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建有贮气站的不超1000元,没有建贮气站的不超400元。明确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实际购气价格+合理运杂费)×(1+综合费率)(1-税率)-财政补贴或开发费贴价额
  1993年12月,漳州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公斤3.07元(平价)。1995年,莆田市核定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每公斤2.92元(平价)。1995年底,福州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零售价格为平价每公斤2.33元,议价每公斤3.33元;厦门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供应价每公斤3.00元(平价)。全省主要城市最高零售供气价为每公斤3.85元(三明、南平市议价),最低零售供气价为每公斤2.33元(福州市平价)。1996年10月,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物价委员会,并规定,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价格按照“高进高出、低来低去、控制利润率、年年算总账”的原则制定。计价公式为:
  进口液化石油气批发价=(进货价或到岸价+合理费用)×(1+利润率)1-税率
  1996年底至1997年初,受气源价格提高的影响,全省各地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大都提高。其后,零售价格开始回落。1984~1998年,福建省主要城市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6-2。
  第二节 公共汽车票价
  民国7年(1918年)4月,由官商合办的延福泉汽车路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开辟了由水部门至台江第一条公共汽车营运线路,全长6公里。由此开始了福建省公共汽车营运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公共交通业得到恢复并逐步发展。从80年代起,城市公交车型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分普票、月票两大类。福建省的公共汽车票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80年代中期,基本在低价格水平上保持相对稳定。从80年代后期开始,公交票价逐步调高。1990年后,城市公共汽车票制开始进行改革,逐步由累进制票价向一票制票价发展。
  一、普通票价格
  (一)大型普通公共汽车票价
  民国时期,公共汽车开始营运,票价由各经营公司自行制定,标准不一。30年代以前,公共汽车票价尚稳定。公共汽车人公里票价,福州市为0.017元(银元),厦门市为0.03~
  0.04元(银元)。民国23年(1934)年7月,福建省汽车管理处成立,掌管全省公私客货车,交通运价始受其监督。民国35年3月,福州市公共汽车恢复营运后,公共汽车人公里票价为20~30元(法币)。同年4月,福州市复兴福峡汽车公司联营处营办的“鼓楼~桥南”公交营运线路,全程5.23公里,全程票价180元(法币),儿童票90元(法币),具体分段票价见表2-26-3。
  民国37年(1948年)8月23日,福州市公交票价涨为人公里20万元(法币);同年9月25日改用金圆券(1金圆券等于法币300万元),公交票价定为人公里0.055~0.066元;至民国38年4月9日,票价又涨至人公里500元;最后改用银元,票价为每人公里0.04元。从1946年至1949年,福州市公共汽车票价经历30余次的调整。民国时期,福建省公共汽车营运时断时续,至1949年夏,全省的公共汽车营运全部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的公共汽车营运,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长期坚持低票价政策,统一制定各类票价。1949年12月10日,福州市恢复公共汽车营运,营运线路为市区“肃威路一万寿桥”,全程4.5公里,全程票价为0.15元,0.05元起售,0.05元进级。厦门市区公交汽车也于同期开始恢复营运。50~60年代,厦门市公交公司人公里票价为0.025元。三明公交汽车票价,1960年开始营运时,票价为人公里0.02元,起价0.02元,“列东一城关”线路全程6公里,全程票价为0.12元。
  1963年4月29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为稳定商品价格,下发通知,全省的公共汽车票价由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福州市公共汽车票价,1966年初,郊区人公里票价为0.0238元,市区票价为0.0224元。为支援农村,1966年5月1日,福州市公交郊区线路人公里票价降为0.02元。同时,除“南门一马江”线路外,其余线路起售价由0.05元(郊区)和0.04元(市区)降为0.02元,并均采用0.02元累进计价(原郊区为按段计价)。1971年,三明公交汽车“列东一城关”线路全程票价为0.15元。1972年8月1日,福州市在市区公共汽车全程票价不变的前提下,市区公交票价起价调为0.04元(可乘2站)。
