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木材价格
福建林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商品木材是福建的拳头产品。根据1988年林业部门清查资料,全省用材林面积有338.06万公顷,用材林蓄积量达24779.25万立方米,分布在闽江、汀江和九龙江流域40多个县(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由于公路未达林区,木材难运,私商在林区采取各种形式压价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3年开始,木材实行计划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1985年1月起,国家取消集体林区的木材统购,木材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木材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林农收入增加,但随后各部门对木材销售的中间环节收费增加,林农负担加重。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治理木材经营中间环节乱收费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责成省物价委员会、林业厅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根本解决。
一、林价
林价又称山本、山价、青山价。它指林木在林地上的价格,一般包括山地租金、营林费用、利润和税金等。1950年以前,林价高低,主要根据山场远近、林质好坏,以及木材市场价格水平,由木材商人提出和木材主人协商认定。另外,有的以整片山林目测的方法,议定青山总价格,习惯叫做买卖“青山”。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县7区峡阳杉木每株山价,抗日战争前为0.4~0.5银元,抗日战争后折为大米4~4.5公斤。又据1957年,福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查资料,民国21~24年(1932~1935年),木材山本价较低,杉木平均每立方米:建瓯为3.05银元,南平为3.01银元;松、杂木山价更低,松木每立方米只有0.3~0.4银元,杂木每立方米只有0.6~1银元。民国29年(1940年)调查,木材山价每立方米:建瓯杉木尾径4寸为5.1元,5寸为7.16元;沙县松木每株尾径13寸为0.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杉木山价水平(离溪2.5~5公里)每立方米:南平1950年为6.58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价,下同),1951年为6.88元,1952年为8.6元;建瓯1951年为6.85元,1952年为8.08元。另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7区峡阳杉木山价为:每株(14尺×5寸)1951年为0.8元,1952年为1.0元。1953年,木材实行计划收购后,国家开始规定木材的林价水平。1953年,福建省财经委员会规定,在交通比较方便的林区,每立方米林价:杉木10元,松木4元。1957年5月,省林业厅根据“近者高价,远者低价,好材大材高价,次材幼材低价”的原则,按陆地集运里程,结合考虑水运难易和材质优劣大小等情况,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对全省林价作了统一规定,即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集运里程0.5~2.5公里的最高14元,3~5公里的平均10元,5公里以上的最低8.5元;松木集运里程5公里以内的6元,5~7.5公里的5元,7公里以上的4元;杂木集运里程以5公里为标准(5~7.5公里9折,7.5公里以上8折),按特、上、中、下、次下5个档次定山价,分别为16~30元、10元、6元、4.5元和4元。1958年6月,省对林价标准进行了适当的简化和调低,即杉木最高为10元,一般为8元,最低为6元;松木最高为5元,一般为4.5元,最低4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10~20元、8元、5元、4元和3元。1959年6月,本省又再次调整林价标准,不分集运里程远近,杉木为9元,松木为6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20元、10元、6元、5元和4元。对符合造船所需要的桅杆、舵杆、肋骨等稀有特殊的树种,山价可高于一般同一树种的山价,但最高不超过50%。1973年1月,农林部对全国集体林的林价水平,规定一个标准:每立方米杉木9~11元,松木6~8元,杂木分三类,一类14~16元、二类8~10元、三类6~8元。福建省根据全国规定的标准,对省定林价标准作个别调整,即杉木和松木仍按9元和6元执行。杂木在主产区(指建阳、三明、龙岩三地市)改为分三类:甲类(特)20元,乙类(上、中)7元,丙类(下、下次)6元;次产区仍分5类定林价,分别为20元、10元、7元、6元和5元。对采伐国有林的木材,实行统一征收育林基金(视同林价),每立方米10元,不执行集体林林价标准。1979年9月,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提高了集体林林价水平,规定杉木林价为14~17元,松木8~11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1~24元、乙类11~15元、丙类8~11元。本省的林价标准相应提高为:杉木14元,松木9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4元、乙类11元、丙类9元。1981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林业部在调整木材收购价格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央决定精神,这次提价集中解决林价偏低问题,增加的收入,应全部付给木材交售单位。”据此精神,本省大幅度提高了林价标准。调整后,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为39元,松木为2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50元、乙类25元、丙类22元;非规格材、等外材按同树种林价的50%计算。