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副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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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副产品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2
页码: 367-3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土副产品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桐油价格、棕片价格、土纸价格、草席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副产品 价格

内容

一、桐油价格
  桐油是工业和农渔业生产资料,又是军用特需物资。福建桐油主要产地分布在闽北各县和福安、福鼎、寿宁等县。1952年,供销社系统就开始经营桐油。1954年,桐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于本省桐油需要量大,除省内收购外,每年计划安排从贵州、四川、湖南3省调进大量桐油。
  50年代初期,桐油(仁、籽)购销价格均由各地自行定价。1956年起,由省统一管理。1985年起,桐油(仁、籽)购销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福建省桐油价格水平,50年代和60年代购销价格稳中有升,70年代后期,桐油购销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桐油收购价格稳中略升。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计算,福安县(穆阳市场)桐油(统货)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16.54元(银元)。各年收购价格见表2-8-28。
  50年代初期,桐油(籽)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关系影响,桐油价格起伏不定。1954-1956年间,桐油供应紧张,为争取多收购桐油,各地均不同程度提高桐油(籽)收购价格。1957年,本省桐油(籽)收购价格,一年内先后调整2次:第一次于3月,将全省桐油(籽)收购价格总水平作适当提高,平均提价幅度为9.0%左右;第二次于4月,为平衡地区之间价格,又对部分产区桐油(籽)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调整结果,使本省桐油(不带税,37个收购点平均)收购价格由1956年52.62元,提高到56.65元;桐籽由19.56年12.69元,提高到14.03元。
  1958~1960年,桐油(籽)收购价格,除1958年将原福安专区所辖6个县桐油(籽)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外,全省其余市、县桐油(籽)收购价格均保持原价不变。1961年,为了促进油料生产,增加油源,省人民委员会于1月和6月先后2次调整桐油(仁、籽)收购价格。第一次于1月1日起执行,全省63个城关收购点,桐油(不带税)平均收购价格由59.26元,提高为60.11元;桐仁由26.88元,提高为28.09元;桐籽由14.38元,提高为15.06元。第二次于6月1日起执行,全省63个城关收购点,桐油(不带税)平均收购价格由60.11元,提高为70元;桐仁由28.09元,提高为33元;桐籽由15.06元,提高为17.87元。1962~1970年,桐油(籽)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1~1981年,为了促进桐油生产的发展,满足工业和农渔业生产需要,本省桐油(仁、籽)收购价格先后调整了4次:第一次,1971年7月,桐油(不带税)统货收购价由69.5元,提高为82元,幅度为17.9%;桐仁(中等)收购价由33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21.2%;桐籽(中等)收购价由17.87元,提高为21元,幅度17.5%。调整后桐油(仁、籽)均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格,取消省内地区差价。第二次,1978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将桐油(不带税)全省统货收购价,由82元,提高为100元,幅度21.95%;同年10月,又将桐仁、桐籽作相应调整,桐仁中等收购价格由40元,提高为48元,幅度为20%;桐籽由21元,提高为25元,幅度为19%。桐仁、籽等级差价全省统一划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每50公斤上等比中等高1元,下等比中等低1元。第三次,1980年10月,根据商业部通知,将桐仁(中等)收费价由48元,提高为63元,幅度31.25%;桐籽(中等)由25元,提高为34元,幅度36%。同年12月,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将桐油(不带税)统货全省统一收购价从100元,提高为130元,幅度30%。在调整桐油(仁、籽)收购价格同时,为有利商品流通,取消全省统一收购价格,并根据商品流向,将全省划为5个价区安排地区差价。第四次,1981年10月,由于桐油供需缺口大,牌市价格差距大,以及邻省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高于本省,致使桐油大量流入市场和流出省外。为了加强桐油收购,满足工、农、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经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研究决定,桐油暂采取平议结合办法收购,具体办法:①实行平议结合收购,派购和议购各占50%,平价收购部分按省定各类区价格执行,议购价格主产区(1类区),每50公斤最高不超过200元,每类区可递增5元,5类区最高不超过220元。②桐油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后,平价收购部分,奖售物资照给,议购部分不再给奖售物资。③桐仁(籽)议购价格水平,按原定与桐油比价安排。1982~1983年,继续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1984年桐油取消奖售后,桐油(仁、籽)收购价格,也同时放开,实行全部议价收购。桐油实行议购收购后,其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94年比1984年提高1倍以上。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84~1994年全省主要产区平均桐油(籽)议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9。
