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特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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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92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土特产品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51
页码: 338-3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土特产品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食杂商品价格、食杂商品价格、土副产品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土特产品 价格

内容

福建出产的土特产品的品种繁多,大宗的食杂产品有笋干、香菇、蘑菇、白木耳、莲子、薏米、蜂蜜等;主要土副产品有桐油、桕油、山苍油、棕片、藤条等;农村手工业产品有土纸、草席、草袋、藤器等。这些产品有的是轻工业原料,有的是农、渔业生产资料,有的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且产品大部分分布在本省山区各县,是农村重要副业产品。福建有很多的土特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大量供应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支持农村副业生产发展,福建省采取有计划逐步提高土特产品价格,特别1978年起,大幅度提高土特产品价格。1981年起,对土特产品价格管理逐步放活,有的品种采取平价和议价结合办法收购。1984年,将所有土特产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购议销。这些措施,都有利土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一节 食杂商品价格
  一、香菇价格
  从清乾隆元年(1736年)起,福建省香菇由浙江省龙泉、庆元、景宁三个县的菇农来闽北、闽西和闽东部分县包山砍树,办场育菇,产品就地销售或由菇行、菇贩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香菇销售范围很广,除销往全国各地外,并出口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国家。香菇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议价。1953年末,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香菇价格放开,随行就市,议价购销。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香菇收购价变动较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以民国19~25年平均,上等薄菇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水平:建瓯为106.36元(银元),永安为90.17元(银元),泰宁98.09元(银元)。产区各年香菇收购价格,见表2-8-1。
  50年代初期,香菇收购价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议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影响,各产地香菇收购价格时升时降,起伏不定。1953年,香菇收购价格有所上升,特别年末(12月)香菇调价幅度较大,如建瓯12月末每50公斤上等薄菇收购价格由130元,提高到170元。1954年,本省香菇收购价格在上年12月提高基础上,当年3月5日国营收购牌价又作较大幅度调整。以建瓯上等薄菇为代表,1953年12月每50公斤为170元,1954年3月调整为220元,幅度为28%。1955年,香菇收购价格仍按上年度价格执行,直到12月省下达29个主要收购点香菇(冬菇)收购价格。新规定香菇收购价格,大部分产区保持原价不动,仅变动4个收购点价格。其中,沙县、崇安、政和3个点收购价提高,如沙县上等薄菇由225.70元,提为227元。龙岩收购价略降,上等薄菇由245元降为230元。1956年初,香菇收购价仍按上年度省规定价格执行。同年2月,省下达春香菇收购价格,新规定春菇收购价较冬菇每50公斤低30元,以上等薄菇收购价为例,永安、南平冬菇230元,春菇200元;浦城冬菇224元,春菇194元;建瓯冬菇220元,春菇190元。同年12月,省又通知调整全省(41个收购点)香菇(冬菇)收购价。调整后香菇收购价格水平,比上年略有提高。1957年,香菇收购价格在上年调价基础上,为衔接地区间价格,年初又调整15个收购点收购价。
  1958~1962年,香菇收购价格保持不动。主要原因生产香菇与原木合理利用有矛盾。1957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今后香菇生产采取“暂时维持,逐步收缩”的方针,为此,香菇收购价格保持不动。同时,1958年处于“大跃进”期间,外来菇农受限制,来闽减少,香菇产量锐减。据统计,1962年,全省香菇产量仅13.4吨,同年供销社系统仅收购4吨,其中主产区建瓯县收购300公斤,浦城县收购50公斤,而且超过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1963年3月,为了恢复香菇生产,增加出口,经省物价委员会报请华东局财贸办公室核准,全省薄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36元(原价是中等薄菇,下同),提高为300元,幅度为27.12%。其中,主产区永安由238元,提高为302元;南平由235元,提高为300元;建瓯由232元,提高为295元;其他省管26个县收购价一律按现行收购价提高27%。调整后,香菇收购价,仍分花、厚、薄菇三个品种,但不再分上、中、下等级。
  1964~1970年期间,除1966年为摆平毗邻县价格,将建瓯县薄菇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295元提为298元,厚菇由340元提为343元,花菇由390元提为393元外,其他产区均保持不动;1970年底,省商业局通知,香菇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格,并规定各品种香菇品质规格标准,整顿后全省香菇城乡统一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分上、中、下等级)薄菇为305元,厚菇为350元,花菇为400元。1971~1980年期间,为了促进香菇生产发展和增加出口,多创外汇,本省香菇收购价格又有3次大幅度提高。第一次是1973年4月,全省香菇城乡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薄菇由305元提为350元,厚菇由350元提为400元,花菇由400元提为450元;菇丁按同品种燕30%作价。第二次是1979年1月,除调整香菇收购价格外,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恢复香菇原有等级规格,即香菇分花、厚、薄菇三个品种,各品种分上、中、下3等和菇丁。省管30个产地县(市)香菇中等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薄菇由350元调为500元,厚菇由400元调为600元,花菇由450元调为700元。第三次是1980年10月,由于木材林价提高,相应调高香菇收购价格。省管30个产地县(市)中等香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薄菇由500元调为700元,厚菇由600元调为900元,花菇由700元调为1100元,菇丁不在分花、厚、薄菇,统一收购价调为300元。同时,通知规定,香菇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实行议购,议购浮动价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同等级香菇收购价20%,浮动价的幅度授权省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统一制订。1982年11月,为鼓励菇农早交菇、交好菇,省物价委员会、省外贸局联合通知,对当年香菇收购政策和收购价格,作了新的规定:①取消1980年规定的香菇完成交售计划后,实行议购的办法。②凡菇农早期交售香菇,在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允许上浮10%以内。据此,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具体规定:中等香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花菇,省毗邻点为1300元,内地为1200元;厚菇,省毗邻点为1000元,内地990;薄菇,省毗邻点为650元,内地为715元;菇丁为300元。
  1983年,省政府决定取消香菇奖售后,1983~1984年度新菇上市起,香菇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价收购。香菇实行议价后,议购价逐年上升。特别1987年古田县以冬闲田为菇场,袋栽香菇高产技术在本省推开,香菇产量增加,成本降低,菇农收益明显增加。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全省5个产区平均薄菇(统货)每50公斤议购价格变动情况是:1984年956元,1985年1127元,1986年1202元,1987年1411元,1988年1447元,1989年1378元,1990年1580元,1991年1559元,1992年1500元,1993年1479元,1994年1768元,1995年1844元,1996年1911元,1997年2139元,1998年1454元。1950~1998年香菇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2。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香菇销售价格,以福州市场看,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上等薄菇每50公斤(下同)批发价为138.56元(银元),零售价为157.68元(银元)。各年份香薛销售价格,见表2-8-3。
  50年代初期,香菇市场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制定,直到1957年初,香菇列为计划收购商品,省才统一规定作价办法和计价费率,并核定主要产销地的销售价格。1950~1953年,香菇销售价格主要以市价占主导,直到1954年,采取限制私商经营,国营和供销社牌价才逐步代替市价。这个期间,本省香菇销售价格起伏不定,变动较大。1954年,随着香菇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有利香菇收购,1955年初,本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采取产地从低安排销售价格,待收购基本结束,从5月25日起将香菇区别冬、春菇核定不同销售价格。1957年,由于上年12月香菇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当年初全省产销地香菇销售价格相应作了调整。1958~1962年,全省香菇销售价格,除部分产地根据省1957年规定作价费率(产地代购手续费3%,购批差率12%),于1959年调整销售价格外,其余地区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1963年7月,省商业厅根据省外贸局通知,调整香菇收购价格。为保持内销香菇有经营的合理利润,将各地(市)所在地的香菇批发价格作了调整,其他各县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市)商业局安排。1964~1980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香菇销售价格先后又作3次调整。第一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74年2月初;第二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79年2月1日,平均调高幅度产地50%,销地50.5%;第三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80年底新菇上市起执行。由于这次香菇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根据“少提销价”的原则,决定销售作价费率作适当压缩:基层代购手续费3%不变,购(进)批差:产地县综合费率由8%,缩为5%,集中费和整理费,每50公斤各计算2元,销地综合差率由10%,缩为7%;批零差率不变(产地10%,销地12%)。
  1982年11月起,由于香菇收购价格实行浮动价格,其销售价格各地均按实际收购价加1980年省统一规定作价费用、费率自行计算。1983年,香菇取消奖售后,当年新菇上市起,各产地均开展香菇议购议销业务。若干年份福建省香菇销售价格表,见表2-8-4。
  1984年起,香菇销售价格放开,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价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由于本省香菇产量增加,市场饱和,限制了菇价上涨,据全省九地(市)所在地集市价格统计,1998年,香菇(散装、中等薄菇)每公斤平均价为41元,比1984年菇价初放开的24元,15年累计仅上涨70%,与其他农副产品比较涨幅就小得多。
  (三)奖售政策
