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菇价格
从清乾隆元年(1736年)起,福建省香菇由浙江省龙泉、庆元、景宁三个县的菇农来闽北、闽西和闽东部分县包山砍树,办场育菇,产品就地销售或由菇行、菇贩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香菇销售范围很广,除销往全国各地外,并出口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国家。香菇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议价。1953年末,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香菇价格放开,随行就市,议价购销。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香菇收购价变动较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以民国19~25年平均,上等薄菇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水平:建瓯为106.36元(银元),永安为90.17元(银元),泰宁98.09元(银元)。产区各年香菇收购价格,见表2-8-1。
50年代初期,香菇收购价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议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影响,各产地香菇收购价格时升时降,起伏不定。1953年,香菇收购价格有所上升,特别年末(12月)香菇调价幅度较大,如建瓯12月末每50公斤上等薄菇收购价格由130元,提高到170元。1954年,本省香菇收购价格在上年12月提高基础上,当年3月5日国营收购牌价又作较大幅度调整。以建瓯上等薄菇为代表,1953年12月每50公斤为170元,1954年3月调整为220元,幅度为28%。1955年,香菇收购价格仍按上年度价格执行,直到12月省下达29个主要收购点香菇(冬菇)收购价格。新规定香菇收购价格,大部分产区保持原价不动,仅变动4个收购点价格。其中,沙县、崇安、政和3个点收购价提高,如沙县上等薄菇由225.70元,提为227元。龙岩收购价略降,上等薄菇由245元降为230元。1956年初,香菇收购价仍按上年度省规定价格执行。同年2月,省下达春香菇收购价格,新规定春菇收购价较冬菇每50公斤低30元,以上等薄菇收购价为例,永安、南平冬菇230元,春菇200元;浦城冬菇224元,春菇194元;建瓯冬菇220元,春菇190元。同年12月,省又通知调整全省(41个收购点)香菇(冬菇)收购价。调整后香菇收购价格水平,比上年略有提高。1957年,香菇收购价格在上年调价基础上,为衔接地区间价格,年初又调整15个收购点收购价。
1958~1962年,香菇收购价格保持不动。主要原因生产香菇与原木合理利用有矛盾。1957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今后香菇生产采取“暂时维持,逐步收缩”的方针,为此,香菇收购价格保持不动。同时,1958年处于“大跃进”期间,外来菇农受限制,来闽减少,香菇产量锐减。据统计,1962年,全省香菇产量仅13.4吨,同年供销社系统仅收购4吨,其中主产区建瓯县收购300公斤,浦城县收购50公斤,而且超过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1963年3月,为了恢复香菇生产,增加出口,经省物价委员会报请华东局财贸办公室核准,全省薄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36元(原价是中等薄菇,下同),提高为300元,幅度为27.12%。其中,主产区永安由238元,提高为302元;南平由235元,提高为300元;建瓯由232元,提高为295元;其他省管26个县收购价一律按现行收购价提高27%。调整后,香菇收购价,仍分花、厚、薄菇三个品种,但不再分上、中、下等级。
1964~1970年期间,除1966年为摆平毗邻县价格,将建瓯县薄菇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295元提为298元,厚菇由340元提为343元,花菇由390元提为393元外,其他产区均保持不动;1970年底,省商业局通知,香菇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格,并规定各品种香菇品质规格标准,整顿后全省香菇城乡统一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分上、中、下等级)薄菇为305元,厚菇为350元,花菇为400元。1971~1980年期间,为了促进香菇生产发展和增加出口,多创外汇,本省香菇收购价格又有3次大幅度提高。第一次是1973年4月,全省香菇城乡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薄菇由305元提为350元,厚菇由350元提为400元,花菇由400元提为450元;菇丁按同品种燕30%作价。第二次是1979年1月,除调整香菇收购价格外,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恢复香菇原有等级规格,即香菇分花、厚、薄菇三个品种,各品种分上、中、下3等和菇丁。省管30个产地县(市)香菇中等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薄菇由350元调为500元,厚菇由400元调为600元,花菇由450元调为700元。第三次是1980年10月,由于木材林价提高,相应调高香菇收购价格。省管30个产地县(市)中等香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薄菇由500元调为700元,厚菇由600元调为900元,花菇由700元调为1100元,菇丁不在分花、厚、薄菇,统一收购价调为300元。同时,通知规定,香菇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实行议购,议购浮动价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同等级香菇收购价20%,浮动价的幅度授权省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统一制订。1982年11月,为鼓励菇农早交菇、交好菇,省物价委员会、省外贸局联合通知,对当年香菇收购政策和收购价格,作了新的规定:①取消1980年规定的香菇完成交售计划后,实行议购的办法。②凡菇农早期交售香菇,在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允许上浮10%以内。据此,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具体规定:中等香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花菇,省毗邻点为1300元,内地为1200元;厚菇,省毗邻点为1000元,内地990;薄菇,省毗邻点为650元,内地为715元;菇丁为300元。