1985年1月,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林区木材市场,木材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木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2月决定,木材销价提高,相应调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调为95元,松木调为4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调为95元、乙类调为45元、丙类调为38元。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林价除松木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45元外,其余杉木和杂木林价不变。1989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由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中,决定再次提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和特类杂木由95元调为16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由45元调为70元;甲类杂木由95元调为100元,丙类杂木由38元调为6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林价按70%计算(以前是按50%计算)。这个通知下发后,南平、三明两地市未贯彻,林价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福建省集体林林价标准变动情况,见表2-5-1。
二、木材价格
民国时期,福建省木材价格,根据市场地点不同,分为初级市场价格和中心市场价格两种。初级市场价格是木材产地市场价格,即木材经由木商砍伐、拖运、放溪到达产地集散地(堆头)的价格;中心市场价格是木材运抵主要销地(如福州、漳州等)的价格。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资料,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期间,永安初级市场杉木每立方米成交价格:民国19年为7.95元,民国20~25年为7.69元;另据南靖县调查,民国25年,南靖(山城)初级市场,杉木长1.2丈(鲁班尺,下同)、尾径4寸成交价1元,其他规格杉木市场成交价,见表2-5-2。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本省初级市场,每根杉木的平均价格为:细小木材尾径3寸、长度14尺的0.7元,长度16尺的0.9元;普通杉木长度14尺、尾径4寸的1.2元、尾径5寸的1.6元、尾径6寸的2.35元;大材长材价格较贵,如浦城县,长度28尺、尾径6寸的大杉木每根6元。各初级市场杉木价格,见表2-5-3。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本省初级市场松木价格,各地差异较大,见表2-5-4。
福州中心市场杉木销售价格。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资料,福州中心市场杉木每根长3.6米、尾径15厘米,折算为每立方米销售价格水平:民国19年(1930年)20.45元,民国20年为23.7元,民国21年为20.69元,民国22年为16.22元,民国23年为14.32元,民国24年为12.44元,民国25年为10.84元。其他规格杉木的销售价格,见表2-5-5。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福州中心市场松木每根销售价格为:长度10尺,尾径11寸的4.45元,尾径13寸的6.15元,尾径15寸的8.25元。龙溪中心市场价格与福州价格接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木材主要由国营森工企业经营,木材价格主要有收购价格、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等。
(一)木材收购价格
20世纪50年代初期,木材收购点大部分产地设在小溪边、小堆头。50年代中期,改在公路边、大河边、森林铁路边(简称“三边”)。1957年1月,鉴于伐区逐渐延伸,全省木材收购点由191个增至288个,最多的建阳县设立30个收购点。同时,木材收购推行分等论价,规定了等级、规格差价率。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从1959年起,实行以社(队)定价为主、包采包运为辅的收购作价方式,有的社(队)条件不具备的仍可实行定点挂牌收购。
50年代初,木材收购价格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如杉原木(规格4.2m×18cm)收购价格,每立方米主产区永安县1951年为21.54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2年为21.17元;1952年建瓯为20.26元,南平为22.45元;南靖县1951年和1952年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每立方米平均收购价格为25元。根据1950~1952年福建物价年报记载,当时收购木材仍采用以根定价,如杉木长1.2丈、尾径5寸(系鲁班尺,等同于长3.6米、尾径15厘米,单位材积为0.077立方米),1952年平均收购价格:产区建瓯为0.792元,南平为1.10元;销区福州为1.59元,漳州为1.50元。其他各规格杉木收购价格,见表2-5-6。
1953年,国家对木材实行计划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有所提高。1953年4月比1952年:杉木(4.2米×18厘米)每立方米:永安由21.17元提高为23.08元,南平由22.45元提高为25.85元,建瓯由20.26元提高为25.85元,福州由30.37元提高为33.08元;南靖(船场)由25元提高为28.3元。但1953年下半年,部分产销区木材收购价格有所回降,如南平、建瓯1953年7月起回降为22.0元;福州10月回降为29.88元,12月又回升为30.0元。执行结果,主要产销区杉木年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5-7。
1954~1956年,产销区木材收购价格,除杉木部分收购点收购价格有变动外,其他材种收购价格均保持不变。1953~1956年部分地区杉木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8。
1957年5月,全省部分收购点杉、松原木收购价格(杉木有15个县39个收购点;松木有9个县14个收购点)有不同程度提高。具体收购点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9、表2-5-10。
1958~1962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虽没有作调整,但部分产区有的年份收购价格仍有变动。据永安、南平、建瓯等10个主要木材收购点的收购价格汇总,每立方米杉、松、杂木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5-11。
