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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食糖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5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食糖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14
页码:
591-604
摘要:
本文介绍了土糖的历史价格变化、不同产区土糖的收购价格以及不同年份土糖的收购价格。
关键词:
福建省
食糖
价格
内容
一、土糖价格
土糖,在历史上就是福建四大特产(糖、茶、纸、木)之一。清同治七年(1868年)后,泉、漳两府每年各生产食糖2.5万吨。20世纪初叶,由于世界糖业形势变化,“洋糖”控制了亚洲市场,并越来越多输入我国。在“洋糖”的倾销冲击下,闽糖无法与之竞争而走下坡路。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为了抑制“洋糖”倾销,恢复当地蔗糖生产,除了提高进口关税外,土糖收购价格开始有所提高。除永定坎市下降9.7%外,福州奇白糖上升11.63%,赤砂糖上升4.1%,板糖上升6.7%;龙溪石码刁糖上升4.4%,仙游奇白糖上升32.6%,福安板糖上升28.9%,泰宁赤砂糖上升14.7%。民国19~25年本省食糖零售价格。
以仙游县中等奇白糖为例,据1~4月采价,每50公斤采购价格,民国19年(1930年)为8.1元,民国20年为10.299元,民国21年为11.83元,民国22年为14.04元,民国23年下降为10.712元,民国24年为10.235元,民国25年又降为8.9元,7年平均采购价格为10.585元。1936年,莆田县每50公斤中等板糖采购价格为5.33元,龙溪县1936年每50公斤粉糖采购价格7元。此后,蔗糖生产也逐年恢复,民国24~26年产糖量分别为4.4万吨、5.1万吨和6.06万吨。但是不久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加剧,民国26~34年货币贬值,糖价上扬,特别是在抗日战争中、后期价格飞涨。
为了促进土糖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0~1952年,商业部门不断提高土糖的收购价格。如仙游中等奇白糖,每50公斤1950年为12.67元,1951年提为26.98元,1952年为30.29元,比1950年提高1.39倍;龙海县中等刁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04元,1951年为14.24元,1952年为14.20元;莆田县中等板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17元,比1936年高1.66倍,1951年为15.1元,1952年提为18.72元,比1950年提高32.11%。当时,土糖生产大增,市场上又出现供大于求积压滞销的情况。1953年上半年,受国家和外省压缩库存“泻肚子”的影响,商业部门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半年内(1月、2月、5月)作三次大幅度降价,打击了农民生产土糖的积极性。1953年下半年,各地批评商业部门片面做法,随后对土糖收购价格又作多次调整。
1954年,土糖收购价格趋于稳定。1954~1955年,土糖收购价格采取“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主要产区土糖收购价格变动情况。
1955~1957年,由于现行糖价基本合理,农民种蔗积极性高,土糖收购价格仍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即奇白糖、赤砂糖收购价格维持1956年水平不动,适当提高刁、板糖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等刁糖,漳州、同安提高1元,由12.8元提到13.8元;仙游提高2.2元,由10.8元提到13元;莆田提高2.1元,由11.2元提到13.3元;平和、长泰等6县平均提高1.78元。中等板糖每50公斤莆田由11.1元提为12.2元;闽侯由14元提为16元;福安由10.9元提到13元。具体各品种等级价格。
当年土糖收购等级,由原来4等8级缩小为4个等级,另加不列级。
1960年,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再次简化等级,将赤白、赤砂、刁糖的三等五级,简化为甲、乙、丙三等,各等价格不变,实际收购价格提高3%左右。1961~1962年榨季,由于甘蔗收购价格提高,农民榨糖生产成本增加,省管主产区仙游、南安、龙溪、莆田土制乙等刁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13元、13元、13.8元、13.3元统一提为19元;莆田、仙游、南安乙等土制赤砂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15.3元、14.8元、15.75元统一提为22.4元。1962~1963年榨季,主产区土糖收购价格,稳定在上榨季的水平。次产区福安板糖不含税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甲等定为22元、乙等20.8元、丙等19.6元。1964~1965年榨季,晋江、龙溪各主产区收购价格保持原价不动。闽侯、福安土糖价格,随着生产发展,为平衡生产、供应、消费和衔接主次产区价格水平,两地按主产区价格水平,适当保持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进行调整。
