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果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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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7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水果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3
页码: 302-3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水果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柑桔价格、桂园(龙眼)价格、荔枝价格、香蕉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价格 水果价格

内容

福建种植水果品种很多,以柑桔、桂圆(龙眼)、荔枝、香蕉、菠萝(凤梨)为大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水果发展很快,主要鲜干果品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和大量出口。
  福建水果价格,50年代初期有较大幅度提高,随后水果价格仍保持稳中微升;1978年,国家大幅度提高水果价格;1981年开始,在收购政策上采取平价与议价结合收购办法;1984年起,水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价购销。这些措施,使本省水果价格成倍提高,果农收益明显増加,促使本省水果种植业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柑桔价格
  福建是全国柑桔生产重点省份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五位。1949年以前,生产主要集中于福州(闽侯)、漳州(龙海)两大产区。50年代以后,柑拮产地逐步扩大,60年代起几乎各县都有种植柑桔,但历来福州(闽侯)以种植雪柑、福桔为主,闽南(包括漳州、泉州)以种植芦柑、蕉柑、印柑、橙柑为主。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柑桔价格基本稳定。以民国19~25年即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漳州(龙海)芦柑等内品(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4.61元(银元),民国25年为5.0元(银元)。民国19~25年,芦柑等内品每年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6-1。
  50年代初期,由于福建柑桔质量好,备受国外欢迎,因此出口数量逐年增加。1952年,全省柑桔出口和港销数量达6545吨,占全省总销售量的54%。由于出口需要,为争取多收柑桔,收购价逐年都有提高。1952年,各品种柑桔实际收购平均价,每50公斤福州区范围为10.75元,漳州区范围为12.52元。当年调查柑拮生产成本,每50公斤福州区最高为6.93元,漳州区最高为8.52元,由于收益高,当时出现有的产区废稻改种柑桔现象。1953年,为了制止粮田改果园现象,本省将柑桔收购价平均降低7%。1954年,柑桔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略有下降,但各品级价格变动较大。1955年,福桔、雪柑和冇柑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福桔、雪柑(二等二级)每50公斤由8.5元提高到9.5元;冇柑(二等一级)由8.2元提高到8.6元,其它品种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56年,为满足国内市场和出口需要,以及考虑农业合作化后柑桔生产成本增加,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从1956年起,将柑桔收购价格提高15%,并简化了规格等级。调整后,福诘、雪柑中等(二等二级)由9.50元提高到11.00元;芦柑二等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蕉柑二等由12.50元提高到13.40元。50年代初期,在柑桔收购和评级方法也作了大的变革。改革结果对柑桔收购价格水平和果农收益有一定影响。具体改革收购方法分三个阶段:①1951~1953年,沿用历史收购习惯,采取“包园评级、雇工采摘”(过去私商是“包园买花”)的收购方法,果农除得收购价款外,尚多得一项采摘工资。②1954年,把“包园评级、雇工采摘”改为果农“自采自分、送站销售”的收购办法。这样果农要负担采摘和运售工。按当时计算,每50公斤柑桔果农要付出0.55元费用,相对减少果农收入。③1956年,在收购价格提高基础上,同时实行“民主对祥评级”和简化规格等级(级内品分5个等级)。1956年,国家将柑桔列为计划收购商品。1957年起,全省柑桔主要品种收购价收归省统一管理和制定。1957~1959年,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0年,为促进桔柑生产发展和增加果农收益,本省柑桔收购价作适当提高。调整后,福桔、雪柑(二等二级)每50公斤由11元,提高到13元;芦柑(二等)由12.4元提高到16元。1961~1962年,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3年,因近几年柑桔减产,为恢复和发展柑桔生产,柑桔收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提高2元,幅度14.28%。在调整柑桔收购价同时,1963年对柑桔收购等级又作了修改。雪柑、福桔原两个等五个级,简化为两个等四个级;漳州各柑种,五个等级改为四个等级(即一、二等不变,原三等一级改称三等,原三等二级和三等三级改称四等)。1965年,为促进柑桔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省物价委员会决定,1965~1966生产年度柑桔收购价,在保持上年度不动的基础上,每50公斤平均增加价外补贴4元(其中,一级为6元,二级4元,三级2.5元,四级1.50元)。