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纯棉纱、布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2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纯棉纱、布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0
页码: 440-4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和全国的棉布价格波动情况。从民国24年到抗日战争胜利后,棉布价格大幅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措施控制了纱布价格;1950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规定,各地建立了国营花纱布公司,并逐步规定花纱布的价格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纯棉纱 布价格

内容

民国24年(1935年)以前,本省棉布价格相对平稳。以永定县为例,民国19年白布每市尺0.124元(银元,下同),民国20年为0.117元,民国21年为0.101元,民国22年为0.096元,民国23年为0.089元,民国24年为0.079元,价格呈下降趋势。这一时期色布、花布价格也呈下降之势。具体价格见表2-10-1。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放弃银本位制,实施法币制,物价在波动中逐步上涨。民国25年,永定白布、色布、花布分别上涨至每市尺0.088元、0.119元、0.141元;惠安县白细布价格为0.089元,丝光蓝布为0.10元。抗日战争时期,由于财政赤字,增发货币,棉布价格扶摇直上。如民国26年和民国27年,上杭县白洋布每市尺均为0.1元,民国28年上涨至0.18元,民国29年为0.50元,民国31年已达45元,民国32年又上涨到70元,至民国33年已涨至125元,上涨1249倍。民国20~25年福建省主要纺织品零售价格,见表2-10-2。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又发动大规模全面内战。随着军事开支的急剧增加,为弥补财政赤字,大量发行货币,从而加剧货币贬值,引发恶性通货膨胀,致使物价狂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纱、布价格更是大幅上涨。同年10月,特别是中旬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工业生产百废待兴,加之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破坏,市场纱布价格发生暴涨,上海生产的纱、布均比1949年7月份上涨124%。为此,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紧缩财政开支,减少货币发行,增加税收,组织物资交流、货币下乡、吸收存款等措施,使纱布价格得以控制。
  1950年3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各地相继建立了国营花纱布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决定,该月华东各大城市20支纱价格每件稳定在686.40元(折合第二套人民币,下同),布每匹29.85元。7月22日,上海纱价格每件调整为570元,允许各地按新运费标准以上述价格为基础加以调整。1951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通知,调整各地纱布价格,上海产20支蓝凤纱每件调为620元,龙头布每匹调为25.30元,并规定其他中等城市纱布牌价依此标准规定执行。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以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库存棉纱、棉布均进行登记,停止在市场出售,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鉴于当时棉粮比价改变,棉花价格提高,同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每件纱征收6%流通税。1951年4月1日,国家再次调整纱布价格,上海20支蓝凤纱售价每件调为715元,布每匹调为27.50元。到8月6日,由于国家掌握的纱布力量不足,中央决定全国棉纱价格调高5%~10%,棉布价格调高3%~7%,调后上海产20支标准纱每件785元,12磅白细布每匹调为29.00元。由于形势好转,1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当降低纱、布价格,棉纱全国平均降低2.84%,棉布降低1.76%。1952年8月11日,为掌握季节差价,迎接贸易旺季的到来,并适当照顾生产,中央决定全国标准棉布价格平均上调2%。上海产棉布每匹调为28.6元,20支×20支人民市布上调1%,秋冬畅销花色布上调2%,夏令花色布一般不动,个别品种可适当下调,棉纱及针织品价格不动。价格调整后,福州价格为:16支棉纱每件767元,20支棉纱每件802元,32支棉纱每件1027元,龙头市布每匹30.6元,水月工农蓝布每匹45.3元,荷花女花哔吱每匹30.7元。11月,中央财经委同意商业部调整批零差价及批发起点,规定白布批零差率为8%~10%,色布批零差率12%~15%,花布14%~18%;批发起点,大市场20匹,中、小市场1匹。
  1953年1月4日,商业部将棉纱价格平均下调1.7%,白布下调2.5%。1953年10月8日,商业部通知,调整全国纱布价格,地球牌20支棉纱福州价格调整为每件794元,标准白布每匹29.80元,水月工农蓝布每匹43.30元,水月丝光青布每匹35.10元,同时规定了纱、布地区差价计算办法。这一年国家开始逐步规定花纱布的价格管理。10月,商业部下发《关于价格掌握的原则、方法与分工权限(草案)》,根据城市的生产、交通、商品集散情况,商业性质及其所影响的范围等条件,将全国市场划分为4类;规定了内部供货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的制定原则,同时划分了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规定了纱布成本计算办法。为了进一步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自1954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即所有纱、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生产者不得自行出售;商业部门按计划销售时,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为了使统购统销后保持棉布价格的稳定,商业部规定,棉布批发价格不动,零售价格在同一市场执行国、合、私统一价格,批零差率按原规定执行。从此,全省纱布执行统一价格。1950~1955年福建省各主要市场棉布销售价格,见表2-10-3。
