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纺织工业十分落后,生产力低下,市场上销售的针纺织品主要依靠省外输入。由于当时的社会动乱,价格波动频繁,上涨较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针纺织品的价格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的统购统销阶段,这一阶段价格相对比较稳定;80年代中期至1992年,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棉布价格稳中上升;1992年以后价格放开阶段,由市场形成价格。
第一节 纯棉纱、布价格
民国24年(1935年)以前,本省棉布价格相对平稳。以永定县为例,民国19年白布每市尺0.124元(银元,下同),民国20年为0.117元,民国21年为0.101元,民国22年为0.096元,民国23年为0.089元,民国24年为0.079元,价格呈下降趋势。这一时期色布、花布价格也呈下降之势。具体价格见表2-10-1。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放弃银本位制,实施法币制,物价在波动中逐步上涨。民国25年,永定白布、色布、花布分别上涨至每市尺0.088元、0.119元、0.141元;惠安县白细布价格为0.089元,丝光蓝布为0.10元。抗日战争时期,由于财政赤字,增发货币,棉布价格扶摇直上。如民国26年和民国27年,上杭县白洋布每市尺均为0.1元,民国28年上涨至0.18元,民国29年为0.50元,民国31年已达45元,民国32年又上涨到70元,至民国33年已涨至125元,上涨1249倍。民国20~25年福建省主要纺织品零售价格,见表2-10-2。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又发动大规模全面内战。随着军事开支的急剧增加,为弥补财政赤字,大量发行货币,从而加剧货币贬值,引发恶性通货膨胀,致使物价狂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纱、布价格更是大幅上涨。同年10月,特别是中旬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工业生产百废待兴,加之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破坏,市场纱布价格发生暴涨,上海生产的纱、布均比1949年7月份上涨124%。为此,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紧缩财政开支,减少货币发行,增加税收,组织物资交流、货币下乡、吸收存款等措施,使纱布价格得以控制。
1950年3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各地相继建立了国营花纱布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决定,该月华东各大城市20支纱价格每件稳定在686.40元(折合第二套人民币,下同),布每匹29.85元。7月22日,上海纱价格每件调整为570元,允许各地按新运费标准以上述价格为基础加以调整。1951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通知,调整各地纱布价格,上海产20支蓝凤纱每件调为620元,龙头布每匹调为25.30元,并规定其他中等城市纱布牌价依此标准规定执行。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以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库存棉纱、棉布均进行登记,停止在市场出售,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鉴于当时棉粮比价改变,棉花价格提高,同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每件纱征收6%流通税。1951年4月1日,国家再次调整纱布价格,上海20支蓝凤纱售价每件调为715元,布每匹调为27.50元。到8月6日,由于国家掌握的纱布力量不足,中央决定全国棉纱价格调高5%~10%,棉布价格调高3%~7%,调后上海产20支标准纱每件785元,12磅白细布每匹调为29.00元。由于形势好转,1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当降低纱、布价格,棉纱全国平均降低2.84%,棉布降低1.76%。1952年8月11日,为掌握季节差价,迎接贸易旺季的到来,并适当照顾生产,中央决定全国标准棉布价格平均上调2%。上海产棉布每匹调为28.6元,20支×20支人民市布上调1%,秋冬畅销花色布上调2%,夏令花色布一般不动,个别品种可适当下调,棉纱及针织品价格不动。价格调整后,福州价格为:16支棉纱每件767元,20支棉纱每件802元,32支棉纱每件1027元,龙头市布每匹30.6元,水月工农蓝布每匹45.3元,荷花女花哔吱每匹30.7元。11月,中央财经委同意商业部调整批零差价及批发起点,规定白布批零差率为8%~10%,色布批零差率12%~15%,花布14%~18%;批发起点,大市场20匹,中、小市场1匹。
1953年1月4日,商业部将棉纱价格平均下调1.7%,白布下调2.5%。1953年10月8日,商业部通知,调整全国纱布价格,地球牌20支棉纱福州价格调整为每件794元,标准白布每匹29.80元,水月工农蓝布每匹43.30元,水月丝光青布每匹35.10元,同时规定了纱、布地区差价计算办法。这一年国家开始逐步规定花纱布的价格管理。10月,商业部下发《关于价格掌握的原则、方法与分工权限(草案)》,根据城市的生产、交通、商品集散情况,商业性质及其所影响的范围等条件,将全国市场划分为4类;规定了内部供货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的制定原则,同时划分了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规定了纱布成本计算办法。为了进一步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自1954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即所有纱、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生产者不得自行出售;商业部门按计划销售时,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为了使统购统销后保持棉布价格的稳定,商业部规定,棉布批发价格不动,零售价格在同一市场执行国、合、私统一价格,批零差率按原规定执行。从此,全省纱布执行统一价格。1950~1955年福建省各主要市场棉布销售价格,见表2-10-3。
1955年4月1日,国家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当时福州市场纱布的批发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0-4。1958年10月,国家对纱布价格进行调整,降低了价格水平。
1960年4月,商业部、纺织工业部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纱布出厂价格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和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结合考虑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及生产、供销、成本等情况,以及产品间的各种比价。1961年4月,商业部、纺织工业部下文,对棉纱试行按质论价。1964年4月,商业部颁发(产地市场棉纱、棉布批发销售价格订价方法(草案)》。5月,中国纺织品公司下发《全国色织布销售价格统一订价方法(草案)》。从此之后,形成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棉纺织品的作价办法。
1960年后,工农业产品的城乡差价、进销差价和季节差价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小,有些商品还取消了城乡差价和季节差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资流通和经营。为改变这种状况,1963年2月25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几项规定》。据此,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工业品城乡差价和其他差价,规定:布匹、针棉织品的城乡差价原则上除加运输费外,一般在20华里以内不加综合差率,50华里以内加0.5%,50华里以上加1%计算;对距离较近和单价较低的商品,可以与县城同价;并规定其城乡差价除运杂费外,城乡综合差率达到0.5%到1%的地区,一律不作调整,超过上述差率的暂时不动,同时对工业品的进销差价规定了调整原则。城乡差价、进销差价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工业品下乡,使商业企业得以正常经营,保证了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1963年5月15日,国家考虑到1953年棉布价格安排以来,价格基本没有变动,棉布价格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低档布价格偏低,高支纱和精梳纱织的布价格偏高,部分已发展起来的棉布产地仍按销地定价,价格偏高等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棉纱、布销售价格。调整前后的福州市场价格,见表2-10-5。
这次调整价格还规定了本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率,即地区差价按进货地的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地区综合差率定价。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邵武、南平、龙岩、永安、福安赛岐等地的地区综合差率为:棉纱2.5%,棉布3%;由以上各供应站到所属供应区各县、市城关棉纱为0.5%~1.5%,棉布为0.5%~2.5%;城乡差价一般安排为0.5%~1%。批零差率一律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即棉纱5%,白布(本色)10%,色布(漂染布)13%,花布、色织布15%。
1965年9月13日,纺织工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正式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试行办法》。11月27日,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又下发《关于改变棉布新规格、花色品种出厂价格和商业批发价格作价办法的联合通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1966年1月11日,省商业厅、轻工厅、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颁发地产棉纱、棉布出厂价格及销价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本省主产地厦门产的棉纱与省内各地(包括新老产地)产的原色布、印染布、帆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后,加2%的地区差率计算。这次价格调整,对各类产品的计算单位也作了统一规定,即计量单位为:棉纱(线)为件(181.44公斤),棉布为百米;计价单位:均为“元”,棉纱(线)“元”以下四舍五入,棉布“元”以下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按省颁发的作价办法计算,厦门产的棉纱、布出厂价、批发价调整前后价格,见表2-10-6、表2-10-7。