1964~1973年,有10年时间柑桔收购价格没有变动。1974年,根据商业部通知,结合本省柑桔品种,调整了雪柑、福桔、芦柑、印柑、橙柑、早熟桔、蜜桔7个品种收购价格。如福桔、雪柑(二级)每50公斤由17.5元,提高到20元,芦柑(二级)由19元,提高到20.5元。在调整价格的同时,将全省划分为两个价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个地市和连江县为一类价区;建阳、三明、龙岩、宁德4个地区为二类价区。二类价区的收购价比一类价区同品种、同等级每50公斤高2元。1975~1977年,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8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结合本省柑桔品种,全省柑桔收购价平均提高13%。在调整收购价同时,取消对新产区照顾,实行全省城关市场统一收购价,城关以下收购点集运费大的可适当安排城乡差价。为衔接邻省价格,诏安县蕉柑可高于全省统一价1元。
  1980年,为促进柑桔优良品种的生产,将雪柑收购价格提高与芦柑同价,即一级26元、二级24元、三级21元、四级16元。1984年起,柑桔由二类改为三类产品,放开价格,经营部门按市场行情,实行议价收购。柑桔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84年(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福桔为45元、雪柑为50元、芦柑为50元;到1988年福桔达80元、雪柑达95元、芦柑达85元;1989年起,由于柑桔出现产大于销,价格开始回跌,1989年收购价格:福桔降为60元,雪柑降为65元,芦柑降为70元;1990~1993年柑桔价格继续下降,直至1994年起柑桔收购价格才略有回升;1994~1995年,中等品收购价格:福桔为75元,雪柑、蕉柑和芦柑为80元;1996年,收购价格:福柑、雪柑、蕉柑和芦柑均为86元;1997年,收购以价格又回落,福桔为72元,雪柑、蕉柑、芦柑为68元;1998年,福桔为55.3元,雪柑、芦柑和蕉柑为50.7元。1950~1998年福建省柑桔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2。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柑桔销售价格变动不大。以福桔为代表,福州市场抗日战争之前7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为5.38元(银元),零售价为9.01元(银元),民国25年批发价为6.86元(银元),零售价为11.4元(银元)。各年价格有所变动,
  见表2-6-3。
  50年代初期(1950~1953年),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社主要集中精力搞柑桔出口业务,内销柑桔仍以私商为主。福州市场中等福桔、雪柑,每50公斤批发市价(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0年为13元,1951年为15.6元,1952年为9.62元,1953年为13.4元;零售市价:1950年为17元,1951年为19元(雪柑为20.2元),1952年为12.6元,1953年为17.6元。50年代初期,柑桔销售季节差价仍然很大。1954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福州市场销售福桔、雪柑,一年调整季节价格有四、五次,在漳州市场销售芦柑一年也调整季节价格4次。1955~1956年,福州市场销售一级福桔,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1955年为17.80元,1956年为15.18元;销售一级雪柑,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1955年为16.28元,1956年为15.1元。但因调整季节差价,福州市场柑桔销售价格,一年变动了三四次。为有利柑桔收购,产地在收购旺季期间,经营部门在制定销售价格时,一般从紧掌握购批差率,甚至采取微亏销售。如1957年福桔、芦柑在收购旺季期间购销差价:福州福桔购批差仅2.2%,亏损5%;漳州芦柑购批差为6.34%,也微亏1%。
  1960年,本省由于柑桔收购价格调整,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1961~1962年,柑桔销售价格未动。1963年,由于柑桔收购价提高,为有利商品的正常流通,销售价格于1963年11月作相应提高。当年,省物价委员会在通知调整柑桔销售价格时,规定销区作价办法:①地区差价:以福州、漳州为基价(每50公斤,下同),泉州、南平按福州加价4元,福安、三明按福州加价5元,厦门按漳州加价1元,龙岩按漳州加价5元;②批零差率为20%;③调拨作价:作为省内市场供应的柑桔,按省核定闽侯、漳州产地批发价倒扣8%作为产地仓库交货价;调给工业做原料和省外的,在产区仓库交货,雪柑规格61~70毫米为21元,规格51~60毫米为17.5元(福桔规格退5毫米);芦柑60毫米以上为22元。1964~1973年,10年时间柑桔销售价格没有变动。1974年11月,随着收购价格调整,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作相应调整。各品种、等级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市)按省规定作价费率核定。省规定作价办法和各项费率是:①进批差率:产地12%,销地9%;②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5%;③季节差价:恢复季节差价,季差幅度为15%,统一于次年2月1日调整;④调拨作价:调省内的,直收直拨加购调差6%;经集中加工挑选的,按成本加10%作价;调给省外的,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定五项费用定额作价;供应工业作原料的,与调拨省外同价。1975~1977年,柑桔销售价格未动。1978年,由于柑桔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也作相应提高。但由于各地原来销售计价不一,因此,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统一规定产区及福州市场销售价,又将柑桔作价直接费用和经营费率作了规定,见表2-6-4。1950~1978年福建省柑桔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5。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调整了柑桔销售季节差价,具体计价办法,见表2-6-6。
