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丝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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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3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丝绸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8
页码: 491-4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丝绸在民国时期价格基本稳定,抗日战争后价格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初期价格仍上升,1957年后逐渐平稳。60年代初产量增加,1966年价格平均降低10%。1976年厂丝和真丝绸价格调整,市场销售价格暂不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纺织品 丝绸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福建丝绸多从江、浙、沪输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销售的丝绸价格处于基本稳定的状况,价格在不同年份虽有升降,但总体平稳,趋向回落。如福州市销售的花软锻,民国19年每市尺0.845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降为0.55元,降幅为35%;天香绢民国19年每市尺售价0.748元,民国25年降为0.450元,降幅39.8%。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各年份绸锻价格,见表2-10-45。
  抗日战争爆发后,丝绸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持续上涨,特别是解放战争期间,由于国民党政府军费开支的增加,大量发行货币,更加剧了价格上涨。到1950年1月,福州销售的素色平缎每市尺折第二套人民币0.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初期,丝绸价格仍处于上升趋势。以福州市场为例,1950~1955年市场零售价格,见表2-10-46。
  1957年后,丝绸价格逐渐平稳。到1963年,福州市场从上海调进的色乔其纱、色双绉、色绢丝纺、色电力纺、色无光纺、色美丽绸、织锦缎每米零售价格分别保持在3.72元、4.53元、3.15元、3.15元、3.03元、3.51元、8.73元;从杭州调进的色棉调、色富春纺每米零售价格分别为2.22元和3.03元。从上海调入的色巾花织锻被面和色线绨被面每条零售价分别为15.23元和8.92元。60年代初,福建省仅福州一地开始生产丝绸产品,1962年产量为123万米,1965年已增长至324万米,比1962年增长163%。初期丝绸产品价格定得较高,随着产量的增加,1965年5月10日,本省降低了丝绸产品价格。1966年,由于丝绸产量继续增加,省内产品比重约占80%以上,有些产品尚须调出省外,且丝绸品种间价格不合理,如人造丝绸质量不如桑蚕丝绸,但两者价格相仿。为有利本省绸缎生产的发展和销售,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结合工厂成本、产品质量以及人造丝原料降价情况,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6月12日起市场价格平均降低10%左右,商业进销差、批零差分别按8%和14%计价,两次降价前后的价格,见表2-10-47。
  1966年,我国开始规范丝绸产品出厂价格计价办法,纺织工业部先后下发《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人造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从此丝绸产品出厂价格的计价全国开始统一。1967年,我国丝绸工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产量增加,品种扩大,成本有所降低。为此,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根据生产的发展和成本降低情况,决定对丝绸销售价格进行全面调整,以利扩大销售和促进生产发展。由于本省福州产品价格已于1966年6月作了调整,部分产品销价已低于省外主要产地的价格水平。为此,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调价通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从5月10日起除福州产品产地零售价格暂不动外,对省内外产品的地区差价与调拨作价作如下调整:丝绸(包括被面)不分省内外产品,市场零售价均按产地零售价(米)加固定金额的地区差价计算,省外产丝绸在省内实行一个价格,即按产地每米零售价加固定金额差价为本省各地的零售价。固定金额差价为:产地每米零售价在1.99元及以下的加0.06元,在2.00元至2.99元的加0.09元,在3.00元及以上的加0.12元。省内产品各销地不分远近一律按产地(福州)的每公尺零售价,不分品种一律加固定金额差价0.03元计算调整当地零售价,丝绸被面每条仍以4米计算固定金额差价。调拨供应作价改按调出地当日零售价倒扣,倒扣率为:一级站(包括产地站、司)对二级站16%(即零售价的84%),二级站对三级站(适用于二、三级批发对基层社代批发部分)16%,对纯零售商店按批发价供应。批发价按当地零售价倒扣12%计算(即零售价的88%)。此次调价虽然福州产品零售价格未动,但对新生产品种还是制定了价格,如无光纺72厘米72/82克每米福州零售价定为2.16元,真丝电力纺92.5厘米57.7克福州零售价每米3.63元,白真丝缎74厘米,86.6克福州零售价每米3.21元。
  1976年5月16日,福建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合理安排桑蚕、茧、丝、绸价格的意见,对本省生产的厂丝和真丝绸价格进行了调整。福州丝绸厂生产的20/22A级厂丝出厂价格每吨从46600元降为44000元,厂丝供应价按全国统一供应价每吨32000元计价,厂丝供应价低于厂丝出厂价的差额由外贸部门补贴。真丝绸和交织绸的出厂价格,随着厂丝供应价格的降低,相应调低。市场销售价格暂不调整。9月,福州丝绸厂生产出真丝软缎被面(141厘米,20/22×120D)产地零售价核定为每条16.14元。1978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调整绸缎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于9月15日调整了本省生产的丝绸产品价格,主要代表品价格见表2-10-48。同时,对省外产品作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对按产地零售价加固定金额的档次进行了调整,除原规定的前两档差价不动外(即每米零售价在1.99元以下的加0.06元,2.00~2.99元加0.09元),其他改为每米零售价在3.00~3.99元的加0.12元,4.00~4.99元的加0.15元,5元以上的加0.18元。
