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笋干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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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95
颗粒名称: 二、笋干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11
页码: 344-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笋干价格基本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50年代初期变动较多,1954年后平稳上升。1961年价格大幅提高,1964年后价格趋于合理。
关键词: 福建省 食杂商品 笋干价格

内容

福建省笋干资源丰富,主产区有永安、三明、沙县、将乐、南平、顺昌、建瓯、浦城等县。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等品种,以白笋干为大宗。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出口。笋干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定价;1954年,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自行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4年以后基本上是平稳上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笋干收购价,除个别地区和年份外,基本是稳定的。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水平:永安(正牌)18.58元(银元),泰宁(副牌)14.42元(银元),建瓯内山(正牌)13.53元(银元)。主产区各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见表2-8-5。
  50年代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特别是1952年,由于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笋干价格下降较大。1953年,笋干收购价才开始回升。1953年是笋干生产小年,加上省外需求量增加,以及私商抬价抢购,产区国营商业为了争取多收购笋干,在收购季节,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以旺季平均收购价计算,1953年比1952年提高34.55%。1954年,为了满足省内外市场需要,笋干收购价在1953年提价基础上,又较大幅度提高,4个产区(永安、南平、沙县、建瓯)白笋干副牌平均收购价从1953年28.23元,提高为34.93元,提高幅度为23.7%。1955年,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于5月联合通知,将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并核定几个产区具体收购价格。同年,由于政和、松溪笋价偏低,于8月26日笋价再作适当提高。1956年,鉴于近两年笋干收购价提高较多,上年白笋干(正牌)收购价高的为47元,低的为33元,笋农收益较高(纯利25%~65%)。因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1956年白笋干收购价不动,个别地区不适当,可研究解决。1957年,由于上年错过生产季节,造成笋干大减产,省内外市场供应紧张。为了多收购一些笋干,将全省大部分地区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平均每50公斤提高1.7~1.9元。1958年,白笋干收购价格除个别地区价格不合理作适当提高外,主要调整低等级笋干收购价格。1959~1960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1年,本省贯彻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为42.42元。
  1962~1963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白笋干收购价格继续稳定在1961年水平,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作适当处理:①将乐白笋干收购价偏低,1964年起每50公斤正、副牌各提高0.5元,下路提高1元。②建瓯、建阳两县1958年将甲尖、乙尖合并为下路,根据按质论价,1964年起恢复甲尖、乙尖两档。甲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42元,建瓯(内山)为40元,建阳为40.5元;乙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36元,建瓯(内山)为34元,建阳为34.5元。同年7月,省供销社决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白笋干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允许开展议价收购。议购价格:正、副牌按国家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加价11%。此外,由于乌、烟、杂笋干与白笋干比价不合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显得偏高。为使笋干品种之间比价趋于合理,1964年3月,省供销社通知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作适当降低。乌笋干全省28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降低4.5元,幅度14.15%;烟笋干和白笋片全省21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烟笋干降低5.22元,幅度17.03%;白笋片降低5.55元,幅度18.11%。1965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主要解决品质(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不合理问题。为鼓励提高产品质量,1965年将正、副牌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提高2元;邵武、光泽两县下路笋干价格偏高,每50公斤各降0.5元。将乐与顺昌等地笋干质量相同,但地差过大,采取将乐正、副牌笋干(每50公斤,下同)各提2.5元,下路、退把各提0.5元;漳平白笋干收购价格偏高,采取降低与永安同价。恢复烤、晒笋合理差价。即每50公斤晒笋干低于省定烤笋干2元。以上价格处理结果,1965年,全省各等级白笋干收购平均价为39.69元,比1964年提高0.5元,幅度1.26%。1966年,白笋干经过上年调整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后,价格水平和各种差价基本合理,收购价维持不动。主要解决乌、烟、杂笋干价格偏高,影响白笋干生产和收购。省供销社决定,从4月1日起,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再降低2~3元。