  1984年,柑桔价格放开后,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效限制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统一规定采收旺季,最高进批差率产地为12%,销地为18%;批零差率:产地20%,销地25%。采收结束,经过较长储存,可另加合理季节差价。1989年起,由于柑桔出现产大于销,价格开始回落。1996~1998年,在柑桔大量上市季节,福州市场中等柑桔每公斤零售价格均在2元左右(其中福桔2.20~2.40元,雪柑、芦柑2.00~2.20元);漳州、泉州市场在柑桔大量上市季节,芦柑、蕉柑价格比福州略低一些。
  三、奖售政策
  对国家计划收购的柑桔,实行奖售办法。1962年开始奖售,1968年停止奖售,1974年又恢复奖售,到1984年,柑桔实行议价收购后,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个别年度另增饼肥、粮食和棉布。各年度奖售的物资和标准是:1962年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福桔、雪柑奖售化肥(标准肥下同):一等8公斤,二等6公斤,另奖饼肥:一等5公’斤,二等3.5公斤。同年,收购芦柑,以每交售金额100元为标准,奖售化肥60公斤,饼肥37.50公斤。1964年,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50公斤柑桔(不分品种),平均奖售化肥10公斤,另奖原粮1.5公斤,棉布1米。1965年,奖售标准略有增加,每收购50公斤柑拮,除奖售化肥10公斤、棉布1米外,奖原粮增加为90公斤。1967年,奖售标准除取消奖棉布1米外,其余保持原奖售标准。1974年起,奖售标准有较大变动,主要采取分品种和分等级奖售,具体奖售办法:每收购50公斤芦柑、印柑、雪柑、蕉柑、福桔、蜜桔等6种品种奖售化肥:一等8公斤,二等7公斤,三等5.5公斤;每收购50公斤夏橙,奖售化肥:一等12公斤,二等10.5公斤,三等5.5公斤;每收购50公斤其他品种,奖售化肥:一等5公斤,二等4公斤,三等2.5公斤。上述奖售标准一直执行到1983年。1984年,柑桔实行议价收购才取消奖售。
  第二节 桂圆(龙眼)价格
  福建是全国桂圆的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一位,产区遍布全省40多个县、市,主要产地有莆田、仙游、晋江、泉州、南安、同安、龙海等地。桂圆除鲜销外,经加工称桂圆干、桂圆肉,销往全国各地和港澳地区及东南亚诸国。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龙海县鲜桂圆三等(付宏)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为4.46元(银元),莆田县桂圆干四元(莆货)23元(银元)、四元(溪货)为25.59元(银元)。
  50年代初期,鲜、干桂圆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2年,因“三反”、“五反”运动,城乡物资交流暂时受阻,1952年初出现桂圆干价格下跌,年末价格才回升。如南安县桂圆干(中泡)每50公斤年初降到16.5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下同),年末回升为38元。1953年,鲜桂圆中等每50公斤收购价,泉州、晋江、南安提高为7元,龙海县提高为5.21元。桂圆干收购价,莆田县在产地(涵江)收购,每50公斤四元(莆货)为40.5元,四元(溪货)为45元;泉州收购中泡为33元(南安县为32.5元);龙海收购(三等)为24元。同年10月15日,莆田四元莆货提高为48元,溪货提高为50元。福州属于销区,1953年商业部门挂牌收购莆田产的桂圆干,收购价比产地高。1954年,鲜桂圆价格基本保持上年水平,每50公斤收购价7元;桂圆干收购价晋江保持上年水平,莆田略有回降。1955年,桂圆收购价没有变动。1956年,除莆田桂圆干每50公斤提高3元,如四元溪货由45元提到48元,四元甫货由43元提到46元外;泉州、漳州的桂圆干维持原价不动。1957~1959年,桂圆干收购价莆田四元莆货按溪货价格执行,即收购价由46元提为48元;泉州桂圆干(中泡)1958年由33元,提为34元;其他地区鲜、干桂圆收购价都保持原价不动。1960年,鲜、干桂圆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漳州三等鲜桂圆由8.8元提到10.5元,并将7个等级简化为5个等级,二等桂圆肉(叠片)由105元提到115元;莆田鲜桂圆(莆货)三等由14元提为15元(溪货另加1元),桂圆干四元(莆货)由48元提为57元(溪货另加3元);泉州鲜桂圆二等由7元提为8元,桂圆干中泡由34元提为48元。1961年,桂圆干再次提高收购价。莆田四元(莆货)由57元提到63.25元,四元(溪货)由60元提到66元;泉州、南安产桂圆干中泡由48元提到56元;漳州、龙海产桂圆干三等由35元提到41.25元,桂圆肉叠片由115元提到145元,蕊片由110元提到140元。1962~1963年,桂圆干(肉)收购价,除1963年漳州产桂圆肉叠片中等由145提为155元,蕊片中等由140元提为150元外,其他鲜、干桂圆收购价格均保持不动。1964年,龙溪地区出现鲜果价格偏高,鲜、干果比价不合理,在晋江地区因柴火降价,出现干果加工利大,因此省物价委员会于7月将龙溪地区鲜桂圆收购价平均降低7%,漳州三等鲜桂圆每50公斤由10.5元降为9.8元,桂圆干(肉)保持原价不动;晋江地区鲜桂圆不动,桂圆干收购价平均降低7%左右,泉州中泡由56元降为52元,莆田四元(溪货)从66元降为63元。1965年,由于桂圆干(肉)收购价偏高,干、鲜果比价不合理,影响鲜果出口和市场的供应,省物价委员会于6月通知,桂圆肉:漳州各等级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降5元,莆田、晋江在上年统货价基础上采取按质分等定价。桂圆干:漳州各等级降2.25元,莆田降3元,晋江、同安降2元(后因当年受风雨灾害影响,产量减少,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晋江、同安、莆田地区暂不执行)。