  1975年3月,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的调整,由省交通局提出方案,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1980年,三明公交汽车“列东一城关”线路全程票价为02元,起价0.04元;1983年,该线路运距延长至7公里,票价定为全程0.3元,起价0.05元。198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管理权限属各地物价管理部门。1985年,福州市公交公司由于硬币紧张、找零困难,市区线路均实行0.05元起售(可乘3站),0.05元进制。1985年前,全省公共汽车营运价格基本保持相对稳定。1986年,全省公共汽车市区线路营运价格每人公里平均为0.019~0.023元,郊区线路营运价格按每人公里0.025元计收。1989年,厦门市公交营运实际平均票价为人公里0.021元。进入80年代后期,由于物价上涨,公交营运成本提高,为维持公交企业的正常生产,全省各地的公共汽车营运票价开始较经常调整。1989年5月,为治理通货膨胀,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严格控制出台涨价措施,适当集中提价审批权限,对福州市、三明市两地的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其余地方的公交票价仍由地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990年以前,龙岩、宁德、泉州、漳州、南平市公交人公里票价基本为0.02~0.025元。1990年2月5日,厦门市公交除“厦门一集美”等4条线路人公里票价仍执行0.02元外,其余城乡公交汽车票价由0.02元调为0.03元。1990年11月10日,厦门市区公交票价由0.03元调为0.04元,票制由0.05元改为0.1元,实行0.1元起售,0.1元递进。1990年11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调整福州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共汽车综合平均人公里票价由0.024966元调为0.03254元,其中,普票人公里价格由0.03071元调为0.0388元,市区线路实行0.1元起售、0.1元进制。1991年8月15日,三明市区公交汽车票价实行0.1元起售(3站),进制由0.05元调为0.1元(4站),全程最高票价0.4元;近郊车票价由人公里0.03元调为0.038元;远郊车人公里票价由0.036元调为0.04元。1992年8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继续调整福州市公交票价,综合平均人公里票价调为0.04279元,其中,普票人公里票价调为0.051元,市区实行0.2元起售,0.1元进制。漳州市1992年9月12日,公共汽车人公里票价调为0.05元。1992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颁布的《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福州市区的公共汽车票价,其余地方的公交票价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此后,开始对公交票制进行改革,票价由累进制票价向一票制票价发展。
  1992年11月起,三明市区公交票价调为0.1元起售(2站),0.1元进级(2站),全程最高票价0.7元;郊区票价调为人公里0.05元。同时,开辟市区夜间车,票价为一票制0.5元。1993年6月,厦门市针对城乡公交车票价偏低的状况,票价调为0.50元起价,0.5元进级;同时,从1993年7月1日起对票制进行改革,市区实行一票制,无人售票车1元,其他公交车0.5元。1994年2月,龙岩市公共汽车票价实行一票制0.5元。1994年3月1日起,三明公交开始实行票制改革,市区公交票价改为0.3元一票制,夜间车加价100%。1994年4月,为控制物价上涨,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城市公交票价实行监审,对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调整实行逐级上报备案制度。1994年4月20日,福州市市区16条公交线路取销0.3、0.4、0.6、0.7元票种,实行起售0.2元(可乘4站),超站数票价为0.5、0.8元。同年7月1日,27路车实行无人售票,票价为一票制0.50元。由此,福州市公共汽车票制开始由累进制向一票制过渡。1994年9月,宁德城区公共汽车票价实行一票制0.4、0.5元;1994年10月,三明市公交一票制价格提高至0.5元。1995年7月14日,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市公共汽车票价进行票制改革,对市区、近郊公交线路票价现行一票制和累进制计价双轨并行进行改革,全面实行一票制,票价为0.50元。同时,远郊线路人公里票价调整为0.10元,实行起售0.50元,0.50元进制(可乘5公里)。
  1996年,宁德市公交票价基价为每人次0.5元,乘坐5站以上票价为每人次1元。1996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国家计划委员会决定对福州市、厦门市公交票价实行调价申报制度,调整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向国家计委申报。地(市)管理的公共交通票价调整,从1996年8月起,实行向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申报制度。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市公交线路长度超过10公里的14条市区、近郊公交线路票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票价为:无人售票线路票价为一票制每人次1元,其他线路票价为一票制每人次0.8元。此后,由于部分公交线路改造,部分公交票价相应按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以上票价一直执行到1998年。
