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搪瓷制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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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3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搪瓷制品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5
页码: 521-52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搪瓷工业的发展历程和价格变动情况。从民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搪瓷制品的价格经历了不同的变化。随着市场供求和成本的变化,搪瓷制品的价格也在不断调整。
关键词: 百货 文化用品 搪瓷制品

内容

福建搪瓷工业始于1956年,此前搪瓷制品长期依靠省外调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搪瓷制品(面盆、口杯)价格稳中有降。如福州市场出售上海产34号冰花面盆,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银元,下同)0.38元,民国25年为0.34元;永定坎市34号单奶面盆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0.75元,民国25年为0.66元;搪瓷口杯福州市场出售上海产9号普通口杯民国19年每只0.14元,民国25年0.12元;仙游9号西花口杯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0.395元,民国25年为0.3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1955年,搪瓷制品价格没有大变动。省内城乡市场搪瓷面盆和口杯的零售价格。
  福州市生产的搪瓷制品自1958年生产定价到1964年价格一直没有变动。随着搪瓷产品成本降低和市场供求变化,省内搪瓷生产增长很快,由地产、地销,发展到需要外调,原来安排的价格就显得偏高,商业进销偏紧不利推销。因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64年5月28日调低福州产搪瓷面盆和口杯价格。以普通铁皮生产的面盆、口杯,产地市场零售价格调整与上海价格平衡。34号德胜奶花面盆(二等品)由原来每个3.24元降为3.21元,口杯(二等奶花)9厘米和10厘米每个1.03元和1.10元分别降为1.02元和1.09元;进批差率由5.9%调为10%,批零差率由16%调为15%。以厚铁皮生产的面盆、口杯生产成本较高, 产地市场零售价按普通铁皮的同一规格、等级、花色品种高10%来安排。同年11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批转轻工部、商业部《关于调整搪瓷制品品种质量差价的报告》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生产的搪瓷制品进行调整。标准品价格:34号标准全白面盆(一等品)的价格基本上和省外持平,出厂价每个由2.21元调为2.03元,产地批发价每个由2.46元调为2.25元,产地零售价每个由2.68元调为2.59元;9号机制全白口杯(一等品)出厂价每个由0.73元调为0.64元,产地批发价由0.81元调为0.72元,产地零售价由0.93元调为0.83元。
  1965年8月,根据第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统一规定大众搪瓷制品价格的通知,制定本省大众搪瓷制品的价格。大众搪瓷制品考虑农村购买力水平和新老产品比价,34号标准大众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1.60元,批发价1.78元,零售价2.05元;9号机制大众全白口杯每个出厂价0.52元,批发价0.59元零售价0.68元。搪瓷制品由于铁皮供应规格已逐渐正常,决定取消厚薄铁皮差价率。1966年12月,调整搪瓷制品质量差价。调整搪瓷质量差价主要是合理安排甲、乙型搪瓷制品的销售价格,乙型(即大众产品)价格水平基本不动,甲型价格适当调低。福州生产甲型34号标准全白面盆(标准品)出厂由每个2.03元调为1.87元,批发价由2.25元调为2.08元,零售价由2.59元调为2.40元;9厘米机制白口杯出厂价由每个0.64元调为0.58元,批发价由0.72元调为0.64元,零售价由0.83元调为0.74元。省外调入的搪瓷制品凡省内能大量生产且品种齐全的,都要和福州产品比质比价,按质论价。上海、大连产品比福州产品高4%,北京、天津、哈尔滨、杭州、西安产品高2%,广州、武汉、重庆及其他产地与福州产品同价。省夕卜各产地乙型面盆,口杯、盖、杯、汤盆一律与福州产品同价。同年8月,根据第一轻工业部调整搪瓷制品出厂价的通知,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调整福州搪瓷厂生产的甲型34号标准全白面盆出厂价,由每个2.03元降为1.87元,甲型9厘米机制白口杯出厂价每个由0.64元降为0.58元。1979年8月,省计划委员会调整3个搪瓷杂件的出厂价。由于1966年3个产品厂销价格没有同时调整,造成商业经营亏损,适当调低出厂价。20号标准全白大众汤盆每个出厂价从0.52元调为0.50元;20号菜盘出厂价从0.42元调为0.39元;20号全白饭碟每个出厂价从0.50元调为0.47元。这3个品种其他规格按部定各种差率相应调整。198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搪瓷杂件价格。1966年,商业部通知,降低搪瓷制品销售价格。当时福州生产的搪瓷杂件产品质次价高,产品积压,为了扩大销售,零售价比全国水平多调低3%~4%,出厂价没有相应调整,造成商品经营长期亏损。十几年来,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厂销价低于全国水平。为解决商业合理经营费用,经省政府同意,适当调高7种杂件价格。对工业有利,商业亏损,由工业让利,零售价不动。
  1985年7月,为贯彻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①取消现行两套价格,面盆、口杯按轻工业部新质量、新标准执行,合并为一套价格。省只管面盆、口杯两大类中准价和浮动价幅度。搪瓷杂件价格,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和工商部门研究确定;②面盆以36厘米得胜全白为标准品每个出厂价2.02元,产地批发价2.24元,产地零售价2.58元。口杯以10厘米人民全白为标准品,每个出厂价0.65元,产地批发价0.73元,产地零售价0.84元。上述面盆、口杯为标准品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③等级差价仍按原规定,即一级品100%,二级92%,等外品75%。
  1988年5月,由于进口黑铁皮价格上涨幅度大,影响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加厚铁皮生产的搪瓷面盆、口杯,在中准厂销价格的基础上,细花与普花产品差价扩大为20%。1988年8月,由于生产用主要原材料黑铁皮进口数量减少,需靠计划外材料补充,产品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在核实产品成本,参考毗邻省同类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对省产搪瓷面盆、口杯的厂销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允许在不超过10%幅度内向上浮动,具体由工商部门协商决定。
  1991年3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将搪瓷面盆、口杯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国家指导价改为企业定价,实行市场调节。1957~1985年,福建省搪瓷制品销售价格。1985~1988年的搪瓷制品销售价格。
  搪瓷面盆、口杯价格放开后,厂销价格有很大变化,出厂和零售之间差价扩大。1998年36厘米德胜全白面盆厂零差率由1988年140%扩大到210%,9厘米全白口杯由142%扩大到220%,36厘米德胜彩花面盆厂零差率达237%,10厘米彩花盖杯达26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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