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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竹柴炭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竹柴炭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2
页码:
279-3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毛竹资源丰富,价格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调整。从1950年到1981年,毛竹的收购价格逐渐提高。1985年以后,毛竹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
关键词:
福建省
林产品
竹柴炭价格
内容
一、毛竹价格
福建竹林资源丰富。据1988年森林资源调查,毛竹林面积有831万亩,居全国首位。毛竹主要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地市。本省毛竹口径大,尖削度小,质量好,深受省内外销区欢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1956年以前毛竹自由购销。1956年12月起,毛竹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并委托供销社统一负责扶持生产和经营管理。毛竹价格,1956年以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7年由省统一定价(全国供销总社管理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本省毛竹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毛竹(以下毛竹均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
为标准品)收购价格,据11个产区县平均,每根0.147元(银元)。11个产区毛竹收购价,见表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毛竹收购价格由经营单位自定,收购办法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即在产区集镇或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收购价)。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毛竹需要量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明显上升。据本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每根、下同)收购价格水平,1950年为0.196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37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90.3%。各年份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6。
1957年,为了解决“以点定价,挂牌收购”而出现近山砍光、远山资源得不到利用的弊端,采取推广“以山定价,设点收购”的收购方式。具体做法:确定生产毛竹劳动报酬水平和山价标准,然后按毛竹山场离收购点远近,确定不同山场毛竹收购价,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的新采购和定价办法。当年全省14个毛竹主产县平均收购价为0.38元。1958年,扩大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远伸,集运里程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全省1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提高到0.525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7。
1959年,为了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之间合理比价,部分产区毛竹收购价作有升有降调整。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调整后收购价为0.575元,比1958年上升9.52%。1960年,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进一步发展,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毛竹收购价再次作较大幅度提高,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1960年提高到0.648元,比1959年上升12.78%。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8。
1961~1963年,毛竹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但部分县收购价格略有升降。变动后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收购价格:1961年0.65元,1962年0.661元,1963年0.652元,1964年0.638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9。
1965年6月,为有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定《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这个办法主要由毛竹生产和送售两部分组成收购价格。生产过程不分远近山场,送售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分别计价。按上述办法定价,省供销社核定全省7个地区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69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30元。1966年,省供销社根据全
省物价会议研究意见,于6月20日重新核定毛竹收购价格。新核定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82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2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0。
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促进毛竹近山竹林的培育管理,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本省毛竹收购价,每根由0.65元,调整为0.715元,幅度10%。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88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1。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精神,大力发展山区经济,促进毛竹生产,增加社队的收入,改善山区人民生活。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物价总局通知,规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由0.715元,调整为0.90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省管37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711元,提高到0.906元,幅度27.43%。同时,为便于计价,将原“以山订价,里程计价”的作价办法,改为“以点订价,里程计价”的方法。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2。
1981年,为了发展毛竹生产,增加收购,改善供应。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核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格由原来0.90元,调整为1.16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全省38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91元,提高到1.17元,幅度28.6%。同时,为保证边远产区有合理的收入,决定毛竹实行保护价,每根不得低于0.90元。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3。