1963年3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林业部等有关通知精神,经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本省木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提高。全省28个主产县平均每立方米:杉原木(标准品,下同)由19.84元调高为25.06元;松原木由17.71元调高为23.16元;中杂原木由20.96元调高为25.20元。沿海销区和半产半销区的木材收购价格按产区提价幅度也作相应调整,如南靖县杉原木由26.11元调高为30.6元,松原木由15.06元调高为19.01元,中杂原木由22.29元调高为24.85元。此外,1963年,省重新核定杉原条新标准品(长8~10米,中径8~18厘米)收购价格,每立方米浦城为28.14元,清流为38.57元,宁化为40.08元。自1963年木材收购价格调整后,木材收购价格一直保持不动。直到1969年2月,考虑到这几年来木材资源和交通条件变化较大,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对社队砍伐资源变化、伐区道路延伸以及交货地点变化,需要调高或调低木材收购价格的,允许各县(市)在1963年省定收购平均价水平上,以不超过2%的幅度范围内自行调整。
1973年1月,为了调动社队和社员从事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木材生产的发展,根据农林部下达的提价控制指标,本着原来价格水平偏低的多提、高的少提的原则,全省木材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由25.24元调高为28.18元,提幅11.65%,其中,杉原木标准品由24.85元调高为27.11元,提幅9.09%;松原木标准品由22.05元调高为23.83元,提幅8.07%;中杂原木标准品由22.91元调高为25.48元,提幅11.22%。在调价的同时,对收购木材的作价办法进行了改革。主产区一律实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计价办法;对沿海次产区,由于资源比较分散,按木材合理流向的平均里程计价;对零星交售的木材,仍采取挂牌收购的办法。
1978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木材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一个山场内,对一些生产零星分散的杉木,因砍造、集材花工大,可在核定计价里程的基础上,允许县里酌情掌握加价在10%以内。据此,一些次产区杉木收购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如南靖县杉原木标准品由33.98元提高为37.40元,提幅达10%。1979年9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对调整木材收购价格的指示,本省再次调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平均计算,每立方米木材(标准品,下同)由24.39元调高为33.03元,提幅35%。分树种调价情况如下:杉原木由26.74元调高为39.09元,松原木由23.89元调高为32.35元,中杂原木由25.06元调高为32.88元。与此同时,对木材收购作价办法进行了简化:产区把按里程计价改为以社队木材生产单位划区定价,定点收购;销区市场零星交售的木材,仍可采取定点挂牌收购办法。1981年8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本省又一次调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木材(标准品,下同)平均收购价格,每立方米由32.91元调高为45.94元,幅度39.6%。分树种平均每立方米收购价格如下:杉原木由40元调为64元,松原木、丙类杂原木由36元调为48元,乙类杂原木由38元调为51元,甲类杂原木由60元调为82元。调整后,各树材种保护价规定如下:杉原条54元,杉原木53元,松原木、丙类杂原木36元,乙类杂原木38元,甲类杂原木63元。为了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和落实自留山政策的新情况,在调价同时,改革计价办法,把按价区作价改为定点挂牌定价。各产材县安排收购点价格,以不超过省定的杉、松、杂原木平均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分树种的价格水平,允许各产材县(市)有一定的机动权。机动升降幅度为:杉原木5%,松、杂原木3%。
1985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取消集体林区木材统购,开放集体林区木材市场,木材收购价格实行议价收购。同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改革经营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规定了在铁路沿线交货的木材议销参考价,各产地据此议销参考价,扣除各项税、金、费及运杂费后,倒算具体安排林区的木材议购价格。
1987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木材指导价格管理办法及统一税收费用标准的通知》中,正式规定了对集体和个人生产的木材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含特产税)。各树材种具体保护价格,见表2-5-12。
1989年5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木材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相挂钩的办法,目的是为了增加林农合理收益,限制中间环节乱收费。具体挂钩标准是:杉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50%;松、杂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43%(均含联营返利)。
1995年12月,根据木材资源的变化情况,为鼓励林农生产积极性,中共福建省委又规定,松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50%,杉、杂原木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挂钩的比例保持不变。自从1985年木材价格放开后,木材收购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1990~1991年这两年木材收购价才有明显回降,随后几年,除1995年略有回升外,其余年份收购价基本变动不大。1953~1998年木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3。
