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毛竹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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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69
颗粒名称: 一、毛竹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11
页码: 279-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毛竹资源丰富,毛竹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
关键词: 福建省 竹柴炭 毛竹价格

内容

福建竹林资源丰富。据1988年森林资源调查,毛竹林面积有831万亩,居全国首位。毛竹主要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地市。本省毛竹口径大,尖削度小,质量好,深受省内外销区欢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1956年以前毛竹自由购销。1956年12月起,毛竹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并委托供销社统一负责扶持生产和经营管理。毛竹价格,1956年以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7年由省统一定价(全国供销总社管理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本省毛竹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毛竹(以下毛竹均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
  为标准品)收购价格,据11个产区县平均,每根0.147元(银元)。11个产区毛竹收购价,见表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毛竹收购价格由经营单位自定,收购办法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即在产区集镇或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收购价)。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毛竹需要量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明显上升。据本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每根、下同)收购价格水平,1950年为0.196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37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90.3%。各年份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6。
  1957年,为了解决“以点定价,挂牌收购”而出现近山砍光、远山资源得不到利用的弊端,采取推广“以山定价,设点收购”的收购方式。具体做法:确定生产毛竹劳动报酬水平和山价标准,然后按毛竹山场离收购点远近,确定不同山场毛竹收购价,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的新采购和定价办法。当年全省14个毛竹主产县平均收购价为0.38元。1958年,扩大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远伸,集运里程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全省1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提高到0.525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7。
  1959年,为了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之间合理比价,部分产区毛竹收购价作有升有降调整。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调整后收购价为0.575元,比1958年上升9.52%。1960年,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进一步发展,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毛竹收购价再次作较大幅度提高,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1960年提高到0.648元,比1959年上升12.78%。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8。
  1961~1963年,毛竹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但部分县收购价格略有升降。变动后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收购价格:1961年0.65元,1962年0.661元,1963年0.652元,1964年0.638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9。
  1965年6月,为有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定《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这个办法主要由毛竹生产和送售两部分组成收购价格。生产过程不分远近山场,送售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分别计价。按上述办法定价,省供销社核定全省7个地区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69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30元。1966年,省供销社根据全省物价会议研究意见,于6月20日重新核定毛竹收购价格。新核定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82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2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0。
  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促进毛竹近山竹林的培育管理,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本省毛竹收购价,每根由0.65元,调整为0.715元,幅度10%。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88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1。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精神,大力发展山区经济,促进毛竹生产,增加社队的收入,改善山区人民生活。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物价总局通知,规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由0.715元,调整为0.90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省管37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711元,提高到0.906元,幅度27.43%。同时,为便于计价,将原“以山订价,里程计价”的作价办法,改为“以点订价,里程计价”的方法。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2。
  1981年,为了发展毛竹生产,增加收购,改善供应。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核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格由原来0.90元,调整为1.16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全省38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91元,提高到1.17元,幅度28.6%。同时,为保证边远产区有合理的收入,决定毛竹实行保护价,每根不得低于0.90元。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3。
