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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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作价办法
分类号: F726
页数: 12
页码: 499-510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福建省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问题,包括其历史演变、影响因素以及调整措施等。
关键词: 百货 文化用品 作价办法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百货、文化用品多半是从省外调进,由于福建交通落后,没有铁路,进省工业品运输时间长、费用高,地区差价也大。民国25年(1936年),福州北忌肥皂零售价格每连0.09元(银元),在泰宁县为0.14元(银元),相差55.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交通运输条件改善,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进行了多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工业消费品地区差价安排比较宽松,是为了发挥私营批发商地区间贩运积极性。1951年,上海到福州、厦门等地布匹地区差率为22%。1952年底,紧缩到13%。这个时期城城之间除了实际运杂费外,只有2%的差率,城乡之间只有0.2%~0.5%,促使私商就地进货,来巩固国营的批发阵地,扭转“公退私进”的局面,但这样做不利于工业品下乡和对私改造。1954年,采取二次降低运杂费而不降低工业品价格的办法来扩大城城差价。1955年,为了排挤和代替大批发商,本着私商贩运无利、国营经营微利的原则,对百货、文化用品、化工原料三个部门经营的工业品,按照本省各地的交通条件、经济状况及商品类别,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的综合差率。在地段划分上,全省分为大中城城间,中小城城间和城乡间三个环节。根据各地与进货地距离远近,又分为离中等城市近的小城镇、离中等城市较远的小城镇和离中等城市远的小城镇三种情况。
  商品分类是根据对国计民生关系大小,国家掌握货源程度,国家资金的积累,消费者的负担,以及商品价格的大小在不同地段订出不同的综合差率。在大中城城间除实际运杂费外分为3%、4%和5%三种,在中小城城间除实际运杂费外分为0.5%、1%、1.5%、2%和2.5%五种。
  1956年,随着上海至温州海运通航和福安至温州公路通车,上海至闽东各地的运输费用降低了50%,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于1956年6月调整闽东地区工业品价格,一般下调2%~8%,尤其运杂费占比重大的商品,降低幅度也大,如福安的上海北忌肥皂下降12.88%、耀华玻璃下降23.8%。
  1957年鹰厦铁路全线通车,商品的运输费用降低了30%~50%。1957年4、5月,对全省(除闽东地区外)工业品销售价格作全面调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和龙岩6个地区统计,价格平均下降4.4%,上海至福州12种百货、文化用品统计,地区差率缩小0.42%~23.77%。1957年福州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变动情况。
  1963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要求,结合本省情况对一般工业品(包括布匹、百货、针织品、文教用品、日用五金、化工、电料等)城乡差价除加运输费用外,一般在10公里以内不加综合差率;25公里以内加0.5%,25公里以上加1%;对距离较近和单价较低的商品,可以与县城同价,有些地区城乡距离比较远,已保持较大的综合差率可不变。凡城乡综合差率已达到0.5%~1.0%的地区一律不作调整,超过的暂不动,没有城乡差价或小于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据匡算,恢复城乡差价使农村工业品价格平均提高1%左右,影响全省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上升0.5%。
  1958年外福铁路通车到福州,1959年相继取消了鹰厦、外福两条铁路新线附加费50%。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增加,不少地区货运由汽车改火车,肩挑改汽车,部分地区商品流向改变。到1964年,运杂费平均降低23%~38%。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于1964年1月调低了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石油等6类工业品地区差价,平均降低幅度2.75%。此次调整地区差价大中城城综合差率安排在2%~4%,中小城城综合差率安排在0.5%~2%,城乡差价分别按进货地加运杂费和0.5%~1%的综合差率。
  1965年,商业系统通过审价发现,从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存在许多不合理现象,主要是运杂费计算偏大,零担汽车运价吨公里已从0.26元降至0.22元、装卸费从每吨2.40元降为1.60元,商品包装费也有所下降,但在物价计算时未作相应改变;综合差率不是按不同商品安排,而是按地区安排,形成递远递增,越是边远地区价格越高,造成与毗邻省际地区价格不衔接。广东饶平货源由漳州站供应,商品经诏安运饶平,据24种商品统计,诏安零售价格比饶平低的只5种,6种持平,13种反而高于饶平0.3%~9.5%。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商业厅于1965年12月调整了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价格水平安排:运杂费用及计费重量按落实后实际费用计算(上海至赛岐不变);综合差率产地到各二级站大中城城不分地区一律以商品划分为三类,一类商品为单位价值较高或集团需要的商品,生产资料以及本省基本能满足、省外调进只是调剂花色品种规格的商品,安排2%;二类商品为计划商品及关系人民生活较密切的主要商品,安排2.5%;其余为三类,安排3%。中小城城间除铁路沿线的县(如漳平、沙县)及靠二级站很近的县和地区(如福安、螺州、石码、青阳)不加综合差率外,不分商品分别地区远近加0.5%,0.8%和1%,县以下城乡差价只加运杂费,不加综合差率。见表2-11-7、表2-11-8。非上海产品加减固定差率,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按上海产品直达计算;南昌、上饶、温州、金华、汕头、梅县减1%;除上述以外加1%。