1965年棉纱、布价格调整后不久即开始“文化大革命”,从此本省纱布价格与全国一样基本冻结。新产品厂销价格均按1965年颁发的纱、布作价办法计算出厂、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规定的批零差率计算,销地的批、零价格也按1965年规定的地区综合差率计算。“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保证市场供应和纱布价格的稳定,国家多次发文要求认真执行棉纱、布的统购统销政策。1978年11月,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务院1959年6月25日发布《统一计量制度命令》,197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关于采用米制,一律不准使用英制的规定。为贯彻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关于从1979年1月1日起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的通知和国家标准总局新发布的棉纱布国家标准(试行),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棉纱线英制支数统一改公制号数,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本省轻工局、商业局、外贸局联合转发三部的通知。由于棉纱、棉布英制改公制的实施,1979年纺织工业部、商业部根据不变动现行棉纱、棉布价格水平的原则,先后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办法(根据1965年本翻改)》(即将英制版本改为公制版本)和《产地市场棉纱棉布销售价格公制订价办法》。随着城乡市场纺织品日益丰富,为鼓励人民群众多用经济实惠的化纤织品,以逐步改变群众的消费结构;同时也为了改变生产结构,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部署,于1983年1月调整了化纤纺织品和棉纺织品价格,纯棉布零售价格全省平均每米提价0.282元,提价幅度17.29%。棉纱、棉布调价前后的价格,见表2-10-8。
1982年11月和1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印发《纯棉纱、布厂、销价格订价依据的临时规定》和《纯棉色织布厂、销价格订价依据的临时规定》。本省棉纱、布价格按此作价办法计算后,加2%地区差价,即比主产地价格高2%。这次价格调整,国家还规定了棉布商业进销差率为8%,批零差率为:原色布10%,漂白、色布13%,花布、色织布15%,地区差价基本不动,只是将棉布的地区差价计算办法进行简化,将原规定的加运杂费,加地区综合差率,改为加包括运杂费在内的地区综合差率。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价安排为:邵武、赛岐站4%,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三明站和南平4.2%,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别为0.5%、1%、1.5%三片。省内产品为0.5%~2%。城乡差价根据里程远近,一般安排每市尺布加五厘,最多不得超过一分。此外,对商业系统内部调拨棉布作价也作了规定,即产地站对销地二级站以及有条件向产地站直接进货的三级批发企业,按产地站所在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4%,销地二级站(外地产品)对三级批发企业,按调出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3.5%。1984年5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改革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日用工业品(包括棉布)实行两种形式的价格管理,棉布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其中花布和色织布实行上下浮动的浮动价格形式。9月,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产销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工商双方协商决定。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称号的,允许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获得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上浮不超过15%;对劣质产品实行惩罚价格,一般按现行价格降价20%~30%。1986年9月,根据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全国统一放开了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1988年6月,省轻工厅、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考虑到1983年棉纺织品调价以来,由于棉花等级普遍提高,质量偏优,棉纺厂的配棉等级长度和生产成本大大超过1983年调价时的定价规定,企业成本消化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后,参照上海、浙江、江苏、江西等省、市调整后的纺织品价格水平,决定适当扩大省产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实际是提高价格),同时,放开60支及以上纯棉纱、线和织物价格。棉纱、布扩大浮动的幅度为:纯棉纱、线(不分精、普梳)18支及以下上浮不超过23%,19~28支18%,30~59支14%,原色布不分纱支为22%,印染布为30%,色织布为35%。具体价格,见表2-10-9、表2-10-10。此次价格调整是在全国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进行的,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88年,全国物价大幅上涨,特别是棉花供应价格提高,运杂费用增加,工费上升,使棉纺织品成本大幅提高,许多企业未按规定作价办法计价,价格出现既高且乱的状况。为解决棉纺织品价格问题,加强对棉纺织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1990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整顿棉纺织品价格,同时适当调整价格水平。据此,本省从1990年3月5日起,对棉纺织品价格进行整顿和调整。这次整顿和调整主要是根据新棉价格水平和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为使这次价格整顿能够比较规范,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制定《关于棉纺织印染产品计价暂行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厅制定《关于棉纺织、印染、色织产品计价办法的暂行补充规定》,并规定按以上办法计价后,原规定的棉纺织品的浮动幅度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临时办法一律取消。按照新的作价规定,整顿后21支纯棉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9000元,其他规格的纱(线)和棉布代表品价格,见表2-10-11、表2-10-12。
根据国家规定,福建省是非棉纱、布主产区,其出厂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地价格基础上加2%的地区差价,但调出省外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地价格。此次整顿,对按质论价政策和商业经营差率作了适当调整,即对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允许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的产品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对流通领域则规定,棉纺织品的批发业务由生产单位、国营纺织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插手;并限制流通环节,规定从出厂到零售原则上省内只加两道批发环节,省外产品不超过三道批发环节(含省外一道批发)。在销进差率上也作了规定,产地市场以出厂价格为基础,纯棉纱按不超过6%,棉布按不超过11%的销进差率制定批发价格。国营商业系统内部调拨棉布和棉织品,省外产品产地批发企业按产地批发价倒扣4%,调给本省销地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省内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按当地批发价格倒扣2%,调给没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省内产品产地批发企业调给不论是否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均按产地批发价格倒扣4%,棉纱倒扣2%,棉纺织品的批零差率统一为14%。此次整顿,棉纺织品价格还适当调整商业经营棉纺织品的地区差率,调整后的省外产地至本省二级站的大中城城地区综合差率见表2-10-13。中小城城地区差率根据运距远近,分别安排,最小(二级站近郊)安排1%,最大安排为5%。城乡差价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由各市、县物价委员会会同供销社安排。此外,此次整顿还对棉纺织品的价格尾数处理作了新的规定:棉布百米出厂价格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商业内部调拨价保留到分,批发价、零售价金额在10元以下的保留到分,百元以下的保留到角,千元以下保留到元,千元以上保留到10
元。