  1995年起,本省桐树没有成片生产,产区生产的桐油(籽)主要通过集市出售。因此,没有议购价格。
  1950~1994年,福建省桐油(籽)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0。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桐油销售价格,以主要销区福州市场为代表,7年平均,桐油(统货)批发价27.42元(银元),零售价30.69元(银元)。各年份桐油销售价格见表2-8-31。
  50年代初期,桐油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直至1956年,省才统一管理全省桐油销售价格。1950~1953年,福州市场桐油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2。
  自1954年起,本省桐油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主要销区桐油销售价格,由于进货成本提高,一年内价格变动三次,如福州每50公斤桐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是:1月为61元,5月为64元,9月为67元,11月为72元。1956年,桐油销售价格大部分销区保持稳定。1957年,随着桐油(仁、籽)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亦作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全省76个点平均,桐油批发价由70.04元,提高为74.77元,幅度为6.75%;零售价由75.51元,提高为80.15元,幅度为6.14%。1958~1960年,本省桐油销售价格,除原福安专区所辖6个县,1958年因桐油购价提高,销价亦作相应调整外,其余地区桐油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61年,由于桐油收购价格提高,省人民委员会先后二次决定调整桐油销售价格。第一次于2月15日执行,全省63个市、县平均,桐油批发价由75.39元,调整为76.4元,幅度1.34%;零售价由80.7元,调整为81.69元,幅度1.24%。第二次于6月15日执行,全省63个市、县平均,桐油由原零售价81.69元,调整为83.54元,幅度2.2%。调整后,桐油销价称为批零不分统销价格,取消批发价格。同年6月1日,省外调进桐油,由于进货成本提高,省属福州、厦门土产站桐油调拨价,由75.17元,提高为83元;省内产桐油,产地调拨价,一律按产地含税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计价,作为产地调拨价。1962~1970年,桐油统销价保持不动。在此期间,1963年5月,由于省外调进净桐油(原调进称毛桐油)质量高,进货价比毛桐油每50公斤高3.6元。据此,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在原毛桐油调拨价不动的前提下,福州、厦门调出净桐油核定为86.6元,各县净桐油统销价也比毛桐油每50公斤加价3.6元。1964年起,由于省取消产县调拨桐油亏损补贴政策,从1964年10月开始,产地县调出桐油,不分系统内外,一律按当地桐油统销价进行调拨。1971年7月,由于桐油收购价提高,省商业局重新核定桐油(统货)产地交货,不带包装,调拨价为95.05元。1954~1971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桐油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3。
  1972~1978年,桐油统销价保持不动。1979年3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关于提高桐油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本省桐油统销价,具体调整如下:将全省划分为产区、次产区、半销区、销区4个类区定价。城关市场统货桐油,统销价格:1类价区调整为124元;2类价区调整为127元;3类价区调整为131元;4类价区调整为135元。全省平均由83.73元,调整为129.5元,幅度55.4%。同时,取消净桐油每50公斤加价3.6元,实行统一统销价。调整后桐油统销价,供应给农、渔业生产用油给予优待,产区按收购价加税作为优待价;次产区和销区再加运杂费(每50公斤桐油2类区加2元,3类区加3元,4类区加4元)作为优待价。省内生产桐油调拨价格,产地按当地统销价倒扣2%作价;省外调进,供销社系统按当地统销价倒扣3%,作为省站仓库交货价;调给水产部门按进货成本作价。全省划分4个类区具体情况,见表2-8-34。
  1980年11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粮食部《关于提高桐油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又将桐油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①根据商品流向,桐油销售价格全省从上年划分4个价区基础上,当年改划为5个价区。各价区划分和销售价格,见表2-8-35。
  ②调整后,销售价作为批发价格。凡供应给个人零星用的桐油,以零售价格供应,桐油批零差率全省统一为8%;桐油批发价为城关价格,销区城关以下,适当安排城乡差价,一般以足够支付运杂费和包装费用为限。
  ③调拨价格:省内产桐油,凡产区、次产区计划内调拨的,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省外桐油,一律按省站批发价作为仓库交货价;省站调给水产部门按进货成本作价。
  ④省外调进桐油,凡单据标明“一级油”、“精炼油”、“净桐油”的,以及省外调进“毛桐油”,经沉淀后调出的桐油,本省现统一称为“净统油”,其调拨和销售价格,均按省规定桐油批发价,每50公斤另加5元作价。
