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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百货、文化用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31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百货、文化用品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57
页码:
499-555
摘要:
本文讨论了百货、文化用品的价格管理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的差异。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类商品的价格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而在市场经济时期,这些商品的价格被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
关键词:
百货
文化用品
价格
内容
百货、文化用品的品种、规格数以万计,所以其作价方法不同于其他商品。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较长时期实行“统购包销”政策,进行计划调拨和分配,中转环节较多。因而,地区差率和经营、管理费率占零售价格的比重较大,成为百货、文化用品价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在价格管理上,要严格限制。
由于日用百货和主要文化用品是城乡人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国家对其价格管理,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管得较严、较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对日用百货和文化用品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必须尽快解除计划管理的束缚,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品种更新换代。国务院分别于1983~1984年先后将这类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只对少数涉及资源保护的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
第一节 作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百货、文化用品多半是从省外调进,由于福建交通落后,没有铁路,进省工业品运输时间长、费用高,地区差价也大。民国25年(1936年),福州北忌肥皂零售价格每连0.09元(银元),在泰宁县为0.14元(银元),相差55.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交通运输条件改善,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进行了多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工业消费品地区差价安排比较宽松,是为了发挥私营批发商地区间贩运积极性。1951年,上海到福州、厦门等地布匹地区差率为22%。1952年底,紧缩到13%。这个时期城城之间除了实际运杂费外,只有2%的差率,城乡之间只有0.2%~0.5%,促使私商就地进货,来巩固国营的批发阵地,扭转“公退私进”的局面,但这样做不利于工业品下乡和对私改造。1954年,采取二次降低运杂费而不降低工业品价格的办法来扩大城城差价。1955年,为了排挤和代替大批发商,本着私商贩运无利、国营经营微利的原则,对百货、文化用品、化工原料三个部门经营的工业品,按照本省各地的交通条件、经济状况及商品类别,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的综合差率。在地段划分上,全省分为大中城城间,中小城城间和城乡间三个环节。根据各地与进货地距离远近,又分为离中等城市近的小城镇、离中等城市较远的小城镇和离中等城市远的小城镇三种情况。
商品分类是根据对国计民生关系大小,国家掌握货源程度,国家资金的积累,消费者的负担,以及商品价格的大小在不同地段订出不同的综合差率。在大中城城间除实际运杂费外分为3%、4%和5%三种,在中小城城间除实际运杂费外分为0.5%、1%、1.5%、2%和2.5%五种。
1956年,随着上海至温州海运通航和福安至温州公路通车,上海至闽东各地的运输费用降低了50%,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于1956年6月调整闽东地区工业品价格,一般下调2%~8%,尤其运杂费占比重大的商品,降低幅度也大,如福安的上海北忌肥皂下降12.88%、耀华玻璃下降23.8%。
1957年鹰厦铁路全线通车,商品的运输费用降低了30%~50%。1957年4、5月,对全省(除闽东地区外)工业品销售价格作全面调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和龙岩6个地区统计,价格平均下降4.4%,上海至福州12种百货、文化用品统计,地区差率缩小0.42%~23.77%。1957年福州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变动情况。
1963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要求,结合本省情况对一般工业品(包括布匹、百货、针织品、文教用品、日用五金、化工、电料等)城乡差价除加运输费用外,一般在10公里以内不加综合差率;25公里以内加0.5%,25公里以上加1%;对距离较近和单价较低的商品,可以与县城同价,有些地区城乡距离比较远,已保持较大的综合差率可不变。凡城乡综合差率已达到0.5%~1.0%的地区一律不作调整,超过的暂不动,没有城乡差价或小于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据匡算,恢复城乡差价使农村工业品价格平均提高1%左右,影响全省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上升0.5%。
1958年外福铁路通车到福州,1959年相继取消了鹰厦、外福两条铁路新线附加费50%。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增加,不少地区货运由汽车改火车,肩挑改汽车,部分地区商品流向改变。到1964年,运杂费平均降低23%~38%。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于1964年1月调低了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石油等6类工业品地区差价,平均降低幅度2.75%。此次调整地区差价大中城城综合差率安排在2%~4%,中小城城综合差率安排在0.5%~2%,城乡差价分别按进货地加运杂费和0.5%~1%的综合差率。
1965年,商业系统通过审价发现,从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存在许多不合理现象,主要是运杂费计算偏大,零担汽车运价吨公里已从0.26元降至0.22元、装卸费从每吨2.40元降为1.60元,商品包装费也有所下降,但在物价计算时未作相应改变;综合差率不是按不同商品安排,而是按地区安排,形成递远递增,越是边远地区价格越高,造成与毗邻省际地区价格不衔接。广东饶平货源由漳州站供应,商品经诏安运饶平,据24种商品统计,诏安零售价格比饶平低的只5种,6种持平,13种反而高于饶平0.3%~9.5%。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商业厅于1965年12月调整了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价格水平安排:运杂费用及计费重量按落实后实际费用计算(上海至赛岐不变);综合差率产地到各二级站大中城城不分地区一律以商品划分为三类,一类商品为单位价值较高或集团需要的商品,生产资料以及本省基本能满足、省外调进只是调剂花色品种规格的商品,安排2%;二类商品为计划商品及关系人民生活较密切的主要商品,安排2.5%;其余为三类,安排3%。中小城城间除铁路沿线的县(如漳平、沙县)及靠二级站很近的县和地区(如福安、螺州、石码、青阳)不加综合差率外,不分商品分别地区远近加0.5%,0.8%和1%,县以下城乡差价只加运杂费,不加综合差率。见表2-11-7、表2-11-8。非上海产品加减固定差率,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按上海产品直达计算;南昌、上饶、温州、金华、汕头、梅县减1%;除上述以外加1%。