  1967~1971年,笋干收购价保持不动。1972年8月,为促进笋千生产的发展,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白笋干全省平均收购价格由40.05元,提高为45.05元,提高幅度12.48%。在调整购价同时,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整顿。具体办法:省管的笋干产区划分为3个价区,一类价区:为建瓯(外山)等16个县;二类价区:为建瓯(内山)等12个县;三类价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等级,由原来6个规格,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原正牌为一级,原副牌、甲尖为二级,原下路、乙尖为三级,原退把、小把、红笋、三牌为四级。调整后,白笋干(烤笋,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一类价区一级为62元,二级为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1973~1978年,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为促进笋干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商品货源。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通知,于5月1日起提高笋干收购价格。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一类价区(即外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3元调高为74元;二类价区(即内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0元调高为70元,提高幅度40%;古田、屏南两县按二类价区同质同价收购。晒笋低于烤笋2元收购。乌笋干:按调整后白笋干收购价的60%安排。确定乌笋干乙级收购价由24~28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53.85%;烟笋干乙级由20~22元,提高为34元,幅度为61.9%;白笋片乙级由27~31元,提高为45元,幅度为50%;玉兰片乙级由65元,提高为95元,幅度为46.2%。白笋干和乌烟杂笋城乡差价每50公斤不超过0.80元安排,玉兰片实行城乡一价。1979年5月,省供销社通知,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平价、议价收购笋干比例,一般平价占60%,议价占40%;议价笋干价格,比计划牌价最高不超过70%。1980年2月,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80~90元,四级为40~60元。对乌、烟笋干议购价格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级乌笋干按内山白笋干二级价格的60%作价,每50公斤各等级差价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由于各地议购笋干价格很乱,相互抬价争购。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于6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内山烤笋)议购最高限价每50公斤(下同):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90元,四级为45元。外山烤笋各等级再高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8元,乙级72元,丙级56元;烟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0元,乙级64元,丙级48元。在最高限价内,由各地按略低集市价格的原则,灵活安排具体收购价格。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外贸局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原外山价区中的永安、三明、沙县、南平(后坪)、漳平、武平、大田划为一类价区;建瓯(外山)、顺昌(外山)、浦城、崇安、邵武、光泽、龙岩、上杭、长汀、连城为二类价区;原内山价区范围不变,为三类价区。二类价区白笋干(烤笋)议购价格,一级(正牌)最高不超过140元,一类价区每50公斤高二类价区5元,三类价区每50公斤低二类价区5元;各类价区晒笋低于烤笋8元;乌、烟笋干议购价参考与白笋干历史比价水平安排。白笋干各等级1981年临时加发的生产扶持费,1982年仍暂予以保留。198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决定取消白笋干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40元补贴后,为了保护竹山资源,防止出现抬价争购,决定1983年将笋干改为浮动价格管理,规定一类价区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但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收购价格。1983年,主要产区白笋干每50公斤实际议购价是:三明、沙县为255元,建瓯为200元,漳平为195元,南平190元。1984年,笋干收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当年各主要产区白笋干议购价基本保持上年实际购价水平,即二级白笋干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三明255元,沙县250元,建瓯200元,漳平195元,南平180元。1985~1986年,二级白笋干主要产区(永安、沙县、邵武、建瓯)平均议购价为255元,1987年为253元,1988年为318元,1989年为326元,1990年为313元,1991年为337元,1992年为407元,1993年为450元,1994年为496元,1995年为617元,1996年814元,1997年665元,1998年623元。1998年比1985年提高1.44倍。若干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6。
  (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特别产地国营商业、供销社为有利笋干收购,长期不挂销售牌价,只在内部掌握一个批零不分的销售价格(即以收购价为基础,收购季节最高加15%,销售季节最高加20%)。直到1964年之后,由于笋干产地工矿区增加,当地需要安排一部分笋干供应,产地才逐步正式规定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但是,50年代初期,私商在产地收购和批发笋干占很大比重(如南平市场1952年收购占48.8%,批发占75%)。这个期间,私商经营笋干,由于受供求影响,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1951~1954年期间,南平市场私商销售白笋干(正牌),每50公斤批发价格变动情况看:1951年1~3月(陈货)平均价为1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值计算,下同),7~10月(当年新货)平均价升为57.12元,全年平均价为37.14元;1952年1~2月升为70.08元,7~10月平均价降为29.5元,全年平均价为43.01元;1953年1~6月平均价为45.44元,7~12月平均价为73.61元,全年平均价为52.33元;1954年1~6月平均价为74.4元。由于1955年5月产地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7月4日,主要销地白笋干批发价格也作了调整。正牌每50公斤提高1.8~4.3元,副牌每公斤提高3.7~4.2元。1957年,随着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主要销地笋干批发价格作相应调高。1958~1960年,白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60年,省商业厅下发笋干销售、调拨作价办法和费用、差率。各项作价费用、差率是:①产地采取批零一道计价,以收购成本加购零差率15%(包括零售税3%),作为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格;②销地批发价,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1%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③产地调拨价,以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包括代购手续费、集中费、加工损耗和包装费)和购调差率10%作价;产地县调给产地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作价。1961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也作相应提高。1962~1963年,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重新审定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并于8月通知各产、销地执行。主要内容有:①销区市场白笋干批发价格一律保持原定价格不动;批零差率仍按17%执行。②重新核定1964年白笋干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8-7。