(二)木材销售价格
在木材列入全国统一分配后,国营木材经营单位按国家计划调给省外的木材,一律执行国家出厂价(或称国家调拨价);省内供应有的按出厂价(沿海销区为代供价),有的按省核定供应价;对一些特殊用材供应也实行优待价、成本价等多种价格形式。木材取消统配后,价格放开,实行议价供应。
1.国营木材出厂价
国家木材出厂价是由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制定的供应价格。1957年以前,本省因交通不便,外调木材必须运往上海、浙江的贺村和广东的潮汕地区交货,按国家规定的当地调拨价计算。鹰厦铁路通车后,出省木材在本省铁路沿线贮木场交货,按国家规定的华东区(仅包括浙江、安徽、上海)的出厂价,每立方米扣除交货点至贺村的运杂费后作价。如松原木的出厂价为华东区的基价63元,扣减运杂费12元后,其出厂价等于51元。
1965年3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木材出厂价格。国家新核定的出厂价格标准规定:福建、江西为一个价区,一般原木分六类定价。杉木属第三类,每立方米(标准价,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63元;马尾松属第四类,每立方米(标准品,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54元;中杂原木以木荷为标准,属第三类,每立方米(标准品,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63元。特种用材如坑木出厂价,每立方米径级8~12厘米为56元,14~18厘米为65元,20~24厘米为62元。此后,福建价区木材的出厂价格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73年1月1日。杉木和马尾松分别改为第四类和第五类定价。每立方米标准品出厂价:杉木为70元,马尾松为63元,中杂木(木荷)为70元。省外调拨木材仍在铁路沿线贮木场(站)、制材厂的堆场、水坞交货;省内用材,按照就地就近合理供应的原则,可在上述交货点交货,在省内产区供应的,也可在城关及主要集散点交货。其中属于就地使用的,执行国家出厂价;非就地使用的,则按木材合理流向,扣除交货点至城关或主要集散地的运杂费作价;倒扣运杂费后低于市场价的,按产地市场销售价作价。在省内销区供应的,可执行代供价,即按进材价(各树材种、各规格等级的出厂价扣税)加正常流向的合理运杂费,再加税金10%和手续费3%作价。第2次是1979年9月15日。杉木和马尾松分别改为按第二类和第三类定价。每立方米标准品出厂价:杉木为96元,马尾松为77元,中杂木(木荷)为77元。本省规定,凡调出省外和供应省内属于执行出厂价对象的木材,继续执行出厂价格,在销区供应的原来执行代供价的木材,这次也改为统一执行出厂价格,另收正常的、合理的定额运杂费、手续费。第3次是1981年6月25日。这次调整木材出厂价,每立方米标准品:杉木由96元调高为115元,马尾松和中杂木(木荷)由77元调高为92元。此外,从1984年9月1日起,经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同意,本省设在贺村的贮木场在浙江贺村和江西上饶两个调材点交货的木材,在原出厂价基础上,向用材单位增收改运费。每立方米增收标准为:贺村10元,上饶15元。第4次是1986年1月1日。南方集体林区开放木材市场后,国家规定国营林业企业、林场恢复上调一部分木材任务,并相应调整上调国家的木材出厂价。根据国家物价局、林业部的通知,每立方米出厂价:杉木由115元调高为203元,马尾松和中杂木(木荷)由92元调高为113元。1957~1986年福建省木材出厂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4。
2.木材供应价(市场销售价)
50年代初开始,省内需要的木材逐步由国营森工企业负责供应。其供应价格(销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1952~1956年,省内木材供应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但变动幅度很小。如福州市场杉原木(规格4.2m×18cm,二等材)每立方米供应价格:1952年为43.93元,1953年为44.11元,1954和1955年为46.15元,1956年为48.5元。其它供应价格,见表
2-5-15。
厦门市场木材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是:杉木(4.2m×18cm)每立方米供应价格:1952年为66.53元,1953~1954年为67.5元,1955~1956年为65.62元。
1953~1956年,产区木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以南平等11个县(市)平均计算,杉原木(4.2m×18cm)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是:1953年为30.34元,1954年为29.61元,1955年为28.8元,1956年为28.93元。全省11个产区市场杉原木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6。
同期,产区市场松原木销售价格(3m×24cm,二等材)每立方米南平市场:1954年为21.06元,1955和1956年均为21.38元。此外,从1956年起,省规定对供应渔业用材实行按成本价(不计利润)供应。1957~1962年,省内木材销售价格变动不大。销区市场木材供应价1957年7月间部分市场略有降低,如杉木(4~4.8m×l8cm,二等材,下同)每立方米供应价格:厦门由65.62元降为60元,漳州由62.31元降为60元,泉州由76.92元降为70.80元,福州市场杉木从1956年3月调整为48.5元后一直不动。其余年份销区供应价格均保持不动,如1957~1962年期间,每立方米供应价格:福州市场杉木为48.5元,松木(3m×24cm,二等材,下同)为40.40元;厦门、漳州市场杉木为60元,松木为41.65元,泉州市场杉木为70.8元,松木为41.70元。产区市场木材销售价格,1957~1962年有所提高,特别是松木销售价格提高较大。据产区市场价格统计资料,杉木11个产区平均,每立方米销售价格:1956年为28.93元,1957年为30.90元,1958年为31.58元,1959年为31.83元,1960年为37.5元,1961年为38.0元,1962年为38.0元。松木5个产区平均,每立方米销售价格:1956年为18.61元,1957年为24.24元,1958~1959年为25.50元,1960~1962年为33.8元。各产区木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7、表2-5-18。