  1963年开始,收购香链实行奖售政策。当年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棉布26.7米,针织品22.7米,胶鞋3双。1964年起,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140公斤,棉布36.7米。1965年,奖售棉布标准不变,但奖售原粮减为115公斤。1967年11月起,奖售标准又再降低,原粮减为85公斤,棉布为20.67米。1969年起,收购香菇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恢复奖售,当年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2.5公斤。为鼓励菇农交售上等菇,1974年3月起,收购香菇实行分等奖售。每收购50公斤花菇奖售原粮40公斤,化肥20公斤;厚菇奖售原粮30公斤,化肥15公斤;薄菇奖售原粮22.5公斤,化肥10公斤;菇丁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5公斤。1983年1月起,香菇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
  二、笋干价格
  福建省笋干资源丰富,主产区有永安、三明、沙县、将乐、南平、顺昌、建瓯、浦城等县。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等品种,以白笋干为大宗。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出口。笋干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定价;1954年,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自行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4年以后基本上是平稳上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笋干收购价,除个别地区和年份外,基本是稳定的。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水平:永安(正牌)18.58元(银元),泰宁(副牌)14.42元(银元),建瓯内山(正牌)13.53元(银元)。主产区各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见表2-8-5。
  50年代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特别是1952年,由于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笋干价格下降较大。1953年,笋干收购价才开始回升。1953年是笋干生产小年,加上省外需求量增加,以及私商抬价抢购,产区国营商业为了争取多收购笋干,在收购季节,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以旺季平均收购价计算,1953年比1952年提高34.55%。1954年,为了满足省内外市场需要,笋干收购价在1953年提价基础上,又较大幅度提高,4个产区(永安、南平、沙县、建瓯)白笋干副牌平均收购价从1953年28.23元,提高为34.93元,提高幅度为23.7%。1955年,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于5月联合通知,将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并核定几个产区具体收购价格。同年,由于政和、松溪笋价偏低,于8月26日笋价再作适当提高。1956年,鉴于近两年笋干收购价提高较多,上年白笋干(正牌)收购价高的为47元,低的为33元,笋农收益较高(纯利25%~65%)。因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1956年白笋干收购价不动,个别地区不适当,可研究解决。1957年,由于上年错过生产季节,造成笋干大减产,省内外市场供应紧张。为了多收购一些笋干,将全省大部分地区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平均每50公斤提高1.7~1.9元。1958年,白笋干收购价格除个别地区价格不合理作适当提高外,主要调整低等级笋干收购价格。1959~1960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1年,本省贯彻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为42.42元。
  1962~1963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白笋干收购价格继续稳定在1961年水平,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作适当处理:①将乐白笋干收购价偏低,1964年起每50公斤正、副牌各提高0.5元,下路提高1元。②建瓯、建阳两县1958年将甲尖、乙尖合并为下路,根据按质论价,1964年起恢复甲尖、乙尖两档。甲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42元,建瓯(内山)为40元,建阳为40.5元;乙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36元,建瓯(内山)为34元,建阳为34.5元。同年7月,省供销社决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白笋干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允许开展议价收购。议购价格:正、副牌按国家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加价11%。此外,由于乌、烟、杂笋干与白笋干比价不合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显得偏高。为使笋干品种之间比价趋于合理,1964年3月,省供销社通知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作适当降低。乌笋干全省28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降低4.5元,幅度14.15%;烟笋干和白笋片全省21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烟笋干降低5.22元,幅度17.03%;白笋片降低5.55元,幅度18.11%。1965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主要解决品质(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不合理问题。为鼓励提高产品质量,1965年将正、副牌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提高2元;邵武、光泽两县下路笋干价格偏高,每50公斤各降0.5元。将乐与顺昌等地笋干质量相同,但地差过大,采取将乐正、副牌笋干(每50公斤,下同)各提2.5元,下路、退把各提0.5元;漳平白笋干收购价格偏高,采取降低与永安同价。恢复烤、晒笋合理差价。即每50公斤晒笋干低于省定烤笋干2元。以上价格处理结果,1965年,全省各等级白笋干收购平均价为39.69元,比1964年提高0.5元,幅度1.26%。1966年,白笋干经过上年调整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后,价格水平和各种差价基本合理,收购价维持不动。主要解决乌、烟、杂笋干价格偏高,影响白笋干生产和收购。省供销社决定,从4月1日起,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再降低2~3元。
  1967~1971年,笋干收购价保持不动。1972年8月,为促进笋千生产的发展,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白笋干全省平均收购价格由40.05元,提高为45.05元,提高幅度12.48%。在调整购价同时,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整顿。具体办法:省管的笋干产区划分为3个价区,一类价区:为建瓯(外山)等16个县;二类价区:为建瓯(内山)等12个县;三类价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等级,由原来6个规格,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原正牌为一级,原副牌、甲尖为二级,原下路、乙尖为三级,原退把、小把、红笋、三牌为四级。调整后,白笋干(烤笋,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一类价区一级为62元,二级为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1973~1978年,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为促进笋干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商品货源。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通知,于5月1日起提高笋干收购价格。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一类价区(即外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3元调高为74元;二类价区(即内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0元调高为70元,提高幅度40%;古田、屏南两县按二类价区同质同价收购。晒笋低于烤笋2元收购。乌笋干:按调整后白笋干收购价的60%安排。确定乌笋干乙级收购价由24~28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53.85%;烟笋干乙级由20~22元,提高为34元,幅度为61.9%;白笋片乙级由27~31元,提高为45元,幅度为50%;玉兰片乙级由65元,提高为95元,幅度为46.2%。白笋干和乌烟杂笋城乡差价每50公斤不超过0.80元安排,玉兰片实行城乡一价。1979年5月,省供销社通知,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平价、议价收购笋干比例,一般平价占60%,议价占40%;议价笋干价格,比计划牌价最高不超过70%。1980年2月,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80~90元,四级为40~60元。对乌、烟笋干议购价格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级乌笋干按内山白笋干二级价格的60%作价,每50公斤各等级差价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由于各地议购笋干价格很乱,相互抬价争购。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于6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内山烤笋)议购最高限价每50公斤(下同):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90元,四级为45元。外山烤笋各等级再高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8元,乙级72元,丙级56元;烟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0元,乙级64元,丙级48元。在最高限价内,由各地按略低集市价格的原则,灵活安排具体收购价格。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外贸局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原外山价区中的永安、三明、沙县、南平(后坪)、漳平、武平、大田划为一类价区;建瓯(外山)、顺昌(外山)、浦城、崇安、邵武、光泽、龙岩、上杭、长汀、连城为二类价区;原内山价区范围不变,为三类价区。二类价区白笋干(烤笋)议购价格,一级(正牌)最高不超过140元,一类价区每50公斤高二类价区5元,三类价区每50公斤低二类价区5元;各类价区晒笋低于烤笋8元;乌、烟笋干议购价参考与白笋干历史比价水平安排。白笋干各等级1981年临时加发的生产扶持费,1982年仍暂予以保留。198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决定取消白笋干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40元补贴后,为了保护竹山资源,防止出现抬价争购,决定1983年将笋干改为浮动价格管理,规定一类价区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但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收购价格。1983年,主要产区白笋干每50公斤实际议购价是:三明、沙县为255元,建瓯为200元,漳平为195元,南平190元。1984年,笋干收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当年各主要产区白笋干议购价基本保持上年实际购价水平,即二级白笋干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三明255元,沙县250元,建瓯200元,漳平195元,南平180元。1985~1986年,二级白笋干主要产区(永安、沙县、邵武、建瓯)平均议购价为255元,1987年为253元,1988年为318元,1989年为326元,1990年为313元,1991年为337元,1992年为407元,1993年为450元,1994年为496元,1995年为617元,1996年814元,1997年665元,1998年623元。1998年比1985年提高1.44倍。若干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6。