1966年,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福建省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调整方案,于9月1日调整全省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这次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主要是解决大三线地区工业品价格偏高和大部分农村工业品价格偏高的不合理问题。地区差价计算原则只加费用,不加利润,采取“雪里送点炭、锦上不添花”,对进省产品第一道流通环节的综合差率超过4%的,一律降到4%,低于4%的维持现状。第二、三道环节取消综合差率,调整前进省的产品百货、文化用品第一道(二级站)综合差平均4.02%,第二道(三级店)平均1.71%,第三道(城乡)平均0.5%,三道合计5.72%;省内产品三道合计1.61%。为解决三线和边远地区价格递远递增问题,省外产品第一道综合差率超过4%的,一律降到4%,不足4%的维持现状,二、三道环节一律取消综合差率,各道只加运杂费。将第一道环节(二级站)牌牌差率合并为四个片,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五个站划为一片,以福州6.32%为标准;三明、南平、永安三个站为一片,以南平5.82%为标准;赛岐站4.92%,邵武站5.42%各为一片。第二道环节(三级店)按运杂费不同划为0.4%、0.7%、1%三个片作为站至县城的地区差价。省内产品第一道环节综合差率基本维持现状,仍以产地直达计算加综合差率和运杂费计价将福州产品划分为0.5%~2.5%五个片。
对地区差价额较大的边远地区,实行最高限率(即最高限价)办法。省外至县城最高限率为7.4%,省内产品至县城平均最高限率为2.5%,超过部分采取以近补远的办法,由商业内部调剂解决。城乡差价除全国、全省、全区、全县一个价的商品外,采取划片定价的方法,一个县范围内最多划4片。为保护边远地区人民的利益,实行最高限率的办法,一个片城乡差价原则上不超过1%,超过1%不到2%的由基层在批零差率中去补偿,超过2%的地区,统一由国营三级批发商店补偿。“文化大革命”期间,为扭转工业品递远递增、农产品递远递减问题,全省有闽清、东山、德化、龙海、同安、平潭和永泰等县同一产品实行全县一个价,取消城乡差价。对学生所需的文化用品如作业本、铱金笔、铅笔、毛笔、橡皮块、三角板、圆规、墨、墨水、砚台、文具盒、削笔刀等23种全省一律取消城乡差价。地区差价过小或没有地区差价、使工业品很难流入农村和边远地区,影响群众生产和生活。1982年6月,放开小商品价格,除省点名列为省管商品外,其余商品地区差价均下放企业自行定价。
从1966年,调整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到1984年。其间由于铁路、水运运价和装卸搬运费提高,造成地区差价偏紧,不利于商品流通。又因为凡是省管商品的地区差价都由省安排,统得过多,管得过死。198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商业厅结合地区差价体制改革,对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作了调整,改为分级管理。即省外产品省只管二级站所在地市场价格,省内产品只管产地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省外产品中小城市地区差价,以及省内产品销地市场价格,由省制定最高限度的综合差率;运杂费和各县、市具体综合差率的安排,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根据合理经济流向共同审定。省管商品的地区差价安排:省外运费分二片计算,第一片以上海为代表(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湖南等省),按火车整车30%,零担70%计算,第二片以天津为代表(除上述6省、市以外的省、市),按火车整车10%,零担90%计算,赛岐站按海运零担计算。杂费、省外产品至各二级店的市内搬运费统一按每吨15元。综合差率,省外产品综合差率为3.5%,中小城市综合差率二级站至县、市分片安排,最高不突破1.5%,邻近二级站的县、市少加或不加。省内产品,产地至销地的综合差率凡在经济区范围内的销地安排1.5%,经济区以外的不得突破2%。
地区差率计算公式:产地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综合差费率。
地区差率=销地批发价-起算地批发价 起算地批发价
此后6年,地区差价没有什么变动。这一时期国家相继提高铁路、水运、公路运价装卸搬运费和贷款利息,商品流通费增加。据省商业厅1989年底调查测算,全省商业批发环节中,百货、文化用品系统亏损2.99%。1990年10月,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对省管地区差率作适当调整。
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率分两片安排,一片以上海为代表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一片以天津为代表包括除上述5省1市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省外产品二级站至县的综合差率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局安排,但最多不超过2.5%;省内产品,产地至销地的综合差率在经济区范围内安排在2.5%以内,经济区以外的销地最高不超过3%。1992年,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经营商品的地区差价,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节 肥皂价格
肥皂是传统洗涤用品。民国19~25年(1930~1936年),全省城乡市场肥皂零售价格变动不大,而且略有下降。北忌肥皂福州民国19年每连零售价0.12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0.09元,泰宁民国19年每连0.149元,民国25年0.14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肥皂价格比较平稳,略呈下降。福州市场北忌肥皂每连1950年0.39元,1955年0.34元。
1963年,为鼓励消费者多用洗衣粉,少用肥皂,节约油脂,国家决定提高洗衣皂的零售价格。福建牌肥皂每连零售价从0.37元调为0.60元,提高62%,劳动牌每连零售价从0.28元调为0.42元,调高50%。1965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调低厦门生产的厦门牌、五四牌、劳动牌、牛羊牌四种肥皂产销价格。
由于原材料及技术原因,厦门生产肥皂的质量比福州差,在销价安排上厦门生产的肥皂在同一市场同等规格要比福州生产的低4分钱。
1966年5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通知,调整省产肥皂的产销价格。此次调价主要是1963年提高50%以后,对节约油脂、打开洗衣粉的销路起了积极作用,但肥皂是群众日用必需品之一,价格不宜过高。本省调价原则,原价接近或低于华东平均水平,基本不动,高于华东水平适当降低。
1984年10月,因厦门生产的肥皂质量提高,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同质同价的原则,同意厦门产劳动牌肥皂与健康牌肥皂实行产销统一价:即出厂价每吨从951.35元调整为972.97元;批发价每吨从1023.57元调为1081.08元,零售价每连从0.36元调为0.38元。1988年3月由于洗衣皂主要原料油脂、松香、烧碱等价格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影响洗衣皂生产成本上升。为扶植省内肥皂工业生产,满足市场需要,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产洗衣皂作价格适当调整。恢复1985年以前生产二级皂健康、劳动、武夷三个牌号(重300克、含脂肪酸47%),每吨出厂价统一调整为1543元,产地批发价调为1696元,产地零售价每连调为0.58元。三级皂的雪峰、杏花、劳动(重300克、含脂肪酸42%)三个牌号每吨出厂价统一调为1437元,产地批发价调为1579元,零售价每连统一调为0.54元。同年7月,油脂再次较大幅度提价,影响洗衣皂成本提高,省物价委员会参考省外价格,对省产洗衣皂作相应调整:三级洗衣皂即雪峰、杏花、芳香三个牌号每吨出厂价由1437元调为1729元,产地批发价每吨由1579元调为1900元,零售价每连由0.54元调为0.65元。为鼓励企业恢复生产二级洗衣皂,二级洗衣皂与三级洗衣皂的等级差价由原来每连0.04元扩大到0.09元;即健康、劳动、武夷三个牌号二级洗衣皂每吨出厂价由1543元调为1966元;产地批发价由1696元调为2161元;产地零售价由每连0.58元调为0.74元。1992年,肥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