根据1981年12月省政府通知,从1982年起,毛竹以生产单位完成国家计划后,允许按国家计划超产30%,超产部分,可委托供销社代销,也可适当加价收购。据此,省供销社规定,超购加价为30%。随后,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经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研究决定:对生产单位超产毛竹,全省统一委托供销社代销,取消原规定超购加价30%的规定。1985年,毛竹取消统一收购,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毛竹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8个产区平均每根收购价格:1985年1.26元,1986年1.33元,1987年2.27元,1988年3.44元,1989年3.59元,1990年3.48元,1991年3.04元,1992年3.34元,1993年4.29元,1994年5.33元,1995年7.51元,1996年9.32元。1996年比1985年毛竹收购价上升6.40倍;由于毛竹生产发展出现供过于求现象,收购价格开始回落,1997年为8.52元,1998年为8.12元。
此外,1962年起,收购毛竹实行奖售粮食和布票。1970年10月取消。1972年3月,恢复奖售布票,但不奖粮食。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随之取消。1950~1998年福建省毛竹收购价格,见表2-5-34。
(二)销售价格
1.调拨价格
产地对省内、外系统内供应的毛竹价格,1956年前,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1956年开始,由省供销社管理,确定产县对外调拨的毛竹以县为单位对外作价。1957年起,统一规定产地对外调拨作价费用、费率,即产地收购价加集中费、代购手续费5%、保管费0.5%和经营综合费率10.3%定价;1959年,对毛竹调拨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并区分省内、省外不同作价费率。其中,代购手续费统一为3%(1963年增为5%,1966年又改为4%),调省内销区综合费率为5.5%(1964年改为8.8%,1966年又缩小为6.9%,1973年扩大为7.84%),调省外综合费率9.8%(1964年按全国供销总社统一规定为8.8%)。除以上规定作价费用、费率外,在毛竹调拨价格中,另加费用项目还有:工商统一税5.05%;1957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按收购价收取育林费5%;1964年9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0.05元(1983年改为0.08元);1965年产地调出县外毛竹,每根收取河道维修费0.03元(1979年停收);1973年起,每根毛竹加收生产扶植费0.10元。
省内县与县之间毛竹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执行各县的调拨价;省外调拨价格由全国供销总社管理。1960年起,调省外毛竹实行在铁路沿线火车站内货场交货(或指定码头水面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交货前费用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费用由调入方负担。1960~1984年毛竹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5-35。
2.供应价格
1957年以前,销区毛竹供应价均由经营单位自定。由于毛竹大部分作为农、渔业生产用竹,供销社均按保本微利作价,除加直接费用外,进销差率一般掌握6%左右,批零差率为8%~10%,惠安县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水平:1950~1954年为1.2~1.28元,1955年为1.36元,1956年为1.71元。1957年,省管福州、厦门两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福州0.96元,厦门0.89元;其他沿海地区毛竹价格:潭州0.76元,晋江(青阳)0.9元,南安0.86元。1958年,由于毛竹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也随着提高。见表2-5-36。
1958~1962年,这几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和运销毛竹陆运比重增加,运费增大,而大多数县毛竹销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未作变动,因而沿海地区供销社供应毛竹出现亏损经营。1958~1962年,省管17个县、市毛竹批发价格,见表2-5-37。
1963年,由于大多数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仍保持1958年3月水平,供销社亏损加大,不利组织供应,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省管18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38元,提高到1.74元。此后,从1966~1984年,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又调整5次。第1次是1966年9月1日,为支援农渔业生产和有利国家建设,随着供销社经营管理改善和毛竹载重量的提高,将沿海销区毛竹作适当降低。具体降价办法:凡原来每根毛竹批发价高于1.70元,一律降为1.70元,低于1.70元不动。据此,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81元,降低为1.68元。第2次是1973年3月1日,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销区批发价作相应提高。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68元,提高到1.90元。第3次是1979年,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从10月25日起,先对外贸出口和基建用竹先作相应提高。省管福州、连江、长乐、平潭、福清、漳州、厦门、龙海、同安等9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1元;泉州等12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2元;对农、渔业用竹和市场用竹,推迟到1980年初调整。第4次是1981年10月1日,随着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销区毛竹销价作相应调整。省管21个销区县、市毛竹批发价格,平均每根由2.14元,调整为2.59元。第5次是1984年8月10日,由于铁路运价提高,以及1982年毛竹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各地供销社经营毛竹出现亏损,据此,将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格由2.59元,提高为2.73元。1962~1984年省管21个市、县毛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8。
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后,销售价格随购价相应提高。到199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产区(交通沿线交货)供应价高达8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供应价10元左右;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回降和供求平衡,供应价产区降为7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降为8~9元之间。
此外,为了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决定,从1964年10月15日起,供应农渔业生产所需毛竹实行优待价,即在省管18个县市毛竹批发价基础上,每根分别降低0.4元或0.5元,平均降低0.44元。随后,支援农渔业用竹优待价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4月10日,进一步扩大对农渔业用竹优待,以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优待价由1.43元,再降低为1.24元。第2次是1966年9月1日,决定沿海销区支农(渔)用竹优待价,凡高于1.2元,一律降低为1.20元,低于1.2元不动。调整结果,平均每根支农(渔)毛竹优待价又降0.07元。第3次是1973年3月1日,随着毛竹批发价格提高,支农(渔)毛竹优待价也作适当提高,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提高0.22元。第4次是1973年7月,由于毛竹批发价格提高,为支援农、渔生产,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的毛竹,采取扩大优待金额,即每根毛竹从原优待0.5元,扩大为0.7元。以上优待价,一直执行到1981年10月1日起才取消,改按当地批发价供应。1964~1981年毛竹支农优待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9。
二、木柴价格
木柴曾是福建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60年代开始,随着煤、电及沼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得到广泛使用,才逐步取代了木柴。