  (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特别产地国营商业、供销社为有利笋干收购,长期不挂销售牌价,只在内部掌握一个批零不分的销售价格(即以收购价为基础,收购季节最高加15%,销售季节最高加20%)。直到1964年之后,由于笋干产地工矿区增加,当地需要安排一部分笋干供应,产地才逐步正式规定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但是,50年代初期,私商在产地收购和批发笋干占很大比重(如南平市场1952年收购占48.8%,批发占75%)。这个期间,私商经营笋干,由于受供求影响,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1951~1954年期间,南平市场私商销售白笋干(正牌),每50公斤批发价格变动情况看:1951年1~3月(陈货)平均价为1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值计算,下同),7~10月(当年新货)平均价升为57.12元,全年平均价为37.14元;1952年1~2月升为70.08元,7~10月平均价降为29.5元,全年平均价为43.01元;1953年1~6月平均价为45.44元,7~12月平均价为73.61元,全年平均价为52.33元;1954年1~6月平均价为74.4元。由于1955年5月产地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7月4日,主要销地白笋干批发价格也作了调整。正牌每50公斤提高1.8~4.3元,副牌每公斤提高3.7~4.2元。1957年,随着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主要销地笋干批发价格作相应调高。1958~1960年,白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60年,省商业厅下发笋干销售、调拨作价办法和费用、差率。各项作价费用、差率是:①产地采取批零一道计价,以收购成本加购零差率15%(包括零售税3%),作为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格;②销地批发价,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1%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③产地调拨价,以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包括代购手续费、集中费、加工损耗和包装费)和购调差率10%作价;产地县调给产地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作价。1961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也作相应提高。1962~1963年,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重新审定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并于8月通知各产、销地执行。主要内容有:①销区市场白笋干批发价格一律保持原定价格不动;批零差率仍按17%执行。②重新核定1964年白笋干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8-7。
  1965年,由于商品流通的费用水平降低,以及商业经营管理的改善,省物价委员会对供销社经营白笋干计价的直接费用和费率重新作了规定:①1965年,产地经营白笋干各项直接费用每50公斤(下同):代购手续费3%、产地集中费2元、集中损耗2%、整理费1.5元、加工损耗7%;②购销差率:从产地到销地的两道综合差率核定为13.4%(省供销社具体划分为产地7%,销地6.4%),销地批零差率从17%降为12%;③购调差率:调省外和出口的笋干,调拨综合差率为8.2%(其中利息1.2%、损耗1%、经管费和利润各3%)。在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核实基础上,新制定1965年白笋干销地批发价和调拨价格均比上年实际执行价格平均降低5%左右。1966年,省管白笋干销售、调拨价格,除福安县由于商品流向改由松溪、政和调拨,重新核定建瓯内山白笋干每50公斤批发价正牌为73.8元,副牌为64.6元和邵武、光泽、浦城、崇安4县,由于收购价每50公斤高于建瓯内山1.5元,其调拨价也按建瓯内山各等级另加1.5元作价外,其余地区批发价和省内外及调出口的调拨价均按上年规定价格执行。1967~1971年,笋干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72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①产地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加12%综合差率,作为产地批零不分供应价;②产地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以调整后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各项费用仍保持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标准)和调拨综合费率7%,作为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调省外或调给出口的笋干,按省内销地调拨价格再加1%作价;③销地批发价格:按调拨价格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6.4%核定。1972年,调整后白笋干产地调拨价和销地批发价格,见表2-8-8。
  若干年份福建省笋干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9。
  1973~1978年,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5月,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提高,笋干的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笋干产、销地的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以及新核定产、销地区经营笋干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差率。见表2-8-10、表2-8-11、表2-8-12、表2-8-13。
  1981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联合下发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制定,必须有利收购,有利于平抑市价,购销差率要低于原省定平价的购销差率。同年6月,省供销社调整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应贯彻薄利经销的原则,产地计价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本着打紧够用合理的精神列入成本,购(进)销差率和购调差率要适当低于省定平价差率。同时,决定议价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下放各地自行制定。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通知中,具体核定议销笋干各项作价费用和费率。见表2-8-14。
  同年5月,省供销社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通知所规定的议价笋干购销费用和费率,核定主要产销地议销笋干最高限价,见表2-8-15。
  1983年,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改为浮动价格管理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笋干销售价格计价的各项费用、费率以不超过上年省核定标准,具体销售和调拨价格由县经营部门自行制定。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后,笋干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1983~1984年主要产地笋干对外供应价格(或称调拨价格),见表2-8-16。
  笋干价格放开后,1996年供应价格(批发价)为最高,二级(副牌)白笋干(烤笋)产地每50公斤为900元左右;1997年,回落为730~780元左右。1998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减少,笋价下跌到650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1961年4月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4月,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6月起,奖售物资增加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为鼓励农民交售优质笋干,并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64年4月、1967年4月和1968年奖售标准有较大变动。1969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12月才恢复奖售粮食和化肥。1974年4月又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75~1979年,奖售物资仅保留化肥一种,奖售标准也有所降低。1984年1月起,笋干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白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17。
  三、莲子价格
  福建省种植莲子的历史悠久,产地主要分布在闽北的建宁、泰宁、建阳、建瓯、浦城、崇安等县,质量以建宁西门塘莲品质为最佳。50年代初期,莲子由私商、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多渠道经营。1956年,莲子列为国家计划收购产品,统一归供销社经营;1984年,莲子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放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莲子收购价格虽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因价格波动较频繁,对莲子生产稳定发展有很大影响。
  (—)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建宁县中等西门白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95元(银元,下同),建阳县中等白莲子为40元,建瓯中等红莲子为2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莲子收购价格由产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由于受供求影响,价格有升有降。从建宁、建阳和建瓯三个主要产地收购价格变动看:1952年以前,建阳、建瓯价格逐步上升,而建宁价格则下降。1953年,由于莲子市场紧缺,产区莲子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建阳中等白莲子由58元,提高为90元,涨幅55%,建瓯中等红莲子由40元,提高为60元,涨幅50%;建宁(西门)白莲子由59.85元,提高为106元,涨幅77%。由于1953年莲子收购价提高,刺激了莲子生产的发展。1954年,建宁、建阳、建瓯三个主产区莲子产量比1953年增加1.7倍,市场莲子供过于求。为了扩大莲子销售,将莲子收购价格回降10%。其中,建阳中等白莲子由90元降到78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0元降到55元,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106元降到95元。1955年,莲子收购价基本保持上年水平。由于当时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当年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莲子又出现供不应求。1956年,供销社为争取多收购,将莲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提高,其中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95元,提高到130元,建阳中等白莲子由77元,提高到84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57元,提高到63元。1957年,莲子在上年购价基础上,除建宁白莲子收购价不动外,建阳中等白莲子由84元,再提高为91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3元,再提高为69.3元。根据1957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意见,1958年莲子收购价除建宁保持不动外,建阳、建瓯莲子收购价平均提高10%。其中建阳中等白莲子由91元提到100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9.3元提到80元,调整后价格保持到1960年。1961年,由于莲子种植面积继续减少,产量下降,为促进莲子生产,将莲子收购价平均提高20%。1962~1965年,莲子收购价保持不动;1964年起,福建收购莲子实行奖售政策,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分别奖售原粮500公斤和400公斤。1966年1月,为使莲子生产稳定和增加种莲收益,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莲子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1967~1978年,莲子收购价格长期保持稳定。