  1997年9月,厦门市调整10条线路票价,价格由一票制每人次0.5元调为1元。至此,厦门市岛内公交线路实行统一票价。厦门市郊线公交车票价为:分段计费,每段0.5元。票价至1998年不变。1997年12月,三明市区1路、2路公交线路票价调整为一票制每人次0.7元。同时,对近郊公交线路票价实行分段计价,票价为:火车站至莘口线路全程1.1元,列东至瑞云洞线路全程1.5元。1998年7月,城市公交票价的调整退出监审,改按正常管理权限管理。
  (二)无轨电车票价
  1983年10月1日,福建省仅有的一条无轨电车营运线路在福州市“火车站一台江影院”开始营运,营运线路长度8.4公里,票价标准与其他公交车票价一致。开始营运时,全程票价为0.2元,实行0.05元起售,0.05元进制。1995年7月,实行一票制票价,票价为0.5元。1996年12月,营运路线调整,一票制票价调为1元,票价至1998年不变。
  (三)双层巴士票价
  1990年10月,福州市公交公司引进英国产丹拿牌双层巴士公共汽车,行驶于“福州火车站一台江码头”线路,全程8.4公里,票价率先在本省公共汽车营运中实行一票制,票价0.5元。1991年6月后,票价调为一票制0.4元。1992年1月20日,调整票价为一票制0.5元。此后,还开辟了其他双层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票价均为一票制0.5元。1996年1月,福州市公交总公司开辟“左海公园一白湖亭”双层巴士线路,全程12.6公里,核定票价为一票制1元。为促进公交事业发展,1996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福州市双层巴士公交线路营运票价实行一票制1元,票价至1998年不变。1998年,厦门市双层巴士营运线路票价为一票制1元。
  (四)小公共汽车票价
  小公共汽车是80年代新兴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采用中型客车,以固定线路走向,招手停车,就近下车,分段计费为营运特征的小公共汽车,1984年9月16日,首先营运于厦门市。1985年元旦,小公共汽车营运也开始在福州市出现,其线路为“火车站一台江影院”,票价6站以内0.5元,7站以上1元。此后,小公共汽车陆续在三明、漳州等地开始营运。
  1991年,三明市物价委员会核定三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1~4站0.5元,全程0.7元;晚19:00~次日晨5:00,1~4站0.6元,全程0.9元。1991年9月1日,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泉州市公交小公共汽车“工人文化宫一清源风景区”营运线路票价,3站以内0.5元,超3站至全程1元。1992年1月1日起,福州市公交公司开辟“火车站一台江影院”小公共汽车营运专线,全程8.4公里,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票价为乘坐6站以内0.50元,乘坐7站以上1元。该票价标准也在此后开始营运的福州市其他各条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上执行。1994年3月,三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为:分“城关一东霞”、“城关一纺织厂”、“纺织厂一徐碧”三区间计价,各区间营运实行一票制0.5元,连续跨区间乘坐每跨一区间另加收0.2元。1995年5月,漳州市小公共汽车票价核定为一票制1元,至1998年不变。1996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福州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票价为:1元起售(可乘5站),0.5元进制(可乘5站)。1997年12月,三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进行调整,票价为:1路、2路营运线路,票价由区段加价制改为一票制,标准为0.8元。同时,三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实行夜间23:00~次日晨5.00加价,加价标准为每人次0.7元。1998年,厦门市小公共汽车票价为一票制1元。
  (五)空调巴士票价
  1997年1月,福州市公交总公司开辟福州市首条空调巴士营运线路,营运区间为左海公园至白湖亭。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票价标准为:6月1日至10月31日冷气开放期间票价为一票制每人次2元;其他期间(含冷气开放期间未启用空调设备的)票价为一票制每人次1元。此后,福州市公交总公司陆续开辟了其他空调巴士营运线路,票价标准同上;票价至1998年不变。厦门市1998年空调巴士(含空调豪华小巴)票价为:起价2元,跨段递增1二、月票价格