  1955年4月1日,国家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当时福州市场纱布的批发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0-4。1958年10月,国家对纱布价格进行调整,降低了价格水平。
  1960年4月,商业部、纺织工业部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纱布出厂价格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和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结合考虑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及生产、供销、成本等情况,以及产品间的各种比价。1961年4月,商业部、纺织工业部下文,对棉纱试行按质论价。1964年4月,商业部颁发(产地市场棉纱、棉布批发销售价格订价方法(草案)》。5月,中国纺织品公司下发《全国色织布销售价格统一订价方法(草案)》。从此之后,形成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棉纺织品的作价办法。
  1960年后,工农业产品的城乡差价、进销差价和季节差价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小,有些商品还取消了城乡差价和季节差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资流通和经营。为改变这种状况,1963年2月25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几项规定》。据此,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工业品城乡差价和其他差价,规定:布匹、针棉织品的城乡差价原则上除加运输费外,一般在20华里以内不加综合差率,50华里以内加0.5%,50华里以上加1%计算;对距离较近和单价较低的商品,可以与县城同价;并规定其城乡差价除运杂费外,城乡综合差率达到0.5%到1%的地区,一律不作调整,超过上述差率的暂时不动,同时对工业品的进销差价规定了调整原则。城乡差价、进销差价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工业品下乡,使商业企业得以正常经营,保证了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1963年5月15日,国家考虑到1953年棉布价格安排以来,价格基本没有变动,棉布价格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低档布价格偏低,高支纱和精梳纱织的布价格偏高,部分已发展起来的棉布产地仍按销地定价,价格偏高等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棉纱、布销售价格。调整前后的福州市场价格,见表2-10-5。
  这次调整价格还规定了本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率,即地区差价按进货地的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地区综合差率定价。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邵武、南平、龙岩、永安、福安赛岐等地的地区综合差率为:棉纱2.5%,棉布3%;由以上各供应站到所属供应区各县、市城关棉纱为0.5%~1.5%,棉布为0.5%~2.5%;城乡差价一般安排为0.5%~1%。批零差率一律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即棉纱5%,白布(本色)10%,色布(漂染布)13%,花布、色织布15%。
  1965年9月13日,纺织工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正式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试行办法》。11月27日,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又下发《关于改变棉布新规格、花色品种出厂价格和商业批发价格作价办法的联合通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1966年1月11日,省商业厅、轻工厅、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颁发地产棉纱、棉布出厂价格及销价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本省主产地厦门产的棉纱与省内各地(包括新老产地)产的原色布、印染布、帆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后,加2%的地区差率计算。这次价格调整,对各类产品的计算单位也作了统一规定,即计量单位为:棉纱(线)为件(181.44公斤),棉布为百米;计价单位:均为“元”,棉纱(线)“元”以下四舍五入,棉布“元”以下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按省颁发的作价办法计算,厦门产的棉纱、布出厂价、批发价调整前后价格,见表2-10-6、表2-10-7。
  1965年棉纱、布价格调整后不久即开始“文化大革命”,从此本省纱布价格与全国一样基本冻结。新产品厂销价格均按1965年颁发的纱、布作价办法计算出厂、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规定的批零差率计算,销地的批、零价格也按1965年规定的地区综合差率计算。“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保证市场供应和纱布价格的稳定,国家多次发文要求认真执行棉纱、布的统购统销政策。1978年11月,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务院1959年6月25日发布《统一计量制度命令》,197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关于采用米制,一律不准使用英制的规定。为贯彻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关于从1979年1月1日起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的通知和国家标准总局新发布的棉纱布国家标准(试行),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棉纱线英制支数统一改公制号数,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本省轻工局、商业局、外贸局联合转发三部的通知。由于棉纱、棉布英制改公制的实施,1979年纺织工业部、商业部根据不变动现行棉纱、棉布价格水平的原则,先后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办法(根据1965年本翻改)》(即将英制版本改为公制版本)和《产地市场棉纱棉布销售价格公制订价办法》。随着城乡市场纺织品日益丰富,为鼓励人民群众多用经济实惠的化纤织品,以逐步改变群众的消费结构;同时也为了改变生产结构,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部署,于1983年1月调整了化纤纺织品和棉纺织品价格,纯棉布零售价格全省平均每米提价0.282元,提价幅度17.29%。棉纱、棉布调价前后的价格,见表2-10-8。