在此期间,收购莲子奖售政策作2次变动:第一次,1968年降低奖售原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奖售原粮降为250公斤和200公斤;第二次,1973年,奖售只限于出口白莲子,奖售标准也改为每收购50公斤出口白莲子,奖售原粮10公斤和化肥50公斤。为促进莲子生产,扩大出口,以及考虑莲子生产花工大、用肥多、成本高的情况,1979年,省计划委员会和省外贸局决定提高莲子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3%。1981年,由于上年各地自发开展莲子议价收购,且议购价比较纷乱。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外贸局对超计划收购的莲子,其议购价格规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购牌价的50%。1982年,采取提高莲子收购价格,并统一了奖售标准。莲子收购价格: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230元,提高为285元;建阳地区产的中等白莲子由185元,提高为220元;中等红莲子由148元,提高为165元。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分别奖售氮肥750公斤和600公斤。此外,对超计划收购莲子的议购价格,规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购牌价的30%(1979年规定不超过50%)。1984年,莲子由二类商品改为三类,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莲子价格放开后,其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变动较为频繁。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以建瓯、建阳、宁化三个产区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变动情况是:1984年为360元,1985年为334元,1986年为330元,1987年为538元,1988年为892元,1989年为619元,1990年为697元,1991年为998元,1992年为791元,1993年为693元,1994年为1018元,1995年为1291元。1996年为1279元,1997年为1405元,1998年1143元,1998年比1984年议购价格上升2.18倍。1950~1998年福建省莲子收购价格,见表2-8-18。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莲子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由于产地经营莲子也采取购批差和批零差二道计价,因此,莲子从收购到零售差价较大。如建瓯县1952年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58元,而城关零售价为82元,购零差价高达40%;销地经营莲子地区差价也很大,如1952年,主要销地经营建阳(含建瓯产)白莲子零售价:福州为136元,厦门为137元,漳州为105元,南平为119元,泉州为85元。上述销地零售价,除泉州较合理外,其余销地零售价格均偏高。1957年,针对当时产销地经营莲子购销差价偏大问题,在调整莲子购价时,将产地购批与购零差价合并,实行批零不分定价,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零差率为15%。1958年,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并具体核定建阳白莲子产地和主要销地批发价格。1959年,由于上年核定主要销地莲子批发价偏高,经重新核算,将批发价作适当降低。1960~1961年,莲子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为便于全省各地制定莲子销售价格,省商业厅于1960年下发莲子作价办法。具体包括:批发价,产地仍采取批零不分一道计价,以收购价加购零差率18%(包括零售税3%);销地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7.9%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调拨价,以收购价加购调差率9.5%作价;产县调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5%作价。1962年,由于上年莲子收购价提高,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由省商业厅将主要销地各品种、各等级莲子批发价格作了调整。除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莲子销售价格外,将莲子作价费用、费率重新修订一并发给各地执行。各项费用和费率,见表2-8-19。
  1963~1965年,莲子销售价格保持不动。省供销社先后于1964年9月和1965年8月对莲子调拨价格作了调整。其中,1964年是根据内外贸联合规定各项差率计算的;1965年为照顾产地经营者积极性,调拨综合差率由9%,扩大为12%(其中利息1%、损耗3.5%、经营费3%、利润4.5%),并实行省内外系统内和供应外贸出口的一律采取统一调拨价格。1964~1965年各等级调拨价格,见表2-8-20、表2-8-21。
  1966年8月,随着莲子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调拨价格也作相应调整。为有利收购,产地市场供应仍采取批零合一,从购到销一道计价,平均销价提高23%左右;销地批发价格作价费用、费率不变,平均销价提高19%;批零差率改为15%;调拨价格不论调省内、外商业、供销社和外贸出口的,一律执行统一调拨价,出口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1967~1978年,莲子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8月,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省计划委员会、省外贸局决定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率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销售和调拨价格。具体办法:①产地进货成本:按收购价加产地集中费每50公斤为0.6元和基层代购手续费3%。②产地销售价:按产地进货成本加购零差率12%计价;③产地调拨价:按进货成本加县经营综合费率6%(利息1%、损耗2%、经管费3%)计价;④销地市场批发价:按产地调拨价加包装折旧费、运杂费和进批差率7.5%计价;批零差率为15%。调整后各品种、各等级莲子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见表2-8-22。
  1982年,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按照1979年规定作价费用和费率水平,重新核定莲子销售、调拨价格。调整后各品种、各等级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见表2-8-23。
  若干年份福建省莲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4、表2-8-25。
  1984年,莲子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其销售价格由经营部门自行掌握。莲子价格放开后,销价有较大幅度上升。据统计,1984年莲价放开初期,中等白莲子每公斤平均议销价为9.20元,到1998年全省9地(市)所在地的销价为27.6元,15年累计涨幅达2倍左右。
  四、蜂蜜价格
  福建省养蜂历史悠久,是全国蜂蜜主要产区之一。蜂蜜历来由养蜂户自产自销。1952年,部分供销社开始收购蜂蜜。1957年,蜂蜜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统一调拨,以优先安排药用和出口需要。1984年,蜂蜜列为三类商品,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本省蜂蜜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养蜂效益较好,养蜂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5年,全省蜂群增到22万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的11倍。
  (一)收购价格
  民国22~25年(1933~1936年)期间,主产区晋江县蜂蜜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民国22年为36元(银元,下同),23年为35元,24年为25元,25年为20元。
  1950~1956年,蜂蜜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由于各地蜂蜜供求情况不同,地区间收购价格差别很大。如漳浦县1950~1954年每50公斤41度蜂蜜收购价为52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下同),1955年降为38元,1956年再降为34.5元;南靖县1954年开始收购,40度蜂蜜收购价为34元,1955年为34.5元;建瓯、浦城1952~1956年收购价均为38元。1957年,为促进蜂蜜生产和有利收购,省供销社于7月规定6个主产区42度荔枝蜜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为50.25元,其中,福州为53元,福清(城关,下同)为51元,龙海为48元,莆田为50元,漳浦为49.5元,诏安为50元。1958年,主产区蜂蜜收购价不动。1959年,为了满足市场和药用需要,省商业厅将主产区蜂蜜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提为64.04元。1960年,由于受灾,蜂蜜产量减少,为了争取多收购蜂蜜,1961年3月省商业厅又将二等春蜜平均收购价由1960年67.2元,提高到92元。同时,取消城乡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1962年9月,为鼓励群众养蜂和售蜜的积极性,增加国家收购量,解决市场、出口和药用需要,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定福建省漳浦县一级蜂蜜收购价,由1961年100元,提高为110元,幅度10%(二级由92元提为102元,三级由85元提为94元)。本省相应对16个产区二级40度春蜜收购价由92元,提高为102.3元。在提高收购价同时,决定恢复地区和城乡之间地区差价。1963年,收购价格保持上年水平不动。1964年,由于前几年蜂蜜几次提价,促进蜂蜜生产发展,市场供求缓和,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造成牌市价格倒挂,有的地区主动降低收购价。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于5月将全省县级市场40度杂花蜂蜜平均收购价由102.3元,调低为84.17元。1965~1977年,除1967年为鼓励蜂农投售创汇高的紫云英蜜,决定将二等紫云英蜜提与一等荔枝蜜同价外(即每50公斤提高10元),其余年份收购价保持不动。根据国家物价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1978年12月,将蜂蜜划分产区和半产区定价。产区40度一等蜂蜜收购价,从94元提高为110元;40度二等蜂蜜收购价,由84元提为100元。在调整收购价同时,对蜂蜜等级差价、浓度差价重新作了规定。等级差价,以桂圆、荔枝、枇杷、柑桔4种花蜜为一等蜜,其他杂花蜜为二等蜜;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每升降一度,加减价5元,37度比38度减价10元,36度以下按质论价。取消冬春蜜差价。由于蜂蜜存在浓度低、质量差、品质差价不合理、价格偏高,影响出口和国内销售。为了提高蜂蜜质量,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1980年3月,将蜂蜜收购价和等级标准、差价,重新作了安排收购价格,全省仍分产区、半产区订价,产区一等40度蜂蜜保持上年水平,每50公斤为110元,半产区高产区1~2元;等级差价,蜂蜜以花种定三个等,一等花种蜜为荔枝、龙眼、枇杷、柑拮、八叶五茄;二等花种蜜为紫云英、油菜、芝麻、向日葵、橄榄、杂花(无异味);三等花种蜜为乌桕、地瓜花、棉花;其余为等外花种蜜。以一等花种蜜为标准,每低一等递减10元,等外蜜各地视当地情况自行安排差价。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40度以上每升1度每50公斤加5元,39度减10元,38度减20元,37度减35元,低于37度的不挂价收购。由于浓度差价扩大,为避免收购时发生争执,采取增设半度计价,不足半度的采取“二舍八整,三七作五”的方法处理。由于出口蜂蜜不景气,国内市场销售不畅,库存积压,为扩大销售,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于1981年10月将蜂蜜收购价作适当调低,产区一等40度花种蜜收购价,由110元降为100元。各花种蜜划分三个等级不变,以一等花蜜为标准的等级差价由原定10元扩大为15元,等外花种蜜不收购;浓度差价按原规定执行不变。因蜂蜜收购价格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浓度差价中上差偏小,下差偏大,不利生产与收购;二是等级差价偏大,各省每降一个等级差价10元,本省差价15元。据此,1982年10月采取40度一等花种蜜原定收购价不变,即每50公斤为100元,对等级和浓度差价作适当调整。等级差价,以一等花种蜜为标准,原每递减一个等级减价15元,现改为减价10元;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原每50公斤每增1度加价5元,每减1度减价10元,37度减价35元,现改为每增1度加价10元,每减1度减价10元(即37度减价30元)。由于修订等级和浓度差价,使本省二、三等花种蜜和高浓度及37度蜂蜜的收购价有不同程度提高。
