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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出厂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70
颗粒名称:
一、出厂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2
页码:
635-63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化学药品价格管理的历史变迁和改革情况。
关键词:
药品
化学药品
出厂价格
内容
1953年以前,福建化学药品的市场供应主要靠进口和省外调入。1953~1964年,福州制药厂等生产的化学药品价格主要采取在工商企业协商的基础上,由省医药公司确定其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厂批之间实行倒扣作价。由于当时本省生产条件较差,技术较落后,所有原料均靠省外供应,为扶持省内工业生产,倒扣率一般掌握在13%~18%之间(全国规定统一为18%)。省医药公司按此办法制定的出厂价,工业成本利润率一般在10%以上掌握,达不到10%的,工商双方公开成本,按工大于商的原则(工业70%,商业30%)分配利润。工业生产微利或无利的,以商业保本或微亏原则制定出厂价格。1965年,全国制药工业实行“托拉斯”管理后,福建制药工业划归杭州医药工业分公司管理,产品的出厂价格由杭州医药工业分公司制订,这时全国已逐步开始实行统一销售价。为继续扶持本省工业生产,本省生产的药品进销差率仍基本上维持13%~18%,尽量让利给工厂。1969年,全国全面实行统一厂销价格,主要品种由商业部中国医药公司统一定价,其余按“销地执行产地价”原则制定价格,采用这种办法使各省药品价格比较统一,差别不大。为了有利于正确制定药品制剂出厂价格,科学管理药品价格,逐步统一全国药品作价办法,1974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联合制定《医药产品针、片剂定价试行办法》,规定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主要项目如下:出厂价格=定额生产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定额生产成本包括主药成本、定额损耗和定额生产费用等。主药成本中针、片剂内主药单方制剂按理论含量计算,复方按理论配比计算;定额损耗按不同制剂生产过程平均损耗率及溢装量制定,片剂2%,水针15%,粉针、油针、乳剂20%,生物制剂25%,针剂用原料需要进一步精制后再用的,在原料价格基础上再加30%;定额生产费用指除主药外所用的辅料,包装材料、燃料、动力、工资、费用等,按全行业平均水平制定;利润率以定额成本为基础,片剂15%,针剂20%;税率统一按5%计算。
福建生产的药品按上述作价办法一直执行至1980年。1980年以后,根据药品价格从低掌握的原则,适当降低了利润率,其他费用也作有升有降调整。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药品生产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制药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相当严重,原料药生产规模偏小、总量不足,制剂企业盲目发展,总量过剩。80年代初,全国制药企业只有500多家。到1996年后发展到6000多家。在这期间,基本治疗药物总量供过于求,制药企业不择手段让利推销,药品高定价、高回扣、高折扣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由于原来的作价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社会上要求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管理的呼声比较高。为此,国家计委等中央有关部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于1996年8月份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1996年9月15日起药品按新的作价办法执行。1997年2月又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根据《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精神,结合福建药品市场实际情况,于1997年8月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下达《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8月15日起本省按新的作价办法执行。与原办法相比,这次药品价格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较大,其中化学药品出厂作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出厂价格改按完全生产成本加规定税率和利润率计算,并根据不同质级实行差别利润率;二是原料药价格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剂药允许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内向下浮动,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无税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格=无税出厂价格×(1﹢增值税率)
其中药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核定;期间费用以企业上年实际发生的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其中广告费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增值税率统一为17%;类别差销售利润率最高规定为: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新药,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40%、三类25%、四类15%,制剂药一类35%、二类25%、三类18%、四类与五类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制剂为8%。凡未达到GMP标准的各类药品利润率在上述利润率基础上,采取分步降低利润率办法,即1997年降低1%,1998年降低2%,1999年及以后降低3%。
进口药品口岸平衡价以到岸价为基础,加上国家规定的税率及各种费用制定,计算公式为:口岸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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