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炭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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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71
颗粒名称: 三、木炭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7
页码: 294-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木炭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木炭是福建山区传统副业之一,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关键词: 福建省 竹柴炭 木炭价格

内容

木炭是福建山区传统副业之一。产地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和永泰、闽清、仙游、永春、安溪、南靖等县。木炭除传统作燃料用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木炭以私营商业经营为主。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炭。1954年9月起,本省确定木炭归供销社主营。1971年7月,为保证工业原料需要,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木炭价格,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1956年以后,价格收归省管理(全国供销总社管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本省木炭价格水平,由于生产向远山延伸,集运里程增加,生产成本提高,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木炭(中等黑炭,下同)收购价格,据南平、永安、南靖三个主产县平均,每50公斤(以下炭价均以50公斤为计算单位)为1.347元(银元,下同)。其中,南平(城关)为1.27元、永安(城关)为1.213元,南靖(船场)为1.558
  元。
  1950~1955年,木炭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炭需求量增加,收购价格逐步有所提高。据建瓯南平、永安、南靖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1.4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5年为2.13元,1955年比1950年提高43%。各年份木炭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8。
  1956年,由于福州等地从1955年下半年起,木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缓解市场供应,于7月调高木炭收购价格。以建瓯等4个产区平均,调整后木炭收购价格为2.37元,比1955年2.13元,提高11.3%。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9。
  1957~1960年间,木炭除个别产地因受“大炼钢铁”影响,收购价格有所上升外,大多数地区仍保持稳定。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炭收购价格水平:1957年为2.35元,1958~1959年为2.48元,1960年为2.54元。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0。
  1961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加上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挑运费用增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于5月将全省18个木炭产县平均收购价格提高到4.22元。主产县调整后收购价格水平是:建瓯3.8元,南平4.0元,永安2.6元,南靖(船场)2.95元。此后,1962~1983年,主产县(市)木炭收购价格,又经过7次有升有降的调整:第1次,1962年6月,木炭收购价格在1961年调价基础上又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全省25个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4.05元,比上年回降4%;第2次,1963年8月,由于1961年以来柴炭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63年木柴购价已作调低,为了平衡柴炭之间的比价,木炭购价也作相应降低。调后购价水平:全省20个产县平均收购价为2.75元,比上年4.05元,降低幅度32.10%,同时规定木炭收购价最高不高于3.6元,最低不低于2.5元;第3次,1964年3月8日,由于产销情况变化,虽然1963年木炭购价作过调整,当年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省统一平衡,省管29个产区收购价格由2.68元,降低为2.66元,幅度0.7%;第4次,1966年1月6日,省管南平、尤溪、沙县三县木炭收购价格作了调低,其他县(市)保持不动。其中南平由2.80元降为2.40元,沙县由2.51元降为2.20元,尤溪由2.78元降为2.2元(1966年8月23日又调高为2.40元);第5次,1967年2月3日,由于省管闽清、南平、尤溪、沙县4县(市)柴炭比价不合理,木炭价格偏低,将购价作适当提高。其中,尤溪由2.40元提高为2.60元,闽清由3.00元提高为3.45元,南平由2.40元提高为2.70元,沙县由2.20元提高为2.40元;第6次,1973年3月1日,为扩大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木炭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9个县(市)木炭平均收购价格由2.66元,提高到3.00元,提高幅度12.7%;第7次,1983年6月10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和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将省管20个县(市)主产县基层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2.90元,提高为4.3元,幅度48.3%,并允许产地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不超过15%。
  1985年起,木炭价格放开,由产区经营部门自行议价购销。木炭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6个产区)平均木炭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7元,1990年升为12.3元,1995年再升为21.7元。1995年比1985年木炭收购价格提高2.1倍。1996年收购价格回降为17.18元、1997年为18.92元、1998年为16.14元。1950~1998年木炭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51。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木炭销价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木炭价格涨落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如厦门市,1950年因木炭货源紧缺,零售价格高达6.38元。1951年供求平衡,零售价格回跌到4.53元。由于50年代初木炭供求基本平衡,因而销售价格升幅不大。以福州、厦门两市1952~1956年木炭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2年为5.05元,1956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2年提高幅度17.82%。各年度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2。
  1957~1959年,社会木炭需要量增加和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木炭销价,大部分销区采取不提价或少提价办法。因此,这个时期木炭销价升幅有限。福、厦、漳、泉4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3。
  1960~1962年,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木炭进价高,有的销区不按牌价供应,采取高进高出。因此,木炭零售价格很乱,地区间价格差距也很大。1962年,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见表2-5-54。
  1963年8月1日,为了合理安排柴炭之间比价,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根据木炭进价成本,将木炭销价作适当调整。全省14个销区平均,木炭零售价格调整为7.13元。调整后各销区木炭零售价格水平,见表2-5-55。
  此后,沿海销区木炭销售价格又经过4次调整:第一次,1964年2月5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将省管15个沿海销区木炭零售价格,平均由6.82元,降低为6.15元,幅度9.8%;第二次,1965年,调整部分销区木炭零售价,如莆田县由4.8元降低为4.6元,连江县由5.5元降低为5.18元,漳州1966年1月15日由6.1元降低为5.3元;第三次,1973年3月1日,随着收购价格调整,沿海15个销区木炭零售价格,也由原价6.15元,相应调整为6.59元,提高幅度7.15%;第四次,1983年6月10日,为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在木炭提高收购价格同时,相应调整销区木炭销售价格。省核定木炭零售价格,福州由6元调高为8.7元,厦门由7元调高为9.4元,泉州由7元调高为10.3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格,采取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
  1962~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6。
  1985年木炭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木炭销价猛涨,如泉州市区1990年木炭零售价高达50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10.3元,上涨近4倍。1997~1998年,产区供应价(带包装)在40~45元之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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