为了增加棉纺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于1990年7月14日发出《关于棉纺织品实行花色差价的通知》,从7月25日起,对棉布中的花布、色布、色织布实行花色差价,加价幅度各环节合计最高不超过零售价格的15%,下浮不限。具体各环节的花色差价加价幅度为:省内产品工业企业8%,商业各环节合计7%;省外产品商业各环节合计为7%。由于福建省是非棉花产区,国家每年分配本省的计划内棉花供应不足,企业需采购和进口部分计划外棉花,成本较高。为有利生产,满足市场供应,根据本省部分以棉花为原料的纺、针织产品及成衣价格已放开的情况,1990年7月10日起,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厅决定使用计划外棉花生产的纱、线、坯布实行最高限价:以21支普梳筒子单纱出厂价格每吨11500元为标准品最高限价,其他各支纯棉普梳、精梳筒子纱、线的最高出厂价格均按对21支普梳纱的比价率计算。这部分纱线主要用于安排供应放开价格的产品及出口产品生产。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调整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椐此,1990年7月2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下达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水平,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从236.42元调整到300元,棉花供应价格相应调整。棉花价格提高后,为有利于棉纺织品的生产、流通,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照“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全国棉纺织品价格。本省从1990年10月3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主要代表品价格,见表2-10-14、表2-10-15。
鉴于纺织印染、色织产品的花色品种多、选择性强、流行期短、地域差别大等特点,为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此次价格调整,国家对印染布、色织布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管理形式,允许漂、色布和花布、色织布分别在国家规定出厂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5%和20%。同时,对纯棉布的最终产品实行按质论价,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在保优期间,允许生产企业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产品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此外,对棉纺织品中的色布、花布、色织布在商业环节实行花色差价政策,允许商业经营的上述商品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工厂已经浮动后的出厂价)基础上,在各环节合计不超过零售价格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工业品下乡,扩大市场销售,棉纺织品的销进差率扩大了一个百分点,扩大后的差率为12%。地区差率也重新做了安排:棉纱、棉布省外产品至本省各二级站的地区差率为7.7%,中小城城的地区差价,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综合差率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1992年1月,国家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推进轻工业品的价格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此次修定目录,将原属于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漂色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同时放开了花布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发表后,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本省经济发展,福建省政府于7月14日原则同意并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同意本省将国家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的棉纱、坯布,由省物价委员会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促进本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委员会只管10号以上(60支以下)的纯棉纱,以及幅宽为147.32厘米(58英寸)以下的纯棉坯布,并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其它品种均放开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当年,国家物价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年初颁布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修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0月21日颁布新的管理目录(1992年修定本)。在这次颁发的价格目录中,将针纺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从此针纺织品价格全部走向市场,由市场形成价格。1993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调整棉花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369.8元的价格。由于受棉花价格调高的影响,棉纱价格上扬,由此带动棉纺织品价格均呈不同程度上升,平均涨幅10%。其中,棉纱价格上涨10%左右,坯布价格上涨10%以上,印染布价格上涨5%~10%。到12月份,21支棉纱价格每吨为14000元,32支棉纱每吨15600元,分别较一季度价格上升28%和17%,30支×30支、68支×68根/英寸50英寸纯棉细布坯价格平均每米为2.80元。
1994年上半年,由于棉花资源不足,产成品紧缺,至使棉纺产品价格急剧上扬。在全国春季纺织品交易会上,棉纱、坯布供应价格平均上涨60%以上,个别品种成倍上涨。一般纯棉花布、色布等上涨幅度也在40%~50%。下半年,棉纺产品价格趋向平稳,价格有升有降,91厘米漂白布批发价每米3.85元,零售价4.6元;38″白市布批发价每米3.95元,零售价每米4.9元;部分紧俏品种如花灯芯绒布价格上涨5%左右,中条色灯芯绒,福州批发价格每米8.7元,零售价每米10元左右。本年度,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食收购价格上调,致使种棉比较效益下降。为保持合理的棉粮比价,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棉花价格,从9月1日新棉上市起,全国标准级皮辊棉(三级27毫米,下同),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为500元,全国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613.49元。据省统计局数字,当年纺织品零售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15.8%,其中城市15.1%;农村16.9%。1995年,棉纺织品价格稳中趋升,21支棉纱每吨供应价由2.4万元涨至2.6万元左右,一般棉布平均上涨5%~10%。5月份,福州市场纯棉白市布(21支×21支60×58根/英寸36英寸)批发价格每米4.50元,零售价每米5元左右;纯棉灯芯绒布(21支×21支56×116根/英寸38英寸)批发价每米6.60元,零售价每米7.9元左右。全棉轧光色布(72英寸20支×20支60×60根/英寸)批发价每米12.80元,零售价每米15元左右。其它如80厘米旗黄平布批发价每米3.8元,90公分漂白布每米3.9元,16支112花布每米5.2元,中条灯芯绒每米9.2元。进入秋季,由于棉花货源紧张,棉纱价格居高不下。一些棉纺厂资金周转困难,为扩大销售,维持生产,许多企业采取了让利销售,从而抑制了印染、色织产品价格的上涨,多数品种比上半年价格下降10%左右。同年,国务院为调动农民植棉积极性,鼓励发展棉花生产,缓解棉花供求矛盾,决定从9月1日起,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标准级皮辊棉实际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544元(含44元价格奖励)提高到700元,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861元(含增值税)。根据省统计局统计,1995年,纺织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13.7%,其中城市上涨113.2%,农村上涨115%。1996年,由于国内棉花生产滑坡,供求紧张,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棉花购销价格,造成棉纱、纺织品等生产成本上升。棉纱出厂价格较1995年也有所提高,具体为:32支棉纱出厂价格每吨24245元,比1995年提高8%。棉纱出厂价格提高后,棉布生产成本也随着上升,但由于国内纺织品市场竞争激烈,及消费者对纺织品款式、价位的全方位比较,棉布零售价格不仅没有随着成本的上升而提高,反而在经营部门明稳实降的让利打折或有奖销售等手段的促销下,实际销售价格较1995年还降低了5%左右。
1997~1998年,由于国内棉花丰收,加之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棉花价格不断下跌,纺织品出口困难,加剧了国内棉花的产销矛盾。为减轻纺织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困难,1998年,棉花收购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同时,收购价格水平也由每50公斤700元降低为每50公斤650元。棉花收购价格的下降,直接影响到棉纱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1997年32支棉纱出厂价格由1996年的每吨24245元降为23776元,1998年每吨又降为22614元,两年合计价格水平下降6.7%。1997~1998年,棉花市场由于供求比较平稳,市场竞争相对平和。因此,在这两年内,棉布价格基本没有发生大的波动,纯棉白布零售价每米稳定在5.50元左右,纯棉花布零售价格每米在7元左右,府绸布零售价格每米在6元左右。
第二节 化纤及棉混纺织品价格
本省的化纤纺织品从60年代开始生产,以后逐步发展。生产的主要品种有:维纶、涤纶、富纤纺织产品,且多与棉混纺。初期,以维棉混纺产品居多,以后发展生产了富强纤维产品。70年代,涤棉混纺产品迅速发展。化纤纺织品生产初期,成本高、利润大、价格高。随着生产的发展,化纤纺织品的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价格也多次降低。