1971~1972年榨季,晋江、龙溪、莆田、宁德、福州、厦门等地区社、队生产的各级粉、板糖,每50公斤由商业部门价外补贴1.3元。1973~1974年榨季,由于1973年土糖工商统一税率调低(商业部门向社、队收购的土糖,税赋由商业部门缴纳),为了照顾社队收入,前榨季规定的价外补贴,转为正式收购牌价。1978~1979年榨季,贯彻社队企业生产的粉糖与国营半机制粉糖同质同价的精神,适当提高社队生产的粉糖价格。每50公斤不含税甲级粉糖由21.5元提为22.1元,乙级由20.3元提为21.1元,丙级由19元提为19.8元。1979~1980年榨季,由于甘鹿收购价格提高和国家再次降低土糖的工商统一税率(由原来30%减为20%),相应提高粉、板糖收购价格。粉糖每50公斤不含税收购价格:莆田、龙溪、晋江、厦门地区,甲级糖由22.1元提为25.2元,乙级由21.1元提为24.2元,丙级由19.8元提为22.6元;宁德、建阳、三明、龙岩、福州地区,甲级由24.3元提为27.5元,乙级由23.1元提为26.3元,丙级由21.8元提为25元。板糖,每50公斤不含税收购价格,宁德地区甲级由21.3元提为24.5元,乙级由20.5元提为23.5元,丙级由19.5元提为22.5元;福州、建阳、龙岩、三明地区甲级由23.12~23.3元提为26.5元,乙级由22.27~22.50元提为25.5元,丙级由21.12~21.5元提为24.5元。由于糖厂收购甘蔗,实行价外补贴,收购土糖亦相应给予补贴。1981~1982年榨季,每吨补贴60元。1983~1984年榨季,又增加补贴20元。1985年以后,土糖坊生产的土糖实行议价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土糖销售价格,由于私营商业在市场上经营的比重较大(1953年私商经营仍占58.82%)和国营商业缺乏经验,土糖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如福州上等奇白糖市场零售价格,每500克1950年1月为0.19元,12月为0.8元;漳州中等刁糖市场零售价格,每500克1951年2月为0.22元,8月为0.46元。各种土糖的年平均零售价格,以1951年为最高,以后逐年下降。1950~1954年土糖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1954年以后,福建省土糖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土糖销售价格亦较稳定。1955~1959年,土糖主要产销地的销售价格。
生产地土糖从收购至零售的购销差价,仙游、漳州在95%左右,莆田102.60%,其中批零差价8%。
销地土糖销售作价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率和14%的批零售差率。1959年,销售差价。
1959~1960年榨季,考虑到今后省内的刁糖销售将逐步转向半机制糖为主,将半机制刁糖与土刁糖销售价格分别制定。土糖产地销售价格由于产地原购销差率较紧,国营经营仅能保本,安排产地批发价除加税额外购销差一律按5%计算。直接费用每50公斤刁糖加1.5元;奇白、赤砂加2.1元,不再加其他费用。零售价格仍按8%批零差率执行。省内调拨一律按批发价执行。1960~1961年榨季,土制乙等刁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每50公斤批发价格27.8元,零售价格30元。1961~1962年榨季,由于甘蔗收购价格提高,榨糖生产成本增加,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每50公斤批发价格,土制乙等粉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为34.5元;土制乙等赤砂糖,莆田、仙游、南安为40.5元(以上均带包装)。每50公斤零售价格,土制乙等刁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37元;土制赤砂糖,莆田、仙游、南安44元。土糖销售作价办法、商业批发费用,代购手续费3%、包装费1元、集中费0.5元、经营管理费3%;批零差率,产地8%,销地12%。
由于1967年以后,甘蔗、土糖收购价格提高5次,而土糖销售价格未动,为了减少商业亏损和缩小红白糖差比价,1984年5月1日起,提高粉糖销售价格,每50公斤甲级粉糖批发价格,莆田、仙游、龙海、平和、长泰、南靖、漳浦、晋江、南安、同安为39.1元,厦门、泉州、漳州为40元,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福安为42元,南平42.9元。每50公斤甲级粉糖零售价格,漳州、泉州、莆田、仙游、龙海、平和、长泰、南靖、漳浦、晋江、南安、同安由39元提为43元,厦门由40元提为44元,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福安由43元提为47元,南平由44元提为48元,邵武、建阳由45元提到49元;批零差率,产地10%、销地12%;等级差价,每50公斤零售价格每级递减2元。
1985年以后,土糖坊生产的土糖实行议价销售。
二、机制糖价格