  1983年,蜂蜜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84年2月,省供销社通知,蜂蜜收购价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上浮为10%,下浮为15%。由于外贸出口蜂蜜减少,当年蜂蜜出现供过于求,各地蜂蜜收购价均下浮。据莆田、仙游、平和、南靖、龙海、福清6个产区统计,40度一等花种蜜收购价为86.8元,比原收购价100元,下浮13.2%。1985年,蜂蜜收购价格放开后,其收购价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福清、莆田、仙游三个产区平均收购价变动情况是:1985年为84.8元,1986年为94.53元,1991年为211元,1994年为294元,1995年为296元,1996年为430元,1997年和1998年均为420元。1998年比1985年蜂蜜收购价上升3.95倍。1952~1998年福建省蜂蜜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6。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蜂蜜销售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1959年,省商业厅规定蜂蜜作价办法和费用、费率,具体销价仍由各地自定。1959年规定是:产地采取批零不分定价,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零差率为15%(1960年起另加零售税3%),如需批发按收购价加差率8.8%作价。;销地进批差率6.5%,批零差率为15%。1960年,省商业厅、省外贸局联合通知规定,调给外贸出口蜂蜜,以收购牌价加综合费率12.5%作价。1962年,省商业厅结合蜂蜜购价调整,对产地蜂蜜作价费率作了修改,改为产地不再实行批零不分,规定产地购批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15%。据此,核定16个县、市二级40度蜂蜜批发价格为112.66元。1963年,蜂蜜销售价格不动。1964年,由于蜂蜜收购价调整,销售价格作相应降低。全省各级市场40度杂花春蜜,批发价从112.66元,降低为93.68元,幅度16.84%;零售价格从129.46元,降低为107.74元,幅度16.97%。在调整销价同时,对各种差价又作了修订:品种、品质、季节差价,一律按收购价规定办法执行;购销差率改为10.5%(包括代购手续费3%,利息1.8%,损耗2.5%,经管费2%,利润1.2%);调拨价,不分系统内外和调外贸出口,一律以批发价作价;城乡差价按合理流向增减运杂费。1965~1977年,蜂蜜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1978年12月,由于蜂蜜购价提高,为使销售价格不致于过大提高,全省城关以上市场购批差率,产区按11%,半销区按13%计算;批零差率从15%缩小为福州13%,其他地区12%。调整结果,全省平均零售价水平提高15%。蜂蜜调拨价和销售价的等级、浓度差价,一律和收购价一样处理。调拨作价,省内系统内产地县对销地县调拨,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作价,对二级站倒扣3%,对省外和出口、工业、药用等供应,一律按当地批发价作价。
  1980年3月,蜂蜜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等级差价和浓度差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蜂蜜的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作价,仍按1978年规定不变。由于蜂蜜价格偏高,销售不畅,库存积压。1981年11月,随着收购价调低,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有利商品流通,原规定批零差率12%~13%偏紧,改为15%;调拨作价,改为产县调给省内外供销、商业系统,以转手批发的,一律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对二级站调拨倒扣3%;对外贸、工业和药用等用蜜,一律按当地批发价作价。为了解决蜂蜜等级差价偏大和浓度差价不合理的问题,1982年10月随着二、三等花蜜收购价提高,相应调整二、三等花蜜的销售价格。调整结果:一等花蜜销售价格不动,二等花蜜提高5.45%~5,86%,三等花蜜提高13.23%~14.21%。
  1962~1982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蜂蜜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7。
  1984年,蜂蜜实行浮动价格。由于当年蜂蜜供过于求,蜂蜜销售价格随着购价下浮,而相应降低。1985年起,蜂蜜销售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自行确定销售价格。1989年,蜂蜜供求基本平衡,销路转好,蜜价有明显上升。到1998年,一等40度蜂蜜每50公斤供应价产区达600元左右,销区为650元左右。
  第二节 土副产品价格
  一、桐油价格
  桐油是工业和农渔业生产资料,又是军用特需物资。福建桐油主要产地分布在闽北各县和福安、福鼎、寿宁等县。1952年,供销社系统就开始经营桐油。1954年,桐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于本省桐油需要量大,除省内收购外,每年计划安排从贵州、四川、湖南3省调进大量桐油。
  50年代初期,桐油(仁、籽)购销价格均由各地自行定价。1956年起,由省统一管理。1985年起,桐油(仁、籽)购销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福建省桐油价格水平,50年代和60年代购销价格稳中有升,70年代后期,桐油购销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桐油收购价格稳中略升。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计算,福安县(穆阳市场)桐油(统货)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16.54元(银元)。各年收购价格见表2-8-28。
  50年代初期,桐油(籽)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关系影响,桐油价格起伏不定。1954-1956年间,桐油供应紧张,为争取多收购桐油,各地均不同程度提高桐油(籽)收购价格。1957年,本省桐油(籽)收购价格,一年内先后调整2次:第一次于3月,将全省桐油(籽)收购价格总水平作适当提高,平均提价幅度为9.0%左右;第二次于4月,为平衡地区之间价格,又对部分产区桐油(籽)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调整结果,使本省桐油(不带税,37个收购点平均)收购价格由1956年52.62元,提高到56.65元;桐籽由19.56年12.69元,提高到14.03元。
  1958~1960年,桐油(籽)收购价格,除1958年将原福安专区所辖6个县桐油(籽)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外,全省其余市、县桐油(籽)收购价格均保持原价不变。1961年,为了促进油料生产,增加油源,省人民委员会于1月和6月先后2次调整桐油(仁、籽)收购价格。第一次于1月1日起执行,全省63个城关收购点,桐油(不带税)平均收购价格由59.26元,提高为60.11元;桐仁由26.88元,提高为28.09元;桐籽由14.38元,提高为15.06元。第二次于6月1日起执行,全省63个城关收购点,桐油(不带税)平均收购价格由60.11元,提高为70元;桐仁由28.09元,提高为33元;桐籽由15.06元,提高为17.87元。1962~1970年,桐油(籽)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1~1981年,为了促进桐油生产的发展,满足工业和农渔业生产需要,本省桐油(仁、籽)收购价格先后调整了4次:第一次,1971年7月,桐油(不带税)统货收购价由69.5元,提高为82元,幅度为17.9%;桐仁(中等)收购价由33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21.2%;桐籽(中等)收购价由17.87元,提高为21元,幅度17.5%。调整后桐油(仁、籽)均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格,取消省内地区差价。第二次,1978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将桐油(不带税)全省统货收购价,由82元,提高为100元,幅度21.95%;同年10月,又将桐仁、桐籽作相应调整,桐仁中等收购价格由40元,提高为48元,幅度为20%;桐籽由21元,提高为25元,幅度为19%。桐仁、籽等级差价全省统一划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每50公斤上等比中等高1元,下等比中等低1元。第三次,1980年10月,根据商业部通知,将桐仁(中等)收费价由48元,提高为63元,幅度31.25%;桐籽(中等)由25元,提高为34元,幅度36%。同年12月,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将桐油(不带税)统货全省统一收购价从100元,提高为130元,幅度30%。在调整桐油(仁、籽)收购价格同时,为有利商品流通,取消全省统一收购价格,并根据商品流向,将全省划为5个价区安排地区差价。第四次,1981年10月,由于桐油供需缺口大,牌市价格差距大,以及邻省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高于本省,致使桐油大量流入市场和流出省外。为了加强桐油收购,满足工、农、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经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研究决定,桐油暂采取平议结合办法收购,具体办法:①实行平议结合收购,派购和议购各占50%,平价收购部分按省定各类区价格执行,议购价格主产区(1类区),每50公斤最高不超过200元,每类区可递增5元,5类区最高不超过220元。②桐油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后,平价收购部分,奖售物资照给,议购部分不再给奖售物资。③桐仁(籽)议购价格水平,按原定与桐油比价安排。1982~1983年,继续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1984年桐油取消奖售后,桐油(仁、籽)收购价格,也同时放开,实行全部议价收购。桐油实行议购收购后,其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94年比1984年提高1倍以上。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84~1994年全省主要产区平均桐油(籽)议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9。
  1995年起,本省桐树没有成片生产,产区生产的桐油(籽)主要通过集市出售。因此,没有议购价格。
  1950~1994年,福建省桐油(籽)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0。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桐油销售价格,以主要销区福州市场为代表,7年平均,桐油(统货)批发价27.42元(银元),零售价30.69元(银元)。各年份桐油销售价格见表2-8-31。
  50年代初期,桐油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直至1956年,省才统一管理全省桐油销售价格。1950~1953年,福州市场桐油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2。
  自1954年起,本省桐油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主要销区桐油销售价格,由于进货成本提高,一年内价格变动三次,如福州每50公斤桐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是:1月为61元,5月为64元,9月为67元,11月为72元。1956年,桐油销售价格大部分销区保持稳定。1957年,随着桐油(仁、籽)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亦作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全省76个点平均,桐油批发价由70.04元,提高为74.77元,幅度为6.75%;零售价由75.51元,提高为80.15元,幅度为6.14%。1958~1960年,本省桐油销售价格,除原福安专区所辖6个县,1958年因桐油购价提高,销价亦作相应调整外,其余地区桐油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61年,由于桐油收购价格提高,省人民委员会先后二次决定调整桐油销售价格。第一次于2月15日执行,全省63个市、县平均,桐油批发价由75.39元,调整为76.4元,幅度1.34%;零售价由80.7元,调整为81.69元,幅度1.24%。第二次于6月15日执行,全省63个市、县平均,桐油由原零售价81.69元,调整为83.54元,幅度2.2%。调整后,桐油销价称为批零不分统销价格,取消批发价格。同年6月1日,省外调进桐油,由于进货成本提高,省属福州、厦门土产站桐油调拨价,由75.17元,提高为83元;省内产桐油,产地调拨价,一律按产地含税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计价,作为产地调拨价。1962~1970年,桐油统销价保持不动。在此期间,1963年5月,由于省外调进净桐油(原调进称毛桐油)质量高,进货价比毛桐油每50公斤高3.6元。据此,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在原毛桐油调拨价不动的前提下,福州、厦门调出净桐油核定为86.6元,各县净桐油统销价也比毛桐油每50公斤加价3.6元。1964年起,由于省取消产县调拨桐油亏损补贴政策,从1964年10月开始,产地县调出桐油,不分系统内外,一律按当地桐油统销价进行调拨。1971年7月,由于桐油收购价提高,省商业局重新核定桐油(统货)产地交货,不带包装,调拨价为95.05元。1954~1971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桐油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3。
