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视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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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49
颗粒名称: 二、电视机
分类号: F726
页数: 11
页码: 570-580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福建省电视机的发展历程,从黑白电视机到彩色电视机的生产、价格调整和销售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电视机 价格

内容

福建省电视机生产始于70年代初期。1970年,福建省广播器材厂研制成功电子管黑白电视机,1971年开始投入成批生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核定36厘米卫东牌70-1型黑白电视机暂定零售价每台440元,DX-1型415元。1972年,核定武夷牌(黑白36厘米)出厂价361元,卫东牌电视机出厂价每台383元,零售价不变。1974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核定省电子设备厂生产的FJ-1型23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273元,销售价300元。由于首批生产批量少,成本高,亏损部分由财政拨补。1975年11月,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通知:鉴于23厘米电视机销售情况不好,且质量较差,销售价格也偏高,为避免长期存放造成损失,要调整各种牌号的23厘米黑白电视机的厂、销价格。调整意见如下:①零售价格:产地,带广播收音的,每台由300元降为245元;不带广播收音的,由275元降为225元。销地,另加地区差价。②出厂价格:带广播收音的,每台调低为223元;不带广播收音的,每台调低为205元。调整后的出厂价、销售价格统一于1975年12月15日执行。1978年,省计划委员会下达通知:省内生产的36厘米黑白电视机从1978年6月20日起,改按全国统一价执行,即出厂价由361元调为395元,省内统一销售价由415元调为430元。1980年9月,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下达关于调整和制订部分国产电视机价格的通知指出:几年来,广播电视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电视机成本不断降低。为了扩大销售,促进生产的发展,决定对国产40厘米、48厘米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出厂价、销售价进行调整,并制订进口散件组装的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电视机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质量、外观有所改善,成本显著下降。为了扩大销售,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同意,从1980年8月25日起,调整和制定了以下两种电视机价格:①福建牌FJ-3型30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由365元降为335元,销售价由400元降为370元。②福建广播器材厂新生产的珊瑚牌SH2-12-1型30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定为345元,零售价380元;1982年7月,又将每台出厂价由345元降为328元,零售价由380元降为365元。80年代初期,本省开始引进外资发展彩色电视机生产,1981年和1984年,福建日立电视机公司和厦门华侨电子企业公司先后建成投产,开始生产彩色电视机。省物价委员会于1981年5月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福建-日立牌36厘米彩色电视机价格,每台销售价1250元,省电子进出口公司给商业部门的交接价1000元。同年9月,每台销售价降为1080元,给商业部门收购的,按原规定的进销差率倒扣作为产品的出厂价格。1981年8月,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HFC-230型51厘米彩色电视机零售价每台1900元。198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降低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黑白电视机价格。对省外调进的产品,按照国家调整后的产地价格加省定地区差率,安排福州、厦门两地市场价格。其他销地由各地自行计算调整;对省内产品价格相应作了调整,省电视机厂生产30厘米珊瑚牌黑白电视机产地每台零售价由365元降为340元,出厂价每台由328元降为303元,商业进销差从10.14%调为11%。
  在调整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同时,为了合理安排进口日本和台湾生产的黑白电视机与国产电视机的比价。根据比质比价的原则,对口岸销售价格进行调整。部安排的口岸销售价格调整情况及本省福州、厦门二口岸销售价格调整情况。
  对福日公司和泉州电视机厂进口散件组装的30厘米全频道黑白电视机,根据进口整机调价水平,核定福日牌每台410元,索尼牌每台430元。1982年9月,省政府决定,把福日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统一纳入国营商业渠道,将原来由省电子进出口公司收购的电视机改由商业部门统一包销、统一调拨、销售,零售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1983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物价局、电子工业部、商业部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引进生产线的投产,彩色电视机及其配件由全套进口散件装配逐步向国产化发展,生产量将有较大增长,为了扩大销路,满足人民需要,决定降低彩色电视机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据此作了以下安排:①国产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格:36厘米降为998元,51厘米降为1500元,56厘米降为1700元,进口整机口岸零售价:36厘米降为1050元,51厘米降为1600元,出厂价格也相应统一调整。地方零星进口的电视机计价办法,按修改后规格差率进行整顿与调整销售价格。②福日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51厘米产地零售价由1900元调为1500元,36厘米统一调整为998元。省内外统一执行同一价格。③各地、市、县的销售价格:进口机(包括组装沿用原牌号)及本省福日牌机,按福州的价格加省内地区差率执行。国内产品按产地零售价格加省外地差率计算。
  198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新产品41厘米、46厘米彩色电视机价格,每台产地零售价:46厘米1330元,41厘米暂定1140元;每台出厂价,凡通过国营商业批发部门经营的,不分省内、外调拨,工业对商业一律以产地零售价倒扣17%作价。对福日公司生产的51厘米彩色电视机,按商业部规定的彩色电视机规格差率计算,产地零售价由原定1500元调整为1520元。与此同时,商业部制定一批进口彩色和黑白电视机口岸零售价格,见表2-12-26。销地价格按规定加地区差价制定。