  随着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为了方便乘客,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交通需要,各地公交公司在发售公共汽车普票的同时,大都发售月票。1952年,福州市公交公司开始发售月票,票价为每张3元。1956年,厦门市公交公司开始发售各专线月票,票价为1.6~2.2元。1960年,三明市公交公司开始发售月票,票价4元,学生半价。1962年,福州市新增市郊区通用月票,票价为4元,同时还开始发售半价优待学生月票。1966年5月1日起,福州市公交专线月票票价除“南门一马江”线路为每张4元外,其余各线均分为6公里以上每张3元和6公里以下每张2.5元两种,全市通用月票票价由5元降为4元。至1969年,福州市公交月票的价格按各种不同类型分为:各线路通用月票4.5元,学生月票3.2元;单线通用月票3元,学生月票2.1元;个别单线路通用月票2.5元,学生月票1.8元。1970年后,厦门市公交将月票改为单一通用月票,票价2.5元。1970年后,三明市公交通用月票价格调为6元。1972年,福州市公交月票按全市及市区、郊区分为:全市通用月票4元,学生月票2.8元;市区线路或郊区线路通用月票3元,学生月票2.8元。1988年,三明市公交通用月票调为12元,学生月票为3元;通用月票价格后来降为10元。1988年3月1日起,福州市改月票为单一通用月票,价格为4元。1990年11月,厦门市公交普通月票价格由5元调为8元,学生月票价格仍为2.5元。1991年1月1日,福州市公交通用月票价格调为8元,学生月票维持2.4元不变;1992年9月,通用月票价格调为10元,学生月票价格调为4元。1992年11月,三明市公交通用月票恢复至12元。1993年7月1日,厦门市公交普通月票调为16元,学生月票调为5元。1994年3月1日,三明市公交学生月票调为8元,普通月票调为25元;宁德市1994年9月,将学生月票从5元调为8元,普通月票从12元调为15元。1996年2月,福州市公交月票价格调整为:普通月票20元,学生月票10元。1997年10月,厦门市公交月票价格调整为:普通月票35元,学生月票15元。1997年12月,三明市公交月票价格调整为:成人月票30元,学生月票15元。
  第四节 出租汽车价格
  民国19年(1930年),本省福州、厦门两市开始有商营出租汽车。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州市各汽车出租公司相继于民国28年先后倒闭。民国37年,厦门市尚有汽车出租公司15家,至厦门解放前夕,出租汽车部分被劫走,部分损坏失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市公共交通公司曾用大客车承办社会团体租车和会议包车业务。1958年,福州市公交公司开始有“道奇”、“本茨”等小轿车承接租车业务。1978年,福州、厦门、泉州市公交公司先后组建出租车队,经营方式都以预约包车为主,以租用车日或行驶公里计费。1979年11月,泉州市暂定市区小客车出租公司各种车型出租价格:上海牌小轿车往返以10公里为限;计时包车大型客车,市区、近郊行程以120公里为限,远郊外县市以160公里为限,超过者均按实际里程计费。停留待用车如有行驶,按实际里程另加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表2-26-4。更改用车时间或不用车者,应在前一天18点前联系,收取手续费。
  1983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厦门市开始有出租小汽车在市区进行临时租车营运,营运出租汽车的单位逐渐增多,主要开展涉外出租业务。各地区、各系统收费标准不一。1984年1月1日,为理顺价格,参照“京、津、沪、穗四市涉外出租汽车收费衔接会议”精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对外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见表2-26-5。同时规定:①市区内临时租车按基价里程(即起码收费)计算,不收空驶费,郊区按实际里程收30%的空驶费,武夷山市按郊区标准执行;②车辆在低级路面或山区道路行驶,收费标准可按公里租价加收10%;③临时租车等候费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超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多次等候可累加计算;④深夜出租业务,小轿车每公里加收0.10元,旅行车加收0.20元;⑤宽体软座车(无空调)可按普通客车加30%收费;⑥同一市区内统一收费标准;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石狮、武夷山六市按省定标准执行,其他地区参照省定标准自定。
  1985年后,随着客运市场的逐步开放,出现了全民、集体、合资、个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出租汽车的局面。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规范出租车收费行为,1986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见表2-26-6。标准规定,①基价公里:小轿车5公里,旅行车10公里,大轿车15公里。②临时租车每小时等候费:小轿车甲、乙、丙三档为6元,丁档为4元;旅行车9元,大轿车12元。③郊区单程行驶按实际里程加收50%空驶费,往返行驶不收,市区不收。④明确深夜租车加价时间为晚间23点至次日5点;⑤包车每日可用公里:小轿车为100公里,旅行车、大轿车为60公里,超公里按实际行程计价。⑥包车每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含用餐、休息),超时间收超时费:小轿车甲、乙、丙三档每小时为3元,丁档为2元;旅行车4元,大轿车6元;按半小时、一小时计算。⑦合乘租车的,不同地点下车每位雇主按各下车点计价的70%收费,同时下车的收费总价不超里程计价金额。⑧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按此标准执行,其他各地参照自定。
