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火柴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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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火柴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3
页码: 514-51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火柴在福建省的历史价格变动情况。火柴作为日常必需品,其价格一直受到国家和省的管理。民国时期,火柴价格呈波浪式上升,但幅度不大。
关键词: 百货 文化用品 火柴价格

内容

火柴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火柴价格一直由国家和省管理。民国时期,火柴多来自国外,也叫“洋火”。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市场火柴零售价呈波浪式上升,但幅度不很大。
  1950~1955年,根据福州市、龙溪石码、仙游城关、福安穆阳、泰宁城关、永定坎市等6个市场统计,火柴零售价格呈下降趋势。以1955年和1950年比较,福州下降25%,龙溪石码下降40%,仙游下降42.3%,泰宁下降23%,永定坎市下降39.3%;福安穆阳1955年和1951年比较下降15%。
  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长汀火柴厂成本降低情况,将原先由长汀火柴厂自定的临时价格改按与漳州、厦门同价,正式核定每件出厂价15.50元,批发价每件17.50元,零售价全省统一为每包0.20元。1964年,经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意,把福州、厦门、长汀、南平四个厂的甲级安全火柴出厂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件13.00元,批发价每件15.00元,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包仍为0.20元。1979年,由于前几年木材提价和供应渠道改变影响到火柴成本提高,在市场零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工商之间的利润分配。甲级安全火柴100支装每件出厂价从13元调到15元,批发价从15元调整为17元,零售价每包0.20元不动。40支装甲级安全火柴,每件出厂价从6.50元调为7.50元,批发价从7.50元调为8.50元,零售价每包0.10元不动。1985年,木材价格放开搞议购议销,木材价格上浮幅度较大,直接影响火柴成本。1985年3月,对火柴厂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甲级安全火柴100支装每件出厂价从15元调为21.50元,批发价从17元调为24.40元,零售价每包从0.20元调为0.30元,仍实行全省统一价。
  1988年3月,为了适应木材价格放开后成本变化,保障市场需要,将火柴价格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火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不久,市场价格比较混乱。为了整顿市场物价秩序,1988年,又决定将省产火柴实行最高限价,全省市场零售价的最高限价定为每包0.70元(1小盒7分),下浮不限。同时,相应协调出厂价和批发价,产地批发价定为每件58元,出厂价每件定为51元,自11月5日起公布实行。1989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火柴价格管理的通知,重申地产火柴不分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一律实行统一的最高限价。从省外调进的火柴,在产地供应价的基础上加省的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制定销售价格。1992年,火柴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火柴产销价格放开后,零售价格虽有较大上升,但由于产销关系变化,到1998年,火柴规格单一,只生产40支装的,福州火柴零售价每包1.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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