  根据1981年12月省政府通知,从1982年起,毛竹以生产单位完成国家计划后,允许按国家计划超产30%,超产部分,可委托供销社代销,也可适当加价收购。据此,省供销社规定,超购加价为30%。随后,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经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研究决定:对生产单位超产毛竹,全省统一委托供销社代销,取消原规定超购加价30%的规定。1985年,毛竹取消统一收购,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毛竹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8个产区平均每根收购价格:1985年1.26元,1986年1.33元,1987年2.27元,1988年3.44元,1989年3.59元,1990年3.48元,1991年3.04元,1992年3.34元,1993年4.29元,1994年5.33元,1995年7.51元,1996年9.32元。1996年比1985年毛竹收购价上升6.40倍;由于毛竹生产发展出现供过于求现象,收购价格开始回落,1997年为8.52元,1998年为8.12元。
  此外,1962年起,收购毛竹实行奖售粮食和布票。1970年10月取消。1972年3月,恢复奖售布票,但不奖粮食。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随之取消。1950~1998年福建省毛竹收购价格,见表2-5-34。
  (二)销售价格
  1.调拨价格
  产地对省内、外系统内供应的毛竹价格,1956年前,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1956年开始,由省供销社管理,确定产县对外调拨的毛竹以县为单位对外作价。1957年起,统一规定产地对外调拨作价费用、费率,即产地收购价加集中费、代购手续费5%、保管费0.5%和经营综合费率10.3%定价;1959年,对毛竹调拨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并区分省内、省外不同作价费率。其中,代购手续费统一为3%(1963年增为5%,1966年又改为4%),调省内销区综合费率为5.5%(1964年改为8.8%,1966年又缩小为6.9%,1973年扩大为7.84%),调省外综合费率9.8%(1964年按全国供销总社统一规定为8.8%)。除以上规定作价费用、费率外,在毛竹调拨价格中,另加费用项目还有:工商统一税5.05%;1957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按收购价收取育林费5%;1964年9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0.05元(1983年改为0.08元);1965年产地调出县外毛竹,每根收取河道维修费0.03元(1979年停收);1973年起,每根毛竹加收生产扶植费0.10元。
  省内县与县之间毛竹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执行各县的调拨价;省外调拨价格由全国供销总社管理。1960年起,调省外毛竹实行在铁路沿线火车站内货场交货(或指定码头水面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交货前费用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费用由调入方负担。1960~1984年毛竹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5-35。
  2.供应价格
  1957年以前,销区毛竹供应价均由经营单位自定。由于毛竹大部分作为农、渔业生产用竹,供销社均按保本微利作价,除加直接费用外,进销差率一般掌握6%左右,批零差率为8%~10%,惠安县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水平:1950~1954年为1.2~1.28元,1955年为1.36元,1956年为1.71元。1957年,省管福州、厦门两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福州0.96元,厦门0.89元;其他沿海地区毛竹价格:潭州0.76元,晋江(青阳)0.9元,南安0.86元。1958年,由于毛竹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也随着提高。见表2-5-36。
  1958~1962年,这几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和运销毛竹陆运比重增加,运费增大,而大多数县毛竹销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未作变动,因而沿海地区供销社供应毛竹出现亏损经营。1958~1962年,省管17个县、市毛竹批发价格,见表2-5-37。
  1963年,由于大多数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仍保持1958年3月水平,供销社亏损加大,不利组织供应,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省管18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38元,提高到1.74元。此后,从1966~1984年,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又调整5次。第1次是1966年9月1日,为支援农渔业生产和有利国家建设,随着供销社经营管理改善和毛竹载重量的提高,将沿海销区毛竹作适当降低。具体降价办法:凡原来每根毛竹批发价高于1.70元,一律降为1.70元,低于1.70元不动。据此,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81元,降低为1.68元。第2次是1973年3月1日,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销区批发价作相应提高。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68元,提高到1.90元。第3次是1979年,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从10月25日起,先对外贸出口和基建用竹先作相应提高。省管福州、连江、长乐、平潭、福清、漳州、厦门、龙海、同安等9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1元;泉州等12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2元;对农、渔业用竹和市场用竹,推迟到1980年初调整。第4次是1981年10月1日,随着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销区毛竹销价作相应调整。省管21个销区县、市毛竹批发价格,平均每根由2.14元,调整为2.59元。第5次是1984年8月10日,由于铁路运价提高,以及1982年毛竹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各地供销社经营毛竹出现亏损,据此,将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格由2.59元,提高为2.73元。1962~1984年省管21个市、县毛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8。
  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后,销售价格随购价相应提高。到199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产区(交通沿线交货)供应价高达8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供应价10元左右;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回降和供求平衡,供应价产区降为7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降为8~9元之间。
  此外,为了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决定,从1964年10月15日起,供应农渔业生产所需毛竹实行优待价,即在省管18个县市毛竹批发价基础上,每根分别降低0.4元或0.5元,平均降低0.44元。随后,支援农渔业用竹优待价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4月10日,进一步扩大对农渔业用竹优待,以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优待价由1.43元,再降低为1.24元。第2次是1966年9月1日,决定沿海销区支农(渔)用竹优待价,凡高于1.2元,一律降低为1.20元,低于1.2元不动。调整结果,平均每根支农(渔)毛竹优待价又降0.07元。第3次是1973年3月1日,随着毛竹批发价格提高,支农(渔)毛竹优待价也作适当提高,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提高0.22元。第4次是1973年7月,由于毛竹批发价格提高,为支援农、渔生产,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的毛竹,采取扩大优待金额,即每根毛竹从原优待0.5元,扩大为0.7元。以上优待价,一直执行到1981年10月1日起才取消,改按当地批发价供应。1964~1981年毛竹支农优待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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