1983年,省政府决定取消香菇奖售后,1983~1984年度新菇上市起,香菇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价收购。香菇实行议价后,议购价逐年上升。特别1987年古田县以冬闲田为菇场,袋栽香菇高产技术在本省推开,香菇产量增加,成本降低,菇农收益明显增加。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全省5个产区平均薄菇(统货)每50公斤议购价格变动情况是:1984年956元,1985年1127元,1986年1202元,1987年1411元,1988年1447元,1989年1378元,1990年1580元,1991年1559元,1992年1500元,1993年1479元,1994年1768元,1995年1844元,1996年1911元,1997年2139元,1998年1454元。1950~1998年香菇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2。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香菇销售价格,以福州市场看,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上等薄菇每50公斤(下同)批发价为138.56元(银元),零售价为157.68元(银元)。各年份香薛销售价格,见表2-8-3。
50年代初期,香菇市场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制定,直到1957年初,香菇列为计划收购商品,省才统一规定作价办法和计价费率,并核定主要产销地的销售价格。1950~1953年,香菇销售价格主要以市价占主导,直到1954年,采取限制私商经营,国营和供销社牌价才逐步代替市价。这个期间,本省香菇销售价格起伏不定,变动较大。1954年,随着香菇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有利香菇收购,1955年初,本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采取产地从低安排销售价格,待收购基本结束,从5月25日起将香菇区别冬、春菇核定不同销售价格。1957年,由于上年12月香菇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当年初全省产销地香菇销售价格相应作了调整。1958~1962年,全省香菇销售价格,除部分产地根据省1957年规定作价费率(产地代购手续费3%,购批差率12%),于1959年调整销售价格外,其余地区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1963年7月,省商业厅根据省外贸局通知,调整香菇收购价格。为保持内销香菇有经营的合理利润,将各地(市)所在地的香菇批发价格作了调整,其他各县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市)商业局安排。1964~1980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香菇销售价格先后又作3次调整。第一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74年2月初;第二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79年2月1日,平均调高幅度产地50%,销地50.5%;第三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80年底新菇上市起执行。由于这次香菇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根据“少提销价”的原则,决定销售作价费率作适当压缩:基层代购手续费3%不变,购(进)批差:产地县综合费率由8%,缩为5%,集中费和整理费,每50公斤各计算2元,销地综合差率由10%,缩为7%;批零差率不变(产地10%,销地12%)。
1982年11月起,由于香菇收购价格实行浮动价格,其销售价格各地均按实际收购价加1980年省统一规定作价费用、费率自行计算。1983年,香菇取消奖售后,当年新菇上市起,各产地均开展香菇议购议销业务。若干年份福建省香菇销售价格表,见表2-8-4。
1984年起,香菇销售价格放开,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价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由于本省香菇产量增加,市场饱和,限制了菇价上涨,据全省九地(市)所在地集市价格统计,1998年,香菇(散装、中等薄菇)每公斤平均价为41元,比1984年菇价初放开的24元,15年累计仅上涨70%,与其他农副产品比较涨幅就小得多。
(三)奖售政策
1963年开始,收购香链实行奖售政策。当年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棉布26.7米,针织品22.7米,胶鞋3双。1964年起,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140公斤,棉布36.7米。1965年,奖售棉布标准不变,但奖售原粮减为115公斤。1967年11月起,奖售标准又再降低,原粮减为85公斤,棉布为20.67米。1969年起,收购香菇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恢复奖售,当年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2.5公斤。为鼓励菇农交售上等菇,1974年3月起,收购香菇实行分等奖售。每收购50公斤花菇奖售原粮40公斤,化肥20公斤;厚菇奖售原粮30公斤,化肥15公斤;薄菇奖售原粮22.5公斤,化肥10公斤;菇丁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5公斤。1983年1月起,香菇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
二、笋干价格
福建省笋干资源丰富,主产区有永安、三明、沙县、将乐、南平、顺昌、建瓯、浦城等县。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等品种,以白笋干为大宗。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出口。笋干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定价;1954年,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自行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4年以后基本上是平稳上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笋干收购价,除个别地区和年份外,基本是稳定的。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水平:永安(正牌)18.58元(银元),泰宁(副牌)14.42元(银元),建瓯内山(正牌)13.53元(银元)。主产区各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见表2-8-5。