1998年,福建牌(53%)肥皂出厂价每箱为78.00元,零售价每连1.40元;雪峰牌 (42%)肥皂出厂价每箱为52.00元,零售价每连1.00元。
第三节 火柴价格
火柴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火柴价格一直由国家和省管理。民国时期,火柴多来自国外,也叫“洋火”。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市场火柴零售价呈波浪式上升,但幅度不很大。
1950~1955年,根据福州市、龙溪石码、仙游城关、福安穆阳、泰宁城关、永定坎市等6个市场统计,火柴零售价格呈下降趋势。以1955年和1950年比较,福州下降25%,龙溪石码下降40%,仙游下降42.3%,泰宁下降23%,永定坎市下降39.3%;福安穆阳1955年和1951年比较下降15%。
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长汀火柴厂成本降低情况,将原先由长汀火柴厂自定的临时价格改按与漳州、厦门同价,正式核定每件出厂价15.50元,批发价每件17.50元,零售价全省统一为每包0.20元。1964年,经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意,把福州、厦门、长汀、南平四个厂的甲级安全火柴出厂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件13.00元,批发价每件15.00元,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包仍为0.20元。1979年,由于前几年木材提价和供应渠道改变影响到火柴成本提高,在市场零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工商之间的利润分配。甲级安全火柴100支装每件出厂价从13元调到15元,批发价从15元调整为17元,零售价每包0.20元不动。40支装甲级安全火柴,每件出厂价从6.50元调为7.50元,批发价从7.50元调为8.50元,零售价每包0.10元不动。1985年,木材价格放开搞议购议销,木材价格上浮幅度较大,直接影响火柴成本。1985年3月,对火柴厂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甲级安全火柴100支装每件出厂价从15元调为21.50元,批发价从17元调为24.40元,零售价每包从0.20元调为0.30元,仍实行全省统一价。
1988年3月,为了适应木材价格放开后成本变化,保障市场需要,将火柴价格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火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不久,市场价格比较混乱。为了整顿市场物价秩序,1988年,又决定将省产火柴实行最高限价,全省市场零售价的最高限价定为每包0.70元(1小盒7分),下浮不限。同时,相应协调出厂价和批发价,产地批发价定为每件58元,出厂价每件定为51元,自11月5日起公布实行。1989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火柴价格管理的通知,重申地产火柴不分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一律实行统一的最高限价。从省外调进的火柴,在产地供应价的基础上加省的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制定销售价格。1992年,火柴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火柴产销价格放开后,零售价格虽有较大上升,但由于产销关系变化,到1998年,火柴规格单一,只生产40支装的,福州火柴零售价每包1.00元。
第四节 胶鞋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胶鞋价格稳中有降。民国25年和民国19年比较,福州双钱大圆口套鞋每双由1.150元(银元,下同)降到0.858元,降幅25.4%;龙溪石码回力元大力士鞋由0.973元降到0.919元,降幅5.5%;仙游元大力士鞋由1.549元降到0.935元,降幅39.6%;福安穆阳元大力士鞋由0.800元降到0.630元,降幅21.3%;泰宁双钱元大力士鞋由1.200元降到1.165元,降幅2.7%;永定坎市回力元大力士鞋由1.295元降到0.630元,降幅达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从本省6个城乡市场看,胶鞋零售价有升有降,升降幅度都不太大。
1957年,核定厦门产大长球鞋和大力士鞋的厂销价格。1960年和1962年,两次调低其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不动。
1964年10月,调整福州生产的元宝雨鞋。根据工厂成本降低情况,与上海产品比质比价,并适当扩大商业进销差价。中人和大人的雨鞋按上海坚固牌同价,商业进销差由8%扩大为12%。
1964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厦门产长球鞋价格。厦门生产胶鞋产品之间比价和规格差价不尽合理,长球鞋相当于力士鞋1.77双,39码长球鞋比33码和28码的力士鞋分别高35%和88%,而上海只高28%和61%。根据工厂生产成本,并参照外省产品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1965年2月,根据商业部关于统一胶鞋尺码差价和批零差价的通知,对厦门产的胶鞋除大人40码、中人34码标准品和小人胶鞋价格不动外,其余尺码一律按商业部的统一规定调整,批零差率统一为14%。
1965年11月,针对厦门产的胶鞋品种间比价不尽合理状况进行调整。长球鞋比力士鞋、解放鞋同规格的价格要高出68%和27%,不利于生产销售。长球鞋、解放鞋、网球鞋、力士鞋相应作了调整。规格差价一律按标准品价格±30%,批零差率统一按14%。
1965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调低福州生产的元宝雨鞋产销价格。
1966年3月,调整厦门产的力士鞋和中网球鞋价格,在批零价格基本不动的基础上, 扩大商业进销差价,由8%扩大为12%。
1967年1月,调整福州产的元宝雨鞋价格。福州元宝雨鞋生产初期是按照上海产品定价,但按产品质量比较显得质、价不相符,故作适当调整。
1983年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化工部、商业部关于调低解放鞋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对厦门产解放鞋厂销价格作了调整。
1983年7月,为提高厦门生产的田径鞋、网球鞋竞争能力,对其产销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1985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对解放鞋实行浮动价,允许上浮8%。厦门大人40码解放鞋每双最高零售价为4.08元,中人34码为3.26元,小人28码为2.57元。1986年11月,根据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省物价委员会规定解放鞋上浮幅度8%可改为在10%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198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将解放鞋价格管理权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1998年,胶鞋价格上扬,如40码解放鞋出厂价格9.26元,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为10.00元、12.80元;40码网球鞋出厂价格8.50元,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为9.00元和10.00元。
第五节 搪瓷制品价格
福建搪瓷工业始于1956年,此前搪瓷制品长期依靠省外调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搪瓷制品(面盆、口杯)价格稳中有降。如福州市场出售上海产34号冰花面盆,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银元,下同)0.38元,民国25年为0.34元;永定坎市34号单奶面盆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0.75元,民国25年为0.66元;搪瓷口杯福州市场出售上海产9号普通口杯民国19年每只0.14元,民国25年0.12元;仙游9号西花口杯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0.395元,民国25年为0.3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1955年,搪瓷制品价格没有大变动。省内城乡市场搪瓷面盆和口杯的零售价格。