此外,1965年,晋江鲜桂圆收购价采取罐头原料和内销分别定价。196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地区鲜桂圆和桂圆干收购价格:①鲜桂圆。主要解决泉州等地1965年实行内外贸两个收购价,矛盾很大,当年恢复内外贸一个价,并统一按同安产品同规格,同价格执行,其他地区按上年价格执行;②桂圆干。主要解决晋江、同安、莆田上年因受灾减产未执行1965年规定价格,要求从1966年新果上市起执行。1967~1977年,鲜、干桂圆除1970年泉州产鲜桂圆收购价一级由11元提为13元,二级由8.5元提为11元,三级由7元提为8.5元外,其余产区鲜、干桂圆收购价一律保持原价不变。1978年,由于泉州1970年鲜果购价提高,干果购价未动,出现鲜干桂圆比价不合理,同时加工燃料价格提高,造成加工干果无利。为使鲜、干比价合理,省物价委员会于8月将泉州产桂圆干每50公斤大泡由60元提为63元,中泡由50元提为53元,小泡由42元提为44元,底泡由23元提为25元。1979年8月,为促进桂圆生产发展,增加果农收入,扩大出口,满足消费,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大幅度提高桂圆收购价格。鲜桂圆:晋江(包括同安)、龙溪两地区二级收购价由原11元和11.8元,提高为15元,幅度36.4%和27.1%;莆田地区(包括惠安北)二级由17元提为21元,幅度23.5%。桂圆干:莆田四元由60元提为85元,幅度41.7%;晋江中泡由53元提为77元,幅度45.3%。桂圆肉:龙溪中等叠片由150元提为200元,幅度33.3%;晋江甲级由130元提为170元,幅度30.8%;莆田甲级由140元提为180元,幅度28.6%。1980年8月,为了发展桂圆生产,缓解供需矛盾,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在上年提价基础上,再次提高桂圆收购价。鲜桂圆:龙溪、莆田、晋江(包括同安)二级(每50公斤,下同)提高4元;桂圆干:莆田四元由85元提为106元,晋江中泡由77元提为98元;桂圆肉:龙溪中等叠片由200元提为280元,晋江、莆田两地区和同安县产桂圆肉,按龙溪产品比质比价,由地、市定价。1981年,为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本省在桂圆收购牌价不变的基础上,采取平议比例各半收购办法,议购价格以不超过收购牌价的50%作为最高限价。各地执行结果,鲜桂圆: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泉州二级为28.5元,龙溪三级为22.5元,莆田三级为33元;桂圆干:最高议购价泉州中泡为147元,莆田四元为159元,龙溪二等(码宏)为116元;桂圆肉:最高议购价龙溪叠片中等为420元。1982年,由于受第9号台风袭击,桂圆普遍减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当年桂圆平议结合比例各半收购办法不变,平价收购价格也不动,议购价格只适当调整桂圆肉价格和鲜、干桂圆低级果的等级差价。议购价格具体安排:鲜桂圆莆田三、四级和晋江、厦门三级议价幅度从原来50%,降为35%,龙溪的议价幅度比晋江各等级低10%安排;莆田五级果和晋江、龙溪四级果不搞议价。桂圆干莆田五元、晋江小泡议价幅度从原来50%,降为35%,晋江底泡不搞议价。龙溪桂圆肉议购价由原来50%,叠片平均降为35%,蕊片平均降为32%;同时,将晋江、莆田、厦门生产的桂圆肉收回省定价。1983年,根据省政府决定,桂圆派购部分,按国家牌价收购,并给奖售,超购部分,议购议销。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将派购部分的桂圆收购价改为浮动计划价格(平价)管理,允许在省定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984年起,桂圆由二类管理,调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购销。经营部门按市场行情,实行议价收购。桂圆放开价格头几年,议购价格直线成倍上升,到1997年价格才开始回落。以二级鲜桂圆为例,每50公斤议购平均价:1984年90元,1985年130元,1986年136元,1987年238元,1988年295元,1989年215元,1990年284元,1991年312元,1992年556元,1993年673元,1994年688元,1995年715元,1996年1163元,1997年951元,1998年634元。1996年比1984年上升11.92倍。福建省1950~1998年桂圆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7。
  二、销售价格
  晋江县鲜桂圆(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民国22年(1933年),为7元(银元,民国期间同),23年为5元,24年为8元,25年为4元。晋江县桂圆干(中泡)零售价:民国22年为38元,23年为20元,24年为40元,25年为28元。
  1956以前,鲜、干桂圆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制定。50年代初期,鲜桂圆销售价格略有上升,南靖县中等(付宏)零售价:1950~1951年为6元,1952~1953年为7元,1954~1955年为11元,1956~1959年为10元;泉州50年代初中等鲜桂圆每50公斤零售价不超过10元。在同一时期,桂圆干(肉)销售价格,产区南安县桂圆干(中泡)零售价:1950年平均为35元,1951年降为25元,1952年为37.60元,1953~1955年为49.40元;漳州市中等桂圆肉(叠片)批发价:1951年平均为94.22元,1952年降为65.05元;福州市场中等桂圆干零售价格,1952~1953年平均为82元,1954年为84.3元,1955年为78.4
  元。