50年代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特别是1952年,由于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笋干价格下降较大。1953年,笋干收购价才开始回升。1953年是笋干生产小年,加上省外需求量增加,以及私商抬价抢购,产区国营商业为了争取多收购笋干,在收购季节,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以旺季平均收购价计算,1953年比1952年提高34.55%。1954年,为了满足省内外市场需要,笋干收购价在1953年提价基础上,又较大幅度提高,4个产区(永安、南平、沙县、建瓯)白笋干副牌平均收购价从1953年28.23元,提高为34.93元,提高幅度为23.7%。1955年,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于5月联合通知,将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并核定几个产区具体收购价格。同年,由于政和、松溪笋价偏低,于8月26日笋价再作适当提高。1956年,鉴于近两年笋干收购价提高较多,上年白笋干(正牌)收购价高的为47元,低的为33元,笋农收益较高(纯利25%~65%)。因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1956年白笋干收购价不动,个别地区不适当,可研究解决。1957年,由于上年错过生产季节,造成笋干大减产,省内外市场供应紧张。为了多收购一些笋干,将全省大部分地区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平均每50公斤提高1.7~1.9元。1958年,白笋干收购价格除个别地区价格不合理作适当提高外,主要调整低等级笋干收购价格。1959~1960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1年,本省贯彻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为42.42元。
1962~1963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白笋干收购价格继续稳定在1961年水平,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作适当处理:①将乐白笋干收购价偏低,1964年起每50公斤正、副牌各提高0.5元,下路提高1元。②建瓯、建阳两县1958年将甲尖、乙尖合并为下路,根据按质论价,1964年起恢复甲尖、乙尖两档。甲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42元,建瓯(内山)为40元,建阳为40.5元;乙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36元,建瓯(内山)为34元,建阳为34.5元。同年7月,省供销社决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白笋干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允许开展议价收购。议购价格:正、副牌按国家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加价11%。此外,由于乌、烟、杂笋干与白笋干比价不合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显得偏高。为使笋干品种之间比价趋于合理,1964年3月,省供销社通知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作适当降低。乌笋干全省28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降低4.5元,幅度14.15%;烟笋干和白笋片全省21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烟笋干降低5.22元,幅度17.03%;白笋片降低5.55元,幅度18.11%。1965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主要解决品质(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不合理问题。为鼓励提高产品质量,1965年将正、副牌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提高2元;邵武、光泽两县下路笋干价格偏高,每50公斤各降0.5元。将乐与顺昌等地笋干质量相同,但地差过大,采取将乐正、副牌笋干(每50公斤,下同)各提2.5元,下路、退把各提0.5元;漳平白笋干收购价格偏高,采取降低与永安同价。恢复烤、晒笋合理差价。即每50公斤晒笋干低于省定烤笋干2元。以上价格处理结果,1965年,全省各等级白笋干收购平均价为39.69元,比1964年提高0.5元,幅度1.26%。1966年,白笋干经过上年调整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后,价格水平和各种差价基本合理,收购价维持不动。主要解决乌、烟、杂笋干价格偏高,影响白笋干生产和收购。省供销社决定,从4月1日起,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再降低2~3元。
1967~1971年,笋干收购价保持不动。1972年8月,为促进笋千生产的发展,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白笋干全省平均收购价格由40.05元,提高为45.05元,提高幅度12.48%。在调整购价同时,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整顿。具体办法:省管的笋干产区划分为3个价区,一类价区:为建瓯(外山)等16个县;二类价区:为建瓯(内山)等12个县;三类价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等级,由原来6个规格,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原正牌为一级,原副牌、甲尖为二级,原下路、乙尖为三级,原退把、小把、红笋、三牌为四级。调整后,白笋干(烤笋,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一类价区一级为62元,二级为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1973~1978年,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为促进笋干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商品货源。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通知,于5月1日起提高笋干收购价格。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一类价区(即外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3元调高为74元;二类价区(即内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0元调高为70元,提高幅度40%;古田、屏南两县按二类价区同质同价收购。晒笋低于烤笋2元收购。乌笋干:按调整后白笋干收购价的60%安排。确定乌笋干乙级收购价由24~28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53.85%;烟笋干乙级由20~22元,提高为34元,幅度为61.9%;白笋片乙级由27~31元,提高为45元,幅度为50%;玉兰片乙级由65元,提高为95元,幅度为46.2%。白笋干和乌烟杂笋城乡差价每50公斤不超过0.80元安排,玉兰片实行城乡一价。1979年5月,省供销社通知,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平价、议价收购笋干比例,一般平价占60%,议价占40%;议价笋干价格,比计划牌价最高不超过70%。1980年2月,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80~90元,四级为40~60元。