福州市生产的搪瓷制品自1958年生产定价到1964年价格一直没有变动。随着搪瓷产品成本降低和市场供求变化,省内搪瓷生产增长很快,由地产、地销,发展到需要外调,原来安排的价格就显得偏高,商业进销偏紧不利推销。因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64年5月28日调低福州产搪瓷面盆和口杯价格。以普通铁皮生产的面盆、口杯,产地市场零售价格调整与上海价格平衡。34号德胜奶花面盆(二等品)由原来每个3.24元降为3.21元,口杯(二等奶花)9厘米和10厘米每个1.03元和1.10元分别降为1.02元和1.09元;进批差率由5.9%调为10%,批零差率由16%调为15%。以厚铁皮生产的面盆、口杯生产成本较高, 产地市场零售价按普通铁皮的同一规格、等级、花色品种高10%来安排。同年11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批转轻工部、商业部《关于调整搪瓷制品品种质量差价的报告》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生产的搪瓷制品进行调整。标准品价格:34号标准全白面盆(一等品)的价格基本上和省外持平,出厂价每个由2.21元调为2.03元,产地批发价每个由2.46元调为2.25元,产地零售价每个由2.68元调为2.59元;9号机制全白口杯(一等品)出厂价每个由0.73元调为0.64元,产地批发价由0.81元调为0.72元,产地零售价由0.93元调为0.83元。
1965年8月,根据第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统一规定大众搪瓷制品价格的通知,制定本省大众搪瓷制品的价格。大众搪瓷制品考虑农村购买力水平和新老产品比价,34号标准大众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1.60元,批发价1.78元,零售价2.05元;9号机制大众全白口杯每个出厂价0.52元,批发价0.59元零售价0.68元。搪瓷制品由于铁皮供应规格已逐渐正常,决定取消厚薄铁皮差价率。1966年12月,调整搪瓷制品质量差价。调整搪瓷质量差价主要是合理安排甲、乙型搪瓷制品的销售价格,乙型(即大众产品)价格水平基本不动,甲型价格适当调低。福州生产甲型34号标准全白面盆(标准品)出厂由每个2.03元调为1.87元,批发价由2.25元调为2.08元,零售价由2.59元调为2.40元;9厘米机制白口杯出厂价由每个0.64元调为0.58元,批发价由0.72元调为0.64元,零售价由0.83元调为0.74元。省外调入的搪瓷制品凡省内能大量生产且品种齐全的,都要和福州产品比质比价,按质论价。上海、大连产品比福州产品高4%,北京、天津、哈尔滨、杭州、西安产品高2%,广州、武汉、重庆及其他产地与福州产品同价。省夕卜各产地乙型面盆,口杯、盖、杯、汤盆一律与福州产品同价。同年8月,根据第一轻工业部调整搪瓷制品出厂价的通知,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调整福州搪瓷厂生产的甲型34号标准全白面盆出厂价,由每个2.03元降为1.87元,甲型9厘米机制白口杯出厂价每个由0.64元降为0.58元。1979年8月,省计划委员会调整3个搪瓷杂件的出厂价。由于1966年3个产品厂销价格没有同时调整,造成商业经营亏损,适当调低出厂价。20号标准全白大众汤盆每个出厂价从0.52元调为0.50元;20号菜盘出厂价从0.42元调为0.39元;20号全白饭碟每个出厂价从0.50元调为0.47元。这3个品种其他规格按部定各种差率相应调整。198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搪瓷杂件价格。1966年,商业部通知,降低搪瓷制品销售价格。当时福州生产的搪瓷杂件产品质次价高,产品积压,为了扩大销售,零售价比全国水平多调低3%~4%,出厂价没有相应调整,造成商品经营长期亏损。十几年来,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厂销价低于全国水平。为解决商业合理经营费用,经省政府同意,适当调高7种杂件价格。对工业有利,商业亏损,由工业让利,零售价不动。
1985年7月,为贯彻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①取消现行两套价格,面盆、口杯按轻工业部新质量、新标准执行,合并为一套价格。省只管面盆、口杯两大类中准价和浮动价幅度。搪瓷杂件价格,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和工商部门研究确定;②面盆以36厘米得胜全白为标准品每个出厂价2.02元,产地批发价2.24元,产地零售价2.58元。口杯以10厘米人民全白为标准品,每个出厂价0.65元,产地批发价0.73元,产地零售价0.84元。上述面盆、口杯为标准品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③等级差价仍按原规定,即一级品100%,二级92%,等外品75%。
1988年5月,由于进口黑铁皮价格上涨幅度大,影响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加厚铁皮生产的搪瓷面盆、口杯,在中准厂销价格的基础上,细花与普花产品差价扩大为20%。1988年8月,由于生产用主要原材料黑铁皮进口数量减少,需靠计划外材料补充,产品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在核实产品成本,参考毗邻省同类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对省产搪瓷面盆、口杯的厂销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允许在不超过10%幅度内向上浮动,具体由工商部门协商决定。
1991年3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将搪瓷面盆、口杯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国家指导价改为企业定价,实行市场调节。1957~1985年,福建省搪瓷制品销售价格。1985~1988年的搪瓷制品销售价格。
搪瓷面盆、口杯价格放开后,厂销价格有很大变化,出厂和零售之间差价扩大。1998年36厘米德胜全白面盆厂零差率由1988年140%扩大到210%,9厘米全白口杯由142%扩大到220%,36厘米德胜彩花面盆厂零差率达237%,10厘米彩花盖杯达267%。
第六节 日用瓷价格
福建是中国著名瓷器产区之一。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市场的日用瓷价格比较平稳。民国25年(1936年)同民国19年(1930年)比较,福州瓷碗价格升0.6%,盘下降4.3%;泰宁和永定坎市持平,龙溪石码升20%,福安穆阳降20%,仙游降29.5%;德化碗降44.9%,汤匙降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对日用陶瓷价格管理,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1950~1955年),7个市场零售价,除永定坎市1955年和1950年持平外,泰宁下降50%,福州上升33.3%,龙溪石码升81%,仙游升10.77%,福安穆阳升28%,德化碗升11%、汤匙升18.2%。
1956年日用瓷统一由各级供销社包销。从1957年开始,对德化、闽清、宁德、连城、厦门5个县、市生产的日用瓷价格,逐步收归省工商主管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是,先由产地工商协商,并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轻工厅和省供销社审定;对调价幅度大,影响面广的日用瓷应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其他县、市生产的日用瓷价格,应参照省定德化县细瓷和闽清粗瓷价格水平由产地工商双方协商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1957~1959年,本省日用瓷价格没有大的变动。如福州市场销售闽清产梅汉大碗乙等,每副零售价1957年为0.84元,1958~1959年均为0.91元;闽清产7英寸彩碟每副零售价1957~1958年均为1.21元,1959年为1.33元。
1961年,日用瓷因受原材料、燃料及运输、包装费用的影响,不少地区出厂价低于生产成本,省财贸办公室于2月提出日用瓷调价意见:出厂价在合理成本基础上,加工厂利润5%~10%;零售价格在出厂价调高后,经营部门缩小购销差价,能保本微利的,不动零售价格;亏损过大的,可适当调整,但零售价调整金额应低于出厂价调整的金额。主要品种调整情况:饭碗出厂价(中号每个,下同)由0.10元调为0.125元,调高25%;零售价由0.12元调为0.14元,调高18%(产区,下同)。炖罐出厂价由0.27元调为0.35元调高30%;零售价由0.35元调为0.41元,调高19%。汤匙出厂价由0.032元调为0.037元,调高15%;零售价0.04元不动。
