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药材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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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89
颗粒名称: 第七章 中药材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14
页码: 324-3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药材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收购价格、销售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中药材 价格

内容

1949~1956年,福建省中药材价格是谁经营谁定价。在此期间,由于国营机构经营中药材品种不多,数量有限,力量薄弱,市场中药材仍以私人药商为主经营,中药材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
  1957年,卫生部和省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了作价办法。1957年7月20日卫生部规定,甘草、当归、生地、牛黄等38种中药材划为国家统一收购范围,按计划供应全国各地,其它品种允许自由收购和贩运。1958年8月,福建省卫生厅为健全和加强医药商品价格管理,颁发了《物价管理办法》,规定国营公司中药材的价格管理权限,将泽泻、厚朴、青皮、枳壳等73种地产药材收购价格收归省统一管理和制订。中药材各种差价,批零对象划分和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医疗单位零售配方价格一律执行国营零售牌价。1960年,全省医药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编印价格目录,加强价格监督和检查。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结合降低中药材销售价格,制定中药材商品价格作价原则和修改各项作价费率。
  1980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中药价格管理改革试行办法》,修改了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福建省建瓯县泽泻和晋江县麦冬的收购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生地、乌梅等2种全省购销价格;省医药管理局管理黄连、白术、川芎等25种全省购销价格;省药材公司管理沙参、天麻、黄枝子等18种全省购销价格;其余品种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医药管理局管理。此后,福建省中药材价格管理办法又经过3次修改。1983年12月,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福建省中药作价试行办法》,主要内容:一是重申中药材作价的原则;二是改革药材管理办法。将中药材收购价格分别采取全国一价(麝香、牛黄)、全省一价、片价和一县一价,改变过去药材过多实行全国一价或全省一价的管理办法;三是修改中药材作价办法和作价费率。198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总公司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进一步修改药材管理目录。药材价格除厚朴、杜仲收购价由省定价和麝香购销价格、甘草收购价格执行全国限价,以及人参、三七、黄连等20种中药材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协调价格外,其余品种由经营单位议价收购;中药材销售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率、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的办法进行控制。1991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中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除了重申国家和省管理中药材的范围外,明确本省产主要药材中泽泻、山药、枳实、乌梅、北沙参、黄枝子、太子参等7个品种由省药材公司组织产区商定协调价格;其余品种全部放开,实行议价收购。中药材作价办法,采取规定环节和规定最高综合差率进行控制。
  第一节 收购价格
  50年代初期,中药材主要由私人药商收购,1952年,福建省土产公司开始经营厚朴、泽泻等5种地产药材。这个时期,中药材主要受市场供求影响,价格起伏不定。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52年本省主要中药材收购价格,见表2-7-1。
  1955年1月省药材公司成立后,以生产药材收益应稍高于农副产品收益的原则,参考市场供求情况和当年价格水平,制订金边地别虫、黑昆布等30多种药材收购价格。这些中药材品种收购价格,见表2-7-2。
  1957年3月,省药材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重新调整和制订本省有资源的沙参、半夏等50多种收购价格,以促进药材收购。1958年10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中药材生产问题的指示》,根据中药材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1959年起,对中药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的提高,促进了地产药材的生产和收购。据统计,1959年全省国营药材公司收购中药材金额达593万元,比1958年增长1.34倍。另据统计资料,1959年调整中药材收购价格后,使当年中药材收购价格水平分别比1952年提高37.73%,比1957年提高109.51%,比1958年提高6.91%。1957~1959年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3.
