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木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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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木材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1
页码: 259-2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林价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从1950年以前到1981年,林价逐渐提高。1985年国家取消集体林区的木材统购,木材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林农收入增加,但随后各部门对木材销售的中间环节收费增加,林农负担加重。
关键词: 福建省 林产品 木材价格

内容

福建林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商品木材是福建的拳头产品。根据1988年林业部门清查资料,全省用材林面积有338.06万公顷,用材林蓄积量达24779.25万立方米,分布在闽江、汀江和九龙江流域40多个县(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由于公路未达林区,木材难运,私商在林区采取各种形式压价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3年开始,木材实行计划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1985年1月起,国家取消集体林区的木材统购,木材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木材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林农收入增加,但随后各部门对木材销售的中间环节收费增加,林农负担加重。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治理木材经营中间环节乱收费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责成省物价委员会、林业厅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根本解决。
  一、林价
  林价又称山本、山价、青山价。它指林木在林地上的价格,一般包括山地租金、营林费用、利润和税金等。1950年以前,林价高低,主要根据山场远近、林质好坏,以及木材市场价格水平,由木材商人提出和木材主人协商认定。另外,有的以整片山林目测的方法,议定青山总价格,习惯叫做买卖“青山”。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县7区峡阳杉木每株山价,抗日战争前为0.4~0.5银元,抗日战争后折为大米4~4.5公斤。又据1957年,福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查资料,民国21~24年(1932~1935年),木材山本价较低,杉木平均每立方米:建瓯为3.05银元,南平为3.01银元;松、杂木山价更低,松木每立方米只有0.3~0.4银元,杂木每立方米只有0.6~1银元。民国29年(1940年)调查,木材山价每立方米:建瓯杉木尾径4寸为5.1元,5寸为7.16元;沙县松木每株尾径13寸为0.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杉木山价水平(离溪2.5~5公里)每立方米:南平1950年为6.58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价,下同),1951年为6.88元,1952年为8.6元;建瓯1951年为6.85元,1952年为8.08元。另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7区峡阳杉木山价为:每株(14尺×5寸)1951年为0.8元,1952年为1.0元。1953年,木材实行计划收购后,国家开始规定木材的林价水平。1953年,福建省财经委员会规定,在交通比较方便的林区,每立方米林价:杉木10元,松木4元。1957年5月,省林业厅根据“近者高价,远者低价,好材大材高价,次材幼材低价”的原则,按陆地集运里程,结合考虑水运难易和材质优劣大小等情况,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对全省林价作了统一规定,即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集运里程0.5~2.5公里的最高14元,3~5公里的平均10元,5公里以上的最低8.5元;松木集运里程5公里以内的6元,5~7.5公里的5元,7公里以上的4元;杂木集运里程以5公里为标准(5~7.5公里9折,7.5公里以上8折),按特、上、中、下、次下5个档次定山价,分别为16~30元、10元、6元、4.5元和4元。1958年6月,省对林价标准进行了适当的简化和调低,即杉木最高为10元,一般为8元,最低为6元;松木最高为5元,一般为4.5元,最低4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10~20元、8元、5元、4元和3元。1959年6月,本省又再次调整林价标准,不分集运里程远近,杉木为9元,松木为6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20元、10元、6元、5元和4元。对符合造船所需要的桅杆、舵杆、肋骨等稀有特殊的树种,山价可高于一般同一树种的山价,但最高不超过50%。1973年1月,农林部对全国集体林的林价水平,规定一个标准:每立方米杉木9~11元,松木6~8元,杂木分三类,一类14~16元、二类8~10元、三类6~8元。福建省根据全国规定的标准,对省定林价标准作个别调整,即杉木和松木仍按9元和6元执行。