  1956年,省供销社对桂圆干(肉)的销售、调拨规定作价办法和各项费用、差率。具体作价办法和费率是: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2.5%和各项直接费用后,再加购批差率10%(含批发税3%)作价;销地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0.9%作价。调拨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2.5%和各项直接费用后,再加购调差率3%作价。1957年,省服务厅制定主要产销地桂圆干(肉)批发价。1958~1959年,全省桂圆干(肉)销售价保持1957年水平。1960年,结合鲜、干桂圆收购价格调整,省商业厅对桂圆干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其中,购批差率由10%改为12%,进销差率由10.9%改为17%,规定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7%。同时,对鲜桂圆作价办法和费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①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短途运费和购批差率10%(含税收3%),销地按进货价加直接费用和购批差率13.4%(含税率3%);②零售价,批零差率产、销地均为20%。1961年,由于桂圆干(肉)收购价再次提高,产、销区的销售价格也相应提高。1962年,桂圆干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漳州产桂圆肉随着购价提高,销价作相应提高,叠片中等产地批发价由175元调为188元;蕊片中等由170元调为183元。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针对主要产销市场桂圆干(肉)批发价存在偏低偏高情况,于11月20日进行了适当调整。在调整批发价格时,又将销地批零差率由17%改为15%,产地批零差率12%不动。1964年,随着部分地区鲜、干桂圆购价调低,销售价格作相应调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鲜果产地购批差率或靠近产地差率,一律加6%作价,批零差率为17%;销地进批差率(包括途耗)加13%作价,批零差率为20%,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按作价办法制定。干果产销区批发价由省制定。1965年,省管产、销市场桂圆干(肉)批发价和调拨价,经省物价委员会9月重新核定,并规定:①新核定桂圆干销售、调拨价,一律为未复焙价格,冬季有复焙,另加5%复焙费。②省内调拨不分系统内外或调供出口,一律执行统一调拨价,供应省外,按调拨价另加3%。③缩小批零差率,产地由12%缩小为10%,销地由15%缩小为13%。1966~1977年,鲜、干桂圆销售价格一直保持原价不变。1978年,由于泉州地区桂圆干收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1979年,随着鲜、干桂圆收购价格提高,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重新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桂圆干(肉)批发价、调拨价以及福州市场鲜桂圆销售价格。1980年,由于再次提高桂圆(鲜、干、肉)的收购价,省物价委员会、供销社采取压缩进销差率和费用从紧掌握,重新核定桂圆(鲜、干、肉)产销地销售价格。1983年,由于桂圆收购价格改为浮动收购价后,除重新规定桂圆作价费用、费率外,省供销社相应核定向上浮动后最高销售、调拨价格。1983年,福建省桂圆作价费用、费率,见表2-6-8;1957~1983年,福建省桂圆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9。
  1984年,桂圆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取消牌价,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桂圆(鲜、干、肉)价格放开后,随着议购价格提高,议销价格也大幅度上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鲜桂圆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5%,销地为23%;批零差率产地为25%,销地30%。由于桂圆生产发展,产量增加,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格回落,在桂圆大量上市期间,中等鲜桂圆,每公斤零售价,在产区为14~16元之间,销区18~20元之间。
  三、奖售政策
  国家计划收购桂圆,实行奖励奖售政策。1962年开始奖售,1967年停止奖售,1973年12月恢复奖售,直到1984年桂圆实行议购议销后,才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各年度奖售化肥的标准,见表2-6-10。
  第三节 荔枝价格
  福建是全国荔枝的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产区遍布全省30多个县(市),主要产区有漳州、漳浦、龙海、诏安、南靖、莆田、仙游、福清等地。荔枝除鲜销外,经加工荔枝干(肉),销往全国各地和出口。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龙海鲜荔枝(兰竹)中等(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5.5元(银元),荔枝干(兰竹)中等收购价格为25.51元(银元)。
  50年代初期,荔枝自由购销,价格由产销双方议定,由于受供求影响,荔枝收购价格变动较大。1954年8月,国营商业在收购旺季荔枝干的收购价格:龙海兰竹中等为38.5元,乌叶中等为29.55元,莆田(涵江)元香统货为65元,闽侯元红统货为80元。1955~1959年,鲜、干荔枝收购价格较稳定。鲜荔枝:龙海各品种中等收购价格均在7.0元左右,莆田元香三级12.4元,闽侯元红中等16.5元;荔枝干:龙海兰竹中等39.5元,乌叶中等30.5元,莆田元香统货65元,闽侯元红统货80元。1960年,鲜、干荔枝收购价格,莆田、闽侯未动,龙海有较大幅度提高。龙海鲜荔枝(中等)兰竹由7.59元提为10.9元,早红由5.84元提为9.4元;荔枝干(中等):兰竹提为60.2元,乌叶提为55.5元,早红提为49.3元。1961年,鲜、干荔枝收购价格,龙海不动,莆田、闽侯有较大幅度提高。鲜荔枝,闽侯元红中等由16.5元提高到20元,莆田元香中等由12.4元提高到15元;荔枝干,闽侯元红(统货)由80元提高到100元,莆田元香中等由65元提高到82元。1964年,由于1960~1961年鲜、干荔枝价格提高幅度较大,部分品种价格有所偏高,特别鲜果收购价高,影响干品加工。