对乌、烟笋干议购价格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级乌笋干按内山白笋干二级价格的60%作价,每50公斤各等级差价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由于各地议购笋干价格很乱,相互抬价争购。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于6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内山烤笋)议购最高限价每50公斤(下同):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90元,四级为45元。外山烤笋各等级再高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8元,乙级72元,丙级56元;烟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0元,乙级64元,丙级48元。在最高限价内,由各地按略低集市价格的原则,灵活安排具体收购价格。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外贸局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原外山价区中的永安、三明、沙县、南平(后坪)、漳平、武平、大田划为一类价区;建瓯(外山)、顺昌(外山)、浦城、崇安、邵武、光泽、龙岩、上杭、长汀、连城为二类价区;原内山价区范围不变,为三类价区。二类价区白笋干(烤笋)议购价格,一级(正牌)最高不超过140元,一类价区每50公斤高二类价区5元,三类价区每50公斤低二类价区5元;各类价区晒笋低于烤笋8元;乌、烟笋干议购价参考与白笋干历史比价水平安排。白笋干各等级1981年临时加发的生产扶持费,1982年仍暂予以保留。198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决定取消白笋干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40元补贴后,为了保护竹山资源,防止出现抬价争购,决定1983年将笋干改为浮动价格管理,规定一类价区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但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收购价格。1983年,主要产区白笋干每50公斤实际议购价是:三明、沙县为255元,建瓯为200元,漳平为195元,南平190元。1984年,笋干收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当年各主要产区白笋干议购价基本保持上年实际购价水平,即二级白笋干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三明255元,沙县250元,建瓯200元,漳平195元,南平180元。1985~1986年,二级白笋干主要产区(永安、沙县、邵武、建瓯)平均议购价为255元,1987年为253元,1988年为318元,1989年为326元,1990年为313元,1991年为337元,1992年为407元,1993年为450元,1994年为496元,1995年为617元,1996年814元,1997年665元,1998年623元。1998年比1985年提高1.44倍。若干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6。
(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特别产地国营商业、供销社为有利笋干收购,长期不挂销售牌价,只在内部掌握一个批零不分的销售价格(即以收购价为基础,收购季节最高加15%,销售季节最高加20%)。直到1964年之后,由于笋干产地工矿区增加,当地需要安排一部分笋干供应,产地才逐步正式规定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但是,50年代初期,私商在产地收购和批发笋干占很大比重(如南平市场1952年收购占48.8%,批发占75%)。这个期间,私商经营笋干,由于受供求影响,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1951~1954年期间,南平市场私商销售白笋干(正牌),每50公斤批发价格变动情况看:1951年1~3月(陈货)平均价为1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值计算,下同),7~10月(当年新货)平均价升为57.12元,全年平均价为37.14元;1952年1~2月升为70.08元,7~10月平均价降为29.5元,全年平均价为43.01元;1953年1~6月平均价为45.44元,7~12月平均价为73.61元,全年平均价为52.33元;1954年1~6月平均价为74.4元。由于1955年5月产地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7月4日,主要销地白笋干批发价格也作了调整。正牌每50公斤提高1.8~4.3元,副牌每公斤提高3.7~4.2元。1957年,随着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主要销地笋干批发价格作相应调高。1958~1960年,白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60年,省商业厅下发笋干销售、调拨作价办法和费用、差率。各项作价费用、差率是:①产地采取批零一道计价,以收购成本加购零差率15%(包括零售税3%),作为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格;②销地批发价,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1%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③产地调拨价,以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包括代购手续费、集中费、加工损耗和包装费)和购调差率10%作价;产地县调给产地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作价。1961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也作相应提高。1962~1963年,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重新审定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并于8月通知各产、销地执行。主要内容有:①销区市场白笋干批发价格一律保持原定价格不动;批零差率仍按17%执行。②重新核定1964年白笋干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8-7。