杂木在主产区(指建阳、三明、龙岩三地市)改为分三类:甲类(特)20元,乙类(上、中)7元,丙类(下、下次)6元;次产区仍分5类定林价,分别为20元、10元、7元、6元和5元。对采伐国有林的木材,实行统一征收育林基金(视同林价),每立方米10元,不执行集体林林价标准。1979年9月,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提高了集体林林价水平,规定杉木林价为14~17元,松木8~11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1~24元、乙类11~15元、丙类8~11元。本省的林价标准相应提高为:杉木14元,松木9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4元、乙类11元、丙类9元。1981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林业部在调整木材收购价格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央决定精神,这次提价集中解决林价偏低问题,增加的收入,应全部付给木材交售单位。”据此精神,本省大幅度提高了林价标准。调整后,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为39元,松木为2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50元、乙类25元、丙类22元;非规格材、等外材按同树种林价的50%计算。1985年1月,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林区木材市场,木材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木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2月决定,木材销价提高,相应调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调为95元,松木调为4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调为95元、乙类调为45元、丙类调为38元。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林价除松木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45元外,其余杉木和杂木林价不变。1989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由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中,决定再次提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和特类杂木由95元调为16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由45元调为70元;甲类杂木由95元调为100元,丙类杂木由38元调为6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林价按70%计算(以前是按50%计算)。这个通知下发后,南平、三明两地市未贯彻,林价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福建省集体林林价标准变动情况,见表2-5-1。
  二、木材价格
  民国时期,福建省木材价格,根据市场地点不同,分为初级市场价格和中心市场价格两种。初级市场价格是木材产地市场价格,即木材经由木商砍伐、拖运、放溪到达产地集散地(堆头)的价格;中心市场价格是木材运抵主要销地(如福州、漳州等)的价格。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资料,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期间,永安初级市场杉木每立方米成交价格:民国19年为7.95元,民国20~25年为7.69元;另据南靖县调查,民国25年,南靖(山城)初级市场,杉木长1.2丈(鲁班尺,下同)、尾径4寸成交价1元,其他规格杉木市场成交价,见表2-5-2。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本省初级市场,每根杉木的平均价格为:细小木材尾径3寸、长度14尺的0.7元,长度16尺的0.9元;普通杉木长度14尺、尾径4寸的1.2元、尾径5寸的1.6元、尾径6寸的2.35元;大材长材价格较贵,如浦城县,长度28尺、尾径6寸的大杉木每根6元。各初级市场杉木价格,见表2-5-3。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本省初级市场松木价格,各地差异较大,见表2-5-4。
  福州中心市场杉木销售价格。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资料,福州中心市场杉木每根长3.6米、尾径15厘米,折算为每立方米销售价格水平:民国19年(1930年)20.45元,民国20年为23.7元,民国21年为20.69元,民国22年为16.22元,民国23年为14.32元,民国24年为12.44元,民国25年为10.84元。其他规格杉木的销售价格,见表2-5-5。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福州中心市场松木每根销售价格为:长度10尺,尾径11寸的4.45元,尾径13寸的6.15元,尾径15寸的8.25元。龙溪中心市场价格与福州价格接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木材主要由国营森工企业经营,木材价格主要有收购价格、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等。
  (一)木材收购价格
