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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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66
颗粒名称: 一、林价
分类号: F323.7
页数: 3
页码: 260-2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林价的定义和历史演变。从1950年到1981年,林价逐渐提高。1985年以后,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林区木材市场,木材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木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福建省在1985年调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调为95元,松木调为4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调为95元、乙类调为45元、丙类调为38元。
关键词: 福建省 木材价格 林价

内容

林价又称山本、山价、青山价。它指林木在林地上的价格,一般包括山地租金、营林费用、利润和税金等。1950年以前,林价高低,主要根据山场远近、林质好坏,以及木材市场价格水平,由木材商人提出和木材主人协商认定。另外,有的以整片山林目测的方法,议定青山总价格,习惯叫做买卖“青山”。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县7区峡阳杉木每株山价,抗日战争前为0.4~0.5银元,抗日战争后折为大米4~4.5公斤。又据1957年,福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查资料,民国21~24年(1932~1935年),木材山本价较低,杉木平均每立方米:建瓯为3.05银元,南平为3.01银元;松、杂木山价更低,松木每立方米只有0.3~0.4银元,杂木每立方米只有0.6~1银元。民国29年(1940年)调查,木材山价每立方米:建瓯杉木尾径4寸为5.1元,5寸为7.16元;沙县松木每株尾径13寸为0.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杉木山价水平(离溪2.5~5公里)每立方米:南平1950年为6.58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价,下同),1951年为6.88元,1952年为8.6元;建瓯1951年为6.85元,1952年为8.08元。另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7区峡阳杉木山价为:每株(14尺×5寸)1951年为0.8元,1952年为1.0元。1953年,木材实行计划收购后,国家开始规定木材的林价水平。1953年,福建省财经委员会规定,在交通比较方便的林区,每立方米林价:杉木10元,松木4元。1957年5月,省林业厅根据“近者高价,远者低价,好材大材高价,次材幼材低价”的原则,按陆地集运里程,结合考虑水运难易和材质优劣大小等情况,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对全省林价作了统一规定,即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集运里程0.5~2.5公里的最高14元,3~5公里的平均10元,5公里以上的最低8.5元;松木集运里程5公里以内的6元,5~7.5公里的5元,7公里以上的4元;杂木集运里程以5公里为标准(5~7.5公里9折,7.5公里以上8折),按特、上、中、下、次下5个档次定山价,分别为16~30元、10元、6元、4.5元和4元。1958年6月,省对林价标准进行了适当的简化和调低,即杉木最高为10元,一般为8元,最低为6元;松木最高为5元,一般为4.5元,最低4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10~20元、8元、5元、4元和3元。1959年6月,本省又再次调整林价标准,不分集运里程远近,杉木为9元,松木为6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20元、10元、6元、5元和4元。对符合造船所需要的桅杆、舵杆、肋骨等稀有特殊的树种,山价可高于一般同一树种的山价,但最高不超过50%。1973年1月,农林部对全国集体林的林价水平,规定一个标准:每立方米杉木9~11元,松木6~8元,杂木分三类,一类14~16元、二类8~10元、三类6~8元。福建省根据全国规定的标准,对省定林价标准作个别调整,即杉木和松木仍按9元和6元执行。杂木在主产区(指建阳、三明、龙岩三地市)改为分三类:甲类(特)20元,乙类(上、中)7元,丙类(下、下次)6元;次产区仍分5类定林价,分别为20元、10元、7元、6元和5元。对采伐国有林的木材,实行统一征收育林基金(视同林价),每立方米10元,不执行集体林林价标准。1979年9月,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提高了集体林林价水平,规定杉木林价为14~17元,松木8~11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1~24元、乙类11~15元、丙类8~11元。本省的林价标准相应提高为:杉木14元,松木9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4元、乙类11元、丙类9元。1981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林业部在调整木材收购价格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央决定精神,这次提价集中解决林价偏低问题,增加的收入,应全部付给木材交售单位。”据此精神,本省大幅度提高了林价标准。调整后,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为39元,松木为2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50元、乙类25元、丙类22元;非规格材、等外材按同树种林价的50%计算。1985年1月,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林区木材市场,木材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木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2月决定,木材销价提高,相应调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调为95元,松木调为4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调为95元、乙类调为45元、丙类调为38元。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林价除松木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45元外,其余杉木和杂木林价不变。1989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由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中,决定再次提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和特类杂木由95元调为16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由45元调为70元;甲类杂木由95元调为100元,丙类杂木由38元调为6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林价按70%计算(以前是按50%计算)。这个通知下发后,南平、三明两地市未贯彻,林价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福建省集体林林价标准变动情况,见表2-5-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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