此外,在1958~1962年期间,为支援农、渔、牧生产,1958年省规定,对农林牧生产社的生产性用材给予批发价作价,非生产性用材和个体农民的生产、生活用材则按零售价作价;1959年省规定,对农业、手工业生产性用材实行优待价,即按当时省内市场销售价格,杉木按92%,松、杂木按95%作价;杉、松、杂成材按95%作价。对渔业生产性用材,其成本价如高于农业、手工业的优待价,则按农业、手工业的优待价作价。1963年,由于木材流向改变,伐区延伸,集运费用增加,而木材的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造成林业部门经营亏损。据此,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3年6月1日决定提高木材供应价格。具体调价办法:沿海销区市场按保本经营原则调整木材供应价格。调价结果,全省沿海销区的杉木批发价由61.22元提高为74.57元,松木由50.18元提高为56.25元,中杂木由58.67元提高为67.82元,总平均提高幅度为18.8%。主要产区的木材销售价格按1962年的批发价加1963年收购价提高金额(5元)和销售税金增加部分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主要产区木材销
售价格平均提高14%。主要产销区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9。
在调价同时,对沿海木材公司供应范围的木材,一律取消优待价和代领价,统一执行批发价和零售价。凡属省内市场计划供应的农、渔业和手工业以及市、县以下全民经济等单位的生产用材,按批发价作价,其他集体、个人用材按零售价作价;批零差率统一执行15%,产区原来不分批发、零售的,仍执行批零一个价。1964年7月1日起,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全省杉、松、杂木的批零差率,除福州市仍执行15%外,其余各销区市、县改为10%,产地县仍执行批零一个价。1964年10月,由于国民经济好转,运输费用和汽车运价降低,为了进一步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物资厅决定调低沿海销区木材销售价格。全省沿海地区平均批发价由70.12元降低为65.09元。各材种和主要销区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0。
1965年4月,由于木材进销成本降低,为支援农渔业生产,本省又一次调整全省木材销售价格,全省平均降低销售价格4%。在调价同时,决定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材,产区和销区一律按调整后的批发价(产区不分批零价格)的按93%优待。主要产销区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1。
1973年4月。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的通知》和批复调整福州市场木材价格的精神,除适当调整产销区木材销售价格外,将现有繁多的木材销售价格,合并和简化为国家出厂价、市场销售价和支农优待价三种,并重新划分供应对象和优待范围。这次木材销售价格调整,还规定了具体作价办法,即以木材购进价(产区为收购价,销区为进材价)加正常流向的合理运杂费,再加管理费3%,利息1.26%,损耗1%和税收10%(三率和税金系数为17.6%)计算销售价格。照此安排,全省产销区平均木材销售价格(标准材)每立方米:杉木由47.25元提高为51.42元,松原木由43.17元提高为46.76元,中杂原木由50.73元提高为54.17元。主要产销区市场销售价格,见表2-5-22。
1981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对本省木材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调价办法:沿海销区按1973年以来出厂价提高金额(扣除1973年按收购价已提高部分)相应调整销售价格;闽西北产区按1979年与1981年两次木材收购价提高金额和过去已提取支付而尚未计入成本定价的甲种
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及提价后相应增加的税金进行调整。同时,在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上作了一些平衡。按此作价,本省原木(标准品)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杉原木由64.87元提高为109.92元;松原木由49.91元提高为82.86元;中杂原木由60.40元提高为87.20元。在调价同时,对农渔业生产用材和日用小商品用材取消优待价,一律执行调价后市场销售价格;对木材的供应对象也重新作了划分,除省计划专项安排的城乡个人用材、集体渔业生产用材、农村生产队集体用材、中小农具、农机具生产用材和供应省内市场的日用品、家具等五类用材,按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外,其他一律执行出厂价(销区另加定额运杂费和管理费)。调整后主要产销区市场销售价格,见表2-5-23。
1985年,木材市场开放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的精神,福建省政府曾对本省木材销售价格规定市场销售参考价和最高限价。如1985年2月27日,省政府为了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指导木材合理销售,规定了木材在铁路沿线交货的议销参考价:每立方米杉原木230元,松原木156元,三类杂原木156元;产地县交货的按上述议销参考价扣除铁路沿线运杂费计算。1985年11月15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南方木材实行
指导价的方案》规定,南方木材(标准品)销售限价:福建(含江西)价格:每立方米杉原木、杉原条为280元,松原木175元。交货地点按1981年国家规定木材出厂价的交货点。1988年5月,国家物价局又规定福建省铁路沿线、大河边贮木场交货的木材最高销售限价为:每立方米杉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14~18厘米,二等品,下同)650元,松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品,下同)为320元。在林区公路边或集散点交货的,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基础上,扣除合理运杂费作价。1989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研究决定,对省内木材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在本省林区铁路沿线及大河边贮木场(站)交货的木材:每立方米标准品杉原木为900元,松原木为450元,杂原木为410元。在集散点销售,应适当扣减至贮木场的一定运杂费;在本省驻贺村、上饶贮木场(站)交货的,可适当增加改运费,每立方米原木分别增加30元和25元,锯材分别增加40元和35元。福建省内木材销售(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4。