各产地执行省财贸办公室调价方案时,实际调整幅度高达1倍左右。因此,随着国民经济好转,1963年生产恢复正常,日用瓷显得价格偏高,因此瓷器大量积压。基于上述原因,本省连续于1963年、1965~1966年中三次降低日用瓷器的出厂价。其中,1963年9月平均降低13%。1964年,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调整德化地区大桶杯等内销瓷器出厂价。德化瓷器厂小杯类与其他品种比价偏低,4.5英寸光汉汤碗与省外其他产地价格对比也偏低,而德新杯、茶中杯、碟类又偏高,应作相应调整。大桶杯、小桶杯、矮杯提高25%;三号直杯、四号直杯提高15%;小汉令杯、汉酒杯提高20%;4.5英寸光汉汤碗提高6%;5.6英寸光碟、5~7英寸光圆边平盘、折边平盘降低10%;8~9英寸圆边平盘、折边平盘降低5%;德新杯降低8%;茶中杯仍按1963年9月定价执行。手工业社办厂生产上述品种应和国营瓷厂同质同价,达不到部颁标准的按质论价。
1964年9月,省轻工厅、省外贸局调整部分出口瓷的出厂价格。调价主要根据是:省内出口瓷的出厂价格比邻省有高有低;杯类、碟类、杯类合具的出厂价偏低,工厂亏损;出口瓷的品种比价不合理。
1965年3月,调低宁德瓷厂产品产销价格。20件装手拉土碗调低10%,20件装机车碗、三大碗调低10%,机压汉品价格调低7%。
1965年7月,省轻工厅、省供销社,对部分产品因品种质量差、花色陈旧、规格不统一、等级混杂、品种不够对路与省外产品比价不够合理的调整部分瓷品出厂价格:
(1)降低的产品和降价幅度:6~9英寸折边汤盆降20%,5~6英寸光碟降20%,茶中杯降20%,德新杯降5%,4.5英寸汉汤碗降4%,2号石榴杯降15%、饭闭降10%。所有省管地区各种产品价格均以德化地区为标准同质同价按质论价。
(2)白瓷与金彩比价。以白瓷价格为基础、彩一类为白瓷115%,彩二类为122%,彩三类为130%;金一类为白瓷的125%、金二类为132%、金三类为140%。
(3)等级品比价。细瓷:①小杯类及汤匙类(包括大桶、三、四号直杯、汉令、汉酒、石榴杯、矮杯、朱杯等)一等品100%、二等品90%、二等品75%、四等品60%、次品35%。②其余产品:一等品100%、二等品90%、三等品75%、四等品55%、次品30%。粗瓷:一等品100%、二等品90%、三等品70%、次品由工商协议定价。出厂价调整后,批发价和零售价相应调整。城乡差价除运杂费其外,再加0.5%~1.0%地区综合差率。
1966年初,内销细瓷价格仍比1957年高40%左右,为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于3月调低德化地区内销瓷价格。碗类(包括4英寸、4.5英寸、5英寸、5.8英寸)降低20%;汤匙(包括加大匙、加二匙)降低10%;;代耳个人杯降低10%;一号碗杯、二号碗杯、2.2英寸单耳杯、毛杯、三号耳杯降低25%;异风杯降低30%;半合呼、二合呼、三合呼,小米呼,民主呼,酱醋呼,玉昌呼,德新呼降低10%;盘类(包括4.5英寸、5英寸、6英寸碟)降低25%。出厂价调整后批发价与零售价相应调整。1966~1970年,本省日用瓷价格基本稳定。1971年,由于瓷土、燃料价格上涨,瓷厂为了减少亏损,自行提高部分瓷价格,如闽清县1971年将粗瓷价格提高11%,德化县1972年9月将粗瓷价格提高23%。基于上述情况,1976年2月省计划委员会决定调高的日用瓷价格:①日用粗瓷出厂价以1966年省定一级品价为基础,碗类调高10%,汤匙类调高20%,盘、杯、碟不作普遍调整,个别品种偏低可掌握10%左右。等级差价统一规定为一级品100%,二级品90%(原85%~90%)、三级品80%(原75%~80%);②细瓷价格。出口细瓷(一、二级及部分三级品)价格和粗瓷比已不低,原则上不作调整。内销细瓷价格(三级品以下)由于粗瓷价提高,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参照粗瓷提价幅度,即碗类提高10%,汤匙类提高20%;③日用瓷出厂价调整后商业市场供应价格按原定进销差、批零差相应调整。
省计划委员会通知后,由省轻工厅、省供销社分县、分品种核定并从1976年7月1日起执行。
1979年4月和12月,省轻工厅、省供销社调整省管部分粗瓷大中碗和细瓷小碗、壶、杯的出厂价其中粗瓷提高8%~20%,细瓷调低6%~14%。
1982年11月,调整省管瓷器价格,采取白瓷少提、金彩瓷多提,平均提高幅度20%。此外,对内销细瓷新品种,实行试销价格。以上价格一直执行到1984年8月。随后,日用瓷改为三类商品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
1984年,日用瓷价格放开后到1998年,其间,由于燃料和原辅材料价格提高,德化4.5英寸汉汤碗每百个出厂价120元、批发价160元,细瓷加大汤匙每百个出厂价7.5元、批发价120元,7英寸折边汤盆出厂价180元、批发价220元;闽清7英寸碗每百个出厂价123元、批发价135元、零售价155元,9英寸碗每百个出厂价250元、批发价275元、零售价316元。
第七节 机制纸价格
抗日战争爆发前,福建市场销售的机制纸主要从日本进口,这一时期市场价格变动不大。以福州市场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白报纸和有光纸为例,7年中呈微降趋势。日本挑标白报纸民国19年每令批发价5.518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每令5.00元,下降9.4%;日本三K白色有光纸民国19年每令批发价3.227元,民国25年每令2.845元,下降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福州市场机制纸价格相对比较稳定,新闻纸有光纸也呈下降走势。新闻纸1950年每令批发价25.49元,1955年为22.50元;有光纸1950年每令批发价16.90元,1955年12.92元。
本省生产的机制纸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1957年,国家核定部分机制纸价格,新闻纸卷筒51克/m2每吨出厂价970元,有光纸平板30克/m2一号每吨出厂价1040元,书写纸平板45克一号每吨出厂价1296元,双面胶板纸平板80克/m2一号长网每吨出厂价1450元,牛皮纸80克/m2一号每吨出厂价1170元。各纸品进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统一按商业部规定的10%和15%。1958年,根据当时宣传形势的需要,国家决定降低新闻纸的出厂价格,卷筒51克/m2新闻纸出厂价每吨由970元降为730元;平板51克/m2每吨由940元降为770元。1963年3月,经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意,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调整草类纤维为主机制薄纸、板纸和苇浆出厂价格。平板28克/m2二号打字纸出厂价每吨由1800元调为2000元,书写纸平板40克/m2三号出厂价由1500元调为1640元,凸版印刷纸平板双面52克/m2四号出厂价每吨由960元调为1200元。196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鉴于当时小型纸厂生产的有光纸大部分质次价高,且价格悬殊,建阳、闽侯、福清等纸厂每吨出厂价1500~2000元,厦门、龙岩、南平、宁德等纸厂每吨1200~1300元,根据中央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小型纸厂作价原则的精神,结合本省生产成本和市场销售情况,对小型纸厂生产的有光纸分别核定。凡成本在1000元以下的,应一律执行中央定价;成本在1000元以上执行中央定价有困难的,可以在中央统一定价高10%以内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核定;个别仍有困难,由当地定临时出厂价,但最高不超过中央统一定价20%。1964年12月,有光纸执行轻工业部新的质量标准,新的标准考虑到与单面胶版纸的比价关系,二号30克有光纸出厂价每吨下降100元,即由1400元降为1300元;销售价降低104元,即批发价每吨降为1452元。1965年3月,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书写纸价格和整顿纸制品价格。书写纸是广大群众学习文化的必需品,不少学生家长反映笔记本价格偏高,决定将书写纸出厂销价适当下调,三号45克/m2平板书写纸出厂价每吨由1640元降为1550元。1966年,为配合“文化大革命”,宣传毛泽东思想,全国物价委员会于1966年9月降低凸版纸、书写纸和有光纸三种纸张价格,四号52克/m2凸版纸每吨出厂价由1200元降为960元,三号60克/m2书写纸每吨1400元降为1100元,二号30克/m2有光纸由每吨1300元降为1100元,其他规格按上述降价额相应调整。