  20世纪50年代初期,木材收购点大部分产地设在小溪边、小堆头。50年代中期,改在公路边、大河边、森林铁路边(简称“三边”)。1957年1月,鉴于伐区逐渐延伸,全省木材收购点由191个增至288个,最多的建阳县设立30个收购点。同时,木材收购推行分等论价,规定了等级、规格差价率。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从1959年起,实行以社(队)定价为主、包采包运为辅的收购作价方式,有的社(队)条件不具备的仍可实行定点挂牌收购。
  50年代初,木材收购价格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如杉原木(规格4.2m×18cm)收购价格,每立方米主产区永安县1951年为21.54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2年为21.17元;1952年建瓯为20.26元,南平为22.45元;南靖县1951年和1952年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每立方米平均收购价格为25元。根据1950~1952年福建物价年报记载,当时收购木材仍采用以根定价,如杉木长1.2丈、尾径5寸(系鲁班尺,等同于长3.6米、尾径15厘米,单位材积为0.077立方米),1952年平均收购价格:产区建瓯为0.792元,南平为1.10元;销区福州为1.59元,漳州为1.50元。其他各规格杉木收购价格,见表2-5-6。
  1953年,国家对木材实行计划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有所提高。1953年4月比1952年:杉木(4.2米×18厘米)每立方米:永安由21.17元提高为23.08元,南平由22.45元提高为25.85元,建瓯由20.26元提高为25.85元,福州由30.37元提高为33.08元;南靖(船场)由25元提高为28.3元。但1953年下半年,部分产销区木材收购价格有所回降,如南平、建瓯1953年7月起回降为22.0元;福州10月回降为29.88元,12月又回升为30.0元。执行结果,主要产销区杉木年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5-7。
  1954~1956年,产销区木材收购价格,除杉木部分收购点收购价格有变动外,其他材种收购价格均保持不变。1953~1956年部分地区杉木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8。
  1957年5月,全省部分收购点杉、松原木收购价格(杉木有15个县39个收购点;松木有9个县14个收购点)有不同程度提高。具体收购点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9、表2-5-10。
  1958~1962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虽没有作调整,但部分产区有的年份收购价格仍有变动。据永安、南平、建瓯等10个主要木材收购点的收购价格汇总,每立方米杉、松、杂木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5-11。
  1963年3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林业部等有关通知精神,经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本省木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提高。全省28个主产县平均每立方米:杉原木(标准品,下同)由19.84元调高为25.06元;松原木由17.71元调高为23.16元;中杂原木由20.96元调高为25.20元。沿海销区和半产半销区的木材收购价格按产区提价幅度也作相应调整,如南靖县杉原木由26.11元调高为30.6元,松原木由15.06元调高为19.01元,中杂原木由22.29元调高为24.85元。此外,1963年,省重新核定杉原条新标准品(长8~10米,中径8~18厘米)收购价格,每立方米浦城为28.14元,清流为38.57元,宁化为40.08元。自1963年木材收购价格调整后,木材收购价格一直保持不动。直到1969年2月,考虑到这几年来木材资源和交通条件变化较大,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对社队砍伐资源变化、伐区道路延伸以及交货地点变化,需要调高或调低木材收购价格的,允许各县(市)在1963年省定收购平均价水平上,以不超过2%的幅度范围内自行调整。
  1973年1月,为了调动社队和社员从事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木材生产的发展,根据农林部下达的提价控制指标,本着原来价格水平偏低的多提、高的少提的原则,全省木材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由25.24元调高为28.18元,提幅11.65%,其中,杉原木标准品由24.85元调高为27.11元,提幅9.09%;松原木标准品由22.05元调高为23.83元,提幅8.07%;中杂原木标准品由22.91元调高为25.48元,提幅11.22%。在调价的同时,对收购木材的作价办法进行了改革。主产区一律实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计价办法;对沿海次产区,由于资源比较分散,按木材合理流向的平均里程计价;对零星交售的木材,仍采取挂牌收购的办法。