1964年初,厦门市开始生产棉维各50%混纺纱线。1965年,生产出棉50%、维50%混纺纱布。2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对厦门纺织厂生产的棉维新产品核定了价格:棉维各50%混纺21支纱出厂价格每件为1500元,批发价每件为1604元,并规定从1965年3月1日起棉维纱实行全省统一批发价。此外,对厦门纺织厂生产的其他支数的棉维纱线批发价格也进行了调整:32支纱批发价每件1818元,32支/2股线每件1880元,42支纱每件1910元,42支/2股线每件1994元。同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又核定了厦门产棉维混纺布的出厂、批发价格:棉占67%的棉维混纺21支×21支平布(幅宽36英寸,密度64.5×63根/英寸,纱支21支×21支)出厂价每百米为140.30元,批发价每百米150.00元;棉占67%的棉维混纺21S×21S190号士林平布(36"64.5×63根/英寸21S×21S)出厂价每百米185.84元,批发价每百米199元;棉占67%的棉维混纺21S×21S801号士林平布(36"64.5×63根/英寸21S×21S)出厂价每百米185.84元,批发价每百米199.00元。
1966年,北京新建有机化工厂及维尼纶厂正式投产后,国家物价委员会于3月17日发出《关于制定维尼纶原料及成品暂定厂销价格的通知》,规定从4月1日起,纯度87%以上抽丝用的聚乙烯醇每吨3200元,维尼纶短纤维每吨5500元(含包装),维棉混纺织物(维、棉各占1/2,或维占1/3,棉占2/3)的工业工缴成本比照天然棉织物的定价工缴成本计算(如实际生产维棉混纺织物成本与天然棉织物成本有区别的应相应增减),工缴利润按同规格天然棉织物的利润率计算。同时规定,维棉混纺织物零售价格一般可以按比同纱支、同规格天然棉布高70%左右的幅度进行安排,并规定维棉混纺布,按含棉比例收取布票,即含棉50%及以下的三折收布票,含棉50%以上的五折收布票,具体价格由商业部另行下达。据此,商业部于3月18日对主要维棉品种与棉布的价格比安排为:32支白细布和被单布高70%,凡拉明蓝细布高65%,浅花细布和卡其坯布高60%;21支白市布高90%,凡拉明蓝布高85%,浅花市布高75%,凡拉明蓝卡其布高50%。并规定,销地价格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制定,维棉混纺织物的批零差率统一按14%执行,维棉混纺布的各种次、零布批发折扣率,按天然棉布扣率执行。3月24日,商业部又补充通知,被单布加价率包括各种棉维混纺全纱和半线条格被单布。凡拉明卡其布包括各种棉维混纺纱支半线卡其(不包括纱卡其)。具体产地主要品种零售价格,见表2-10-16。
60年代中期,本省厦门开始生产人造棉纱。1965年,厦门产的30支、32支人造棉纱出厂价格每件分别为1170元和1178元,批发价每件分别为1204元和1212元,42支股线出厂价每件为1446元,批发价每件为1488元。70年代初,本省开始生产人造纤维,生产初期人纤价格比天然棉高一倍左右。因此,以人纤为原料的纯富纤纱、布和棉纤混纺纱、布(以下统称富纤纱、布)价格甚高,市场销售困难。为了发展本省人造纤维工业,省商业局、省财政局、省轻工局决定从1972年1月1日起,对纯富纤纱和富棉混纺纱的富纤部分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同时规定了作价办法,即以同支天然棉纱(线)的无税出厂价格加原料成本增加额制定富纤及混纺纱(线)出厂价,并加2%地区差价,具体价格,见表2-10-17。对富纤布的作价考虑到价格水平较高,同意按纯棉布作价办法计算,但富纤印染布的利润率按纯棉印染布低10%计算,商业进销差率定为5%,批零差率与天然棉布相同。销售价格实行全省城乡同价。按此办法计算后,富60%棉40%市布价格(规格为幅宽36英寸,纱支21S×21S,密度64×63根/英寸,出厂价每米0.911元,批发价每米0.97元,零售价格每米1.065元。
1975年,三明市开始生产涤棉纱布。由于当时国家没有统一的作价办法,1976年3月5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决定暂按上海计价办法作价试销。由于生产初期质量较差,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涤棉纱、白坯布、印染布的销售价格按上海同纱支、同规格的产品低6%执行,出厂价按批发价倒扣7%计算。涤棉深灰卡(92厘米,13号×2/28号,531.5×275.5根/10cm)出厂价每百米577.1元,产地批发价每米6.305元,产地零售价每米7.125元;涤棉草绿卡(规格同上)出厂价每百米577.1元,产地批发价每米6.205元,产地零售价每米7.005元,省内其他销地的销价按三明产地批发价加省定的地区差率计算。批零差率按天然棉布执行。1975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商业部、轻工业部电报通知:福建省生产的维尼纶与天然棉各50%混纺的棉纱及其织物的价格仍按上海主产地价格执行。据此,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业局调整了本省生产的棉维混纺织物市场销售价格,维尼纶与天然棉各50%混纺纱为原料的白坯布、印染布、色织布的市场零售价格仍按主产地上海纯天然棉为原料的同纱支、同规格的产地零售价格高70%左右幅度安排,具体品种的幅度、价格安排为:细支纱的白坯布为70%,印染布为65%;中支纱的白坯布为90%,印染布为85%;全纱男女线呢与蚊帐布50%;全线、半线男女线呢为40%,被单布为70%。各产销地的批发价格不分品种一律按批零差率14%倒算。具体价格为:厦门产棉维(36"20S×20S60×56根/英寸白坯布的零售价格每米1.485元,批发价每米1.3元。
1978年,本省开始生产纯维纶纱、布,由于初产阶段工效低、成本高,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局对已生产的20支纯维纶纱暂定了出厂价格,每吨8000元,对纯维纶布规定成本计算基本参照上海水平执行,但在原色布生产过程中的“准备工费”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同时规定,产地批发价按出厂价顺加7%进销差率,销地批发价按产地批发价加棉布地差计算,批零差率为10%。1979年3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降低了维棉布价格,市场零售价格平均降低20%,维棉白市布(维50%、棉50%,幅宽36英寸,纱支21S×21S,经纬密度64×63根/英寸)零售价从每米1.62元降为1.20元,降幅26%。同时,降低了维尼纶原料的价格,聚乙烯醇出厂价每吨从3200元降为2500元,维尼纶短纤维出厂价每吨从5500元降为4500元。在降低维棉布价格的同时,纺织工业部颁发《维棉布出厂价格作价办法(试行本)》。文件下发后,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局从4月5日起调整本省的维纶纯纺及棉维混纺织物价格,规定维纶纯纺和棉混纺的纱(线)出厂价格按纺织工业部颁发的作价办法计算。以棉50%维50%混纺纱为原料的纺、针织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幅度调整:中支纱与32支纱的白坯布类,按原规定比同品种同规格天然棉零售价格中支纱提高90%,32支纱按提高70%的零售价降低25%;中支纱色布类按原规定比同品种、同规格天然棉零售价提高85%的零售价,其中硫化性类的品种降低17%,其它色性类的品种降低20%;色织布类比原比天然棉品种高50%的零售价基础上降低15%;被单布类在原比天然棉同品种高70%的零售价格基础上降低22%。批零差率规定为14%。进销差率,白坯布类为7%,色布类8%,色织布类8%,被单布类9%。调整后的维50%棉50%市布(36英寸,21S×21S,62×62根/英寸)出厂价每米为0.942元,产地批发价每米为1.015元,产地零售价每米为1.155元;维50%棉50%士林深灰布(规格同上)厦门出厂价每米1.44元,批发价每米1.565元,零售价每米1.785元。虽然纺织工业部下发的作价办法包括各种维纶纯纺及与棉混纺织物的价格,但由于按此作价办法计算的织物价格偏高,为此福建省规定,除维纶纯纺的纱(线)及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按该办法计算出厂价,商业顺加进销差率8%,批零差率14%外,其它混纺产品可按该办法计算出厂价格,但只作为考核工业生产成本的依据。由于当时本省已开始生产棉维富(富强纤维,下同)“三合一”混纺纱(线)及棉维富涤(涤纶,下同)“四合一”混纺纱(线)及其纺织印染产品,为此,规定上述品种的纱(线)出厂价格暂按维50%棉50%的混纱(线)同价执行,以其为原料生产的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计算办法也暂按上述维50%棉50%混纺纱(线)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计算办法执行。此次调整的维纶纯纺及与棉混纺纱(线)出厂价格,见表2-10-18、表2-10-19。
1979年8月4日,本省又核定了部分纯维纶布价格,具体价格,见表2-10-20。
1980年,本省开始生产富纤与维纶短纤混纺产品。6月5日,省轻工业局、商业局在征得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同意后,试定了地产富维混纺产品价格。这次定价,进批差率安排为坯布7%,色布、色织布8%,批零差率销地地区差率同天然棉品种。由于1971年安排的富纤布商业进销差5%偏小,出现经营亏损,为有利产品生产与销售,决定在市场销价不动的前提下,降低工业出厂价格1%来扩大商业进销差价。即原有产品市场销价不动,工业出厂价格中的地区差价2%改按1%计算,使商业进销差率由5%扩大为6%,新品种也按此执行。具体纱布价格,见表2-10-21、表2-10-22、表2-10-23、表2-10-24。
1978年11月18日,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局联合制定《福建省涤棉混纺纱、布出厂价格试行作价办法》,规定本省生产的涤65/棉35进口精梳混纺纱出厂价格按上海同品种同规格纱支的出厂价93折计算,具体纱支出厂价每件为:21支2660元,28支2689元,45支3118元,45支/23222元。同时规定,色布出厂、销售价格按原定水平不变,色织涤棉布批发价按出厂价顺加进销差率计算,花呢类进销差率为7%,其余均为8%;批零差率14%,商业内部调拨扣率4%。
1981年,福州第一织布厂生产出涤棉双纹卡色布,经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暂定每市尺试销出厂价为1.99元,批发价2.14元,零售价2.42元。1981年10月24日,国务院决定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据此,本省从1981年11月18日起降低涤棉布和中长纤维织物的价格,具体价格,见表2-10-25。
这次降价还规定,今后本省凡有生产上述两大类的产品,产地零售价均按《上海涤棉化纤布销售价定价办法》计算后向下浮动5%安排,工业出厂价按商业批发价倒扣7%,批零差率不分品种与产、销地,均按14%计算。这次降价,本省生产的涤棉布市场零售价降低17%,涤棉卡其布每米降低1.18元,涤富中长纤维降低约8%,每米降低0.51元。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本省中长纤维色织布生产情况,决定该品种产地零售价格按《上海涤纶化纤布销售价格定价办法》计算后下浮2%,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不变。为了调整涤纶混纺布与纯棉布之间的不合理比价,鼓励群众多穿用化纤织品,逐步改变我国人民的衣着结构,1983年1月20日,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化纤纺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再次大幅度降低本省生产和销售的化纤纯混纺织品价格,涤纶混纺零售价格全省平均每米降低1.312元,降价幅度28.43%。具体价格,见表2-10-26、表2-10-27。价格降低后,本省生产的涤纶混纺白、色布和涤纶混纺色织布价格分别改按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于1982年12月印发的《涤纶混纺纱、布厂、销价格定价依据的临时规定》和《涤纶混纺色织布厂、销价格定价参考依据》计算,其中,涤棉、中长纱、线、坯布、色布的出厂、销售价格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下浮2%,商业销进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14%;富棉布按纯棉布的定价办法定价,富棉纱价格不动,坯布、印染布的出厂、销售价格按纯棉布同品种同规格加2%差价后同价执行;富棉色织布出厂价按纯棉色织布同品种同规格加2%差价后每百米再加3元计算;商业销进差率、批零差率同纯棉布;维棉、纯维、富维布的出厂价、销售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化纤布的省外产品地区差率二级站一律为4%,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别安排0.5%、1%、1.5%三片。省内产品按现行的产地站批发价加地区综合差率0.5%~2%执行。城乡差价每市尺一般可安排5厘,最多不得超过1分。