1973年,由于书写纸、有光纸价格偏低,部分企业生产亏损,不利于安排生产和供应市场。经轻工业部和商业部报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调整书写纸价格,三号60克书写纸出厂价格由每吨1100元调整为1200元,二号30克有光纸由每吨1150元调整为1250元,其他规格品相应调整;商业进销差率按10%,批零差率仍按15%。1978年12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提高部分纸张出厂价格的请示报告》和轻工业部、商业部调整五种纸张价格的通知,为了促进纸张生产的发展,对凸版纸、书写纸、有光纸、黄板纸、箱板纸价格进行调整;商业进销差按10%,批零差率15%。
1980年,福州生产的牛皮纸质量基本上达到部颁标准,比原省定企业标准有较大提高。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参考省外价格水平,省物价委员会于1980年8月调整牛皮纸产销价格,一号牛皮纸每吨出厂价从1080元调为1280元,条纹牛皮纸比单光牛皮纸每吨加50元,卷筒牛皮纸每吨减50元,商业进销差和批零差仍按10%和15%。1983年9月,国家物价局鉴于近几年木材和其他原辅材料多次提价,纸袋纸成本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普遍亏损,难以维持生产,同时国内生产仅能满足市场需求的50%,不足部分尚需进口。因此,决定适当调整纸袋纸价格,一号卷筒80克/m2纸袋纸每吨由1180元调为1400元,其他等级和克重的价格按同等差额调整。1985年1月,新闻纸、凸版纸、双面胶版纸因原材料、燃料、运费等提价,成本上升,企业生产困难,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新闻纸价格,凸版纸、双面胶版纸也按比价适当提高。新闻纸卷筒51克每吨出厂价由900元提高到1100元;凸版纸卷筒二号52克,长网生产的每吨出厂价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双面胶版印刷纸平板一号80克、90克、150克每吨出厂由1620元调为1800元。198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制定新闻纸和纸袋纸的临时价格,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精神,木材价格已全部放开,因此影响到新闻纸和纸袋纸成本大幅度提高,难以进行正常生产。按照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方新闻纸等纸张临时出厂价格》的精神,制定本省新闻纸、纸袋纸的临时价格。新闻纸51克卷筒每吨临时出厂价1400元;纸袋纸卷筒80克每吨临时出厂价1650元。新闻纸和纸袋纸的临时出厂价从1985年2月1日与木材价格放开时间同时执行。1985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产有光纸、牛皮纸纸张暂定产销临时价格。因受木材、竹子、芦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影响,工厂难以维持生产。为解决省内纸张供应,暂定临时出厂价格,有光纸平板30克一号每吨1600元;牛皮纸一号平板80克每吨1580元;打字纸平板28克一号每吨2200元;单面胶版纸平板60克一号每吨1630元;凸版纸二号平板52克长网每吨1700元。调整后厂销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凸版纸除外),不准上浮。1987年1月,由于造纸的主要原辅材料、能源价格上涨,当年起又停止国拨材供应,致使牛皮纸和纸袋纸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消化困难。1986年底以来,北方几省相继调整纸袋纸价格,为增强企业活力,平衡兄弟省价格水平,省物价委员会调整纸袋纸和牛皮纸价格。卷筒一号80克纸袋纸每吨由1650元调为1920元;平板一号80克牛皮纸每吨由1580元调为1870元。调后价为中准价,上浮控制在5%以内,下浮不限,由企业自行掌握。1987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和轻工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卷筒51克新闻纸出厂价格每吨由1400元调为1550元,为鼓励多生产49克的新闻纸,将49克与51克的差价由60元扩大为100元,平板每吨加50元;二号52克长网卷筒凸板纸每吨由1650元调为1850元,将平板与卷筒的差价每吨50元扩大为100元。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规定,新闻纸提价后,主要报刊的价格不能提高。凸版纸提价后,学生课本价格不动,由财政相应给予补贴。1987年,南方木材价格多次上涨,影响新闻纸成本大幅度上升,为保证新闻纸正常生产和报刊用纸的供应,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南方新闻纸加收木材涨价差价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每吨新闻纸收取木材涨价差价暂定200元,9月1扫开始执行。1989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南方新闻纸加收木材涨价差价的补充通知》追补本省自1988年6月1日起加收新闻纸的木材涨价差价和自1989年1月1日起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遂核定调供省外计划内二号51克新闻纸原出厂价2050元(包括出厂价1550元和木材涨价差价每吨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加收木材涨价差价600元,计划内分配省内报刊用每吨加收木材涨价差价400元。1989年,根据省定木材限价水平,同时衔接邻省价格水平,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国家计划内安排生产的二号51克卷筒新闻纸每吨出厂价为3100元,不再加收木材涨价差价。对超计划的新闻纸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再加收原辅材料平议差价每吨350元。凸版纸出厂价格考虑氯、碱等原材料平议差价,二号52克长网卷筒每吨由2350元调整为2900元。新闻纸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凸版纸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1989年6月,根据木材限价水平,参考省外价格,经省政府同意调整了省产纸袋纸和牛皮纸价格。.纸袋纸一号80克卷筒每吨调为3520元,牛皮纸平板A级(相当于原来一号)80克每吨调为3400元。调整后的牛皮纸为中准出厂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纸袋纸价格不准上浮,允许下浮。1989年12月,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一号80克平板双面胶版纸出厂价每吨4600元。
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整顿纸张价格,调整了有光纸和书写纸价格。一号平板30克有光纸出厂价调为3250元,一号平板45克书写纸出厂价调为3800元。为疏通流通渠道,适当扩大机制纸的进销差率,由10%扩大为11%,批零差率仍执行15%,对工业企业自销本企业产品,应严格按销售对象作价。上述机制纸除双胶纸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余品种仍实行国家指导价,为避免上涨幅度过大,浮动幅度适当缩小,即零售企业上浮幅度不超过5%,下浮不限。1992年10月,南平造纸厂由于原辅材料上涨新闻纸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同意调整出厂价格,二号51克卷筒新闻纸每吨出厂价由3100元调整为3300元。1993年3月,因受生产新闻纸和凸版纸原辅材料价格影响,调整南平造纸厂新闻纸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内外和各种规格,每吨统一由3300元调为3500元,并允许上浮5%,下浮不限。二号凸版纸(含南平造纸厂生产的代凸版纸即施胶新闻纸)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900元调为3550元,龙岩造纸厂生产的胶印书刊纸出厂价格每吨核定为3750元,并允许上浮5%,下浮不限。同年10月,由于生产新闻纸所需原材料和运输价格上涨,为有利企业组织生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当调整南平造纸厂新闻纸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内外和各种规格,平均每吨中准价由3500元调整为3700元。1995年10月,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南平造纸厂星光牌胶印新闻纸价格,不分规格等级平均每吨中准出厂价调整为5500元。星光牌增白胶印新闻纸其出厂价在此基础上加收400元。1997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促进纸报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供销关系,决定调整指令性计划新闻纸价格。51克普通新闻纸、49克定量新闻纸、49克胶印新闻纸、A级新闻纸含税中准出厂价,每吨分别调整为5700元、5850元、6000元和6150元,浮动幅度为5%。1957~1998年福建省机制纸销售价格变动情况。1998年机制纸价格未作新的调整。