  1982年11月和1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印发《纯棉纱、布厂、销价格订价依据的临时规定》和《纯棉色织布厂、销价格订价依据的临时规定》。本省棉纱、布价格按此作价办法计算后,加2%地区差价,即比主产地价格高2%。这次价格调整,国家还规定了棉布商业进销差率为8%,批零差率为:原色布10%,漂白、色布13%,花布、色织布15%,地区差价基本不动,只是将棉布的地区差价计算办法进行简化,将原规定的加运杂费,加地区综合差率,改为加包括运杂费在内的地区综合差率。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价安排为:邵武、赛岐站4%,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三明站和南平4.2%,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别为0.5%、1%、1.5%三片。省内产品为0.5%~2%。城乡差价根据里程远近,一般安排每市尺布加五厘,最多不得超过一分。此外,对商业系统内部调拨棉布作价也作了规定,即产地站对销地二级站以及有条件向产地站直接进货的三级批发企业,按产地站所在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4%,销地二级站(外地产品)对三级批发企业,按调出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3.5%。1984年5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改革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日用工业品(包括棉布)实行两种形式的价格管理,棉布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其中花布和色织布实行上下浮动的浮动价格形式。9月,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产销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工商双方协商决定。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称号的,允许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获得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上浮不超过15%;对劣质产品实行惩罚价格,一般按现行价格降价20%~30%。1986年9月,根据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全国统一放开了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1988年6月,省轻工厅、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考虑到1983年棉纺织品调价以来,由于棉花等级普遍提高,质量偏优,棉纺厂的配棉等级长度和生产成本大大超过1983年调价时的定价规定,企业成本消化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后,参照上海、浙江、江苏、江西等省、市调整后的纺织品价格水平,决定适当扩大省产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实际是提高价格),同时,放开60支及以上纯棉纱、线和织物价格。棉纱、布扩大浮动的幅度为:纯棉纱、线(不分精、普梳)18支及以下上浮不超过23%,19~28支18%,30~59支14%,原色布不分纱支为22%,印染布为30%,色织布为35%。具体价格,见表2-10-9、表2-10-10。此次价格调整是在全国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进行的,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88年,全国物价大幅上涨,特别是棉花供应价格提高,运杂费用增加,工费上升,使棉纺织品成本大幅提高,许多企业未按规定作价办法计价,价格出现既高且乱的状况。为解决棉纺织品价格问题,加强对棉纺织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1990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整顿棉纺织品价格,同时适当调整价格水平。据此,本省从1990年3月5日起,对棉纺织品价格进行整顿和调整。这次整顿和调整主要是根据新棉价格水平和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为使这次价格整顿能够比较规范,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制定《关于棉纺织印染产品计价暂行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厅制定《关于棉纺织、印染、色织产品计价办法的暂行补充规定》,并规定按以上办法计价后,原规定的棉纺织品的浮动幅度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临时办法一律取消。按照新的作价规定,整顿后21支纯棉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9000元,其他规格的纱(线)和棉布代表品价格,见表2-10-11、表2-10-12。