省物价委员会决定:鲜荔枝从5月15日起,除南安、莆田和诏安外,其他地区一律降低10%;荔枝干,闽侯、福州降低10%(即闽侯元红统货收购价由100元降为90元,福州由102元降为92元),其他地区不动。1965年,鲜荔枝收购价全省一律维持1964年水平;荔枝干收购价格,除莆田各等级降低4元外,其他地区一律维持1964年水平不动。1966~1978年,鲜、干荔枝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为促进荔枝的生产发展和有利于收购,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荔枝价格。鲜荔枝中等收购价格:龙溪地区乌叶、兰竹由9.8元,调整为12元;莆田地区元香由15元,调整为16.5元;闽侯元红由18元,调整为20元。荔枝干中等收购价格:龙溪地区兰竹由60.2元,调整为71元;莆田地区元香由78元,调整为85元;闽侯县元红(统货)由90元,调整为98元。1980年,龙溪地区鲜荔枝收购价格,经省政府同意,在上年省定价格基础上,每50公斤临时加价2元收购。同年7月,省供销社通知,超计划收购的荔枝干议购价格:漳州兰竹中等为115元,其他品种参照兰竹差价,由各地自行安排。1981年,为了促进荔枝的生产发展和搞好购销工作,省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①1981年,荔枝采取平议结合收购,平议比例各半,议购价格最高幅度不超过牌价的50%;②调整计划收购价格。鲜荔枝:龙溪地区兰竹、乌叶品种中等收购价格由12元,调整到18元(包括1980年临时加价2元);莆田地区元香二等收购价格由18元,调整到22元;闽侯元红中等收购价格由20元,调整到24元。荔枝干:龙溪地区兰竹中等由71元,调整到95元;莆田地区元香三等由85元,调整到97元;闽侯元红统货由98元,调整到114元。1982年,荔枝收购仍按平议结合比例各半的收购办法,荔枝计划收购价格也不变动。但鲜荔枝议购价最高幅度,由上年不超过50%,本年降为不超过收购牌价30%;荔枝干按鲜干折率相应降低幅度。1983年,为适应鲜活商品购销特点,荔枝价格改为浮动管理。省管收购牌价(基价)和浮动幅度,以及各种差比价原则。具体内容:①省管有派购计划的市、县和任务内鲜荔枝收购价格,并以牌价为基价,龙溪地区上浮不超过15%,莆田地区上浮不超过25%,福州、闽侯没有派购任务,省不再定价;荔枝干收购价格按鲜、干果折率和合理比价确定;②鲜、干荔枝各品种向农民见面的收购价格,由各地区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制定;③派购以外的荔枝,价格采取随行就市,有升有降,由经营单位自行掌握。1984年,荔枝改为三类商品后,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鲜、干荔枝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大幅度上升。据省统计局调查资料,全省主产区鲜荔枝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格水平:1984年为50元,1988年为189.8元,1992年为254.6元,1995年为424.5元,1996年为486.5元,1997年为367.8元,1998年为829.5元;荔枝干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格水平:1984年为270元,1988年为850元,1992年为804元,1995年为1230元,1996年为1638元,1997年为1242元,1998年为2037元。1996年比1984年鲜、干荔枝议购价分别上升8.73倍和5.07倍。1950~1998年荔枝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
  6-11、表2-6-12。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荔枝销售价格很稳定。福州市场荔枝干(元红)统货批发价55元(银元)左右,零售价66元(银元)左右。各年度价格略有变动,见表2-6-13。
  50年代,由于鲜荔枝不耐贮藏,不易外运,鲜销主要在产地及邻近城市,因而销价变动不很大。如龙溪地区各产地在市场鲜销荔枝(兰竹或乌叶),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格均在10~12元之间。荔枝干销价因受供求影响,价格变动频繁,且升降幅度大。如福州市场荔枝干(元红)销价就变动很大,每50公斤批发价(市价):1950年为67元,1951年为55.8元,1952年为97.40元,1953年为145.72元,1954年为140元。又如,产地漳州市场荔枝干(兰竹)批发价格:1951年平均为32.51元,1952年平均为48.06元,且同年不同月份价格差别也很大。1954年,荔枝干产销区销售价格变动都较为频繁,且销价下降较多。如产区莆田(涵江)市场荔枝干(元香)价格,一年变动4次;销区福州市场受产地的影响,也相应降低销售价格。同年,厦门市场销售漳州产的荔枝干,也有类似情况,一年销价降低几次。1955年,荔枝干销价逐趋正常,直至1959年荔枝干销售价格都很稳定。如福州市场销售莆田产荔枝干(元香)统货,零售价格一直保持117元。此外,省内其他销地荔枝干价格也较稳定。1961年,省供销社对荔枝干的销售、调拨规定作价办法和费用、差率。各项作价费用、差率是:①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和各项直接费用(包括短途运杂费、加工费和加工损耗12%)后,再加购批差率12%作价;销地按进货价加运杂杂和进批差率10%作价。②调拨价,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和各项直接费用(包括短途运杂费、包装费、加工费和加工损耗6%)后,再加购调差率9%作价(调省外另加5%)。③零售价,产地批零差率12%,销地批零差率17%。此后,由于生产情况变化或政策要求,荔枝干作价办法和费用、费率,又经过4次(1963年、1964年、1965年和1979年)修订。1964年,在调整荔枝干收购价格同时,省物价委员会具体核定荔枝干产地批发价格和调拨价格,以及主要销地批发价格。1965年,随着部分荔枝干收购价格降低,以及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6月重新核定1965年鲜、干荔枝销售与调拨价格。