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松脂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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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松脂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3
页码: 300-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松脂资源丰富,价格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调整。从1950年到1981年,松脂的收购价格逐渐提高。1985年以后,松脂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
关键词: 福建省 林产品 松脂价格

内容

松脂是生产松香主要原料。福建松林资源丰富,开发松脂潜力很大。据1979年调查资源统计,可供采脂的成熟或中龄的松林面积达860万亩,蓄积量为8600万立方米。福建省松脂收购价格,50年代均由各地松香厂(或化工厂)自行定价,设点收购,收购价格较稳定。松脂收购的等级差价,50年代均以二级为标准品,一级与三级上下差价各1元,个别县有特级品再高1元。如浦城县松脂收购价格,特级12.5元(以50公斤为计价,下同),一级11.5元,二级10.5元,三级9.5元。
  1952~1958年,本省17个县松脂收购价格,见表2-5-57。
  1959年,由于采脂逐步向远山开发,里程长,收益下降,为保障脂农合理的劳动收益,鼓励松脂生产,满足工业对松脂需要,全省于12月将松脂收购价格作统一调整。凡有松香厂的县,松脂收购价格调整为:一级12元,二级11元,三级10元;对当时尚无松香厂的县,为便于调运,按统一收购价格各级低1元收购;永定、上杭、武平三县,为与广东取得衔接,按统一收购价格各级加1元收购。此外,在调整松脂收购价格同时,并规定三条具体政策:①松脂实行全县统一收购价格,即取消城关与城关以下收购点的差价;②为有利边远山区松脂生产和保护生产者收入,对挑运里程离收购点较远的,继续给予运费补贴。省定补贴标准:以超过15公里给予补贴,每超5公里补0.20元,超10公里补0.40元,超15公里补0.80元;③为推广化学采脂和照顾脂农淡季采脂收入,在采脂淡季期间(一般每年11月起至翌年3月止为淡季期间),所采的松脂给脂农另加20%的价外补贴。
  1962年,本省对松脂收购价格,采取二项新措施:一是为了鼓励脂农生产优质脂,省统一增定特级松脂收购价格为13元,其他等级收购价格不动;二是为与广东省松脂收购价格大体接近,对永定、上杭、武平、平和、南靖等5个县,取消原来的淡季补贴,采取提高收购价格,与邻省价格衔接。调整后收购价格,见表2-5-58。
  浦城县除执行省统一规定松脂收购价格外,对与浙江毗邻的收购点,由于浙江收购价高,采取按全县统一价另加1元收购。此后,福建省松脂收购价格,又经过6次较大幅度调整,直到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决定放开松脂价格。
  1974年5月,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松脂、松香、松节油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将松脂收购价格作如下调整:①全省除12个县外,城乡统一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5元,一级14元,二级13元,三级12元;②为衔接省际毗邻地区价格,将永定、上杭、武平三县接壤点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8元,一级16元,二级15元,三级14元;平和、南靖、长汀、宁化、建宁、光泽、浦城、松政、寿宁9县接壤点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6元,一级15元,二级14元,三级13元。此外,为有利松脂深采远购,对交售松脂运距较远的,继续按里程给予运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是:离收购点以单程肩挑在5公里以内的不补;5公里至7.5公里以内每50公斤(下同)补贴0.20元;7.5公里至10公里以内补贴0.45元;10公里至12.5公里以内补贴0.7元;12.5公里至15公里以内补贴1元;15公里至17.5公里以内补贴1.4元;17.5公里以上补贴1.8元。1980年7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提高松脂收购价格的意见,本省松脂收购价格又作较大幅度提高。特级由15元提高到21元,一级由14元提高到19元,二级由13元提高到17.5元,三级由12元提高到16元。对省际毗邻点的松脂收购价格,省不再具体安排价格,由各有关县参照中央规定的邻省价格水平(一级品广东21.5元,浙江22元,江西20元),与邻省毗邻县协商衔接好。对远距离交售松脂,继续实行运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肩挑补贴标准:离收购点5公里以内的不补;5公里至7.5公里以内补贴0.25元;7.5公里至10公里以内补贴0.50元;10公里至12.5公里以内补贴0.8元;12.5公里至15公里以内补贴1.2元;15公里以上,每增加2.5公里,递增补贴0.45元计算。1986年4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本省决定松脂收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1986年度松脂指导价水平:以1980年省规定的松脂收购价格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林业局视市场供求状况自行掌握。1988年,本省制定松脂收购指导价水平为45元。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地视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安排。1989年,为保护松林资源,相对稳定松香产品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省林业厅研究决定:1989年新上市的松脂,在收购站(点)收购的价格(不含税金和乡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5元。
  1990年,松脂收购继续执行国家指导价。省物价委员会、省林业厅、省外经委联合通知,1990年新上市的松脂,在收购站(点)收购的价格(不含税金和乡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45元,一般应不低于35元。1992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和本省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放开松脂收购价格,采取随行就市,由生产经营企业自行确定价格。但为防止抬价抢购,对1992年新生产上市松脂收购价格(不含特产税和乡村管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供求情况,建议各地以不超过60元为宜。省际毗邻点松脂收购价格,应继续与邻省衔接办法妥善解决。松脂收购价格放开后,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96年每50公斤三等松脂收购价高达127.38元,1997年为122.74元,比1992年价格放开后省物价委员会建议价60元,高1倍左右。1998年回落为8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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