  1981年,桐油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后,平价购进的仍按平价调拨供应,议价购进的按议价调拨供应。平价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不变,议价部分调拨费率和进销差率掌握低于平价,由各地自行作价。1983年5月,省供销社重新核定省外调进计划内桐油调拨价格。福州、厦门、漳州土产站调拨价,毛桐油为189元,净桐油为194元;泉州、莆田、宁德土产站调拨价,毛桐油为191元,净桐油为196元;其他县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和综合差率4%作价。
  1984年,桐油调拨价和销售价相应放开,由各地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自行议价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福州土产站近几年从省外调进的桐油,每50公斤供应价格1996年为450元,比1983年上涨1.2倍;1997年,又涨到600元,比1996年上涨33%;1998年下半年,回落为550元。
  (三)奖售政策
  1961年7月开始,桐油收购实行奖售办法,当年每收购50公斤(下同)桐油奖售煤油50公斤。1962年上半年,奖售物资调整为原粮15公斤,煤油12.5公斤;1962年下半年,原粮和煤油奖售标准不变,另增加奖售棉布3.33米。1964年1月起奖售标准在上年基础上,略有增加,奖售原粮25公斤,煤油25公斤,棉布3.33米。1964年5月起,奖售标准又作较大提高。奖售原粮为100公斤,棉布为8.33米,但取消奖售煤油。1967年起,棉布奖售标准不变,奖售原粮标准由100公斤,降50公斤。1970年起,收购桐油停奖售,直到1978年10月恢复奖售,当年每收购50公斤桐籽奖售化肥10公斤,收购50公斤桐油奖售化肥40公斤。1984年起,桐籽(油)实行议价收购后,同时取消奖售。
  二、棕片价格
  棕片是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原料。福建棕树种植分布山区,主要产区有顺昌、建瓯、浦城、闽侯、永泰、福鼎等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渔业生产发展,本省产棕片满足不了需要,1952年开始从省外调进。
  50年代初期,棕片购销价格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8年,棕片价格收归省统一管理。1983年,棕片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棕片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价格上升较快;1958年起,价格稳中有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主产区浦城县乙级棕片每50公斤(下同)成交价为20元(银元)。
  50年代初期,由于受供求影响,棕片市场成交价有较大上升。1952年,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棕片,但收购价格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3~1957年期间,由于农渔业生产发展,棕片需求量增加,在供求紧张情况下,各地棕片收购价又有较大幅度提高。如建瓯县棕片收购价格1953年为27元,1954年上升为40元,1957年高达55元,4年期间,收购价上升1倍以上。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平衡,至1957年,棕片收购价格县与县之间价格差距悬殊,高的县为60元,一般为45元,低的县仅27元,高低相差1倍以上。由于棕片价格过高,也直接影响农渔具价格上涨。1958年,为了解决棕片收购价存在突出偏高或偏低问题,省供销社决定,全省棕片收购价收归省管理。同时,为平衡毗邻地区价格,于3月1日将各县棕片收购价重新进行安排。各县新安排收购价格,见表2-8-36。
  1959~1966年,棕片收购价保持稳定。1962年,收购棕片实行奖售物资,每收购50公斤棕片奖售大米7.5公斤。1963年,除奖售大米外,再增加食糖7.5公斤。1964年,改为奖售原粮10公斤,直到1966年4月取消奖售。1967年1月,为了发展棕片生产,扩大自给能力,减少外省调进榇片,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棕片收购价格。通知规定,调整后棕片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格,每50公斤棕片甲级66元,乙级60元,丙级54元。1967年棕片收购价格调整后,直至1982年均保持原价不动。1983年,棕片放开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棕片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全省5个主产县平均,棕片收购价格:1984年为72元,1989年为108.17元,1995年为233.47元,1996年为245.69元,1997年245.57元,1998年239.20元,1998年比1984年提高2.32倍。1950~1998年棕片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7(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棕片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规定。产地制定棕片销售价格,其购销差率均掌握10%左右。1953年起,福建省开始向省外调入棕片。1955年9月,原省土产公司根据省外调进棕片进货成本,核定5个土产站棕片供应价格。同年,其它主要产销区棕片销售价格也有较大变动。省供销社(土产处)根据省外调入棕片进货情况变化,1957年7月,重新调整省外调进棕片各土产站批发价格。在调整棕片批发价同时,并具体规定土产站对县调拨作价和县供销社经营省外调进棕片作价办法:土产站对县调拨,一律按站批发价倒扣3%作价;县按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9.6%(其中,管理费3%,利息0.6%,损耗2%,营业税3%,利润1%),作为县批发价;零售价批零差率8%~10%,如县供销社委托基层供销社代销,也可按批发价加3%~5%代销手续费,作为县内批零不分的供应价格。1958年3月,省供销社整顿各地棕片购销价格,重新对棕片作价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地产地销(或有余)的县,购销差率为10%~11%(其中,经管费3%,利息1.2%,损耗2%~3%,利润1%,营业税3%);地产不足需向外调进补充的县,购销差率以当地收购的销价与外地调进销价加权平均,作为对外统一销售价格;沿海销地由省外调进供应的棕片,作价办法仍按1957年省供销社规定执行。1959~1966年期间,棕片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55~1966年福建省棕片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8。