  1965年,由于商品流通的费用水平降低,以及商业经营管理的改善,省物价委员会对供销社经营白笋干计价的直接费用和费率重新作了规定:①1965年,产地经营白笋干各项直接费用每50公斤(下同):代购手续费3%、产地集中费2元、集中损耗2%、整理费1.5元、加工损耗7%;②购销差率:从产地到销地的两道综合差率核定为13.4%(省供销社具体划分为产地7%,销地6.4%),销地批零差率从17%降为12%;③购调差率:调省外和出口的笋干,调拨综合差率为8.2%(其中利息1.2%、损耗1%、经管费和利润各3%)。在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核实基础上,新制定1965年白笋干销地批发价和调拨价格均比上年实际执行价格平均降低5%左右。1966年,省管白笋干销售、调拨价格,除福安县由于商品流向改由松溪、政和调拨,重新核定建瓯内山白笋干每50公斤批发价正牌为73.8元,副牌为64.6元和邵武、光泽、浦城、崇安4县,由于收购价每50公斤高于建瓯内山1.5元,其调拨价也按建瓯内山各等级另加1.5元作价外,其余地区批发价和省内外及调出口的调拨价均按上年规定价格执行。1967~1971年,笋干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72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①产地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加12%综合差率,作为产地批零不分供应价;②产地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以调整后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各项费用仍保持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标准)和调拨综合费率7%,作为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调省外或调给出口的笋干,按省内销地调拨价格再加1%作价;③销地批发价格:按调拨价格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6.4%核定。1972年,调整后白笋干产地调拨价和销地批发价格,见表2-8-8。
  若干年份福建省笋干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9。
  1973~1978年,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5月,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提高,笋干的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笋干产、销地的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以及新核定产、销地区经营笋干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差率。见表2-8-10、表2-8-11、表2-8-12、表2-8-13。
  1981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联合下发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制定,必须有利收购,有利于平抑市价,购销差率要低于原省定平价的购销差率。同年6月,省供销社调整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应贯彻薄利经销的原则,产地计价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本着打紧够用合理的精神列入成本,购(进)销差率和购调差率要适当低于省定平价差率。同时,决定议价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下放各地自行制定。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通知中,具体核定议销笋干各项作价费用和费率。见表2-8-14。
  同年5月,省供销社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通知所规定的议价笋干购销费用和费率,核定主要产销地议销笋干最高限价,见表2-8-15。
  1983年,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改为浮动价格管理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笋干销售价格计价的各项费用、费率以不超过上年省核定标准,具体销售和调拨价格由县经营部门自行制定。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后,笋干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1983~1984年主要产地笋干对外供应价格(或称调拨价格),见表2-8-16。
  笋干价格放开后,1996年供应价格(批发价)为最高,二级(副牌)白笋干(烤笋)产地每50公斤为900元左右;1997年,回落为730~780元左右。1998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减少,笋价下跌到650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1961年4月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4月,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6月起,奖售物资增加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为鼓励农民交售优质笋干,并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64年4月、1967年4月和1968年奖售标准有较大变动。1969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12月才恢复奖售粮食和化肥。1974年4月又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75~1979年,奖售物资仅保留化肥一种,奖售标准也有所降低。1984年1月起,笋干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白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1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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