  1966年,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福建省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调整方案,于9月1日调整全省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这次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主要是解决大三线地区工业品价格偏高和大部分农村工业品价格偏高的不合理问题。地区差价计算原则只加费用,不加利润,采取“雪里送点炭、锦上不添花”,对进省产品第一道流通环节的综合差率超过4%的,一律降到4%,低于4%的维持现状。第二、三道环节取消综合差率,调整前进省的产品百货、文化用品第一道(二级站)综合差平均4.02%,第二道(三级店)平均1.71%,第三道(城乡)平均0.5%,三道合计5.72%;省内产品三道合计1.61%。为解决三线和边远地区价格递远递增问题,省外产品第一道综合差率超过4%的,一律降到4%,不足4%的维持现状,二、三道环节一律取消综合差率,各道只加运杂费。将第一道环节(二级站)牌牌差率合并为四个片,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五个站划为一片,以福州6.32%为标准;三明、南平、永安三个站为一片,以南平5.82%为标准;赛岐站4.92%,邵武站5.42%各为一片。第二道环节(三级店)按运杂费不同划为0.4%、0.7%、1%三个片作为站至县城的地区差价。省内产品第一道环节综合差率基本维持现状,仍以产地直达计算加综合差率和运杂费计价将福州产品划分为0.5%~2.5%五个片。
  对地区差价额较大的边远地区,实行最高限率(即最高限价)办法。省外至县城最高限率为7.4%,省内产品至县城平均最高限率为2.5%,超过部分采取以近补远的办法,由商业内部调剂解决。城乡差价除全国、全省、全区、全县一个价的商品外,采取划片定价的方法,一个县范围内最多划4片。为保护边远地区人民的利益,实行最高限率的办法,一个片城乡差价原则上不超过1%,超过1%不到2%的由基层在批零差率中去补偿,超过2%的地区,统一由国营三级批发商店补偿。“文化大革命”期间,为扭转工业品递远递增、农产品递远递减问题,全省有闽清、东山、德化、龙海、同安、平潭和永泰等县同一产品实行全县一个价,取消城乡差价。对学生所需的文化用品如作业本、铱金笔、铅笔、毛笔、橡皮块、三角板、圆规、墨、墨水、砚台、文具盒、削笔刀等23种全省一律取消城乡差价。地区差价过小或没有地区差价、使工业品很难流入农村和边远地区,影响群众生产和生活。1982年6月,放开小商品价格,除省点名列为省管商品外,其余商品地区差价均下放企业自行定价。
  从1966年,调整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到1984年。其间由于铁路、水运运价和装卸搬运费提高,造成地区差价偏紧,不利于商品流通。又因为凡是省管商品的地区差价都由省安排,统得过多,管得过死。198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商业厅结合地区差价体制改革,对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作了调整,改为分级管理。即省外产品省只管二级站所在地市场价格,省内产品只管产地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省外产品中小城市地区差价,以及省内产品销地市场价格,由省制定最高限度的综合差率;运杂费和各县、市具体综合差率的安排,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根据合理经济流向共同审定。省管商品的地区差价安排:省外运费分二片计算,第一片以上海为代表(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湖南等省),按火车整车30%,零担70%计算,第二片以天津为代表(除上述6省、市以外的省、市),按火车整车10%,零担90%计算,赛岐站按海运零担计算。杂费、省外产品至各二级店的市内搬运费统一按每吨15元。综合差率,省外产品综合差率为3.5%,中小城市综合差率二级站至县、市分片安排,最高不突破1.5%,邻近二级站的县、市少加或不加。省内产品,产地至销地的综合差率凡在经济区范围内的销地安排1.5%,经济区以外的不得突破2%。
  地区差率计算公式:产地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综合差费率。
  地区差率=销地批发价-起算地批发价 起算地批发价
  此后6年,地区差价没有什么变动。这一时期国家相继提高铁路、水运、公路运价装卸搬运费和贷款利息,商品流通费增加。据省商业厅1989年底调查测算,全省商业批发环节中,百货、文化用品系统亏损2.99%。1990年10月,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对省管地区差率作适当调整。
  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率分两片安排,一片以上海为代表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一片以天津为代表包括除上述5省1市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省外产品二级站至县的综合差率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局安排,但最多不超过2.5%;省内产品,产地至销地的综合差率在经济区范围内安排在2.5%以内,经济区以外的销地最高不超过3%。1992年,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经营商品的地区差价,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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