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柴。但1956年以前,木柴以私商经营为主,为了保证城市、驻闽军队和部分工业生产需要,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从1956年起,木柴实行计划管理,由省供销社负责对全省17个(后扩大27个)木柴产区和11个主要销区,实行计划调拨。木柴价格管理,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定;1956~1962年,主要由各地供销社管理;1963年起,主要产区和沿海销区的收购、调拨、销售价格,统一收归省管理。随着需要量增加,砍伐延伸,集运费用增加,生产成本提高,本省木柴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中等木柴收购价格,据3个主产县收购点平均,每50公斤(以下柴价均以50公斤为计量单位)为0.453元(银元)。其中南靖(船场)0.47元(银元),南平0.389元(银元),永安0.50元(银元)。
1950~1956年,木柴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柴需要量增加,收购价格有所提高。从建瓯、永安、南平、南靖4个木柴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0.543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72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33%。各年份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0。
1957~1959年期间,木柴收购价格大部分地区较为平稳,但部分产县木柴购价也有变动。如闽清县于1957年7月21日将城关收购点木柴收购价由0.98元,降低为0.92元;古田县于1957年9月11日将湾口收购点木柴收购价由0.95元,降低为0.87元;而南靖县船场收购点,1957~1959年连续三年提高木柴收购价。建瓯等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1。
1960~1962年,由于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大部分产区县木柴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1962年开始回跌。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柴收购价格,1959年为0.82元,1960年提高到0.863元,1961年再提为1.388元,1962年回跌为1.123元。1960~1962年4个产县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2。
1963年,由于1961年木柴收购价格提得过高,上年虽然适当降低,但原产区木柴收购价仍然较高,而木柴销价大部分地区仍维持1957年水平,供销社经营亏损。据此,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全省产区县城以下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0.99元,降低为0.80元;并规定收购点的购价最高不超过1.2元,最低不低于0.60元。1964年,由于产销情况的变化,虽上年木柴收购价格做过调整,但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全省统一平衡后,于3月8日将省管27个县(市)产区城关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由0.80元,调高为0.82元。1973年3月,为了增加木柴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4个主要县(市)木柴平均收购价由0.80元,提高到0.85元。其中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3。
1983年,为了保持木柴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于6月10日将全省20个主要产区县(市)木柴平均收购价格由0.81元,提高到1.1元,幅度35.8%。在提高收购价格基础上,并允许产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1984年,木柴取消计划管理,价格放开,由各地自行议价购销。木柴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全省(8个产区)平均木柴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1.35元,1990年升为5.73元,1997年再升为7.85元(1997年比1985年木柴收购价格提高4.81倍),1998年达到9.32元。1950~1998年福建省木柴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44。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城市木柴销价均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随着木柴进货价增加,零售价格逐步有所提高。以福州、厦门两市木柴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1年为1.78元,1956年为2.29元,1956年比1951年提高28.65%。各年份木柴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5。
1957~1959年,沿海城市木柴需要量增加,由于扩大进货范围,增加运费和途中损耗,木柴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销区木柴价格,又少提销价,因而出现政策性亏损。这个期间,主要城市木柴零售价格,见表2-5-46。
1960~1962年,由于木柴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而城市木柴零售价基本保持不动,供销社经营木柴亏损增加。1962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13个主要销区核算,木柴进货价平均为2.27元,运杂费和规定经营费用2.46元,木柴成本价为4.73元,而销区平均零售价仅3.06元,亏损1.67元。
1963年,省供销社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于6月15日将省管13个主要销区中大部分地区木柴零售价作适当提高,平均零售价由3.06元,提高到3.31元。此后,沿海销区木柴销售价格又经过3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11月,由于近两年沿海供销社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木柴成本有不同程度降低,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将省管14个县(市)木柴零售价平均由3.31元,调低为2.96元;第2次是1973年3月,由于产地木柴收购、调拨价格提高,省管15个主要销区县(市)零售价也由2.94元,调整为3.01元;第3次是1983年6月,随着产地收购、调拨价格提高,相应调整福州、厦门、泉州3个城市木柴零售价格。福州由2.60元,调整为3.28元;厦门由3.25元,调整为3.78元;泉州由3.25元,调整为4.08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1963~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柴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7。
1985年,木柴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销价倍增。1990年,泉州市区木柴零售价高达16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4.08元,提高近3倍。由于本省城市和县城全面推广烧煤,尤其1988年起在城市逐渐改烧液化气和管道煤气后,木柴在城市和沿海县城已完全退出市场;在山区乡镇集市出售木柴,1996~1998年每50公斤销售价格均在7~10元之间。
三、木炭价格
木炭是福建山区传统副业之一。产地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和永泰、闽清、仙游、永春、安溪、南靖等县。木炭除传统作燃料用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木炭以私营商业经营为主。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炭。1954年9月起,本省确定木炭归供销社主营。1971年7月,为保证工业原料需要,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木炭价格,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1956年以后,价格收归省管理(全国供销总社管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本省木炭价格水平,由于生产向远山延伸,集运里程增加,生产成本提高,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木炭(中等黑炭,下同)收购价格,据南平、永安、南靖三个主产县平均,每50公斤(以下炭价均以50公斤为计算单位)为1.347元(银元,下同)。其中,南平(城关)为1.27元、永安(城关)为1.213元,南靖(船场)为1.558