第二节 竹柴炭价格
一、毛竹价格
福建竹林资源丰富。据1988年森林资源调查,毛竹林面积有831万亩,居全国首位。毛竹主要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地市。本省毛竹口径大,尖削度小,质量好,深受省内外销区欢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1956年以前毛竹自由购销。1956年12月起,毛竹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并委托供销社统一负责扶持生产和经营管理。毛竹价格,1956年以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7年由省统一定价(全国供销总社管理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本省毛竹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毛竹(以下毛竹均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
为标准品)收购价格,据11个产区县平均,每根0.147元(银元)。11个产区毛竹收购价,见表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毛竹收购价格由经营单位自定,收购办法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即在产区集镇或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收购价)。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毛竹需要量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明显上升。据本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每根、下同)收购价格水平,1950年为0.196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37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90.3%。各年份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6。
1957年,为了解决“以点定价,挂牌收购”而出现近山砍光、远山资源得不到利用的弊端,采取推广“以山定价,设点收购”的收购方式。具体做法:确定生产毛竹劳动报酬水平和山价标准,然后按毛竹山场离收购点远近,确定不同山场毛竹收购价,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的新采购和定价办法。当年全省14个毛竹主产县平均收购价为0.38元。1958年,扩大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远伸,集运里程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全省1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提高到0.525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7。
1959年,为了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之间合理比价,部分产区毛竹收购价作有升有降调整。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调整后收购价为0.575元,比1958年上升9.52%。1960年,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进一步发展,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毛竹收购价再次作较大幅度提高,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1960年提高到0.648元,比1959年上升12.78%。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8。
1961~1963年,毛竹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但部分县收购价格略有升降。变动后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收购价格:1961年0.65元,1962年0.661元,1963年0.652元,1964年0.638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9。
1965年6月,为有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定《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这个办法主要由毛竹生产和送售两部分组成收购价格。生产过程不分远近山场,送售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分别计价。按上述办法定价,省供销社核定全省7个地区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69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30元。1966年,省供销社根据全
省物价会议研究意见,于6月20日重新核定毛竹收购价格。新核定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82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2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0。