1965年,由于商品流通的费用水平降低,以及商业经营管理的改善,省物价委员会对供销社经营白笋干计价的直接费用和费率重新作了规定:①1965年,产地经营白笋干各项直接费用每50公斤(下同):代购手续费3%、产地集中费2元、集中损耗2%、整理费1.5元、加工损耗7%;②购销差率:从产地到销地的两道综合差率核定为13.4%(省供销社具体划分为产地7%,销地6.4%),销地批零差率从17%降为12%;③购调差率:调省外和出口的笋干,调拨综合差率为8.2%(其中利息1.2%、损耗1%、经管费和利润各3%)。在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核实基础上,新制定1965年白笋干销地批发价和调拨价格均比上年实际执行价格平均降低5%左右。1966年,省管白笋干销售、调拨价格,除福安县由于商品流向改由松溪、政和调拨,重新核定建瓯内山白笋干每50公斤批发价正牌为73.8元,副牌为64.6元和邵武、光泽、浦城、崇安4县,由于收购价每50公斤高于建瓯内山1.5元,其调拨价也按建瓯内山各等级另加1.5元作价外,其余地区批发价和省内外及调出口的调拨价均按上年规定价格执行。1967~1971年,笋干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72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①产地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加12%综合差率,作为产地批零不分供应价;②产地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以调整后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各项费用仍保持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标准)和调拨综合费率7%,作为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调省外或调给出口的笋干,按省内销地调拨价格再加1%作价;③销地批发价格:按调拨价格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6.4%核定。1972年,调整后白笋干产地调拨价和销地批发价格,见表2-8-8。
若干年份福建省笋干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9。
1973~1978年,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5月,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提高,笋干的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笋干产、销地的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以及新核定产、销地区经营笋干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差率。见表2-8-10、表2-8-11、表2-8-12、表2-8-13。
1981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联合下发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制定,必须有利收购,有利于平抑市价,购销差率要低于原省定平价的购销差率。同年6月,省供销社调整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应贯彻薄利经销的原则,产地计价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本着打紧够用合理的精神列入成本,购(进)销差率和购调差率要适当低于省定平价差率。同时,决定议价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下放各地自行制定。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通知中,具体核定议销笋干各项作价费用和费率。见表2-8-14。
同年5月,省供销社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通知所规定的议价笋干购销费用和费率,核定主要产销地议销笋干最高限价,见表2-8-15。
1983年,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改为浮动价格管理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笋干销售价格计价的各项费用、费率以不超过上年省核定标准,具体销售和调拨价格由县经营部门自行制定。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后,笋干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1983~1984年主要产地笋干对外供应价格(或称调拨价格),见表2-8-16。
笋干价格放开后,1996年供应价格(批发价)为最高,二级(副牌)白笋干(烤笋)产地每50公斤为900元左右;1997年,回落为730~780元左右。1998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减少,笋价下跌到650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1961年4月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4月,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6月起,奖售物资增加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为鼓励农民交售优质笋干,并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64年4月、1967年4月和1968年奖售标准有较大变动。1969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12月才恢复奖售粮食和化肥。1974年4月又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75~1979年,奖售物资仅保留化肥一种,奖售标准也有所降低。1984年1月起,笋干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白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17。
三、莲子价格
福建省种植莲子的历史悠久,产地主要分布在闽北的建宁、泰宁、建阳、建瓯、浦城、崇安等县,质量以建宁西门塘莲品质为最佳。50年代初期,莲子由私商、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多渠道经营。1956年,莲子列为国家计划收购产品,统一归供销社经营;1984年,莲子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放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莲子收购价格虽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因价格波动较频繁,对莲子生产稳定发展有很大影响。