  由于省外调进棕片价格提高,196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消费的原则,调整省外调进和省内产的棕片销售价格,实行全省城乡批零不分统一供应价。棕片统一供应价:甲级为67元,乙级为61元,丙级为55元。调拨价格:省外调进棕片站仓库交货按统一供应价倒扣5%作价;省内产棕片由产销直接挂钩,产地交货,按统一供应价调拨。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省外主产区棕片调拨价格。1974年4月,对本省棕片销售、调拨价格又重新作了规定:决定棕片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即全省城乡统一批发价,甲级67元,乙级61元,丙级55元;对供应个人零星用的棕片,以批发价加3%作价。调拨价格,省外调进棕片土产站对销区县调拨(站仓库交货),改按以统一批发价作为调拨价格;省内产棕片仍采取产、销县直接挂钩,为有利产地棕片调拨,采取产地县保本经营,核定产地调拨价格,甲级为72元,乙级为66元,丙级为60元。调拨价格调整后,销区经营棕片所发生亏损,由县一级经营单位负担。由于本省经营棕片长期采取亏赔政策,对促进棕片生产,支持农渔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棕片生产和经营数量增加,除满足农渔业生产需要外,还有相当数量棕片供应给工业、手工业用制造日用生活用品。为减轻经营单位负担,省计划委员会决定从1978年7月起,对棕片供应价格调整如下:原来全省城乡统一供应价作为专项供应给农、渔业生产用棕的优待价,即全省城乡统一支农优待价为甲级67元,乙级61元,丙级55元;供应给手工业部门用于生产日用品或其它行业用棕,采取商业部门保本经营原则。全省分别产销二类区定价,即二类区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平潭、东山等6个销区县、市,城乡统一供应价,按支农价加10元作价(即每50公斤甲级77元,乙级71元,丙级65元);其它县、市均列为一类区,按支农价加8元作价(即每50公斤甲级75元,乙级69元,丙级63元)。
  由于农渔业生产所需的棕片,已由塑料、尼龙制品所代替,棕片社会需求明显减少,因此,1983年棕片价格放开后,其销售价格虽有一定上升,但比其他农产品升幅小。产区棕片每50公斤销售价格变化情况:1985~1988年为90~100元;1989~1992年为110~130元;1993年为160~180元;1994~1998年为240~260元。
  三、土纸价格
  土纸是福建山区主要土特产之一,生产历史始于唐朝,至今已有1280多年之久。土纸的原料毛竹(竹麻),主要产区有长汀、上杭、连城、永定、武平、龙岩、宁化、将乐、尤溪、顺昌、浦城、南平12个县;土纸主要品种有文化纸(包括毛边纸、玉扣纸、顺太纸)、粗料纸(包括节包纸、永利纸、长连纸)和高级土纸(包括粉土纸、粉连纸等)。本省土纸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香港、澳门地区和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印尼、缅甸等国家。土纸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主要由各地定价为主。1957年起,实行由省统一定价。1985年1月,土纸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福建省土纸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经历了两次较大价格起伏,影响土纸生产的稳定发展。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土纸收购价格虽有变动,但升降幅度不大。以上述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将乐毛边纸(甲级)每刀为1.043元(银元,民国时期同),长汀玉扣纸(四号)每刀2.156元,永定节包纸(二级)每片2.133元。民国19~25年主要产区土纸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9。
  50年代初期,土纸收购价格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影响,价格起伏较大。1952年以前,土纸畅销,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1952年以后,由于物资交流暂时受到阻塞,出现土纸滞销积压,商业部门采取较大幅度降低收购价,限制土纸生产。
  如,1953年上半年先后二次降低文化纸价格。同年10月,由于土纸销售情况变化,对个别品种作了升降调整。土纸收购价格经过1953年调整后,1954年,大部分地区和品种均保持原价不变,6月1日对沙县和永安生产的毛边纸作了调高,永定节包纸适当降低。1955年,土纸收购价格大部分品种维持上年水平,小部分品种收购价格略有上升。由于1953年降价限产,土纸生产受打击,产量大幅度下降,至1956年初,土纸又开始出现供应紧张。商业部门被迫在1956~1957年连续二年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使土纸收购价格基本恢复1952年水平,但土纸生产恢复仍很缓慢。1958~1959年,土纸收购价格除1958年沙县毛边纸(甲级)每刀由3.2元提高为3.3元、1959年邵武改良纸(甲级)每件由18元提高为21.5元和邵武连史纸(甲级)每刀由18.5元提高为25.0元外,其余品种均保持不动。1960~1962年,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国家处在经济困难时期,为了扩大收购,商业部门在1960~1962年,连续三年大幅度提高土纸收购价。1962年10月调整后,收购价格与1957年比较:文化纸类提高65%,粗料纸提高1倍多。其中,长汀玉扣纸提高70.4%,顺太纸提高近1倍,节包纸提高1.11倍。1963~1966年。由于本省土纸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后,生产恢复很快。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市场稳定,土纸收购量回升,从1963年底开始,又出现土纸滞销积压。