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促进毛竹近山竹林的培育管理,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本省毛竹收购价,每根由0.65元,调整为0.715元,幅度10%。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88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1。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精神,大力发展山区经济,促进毛竹生产,增加社队的收入,改善山区人民生活。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物价总局通知,规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由0.715元,调整为0.90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省管37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711元,提高到0.906元,幅度27.43%。同时,为便于计价,将原“以山订价,里程计价”的作价办法,改为“以点订价,里程计价”的方法。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2。
1981年,为了发展毛竹生产,增加收购,改善供应。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核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格由原来0.90元,调整为1.16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全省38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91元,提高到1.17元,幅度28.6%。同时,为保证边远产区有合理的收入,决定毛竹实行保护价,每根不得低于0.90元。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3。
根据1981年12月省政府通知,从1982年起,毛竹以生产单位完成国家计划后,允许按国家计划超产30%,超产部分,可委托供销社代销,也可适当加价收购。据此,省供销社规定,超购加价为30%。随后,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经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研究决定:对生产单位超产毛竹,全省统一委托供销社代销,取消原规定超购加价30%的规定。1985年,毛竹取消统一收购,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毛竹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8个产区平均每根收购价格:1985年1.26元,1986年1.33元,1987年2.27元,1988年3.44元,1989年3.59元,1990年3.48元,1991年3.04元,1992年3.34元,1993年4.29元,1994年5.33元,1995年7.51元,1996年9.32元。1996年比1985年毛竹收购价上升6.40倍;由于毛竹生产发展出现供过于求现象,收购价格开始回落,1997年为8.52元,1998年为8.12元。
此外,1962年起,收购毛竹实行奖售粮食和布票。1970年10月取消。1972年3月,恢复奖售布票,但不奖粮食。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随之取消。1950~1998年福建省毛竹收购价格,见表2-5-34。
(二)销售价格
1.调拨价格
产地对省内、外系统内供应的毛竹价格,1956年前,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1956年开始,由省供销社管理,确定产县对外调拨的毛竹以县为单位对外作价。1957年起,统一规定产地对外调拨作价费用、费率,即产地收购价加集中费、代购手续费5%、保管费0.5%和经营综合费率10.3%定价;1959年,对毛竹调拨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并区分省内、省外不同作价费率。其中,代购手续费统一为3%(1963年增为5%,1966年又改为4%),调省内销区综合费率为5.5%(1964年改为8.8%,1966年又缩小为6.9%,1973年扩大为7.84%),调省外综合费率9.8%(1964年按全国供销总社统一规定为8.8%)。除以上规定作价费用、费率外,在毛竹调拨价格中,另加费用项目还有:工商统一税5.05%;1957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按收购价收取育林费5%;1964年9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0.05元(1983年改为0.08元);1965年产地调出县外毛竹,每根收取河道维修费0.03元(1979年停收);1973年起,每根毛竹加收生产扶植费0.10元。
省内县与县之间毛竹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执行各县的调拨价;省外调拨价格由全国供销总社管理。1960年起,调省外毛竹实行在铁路沿线火车站内货场交货(或指定码头水面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交货前费用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费用由调入方负担。1960~1984年毛竹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5-35。
2.供应价格
1957年以前,销区毛竹供应价均由经营单位自定。由于毛竹大部分作为农、渔业生产用竹,供销社均按保本微利作价,除加直接费用外,进销差率一般掌握6%左右,批零差率为8%~10%,惠安县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水平:1950~1954年为1.2~1.28元,1955年为1.36元,1956年为1.71元。1957年,省管福州、厦门两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福州0.96元,厦门0.89元;其他沿海地区毛竹价格:潭州0.76元,晋江(青阳)0.9元,南安0.86元。1958年,由于毛竹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也随着提高。见表2-5-36。
1958~1962年,这几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和运销毛竹陆运比重增加,运费增大,而大多数县毛竹销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未作变动,因而沿海地区供销社供应毛竹出现亏损经营。1958~1962年,省管17个县、市毛竹批发价格,见表2-5-37。