鲜荔枝,产地就地收购就地批发,按收购价加综合差率6%作价;销地批发价,按产地调拨价加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计利润,保本定价;产地调拨价,在收购站交货按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作价(调外贸和工厂加工需要挑选加14%);批零差率,产地17%,销地20%。同时,省核定主要销区各品种中等鲜荔枝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荔枝干,省统一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批发价格,以及产地调拨价格;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5%。1966~1978年,鲜、干荔枝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1979年6月,随着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销售价格。鲜荔枝,按原定进销差率调整销价。如福州市场中等鲜荔枝批发价格:乌叶、兰竹由19元,调高到22.6元;元红由21.2元调高到25.4元;元香由20元,调高到23.7元。荔枝干,产地兰竹中等批发价格由70.6元调高到87.0元,元香三等批发价格由91.4元调高到104.3元;销地批发价格(已复焙),福州市场兰竹中等由88.5元调高到108.5元,元香三等由110.9元调高到128.1元。1981年起,荔枝采取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平价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提高作相应调整。鲜荔枝产地销价由产地县自定,购批差率由6%,缩小为5%;批零差率由17%,缩小为14%;销地鲜果价格由省核定最高零售价格(销地批零差率由20%,缩小为17%)。荔枝干除销地批零差率由15%,缩小为13%外,各品种荔枝干销售价格由省统一核定。议价销售价格,采取薄利销售,进销差率掌握低于平价差率,具体议销价格由县、市供销社自定。产销地在市场出售的鲜、干荔枝,一律按平、议价格平均计算作价。省管平价鲜、干荔枝销售价格。1982年,荔枝仍按平议结合比例各半收购办法,但议购价格由上年高于平价50%,当年降为高30%。随着议购价格下降,平议结合销售价格相应降低。1983年,荔枝销售价格采取按省规定作价办法,下放各地自行制定。1983年,厦门食杂公司销售议价荔枝干(乌叶)统货批发价格210元,零售价格235元。
  1957~1983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荔枝干批发价格,见表2-6-14;1965~1983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鲜荔枝批发价格,见表2-6-15。
  1984年,荔枝改为三类商品后,价格放开。随着议购价格提高,议销价格也大幅度上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鲜荔枝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7%,销地为25%;批零差率:产地为25%,销地为30%。由于荔枝生产发展,产量增加,鲜销增大,1997~1998年,在荔枝大量上市期间,中等荔枝零售价格,每公斤产区8~10元,销区10~12元。
  三、奖售政策
  对国家计划收购的荔枝,实行奖售办法。1962年开始奖售,1967年停止奖售,1974年恢复奖售,直到1984年荔枝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各年度奖售标准是:1962年,每收购50公斤兰竹、乌叶鲜荔枝,奖售化肥(标准下同)一等3公斤,二至三等2公斤。1965年调高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荔枝,奖售化肥一等5公斤,二等奖4公斤;每收购50公斤荔枝干,奖售化肥一等16公斤,二等12公斤。1974年恢复奖售化肥,但调低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乌叶鲜荔枝奖售化肥3.5公斤,其他荔枝奖售化肥2公斤;每收购50公斤荔枝干奖售化肥10公斤。1980年,除奖售外,另增加补贴化肥。补贴标准:每收购50公斤乌叶荔枝干一等补贴化肥11公斤,二等补贴化肥9公斤,三等补贴化肥6公斤。1983调整奖售办法,按平价收购的鲜荔枝继续奖售化肥。每收购50公斤鲜荔枝,一、二等奖售化肥7.5公斤,三等不给奖售化肥;每收购50公斤荔枝干奖售化肥,一等35公斤,二等30公斤,三等15公斤。议价收购的部分,取消奖售化肥。1984年起荔枝实行议购收购,取消奖售。
  第四节 香蕉价格
  福建是全国香蕉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主要产地有漳州(芗城)、龙海、华安、南靖、漳浦、平和、云霄、南安、莆田、仙游。其中,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因果质优良而驰名中外。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香蕉价格稳中略有上升。以民国19~25年(抗战前7年)平均,龙海原杜蕉中等(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3.09元(银元,民国时期同)。各年份收购价格:民国19年和民国20年为2.66元,民国21年和民国22年为3.06元,民国23年为3.19元,民国24年为3.40元,民国25年为3.59元。