第八节 缝纫机与手表价格
一、缝纫机
1959年以前,本省尚无缝纫机厂,市场所需缝纫机主要由上海调入和进口。1954年以前,由于国产缝纫机不能满足市场供应,国家从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进口一批缝纫机。1954年下半年后,缝纫机销售量减少,国内产品形成产大于销,库存积压,而进口缝纫机与国内产品相比价格显得偏高,且机件损坏不好修理,因而销售呆滞,库存积压。中国百货公司于1956年3月和7月,两次通知降低进口缝纫机销售价格。
50年代中期,本省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还比较低,缝纫机价格水平与人民购买力不相适应,不少地区私营企业自产自销或以零件装配成品,低价与国营竞销,造成缝纫机大量积压。为打开销路,严格限制缝纫机自产自销发展,扩大国营销售。1955年8月,商业部在采取紧缩进销差价和地区差价的基础上,对上海9种甲级品产地价格平均调低15.03%,上海产15-80型一斗甲级缝纫机23个销地市场平均销价降低19.4%,该型号上海产地销售价每架110元,福州销价(批零不分)128.2元。50年代后期,缝纫机价格基本稳定,福州市场沪产五斗无敌牌缝纫机1957~1960年每架145.40元,1961~1962年提为150元,1963年再提为171元。1959年,福州缝纫机厂建成投产,试产闽江牌缝纫机,初期生产工艺落后,手工操作,成本较高,15×80一斗每架出厂价114元,产地批发价128.80元,产地零售价也是128.80元。1962年调整为:出厂价108.80元,批发价117.00元,零售价128.80元不动。经过几年生产,产品成本有所下降,价格与省外比较偏高,为了扩大销路,并与省外产品保持合理比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63年12月和1965年3月又两次调低了闽江牌缝纫机价格。
1966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下达的调整缝纫机质量差价通知指出:十多年来缝纫机生产发展很快,生产地区不断增加,由于地区之间生产技术等条件发展不平衡,在产品价格上存在先进地区产品同后进地区产品、名牌货与非名牌货之间质量差价、新老产品之间质量差价不合理和规格差价不统一等,影响地区间价格衔接,为使先进地区产品和后进地区的产品,质量好的和质量差的产品,名牌货与非名牌货,以及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都能销出去,全国物价委员会决定将青岛、南京、杭州、福州等12个地区生产的缝纫机增列为全国物价委员会管理的产品,并统一规定缝纫机规格、型号差价。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的质量、规格差价,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调整了福州闽江牌各种规格缝纫机产、销价格和销区销售价格。
以上价格水平维持十多年未动。而在这期间,福州生产的闽江牌缝纫机产品已更新换代,质量有很大提高,同时与省外产品比较价格偏低。1980年,省物价委员会适当调整闽江牌缝纫机价格,这次调整的是新产品的价格。1966年定价的一斗平式、三斗、五斗折式缝纫机已停止生产,价格同时撤销。
1981年,因木材提价,影响缝纫机台板成本增加,每副缝纫机台板出厂价提高0.9元,零售价提高1元,缝纫机整机价格每台相应提高0.9~1元。同年4月,省国防工业局所属军工厂试产JBI-3型仙女牌缝纫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试销价格。
仙女牌缝纫机经过一年试销,于1982年8月正式定价。
1986年10月,缝纫机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初期,市场价格基本保持稳定。据统计,全省市场缝纫机混合平均零售价(下同),1986~1987年每台为172元。1988年,受通货膨胀影响,价格有所提高,混合平均价为192元。1989~1991年,价格稳定在223~226元之间。1992年后,随着通货膨胀加剧,缝纫机价格又有较大幅度上升。至1998年,上海产蝴蝶牌缝纫机福州市场零售价每台420元。
二、手表
(一)进口手表
50年代初期,手表市场为进口手表所占领,除国家和地方组织进口外,还有部分是收购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的,进口手表牌号规格繁多。1953年以前,由于各地价格掌握不一致,使私商得以套购抬价出售。从1953年10月26日开始,中国百货公司统一制定进口手表价格,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第一批制定和调整了全国300多种牌号规格进口手表价格。本省福州市场挂牌销售的几种进口手表牌价。
当时手表供不应求,国家对于手表不可能大量进口,采取脱销和涨价的办法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百货公司于1954年下达通知,提高进口手表销售价格。各类手表调整幅度:一类表平均提高17.48%,二类表平均提高24.2%,三类表平均提高26.47%,四类表平均提高29.59%,五类表平均提高28.66%,六类表平均提高12.50%,各类平均提高23.45%。
进口手表的货源有一部分是收购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的。收购价格按国内牌价倒扣。由于国内牌价比香港高,华侨携带手表进口利润大,特别是高级表,携带一只“劳力士”可赚110元,带一只“欧米茄”可赚80元,因而刺激归侨大量携带高级手表进口。高级表由于价格昂贵(国内牌价均在450元以上),销售困难,而收购量日益增加,造成严重滞销积压。1956年初,根据中国百货公司的通知,中百福建省公司调整进口手表价格,调价原则:一类表多调,二类表少调,价格低、销路畅的不调。收购价格一律按调整后的牌价打7折收购。这次调整在38种标准品牌号中调低价格的有10种,平均调低幅度19.68%。调整后的牌价:一类一等表350~450元;一类二等表280~300元;二类表195~220元;三类表155元;四类表140元;五类表125元。
另据商业部通知,原来手表批零不分价,改为批发、零售价格,将批零不分价作为零售价,按零售价倒扣12%作为批发价。1959~1960年,商业部制定两批进口苏联手表价格,第一批是1959年(包括过去已定价的)进口的具体价格。
此外,苏联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而特制的16~17钻半钢防水小三针友谊牌男表一律定为75元。第二批是1960年9月,由边境贸易进口的苏联手表。
196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钟表销售价格的报告》,对钟表实行“提高价格,敞开出售”的政策,手表价格平均提高了1.84倍。其中,进口瑞士表提高1.8倍,进口其他国家的手表提高2倍,从1962年4月16日开始实行。
同年10月19日,第一次降低高价手表价格。调整后,苏联表平均比平价约高一倍左右,瑞士及其他国家的表约高1.5倍。1963年4月1日,第二次降低苏联高价手表价格(其他国家进口手表价格不动)。
1964年6月,再次降低高价进口手表价格:①苏联手表标准品17钻半钢防水防震大三针男表高价零售价每只由150元降为105元,降低幅度30%。其他一般品种牌号均按此幅度调整;②瑞士、法国等国家进口手表一律比原定零售高价降低30%,即调为比原平价高75%的水平。苏联表调低销价后,批零差率调为10%。1965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整进口手表价格和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省商业厅征得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后,下达了进口手表调价通知: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手表价格,结合调整质量差价,各类手表价格作不同幅度调整,一、二类高档表基本恢复原来的平价,标准品价格平均下调41.7%;三、四、五类中档表比原平价高23%左右;标准品价格平均下调30%左右;六类表日本、法国、西德产比原价分别高43%和29%,标准品价格平均下调23%;七类粗马表基本恢复原平价,标准品平均下调44%;所有手表按零售价88%倒扣换算新的批发价。