  1986年5月,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转发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部分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黑白电视机的差价不尽合理,按质论价原则体现不够,各种牌号规格之间差价并未拉开,使名牌产品长期供不应求,杂牌与部分非名牌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势头。为使产品价格反应价值,进一步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决定对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除金星、飞跃等6个牌号36厘米和43厘米的价格不实行浮动价外,全国其它牌号的黑白电视机根据质量和市场情况,价格下浮5%~10%。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决定省定价的福日牌黑白电视机价格暂不下浮,珊瑚牌36厘米黑白电视机,产地零售价下浮5.2%(每台从420元下浮至398元),珊瑚牌43厘米黑白电视机,产地零售价下浮5%(每台从560元下浮至532元)。销地零售价,按产地下浮后的零售价加规定的地区综合差率计算。
  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本省从1986年9月5日起,放开黑白电视机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1986年12月,福建省电视机厂生产的珊瑚牌46厘米D47C-1型彩色电视机,在一般机型彩色电视机的基础上,增加12组预选器、预选器数码管显示等附加功能,经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核定,每台产地零售价1370元。198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外贸部门进口的台湾产AMARK(艾美牌)彩色电视机价格。因外汇调整,成本较高,在省内销售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对台贸易单位所在地的市县销售艾美牌36厘米台湾产彩色电视机,每台中准零售价1030元。1987年4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对进口彩色电视机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浮动价格。销售价格浮动幅度以国家规定价格为基础,上浮幅度最高20%,在浮动幅度内合理安排差价,改变进口彩色电视机不分产地、不分牌号、不分质量执行同规格同价的作价办法。根据以上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具体规定了各种进口彩电国别、牌号差率。未列名的各牌号进口彩色电视机(包括进口零件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价格不得上浮。
  1987年11月,厦门市中外合资厦华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厦华牌40厘米彩色电视机,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产地零售价为1140元;厦华牌XT-4201型40厘米彩色电视机另附有预选器发光显示功能,加价20元,即每台产地零售价定为1160元。根据电子工业部、商业部颁发的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于1988年1月和3月分批对福日、珊瑚、厦华牌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的价格核定如下:1988年1月9日核定,47CM(厘米,下同)彩色电视机福日牌HFC—321A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370元;HFC—321C双喇叭和静噪抑制,产地零售价1390元。51CM彩色电视机(福日牌)HFC—237A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560元;HFC—237C双喇叭和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580元,47CM彩色电视机(珊瑚牌),含12组预选器,静噪抑制,拉杆天线(双根)和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415元。1988年3月2日核定,福日牌彩色电视机HFC—182247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静噪抑制,双喇叭,每台产地零售价1390元;HFC—220156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静噪抑制,双喇叭、拉杆双天线、防护玻璃屏,每台产地零售价1860元。厦华牌XT—510151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12位预选器,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550元;XT—510251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12位预选器、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5个功能摇控器,每台产地零售价1650元;XC—371837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008元;XC—420142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150元。
  1988年3月2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放开部分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从1988年4月1日起,放开名优烟、酒和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放开范围包括在省内市场销售的省内生产、省外调进和进口的各种牌号的彩色电视机,调出省外的仍执行国家定价。
  1988年5月和6月,国家物价局、机城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先后下发《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规定国产彩色电视机的零售价格,一般机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地零售价格基础上浮动,36厘米每台由998元上浮到不超过1190元,46厘米每台由1330元上浮到不超过1700元,51厘米每台由1500元上浮到不超过1900元,56厘米每台由1700元上浮到不超过2100元。各地生产的各种牌号,一般型彩色电视机按不高于上述规定的价格水平进行浮动。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9个牌子的代表品彩色电视机上浮幅度适当大一些,即36厘米每台加30元,46厘米到51厘米每台分别加50元。同时,要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安排质量差价。1988年获国家金质奖的每台加价80元,获银质奖的每台加价60元。进口整机彩色电视机也本着拉开与国产机的差价以及进口机各牌号的牌誉差价的原则同时实行浮动。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转发了这一通知,并补充通知如下:省内生产和销售的各种牌号和规格的彩色电视机在省内的销售价格暂按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执行,调出省外的彩色电视机按照国家物价局等三部局两个《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给彩色电视机价格已放开的地区,调拨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省产彩色电视机调出省外浮动价格。