1983年,为了扩大省产富棉、维棉布和纯维布的生产和销售,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商业厅决定从4月8日起适当降低上述品种的纱、布价格,代表品21支64×63根/英寸、幅宽36英寸平布,产地市场零售价调为:富棉布(富60%、棉40%)每市尺从0.37元降为0.35元,降幅5.4%;维棉布(维、棉各50%)每市尺从0.405元调为0.37元,降幅8.6%;纯维布每市尺从0.475元调为0.41元,降幅13.7%。同时,降低化纤原料价格,富强纤维出厂价每吨从4430元降为4120元,维纶短纤维出厂价每吨从4500元降为4200元。富棉、维棉和纯维、纯富纱、线的出厂价格调为:21支50/50维棉绞纱每吨从5597元调为5233元,21支60/40富棉绞纱每吨从5314元调为5000元,21支纯维绞纱每吨从6695元调为6033元。富棉、维棉、纯维、纯富纤布的计价办法均改按纯棉布和纯棉色织布的作价办法计算。其中,坯布、印染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格均不加2%差价,富棉色织布出厂价每百米不再加价3元。商业销进差率,维棉、纯维、富维布8%,富棉布7%,批零差率同纯棉布。198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本省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工商企业定价自主权,主要是对化纤布、化纤混纺布实行浮动价格。1984年9月,进一步明确浮动幅度为不超过10%。同月,为解决维纶和维纶纺织品之间的产销矛盾,打开销路,搞活生产,国家物价局、纺织部、商业部决定降低维纶纺织品价格,维纶短纤维出厂价每吨从4200元调为3850元,纯维纶21支绞纱出厂价每吨从6033元调为5373元,纯维平布(36"21S\21S64\63根/英寸)零售价每市尺从0.41元调为0.38元,维棉50/50纱布出厂价不动。
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国内纺织品市场供应的丰富。198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放开了中长纤维布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产品价格。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对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决定所有化纤纯混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形式,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1987年7月,鉴于维纶短纤因化工原料、燃料提价,成本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对省产维纶短纤实行临时出厂价格,每吨由4100元调为4800元,纱、布价格按原料临时出厂价格和原作价办法相应调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正式将维纶短纤出厂价提高到每吨4800元,并允许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浮,其制品价格按作价办法和有关规定相应调整。198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轻工厅、商业厅根据近年来涤纶等纺织原料价格上涨,棉花等级普遍提高,质量偏优,棉纺厂的配棉等级长度和生产成本大大超过1983年棉纺织品调价时的定价规定的情况,为有利生产和供应,经省政府同意后,决定适当扩大省产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这次扩大浮动幅度化纤类品种为涤棉纱、线及其以其为原料的织品,同时将纯涤纶、纯维纶、维棉纱、线及其织物价格,下放给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这次扩大浮动幅度,均以1983年1月20日国家制定的出厂价格为基础,65/35涤棉精普梳纱、线上浮不超过20%,35/65涤棉普梳纱、线上浮不超过16%。涤棉原色布上浮22%,涤棉印染布、色织布均上浮25%,具体价格见表2-10-28、表2-10-29、表2-10-30。考虑到近年来商业部门费用增加,利息提高,允许商业企业在以上述浮动幅度内计算的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销售价格,并允许在5%的上浮幅度内浮动,原规定的按作价办法计算后下浮2%规定取消。同时,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金、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称号的最终产品,在保优期间实行优质加价。
1988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建维尼纶厂生产的维纶短纤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加价15%,计划内维纶短纤出厂价每吨5900元,超计划部分出厂价6300元,维纶制品价格相应调整。1989年8月,国家对维纶短纤价格进行整顿,整顿后出厂价格每吨9000元,维纶价格整顿后其制品价格相应调整。1990年,由于棉花供应价格提高,运杂费用增加,工费上升,使棉纺织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价格出现既高又乱的状况。为了解决棉纺织品价格问题,加强对棉纺织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整顿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3月,本省对化纤纺织品价格也进行整顿和调整。整顿后的45支精梳涤棉混纺(T65/C35)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16500元,纯维纶21支筒子纱出厂价每吨为13000元,21支棉维混纺(C50/V50)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10990元,45支精梳涤棉混纺(T35/C65)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16090元。在整顿出厂价格的同时,整顿流通领域价格,产地涤棉布、棉维布、纯维布按出厂价加不超过11%的销进差率计算批发价,具体价格见表2-10-31。地区综合差率也进行相应调整,省外产纺织品大中城城地差统一调为5.7%,中小城城地差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为了增加棉纺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搞活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1990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化纤纺织品中的色布、花布、色织布实行花色差价,各环节合计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由于1990年新棉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提高,为有利于纺织品的生产、流通,根据国务院决定(本省从10月31日起)按照“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纺织品价格,调整后的若干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及制品价格见表2-10-32、表2-10-33。这次价格调整,除了在出厂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外,在商业环节也同时实行花色差价。此外,对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继续实行优质优价。为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工业品下乡,商业销进差率扩大一个百分点;地区差率进行了重新安排,省外产涤棉布大中城城地差调整为7.5%,中小城城地差,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综合差率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
1992年1月,国家物价局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国家只管部分化纤原料、涤棉纱和坯布,其它化纤纺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1992年10月,国家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对年初颁布的目录又进行了修定。这次修定后,国家只管极少数的化纤原料价格,大部分的化纤原料和化纤纺织品价格都放开了,由企业自主定价。从此,化纤纺织品价格全部走向市场,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1993年春季,由于化纤原料价格上涨,中长纤维布和涤纶织物价格上升5%左右。至年底,纺织原材料供应更加紧张,致使各类化纤原料价格猛涨,为近几年来所少见。涤纶短纤维货源紧张,价格一涨再涨,每吨聚酯切片价格已由年初的每吨7000元左右上涨到8000多元,个别地区涨至1~1.1万元。到12月份,涤纶短纤维价格每吨高达12500元以上。与此同时,由于腈纶总量供不应求,市场腈纶织物销势增长,导致价格不断攀升,特别是棉型腈纶最为紧俏,价格增幅最大,中长、毛型腈纶价格也呈升势。至12月份,腈纶价格每吨达14800元;人造丝由于需大于供,价格上涨20%,120D人造丝每吨价格达32500~34500元最高时,每吨达4000元,平均比上年提高20%以上,且仍呈上升趋势。粘胶短纤维价格每吨也达13000元,省纺织品公司45%普通涤棉花布批发价每米为5.15元。