50年代以后,福建省制糖工业有很大发展。1954年12月,建成生产白砂糖日榨150吨的泉州糖厂。到1990年,全省生产能力达日榨44900吨。生产主要品种有白砂糖、黄砂糖、赤砂糖和粉糖。从1954年开始,食糖经营实行计划供应,省内由国营商业统一安排市场,其食糖收购价格根据工厂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1961年,机制糖部分品种因工厂成本提高和商业部门经营费用增加,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在出厂和批发环节进行调整,市场零售价格保持不动。批零差率由原来8%压缩为3%~6%。机制赤砂糖和半机制粉糖加水压榨燃料等费用提高,每吨出厂价调高9~15元、赤砂糖每吨由661元提高到670元,甲等粉糖由每吨535元调为550元。机制白砂糖每吨出厂价900元不动。1962年,因甘蔗收购价提高,相应调整了食糖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每吨由900元调为1022元,一级黄砂糖每吨900元,乙级粉糖由每吨525元调为622元,机制食糖按土制食糖销售价同质同价相应调整。一级白砂糖零售价每500克由0.54元调为0.59元,赤砂糖由每500克0.40元提为0.44元,乙等机刁糖由每500克0.30元提为0.37元。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调整食糖价格通知,核定本省机制一号白砂糖每吨出厂价1050元,机制赤砂糖价格按白砂糖80%计算。半机制的板糖价格和同级粉糖价格同级同价。供应蔗农回销糖一律采取不赔不赚的原则,按出厂价加商业部门经营管理费用作价。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通知,调整白砂糖的销售价格。全国一级白砂糖平均零售价每500克由0.82元调低为0.75元,具体核定福州一级白砂糖500克由0.72元调为0.70元,省内安排产地零售价0.61元和销地零售价0.63元、0.64元、0.66元、0.68元、0.70元、0.72元等6个价格区。批零差率,销地仍保持12%,产地8%,邻近产区的惠安、晋江、南靖、长泰10%。为了发挥国营糖厂生产粉糖的优势,控制土糖坊盲目发展,1985年12月,对机榨糖厂生产的粉糖在市场零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粉糖出厂价格。甲级粉糖出厂价每吨从631元调为677元,产地批发价每吨782元。1987年11月,省人民政府通知,对完成上调任务后留给地方和企业的食糖,由于没有享受国家调糖的价外补助,其价格可以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给企业一定幅度的浮动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即企业可按供应对象不同分别作价工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零售价;销售给零售企业的,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批发价;销售给工业计划外生产用糖的,不高于当地商业的调拨价;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的,可在出厂价和商业调拨价之间由工商协商定价。市场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市场零售价。1988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居民口糖销售价格,福建省产地一号白砂糖500克零售价由0.61元调为1.04元,提高0.43元,并相应调整白砂糖、黄砂糖、粉糖产销价格。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格在原有基础上每吨提高650元,由1050元提高到1700元;赤砂糖、黄砂糖的出厂价格按原差率相应调整,对原来的地区差价也作了适当调整。
1990年11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调整食糖价格。本省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格每吨由1700元调整为2400元,优质白砂糖每吨加价100元;二、三级分别减100元和200元;黄砂糖、赤砂糖和粉糖也相应调整。产地零售价由每500克1.00元调为1.50元,农民返销糖改按调整后出厂价格供应。1991年4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和安排储运的通知》精神,要求加强食糖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划内食糖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必须执行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规定。工业自产自销的食糖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产区、销区的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要分别执行出厂价、调拨价;销售给用糖企业或零售企业要执行批发价,任何工商企业不得自行降价或变相降价。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出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政策的通知,放活食糖出厂价格,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工商企业可按国家指导价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定价,优质优价。食糖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放开食糖的零售价格。