  1989年,由于市场情况变化,彩色电视机国内生产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供求矛盾突出,经营渠道混乱,倒买倒卖严重。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发出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对彩色电视机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由国家对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定价。彩色电视机价格由机电部、商业部提出初步方案,国家物价局审定,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规定,彩色电视机专营后,国家在价外向消费者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同年1月底,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商业厅转发国家物价局、机城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除原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9个牌号代表品的产地零售价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其他牌号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立即改由国家统一定价,各地自行规定的价格一律取消。对国产彩色电视机的功能加价、牌誉差价、优质优价实行最高加价限额,原则上各项加价合计46厘米以上的每台不超过300元,36厘米每台不超过210元,其中获国家金质奖的加价80元,获银质奖的加价60元;牌誉差价46厘米及以上的每台加价50元,36厘米每台加价30元。功能加价按原电子部、商业部规定执行。国产彩色电视机的出厂价格,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产地零售价格倒扣7%,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由工商双方协商。彩色电视机销地价格,以调整后的产地零售价格为基础,省内产品加2.5%地区综合差率,省外产品加4%地区综合差率(都包括运杂费)作价。根据以上通知,省对销地价格的安排:省内产品不分地区按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加2.5%综合地区差率(包括运杂费在内)计算销地零售价;省外产品,产地到二级站加4%。1989年3月13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进口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后有关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进口彩色电视机基价仍按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规定办理,同时在价内增加外汇差价,并入基价内。36厘米、40厘米每台加100元,46厘米及以上加300元,功能加价按原电子工业部、商业部规定执行。广东、福建、海南省及各经济特区不再执行上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以口岸零售价为基础回扣,不含特别消费税,口岸批发站(司)调给各批发单位扣9%,调给零售单位扣6%。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决定执行后,从1989年1月起,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分批核定全国国产和进口的彩色电视机的产地零售价和口岸零售价。“二部一局”分批核定的本省生产的各种彩色电视机的产地零售价格、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发展基金情况。
  199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的请示》的通知,对国产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进行了调整:按不同的规格和档次适当调低国产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税额,36厘米由400元降低到100元,46厘米和56厘米由600元降低到300元,53厘米由600元降低到400元,51厘米(平面直角)由600元降低到550元;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进口散件所需的外汇差价进入成本和基价。根据汇率变化和原材料涨价情况,重新核算工厂成本,适当调整基价。每台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36厘米由1190元调整为1250元,46厘米由1700元调整为1900元,51厘米由1900元调整为2100元,56厘米由2100元调整为2300元,53厘米(平面直角)由2400元调整到2700元。
  调整后,每台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和特别消费税合计为:36厘米由1690元降低到1350元,46厘米由2600元降低为2200元,51厘米由2800元降低为2500元,56厘米由3000元降低为2600元,53厘米(平面直角)由3300元降低为3250元,均不含功能加价和牌誉差价。上述产地零售基价可根据市场情况,经省物价部门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允许在10%的幅度内浮动。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时,对有关问题作了补充通知:省内生产的国产彩色电视机(包括国内生产的进口牌号)按国家调整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执行后,生产企业对商业部门的经营扣率以调整后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为基础,调给二级批发企业的倒扣14%,调给三级批发企业倒扣11%,调给零售企业的倒扣8%;省外调进的国产彩色电视机,综合地区差率适当扩大,省外产地至二级批发企业,以产地零售价为基础,上海片加4.5%的地区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在内),天津片加5%地区综合差率,二级批发企业至三级批发企业加2.5%地区综合差率。
  1991年4月,福日公司试产福日牌HFC-1925平面直角49厘米彩色摇控电视机,省物委审批,在国家未正式批复价格以前,暂定产地零售价每台2430元(基价2100元,牌誉差价50元,功能加价280元),价税合计2830元。1990~1991年,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又先后分批审核各省、区、直辖市各牌号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本省生产的各种牌号彩色电视机价格。
  1991年7月,取消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1992年,放开彩色电视机价格。随后几年,由于彩色电视机生产饱和,市场竞争激烈,价格逐年下降。至1998年,国产长虹彩色电视机54厘米(厘米,下同)每台市场销售价1880元,厦华51厘米每台1510元,54厘米每台1360元;进口日本松下64厘米每台4670元,54厘米每台2198元;日立54厘米每台2100元。福日54厘米每台148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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