1994年,与棉纺产品价格急剧上扬相比,化纤价格基本平稳,略有上升,纯化纤织物价格上涨约10%,但涤棉混纺产品受棉花价格上涨影响,价格仍上扬20%左右。南京产170厘米涤棉花布福州批发价每米为7.5元,棕色涤棉布每米7元,13支/13、70×89英寸96.5厘米涤棉白细布每米3.75元。1995年春,化纤纺织品价格上涨5%左右,至秋季由于企业为回笼资金,采取让利销售,价格有所下降,约降10%左右。化纤市场价格聚乙烯醇每吨19000元,聚酿切片(长丝)19000元,涤纶短纤每吨19000元,125D涤纶弹丝每吨23000~23500元,维纶短纤每吨19000元,棉型腈纶短纤每吨19800元,毛型腈纶短纤每吨19100元,腈纶毛条每吨19500元。福州市场涤50%棉50%,72英寸30支×30支70×70根/英寸黄涤棉布批发价每米8.80元,涤65/富3540支×40支76×62根/英寸涤条白布90英寸每米批发价25元,富51/涤4940支×40支68×54根/英寸涤苎麻布34.6英寸批发价每米7.10元,45涤棉白府绸113厘米批发价每米6.4元,110厘米45涤/棉花布批发价每米5元,零售价格约比批发价高20%左右。
1996年,国家计委基于聚酯切片、腈纶短纤、腈纶毛条等化纤原料市场竞争激烈,供求基本平衡等原因,将化纤产品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价格。福建省1996年化纤产品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行情为:32支涤棉纱每吨18000元,42支涤棉纱每吨18500元。1997~1998年,国内化纤原料由于供过于求和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以降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推销本企业产品。因此,在1997~1998年,化纤产品价格在1996年基础上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具体价格水平是:1997年,32支涤棉纱每吨16900元,42支涤棉纱每吨17300元;1998年,32支涤棉纱每吨15800元,42支涤棉纱每吨16900元。
第三节 针棉织品价格
针棉织品的品种繁多,主要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巾、袜子、床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针棉织品品种单一,花色式样较少。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价格相对稳定,如民国19年,福州市销售的上海83祝君早安牌毛巾每条0.138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为0.107元;龙溪石码镇销售的310五和卫生衫,民国19年每件1.25元,民国21年后逐年下降,到民国25年价格降为1.061元;福安县销售的302和平袜子,民国19年每双售价0.198元,民国25年为0.130元;福州销售的沪产三友7尺花被单,民国19年每条4.68元,民国25年为4.56元。总之,这一时期的价格有所下降,处于相对平稳时期,具体价格,见表2-10-34。
抗日战争爆发后,市场价格开始从稳定走向上涨。如民国29年(1940年),泉州销售的毛巾每条销售价格已达法币1.20元。抗战结束后,在民国政府超量发行货币的情况下,市场针棉织品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狂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1月,福州销售的上海83祝君早安毛巾,每条价格为0.24元(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龙溪石码镇销售的310五和卫生衫价格为2.46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针棉织品生产仍十分落后,品种和数量都比较少,主要靠上海等地输入,价格不断上涨。由于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市场物价,到1955年,针棉织品价格开始逐步平稳,部分品种甚至出现回落。具体价格,见表2-10-35。这一时期,国家已开始规定一些作价办法,如销地价格按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再加地区差价制定,批零差率按13%~17%执行等。同时,中国百货公司(下称中百)已开始掌握福州市
场主要品种的牌价,如1955年中百掌握的福州市场沪产4支×21支×32支22G落水薄绒90厘米西式卫生衫牌价为每打43.36元,42支本色90厘米棉毛圆领衫牌价每打为29.44元,29-29.5两6尺彩格被单每条9.54元,23.5两5尺彩格被单每条8.39元,17~17.5两4尺彩格被单每条6.35元,414钟牌毛巾每打9.25元,83祝早安君毛巾每打4.39元,555牌24支狮马塔短袜每打9.74元,32支狼狗平口男袜每打7.09元。
1956年,中国针棉织品公司开始制定各大中城市价格,规定福州销售的42支90厘米精漂圆领衫牌价为每打18.76元,与1955年同价。同时规定,1956年地区差价保持1955年水平不变,即综合差率3.3%,运杂费0.377元。在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商品匮乏,首先对针棉织品实行收布票办法,同时国家为了回笼资金又对免收布票的针棉织品实行高价政策,敞开销售,自由选购,价格一般都高于平价的2.66倍以上。实行高价政策后,由于价格偏高,与群众购买力有一定距离,商业部于1961年12月底将销售价格由平均比普通价提升2.66倍调整到比普通价提升1.9倍,具体价格见表2-10-36。在调低价格水平的同时,适当调整批零差率、调拨扣率等,批零差率由10%调整为12%,调拨扣率,产地对零售单位调拨作价办法不变(按批发价供应),对二级批发的调拨扣率由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调整为5%,二级批发单位(销地)对三级批发单位按当地批发价倒扣4%作为供应价,对地区综合差率也进行了调整,由1.5%~2.5%调整为2%~4%。
1962年3月,商业部鉴于前一段高级针棉织品由平价提高2.66倍改为1.9倍后,销量显著增长,已成供不应求状况,决定将价格水平平均比平价提高3.09倍,在福建等省试销。同时规定,布制服装的试销价格,暂定为原价的6倍左右。1962年7月,商业部针对市场货币流通量逐步减少,集市贸易价格逐步下降的情况,决定从当年8月5日起,高价针织品价格降低到比原来的平价高2倍左右。11月,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再次发出通知,将高价针棉织品价格平均调低25%,由原来的比平价高2倍降为高1.15倍。其中,汗布背心类、风雨衣类下调15%,汗布汗衫类、汗布短裤类、棉毛短裤类、衬衣类、丝绸被面类、浴巾类下调20%,印花床单、毛巾类、枕巾类下调25%(每条毛巾价格最高不超过2.8元),棉毛衫裤类、素色床单下调30%,绒衣裤类、毛巾被类下调40%。此次调价前后的市场价格水平,见表2-10-37。
1963年3月,国务院根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考虑到集市贸易价格继续稳步下降的情况,同意商业部的意见,适当调低部分高价针织品价格。棉毛裤衩调低14%,汗衫、枕巾各调低15%,汗背心、汗布裤衩、浴巾各调低20%,男衬衣80s/2及以上的调低18%,60s/2及以下的调低15%,女衬衣、风雨衣各调低25%。此次调整后,高价水平由比平价高1.15倍调整到高1.06倍。1964年3月1日,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准,商业部再次调低高价毛巾等5个商品销售价格。其中,毛巾类中的毛巾、枕巾降低20%,24市两以上毛巾降价后每条零售价不得低于1.6元,浴巾降低10%;棉毛衫裤类中的长袖衫、长裤降25%,短(半)袖衫、棉毛背心、棉毛胸罩降15%;床单类中的床单降15%,线制被面降15%。毛巾被降10%,卫生衫裤降20%。1964年7月,商业部根据全国市场全面好转,高价针棉织品价格水平偏高,销量下降的情况,经报请国家物价委员会批准,调低牌价,按当时批发牌价计算,下降幅度是:儿童毛巾、棉毛短(半)袖衫、棉毛背心、棉毛胸罩、卫生衫裤下降15%,毛巾被、棉毛长袖衫、长裤下降25%,床单、线制被面下降30%,毛巾、枕巾下降25%(毛巾最低零售价正品为1.30元)。鉴于平价针棉织品价格水平多年基本未动,1965年5月份棉纱价格调整,影响针棉织品的成本价格的情况,1965年12月,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针棉织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决定在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原则下,对绒衣裤、棉毛衫裤、汗衫、床单、线袜与木纱团等6类商品价格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的部分商品价格,见表2-10-38。此次调价,还根据近几年本省交通发展,运价降低,费用水平下降的情况,对1957年规定的费用水平作了适当调整。产地至二级站的地区差率,按不同商品分为3%、4%与5%三类;二级站至各县城关按路途远近个别调为0.8%、1%与1.2%三类。
1965年12月价格调整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针织品价格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处于冻结状态。1968年,本省南平产的90厘米针棉织品产地零售价格为:32支精漂圆领男衫每件1.57元,60支/2精漂圆领男衫每件2.83元,60支/2精漂精梳圆领男衫每件3.11元,42支精漂圆领男衫1.69元,42支精漂男背心每件1.20元,60支/2精漂男背心2.01元,32支本色棉毛罗领男衫每件2.98元,32支本色棉毛串带男长裤每件2.94元,32支本色棉毛开裆男长裤每件3.05元。在此期间,省还核定了部分针织品价格。1974年,核定42支/3漂白宝塔线零售价每粒0.557元,三吃三跳夹底70D26.5克弹力锦纶丝男袜每双2.93元。1975年核定21支10两印花毛巾零售价每条0.58元。1976年,核定本省各地产32支90厘米棉维混纺本色罗纹棉毛男衫每件3.88元。
1980年12月10日,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本省降低福州、建瓯产的锦纶弹力丝袜价格,代表品70D/223-23.9克双口夹底平素袜,零售价每双从2.43元降为2.17元,市场销售价降低13%左右。1981年12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上年弹力袜降价以来,销售增长不多,库存继续增加的情况,再次降低锦纶弹力丝袜价格,零售价格从每双2.17元降为1.85元,降低14.7%。1983年1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全面调整了针棉织品价格。这次针棉织品调价的品种范围是以棉纱及涤纶长丝、锦纶长丝、锦纶弹力丝、腈纶条为原料的针织品。调价原则为化纤织物降价,纯棉织物提价。根据测算,化纤针织品平均降价19.6%,针棉织品平均提价14.3%,具体价格见表2-10-39。此次调价,省物价委员会对针织品的进销差、批零差、地区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销进差率,汗衫、背心、棉毛衫裤9%(其中印花8%),绒衣裤8%,床单、毛巾9.5%,木纱团10%,锦纶弹力袜10%,锦纶弹力丝袜13%;批零差率除木纱团由16%调为20%外,其它均为14%。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价按不同产品分为三档:3.5%、4%、5%,中小城城地差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为0.5%、1%、1.5%三片。省内产品按产地站批发价加地区综合差率0.5%~2%执行。