为了扩大土纸销售,从1964年起,国家又连续3年降低土纸收购价格。调整结果,1964年,全省平均土纸价格总水平降低7.5%,主要是降低粗料纸和个别突出偏高文化纸价格。1965年,各品种土纸价格全面降低,全省平均土纸价格总水平降低10.7%。1966年,主要降低文化纸价格,平均降低4%左右,粗料纸收购价保持不动。1967~1980年,为了保证土纸正常生产和纸农收益,以满足市场和出口需要,本省土纸收购价格又先后作了3次调整:第一次,1972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将土纸中的粗料纸收购价格提高10%,其他品种保持不动;第二次,1977年4月15日,由于几年来生产原辅材料、工资单价和短途运输等价格提高,而土纸价格没有相应调整,因而影响纸农生产积极性。据此,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将省管29种土纸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左右,其中文化纸提高9.5%,粗料纸提高10.5%。调整后价格比1962年仍低14%左右;第三次,1979年5月10日,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为了平衡竹、笋、纸相关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将省管27种土纸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6%左右。机制(包括半机制)竹料土纸收购价格,由地区参照同类手工土纸比质比价安排。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81年7月1日起,本省土纸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具体要求:品种只限于传统手工生产的竹料土纸;平议收购比例按平价占70%,议价占30%;议购价格掌握在不超过收购牌价40%,由各地灵活浮动。但是,1981年,部分地区实际执行平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有的超过省统一规定标准。如长汀县(外贸土纸基地)收购玉扣纸,平议比例规定各50%,玉扣纸(4~7号)议购价按牌价加42%。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82年4月发出《关于整顿土纸收购价格的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土纸的平议价收购比例,平价占70%,议价占30%和议价最高不超过收购牌价40%。1982年,绝大部分地区均执行省规定土纸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由于土纸市场购销情况变化,省内外销区反映土纸价格偏高,销售困难。1983年3月10日,省供销社系统将内销土纸议购价幅度调低,如毛边纸,平议收购比例不变,议价幅度调低为高于牌价15%。5月10日,省外贸系统对外贸基地收购的土纸,平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也调低。1984年,土纸收购仍维持平议结合收购办法。1985年1月起,土纸改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取消国家统一定价。土纸价格放开后,当时由于受供求限制,收购价格基本稳定。直至1987年以后,土纸议购价才较大幅度上升。但1998年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土纸出口锐减,产品积压,价格大幅下降。如将乐甲级毛边纸,1984~1986年每刀为8.01元,1987年上升为9.82元,1988年为12.93元,1991年为15.73元,1993年为21.12元,1995年为26.5元。1996年38.78元,1997年33.10元,1998年28.30元。1998年比1985年上升2.53倍,1950~1998年土纸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40。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土纸销售价格主要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因受收购价变动影响,土纸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1957年,省规定土纸作价办法,并具体管理主要产销区土纸销售价格。
  1950~1952年,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市价占主导地位。这个期间,由于土纸产量少,市场畅销,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以产销地市场土纸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看:长汀市场3号玉扣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为3.91元,1951年为6.47元,1952年为6.85元,1952年比1950年上升75.2%。南平市场销售沙县产甲级毛边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底为1.60元,1951年为3.63元,1952年为4.16元,1952年比1950年底上升160%;福州市场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底为3.40元,1951年为6.49元,1952年为7.94元,1952年比1950年底上升133.5%。土纸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主要在1951年7月至1952年7月之时间。由于1952年底土纸出现滞销积压,随着收购价降低,土纸销售价格于1953年上半年有明显降低。南平国营贸易公司销售沙县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3年1月为5.0元,6月降为3.5元,年平均价为4.15元;福州国营贸易公司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3年1月为5.9元,6月降为4.4元,年平均价为4.7元。1954~1956年,土纸销售价格略有回升,但升幅较小。如福州市场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4~1956年3月均为4.4元,1956年4月升为4.5元,12月再升为4.65元。