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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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9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销售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7
页码: 331-3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药材销售价格由经营部门自行制订,存在较大差异。1957年起,为了解决各地价格不衔接的问题,制订了中药材作价办法和购销综合差率和地区差率。1965年,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又修订了中药材作价办法和修改各项作价费率。1969年12月起,中药材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1980年9月,根据中药材销售价格以有赔有赚,总的有利润的原则,重新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
关键词: 福建省 中药材 销售价格

内容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据福州市场调查,当归、党参、甘草、白术、白芍、泽泻等6种常用大宗药材批发价格看,平均价格(每50公斤):当归为81.88元(银元,民国时期同),党参302.6元,甘草51.26元,白术27.28元,白芍31.26元,泽泻40.06元。各年度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8。
  50年代初期,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但有的品种个别年度,由于受供求影响,销价涨跌幅度较大。据福州市场调查,1950~1956年当归等6种常用药材市场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9。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药材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制订,一般采取高来高去,低进低出。但由于进货时间、进货价格,以及经营部门掌握购(进)销和批零差率的不同,因此出现药材销售价格,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区价格悬殊很大。据1952年统计资料,以福州等10个市、县(区)和甘草等10种主要常用药材(见表)零售价格作比较,10种药材各市、县(区)每0.5公斤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福州为3.85元,厦门为2.10元,漳州为3.97元,泉州为2.93元,福安为3.68元,永安为4.27元,莆田(涵江)为3.38元,建瓯为3.46元,永定为2.99元,云霄为1.95元。药材价格水平,最高与最低相差1倍以上。各市、县(区)和10种药材具体零售价格,见表2-7-10。
  1957年起,为了解决各地价格不衔接的问题,制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购销综合差率和地区差率。如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购批综合差率为10%;二级站购批综合差率二类药材17%,三类药材18%;省夕卜调进药材的地区差率,二类药材19%,三类药材21%,进口药材24%。1964年,对省外调进中药材作价综合差率作了修订。即省外中药材的地区差率,二类药材从19%降为11%,三类药材从21%降为15%,进口药材从24%降为15%。
  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贯彻药品价格从低的方针和不赔不赚的原则,又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修改各项作价费率。具体规定:①省内产的中药材产地县城批发价,以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和损耗,再加购销综合差率8%制定。产地二级站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和损耗,再加购销综合差率11%制定;销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直接费用,不加综合差率制定;销地县批发价,向产地进货,以产地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5%制定;如向产地或销地二级站进货,按二级站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2%制定。②省外的中药材(含进口药材)省内二级站批发价,以省外产地批发价(进口药材按进口口岸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和定额损耗外,一、二类药材加地区综合差率7%,三类药材和进口药材加地区综合差率11%制定;省内销地县批发价,以进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地区综合差率2%制定。此外,对批零差率也分类作了规定,如珍贵滋补药为20%,常用一般药为30%,罕用药为40%。通过整顿,使本省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低8%左右。为了进一步降低中药材销售价格和缩小药品城乡差价,从1969年12月起,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中药材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省内生产的中药材批发价格实行产区一个价和销区一个价;省外调进和进口药材实行全省统一批发价格;中药材零售价格不分省内外生产,不分产销区,实行全省统一价。由此,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规定又作了修改。即省内产药材,产地批发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不超过6%),再加综合差率11%和产地统一包装费及运杂费1.5元(每50公斤,下同)制定;二级站和销地计价办法与产区相同,综合差率15%,全省统一运杂费为4.5元;省外调进的药材批发价,按调出地批发价加综合差率12%,再加调出地至二级站运杂费(以福州为计算中心)和站至县平均运杂费2元制定。零售价格按饮片批发价(不需要加工按原药批发价)加批零差率30%制定。药材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后,其销价变动很少。到1971年,由于部分药材收购价格调整,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不增加群众负担,只提高批发价格,而零售价格不动。如黄枝子每公斤原批发价产地0.76元,销地0.80元,调整后批发价产地0.80元,销地0.90元,而全省统一零售价0.96元(饮片为1.28元)不动。药材实施统一销价办法,由于进销差率偏小,影响了药材商品流通,不能适应防、治病用药需要。因此,1980年9月,根据中药材销售价格,以有赔有赚,总的有利润的原则,重新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具体修改内容:①将省内生产为主的中药材零售价格,由原来全省统一价改为分别产地和销地订价。②修改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省内产中药材:产地批发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5%制定;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县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和地区综合差率3%制定;销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不加地区综合差率制定;销地县批发价,按销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不加综合差率制定。省外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批发价,由二级站根据商品流向,按原来地区差率规定核定站、县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在原药、饮片批发价格基础上,加批零差率30%制定。
  此后,福建省中药材销售价格的进销差率和地区差率又作了2次修订。第一次是1983年12月,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将制定药材销售价格的综合差率作了修改:①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综合差率由原定15%,修改为贵重药材11%,其他药材12%,分别缩小3%~4%;产地二级站以产地批发价格为基价,原定综合差率加3%,修改为加10%,扩大了7%;销地二级站和销地县,以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格为基价,原只加运杂费不计综合差率,修改为加5%,扩大了5%。②省外调进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站(进口以口岸批发价)批发价加综合差率原定为12%,修改为10%,缩小2%;销地县原以站批发价,只加运杂费不计综合差率,修改为加5%,扩大了5%。第二次是1991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材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对主要中药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综合差率控制。具体综合差率修改如下:①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综合差率不超过17%;产地站以产地收购价为基价,综合差率不超过30%(产地站对销地调拨以批发价倒扣13%作价)。②省外进的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二级站以进货价为基价,综合差率不超过30%(站对县调拨按站批发价倒扣13%作价)。③销地县不分省内外产药材,一律以销地站批发价为基价加运杂费作价。此外,福州市由于已建有中药材集散市场,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医药管理局同意,一律按1990年全国规定最高综合差率控制水平执行,即产地不超过17%,二级站不超过20%,销地县不超过14%。1995年起,由于本省地产药材收费价格提高和省外调进药材的供应价格上涨,再加上改变中药材作价办法,按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使本省这几年大部分药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福州、泉州市若干年度常用中药材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11、表2-7-1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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