  1960~1961年,由于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为保证治病用药需要,中药材收购价格也大幅度提高。据26种药材收购价格平均计算,1961年比1959年提高幅度高达1.51倍。各品种具体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4。
  1962年,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市场价格回跌,根据省财贸办公室5月25日通知,将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的降低。据26种药材平均计算,1962年比1961年降低35.3%。各品种具体价格,见表2-7-5。
  1963年,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降价品种有13种,如砂仁(每50公斤,下同)由500元降为350元,青皮由60元降为40元,佛手片由600元降为450元,乌梅由80元降为70元,百部由50元降为30元,薄荷由30元降为25元,桔梗由90元降为70元,枳壳由95元降为75元,山药(毛)由125元降为85元,黄枝子由50元降为40元,海藻由15元降为8元,青黛由450元降为420元,天冬由100元降为60元;提价品种有5种,如地鳖虫由350元提到450元,天冬由100元提到130元,生地由100元提到130元,菊花由100元提到135元,玄参由40元提到50元。1964~1965年,中药材收购价格基本保持不动,仅对个别品种收购价格作有升有降调整。1964年,再次将黄枝子(二等)收购价由40元降低为27元,花蕊石由30元降为26元。1965年,调整收购价格有:白菊花(二等)由135元降为110元,使君子(混货)由90元调到120元;青皮、山药、枳壳标准品价格不动,等级差价作适当调整。1%6年初,省管药材收购价格调整7个品种。其中属于市场供应紧张的6个品种作适当提高,如黄连由1200元调高到1500元,银花由150元调高到180元,沙参由220元调高到250元,麦冬由200元调高到250元,木瓜由60元调高到80元;降低的有巴豆由24元降为20元。1967年3月,白菊花收购价格由110元降低为100
  元。
  1970~1971年期间,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作有升有降调整。调高的主要品种有:黄枝子由27元调高到30元,鸡冠花由40元调高到55元,枝子仁由48元调高到55元,滑石(已洗)由8元调高到10元;降低的金英子由38元降为30元,一见喜由180元降为120元;枳实原分等级(一等45元,二等40元,三等30元),现改统货40元收购。1975年11月,为解决防治病紧缺药材的需要,将省管6种中药材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如百部(统货)由35元调高到45元,天冬(统货)由90元调高到100元,桔梗(统货)由70元调整到80元,薄荷由28元调高到32元,海藻(正)由14~17元调高到17元;生地原来等级差价偏大,采取一等150元不动,二等由110元提高到120元,三等由60元调高到80元。此外,对非省管的香附子、莪术、射干、金英子、玉金、丹参、黄精姜、南山楂、青葙子、冬瓜仁、桔络、柑皮、吴茱萸等13种地产药材,因地区间价格不平衡,有的品种价格偏低,影响收购,也提出调整参考价格意见。1978年9月,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部管中药材收购价格,结合本省情况,将部分部和省管中药材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主要调价品种有:甘草由40元提高到50元,黄枝子由40元提高到60元,陈皮由40元提高到50元,蔓京子由50元提高到70元,五爪皮由36元调高到40元,枳壳(商)由75元调高到80元,金银花(野生,二等)由180元调高到190元,家种(二等)安排为230元。由于水果收购价格的大幅度提高,药用乌梅收购价格显得偏低。为了有利乌梅生产、收购工作,以满足药用配方需要,本省于1979年8月和1987年6月先后二次提高乌梅收购价格。第一次全省收购价格(二等)由55元调高到75元;由于上杭、长汀、永泰乌梅质好,采取区别定价,将上杭、长汀乌梅调高为95元,永泰乌梅(二等)调高到85元。第二次全省收购价格由75元调高到103元。长汀、上杭和永泰一律调高到116元。
  1980年6月,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如生地(二等)由120元调低为75元,白术(二等)由150元调低为130元,毛山药(二等)由75元调低为60元,光山药(二等)由100元调低为85元,金银花(二等)家种收购价不动,野生由190元调高到230元,实行家、野同质同价,桔梗由80元调高到100元,巴戟(正品)由300元调高到390元,佛手片实行统货收购为220元(原分一等350元,二等300元,等外品按质论价)。1981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局意见,结合本省情况,将麦冬(统货)收购价格由170元降低为120元。1982年7月,为满足防治病用药的需要,解决地产中药材供应紧张,将金银花、黄连、黄枝子等10种中药材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具体品种调价情况,见表2-1-6。
  1986年,根据国家医药局安排杜仲、厚朴价格意见,为有利生产,保护资源,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总公司,于9月安排厚朴和杜仲收购价格。厚朴:每公斤简朴一等2元,二等1.70元,三等1.40元,等外0.40元;脑朴一等2.50元,二等2.10元,三等1.60元,脑片1.30元;根朴一等3元,二等2.60元,三等2元,毛根0.80元;双筒(出口规格)一等2.6元,二等2.4元。杜仲:每公斤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4元。同年10月,国家下达麝香、甘草收购价格。麝香最高收购价格每公斤净仁10000元,毛壳6000元;甘草最高收购价每公斤二等1.40元。