1957~1960年期间,土纸销售价格除1957年略有上升外,其余年份销售价格均保持不动。1961~1962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本省土纸销售价格,也同时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如长汀5号玉扣纸,产地每刀批发价,1960年为5.2元,1962年为9.65元,1962年比1960年提高85.6%;将乐甲级毛边纸,产地每刀批发价,1960年为4.44元,1962年为7.8元,1962年比1960年提高75.68%。1964~1972年,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变动较频繁。1964~1965年,连续3次大幅度降低土纸销售价格;1966年起,又3次分别对部分土纸销售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具体调价情况:1964年,由于1962年本省土纸购价提高较多,加上经营环节多,费用大,更显得土纸销售价格高。随着土纸收购价降低,采取减少经营环节,于10月15日将全省土纸销售价格,平均降低12.5%(收购价只降低7.5%)。同时,在等级价格安排上,采取扩大等级差,低档纸价格多降,以及将销区土纸批零差率从15%,缩小为12%(产区批零差率10%不变)。1965年,由于土纸生产恢复,收购量增加,但销量没有增加,并出现土纸滞销,库存增加。为支持土纸生产,扩大销售,本省1965年度先后2次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第一次于6月5日在收购价格调低基础上,通过商业部门改善经营管理,压缩流通费用,采取购价少降,销价多降的办法,使全省土纸销价平均水平降低14%(购价降低10.7%),其中,产区降低15%,销区降低12%。第二次,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为扩大土纸销路,支持土纸生产,本省于9月1日,在土纸收购价不动的情况下,再次大幅度降低土纸销售价格。全省平均土纸销售价格比第一次调价后的价格,再降低20%(比1964年降低30%)。
  1966年,由于土纸供求关系变化,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意,本省于4月25日将文化纸类中的玉扣纸、顺太纸和明袋纸销售价格作适当提高,毛边纸、改良纸销售价格保持不动;粗料纸类平均销价提高9%左右。土纸销价调整后,商业部门经营土纸,除玉扣纸保本经营外,其它品种购销价格平均仍倒挂10%左右。1967年,由于土纸销路已打开,库存正常,为有利商业经营,在收购价格不动的前提下(除文化纸为支持“文化大革命”用纸,进销价格倒挂暂不解决外),于2月10日适当提高粗料纸销售价格,以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1972年8月10日,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又适当调高。文化纸类,在收购价格不动的前提下,主要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除文化纸类中的玉扣纸、连史纸和洋信纸销价不动外,其余文化纸平均销价提高10%左右;粗料纸类,由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相应提高10%。土纸销价提高后,商业部门经营土纸,基本做到保本经营。1973~1976年,土纸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7~1981年,土纸销售价格又有三次提高。第一次,1977年4月15日,随着土纸收购价提高,商业部门采取保本经营的原则,相应提高产、销地土纸销售价格。省管29种主要土纸产地销价平均提15%左右(其中,文化纸类提高17%,粗料纸类提高13.5%);第二次,1979年5月10日,随着土纸收购价格提高,为促进土纸生产的发展,商业部门采取产地购批差率缩小1%(由6%缩小为5%),另在土纸销价加计生产扶植费2%,用于垦复造纸竹林和技术改进费用。新核定省管27种土纸销售价格,总水平提高16%(其中,文化纸类提高20%,粗料纸类提高14%);第三次,1981年7月,土纸实行平议结合的收购办法后,1982年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土纸调拨和销售价格一律按省定平议比例(平价70%,议价30%)和平议价格平均计算,核定对外调拨和销售价格。产、销地实行平议结合平均价与平价销售价格比较有较大幅度提高。1983年6月29日,省日杂公司根据产地土纸议价幅度,核定产地和省管4个主要市场土纸平议结合的批发价格。1950~1983年,福建省主要土纸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见表2-8-41。
  1985年1月起,土纸放为三类农副产品,取消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实行议购议销。土纸价格放开后,1996年销售价格最高,如福州市场每刀5号玉扣纸批发价高达50元左右,甲级将乐毛边纸达40元左右;但1998年由于土纸积压,销价又大幅度降低,5号玉扣纸每刀最低降为26元,毛边纸最低降为22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为了扶持、发展土纸的生产,从1962年10月起,本省收购土纸实行奖售办法,当年每收购1吨土纸,平均奖售原粮350公斤,棉布13.3米,并实行分品种奖售标准。1964~1968年,4次调整奖售标准。1968年,奖售原粮减为250公斤,取消奖售棉布。1970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2年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1吨土纸奖售原粮150公斤。1978年11月起,提高奖售标准,每收购1吨土纸,平均奖售原粮250公斤,另加奖棉布1.67米,并实行分品种奖售标准。1980年起,除奖售标准不变外,省供销社决定,从1980年起,采取临时性补助化肥办法,用于纸农增产粮食,解决口粮不足。补助化肥标准,每收购1吨竹料文化纸补助130公斤,竹料粗料纸补助80公斤,竹料高级漂料文化纸补助150公斤。1985年,土纸改为三类商品,价格放开,同时取消收费奖售办法。土纸取消奖售后,产区供销社在缺粮的文化纸产区,采取以粮换纸办法,对补助化肥部分,也改为以肥换纸的办法。各年度每收购1吨土纸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42。
  四、草席价格
