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桂圆(龙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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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7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桂圆(龙眼)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8
页码: 309-3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是全国桂圆的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一位。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桂圆收购价格分别进行了概述。民国时期,龙海县鲜桂圆三等(付宏)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为4.46元(银元)。50年代初期,桂圆干价格变动较多。1953年,龙海县鲜桂圆中等每50公斤收购价提高为5.21元。1960年,漳州三等鲜桂圆由8.8元提到10.5元,泉州中泡由34元提为48元;1961年,泉州、南安产桂圆干中泡由48元提到56元;1979年,大幅度提高桂圆收购价格。
关键词: 福建省 水果价格 桂圆价格

内容

福建是全国桂圆的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一位,产区遍布全省40多个县、市,主要产地有莆田、仙游、晋江、泉州、南安、同安、龙海等地。桂圆除鲜销外,经加工称桂圆干、桂圆肉,销往全国各地和港澳地区及东南亚诸国。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龙海县鲜桂圆三等(付宏)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为4.46元(银元),莆田县桂圆干四元(莆货)23元(银元)、四元(溪货)为25.59元(银元)。
  50年代初期,鲜、干桂圆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2年,因“三反”、“五反”运动,城乡物资交流暂时受阻,1952年初出现桂圆干价格下跌,年末价格才回升。如南安县桂圆干(中泡)每50公斤年初降到16.5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下同),年末回升为38元。1953年,鲜桂圆中等每50公斤收购价,泉州、晋江、南安提高为7元,龙海县提高为5.21元。桂圆干收购价,莆田县在产地(涵江)收购,每50公斤四元(莆货)为40.5元,四元(溪货)为45元;泉州收购中泡为33元(南安县为32.5元);龙海收购(三等)为24元。同年10月15日,莆田四元莆货提高为48元,溪货提高为50元。福州属于销区,1953年商业部门挂牌收购莆田产的桂圆干,收购价比产地高。1954年,鲜桂圆价格基本保持上年水平,每50公斤收购价7元;桂圆干收购价晋江保持上年水平,莆田略有回降。1955年,桂圆收购价没有变动。1956年,除莆田桂圆干每50公斤提高3元,如四元溪货由45元提到48元,四元甫货由43元提到46元外;泉州、漳州的桂圆干维持原价不动。1957~1959年,桂圆干收购价莆田四元莆货按溪货价格执行,即收购价由46元提为48元;泉州桂圆干(中泡)1958年由33元,提为34元;其他地区鲜、干桂圆收购价都保持原价不动。1960年,鲜、干桂圆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漳州三等鲜桂圆由8.8元提到10.5元,并将7个等级简化为5个等级,二等桂圆肉(叠片)由105元提到115元;莆田鲜桂圆(莆货)三等由14元提为15元(溪货另加1元),桂圆干四元(莆货)由48元提为57元(溪货另加3元);泉州鲜桂圆二等由7元提为8元,桂圆干中泡由34元提为48元。1961年,桂圆干再次提高收购价。莆田四元(莆货)由57元提到63.25元,四元(溪货)由60元提到66元;泉州、南安产桂圆干中泡由48元提到56元;漳州、龙海产桂圆干三等由35元提到41.25元,桂圆肉叠片由115元提到145元,蕊片由110元提到140元。1962~1963年,桂圆干(肉)收购价,除1963年漳州产桂圆肉叠片中等由145提为155元,蕊片中等由140元提为150元外,其他鲜、干桂圆收购价格均保持不动。1964年,龙溪地区出现鲜果价格偏高,鲜、干果比价不合理,在晋江地区因柴火降价,出现干果加工利大,因此省物价委员会于7月将龙溪地区鲜桂圆收购价平均降低7%,漳州三等鲜桂圆每50公斤由10.5元降为9.8元,桂圆干(肉)保持原价不动;晋江地区鲜桂圆不动,桂圆干收购价平均降低7%左右,泉州中泡由56元降为52元,莆田四元(溪货)从66元降为63元。1965年,由于桂圆干(肉)收购价偏高,干、鲜果比价不合理,影响鲜果出口和市场的供应,省物价委员会于6月通知,桂圆肉:漳州各等级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降5元,莆田、晋江在上年统货价基础上采取按质分等定价。桂圆干:漳州各等级降2.25元,莆田降3元,晋江、同安降2元(后因当年受风雨灾害影响,产量减少,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晋江、同安、莆田地区暂不执行)。此外,1965年,晋江鲜桂圆收购价采取罐头原料和内销分别定价。