(—)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建宁县中等西门白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95元(银元,下同),建阳县中等白莲子为40元,建瓯中等红莲子为2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莲子收购价格由产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由于受供求影响,价格有升有降。从建宁、建阳和建瓯三个主要产地收购价格变动看:1952年以前,建阳、建瓯价格逐步上升,而建宁价格则下降。1953年,由于莲子市场紧缺,产区莲子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建阳中等白莲子由58元,提高为90元,涨幅55%,建瓯中等红莲子由40元,提高为60元,涨幅50%;建宁(西门)白莲子由59.85元,提高为106元,涨幅77%。由于1953年莲子收购价提高,刺激了莲子生产的发展。1954年,建宁、建阳、建瓯三个主产区莲子产量比1953年增加1.7倍,市场莲子供过于求。为了扩大莲子销售,将莲子收购价格回降10%。其中,建阳中等白莲子由90元降到78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0元降到55元,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106元降到95元。1955年,莲子收购价基本保持上年水平。由于当时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当年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莲子又出现供不应求。1956年,供销社为争取多收购,将莲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提高,其中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95元,提高到130元,建阳中等白莲子由77元,提高到84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57元,提高到63元。1957年,莲子在上年购价基础上,除建宁白莲子收购价不动外,建阳中等白莲子由84元,再提高为91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3元,再提高为69.3元。根据1957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意见,1958年莲子收购价除建宁保持不动外,建阳、建瓯莲子收购价平均提高10%。其中建阳中等白莲子由91元提到100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9.3元提到80元,调整后价格保持到1960年。1961年,由于莲子种植面积继续减少,产量下降,为促进莲子生产,将莲子收购价平均提高20%。1962~1965年,莲子收购价保持不动;1964年起,福建收购莲子实行奖售政策,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分别奖售原粮500公斤和400公斤。1966年1月,为使莲子生产稳定和增加种莲收益,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莲子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1967~1978年,莲子收购价格长期保持稳定。在此期间,收购莲子奖售政策作2次变动:第一次,1968年降低奖售原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奖售原粮降为250公斤和200公斤;第二次,1973年,奖售只限于出口白莲子,奖售标准也改为每收购50公斤出口白莲子,奖售原粮10公斤和化肥50公斤。为促进莲子生产,扩大出口,以及考虑莲子生产花工大、用肥多、成本高的情况,1979年,省计划委员会和省外贸局决定提高莲子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3%。1981年,由于上年各地自发开展莲子议价收购,且议购价比较纷乱。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外贸局对超计划收购的莲子,其议购价格规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购牌价的50%。1982年,采取提高莲子收购价格,并统一了奖售标准。莲子收购价格: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230元,提高为285元;建阳地区产的中等白莲子由185元,提高为220元;中等红莲子由148元,提高为165元。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分别奖售氮肥750公斤和600公斤。此外,对超计划收购莲子的议购价格,规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购牌价的30%(1979年规定不超过50%)。1984年,莲子由二类商品改为三类,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莲子价格放开后,其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变动较为频繁。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以建瓯、建阳、宁化三个产区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变动情况是:1984年为360元,1985年为334元,1986年为330元,1987年为538元,1988年为892元,1989年为619元,1990年为697元,1991年为998元,1992年为791元,1993年为693元,1994年为1018元,1995年为1291元。1996年为1279元,1997年为1405元,1998年1143元,1998年比1984年议购价格上升2.18倍。1950~1998年福建省莲子收购价格,见表2-8-18。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莲子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由于产地经营莲子也采取购批差和批零差二道计价,因此,莲子从收购到零售差价较大。如建瓯县1952年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58元,而城关零售价为82元,购零差价高达40%;销地经营莲子地区差价也很大,如1952年,主要销地经营建阳(含建瓯产)白莲子零售价:福州为136元,厦门为137元,漳州为105元,南平为119元,泉州为85元。上述销地零售价,除泉州较合理外,其余销地零售价格均偏高。1957年,针对当时产销地经营莲子购销差价偏大问题,在调整莲子购价时,将产地购批与购零差价合并,实行批零不分定价,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零差率为15%。1958年,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并具体核定建阳白莲子产地和主要销地批发价格。1959年,由于上年核定主要销地莲子批发价偏高,经重新核算,将批发价作适当降低。1960~1961年,莲子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为便于全省各地制定莲子销售价格,省商业厅于1960年下发莲子作价办法。具体包括:批发价,产地仍采取批零不分一道计价,以收购价加购零差率18%(包括零售税3%);销地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7.9%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调拨价,以收购价加购调差率9.5%作价;产县调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5%作价。1962年,由于上年莲子收购价提高,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由省商业厅将主要销地各品种、各等级莲子批发价格作了调整。除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莲子销售价格外,将莲子作价费用、费率重新修订一并发给各地执行。各项费用和费率,见表2-8-19。