自1965年进口手表退出高价后,市场价格保持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1973年以后,随着市场各类手表供求情况变化,进口表的价格和质量差价进行了多次调整。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部下发通知,从1973年3月1日起,提高进口手表销售价格。调价幅度:瑞士手表劳力士、欧米茄、郎琴等(即一类一、二等表)提高20%;西马、摩凡陀、依特那、天梭等(即一类三等表)提高30%;罗马、梅花(即三类)提高49%;摩纹、柯迪柏、英纳格、路兹等(二、四、五类表)提高40%;生达柯、罗卡等7类粗马表以及日本、法国、西德手表一律提高35%;苏联手表,质次滞销,仍按原价出售,代表品调价幅度和价格。
1974年9月,商业部通知,从1974年9月26日起调整部分进口手表零售价格,调整幅度:①一类一等表(劳力士、国际牌);一类二等表(欧米茄、郎琴牌);二类一等表(摩纹牌等);二类二等表(柯迪柏牌等);三类表中的梅花、罗马牌;四类表中的英纳格牌,这些牌号的手表,维持原价,不作调整。②一类三等表(西马、摩凡陀、天梭、依特纳牌等)降低10%。③原四类表雪铁纳牌提为三类,降低5%;原五类表中的波浪多牌提为四类,降低10%。④其他三类以下的各种进口手表,一律降低15%。1978年12月,商业部转发广东商业局关于华侨携带进口手表收购价格调整意见,对手表收购价格类别,将原定七类分等、45个代表品,简化为12个等级定价收购(销售价格的类别,仍按原规定办法不变)。收购价格的调整,参照香港市场手表零售价格安排,以算术平均计算,收购价格调高幅度26.4%。其中:高档(1~5级)表调高16.9%;中档(6~10级)表调高33.2%;低档(11~12级)表调高31.8%。收购价格调高后,销售价格维持不动。经过1973~1974年调价后,高档表销售不畅。为了扩大销售,根据商业部通知,从1979年2月15日起调低进口一类表销售价格:①一类一等标准品劳力士17钻全钢三防大三针男表,每只零售价由540元降为450元,一类二等标准品欧米茄17钻全钢三防大三针男表,由420元降为350元,一类三等标准品价格不动。②鉴于库存一类表多是全自动、日历等非标准品,为了使这部分高档表能尽快销出去,采取适当缩小部分(一类表)规格差率。③1975年由瑞士进口的雷度牌手表,由于规格式样不对路,销价偏高,销售价格调整为:雷达男表每只由586元降为364元;雷达女表每只由457元降为300元。
1980年,又调整进口香港和日本石英电子手表销售价:香港半钢不防水液晶显示石英电子手表,五功能每只零售价由80元降为60元,六功能每只由88元降为65元;日本十功能全钢防水液晶显示石英电子手表每只零售价由186元降为143元;日本全钢防水单历指针式石英电子手表每只零售价由196元降为150元。
1982年,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下发《关于修订进口手表质量差价和调整价格的通知》指出:鉴于近年来国内外生产和市场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1965年规定的质量差价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进行合理修订。为了控制盲目进口,有利国内生产发展,进口手表的销售价格水平也需要结合质量差价的修订和国产手表新的价格水平作适当降低。据此,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对部统一进口的各类标准品的类别和零售价格,以及省进口手表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对进口手表规格差率进行修订。
1986年,手表价格放开,进口手表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98年,瑞士英纳格17钻自动男表每只市场销售价785元。
(二)国产手表
国产手表是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产品由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包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1959年,国产手表因初期生产产量不多,成本、质量尚不稳定,商业部核定津、沪所产的17钻半钢防水大三针男表试销价每只60元。同年9月,核定沪产17钻防水全钢大三针上海牌手表每只零售价85元,17钻上海牌半钢夜光金圈长三针女表零售试销价70元。1960~1961年,先后核定两种沪产手表价格:上海牌半钢夜光男表暂定试销价65元,上海牌17钻全钢夜光防震大三针手表批发价每只88元,零售价100元。1962年4月,钟表实行高价政策,上海产的手表零售价平均提高1.84倍,天津表比照上海同规格的产品每只售价低25元。
同年10月,第一次降低高价手表价格。调整后的国产表平均比平价约高56.5%。
1964年12月,调整国产手表价格:上海牌17钻半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100元降为80元,上海牌17钻全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130元降为100元,上海牌17钻全钢防震男表每只由150元降为120元,五一牌17钻半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80元降为70元,五一牌17钻全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100元降为90元。其他规格手表由产地根据上述调整的价格,按质论价进行调整,均退出高价范围。1965年后,国产手表生产蓬勃发展,规格质量不断变化。从1965年起,由国家统一核定的各种国产手表销售价格。
国产手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到1978年,产量已比1965年增加12倍,基本上满足市场需要。由于价格偏高,质量差价过小,有些质量不稳定、花色单调、造形不美观的手表出现滞销积压。1978年,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手表生产和市场的管理,在价格上拉开质量差价,调低部分质量较低手表的销售价格:上海产的上海牌、春蕾牌、宝石花牌、钻石牌,天津产的东风牌、海鸥牌,北京产的北京牌、双菱牌手表价格不动;丹东的红旗牌、广州的广州牌、延安的延安牌、上海的海狮牌17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零售价由110元降为90元;西安生产的蝴蝶牌19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由115元降为95元;重庆的山城牌、青岛的金锚牌17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由90元降为80元;天津东风牌和上海牌自动日历男表,每只零售价分别由225元、220元,一律降为200元。半钢和全钢手表的差价保持20元。调整后至1981年,国产手表价格基本稳定。在此期间,国家对各地新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手表,都是按此价格水平核定。1982年初,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调低了国产手表销售价格。
1983年1月和3月,分二批降低国产机城手表价格。对国产手表按新的质量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定价,毎个等级最低价格为:一级表70元,二级表55元,三级表50元,四级表只限结构简单的经济手表,全钢不防水、不防震的下限价格为30元(防震相应加价)。国产手表品种规格差价:以17钻到20钻全钢三防大针男表为标准品,21钻到27钻加3元,28钻到37钻加5元,38钻以上加7元,半钢表壳一级表减10元,二、三、四级表减5元,不防震减5元。女表、中型表与同牌号同质量的男表同价。窗口单日历加5~10元,双日历加15~20元,全自动加25元。1983年1月和3月,各牌号、各规格手表价格调整情况。
1986年,手表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国产手表放开10多年来,价格基本稳定。1998年,上海牌17钻大三针男表市场零售价每只65~7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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