  根据国家规定,福建省是非棉纱、布主产区,其出厂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地价格基础上加2%的地区差价,但调出省外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地价格。此次整顿,对按质论价政策和商业经营差率作了适当调整,即对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允许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的产品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对流通领域则规定,棉纺织品的批发业务由生产单位、国营纺织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插手;并限制流通环节,规定从出厂到零售原则上省内只加两道批发环节,省外产品不超过三道批发环节(含省外一道批发)。在销进差率上也作了规定,产地市场以出厂价格为基础,纯棉纱按不超过6%,棉布按不超过11%的销进差率制定批发价格。国营商业系统内部调拨棉布和棉织品,省外产品产地批发企业按产地批发价倒扣4%,调给本省销地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省内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按当地批发价格倒扣2%,调给没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省内产品产地批发企业调给不论是否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均按产地批发价格倒扣4%,棉纱倒扣2%,棉纺织品的批零差率统一为14%。此次整顿,棉纺织品价格还适当调整商业经营棉纺织品的地区差率,调整后的省外产地至本省二级站的大中城城地区综合差率见表2-10-13。中小城城地区差率根据运距远近,分别安排,最小(二级站近郊)安排1%,最大安排为5%。城乡差价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由各市、县物价委员会会同供销社安排。此外,此次整顿还对棉纺织品的价格尾数处理作了新的规定:棉布百米出厂价格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商业内部调拨价保留到分,批发价、零售价金额在10元以下的保留到分,百元以下的保留到角,千元以下保留到元,千元以上保留到10
  元。
  为了增加棉纺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于1990年7月14日发出《关于棉纺织品实行花色差价的通知》,从7月25日起,对棉布中的花布、色布、色织布实行花色差价,加价幅度各环节合计最高不超过零售价格的15%,下浮不限。具体各环节的花色差价加价幅度为:省内产品工业企业8%,商业各环节合计7%;省外产品商业各环节合计为7%。由于福建省是非棉花产区,国家每年分配本省的计划内棉花供应不足,企业需采购和进口部分计划外棉花,成本较高。为有利生产,满足市场供应,根据本省部分以棉花为原料的纺、针织产品及成衣价格已放开的情况,1990年7月10日起,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厅决定使用计划外棉花生产的纱、线、坯布实行最高限价:以21支普梳筒子单纱出厂价格每吨11500元为标准品最高限价,其他各支纯棉普梳、精梳筒子纱、线的最高出厂价格均按对21支普梳纱的比价率计算。这部分纱线主要用于安排供应放开价格的产品及出口产品生产。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调整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椐此,1990年7月2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下达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水平,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从236.42元调整到300元,棉花供应价格相应调整。棉花价格提高后,为有利于棉纺织品的生产、流通,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照“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全国棉纺织品价格。本省从1990年10月3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主要代表品价格,见表2-10-14、表2-10-15。
  鉴于纺织印染、色织产品的花色品种多、选择性强、流行期短、地域差别大等特点,为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此次价格调整,国家对印染布、色织布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管理形式,允许漂、色布和花布、色织布分别在国家规定出厂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5%和20%。同时,对纯棉布的最终产品实行按质论价,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在保优期间,允许生产企业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产品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此外,对棉纺织品中的色布、花布、色织布在商业环节实行花色差价政策,允许商业经营的上述商品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工厂已经浮动后的出厂价)基础上,在各环节合计不超过零售价格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工业品下乡,扩大市场销售,棉纺织品的销进差率扩大了一个百分点,扩大后的差率为12%。