  1980年起,福建省逐步放开中药材收购价格至1985年止,除厚朴、杜仲由省定价,麝香、甘草实行指导价和黄连、当归、川芎、生地、黄芪、银花、芋肉、人参、牛黄、白术、白芍、茯苓、麦冬、贝母、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三七等20种中药材,采取全国统一平衡的收购价格。其余中药材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根据省统计局农产品收购价格统计资料,中药材价格放开后,其收购价格水平,除1985年、1987年、1988年、1991年和1995年收购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外(如1985年比上年上升15.3%,1987年比上年上升25.4%,1988年比上年上升153.6%,1995年比上年上升30.1%),其余年份中药材购价水平较为平稳或比上年有明显回落(如1986年比上年下降12.7%,1989年比上年下降33.1%,1992年比上年下降17.8%)。但是,由于价格放开初期,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因而出现名贵药材或多年生的药材如牛黄、麝香、川芎、杜仲、厚朴、太子参等收购价格涨幅过大。同时,主要常用药材如银花、黄连、白术、茯苓、麦冬、生地等品种,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的现象。如白术,1984年收购价每公斤6~7.5元,由于供不应求和多方插手,抬价争购,当年市价上涨高达40元;由于价高,促使农民盲目扩大生产,1985年就出现供过于求,产品积压,最后每公斤价格下降至1.5元左右。麦冬情况与白术相似,1984年每公斤平均收购价3元,1985年经过抬价争购后,最高收购价高达12.4元,1986年盲目扩大生产,造成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主产区泉州市(马甲乡),1986年积压麦冬1400吨,最后每公斤收购价最低跌到1.75元,挫伤了药农生产积极性。1985~1998年10种地产药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7。
  第二节 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据福州市场调查,当归、党参、甘草、白术、白芍、泽泻等6种常用大宗药材批发价格看,平均价格(每50公斤):当归为81.88元(银元,民国时期同),党参302.6元,甘草51.26元,白术27.28元,白芍31.26元,泽泻40.06元。各年度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8。
  50年代初期,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但有的品种个别年度,由于受供求影响,销价涨跌幅度较大。据福州市场调查,1950~1956年当归等6种常用药材市场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9。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药材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制订,一般采取高来高去,低进低出。但由于进货时间、进货价格,以及经营部门掌握购(进)销和批零差率的不同,因此出现药材销售价格,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区价格悬殊很大。据1952年统计资料,以福州等10个市、县(区)和甘草等10种主要常用药材(见表)零售价格作比较,10种药材各市、县(区)每0.5公斤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福州为3.85元,厦门为2.10元,漳州为3.97元,泉州为2.93元,福安为3.68元,永安为4.27元,莆田(涵江)为3.38元,建瓯为3.46元,永定为2.99元,云霄为1.95元。药材价格水平,最高与最低相差1倍以上。各市、县(区)和10种药材具体零售价格,见表2-7-10。
  1957年起,为了解决各地价格不衔接的问题,制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购销综合差率和地区差率。如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购批综合差率为10%;二级站购批综合差率二类药材17%,三类药材18%;省夕卜调进药材的地区差率,二类药材19%,三类药材21%,进口药材24%。1964年,对省外调进中药材作价综合差率作了修订。即省外中药材的地区差率,二类药材从19%降为11%,三类药材从21%降为15%,进口药材从24%降为15%。
  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贯彻药品价格从低的方针和不赔不赚的原则,又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修改各项作价费率。具体规定:①省内产的中药材产地县城批发价,以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和损耗,再加购销综合差率8%制定。产地二级站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和损耗,再加购销综合差率11%制定;销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直接费用,不加综合差率制定;销地县批发价,向产地进货,以产地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5%制定;如向产地或销地二级站进货,按二级站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2%制定。②省外的中药材(含进口药材)省内二级站批发价,以省外产地批发价(进口药材按进口口岸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和定额损耗外,一、二类药材加地区综合差率7%,三类药材和进口药材加地区综合差率11%制定;省内销地县批发价,以进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地区综合差率2%制定。此外,对批零差率也分类作了规定,如珍贵滋补药为20%,常用一般药为30%,罕用药为40%。