1994年9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发出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①国家计划委员会对食糖实行指导性管理,根据产需形势适时发布全国食糖的指导出厂价和批发价;②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福建省1994~1995年一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含税)每吨为3400元,并允许生产企业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主定价,产地中准批发价(含税)每吨为4000元,批发企业可随出厂价格的浮动,相应浮动批发价格。优级品价格按一级品每吨加50元,二级品、三级品按一级品的95%和90%分别作价;③实行按批量作价。为鼓励国营企业调糖储糖积极性,生产企业要严格根据不同进货对象按量作价。经营企业一次购糖在100吨以下,由企业在出厂价与批发之间作价,一次购糖在100~1000吨之间的,以国家规定的批发指导价为基础,分别倒扣4%~11%,其中100~200吨倒扣4%,每增100吨倒扣率相应扩大1%。对国营糖烟酒公司一次购糖在1000吨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的出厂指导价执行。商业批发企业之间调拨食糖的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批发价内协商作价;④销区经营部门原批发价格以国家规定的中准批发价为基础,根据出厂价浮动水平,作同幅度浮动后,加当地物价委员会核定的平均运杂费水平作价;⑤省外调进的食糖,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省产食糖批发价格。
1995年1月,为鼓励商业部门积极到省外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对省外调进一级白砂糖实际进价每吨在4400元以内的,最多只能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加11%的综合差率制定销地批发价格,省外调进每吨超过4400元的,省内批发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当地物价委员会审批。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食糖价格的通知,对本省整顿食糖价格作具体安排。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本省1995~1996年度一级白砂糖每吨含税出厂价格为5010元,下浮不限。二级品、三级品出厂价格分别为一级品的95%和90%,优级品价格在一级品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加50元。食糖生产企业对工业用糖、商业调拨、批发企业供货按出厂价格,对上述企业进货批量小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产区调拨价,即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不超过200元(含税)。生产企业对经营食糖业务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供货一律按产地批发价格。食糖产地批发价每吨核定为5630元,进销差率11%。产地批发企业对调其他公司转批的调拨扣率一般不少于3%。福州市食糖批发价按产地批发价每吨加100元运杂费,其他销区的批发价格在产地批发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省外调进的食糖销售在不超过省产食糖销售价格的范围内执行。食糖的零售价格,在当地规定的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4%批零差率。1998年1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1998~1999年食糖指导价格。由于近几年食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糖价格持续下跌,决定调低食糖指导价格,一级甘蔗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每吨3700元,上下浮动10%;二级白砂糖每吨按一级白砂糖减50元,优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加价。食糖的经营费率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1995年办法执行。但此时,本省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每吨仅3000元左右,福州批发价每吨3200元,零售价每500克2.30元。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省外调进和本省生产的食糖批发、零售价格均应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年份本省机制糖出厂价格,若干年份食糖购销售价格。
若干年份本省黄砂糖、赤砂糖销售价格。
若干年份本省乙级粉糖销售价格。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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