1963~1965年,莲子销售价格保持不动。省供销社先后于1964年9月和1965年8月对莲子调拨价格作了调整。其中,1964年是根据内外贸联合规定各项差率计算的;1965年为照顾产地经营者积极性,调拨综合差率由9%,扩大为12%(其中利息1%、损耗3.5%、经营费3%、利润4.5%),并实行省内外系统内和供应外贸出口的一律采取统一调拨价格。1964~1965年各等级调拨价格,见表2-8-20、表2-8-21。
1966年8月,随着莲子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调拨价格也作相应调整。为有利收购,产地市场供应仍采取批零合一,从购到销一道计价,平均销价提高23%左右;销地批发价格作价费用、费率不变,平均销价提高19%;批零差率改为15%;调拨价格不论调省内、外商业、供销社和外贸出口的,一律执行统一调拨价,出口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1967~1978年,莲子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8月,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省计划委员会、省外贸局决定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率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销售和调拨价格。具体办法:①产地进货成本:按收购价加产地集中费每50公斤为0.6元和基层代购手续费3%。②产地销售价:按产地进货成本加购零差率12%计价;③产地调拨价:按进货成本加县经营综合费率6%(利息1%、损耗2%、经管费3%)计价;④销地市场批发价:按产地调拨价加包装折旧费、运杂费和进批差率7.5%计价;批零差率为15%。调整后各品种、各等级莲子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见表2-8-22。
1982年,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按照1979年规定作价费用和费率水平,重新核定莲子销售、调拨价格。调整后各品种、各等级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见表2-8-23。
若干年份福建省莲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4、表2-8-25。
1984年,莲子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其销售价格由经营部门自行掌握。莲子价格放开后,销价有较大幅度上升。据统计,1984年莲价放开初期,中等白莲子每公斤平均议销价为9.20元,到1998年全省9地(市)所在地的销价为27.6元,15年累计涨幅达2倍左右。
四、蜂蜜价格
福建省养蜂历史悠久,是全国蜂蜜主要产区之一。蜂蜜历来由养蜂户自产自销。1952年,部分供销社开始收购蜂蜜。1957年,蜂蜜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统一调拨,以优先安排药用和出口需要。1984年,蜂蜜列为三类商品,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本省蜂蜜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养蜂效益较好,养蜂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5年,全省蜂群增到22万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的11倍。
(一)收购价格
民国22~25年(1933~1936年)期间,主产区晋江县蜂蜜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民国22年为36元(银元,下同),23年为35元,24年为25元,25年为20元。
1950~1956年,蜂蜜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由于各地蜂蜜供求情况不同,地区间收购价格差别很大。如漳浦县1950~1954年每50公斤41度蜂蜜收购价为52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下同),1955年降为38元,1956年再降为34.5元;南靖县1954年开始收购,40度蜂蜜收购价为34元,1955年为34.5元;建瓯、浦城1952~1956年收购价均为38元。1957年,为促进蜂蜜生产和有利收购,省供销社于7月规定6个主产区42度荔枝蜜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为50.25元,其中,福州为53元,福清(城关,下同)为51元,龙海为48元,莆田为50元,漳浦为49.5元,诏安为50元。1958年,主产区蜂蜜收购价不动。1959年,为了满足市场和药用需要,省商业厅将主产区蜂蜜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提为64.04元。1960年,由于受灾,蜂蜜产量减少,为了争取多收购蜂蜜,1961年3月省商业厅又将二等春蜜平均收购价由1960年67.2元,提高到92元。同时,取消城乡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1962年9月,为鼓励群众养蜂和售蜜的积极性,增加国家收购量,解决市场、出口和药用需要,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定福建省漳浦县一级蜂蜜收购价,由1961年100元,提高为110元,幅度10%(二级由92元提为102元,三级由85元提为94元)。本省相应对16个产区二级40度春蜜收购价由92元,提高为102.3元。在提高收购价同时,决定恢复地区和城乡之间地区差价。1963年,收购价格保持上年水平不动。1964年,由于前几年蜂蜜几次提价,促进蜂蜜生产发展,市场供求缓和,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造成牌市价格倒挂,有的地区主动降低收购价。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于5月将全省县级市场40度杂花蜂蜜平均收购价由102.3元,调低为84.17元。1965~1977年,除1967年为鼓励蜂农投售创汇高的紫云英蜜,决定将二等紫云英蜜提与一等荔枝蜜同价外(即每50公斤提高10元),其余年份收购价保持不动。根据国家物价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1978年12月,将蜂蜜划分产区和半产区定价。产区40度一等蜂蜜收购价,从94元提高为110元;40度二等蜂蜜收购价,由84元提为100元。在调整收购价同时,对蜂蜜等级差价、浓度差价重新作了规定。等级差价,以桂圆、荔枝、枇杷、柑桔4种花蜜为一等蜜,其他杂花蜜为二等蜜;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每升降一度,加减价5元,37度比38度减价10元,36度以下按质论价。