通过整顿,使本省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低8%左右。为了进一步降低中药材销售价格和缩小药品城乡差价,从1969年12月起,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中药材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省内生产的中药材批发价格实行产区一个价和销区一个价;省外调进和进口药材实行全省统一批发价格;中药材零售价格不分省内外生产,不分产销区,实行全省统一价。由此,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规定又作了修改。即省内产药材,产地批发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不超过6%),再加综合差率11%和产地统一包装费及运杂费1.5元(每50公斤,下同)制定;二级站和销地计价办法与产区相同,综合差率15%,全省统一运杂费为4.5元;省外调进的药材批发价,按调出地批发价加综合差率12%,再加调出地至二级站运杂费(以福州为计算中心)和站至县平均运杂费2元制定。零售价格按饮片批发价(不需要加工按原药批发价)加批零差率30%制定。药材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后,其销价变动很少。到1971年,由于部分药材收购价格调整,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不增加群众负担,只提高批发价格,而零售价格不动。如黄枝子每公斤原批发价产地0.76元,销地0.80元,调整后批发价产地0.80元,销地0.90元,而全省统一零售价0.96元(饮片为1.28元)不动。药材实施统一销价办法,由于进销差率偏小,影响了药材商品流通,不能适应防、治病用药需要。因此,1980年9月,根据中药材销售价格,以有赔有赚,总的有利润的原则,重新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具体修改内容:①将省内生产为主的中药材零售价格,由原来全省统一价改为分别产地和销地订价。②修改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省内产中药材:产地批发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5%制定;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县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和地区综合差率3%制定;销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不加地区综合差率制定;销地县批发价,按销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不加综合差率制定。省外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批发价,由二级站根据商品流向,按原来地区差率规定核定站、县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在原药、饮片批发价格基础上,加批零差率30%制定。
  此后,福建省中药材销售价格的进销差率和地区差率又作了2次修订。第一次是1983年12月,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将制定药材销售价格的综合差率作了修改:①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综合差率由原定15%,修改为贵重药材11%,其他药材12%,分别缩小3%~4%;产地二级站以产地批发价格为基价,原定综合差率加3%,修改为加10%,扩大了7%;销地二级站和销地县,以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格为基价,原只加运杂费不计综合差率,修改为加5%,扩大了5%。②省外调进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站(进口以口岸批发价)批发价加综合差率原定为12%,修改为10%,缩小2%;销地县原以站批发价,只加运杂费不计综合差率,修改为加5%,扩大了5%。第二次是1991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材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对主要中药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综合差率控制。具体综合差率修改如下:①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综合差率不超过17%;产地站以产地收购价为基价,综合差率不超过30%(产地站对销地调拨以批发价倒扣13%作价)。②省外进的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二级站以进货价为基价,综合差率不超过30%(站对县调拨按站批发价倒扣13%作价)。③销地县不分省内外产药材,一律以销地站批发价为基价加运杂费作价。此外,福州市由于已建有中药材集散市场,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医药管理局同意,一律按1990年全国规定最高综合差率控制水平执行,即产地不超过17%,二级站不超过20%,销地县不超过14%。1995年起,由于本省地产药材收费价格提高和省外调进药材的供应价格上涨,再加上改变中药材作价办法,按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使本省这几年大部分药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福州、泉州市若干年度常用中药材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11、表2-7-1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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