  由于物价上涨,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偏低,1989年6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全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见表2-26-7。标准规定,①小轿车每等候5分钟按一公里租价收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旅行车、大轿车等候10分钟按一公里租价收费,不足10分钟按10公钟计。②夜间租车每车公里,小轿车加收0.10元,旅行车加收0.20元,大轿车加收0.30元。③包车每日可用公里,小轿车100公里,旅行车、大轿车80公里,每日工作时间10小时;超时费,小轿车3元,旅行车4元,大轿车5元。全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调整后,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按此标准执行。
  1991年12月23日,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调整全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见表2-26-8。标准规定,①以省定标准为基准,各地自定收费标准。②基价公里:小轿车3公里,旅行车10公里,大客车15公里。③临时租车每次加收2公里租价的车次费。④临时租车单程小轿车10公里以下,旅行车、大客车20公里以下不收空驶费,超公里数按车公里租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租车不收。⑤旅行车、大客车临时租用可按停车场到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里程收50%车公里租价调空费,单程载客和包车不收。⑥夜间小轿车、旅行车加收车公里租价的20%,大客车加收10%。⑦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含用餐、休息),超时收费,小轿车一档6元,二、三档5元,四、五档4元;旅行车一档7元,二档6元,三档5元;大客车一档8元,二档7元,三档6元。⑧合乘里程部分各按应付金额的60%计收。⑨租车发生的停车费由经营者负担,通行费由乘客负担。(10)租价含公路建设基金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1992年3月1日,福州市开始按上述价格标准执行。福州市还规定,预定租车在使用前24小时前退租的,不收退租费;在使用前12小时至24小时退租的,按实际包车租价收取10%的退租费;在使用前12小时内退租的,收取20%退租费;发车后退租的,按包车租价30%收退租费。1992年4月1日起,厦门市按省定调价原则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①小轿车公里租价,甲级车1.60元,起租价6元;乙级车1.4元,起租价6元;丙级车1.20元,起租价6元;丁级车1.00元,起租价5元。②开始执行时距并用计费制,车速低于12公里时,累计5分钟收1公里租价。③小轿车包车可用公里为日80公里,可用时间8小时,超时费按车等级分别为6元、6元、5元、5元。④旅行车、大轿车收费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1993年起,龙岩市、三明市执行省定出租汽车价格标准。199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对出租小汽车市区至机场线路实行加价:自闽江大桥以北至机场车次加价6元,闽江大桥以南至机场车次加价3元,自机场发车不加价。1993年7月1日,由于油价、材料价格上涨,厦门市调整出租小汽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高级车2.00元,起租10元;中级车1.8元,起租10元;普通车1.4元,起租8元;等外车1.00元,起租5元。包车超时费按车等级分别为10、8、6、5元。3公里以内租车时不计等候费和低速行驶费。漳州市1993年12月1日起,按省定调价原则,开始规范出租车收费标准:车公里租价,一等车2.00元,起租10元;二等车1.80元,起租10元;三等车1.4元,起租8元;四等车1.00元,起租5元。包车可用公里为80公里,日工作时间8小时,超时费分别为10、8、6、5元。其他计费办法与省定标准一致。
  1994年2月7日起,福州市出租小汽车价格实行计价器外加价:计价器显示6~12(含12)元的加价1元,计价器显示12~18(含18)元的加价2元,计价器显示18元以上的加价3元。1994年5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针对当时福州市由于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偏低及存在不使用计价器、乱收费、拒载客的现象,为配合治理整顿,进一步调整福州市出租小轿车部分收费标准,并开始实行时距并用计费制:①车公里租价,超豪华型2.20元,起租12元;豪华型1.80元,起租10元;标准型1.4元,起租8元;普级型1.2元,起租6元。②时速低于12公里时,累计5分钟按1公里租价计费。③临时单程租车,超5公里部分按租价加收50%空驶费。④电话租车或预约租车,收3元服务费。⑤包车超8小时,收超时费:各档次分别为22、18、14、12元。⑥闽江大桥以北至机场车次加收4元,闽江大桥以南至机场车次加收2元。⑦停止执行计价器外加价。⑧福州市西湖大酒店皇冠牌出租车,1994年5月25日起每车公里租价为2.5元,起租价为14元。1995~1997年,全省各地出租汽车价格基本没有变化。
  1998年中期,由于城市公共交通业的竞争,福州市部分出租小轿车(豪华型)自发降低收费标准,起租价由10元降为8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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