196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地区鲜桂圆和桂圆干收购价格:①鲜桂圆。主要解决泉州等地1965年实行内外贸两个收购价,矛盾很大,当年恢复内外贸一个价,并统一按同安产品同规格,同价格执行,其他地区按上年价格执行;②桂圆干。主要解决晋江、同安、莆田上年因受灾减产未执行1965年规定价格,要求从1966年新果上市起执行。1967~1977年,鲜、干桂圆除1970年泉州产鲜桂圆收购价一级由11元提为13元,二级由8.5元提为11元,三级由7元提为8.5元外,其余产区鲜、干桂圆收购价一律保持原价不变。1978年,由于泉州1970年鲜果购价提高,干果购价未动,出现鲜干桂圆比价不合理,同时加工燃料价格提高,造成加工干果无利。为使鲜、干比价合理,省物价委员会于8月将泉州产桂圆干每50公斤大泡由60元提为63元,中泡由50元提为53元,小泡由42元提为44元,底泡由23元提为25元。1979年8月,为促进桂圆生产发展,增加果农收入,扩大出口,满足消费,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大幅度提高桂圆收购价格。鲜桂圆:晋江(包括同安)、龙溪两地区二级收购价由原11元和11.8元,提高为15元,幅度36.4%和27.1%;莆田地区(包括惠安北)二级由17元提为21元,幅度23.5%。桂圆干:莆田四元由60元提为85元,幅度41.7%;晋江中泡由53元提为77元,幅度45.3%。桂圆肉:龙溪中等叠片由150元提为200元,幅度33.3%;晋江甲级由130元提为170元,幅度30.8%;莆田甲级由140元提为180元,幅度28.6%。1980年8月,为了发展桂圆生产,缓解供需矛盾,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在上年提价基础上,再次提高桂圆收购价。鲜桂圆:龙溪、莆田、晋江(包括同安)二级(每50公斤,下同)提高4元;桂圆干:莆田四元由85元提为106元,晋江中泡由77元提为98元;桂圆肉:龙溪中等叠片由200元提为280元,晋江、莆田两地区和同安县产桂圆肉,按龙溪产品比质比价,由地、市定价。1981年,为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本省在桂圆收购牌价不变的基础上,采取平议比例各半收购办法,议购价格以不超过收购牌价的50%作为最高限价。各地执行结果,鲜桂圆: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泉州二级为28.5元,龙溪三级为22.5元,莆田三级为33元;桂圆干:最高议购价泉州中泡为147元,莆田四元为159元,龙溪二等(码宏)为116元;桂圆肉:最高议购价龙溪叠片中等为420元。1982年,由于受第9号台风袭击,桂圆普遍减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当年桂圆平议结合比例各半收购办法不变,平价收购价格也不动,议购价格只适当调整桂圆肉价格和鲜、干桂圆低级果的等级差价。议购价格具体安排:鲜桂圆莆田三、四级和晋江、厦门三级议价幅度从原来50%,降为35%,龙溪的议价幅度比晋江各等级低10%安排;莆田五级果和晋江、龙溪四级果不搞议价。桂圆干莆田五元、晋江小泡议价幅度从原来50%,降为35%,晋江底泡不搞议价。龙溪桂圆肉议购价由原来50%,叠片平均降为35%,蕊片平均降为32%;同时,将晋江、莆田、厦门生产的桂圆肉收回省定价。1983年,根据省政府决定,桂圆派购部分,按国家牌价收购,并给奖售,超购部分,议购议销。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将派购部分的桂圆收购价改为浮动计划价格(平价)管理,允许在省定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984年起,桂圆由二类管理,调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购销。经营部门按市场行情,实行议价收购。桂圆放开价格头几年,议购价格直线成倍上升,到1997年价格才开始回落。以二级鲜桂圆为例,每50公斤议购平均价:1984年90元,1985年130元,1986年136元,1987年238元,1988年295元,1989年215元,1990年284元,1991年312元,1992年556元,1993年673元,1994年688元,1995年715元,1996年1163元,1997年951元,1998年634元。1996年比1984年上升11.92倍。福建省1950~1998年桂圆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7。
  二、销售价格
  晋江县鲜桂圆(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民国22年(1933年),为7元(银元,民国期间同),23年为5元,24年为8元,25年为4元。晋江县桂圆干(中泡)零售价:民国22年为38元,23年为20元,24年为40元,25年为28元。
  1956以前,鲜、干桂圆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制定。50年代初期,鲜桂圆销售价格略有上升,南靖县中等(付宏)零售价:1950~1951年为6元,1952~1953年为7元,1954~1955年为11元,1956~1959年为10元;泉州50年代初中等鲜桂圆每50公斤零售价不超过10元。在同一时期,桂圆干(肉)销售价格,产区南安县桂圆干(中泡)零售价:1950年平均为35元,1951年降为25元,1952年为37.60元,1953~1955年为49.40元;漳州市中等桂圆肉(叠片)批发价:1951年平均为94.22元,1952年降为65.05元;福州市场中等桂圆干零售价格,1952~1953年平均为82元,1954年为84.3元,1955年为78.4