取消冬春蜜差价。由于蜂蜜存在浓度低、质量差、品质差价不合理、价格偏高,影响出口和国内销售。为了提高蜂蜜质量,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1980年3月,将蜂蜜收购价和等级标准、差价,重新作了安排收购价格,全省仍分产区、半产区订价,产区一等40度蜂蜜保持上年水平,每50公斤为110元,半产区高产区1~2元;等级差价,蜂蜜以花种定三个等,一等花种蜜为荔枝、龙眼、枇杷、柑拮、八叶五茄;二等花种蜜为紫云英、油菜、芝麻、向日葵、橄榄、杂花(无异味);三等花种蜜为乌桕、地瓜花、棉花;其余为等外花种蜜。以一等花种蜜为标准,每低一等递减10元,等外蜜各地视当地情况自行安排差价。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40度以上每升1度每50公斤加5元,39度减10元,38度减20元,37度减35元,低于37度的不挂价收购。由于浓度差价扩大,为避免收购时发生争执,采取增设半度计价,不足半度的采取“二舍八整,三七作五”的方法处理。由于出口蜂蜜不景气,国内市场销售不畅,库存积压,为扩大销售,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于1981年10月将蜂蜜收购价作适当调低,产区一等40度花种蜜收购价,由110元降为100元。各花种蜜划分三个等级不变,以一等花蜜为标准的等级差价由原定10元扩大为15元,等外花种蜜不收购;浓度差价按原规定执行不变。因蜂蜜收购价格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浓度差价中上差偏小,下差偏大,不利生产与收购;二是等级差价偏大,各省每降一个等级差价10元,本省差价15元。据此,1982年10月采取40度一等花种蜜原定收购价不变,即每50公斤为100元,对等级和浓度差价作适当调整。等级差价,以一等花种蜜为标准,原每递减一个等级减价15元,现改为减价10元;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原每50公斤每增1度加价5元,每减1度减价10元,37度减价35元,现改为每增1度加价10元,每减1度减价10元(即37度减价30元)。由于修订等级和浓度差价,使本省二、三等花种蜜和高浓度及37度蜂蜜的收购价有不同程度提高。
1983年,蜂蜜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84年2月,省供销社通知,蜂蜜收购价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上浮为10%,下浮为15%。由于外贸出口蜂蜜减少,当年蜂蜜出现供过于求,各地蜂蜜收购价均下浮。据莆田、仙游、平和、南靖、龙海、福清6个产区统计,40度一等花种蜜收购价为86.8元,比原收购价100元,下浮13.2%。1985年,蜂蜜收购价格放开后,其收购价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福清、莆田、仙游三个产区平均收购价变动情况是:1985年为84.8元,1986年为94.53元,1991年为211元,1994年为294元,1995年为296元,1996年为430元,1997年和1998年均为420元。1998年比1985年蜂蜜收购价上升3.95倍。1952~1998年福建省蜂蜜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6。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蜂蜜销售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1959年,省商业厅规定蜂蜜作价办法和费用、费率,具体销价仍由各地自定。1959年规定是:产地采取批零不分定价,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零差率为15%(1960年起另加零售税3%),如需批发按收购价加差率8.8%作价。;销地进批差率6.5%,批零差率为15%。1960年,省商业厅、省外贸局联合通知规定,调给外贸出口蜂蜜,以收购牌价加综合费率12.5%作价。1962年,省商业厅结合蜂蜜购价调整,对产地蜂蜜作价费率作了修改,改为产地不再实行批零不分,规定产地购批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15%。据此,核定16个县、市二级40度蜂蜜批发价格为112.66元。1963年,蜂蜜销售价格不动。1964年,由于蜂蜜收购价调整,销售价格作相应降低。全省各级市场40度杂花春蜜,批发价从112.66元,降低为93.68元,幅度16.84%;零售价格从129.46元,降低为107.74元,幅度16.97%。在调整销价同时,对各种差价又作了修订:品种、品质、季节差价,一律按收购价规定办法执行;购销差率改为10.5%(包括代购手续费3%,利息1.8%,损耗2.5%,经管费2%,利润1.2%);调拨价,不分系统内外和调外贸出口,一律以批发价作价;城乡差价按合理流向增减运杂费。1965~1977年,蜂蜜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1978年12月,由于蜂蜜购价提高,为使销售价格不致于过大提高,全省城关以上市场购批差率,产区按11%,半销区按13%计算;批零差率从15%缩小为福州13%,其他地区12%。调整结果,全省平均零售价水平提高15%。蜂蜜调拨价和销售价的等级、浓度差价,一律和收购价一样处理。调拨作价,省内系统内产地县对销地县调拨,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作价,对二级站倒扣3%,对省外和出口、工业、药用等供应,一律按当地批发价作价。
1980年3月,蜂蜜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等级差价和浓度差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蜂蜜的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作价,仍按1978年规定不变。由于蜂蜜价格偏高,销售不畅,库存积压。1981年11月,随着收购价调低,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有利商品流通,原规定批零差率12%~13%偏紧,改为15%;调拨作价,改为产县调给省内外供销、商业系统,以转手批发的,一律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对二级站调拨倒扣3%;对外贸、工业和药用等用蜜,一律按当地批发价作价。为了解决蜂蜜等级差价偏大和浓度差价不合理的问题,1982年10月随着二、三等花蜜收购价提高,相应调整二、三等花蜜的销售价格。调整结果:一等花蜜销售价格不动,二等花蜜提高5.45%~5,86%,三等花蜜提高13.23%~14.21%。
1962~1982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蜂蜜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7。
1984年,蜂蜜实行浮动价格。由于当年蜂蜜供过于求,蜂蜜销售价格随着购价下浮,而相应降低。1985年起,蜂蜜销售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自行确定销售价格。1989年,蜂蜜供求基本平衡,销路转好,蜜价有明显上升。到1998年,一等40度蜂蜜每50公斤供应价产区达600元左右,销区为65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