  1978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木材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一个山场内,对一些生产零星分散的杉木,因砍造、集材花工大,可在核定计价里程的基础上,允许县里酌情掌握加价在10%以内。据此,一些次产区杉木收购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如南靖县杉原木标准品由33.98元提高为37.40元,提幅达10%。1979年9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对调整木材收购价格的指示,本省再次调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平均计算,每立方米木材(标准品,下同)由24.39元调高为33.03元,提幅35%。分树种调价情况如下:杉原木由26.74元调高为39.09元,松原木由23.89元调高为32.35元,中杂原木由25.06元调高为32.88元。与此同时,对木材收购作价办法进行了简化:产区把按里程计价改为以社队木材生产单位划区定价,定点收购;销区市场零星交售的木材,仍可采取定点挂牌收购办法。1981年8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本省又一次调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木材(标准品,下同)平均收购价格,每立方米由32.91元调高为45.94元,幅度39.6%。分树种平均每立方米收购价格如下:杉原木由40元调为64元,松原木、丙类杂原木由36元调为48元,乙类杂原木由38元调为51元,甲类杂原木由60元调为82元。调整后,各树材种保护价规定如下:杉原条54元,杉原木53元,松原木、丙类杂原木36元,乙类杂原木38元,甲类杂原木63元。为了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和落实自留山政策的新情况,在调价同时,改革计价办法,把按价区作价改为定点挂牌定价。各产材县安排收购点价格,以不超过省定的杉、松、杂原木平均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分树种的价格水平,允许各产材县(市)有一定的机动权。机动升降幅度为:杉原木5%,松、杂原木3%。
  1985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取消集体林区木材统购,开放集体林区木材市场,木材收购价格实行议价收购。同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改革经营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规定了在铁路沿线交货的木材议销参考价,各产地据此议销参考价,扣除各项税、金、费及运杂费后,倒算具体安排林区的木材议购价格。
  1987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木材指导价格管理办法及统一税收费用标准的通知》中,正式规定了对集体和个人生产的木材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含特产税)。各树材种具体保护价格,见表2-5-12。
  1989年5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木材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相挂钩的办法,目的是为了增加林农合理收益,限制中间环节乱收费。具体挂钩标准是:杉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50%;松、杂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43%(均含联营返利)。
  1995年12月,根据木材资源的变化情况,为鼓励林农生产积极性,中共福建省委又规定,松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50%,杉、杂原木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挂钩的比例保持不变。自从1985年木材价格放开后,木材收购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1990~1991年这两年木材收购价才有明显回降,随后几年,除1995年略有回升外,其余年份收购价基本变动不大。1953~1998年木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3。
  (二)木材销售价格
  在木材列入全国统一分配后,国营木材经营单位按国家计划调给省外的木材,一律执行国家出厂价(或称国家调拨价);省内供应有的按出厂价(沿海销区为代供价),有的按省核定供应价;对一些特殊用材供应也实行优待价、成本价等多种价格形式。木材取消统配后,价格放开,实行议价供应。
  1.国营木材出厂价
  国家木材出厂价是由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制定的供应价格。1957年以前,本省因交通不便,外调木材必须运往上海、浙江的贺村和广东的潮汕地区交货,按国家规定的当地调拨价计算。鹰厦铁路通车后,出省木材在本省铁路沿线贮木场交货,按国家规定的华东区(仅包括浙江、安徽、上海)的出厂价,每立方米扣除交货点至贺村的运杂费后作价。如松原木的出厂价为华东区的基价63元,扣减运杂费12元后,其出厂价等于51元。
  1965年3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木材出厂价格。国家新核定的出厂价格标准规定:福建、江西为一个价区,一般原木分六类定价。杉木属第三类,每立方米(标准价,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63元;马尾松属第四类,每立方米(标准品,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54元;中杂原木以木荷为标准,属第三类,每立方米(标准品,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63元。特种用材如坑木出厂价,每立方米径级8~12厘米为56元,14~18厘米为65元,20~24厘米为62元。此后,福建价区木材的出厂价格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73年1月1日。杉木和马尾松分别改为第四类和第五类定价。每立方米标准品出厂价:杉木为70元,马尾松为63元,中杂木(木荷)为70元。