  元。
  1956年,省供销社对桂圆干(肉)的销售、调拨规定作价办法和各项费用、差率。具体作价办法和费率是: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2.5%和各项直接费用后,再加购批差率10%(含批发税3%)作价;销地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0.9%作价。调拨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2.5%和各项直接费用后,再加购调差率3%作价。1957年,省服务厅制定主要产销地桂圆干(肉)批发价。1958~1959年,全省桂圆干(肉)销售价保持1957年水平。1960年,结合鲜、干桂圆收购价格调整,省商业厅对桂圆干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其中,购批差率由10%改为12%,进销差率由10.9%改为17%,规定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7%。同时,对鲜桂圆作价办法和费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①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短途运费和购批差率10%(含税收3%),销地按进货价加直接费用和购批差率13.4%(含税率3%);②零售价,批零差率产、销地均为20%。1961年,由于桂圆干(肉)收购价再次提高,产、销区的销售价格也相应提高。1962年,桂圆干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漳州产桂圆肉随着购价提高,销价作相应提高,叠片中等产地批发价由175元调为188元;蕊片中等由170元调为183元。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针对主要产销市场桂圆干(肉)批发价存在偏低偏高情况,于11月20日进行了适当调整。在调整批发价格时,又将销地批零差率由17%改为15%,产地批零差率12%不动。1964年,随着部分地区鲜、干桂圆购价调低,销售价格作相应调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鲜果产地购批差率或靠近产地差率,一律加6%作价,批零差率为17%;销地进批差率(包括途耗)加13%作价,批零差率为20%,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按作价办法制定。干果产销区批发价由省制定。1965年,省管产、销市场桂圆干(肉)批发价和调拨价,经省物价委员会9月重新核定,并规定:①新核定桂圆干销售、调拨价,一律为未复焙价格,冬季有复焙,另加5%复焙费。②省内调拨不分系统内外或调供出口,一律执行统一调拨价,供应省外,按调拨价另加3%。③缩小批零差率,产地由12%缩小为10%,销地由15%缩小为13%。1966~1977年,鲜、干桂圆销售价格一直保持原价不变。1978年,由于泉州地区桂圆干收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1979年,随着鲜、干桂圆收购价格提高,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重新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桂圆干(肉)批发价、调拨价以及福州市场鲜桂圆销售价格。1980年,由于再次提高桂圆(鲜、干、肉)的收购价,省物价委员会、供销社采取压缩进销差率和费用从紧掌握,重新核定桂圆(鲜、干、肉)产销地销售价格。1983年,由于桂圆收购价格改为浮动收购价后,除重新规定桂圆作价费用、费率外,省供销社相应核定向上浮动后最高销售、调拨价格。1983年,福建省桂圆作价费用、费率,见表2-6-8;1957~1983年,福建省桂圆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9。
  1984年,桂圆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取消牌价,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桂圆(鲜、干、肉)价格放开后,随着议购价格提高,议销价格也大幅度上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鲜桂圆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5%,销地为23%;批零差率产地为25%,销地30%。由于桂圆生产发展,产量增加,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格回落,在桂圆大量上市期间,中等鲜桂圆,每公斤零售价,在产区为14~16元之间,销区18~20元之间。
  三、奖售政策
  国家计划收购桂圆,实行奖励奖售政策。1962年开始奖售,1967年停止奖售,1973年12月恢复奖售,直到1984年桂圆实行议购议销后,才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各年度奖售化肥的标准,见表2-6-1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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