1984年5月23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八字方针,本省对针棉织品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管理形式,印花三类内衣允许上下浮动,其他只许下浮,不准上浮。同年9月18日,进一步明确浮动幅度为不超过10%。同月,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允许所有针纺织品上下浮动10%。同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本省放开80支以上纯棉针织品价格。1987年1月6日,国家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列为小商品,并放开价格。1987年1月,国家整顿毛纺织品价格,本省对漳州、福州生产的腈纶毛线制定了价格,漳州产2826腈纶针织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23元,2831腈纶针织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23.7元,福州产4875腈纶粗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19.80元,3812腈纶细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20.70元。同时规定,毛线商业进销差率为10%,批零差率14%。大中城城地区差率调为5%和6%二档。
1987年9月,在漳州毛纺厂试销一年的基础上,本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该厂生产的经编腈给毛毯价格,每条4.6公斤24×2米的双层经编腈纶毯每条零售价170.1元,3公斤2×2.4米单层经编腈纶毯每条131.1元。同时规定,商业进销差率9%,批零差率13%,并实行浮动价格和优质加价。1988年2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提高腈纶毛条(系原料)出厂价格的情况,对漳州、福州生产的腈纶毛线价格进行了调整。漳州产2826腈纶针织绒每公斤零售价格调为27.60元,2831腈纶针织绒调为每公斤28.30元;福州产4875腈纶粗绒每公斤24.40元,3812腈纶细绒每公斤25.30元。当年7月,鉴于针织行业成本提高,经省政府同意,本省采取扩大针织品浮动幅度的办法提高了针织品价格,见表2-10-40。同时,将纯棉卫生衫裤价格下放给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放开60支及以上纯棉纱、线和织物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产、销价格。此次扩大浮动幅度的品种均以1983年1月20日国家制定的出厂价格为基础,汗衫背心上浮幅度扩大为35%,棉毛衫裤、床单扩大为30%,同时允许商业部门的销售价格在5%的上浮幅度内浮动。此次调价还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革了针织品商业作价办法,由倒扣改为顺加作价,即以商业企业进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加包括费用、税金、利润的加价率和批零差率计算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如毛线、毛毯、纯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的加价率为:省内产品,产地批发企业对销地批发企业按出厂价顺加8%,产地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按出厂价顺加10%,销地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按产地供应价顺加8%;省外产品,二级批发企业对三级批发企业按产地供应价顺加8%;对零售企业顺加10%,三级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按二级批发企业供应价顺加8%。此次价格调整后还继续实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
1989年2月1日,由于生产毛线的毛条价格提高,企业亏损,本省调整了毛线的厂、销价格。漳州产2826腈纶针织绒零售价格每公斤调整为31.8元,2835腈纶针织绒调为32.60元;福州产4875腈纶粗绒每公斤调为28.60元,3812腈纶细绒调为29.50元。1990年3月5日,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根据国家按照新棉价格和实际生产情况对棉纺织品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和整顿的精神,调整了本省针棉织品价格,32支普梳精漂圆领短衫90厘米每件3.85元,32支浅色棉毛男裤90厘米每件7.54元。其他纱支的素色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在1983年1月20日制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按照汗衫背心提价104.4%,棉毛衫提价89%,棉毛裤提价91.5%的幅度确定新的出厂价格,具体价格见表2-10-41。此次调整价格后,对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仍实行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的产品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15%。同时,将商业部门顺加作价恢复为倒扣作价。
1990年7月25日,为增加针棉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对针棉织品实行花色差价,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的各环节花色差价加价幅度为:省内产品工业企业可加8%,商业各环节合计加7%;省外产品商业各环节合计加7%。1990年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漳州产梭织腈纶毛毯价格,规格1.48×2米,重量1.25公斤的出厂价每条38.2元,产地批发价42元,产地零售价47.90元,允许上浮10%。1990年10月31日,由于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提高,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根据国家“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了针棉织品价格,见表2-10-42。此次调整价格,本省零售价格水平按照比国家定价高5%安排,即各纱支的素色纯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在1983年1月20日制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按照汗衫背心提价148%,棉毛衫裤提价128%幅度确定新的出厂价格。继续执行按质论价和花色差价政策,其中,花色差价缩小为各环节合计不超过零售价格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商业销进差率由12%扩大为13%,地区差率重新安排,大中城市地区差率安排为8.5%,中小城市地区差价,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
1992年2月15日起,国家物价局为推进轻工商品价格改革,将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10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将针棉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1993年5月,全国春季针棉织品交易会在福州召开。由于针棉织品原料棉纱、毛条、化纤等价格上涨,工业出厂价格上扬,多数商品价格上调,平均比上届交易会上涨15%左右。其中,全棉针织品、毛纺织品上涨15%以上,一般化纤织物上涨10~15%。福州市场漳州产豪华型拉舍尔毛毯批发价每条218元,粉红棉毯每条14.96元,天津产90厘米棉花罗口女裤每条5.15元,江阴产全毛细绒每公斤97元,天津产带穗提花线毯每条18.82元,沪产272全毛中粗毛线每公斤58元。1994年,受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影响,针棉织品价格上半年总水平上扬,毛纺、化纤较平稳,毛巾、毛巾被、床单、针织内衣等纯棉产品供应价上涨40~50%,高的达60%,各种化纤、毛纺产品价格上涨10%左右。下半年由于货源充裕,价格趋向平稳。福州市场安庆产提花腈纶毯每条批发价58.9元,北京产纯毛中粗毛线每公斤51元,龙岩产6.5尺印花床单每床45元,沪产6尺船牌印花床单每条61.90元;漳州产拉舍尔毛毯3.7公斤重,每条225元,2.4公斤重165元;天津产棉毛内衣每件7.06元,棉毛女裤每件8元,上海产丝光毛巾每条5.25元,浙江丽水产提花浴巾每条18.64元。上海产6尺提喷花毛巾被每条64.60元。沪产150厘米×200厘米1.9公斤提花腈纶毯每条批发价107元,零售价125元,165厘米×210厘米2.1公斤混纺提花毯每条批发价140元,零售价164元。8月份,福州市最大的国营零售商店东街口百货大楼零售价格,见表2-10-43。
1995年,多数棉针织产品价格稳中趋降,受出口减少,纺织企业资金困难,不得已采取让利保本经营和进口涤沦原料降价等因素影响,棉针织品多数品种价格比年初降幅50%左右;纯毛毛线、毛毯等受羊毛原料涨价影响,供应价上浮10%左右;福州市场漳州产豪华拉舍尔毛毯1.7公斤重的批发价每条155.15元,2.0公斤重的每条178.15元;沪产柔软棉毛衫裤一套54.03元,男衫裤一套75.33元;沪产精装提花毛巾被每条56.80元,广东产腈纶毛毯每条92元。1996年上半年,针棉织品价格以稳中有升的趋势为主要特征。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针棉织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逐渐出现买方市场。经营部门为适应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大都采取明稳实降的让利打折、有奖销售等办法来维持原有的销售市场。因此,这一时期,针棉织品虽然挂牌价保持不变,但实际销售价格较1995年下降4%~10%。1998年,针棉织品进入降价竞争阶段,一方面,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开始以让利的形式调低向经营部门的供货价;另一方面,经营部门为减少产品库存,避免存货过期被市场淘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都采取降低价格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因此,与1996年相比,1998年福建省针棉织品市场零售价格约下降20%左右,具体价格,见表2-10-44。