省外调拨木材仍在铁路沿线贮木场(站)、制材厂的堆场、水坞交货;省内用材,按照就地就近合理供应的原则,可在上述交货点交货,在省内产区供应的,也可在城关及主要集散点交货。其中属于就地使用的,执行国家出厂价;非就地使用的,则按木材合理流向,扣除交货点至城关或主要集散地的运杂费作价;倒扣运杂费后低于市场价的,按产地市场销售价作价。在省内销区供应的,可执行代供价,即按进材价(各树材种、各规格等级的出厂价扣税)加正常流向的合理运杂费,再加税金10%和手续费3%作价。第2次是1979年9月15日。杉木和马尾松分别改为按第二类和第三类定价。每立方米标准品出厂价:杉木为96元,马尾松为77元,中杂木(木荷)为77元。本省规定,凡调出省外和供应省内属于执行出厂价对象的木材,继续执行出厂价格,在销区供应的原来执行代供价的木材,这次也改为统一执行出厂价格,另收正常的、合理的定额运杂费、手续费。第3次是1981年6月25日。这次调整木材出厂价,每立方米标准品:杉木由96元调高为115元,马尾松和中杂木(木荷)由77元调高为92元。此外,从1984年9月1日起,经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同意,本省设在贺村的贮木场在浙江贺村和江西上饶两个调材点交货的木材,在原出厂价基础上,向用材单位增收改运费。每立方米增收标准为:贺村10元,上饶15元。第4次是1986年1月1日。南方集体林区开放木材市场后,国家规定国营林业企业、林场恢复上调一部分木材任务,并相应调整上调国家的木材出厂价。根据国家物价局、林业部的通知,每立方米出厂价:杉木由115元调高为203元,马尾松和中杂木(木荷)由92元调高为113元。1957~1986年福建省木材出厂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4。
  2.木材供应价(市场销售价)
  50年代初开始,省内需要的木材逐步由国营森工企业负责供应。其供应价格(销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1952~1956年,省内木材供应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但变动幅度很小。如福州市场杉原木(规格4.2m×18cm,二等材)每立方米供应价格:1952年为43.93元,1953年为44.11元,1954和1955年为46.15元,1956年为48.5元。其它供应价格,见表
  2-5-15。
  厦门市场木材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是:杉木(4.2m×18cm)每立方米供应价格:1952年为66.53元,1953~1954年为67.5元,1955~1956年为65.62元。
  1953~1956年,产区木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以南平等11个县(市)平均计算,杉原木(4.2m×18cm)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是:1953年为30.34元,1954年为29.61元,1955年为28.8元,1956年为28.93元。全省11个产区市场杉原木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6。
  同期,产区市场松原木销售价格(3m×24cm,二等材)每立方米南平市场:1954年为21.06元,1955和1956年均为21.38元。此外,从1956年起,省规定对供应渔业用材实行按成本价(不计利润)供应。1957~1962年,省内木材销售价格变动不大。销区市场木材供应价1957年7月间部分市场略有降低,如杉木(4~4.8m×l8cm,二等材,下同)每立方米供应价格:厦门由65.62元降为60元,漳州由62.31元降为60元,泉州由76.92元降为70.80元,福州市场杉木从1956年3月调整为48.5元后一直不动。其余年份销区供应价格均保持不动,如1957~1962年期间,每立方米供应价格:福州市场杉木为48.5元,松木(3m×24cm,二等材,下同)为40.40元;厦门、漳州市场杉木为60元,松木为41.65元,泉州市场杉木为70.8元,松木为41.70元。产区市场木材销售价格,1957~1962年有所提高,特别是松木销售价格提高较大。据产区市场价格统计资料,杉木11个产区平均,每立方米销售价格:1956年为28.93元,1957年为30.90元,1958年为31.58元,1959年为31.83元,1960年为37.5元,1961年为38.0元,1962年为38.0元。松木5个产区平均,每立方米销售价格:1956年为18.61元,1957年为24.24元,1958~1959年为25.50元,1960~1962年为33.8元。各产区木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7、表2-5-18。
  此外,在1958~1962年期间,为支援农、渔、牧生产,1958年省规定,对农林牧生产社的生产性用材给予批发价作价,非生产性用材和个体农民的生产、生活用材则按零售价作价;1959年省规定,对农业、手工业生产性用材实行优待价,即按当时省内市场销售价格,杉木按92%,松、杂木按95%作价;杉、松、杂成材按95%作价。对渔业生产性用材,其成本价如高于农业、手工业的优待价,则按农业、手工业的优待价作价。1963年,由于木材流向改变,伐区延伸,集运费用增加,而木材的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造成林业部门经营亏损。据此,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3年6月1日决定提高木材供应价格。具体调价办法:沿海销区市场按保本经营原则调整木材供应价格。调价结果,全省沿海销区的杉木批发价由61.22元提高为74.57元,松木由50.18元提高为56.25元,中杂木由58.67元提高为67.82元,总平均提高幅度为18.8%。主要产区的木材销售价格按1962年的批发价加1963年收购价提高金额(5元)和销售税金增加部分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主要产区木材销
  售价格平均提高14%。主要产销区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9。