  1972~1978年,桐油统销价保持不动。1979年3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关于提高桐油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本省桐油统销价,具体调整如下:将全省划分为产区、次产区、半销区、销区4个类区定价。城关市场统货桐油,统销价格:1类价区调整为124元;2类价区调整为127元;3类价区调整为131元;4类价区调整为135元。全省平均由83.73元,调整为129.5元,幅度55.4%。同时,取消净桐油每50公斤加价3.6元,实行统一统销价。调整后桐油统销价,供应给农、渔业生产用油给予优待,产区按收购价加税作为优待价;次产区和销区再加运杂费(每50公斤桐油2类区加2元,3类区加3元,4类区加4元)作为优待价。省内生产桐油调拨价格,产地按当地统销价倒扣2%作价;省外调进,供销社系统按当地统销价倒扣3%,作为省站仓库交货价;调给水产部门按进货成本作价。全省划分4个类区具体情况,见表2-8-34。
  1980年11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粮食部《关于提高桐油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又将桐油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①根据商品流向,桐油销售价格全省从上年划分4个价区基础上,当年改划为5个价区。各价区划分和销售价格,见表2-8-35。
  ②调整后,销售价作为批发价格。凡供应给个人零星用的桐油,以零售价格供应,桐油批零差率全省统一为8%;桐油批发价为城关价格,销区城关以下,适当安排城乡差价,一般以足够支付运杂费和包装费用为限。
  ③调拨价格:省内产桐油,凡产区、次产区计划内调拨的,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省外桐油,一律按省站批发价作为仓库交货价;省站调给水产部门按进货成本作价。
  ④省外调进桐油,凡单据标明“一级油”、“精炼油”、“净桐油”的,以及省外调进“毛桐油”,经沉淀后调出的桐油,本省现统一称为“净统油”,其调拨和销售价格,均按省规定桐油批发价,每50公斤另加5元作价。
  1981年,桐油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后,平价购进的仍按平价调拨供应,议价购进的按议价调拨供应。平价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不变,议价部分调拨费率和进销差率掌握低于平价,由各地自行作价。1983年5月,省供销社重新核定省外调进计划内桐油调拨价格。福州、厦门、漳州土产站调拨价,毛桐油为189元,净桐油为194元;泉州、莆田、宁德土产站调拨价,毛桐油为191元,净桐油为196元;其他县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和综合差率4%作价。
  1984年,桐油调拨价和销售价相应放开,由各地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自行议价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福州土产站近几年从省外调进的桐油,每50公斤供应价格1996年为450元,比1983年上涨1.2倍;1997年,又涨到600元,比1996年上涨33%;1998年下半年,回落为550元。
  (三)奖售政策
  1961年7月开始,桐油收购实行奖售办法,当年每收购50公斤(下同)桐油奖售煤油50公斤。1962年上半年,奖售物资调整为原粮15公斤,煤油12.5公斤;1962年下半年,原粮和煤油奖售标准不变,另增加奖售棉布3.33米。1964年1月起奖售标准在上年基础上,略有增加,奖售原粮25公斤,煤油25公斤,棉布3.33米。1964年5月起,奖售标准又作较大提高。奖售原粮为100公斤,棉布为8.33米,但取消奖售煤油。1967年起,棉布奖售标准不变,奖售原粮标准由100公斤,降50公斤。1970年起,收购桐油停奖售,直到1978年10月恢复奖售,当年每收购50公斤桐籽奖售化肥10公斤,收购50公斤桐油奖售化肥40公斤。1984年起,桐籽(油)实行议价收购后,同时取消奖售。
  二、棕片价格
  棕片是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原料。福建棕树种植分布山区,主要产区有顺昌、建瓯、浦城、闽侯、永泰、福鼎等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渔业生产发展,本省产棕片满足不了需要,1952年开始从省外调进。
  50年代初期,棕片购销价格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8年,棕片价格收归省统一管理。1983年,棕片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棕片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价格上升较快;1958年起,价格稳中有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主产区浦城县乙级棕片每50公斤(下同)成交价为20元(银元)。
  50年代初期,由于受供求影响,棕片市场成交价有较大上升。1952年,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棕片,但收购价格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3~1957年期间,由于农渔业生产发展,棕片需求量增加,在供求紧张情况下,各地棕片收购价又有较大幅度提高。如建瓯县棕片收购价格1953年为27元,1954年上升为40元,1957年高达55元,4年期间,收购价上升1倍以上。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平衡,至1957年,棕片收购价格县与县之间价格差距悬殊,高的县为60元,一般为45元,低的县仅27元,高低相差1倍以上。由于棕片价格过高,也直接影响农渔具价格上涨。1958年,为了解决棕片收购价存在突出偏高或偏低问题,省供销社决定,全省棕片收购价收归省管理。同时,为平衡毗邻地区价格,于3月1日将各县棕片收购价重新进行安排。各县新安排收购价格,见表2-8-36。
  1959~1966年,棕片收购价保持稳定。1962年,收购棕片实行奖售物资,每收购50公斤棕片奖售大米7.5公斤。1963年,除奖售大米外,再增加食糖7.5公斤。1964年,改为奖售原粮10公斤,直到1966年4月取消奖售。1967年1月,为了发展棕片生产,扩大自给能力,减少外省调进榇片,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棕片收购价格。通知规定,调整后棕片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格,每50公斤棕片甲级66元,乙级60元,丙级54元。1967年棕片收购价格调整后,直至1982年均保持原价不动。1983年,棕片放开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棕片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全省5个主产县平均,棕片收购价格:1984年为72元,1989年为108.17元,1995年为233.47元,1996年为245.69元,1997年245.57元,1998年239.20元,1998年比1984年提高2.32倍。1950~1998年棕片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7(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棕片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规定。产地制定棕片销售价格,其购销差率均掌握10%左右。1953年起,福建省开始向省外调入棕片。1955年9月,原省土产公司根据省外调进棕片进货成本,核定5个土产站棕片供应价格。同年,其它主要产销区棕片销售价格也有较大变动。省供销社(土产处)根据省外调入棕片进货情况变化,1957年7月,重新调整省外调进棕片各土产站批发价格。在调整棕片批发价同时,并具体规定土产站对县调拨作价和县供销社经营省外调进棕片作价办法:土产站对县调拨,一律按站批发价倒扣3%作价;县按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9.6%(其中,管理费3%,利息0.6%,损耗2%,营业税3%,利润1%),作为县批发价;零售价批零差率8%~10%,如县供销社委托基层供销社代销,也可按批发价加3%~5%代销手续费,作为县内批零不分的供应价格。1958年3月,省供销社整顿各地棕片购销价格,重新对棕片作价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地产地销(或有余)的县,购销差率为10%~11%(其中,经管费3%,利息1.2%,损耗2%~3%,利润1%,营业税3%);地产不足需向外调进补充的县,购销差率以当地收购的销价与外地调进销价加权平均,作为对外统一销售价格;沿海销地由省外调进供应的棕片,作价办法仍按1957年省供销社规定执行。1959~1966年期间,棕片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55~1966年福建省棕片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8。
  由于省外调进棕片价格提高,196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消费的原则,调整省外调进和省内产的棕片销售价格,实行全省城乡批零不分统一供应价。棕片统一供应价:甲级为67元,乙级为61元,丙级为55元。调拨价格:省外调进棕片站仓库交货按统一供应价倒扣5%作价;省内产棕片由产销直接挂钩,产地交货,按统一供应价调拨。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省外主产区棕片调拨价格。1974年4月,对本省棕片销售、调拨价格又重新作了规定:决定棕片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即全省城乡统一批发价,甲级67元,乙级61元,丙级55元;对供应个人零星用的棕片,以批发价加3%作价。调拨价格,省外调进棕片土产站对销区县调拨(站仓库交货),改按以统一批发价作为调拨价格;省内产棕片仍采取产、销县直接挂钩,为有利产地棕片调拨,采取产地县保本经营,核定产地调拨价格,甲级为72元,乙级为66元,丙级为60元。调拨价格调整后,销区经营棕片所发生亏损,由县一级经营单位负担。由于本省经营棕片长期采取亏赔政策,对促进棕片生产,支持农渔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棕片生产和经营数量增加,除满足农渔业生产需要外,还有相当数量棕片供应给工业、手工业用制造日用生活用品。为减轻经营单位负担,省计划委员会决定从1978年7月起,对棕片供应价格调整如下:原来全省城乡统一供应价作为专项供应给农、渔业生产用棕的优待价,即全省城乡统一支农优待价为甲级67元,乙级61元,丙级55元;供应给手工业部门用于生产日用品或其它行业用棕,采取商业部门保本经营原则。全省分别产销二类区定价,即二类区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平潭、东山等6个销区县、市,城乡统一供应价,按支农价加10元作价(即每50公斤甲级77元,乙级71元,丙级65元);其它县、市均列为一类区,按支农价加8元作价(即每50公斤甲级75元,乙级69元,丙级63元)。
  由于农渔业生产所需的棕片,已由塑料、尼龙制品所代替,棕片社会需求明显减少,因此,1983年棕片价格放开后,其销售价格虽有一定上升,但比其他农产品升幅小。产区棕片每50公斤销售价格变化情况:1985~1988年为90~100元;1989~1992年为110~130元;1993年为160~180元;1994~1998年为240~260元。
  三、土纸价格
  土纸是福建山区主要土特产之一,生产历史始于唐朝,至今已有1280多年之久。土纸的原料毛竹(竹麻),主要产区有长汀、上杭、连城、永定、武平、龙岩、宁化、将乐、尤溪、顺昌、浦城、南平12个县;土纸主要品种有文化纸(包括毛边纸、玉扣纸、顺太纸)、粗料纸(包括节包纸、永利纸、长连纸)和高级土纸(包括粉土纸、粉连纸等)。本省土纸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香港、澳门地区和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印尼、缅甸等国家。土纸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主要由各地定价为主。1957年起,实行由省统一定价。1985年1月,土纸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福建省土纸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经历了两次较大价格起伏,影响土纸生产的稳定发展。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土纸收购价格虽有变动,但升降幅度不大。以上述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将乐毛边纸(甲级)每刀为1.043元(银元,民国时期同),长汀玉扣纸(四号)每刀2.156元,永定节包纸(二级)每片2.133元。民国19~25年主要产区土纸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9。