元。
1950~1955年,木炭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炭需求量增加,收购价格逐步有所提高。据建瓯南平、永安、南靖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1.4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5年为2.13元,1955年比1950年提高43%。各年份木炭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8。
1956年,由于福州等地从1955年下半年起,木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缓解市场供应,于7月调高木炭收购价格。以建瓯等4个产区平均,调整后木炭收购价格为2.37元,比1955年2.13元,提高11.3%。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9。
1957~1960年间,木炭除个别产地因受“大炼钢铁”影响,收购价格有所上升外,大多数地区仍保持稳定。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炭收购价格水平:1957年为2.35元,1958~1959年为2.48元,1960年为2.54元。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0。
1961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加上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挑运费用增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于5月将全省18个木炭产县平均收购价格提高到4.22元。主产县调整后收购价格水平是:建瓯3.8元,南平4.0元,永安2.6元,南靖(船场)2.95元。此后,1962~1983年,主产县(市)木炭收购价格,又经过7次有升有降的调整:第1次,1962年6月,木炭收购价格在1961年调价基础上又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全省25个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4.05元,比上年回降4%;第2次,1963年8月,由于1961年以来柴炭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63年木柴购价已作调低,为了平衡柴炭之间的比价,木炭购价也作相应降低。调后购价水平:全省20个产县平均收购价为2.75元,比上年4.05元,降低幅度32.10%,同时规定木炭收购价最高不高于3.6元,最低不低于2.5元;第3次,1964年3月8日,由于产销情况变化,虽然1963年木炭购价作过调整,当年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省统一平衡,省管29个产区收购价格由2.68元,降低为2.66元,幅度0.7%;第4次,1966年1月6日,省管南平、尤溪、沙县三县木炭收购价格作了调低,其他县(市)保持不动。其中南平由2.80元降为2.40元,沙县由2.51元降为2.20元,尤溪由2.78元降为2.2元(1966年8月23日又调高为2.40元);第5次,1967年2月3日,由于省管闽清、南平、尤溪、沙县4县(市)柴炭比价不合理,木炭价格偏低,将购价作适当提高。其中,尤溪由2.40元提高为2.60元,闽清由3.00元提高为3.45元,南平由2.40元提高为2.70元,沙县由2.20元提高为2.40元;第6次,1973年3月1日,为扩大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木炭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9个县(市)木炭平均收购价格由2.66元,提高到3.00元,提高幅度12.7%;第7次,1983年6月10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和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将省管20个县(市)主产县基层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2.90元,提高为4.3元,幅度48.3%,并允许产地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不超过15%。
1985年起,木炭价格放开,由产区经营部门自行议价购销。木炭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6个产区)平均木炭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7元,1990年升为12.3元,1995年再升为21.7元。1995年比1985年木炭收购价格提高2.1倍。1996年收购价格回降为17.18元、1997年为18.92元、1998年为16.14元。1950~1998年木炭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51。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木炭销价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木炭价格涨落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如厦门市,1950年因木炭货源紧缺,零售价格高达6.38元。1951年供求平衡,零售价格回跌到4.53元。由于50年代初木炭供求基本平衡,因而销售价格升幅不大。以福州、厦门两市1952~1956年木炭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2年为5.05元,1956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2年提高幅度17.82%。各年度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2。
1957~1959年,社会木炭需要量增加和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木炭销价,大部分销区采取不提价或少提价办法。因此,这个时期木炭销价升幅有限。福、厦、漳、泉4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3。
1960~1962年,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木炭进价高,有的销区不按牌价供应,采取高进高出。因此,木炭零售价格很乱,地区间价格差距也很大。1962年,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见表2-5-54。
1963年8月1日,为了合理安排柴炭之间比价,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根据木炭进价成本,将木炭销价作适当调整。全省14个销区平均,木炭零售价格调整为7.13元。调整后各销区木炭零售价格水平,见表2-5-55。
此后,沿海销区木炭销售价格又经过4次调整:第一次,1964年2月5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将省管15个沿海销区木炭零售价格,平均由6.82元,降低为6.15元,幅度9.8%;第二次,1965年,调整部分销区木炭零售价,如莆田县由4.8元降低为4.6元,连江县由5.5元降低为5.18元,漳州1966年1月15日由6.1元降低为5.3元;第三次,1973年3月1日,随着收购价格调整,沿海15个销区木炭零售价格,也由原价6.15元,相应调整为6.59元,提高幅度7.15%;第四次,1983年6月10日,为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在木炭提高收购价格同时,相应调整销区木炭销售价格。省核定木炭零售价格,福州由6元调高为8.7元,厦门由7元调高为9.4元,泉州由7元调高为10.3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格,采取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
1962~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6。
1985年木炭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木炭销价猛涨,如泉州市区1990年木炭零售价高达50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10.3元,上涨近4倍。1997~1998年,产区供应价(带包装)在40~45元之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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