第四节 丝绸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福建丝绸多从江、浙、沪输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销售的丝绸价格处于基本稳定的状况,价格在不同年份虽有升降,但总体平稳,趋向回落。如福州市销售的花软锻,民国19年每市尺0.845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降为0.55元,降幅为35%;天香绢民国19年每市尺售价0.748元,民国25年降为0.450元,降幅39.8%。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各年份绸锻价格,见表2-10-45。
抗日战争爆发后,丝绸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持续上涨,特别是解放战争期间,由于国民党政府军费开支的增加,大量发行货币,更加剧了价格上涨。到1950年1月,福州销售的素色平缎每市尺折第二套人民币0.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初期,丝绸价格仍处于上升趋势。以福州市场为例,1950~1955年市场零售价格,见表2-10-46。
1957年后,丝绸价格逐渐平稳。到1963年,福州市场从上海调进的色乔其纱、色双绉、色绢丝纺、色电力纺、色无光纺、色美丽绸、织锦缎每米零售价格分别保持在3.72元、4.53元、3.15元、3.15元、3.03元、3.51元、8.73元;从杭州调进的色棉调、色富春纺每米零售价格分别为2.22元和3.03元。从上海调入的色巾花织锻被面和色线绨被面每条零售价分别为15.23元和8.92元。60年代初,福建省仅福州一地开始生产丝绸产品,1962年产量为123万米,1965年已增长至324万米,比1962年增长163%。初期丝绸产品价格定得较高,随着产量的增加,1965年5月10日,本省降低了丝绸产品价格。1966年,由于丝绸产量继续增加,省内产品比重约占80%以上,有些产品尚须调出省外,且丝绸品种间价格不合理,如人造丝绸质量不如桑蚕丝绸,但两者价格相仿。为有利本省绸缎生产的发展和销售,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结合工厂成本、产品质量以及人造丝原料降价情况,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6月12日起市场价格平均降低10%左右,商业进销差、批零差分别按8%和14%计价,两次降价前后的价格,见表2-10-47。
1966年,我国开始规范丝绸产品出厂价格计价办法,纺织工业部先后下发《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人造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从此丝绸产品出厂价格的计价全国开始统一。1967年,我国丝绸工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产量增加,品种扩大,成本有所降低。为此,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根据生产的发展和成本降低情况,决定对丝绸销售价格进行全面调整,以利扩大销售和促进生产发展。由于本省福州产品价格已于1966年6月作了调整,部分产品销价已低于省外主要产地的价格水平。为此,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调价通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从5月10日起除福州产品产地零售价格暂不动外,对省内外产品的地区差价与调拨作价作如下调整:丝绸(包括被面)不分省内外产品,市场零售价均按产地零售价(米)加固定金额的地区差价计算,省外产丝绸在省内实行一个价格,即按产地每米零售价加固定金额差价为本省各地的零售价。固定金额差价为:产地每米零售价在1.99元及以下的加0.06元,在2.00元至2.99元的加0.09元,在3.00元及以上的加0.12元。省内产品各销地不分远近一律按产地(福州)的每公尺零售价,不分品种一律加固定金额差价0.03元计算调整当地零售价,丝绸被面每条仍以4米计算固定金额差价。调拨供应作价改按调出地当日零售价倒扣,倒扣率为:一级站(包括产地站、司)对二级站16%(即零售价的84%),二级站对三级站(适用于二、三级批发对基层社代批发部分)16%,对纯零售商店按批发价供应。批发价按当地零售价倒扣12%计算(即零售价的88%)。此次调价虽然福州产品零售价格未动,但对新生产品种还是制定了价格,如无光纺72厘米72/82克每米福州零售价定为2.16元,真丝电力纺92.5厘米57.7克福州零售价每米3.63元,白真丝缎74厘米,86.6克福州零售价每米3.21元。
1976年5月16日,福建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合理安排桑蚕、茧、丝、绸价格的意见,对本省生产的厂丝和真丝绸价格进行了调整。福州丝绸厂生产的20/22A级厂丝出厂价格每吨从46600元降为44000元,厂丝供应价按全国统一供应价每吨32000元计价,厂丝供应价低于厂丝出厂价的差额由外贸部门补贴。真丝绸和交织绸的出厂价格,随着厂丝供应价格的降低,相应调低。市场销售价格暂不调整。9月,福州丝绸厂生产出真丝软缎被面(141厘米,20/22×120D)产地零售价核定为每条16.14元。1978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调整绸缎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于9月15日调整了本省生产的丝绸产品价格,主要代表品价格见表2-10-48。同时,对省外产品作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对按产地零售价加固定金额的档次进行了调整,除原规定的前两档差价不动外(即每米零售价在1.99元以下的加0.06元,2.00~2.99元加0.09元),其他改为每米零售价在3.00~3.99元的加0.12元,4.00~4.99元的加0.15元,5元以上的加0.18元。
198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省物价委员会决定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扩大工商企业定价自主权,对丝绸产品允许工商企业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并实行按质论价,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加价。1986年,国家重新颁发《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并要求对内销丝绸价格进行整顿。据此,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整顿本省丝绸价格。这次整顿,改变内销绸缎的作价办法,进销差率统一规定为10%,批零差率14%,调拨价格按调出地当日批发价格倒扣作价,省外产品站站4%,站店3.5%,省内产品不分站站、站店一律4%。地区差价改加固定金额差价为加地区差率,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率为4.5%,中小城城地差及省内产品产销地之间的地区差率不超过2.5%。丝绸产品继续实行浮动价格,零售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优质加价,加价幅度为:获国家金、银质奖的20%,省优质奖的15%。此次整顿后本省生产的丝绸代表品价格,见表2-10-49。
1988年4月1日,国家物价局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产区白厂丝出厂价格20/222A级每吨从5.4万元提高到7万元,允许各省上下浮动5%~10%,最高不超过15%。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同年11月,鉴于“蚕茧争夺战”,厂丝价格大幅上涨,国家物价局对厂丝出厂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限价,20/222A级每吨最高限价不超过12.5万元。1989年7月1日,国家物价局根据当年新茧收购价格及各项成本提高情况,按照有利稳定茧价,扩大出口,多创外汇的原则,决定将桑蚕白厂丝(20/222A级)出厂价格由最高限价每吨1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工商企业按新的厂丝价格计入绸缎成本,相应调整绸缎价格。1991年9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近几年丝绸产品生产用原材料价格和织绸工费成本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为解决丝绸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本省丝绸工业的发展,按照打紧成本,合理调整的原则,参考兄弟省的定价水平,适当调整省产丝绸产品厂销价格,代表品价格见表2-10-50。商业进销差扩大为11%,大中城城地区差率扩大为8%,并在商业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允许在10%幅度内浮动。
1992年10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重新颁发省管价格目录。将丝绸产品价格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从此丝绸产品价格结束了政府定价的历史,走向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价格。1993年,丝调市场需求稳中有升,市场趋活,特别是合纤及其交织绸销售见好,浙江产门幅114厘米的白双绉市场批发价每米为23.3元,零售价28元左右,90厘米白素软缎批发价每米16.96元,零售价20.30元左右,114厘米花电力纺批发价每米35元,零售价42元左右。1994年,鉴于桑蚕茧收购价格提高,缫丝工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为缓解生产企业困难,有利外贸出口创汇,本省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7月15日通知将20/22D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格由每吨15万元提高到19.5万元,允许企业上下浮为8%。由于原料价格上涨,丝绸价格随之上扬,约提价10%左右,邵武产美羽纱福州批发价每米3元左右。1995年春,丝绸价格不断上涨,与上年比,平均每米上涨4~5元。由于茧丝供求矛盾突出,一些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趁机哄抬价格,造成茧丝市场秩序混乱。为了加强对茧丝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要求,于8月20日起开始整顿茧丝价格,整顿后的干茧中准价为每吨4.5万元,允许上下浮动8%,厂丝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每吨为19.5万元,允许生产企业上下浮动10%。
1996年,国内茧丝供求矛盾趋于缓和,收购价格下跌,丝绸价格较1995年呈下降趋势。1997年,国际丝绸市场未走出低迷状态,价格直线下滑,受其影响,国内茧丝绸销售也陷入困境,并发生“蚕茧价格大战”。丝绸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住原来的销售市场,纷纷降价销售,因此,市场上丝绸零售价格较1995年下降约30%~50%。1998年,丝绸市场供求较稳定,价格水平未发生大的波动,基本上与1997年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