  50年代初期,土纸收购价格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影响,价格起伏较大。1952年以前,土纸畅销,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1952年以后,由于物资交流暂时受到阻塞,出现土纸滞销积压,商业部门采取较大幅度降低收购价,限制土纸生产。
  如,1953年上半年先后二次降低文化纸价格。同年10月,由于土纸销售情况变化,对个别品种作了升降调整。土纸收购价格经过1953年调整后,1954年,大部分地区和品种均保持原价不变,6月1日对沙县和永安生产的毛边纸作了调高,永定节包纸适当降低。1955年,土纸收购价格大部分品种维持上年水平,小部分品种收购价格略有上升。由于1953年降价限产,土纸生产受打击,产量大幅度下降,至1956年初,土纸又开始出现供应紧张。商业部门被迫在1956~1957年连续二年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使土纸收购价格基本恢复1952年水平,但土纸生产恢复仍很缓慢。1958~1959年,土纸收购价格除1958年沙县毛边纸(甲级)每刀由3.2元提高为3.3元、1959年邵武改良纸(甲级)每件由18元提高为21.5元和邵武连史纸(甲级)每刀由18.5元提高为25.0元外,其余品种均保持不动。1960~1962年,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国家处在经济困难时期,为了扩大收购,商业部门在1960~1962年,连续三年大幅度提高土纸收购价。1962年10月调整后,收购价格与1957年比较:文化纸类提高65%,粗料纸提高1倍多。其中,长汀玉扣纸提高70.4%,顺太纸提高近1倍,节包纸提高1.11倍。1963~1966年。由于本省土纸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后,生产恢复很快。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市场稳定,土纸收购量回升,从1963年底开始,又出现土纸滞销积压。为了扩大土纸销售,从1964年起,国家又连续3年降低土纸收购价格。调整结果,1964年,全省平均土纸价格总水平降低7.5%,主要是降低粗料纸和个别突出偏高文化纸价格。1965年,各品种土纸价格全面降低,全省平均土纸价格总水平降低10.7%。1966年,主要降低文化纸价格,平均降低4%左右,粗料纸收购价保持不动。1967~1980年,为了保证土纸正常生产和纸农收益,以满足市场和出口需要,本省土纸收购价格又先后作了3次调整:第一次,1972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将土纸中的粗料纸收购价格提高10%,其他品种保持不动;第二次,1977年4月15日,由于几年来生产原辅材料、工资单价和短途运输等价格提高,而土纸价格没有相应调整,因而影响纸农生产积极性。据此,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将省管29种土纸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左右,其中文化纸提高9.5%,粗料纸提高10.5%。调整后价格比1962年仍低14%左右;第三次,1979年5月10日,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为了平衡竹、笋、纸相关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将省管27种土纸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6%左右。机制(包括半机制)竹料土纸收购价格,由地区参照同类手工土纸比质比价安排。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81年7月1日起,本省土纸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具体要求:品种只限于传统手工生产的竹料土纸;平议收购比例按平价占70%,议价占30%;议购价格掌握在不超过收购牌价40%,由各地灵活浮动。但是,1981年,部分地区实际执行平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有的超过省统一规定标准。如长汀县(外贸土纸基地)收购玉扣纸,平议比例规定各50%,玉扣纸(4~7号)议购价按牌价加42%。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82年4月发出《关于整顿土纸收购价格的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土纸的平议价收购比例,平价占70%,议价占30%和议价最高不超过收购牌价40%。1982年,绝大部分地区均执行省规定土纸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由于土纸市场购销情况变化,省内外销区反映土纸价格偏高,销售困难。1983年3月10日,省供销社系统将内销土纸议购价幅度调低,如毛边纸,平议收购比例不变,议价幅度调低为高于牌价15%。5月10日,省外贸系统对外贸基地收购的土纸,平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也调低。1984年,土纸收购仍维持平议结合收购办法。1985年1月起,土纸改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取消国家统一定价。土纸价格放开后,当时由于受供求限制,收购价格基本稳定。直至1987年以后,土纸议购价才较大幅度上升。但1998年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土纸出口锐减,产品积压,价格大幅下降。如将乐甲级毛边纸,1984~1986年每刀为8.01元,1987年上升为9.82元,1988年为12.93元,1991年为15.73元,1993年为21.12元,1995年为26.5元。1996年38.78元,1997年33.10元,1998年28.30元。1998年比1985年上升2.53倍,1950~1998年土纸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40。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土纸销售价格主要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因受收购价变动影响,土纸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1957年,省规定土纸作价办法,并具体管理主要产销区土纸销售价格。
  1950~1952年,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市价占主导地位。这个期间,由于土纸产量少,市场畅销,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以产销地市场土纸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看:长汀市场3号玉扣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为3.91元,1951年为6.47元,1952年为6.85元,1952年比1950年上升75.2%。南平市场销售沙县产甲级毛边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底为1.60元,1951年为3.63元,1952年为4.16元,1952年比1950年底上升160%;福州市场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底为3.40元,1951年为6.49元,1952年为7.94元,1952年比1950年底上升133.5%。土纸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主要在1951年7月至1952年7月之时间。由于1952年底土纸出现滞销积压,随着收购价降低,土纸销售价格于1953年上半年有明显降低。南平国营贸易公司销售沙县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3年1月为5.0元,6月降为3.5元,年平均价为4.15元;福州国营贸易公司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3年1月为5.9元,6月降为4.4元,年平均价为4.7元。1954~1956年,土纸销售价格略有回升,但升幅较小。如福州市场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4~1956年3月均为4.4元,1956年4月升为4.5元,12月再升为4.65元。1957~1960年期间,土纸销售价格除1957年略有上升外,其余年份销售价格均保持不动。1961~1962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本省土纸销售价格,也同时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如长汀5号玉扣纸,产地每刀批发价,1960年为5.2元,1962年为9.65元,1962年比1960年提高85.6%;将乐甲级毛边纸,产地每刀批发价,1960年为4.44元,1962年为7.8元,1962年比1960年提高75.68%。1964~1972年,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变动较频繁。1964~1965年,连续3次大幅度降低土纸销售价格;1966年起,又3次分别对部分土纸销售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具体调价情况:1964年,由于1962年本省土纸购价提高较多,加上经营环节多,费用大,更显得土纸销售价格高。随着土纸收购价降低,采取减少经营环节,于10月15日将全省土纸销售价格,平均降低12.5%(收购价只降低7.5%)。同时,在等级价格安排上,采取扩大等级差,低档纸价格多降,以及将销区土纸批零差率从15%,缩小为12%(产区批零差率10%不变)。1965年,由于土纸生产恢复,收购量增加,但销量没有增加,并出现土纸滞销,库存增加。为支持土纸生产,扩大销售,本省1965年度先后2次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第一次于6月5日在收购价格调低基础上,通过商业部门改善经营管理,压缩流通费用,采取购价少降,销价多降的办法,使全省土纸销价平均水平降低14%(购价降低10.7%),其中,产区降低15%,销区降低12%。第二次,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为扩大土纸销路,支持土纸生产,本省于9月1日,在土纸收购价不动的情况下,再次大幅度降低土纸销售价格。全省平均土纸销售价格比第一次调价后的价格,再降低20%(比1964年降低30%)。
  1966年,由于土纸供求关系变化,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意,本省于4月25日将文化纸类中的玉扣纸、顺太纸和明袋纸销售价格作适当提高,毛边纸、改良纸销售价格保持不动;粗料纸类平均销价提高9%左右。土纸销价调整后,商业部门经营土纸,除玉扣纸保本经营外,其它品种购销价格平均仍倒挂10%左右。1967年,由于土纸销路已打开,库存正常,为有利商业经营,在收购价格不动的前提下(除文化纸为支持“文化大革命”用纸,进销价格倒挂暂不解决外),于2月10日适当提高粗料纸销售价格,以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1972年8月10日,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又适当调高。文化纸类,在收购价格不动的前提下,主要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除文化纸类中的玉扣纸、连史纸和洋信纸销价不动外,其余文化纸平均销价提高10%左右;粗料纸类,由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相应提高10%。土纸销价提高后,商业部门经营土纸,基本做到保本经营。1973~1976年,土纸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7~1981年,土纸销售价格又有三次提高。第一次,1977年4月15日,随着土纸收购价提高,商业部门采取保本经营的原则,相应提高产、销地土纸销售价格。省管29种主要土纸产地销价平均提15%左右(其中,文化纸类提高17%,粗料纸类提高13.5%);第二次,1979年5月10日,随着土纸收购价格提高,为促进土纸生产的发展,商业部门采取产地购批差率缩小1%(由6%缩小为5%),另在土纸销价加计生产扶植费2%,用于垦复造纸竹林和技术改进费用。新核定省管27种土纸销售价格,总水平提高16%(其中,文化纸类提高20%,粗料纸类提高14%);第三次,1981年7月,土纸实行平议结合的收购办法后,1982年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土纸调拨和销售价格一律按省定平议比例(平价70%,议价30%)和平议价格平均计算,核定对外调拨和销售价格。产、销地实行平议结合平均价与平价销售价格比较有较大幅度提高。1983年6月29日,省日杂公司根据产地土纸议价幅度,核定产地和省管4个主要市场土纸平议结合的批发价格。1950~1983年,福建省主要土纸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见表2-8-41。
