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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原盐出场(厂)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原盐出场(厂)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3
页码:
620-6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原盐出场(厂)价格的历史变化情况,包括定价原则、调整时间、调整幅度和调整后的价格水平。
关键词:
福建省
原盐
出场价格
内容
原盐出场(厂)价格是指盐业生产管理部门出售并出场原盐时的价格,包括收购价及盐业专款。闽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出场(厂)价每市担按大米9斤(4.5公斤)折价计算。
1952年10月起,实行按货币定价后,改为按公收价加储存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及管理费共17.5%及平均差价等定价。1955年,收购价实行分等定价,出场(厂)价不分等,以平均价计算。为了平衡调拨,便于计算,当时规定,以莆田盐场出场(厂)价每吨27.40元作为标准,将惠安盐场每吨降低1元;南安、同安盐场每吨提高5元;东山盐场每吨提高1元,保持盐场的公收差价。1959年起,原盐出场(厂)价调整为莆田盐场每吨40.80元,南安、同安盐场每吨44.80元。在出场(厂)价收入中,储存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管理费及平衡差价等均上缴轻工业部统一掌握。1958年起,国务院决定,为了便于各省对原盐产、销业务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同意自1958年起,将盐业公收业务下放,民营盐滩的公收差价收入由各省掌握使用。下放后,各省有关盐滩的恢复和发展、欠产补贴及盐斤调运补贴费等款项自行解决。1960年4月1日起,为了明确公收差价收入掌握权限,福建省轻工业厅决定将各盐场上缴的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公收差价及分配价中的平衡差额合并为盐业专款。专款中除代中央核收的分配价平衡差额由省解转工业部外,其余由省轻工业厅统一掌握和使用。1970年起,盐业专款下放各地区,分别定出省、地留成比例或全留给地区,分别掌握使用。随着销盐数量的变化,每年均有几百万元专款收入,最高时可达七、八百万元,以盐养盐,增强了活力,对促进福建盐业生产的发展,改善生产、运输条件,扩大闽盐外调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到80年代末期,国家陆续设立专项基金,原专款中规定的部分开支内容由基金负担,加上盐业行业管理经费开支逐年增大,盐业专款基本上只能维持行政经费支出。
1984年10月1日起,财政部降低福建食盐税每吨15元,每吨从142元调为127元,相应提高食盐出场(厂)价每吨15元,其他盐种出场(厂)价不变。莆田等18个县盐场出场(厂)价从每吨39.80~50.00元调为54.80~65.00元。其中,盐业专款每吨6.00~13.80元。1986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又一次降低食盐税额,福建食盐税每吨从115元降为86元,降低29元。同时,调整了各类盐的出场(厂)价格,在原平均每吨48元的基础上,食盐每吨提高29元(包括将原麻袋包装改为编织袋包装所增加的费用每吨7元);工业盐每吨提高10元,农、渔、牧业及出口用盐每吨提高22元。其中,食盐提价部分由降低食盐税解决,其他类提价部分均由用户负担。1988年5月30日,根据闽盐收购价调整,相应提高各类盐出场(厂)价格,并将原以不同盐种分别定价,改为不分盐种、不分国营集体盐场,均按调后收购价加盐业专款作价。除长乐、罗源等5个小盐场外,每吨统一调为100元,长乐、罗源等5县分别为106元和110元。1989年11月25日,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在调高出场(厂)价格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盐业生产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决定在原盐出场(厂)环节设立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福建原盐出场(厂)价每吨从100~110元调为128~138元,每吨分别提高28元(含盐业专款每吨统一调为12元),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每吨42元,两项合计为70元。在每吨42元的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中,其中13.50元上交轻工业部集中用于发展盐业生产;28.50元留给盐场(厂)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盐业生产;其余部分由省盐业公司集中用于扶持盐业生产,并上交省财政作为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这次调价明确工业盐的出场(厂)价计价地点为汽车、船只、小火车能到达的盐场(厂)的坨地、仓棚、漏仓。由计价地点至车站(车口)、码头、港口(船上)的运杂费由用户负担。
1993年9月,国家物价局对工业盐购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场(厂)价每吨从128元调为175元,福建从10月20日起执行。其他盐种直至1995年调整。1995年6月1日起,福建各类盐在收购价调整的基础上,出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作相应调整:①为鼓励外调和出口食盐,并基于不得突破国家物价局原定价格水平的考虑,对产区调出的食盐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出场(厂)价格。即调省外及出口盐不调价,省内销售的食盐提高价格;②由于调省内外食盐收购价同水平调高,调省外及出口盐出场(厂)价应相应调高的部分,由省内销售的食盐增收中调剂解决;③销省内食盐的盐业专款每吨从12元调为17元;④在食盐出场(厂)价中设立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及碘盐基金,每吨合计45元。其中碘盐基金每吨25元,仍保留原生产发展基金每吨20元,以作为今后国家取消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开征国家碘盐价格基金的过渡措施。根据上述原则,省内食盐不含增值税出场(厂)价每吨从170元调为315元;省外及出口食盐每吨从170元调为185元。1996年2月,全国统一调整食盐产销价格,根据国家计委的安排,福建对食盐价格进行理顺,并将出场(厂)价改为不同产区统一作价。原盐不含增值税出场(厂)价每吨调为343.26元,其中包括收购价、储存费、出场费及每吨资源税12元、包装费30元、盐业专款17元,生产发展基金15元,加碘费83元,其他品种盐另行加价。1997~1998年原盐出场(厂)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出场(厂)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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