  198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省物价委员会决定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扩大工商企业定价自主权,对丝绸产品允许工商企业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并实行按质论价,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加价。1986年,国家重新颁发《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并要求对内销丝绸价格进行整顿。据此,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整顿本省丝绸价格。这次整顿,改变内销绸缎的作价办法,进销差率统一规定为10%,批零差率14%,调拨价格按调出地当日批发价格倒扣作价,省外产品站站4%,站店3.5%,省内产品不分站站、站店一律4%。地区差价改加固定金额差价为加地区差率,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率为4.5%,中小城城地差及省内产品产销地之间的地区差率不超过2.5%。丝绸产品继续实行浮动价格,零售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优质加价,加价幅度为:获国家金、银质奖的20%,省优质奖的15%。此次整顿后本省生产的丝绸代表品价格,见表2-10-49。
  1988年4月1日,国家物价局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产区白厂丝出厂价格20/222A级每吨从5.4万元提高到7万元,允许各省上下浮动5%~10%,最高不超过15%。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同年11月,鉴于“蚕茧争夺战”,厂丝价格大幅上涨,国家物价局对厂丝出厂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限价,20/222A级每吨最高限价不超过12.5万元。1989年7月1日,国家物价局根据当年新茧收购价格及各项成本提高情况,按照有利稳定茧价,扩大出口,多创外汇的原则,决定将桑蚕白厂丝(20/222A级)出厂价格由最高限价每吨1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工商企业按新的厂丝价格计入绸缎成本,相应调整绸缎价格。1991年9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近几年丝绸产品生产用原材料价格和织绸工费成本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为解决丝绸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本省丝绸工业的发展,按照打紧成本,合理调整的原则,参考兄弟省的定价水平,适当调整省产丝绸产品厂销价格,代表品价格见表2-10-50。商业进销差扩大为11%,大中城城地区差率扩大为8%,并在商业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允许在10%幅度内浮动。
  1992年10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重新颁发省管价格目录。将丝绸产品价格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从此丝绸产品价格结束了政府定价的历史,走向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价格。1993年,丝调市场需求稳中有升,市场趋活,特别是合纤及其交织绸销售见好,浙江产门幅114厘米的白双绉市场批发价每米为23.3元,零售价28元左右,90厘米白素软缎批发价每米16.96元,零售价20.30元左右,114厘米花电力纺批发价每米35元,零售价42元左右。1994年,鉴于桑蚕茧收购价格提高,缫丝工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为缓解生产企业困难,有利外贸出口创汇,本省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7月15日通知将20/22D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格由每吨15万元提高到19.5万元,允许企业上下浮为8%。由于原料价格上涨,丝绸价格随之上扬,约提价10%左右,邵武产美羽纱福州批发价每米3元左右。1995年春,丝绸价格不断上涨,与上年比,平均每米上涨4~5元。由于茧丝供求矛盾突出,一些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趁机哄抬价格,造成茧丝市场秩序混乱。为了加强对茧丝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要求,于8月20日起开始整顿茧丝价格,整顿后的干茧中准价为每吨4.5万元,允许上下浮动8%,厂丝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每吨为19.5万元,允许生产企业上下浮动10%。
  1996年,国内茧丝供求矛盾趋于缓和,收购价格下跌,丝绸价格较1995年呈下降趋势。1997年,国际丝绸市场未走出低迷状态,价格直线下滑,受其影响,国内茧丝绸销售也陷入困境,并发生“蚕茧价格大战”。丝绸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住原来的销售市场,纷纷降价销售,因此,市场上丝绸零售价格较1995年下降约30%~50%。1998年,丝绸市场供求较稳定,价格水平未发生大的波动,基本上与1997年持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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