  草席是福建省传统产品之一。草席品种按所用席草区分有灯芯草席、淡水草席、咸水草席、岩草草席和马兰草席5种。全省有30多个县生产草席,主要产地有南安(金陶)、福州(郊区)、闽侯、仙游、罗源、永泰、龙海等地。南安(金陶)编织草席有800多年历史,明朝初期,草席曾远销东南亚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草席业务。1959年,草席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1985年起,草席放为三类商品。草席价格,50年代主要由各地自定。1958年,省开始管理主产区南安(金陶)、闽侯产草席价格。1961年,扩大到管理福州、长乐等地价格。1985年起,草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草席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50年代初期,草席收购价格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议价。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草席,当年在主产区南安(金陶)挂牌收购,大席(三双乙级素席)年平均收购价(每条,下同)为0.5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3年平均收购价为0.6元。1954年,由于市场暂时出现产大于销,为扩大推销,供销社一年先后2次调低收购价,如中等品三双素席(条重1.22公斤),第一次1月20日,每条(下同)由0.57元降低为0.53元;第二次4月18日,又由0.53元,降低为0.37元。在第二次降价时,增订上等品草席收购价格,如上等三双乙级素席(条重1.875公斤)收购价为0.66元。1955年,因席草减产,供应开始紧张。南安县供销社于同年9月13日在修订草席规格、重量的基础上,调高草席收购价格。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劳力紧,以及生产草席收入少,故草席产量锐减,市场供应紧张。为满足市场需要和增加席农收入,南安(金陶)产草席,一年内先后2次大幅度调整收购价:第一次于4月8日,平均提高幅度36%;第二次于12月1日,平均提高幅度25%。1958~1962年,处在“大跃进”和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席草、麻经等原副材料提价,以及织席工资偏低,为保证生产者有合理收益和有利草席收购,以保证民用和军需草席需要,省管南安(金陶)产的草席收购价格,先后调高3次:第一次于1958年7月13日,三双乙级素席(标准品)收购价由0.79元,提高为0.85元;第二次于1959年5月31日起,由0.85元,再提高为1.10元;第三次于1961年6月1日起,由1.10元,再次提高为1.80元。1961年比1958年,三双乙级素席收购价格提高1.12倍。在此期间,省管闽侯县产草席收购价格也提高多次。如闽侯县产36寸乙级细咸草波式麻席收购价格,1959年2月为1.30元(甲级1.45元),1960年提高为1.67元(甲级1.85元),1961年6月再提为2.07元(甲级2.30元),1962年又提为2.60元(甲级2.89元)。调整结果,使闽侯产36寸乙级细咸草波式麻席收购价格,1962年比1959年提高1倍。1963年,由于席草价格回降,草席成本降低,为有利于销售,省供销社于1963年7月31日,将南安(金陶)产草席价格作适当降低,如三双乙级素席收购价由1.80元,降低为1.4元;闽侯产的咸、淡草席收购价也相应调低,如36寸波式乙级咸草席,收购价由2.6元,降低为2.39元。1964年,由于闽侯、福州等地前几年草席价格提得过高,为使本省草席价格趋于合理,省供销社于11月将闽侯、福州等地产草席收购价再作适当降低。如36寸波式乙级咸草麻席(标准品)收购价格,闽侯产的由2.39元,降低为2.03元;福州产的由3.36元,降低为2.86元;琅岐产的由2.44元,降低为2.07元;长乐产草席按闽侯产同价执行。此外,闽侯、福州产平式草席比波式草席收购价格低13%安排。同年9月15日,省供销社核定南安(金陶)新生产波式密接草席收购价格。1965年,由于席草价格降低,从席草与草席比价看,原来闽侯、长乐、琅岐草席价格显得偏高。据此,省供销社于6月15日,将闽侯、长乐、琅岐产咸水草席收购价格,在上年降低的基础上,再调低12%。如闽侯产36寸波式乙级咸麻席,每条收购价由2.03元,调低为1.79元。1967年7月,根据销售市场反映,认为南安金陶式草席等级差价偏大,为有利于生产和销售,在草席的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各等级差价按0.25元安排。1977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1976年《日用杂品作价试行办法》的规定,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对省管福州、闽侯、长乐县(市)生产的草席各种规格、等级的收购价格,进行重新核定。1978年,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草席价格水平,适当提高织席劳动者收益,以促进产区席草和草席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供应,省供销社于8月决定适当提高南安金陶产的草席收购价格。各式草席调整幅度是:金陶式草席提高20%;宁波式草席分别大席(34寸以上)提高15%,小席提高10%;军用对摺席8%。同年10月,对福州、闽侯、长乐产的28~34寸灯芯草席规格差率作适当修改,并相应调整了28~34寸草席收购价格,平均每条提高0.05~0.1元。1979年,为促进席草生产的发展,在提高席草价格同时,省供销社于6月1日相应调整了草席收购价格。省管地区草席价格调整情况是:南安(金陶)产宁波式灯芯席平均提高10%,金陶式灯芯席提高15%,军用对摺草席提高8%;福州、闽侯、长乐产宁波式灯芯席提高7.84%。1980~1983年,省管地产草席收购价格保持不变。1984年,省内产草席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允许在15%内上下浮动。1985年,草席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当年,南安(金陶)产三双素席每条平均议购价为2.7元,1990年平均议购价为4.7元,1995年议购价为8.7元。1998年议购价为10~12元。1950~1998年南安(金陶)产草席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43。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4年(1930~1935年),南安(金陶)产的三双乙级素席在泉州市销售零售价(每条、下同)为0.4~0.5元(银元,下同)最高为0.57元,最低为0.25元。