  1985年1月起,土纸放为三类农副产品,取消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实行议购议销。土纸价格放开后,1996年销售价格最高,如福州市场每刀5号玉扣纸批发价高达50元左右,甲级将乐毛边纸达40元左右;但1998年由于土纸积压,销价又大幅度降低,5号玉扣纸每刀最低降为26元,毛边纸最低降为22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为了扶持、发展土纸的生产,从1962年10月起,本省收购土纸实行奖售办法,当年每收购1吨土纸,平均奖售原粮350公斤,棉布13.3米,并实行分品种奖售标准。1964~1968年,4次调整奖售标准。1968年,奖售原粮减为250公斤,取消奖售棉布。1970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2年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1吨土纸奖售原粮150公斤。1978年11月起,提高奖售标准,每收购1吨土纸,平均奖售原粮250公斤,另加奖棉布1.67米,并实行分品种奖售标准。1980年起,除奖售标准不变外,省供销社决定,从1980年起,采取临时性补助化肥办法,用于纸农增产粮食,解决口粮不足。补助化肥标准,每收购1吨竹料文化纸补助130公斤,竹料粗料纸补助80公斤,竹料高级漂料文化纸补助150公斤。1985年,土纸改为三类商品,价格放开,同时取消收费奖售办法。土纸取消奖售后,产区供销社在缺粮的文化纸产区,采取以粮换纸办法,对补助化肥部分,也改为以肥换纸的办法。各年度每收购1吨土纸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42。
  四、草席价格
  草席是福建省传统产品之一。草席品种按所用席草区分有灯芯草席、淡水草席、咸水草席、岩草草席和马兰草席5种。全省有30多个县生产草席,主要产地有南安(金陶)、福州(郊区)、闽侯、仙游、罗源、永泰、龙海等地。南安(金陶)编织草席有800多年历史,明朝初期,草席曾远销东南亚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草席业务。1959年,草席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1985年起,草席放为三类商品。草席价格,50年代主要由各地自定。1958年,省开始管理主产区南安(金陶)、闽侯产草席价格。1961年,扩大到管理福州、长乐等地价格。1985年起,草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草席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50年代初期,草席收购价格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议价。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草席,当年在主产区南安(金陶)挂牌收购,大席(三双乙级素席)年平均收购价(每条,下同)为0.5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3年平均收购价为0.6元。1954年,由于市场暂时出现产大于销,为扩大推销,供销社一年先后2次调低收购价,如中等品三双素席(条重1.22公斤),第一次1月20日,每条(下同)由0.57元降低为0.53元;第二次4月18日,又由0.53元,降低为0.37元。在第二次降价时,增订上等品草席收购价格,如上等三双乙级素席(条重1.875公斤)收购价为0.66元。1955年,因席草减产,供应开始紧张。南安县供销社于同年9月13日在修订草席规格、重量的基础上,调高草席收购价格。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劳力紧,以及生产草席收入少,故草席产量锐减,市场供应紧张。为满足市场需要和增加席农收入,南安(金陶)产草席,一年内先后2次大幅度调整收购价:第一次于4月8日,平均提高幅度36%;第二次于12月1日,平均提高幅度25%。1958~1962年,处在“大跃进”和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席草、麻经等原副材料提价,以及织席工资偏低,为保证生产者有合理收益和有利草席收购,以保证民用和军需草席需要,省管南安(金陶)产的草席收购价格,先后调高3次:第一次于1958年7月13日,三双乙级素席(标准品)收购价由0.79元,提高为0.85元;第二次于1959年5月31日起,由0.85元,再提高为1.10元;第三次于1961年6月1日起,由1.10元,再次提高为1.80元。1961年比1958年,三双乙级素席收购价格提高1.12倍。在此期间,省管闽侯县产草席收购价格也提高多次。如闽侯县产36寸乙级细咸草波式麻席收购价格,1959年2月为1.30元(甲级1.45元),1960年提高为1.67元(甲级1.85元),1961年6月再提为2.07元(甲级2.30元),1962年又提为2.60元(甲级2.89元)。调整结果,使闽侯产36寸乙级细咸草波式麻席收购价格,1962年比1959年提高1倍。1963年,由于席草价格回降,草席成本降低,为有利于销售,省供销社于1963年7月31日,将南安(金陶)产草席价格作适当降低,如三双乙级素席收购价由1.80元,降低为1.4元;闽侯产的咸、淡草席收购价也相应调低,如36寸波式乙级咸草席,收购价由2.6元,降低为2.39元。1964年,由于闽侯、福州等地前几年草席价格提得过高,为使本省草席价格趋于合理,省供销社于11月将闽侯、福州等地产草席收购价再作适当降低。如36寸波式乙级咸草麻席(标准品)收购价格,闽侯产的由2.39元,降低为2.03元;福州产的由3.36元,降低为2.86元;琅岐产的由2.44元,降低为2.07元;长乐产草席按闽侯产同价执行。此外,闽侯、福州产平式草席比波式草席收购价格低13%安排。同年9月15日,省供销社核定南安(金陶)新生产波式密接草席收购价格。1965年,由于席草价格降低,从席草与草席比价看,原来闽侯、长乐、琅岐草席价格显得偏高。据此,省供销社于6月15日,将闽侯、长乐、琅岐产咸水草席收购价格,在上年降低的基础上,再调低12%。如闽侯产36寸波式乙级咸麻席,每条收购价由2.03元,调低为1.79元。1967年7月,根据销售市场反映,认为南安金陶式草席等级差价偏大,为有利于生产和销售,在草席的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各等级差价按0.25元安排。1977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1976年《日用杂品作价试行办法》的规定,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对省管福州、闽侯、长乐县(市)生产的草席各种规格、等级的收购价格,进行重新核定。1978年,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草席价格水平,适当提高织席劳动者收益,以促进产区席草和草席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供应,省供销社于8月决定适当提高南安金陶产的草席收购价格。各式草席调整幅度是:金陶式草席提高20%;宁波式草席分别大席(34寸以上)提高15%,小席提高10%;军用对摺席8%。同年10月,对福州、闽侯、长乐产的28~34寸灯芯草席规格差率作适当修改,并相应调整了28~34寸草席收购价格,平均每条提高0.05~0.1元。1979年,为促进席草生产的发展,在提高席草价格同时,省供销社于6月1日相应调整了草席收购价格。省管地区草席价格调整情况是:南安(金陶)产宁波式灯芯席平均提高10%,金陶式灯芯席提高15%,军用对摺草席提高8%;福州、闽侯、长乐产宁波式灯芯席提高7.84%。1980~1983年,省管地产草席收购价格保持不变。1984年,省内产草席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允许在15%内上下浮动。1985年,草席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当年,南安(金陶)产三双素席每条平均议购价为2.7元,1990年平均议购价为4.7元,1995年议购价为8.7元。1998年议购价为10~12元。1950~1998年南安(金陶)产草席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43。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4年(1930~1935年),南安(金陶)产的三双乙级素席在泉州市销售零售价(每条、下同)为0.4~0.5元(银元,下同)最高为0.57元,最低为0.25元。
  50年代初期,南安草席由市场自由议价。1952年,供销社经营草席后,三双素席每条产地批发价为0.6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零售价0.74元。1954~1955年,由于草席购价降低,供销社经营草席销价调低3次。如中等品三双素席,1954年3月9日产地批发价调为0.475元,零售价调为0.56元;同年6月24日起,各品种草席零售价,每条再降0.05元;1955年9月13日起,产地批发价调为0.4261元(泉州为0.4561元),零售价为0.50元。1956年,由于草席购价回升,销价先后提高2次:如新规格三双乙级素席(重1.5公斤),第一次,4月8日,产地批发价调为0.763元(7月19日改为0.761元),零售价0.90元;第二次,12月1日,产地批发价再调高为0.89元(泉州为0.94元),零售价1.01元。1957年5月21日,根据晋江专区供销社意见,南安(金陶)产草席销价又作适当调整。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批发价调为0.88元(泉州为0.952元),零售价调为0.99元。1958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通知,调高草席购价和核定产地购批差率,相应调整产地草席销售价格。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批发价调为0.94元(泉州1.02元),零售价调为1.06元。同年,省商业厅对省内产草席规定作价办法。具体规定费率是: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5%和购批差率6.7%作价。由于情况变化,本省草席作价办法和作价费率,先后修改6次。详见表2-8-46。
  1959~1963年,随着草席购价调整,销价也作相应变动。如南安(金陶)产三双乙级素席,1959年为1.22元,1961年调高为2.02元,1963年回降为1.55元。在此期间,闽侯、福州、长乐等地产的草席,随着收购价格变动,销售价格按省规定草席作价办法,由福州、闽侯专区供销社计算,作相应调整。南安(金陶)产草席,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从当年6月1日起在收购环节课税5%,为不影响生产和经营,1964年8月,省供销社决定计入销售成本,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每条批发价由1.58元,提高为1.62元。同年9月15日,省供销社重新核定南安(金陶)新生产草席销售价格。1967年,由于南安县从当年起已停征草席税5.05%,为此,省供销社于1月16日起,将草席的销售价格作相应的降低。同年8月,由于南安金陶式草席收购价格等级差价的调整,销售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1968~1975年,本省地产草席销售价格未作调整。从1976-1979年,由于草席收购价格变动和商业经营费用变化,在这段期间,南安金陶产草席销售价格调整3次,福州、闽侯、长乐产草席销售价格也调整3次:南安金陶产草席,第一次变动是1976年11月,主要经营费用变化,经省供销社同意,重新核定销售价格;第二次是1978年8月,主要是草席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金陶式草席提价20%,宁波式草席平均提价12%(其中大席提高15%,小席12%,军用席8%);第三次是1979年6月,也是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平均提价幅度为15%(其中军用草席为8%)。1959~1979年福建省草席主产区南安县的批发价格,见表2-8-44。
  福州、闽侯、长乐产灯芯草席的销售价格制定:第一次于1977年8月,主要根据省供销社《日用杂品作价试行办法》,重新审定草席购销价格,新核定草席销售价格略有降低,平均降低幅度为2%;第二次于1978年10月15日,主要是28~34寸草席规格差率修改,由于差率的变动,直接使28~34寸4个规格草席销售价格略有上升;第三次于1979年6月,主要是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平均提高幅度为8%。1977~1979年,福州、闽侯、长乐县(市)生产的宁波式灯芯草席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45。
  1980~1983年,省管地产草席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84年,省内产草席实行浮动价格管理,随着收购价格浮动,销售价格变动。1958~1984年中若干年份福建草席各项作价差率变动情况,见表2-8-46。
  1985年草席销售价格放开后,销价又有较大幅度提高。如南安金陶产的宁波式灯芯麻经草席,在泉州市场销价1990年,40寸每条5.20元,36寸每条4.8元;1995年40寸每条9.00~9.50元,36寸每条8.00~8.50元;1998年40寸每条13~14元,36寸每条11~13元。1998年,福州市场销价40寸宁波式灯芯麻经草席每条在15~18元之间。
  (三)奖售政策
  1962年下半年起,收购南安县金陶产的灯芯草席实行奖售政策。奖售标准:每收购100条草席,奖售大米25公斤,化肥15公斤和供应净黄麻15公斤。1964年,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草席金额达100元,宁波式草席奖售大米17.5公斤,化肥15公斤;金陶式草席奖售大米15公斤,化肥10公斤。1967年,奖售又改为每收购100条灯芯草席,奖大米35公斤,化肥15公斤;同时,增加每收购50公斤席草,奖售化肥2.5公斤。1968年,收购草席停止奖售。到1970年,实行按种植席草面积补助化肥的办法,每亩(下同)补助化肥35公斤;1971~1975年,减为10公斤;1976~1977年9月,增加为20公斤。1977年10月起,又实行草、肥挂钩奖售办法,以每收购50公斤席草,供应化肥3公斤。1978年,为提高草席质量,对收购南安县金陶产等级内灯芯草席,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草席金额达100元,奖售化肥17.5公斤;每收购50公斤灯芯席草,奖售化肥7公斤。
  1985年,草席实行议价收购后,同时取消奖售办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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