  在调价同时,对沿海木材公司供应范围的木材,一律取消优待价和代领价,统一执行批发价和零售价。凡属省内市场计划供应的农、渔业和手工业以及市、县以下全民经济等单位的生产用材,按批发价作价,其他集体、个人用材按零售价作价;批零差率统一执行15%,产区原来不分批发、零售的,仍执行批零一个价。1964年7月1日起,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全省杉、松、杂木的批零差率,除福州市仍执行15%外,其余各销区市、县改为10%,产地县仍执行批零一个价。1964年10月,由于国民经济好转,运输费用和汽车运价降低,为了进一步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物资厅决定调低沿海销区木材销售价格。全省沿海地区平均批发价由70.12元降低为65.09元。各材种和主要销区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0。
  1965年4月,由于木材进销成本降低,为支援农渔业生产,本省又一次调整全省木材销售价格,全省平均降低销售价格4%。在调价同时,决定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材,产区和销区一律按调整后的批发价(产区不分批零价格)的按93%优待。主要产销区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1。
  1973年4月。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的通知》和批复调整福州市场木材价格的精神,除适当调整产销区木材销售价格外,将现有繁多的木材销售价格,合并和简化为国家出厂价、市场销售价和支农优待价三种,并重新划分供应对象和优待范围。这次木材销售价格调整,还规定了具体作价办法,即以木材购进价(产区为收购价,销区为进材价)加正常流向的合理运杂费,再加管理费3%,利息1.26%,损耗1%和税收10%(三率和税金系数为17.6%)计算销售价格。照此安排,全省产销区平均木材销售价格(标准材)每立方米:杉木由47.25元提高为51.42元,松原木由43.17元提高为46.76元,中杂原木由50.73元提高为54.17元。主要产销区市场销售价格,见表2-5-22。
  1981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对本省木材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调价办法:沿海销区按1973年以来出厂价提高金额(扣除1973年按收购价已提高部分)相应调整销售价格;闽西北产区按1979年与1981年两次木材收购价提高金额和过去已提取支付而尚未计入成本定价的甲种
  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及提价后相应增加的税金进行调整。同时,在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上作了一些平衡。按此作价,本省原木(标准品)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杉原木由64.87元提高为109.92元;松原木由49.91元提高为82.86元;中杂原木由60.40元提高为87.20元。在调价同时,对农渔业生产用材和日用小商品用材取消优待价,一律执行调价后市场销售价格;对木材的供应对象也重新作了划分,除省计划专项安排的城乡个人用材、集体渔业生产用材、农村生产队集体用材、中小农具、农机具生产用材和供应省内市场的日用品、家具等五类用材,按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外,其他一律执行出厂价(销区另加定额运杂费和管理费)。调整后主要产销区市场销售价格,见表2-5-23。
  1985年,木材市场开放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的精神,福建省政府曾对本省木材销售价格规定市场销售参考价和最高限价。如1985年2月27日,省政府为了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指导木材合理销售,规定了木材在铁路沿线交货的议销参考价:每立方米杉原木230元,松原木156元,三类杂原木156元;产地县交货的按上述议销参考价扣除铁路沿线运杂费计算。1985年11月15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南方木材实行
  指导价的方案》规定,南方木材(标准品)销售限价:福建(含江西)价格:每立方米杉原木、杉原条为280元,松原木175元。交货地点按1981年国家规定木材出厂价的交货点。1988年5月,国家物价局又规定福建省铁路沿线、大河边贮木场交货的木材最高销售限价为:每立方米杉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14~18厘米,二等品,下同)650元,松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品,下同)为320元。在林区公路边或集散点交货的,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基础上,扣除合理运杂费作价。1989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研究决定,对省内木材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在本省林区铁路沿线及大河边贮木场(站)交货的木材:每立方米标准品杉原木为900元,松原木为450元,杂原木为410元。在集散点销售,应适当扣减至贮木场的一定运杂费;在本省驻贺村、上饶贮木场(站)交货的,可适当增加改运费,每立方米原木分别增加30元和25元,锯材分别增加40元和35元。福建省内木材销售(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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