  50年代初期,南安草席由市场自由议价。1952年,供销社经营草席后,三双素席每条产地批发价为0.6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零售价0.74元。1954~1955年,由于草席购价降低,供销社经营草席销价调低3次。如中等品三双素席,1954年3月9日产地批发价调为0.475元,零售价调为0.56元;同年6月24日起,各品种草席零售价,每条再降0.05元;1955年9月13日起,产地批发价调为0.4261元(泉州为0.4561元),零售价为0.50元。1956年,由于草席购价回升,销价先后提高2次:如新规格三双乙级素席(重1.5公斤),第一次,4月8日,产地批发价调为0.763元(7月19日改为0.761元),零售价0.90元;第二次,12月1日,产地批发价再调高为0.89元(泉州为0.94元),零售价1.01元。1957年5月21日,根据晋江专区供销社意见,南安(金陶)产草席销价又作适当调整。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批发价调为0.88元(泉州为0.952元),零售价调为0.99元。1958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通知,调高草席购价和核定产地购批差率,相应调整产地草席销售价格。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批发价调为0.94元(泉州1.02元),零售价调为1.06元。同年,省商业厅对省内产草席规定作价办法。具体规定费率是: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5%和购批差率6.7%作价。由于情况变化,本省草席作价办法和作价费率,先后修改6次。详见表2-8-46。
  1959~1963年,随着草席购价调整,销价也作相应变动。如南安(金陶)产三双乙级素席,1959年为1.22元,1961年调高为2.02元,1963年回降为1.55元。在此期间,闽侯、福州、长乐等地产的草席,随着收购价格变动,销售价格按省规定草席作价办法,由福州、闽侯专区供销社计算,作相应调整。南安(金陶)产草席,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从当年6月1日起在收购环节课税5%,为不影响生产和经营,1964年8月,省供销社决定计入销售成本,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每条批发价由1.58元,提高为1.62元。同年9月15日,省供销社重新核定南安(金陶)新生产草席销售价格。1967年,由于南安县从当年起已停征草席税5.05%,为此,省供销社于1月16日起,将草席的销售价格作相应的降低。同年8月,由于南安金陶式草席收购价格等级差价的调整,销售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1968~1975年,本省地产草席销售价格未作调整。从1976-1979年,由于草席收购价格变动和商业经营费用变化,在这段期间,南安金陶产草席销售价格调整3次,福州、闽侯、长乐产草席销售价格也调整3次:南安金陶产草席,第一次变动是1976年11月,主要经营费用变化,经省供销社同意,重新核定销售价格;第二次是1978年8月,主要是草席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金陶式草席提价20%,宁波式草席平均提价12%(其中大席提高15%,小席12%,军用席8%);第三次是1979年6月,也是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平均提价幅度为15%(其中军用草席为8%)。1959~1979年福建省草席主产区南安县的批发价格,见表2-8-44。
  福州、闽侯、长乐产灯芯草席的销售价格制定:第一次于1977年8月,主要根据省供销社《日用杂品作价试行办法》,重新审定草席购销价格,新核定草席销售价格略有降低,平均降低幅度为2%;第二次于1978年10月15日,主要是28~34寸草席规格差率修改,由于差率的变动,直接使28~34寸4个规格草席销售价格略有上升;第三次于1979年6月,主要是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平均提高幅度为8%。1977~1979年,福州、闽侯、长乐县(市)生产的宁波式灯芯草席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45。
  1980~1983年,省管地产草席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84年,省内产草席实行浮动价格管理,随着收购价格浮动,销售价格变动。1958~1984年中若干年份福建草席各项作价差率变动情况,见表2-8-46。
  1985年草席销售价格放开后,销价又有较大幅度提高。如南安金陶产的宁波式灯芯麻经草席,在泉州市场销价1990年,40寸每条5.20元,36寸每条4.8元;1995年40寸每条9.00~9.50元,36寸每条8.00~8.50元;1998年40寸每条13~14元,36寸每条11~13元。1998年,福州市场销价40寸宁波式灯芯麻经草席每条在15~18元之间。
  (三)奖售政策
  1962年下半年起,收购南安县金陶产的灯芯草席实行奖售政策。奖售标准:每收购100条草席,奖售大米25公斤,化肥15公斤和供应净黄麻15公斤。1964年,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草席金额达100元,宁波式草席奖售大米17.5公斤,化肥15公斤;金陶式草席奖售大米15公斤,化肥10公斤。1967年,奖售又改为每收购100条灯芯草席,奖大米35公斤,化肥15公斤;同时,增加每收购50公斤席草,奖售化肥2.5公斤。1968年,收购草席停止奖售。到1970年,实行按种植席草面积补助化肥的办法,每亩(下同)补助化肥35公斤;1971~1975年,减为10公斤;1976~1977年9月,增加为20公斤。1977年10月起,又实行草、肥挂钩奖售办法,以每收购50公斤席草,供应化肥3公斤。1978年,为提高草席质量,对收购南安县金陶产等级内灯芯草席,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草席金额达100元,奖售化肥17.5公斤;每收购50公斤灯芯席草,奖售化肥7公斤。
  1985年,草席实行议价收购后,同时取消奖售办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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