  50年代初期,本省香蕉收购价格稳定。以龙海中等原杜蕉为代表,收购价格:1950年为4.63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1年为4.43元,1952年为5.13元,1953年为5.57元。1954年,供销社开展香蕉购销业务,中等原杜蕉平均收购价格为5.70元。1955~1959年,香蕉收购价格,以中等原杜蕉为代表,均保持6元以内。1959~1960年,因受灾减产,又遇上国家经济困难时期,香蕉供不应求,1960年收购价作较大幅度提高。龙海中等原杜蕉收购价由5.75元,提到9.80元。1961~1964年,香蕉收购价保持稳定。1964年,国家收购香蕉,实行奖售化肥。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一等香蕉奖肥3公斤,二等奖肥2.5公斤。1965年,香蕉收购价,每50公斤各等级降低0.2元,漳州市场二等原杜蕉由10元降为9.8元。1966年,由于香蕉生产有较大的发展,仅龙溪地区年产量达13800吨(时历史最高产量为5200吨),加上香蕉价格有些偏高,影响销售。因此,从5月15日起,香蕉收购价降低10.5%,漳州中等杜蕉收购价格由9.80元,降为8.80元。1967~1978年,有12年时间,香蕉收购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为扭转香蕉产量逐年下降状况,尽快恢复香蕉生产,满足消费需要,将香蕉收购价适当提高。漳州市二等原杜蕉收购价每50公斤由8.8元,提为12元。1980年省政府决定,将香蕉划为三类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当年省供销社通知,每50公斤原杜蕉议购价掌握10~18元。但各地实际收购价都超过省提出收购价水平,如南靖县1980年实际原杜蕉议购价高达29元,1981年实际议购价为25元。1982年,省政府决定,龙溪地区香蕉恢复为二类产品,收购价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不搞议价。1982年收购浮动最高限价:原杜蕉一级26元,二级23元,三级18元;原米蕉比同等级原杜蕉低2元。1984年,香蕉再次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放开。香蕉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除个别年份外,逐年都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调查资料,全省主产区中等杜蕉,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格水平:1984年为39元,1986年为50元,1988年为56.1元,1990年为76.2元,1992年为74.8元,1994年为80.6元,1995年为
  111.1元,1996年为132.6元,1997年为101.1元,1998年为106.3元。1996年比1984年议购价上升2.50倍。1950~1998年福建省香蕉收购价格变化情况,见表2-6-16。
  二、销售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香蕉主产区南靖城关中等熟杜蕉(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为5.5元(银元)。50年代初期,香蕉销售价格略有上升,如南靖县(城关)中等熟杜蕉,平均每50公斤零售价格,1950年为7元,1951年为6元,1952年为8元,1953年和1954年为8.50元。香蕉销售价格在同一年份,由于季节关系也影响价格变动。1955~1959年,乙级熟杜蕉,产地漳州市场批发价均在10~13元之间,零售价均在12~15元之间;销区福州市场批发价15~19元,零售价19~22元。1960~1963年,乙级熟杜蕉,产地漳州市场批发价15元左右,零售价22元左右。1964年,省供销社对香蕉销售价格规定作价办法和费率,具体价格仍由产销地自行定价。省供销社规定的作价费率,原焦产地购批差率为10%,销地进批差率为13%;批零差率产地为13%,销地为20%;调拨作价,产地对省内销地调拨,按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在产地收购站交货。1965年,为了扩大香蕉销售,省供销社根据1964年下达香蕉作价办法和费率,核定主要销区熟杜蕉销售价格。1966年5月,由于香蕉生产有较大发展,为了扩大销售,除收购价格降低10.5%外,销售价格采取紧缩费用,平均销价降低18.1%。销售环节紧缩费用包括:调拨费率,调省内从8%降为5%,调省外从14%降为10%;产地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加综合差率从10%降为7%。1967年,由于上年省核定销地香蕉销售价格,因直接费用计算偏紧,经省供销社重新审定,于4月销售价格作合理调整。1968~1978年,香蕉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产、销地香蕉批发和零售价格。同时,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调整销价,进一步修改作价办法和经营费率。主要包括:产地购批差率为7%,销地进销差率为13%;批零差率产地为13%,销地为18%;调拨价,调省内在收购站交货的,按产地收购价加6%作价;调给省外在火车站交货(散装),按产地收购价加10%后,再另加产地至交货点运杂费作价。
  若干年份福建省香蕉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17。
  1980年,香蕉划为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随着议购价格提高,相应提高销售价格。
  当年产地中等熟杜蕉批发价平均为25元左右。1981年,香蕉议销价平均达33元左右。1982年,香蕉主产地龙溪地区恢复二类产品,不搞议价购销,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当年产地中等熟杜蕉每50公斤批发价平均为30元左右。1984年,产地香蕉再次调整为三类产品。随着议购价格上升,销售价格也相应提高,当年产地市场二级熟杜蕉议销批发价平均达55元左右。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限制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香蕉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5%,销地为20%;批零差率产地为22%,销地为27%。香蕉实行议价购销后,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在香蕉收获旺季期间,产地每50公斤二级熟杜蕉批发价格水平:1985~1989年为60~75元,1990~1994年升为80~100元;1995~1996年高达110~130元,1997~1998年回落为90~11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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