地区差率也重新做了安排:棉纱、棉布省外产品至本省各二级站的地区差率为7.7%,中小城城的地区差价,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综合差率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1992年1月,国家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推进轻工业品的价格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此次修定目录,将原属于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漂色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同时放开了花布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发表后,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本省经济发展,福建省政府于7月14日原则同意并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同意本省将国家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的棉纱、坯布,由省物价委员会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促进本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委员会只管10号以上(60支以下)的纯棉纱,以及幅宽为147.32厘米(58英寸)以下的纯棉坯布,并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其它品种均放开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当年,国家物价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年初颁布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修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0月21日颁布新的管理目录(1992年修定本)。在这次颁发的价格目录中,将针纺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从此针纺织品价格全部走向市场,由市场形成价格。1993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调整棉花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369.8元的价格。由于受棉花价格调高的影响,棉纱价格上扬,由此带动棉纺织品价格均呈不同程度上升,平均涨幅10%。其中,棉纱价格上涨10%左右,坯布价格上涨10%以上,印染布价格上涨5%~10%。到12月份,21支棉纱价格每吨为14000元,32支棉纱每吨15600元,分别较一季度价格上升28%和17%,30支×30支、68支×68根/英寸50英寸纯棉细布坯价格平均每米为2.80元。
  1994年上半年,由于棉花资源不足,产成品紧缺,至使棉纺产品价格急剧上扬。在全国春季纺织品交易会上,棉纱、坯布供应价格平均上涨60%以上,个别品种成倍上涨。一般纯棉花布、色布等上涨幅度也在40%~50%。下半年,棉纺产品价格趋向平稳,价格有升有降,91厘米漂白布批发价每米3.85元,零售价4.6元;38″白市布批发价每米3.95元,零售价每米4.9元;部分紧俏品种如花灯芯绒布价格上涨5%左右,中条色灯芯绒,福州批发价格每米8.7元,零售价每米10元左右。本年度,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食收购价格上调,致使种棉比较效益下降。为保持合理的棉粮比价,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棉花价格,从9月1日新棉上市起,全国标准级皮辊棉(三级27毫米,下同),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为500元,全国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613.49元。据省统计局数字,当年纺织品零售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15.8%,其中城市15.1%;农村16.9%。1995年,棉纺织品价格稳中趋升,21支棉纱每吨供应价由2.4万元涨至2.6万元左右,一般棉布平均上涨5%~10%。5月份,福州市场纯棉白市布(21支×21支60×58根/英寸36英寸)批发价格每米4.50元,零售价每米5元左右;纯棉灯芯绒布(21支×21支56×116根/英寸38英寸)批发价每米6.60元,零售价每米7.9元左右。全棉轧光色布(72英寸20支×20支60×60根/英寸)批发价每米12.80元,零售价每米15元左右。其它如80厘米旗黄平布批发价每米3.8元,90公分漂白布每米3.9元,16支112花布每米5.2元,中条灯芯绒每米9.2元。进入秋季,由于棉花货源紧张,棉纱价格居高不下。一些棉纺厂资金周转困难,为扩大销售,维持生产,许多企业采取了让利销售,从而抑制了印染、色织产品价格的上涨,多数品种比上半年价格下降10%左右。同年,国务院为调动农民植棉积极性,鼓励发展棉花生产,缓解棉花供求矛盾,决定从9月1日起,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标准级皮辊棉实际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544元(含44元价格奖励)提高到700元,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861元(含增值税)。根据省统计局统计,1995年,纺织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13.7%,其中城市上涨113.2%,农村上涨115%。1996年,由于国内棉花生产滑坡,供求紧张,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棉花购销价格,造成棉纱、纺织品等生产成本上升。棉纱出厂价格较1995年也有所提高,具体为:32支棉纱出厂价格每吨24245元,比1995年提高8%。棉纱出厂价格提高后,棉布生产成本也随着上升,但由于国内纺织品市场竞争激烈,及消费者对纺织品款式、价位的全方位比较,棉布零售价格不仅没有随着成本的上升而提高,反而在经营部门明稳实降的让利打折或有奖销售等手段的促销下,实际销售价格较1995年还降低了5%左右。
  1997~1998年,由于国内棉花丰收,加之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棉花价格不断下跌,纺织品出口困难,加剧了国内棉花的产销矛盾。为减轻纺织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困难,1998年,棉花收购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同时,收购价格水平也由每50公斤700元降低为每50公斤650元。棉花收购价格的下降,直接影响到棉纱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1997年32支棉纱出厂价格由1996年的每吨24245元降为23776元,1998年每吨又降为22614元,两年合计价格水平下降6.7%。1997~1998年,棉花市场由于供求比较平稳,市场竞争相对平和。因此,在这两年内,棉布价格基本没有发生大的波动,纯棉白布零售价每米稳定在5.50元左右,纯棉花布零售价格每米在7元左右,府绸布零售价格每米在6元左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