1963年,由于大多数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仍保持1958年3月水平,供销社亏损加大,不利组织供应,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省管18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38元,提高到1.74元。此后,从1966~1984年,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又调整5次。第1次是1966年9月1日,为支援农渔业生产和有利国家建设,随着供销社经营管理改善和毛竹载重量的提高,将沿海销区毛竹作适当降低。具体降价办法:凡原来每根毛竹批发价高于1.70元,一律降为1.70元,低于1.70元不动。据此,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81元,降低为1.68元。第2次是1973年3月1日,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销区批发价作相应提高。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68元,提高到1.90元。第3次是1979年,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从10月25日起,先对外贸出口和基建用竹先作相应提高。省管福州、连江、长乐、平潭、福清、漳州、厦门、龙海、同安等9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1元;泉州等12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2元;对农、渔业用竹和市场用竹,推迟到1980年初调整。第4次是1981年10月1日,随着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销区毛竹销价作相应调整。省管21个销区县、市毛竹批发价格,平均每根由2.14元,调整为2.59元。第5次是1984年8月10日,由于铁路运价提高,以及1982年毛竹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各地供销社经营毛竹出现亏损,据此,将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格由2.59元,提高为2.73元。1962~1984年省管21个市、县毛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8。
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后,销售价格随购价相应提高。到199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产区(交通沿线交货)供应价高达8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供应价10元左右;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回降和供求平衡,供应价产区降为7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降为8~9元之间。
此外,为了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决定,从1964年10月15日起,供应农渔业生产所需毛竹实行优待价,即在省管18个县市毛竹批发价基础上,每根分别降低0.4元或0.5元,平均降低0.44元。随后,支援农渔业用竹优待价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4月10日,进一步扩大对农渔业用竹优待,以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优待价由1.43元,再降低为1.24元。第2次是1966年9月1日,决定沿海销区支农(渔)用竹优待价,凡高于1.2元,一律降低为1.20元,低于1.2元不动。调整结果,平均每根支农(渔)毛竹优待价又降0.07元。第3次是1973年3月1日,随着毛竹批发价格提高,支农(渔)毛竹优待价也作适当提高,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提高0.22元。第4次是1973年7月,由于毛竹批发价格提高,为支援农、渔生产,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的毛竹,采取扩大优待金额,即每根毛竹从原优待0.5元,扩大为0.7元。以上优待价,一直执行到1981年10月1日起才取消,改按当地批发价供应。1964~1981年毛竹支农优待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9。
二、木柴价格
木柴曾是福建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60年代开始,随着煤、电及沼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得到广泛使用,才逐步取代了木柴。
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柴。但1956年以前,木柴以私商经营为主,为了保证城市、驻闽军队和部分工业生产需要,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从1956年起,木柴实行计划管理,由省供销社负责对全省17个(后扩大27个)木柴产区和11个主要销区,实行计划调拨。木柴价格管理,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定;1956~1962年,主要由各地供销社管理;1963年起,主要产区和沿海销区的收购、调拨、销售价格,统一收归省管理。随着需要量增加,砍伐延伸,集运费用增加,生产成本提高,本省木柴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中等木柴收购价格,据3个主产县收购点平均,每50公斤(以下柴价均以50公斤为计量单位)为0.453元(银元)。其中南靖(船场)0.47元(银元),南平0.389元(银元),永安0.50元(银元)。
1950~1956年,木柴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柴需要量增加,收购价格有所提高。从建瓯、永安、南平、南靖4个木柴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0.543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72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33%。各年份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0。
1957~1959年期间,木柴收购价格大部分地区较为平稳,但部分产县木柴购价也有变动。如闽清县于1957年7月21日将城关收购点木柴收购价由0.98元,降低为0.92元;古田县于1957年9月11日将湾口收购点木柴收购价由0.95元,降低为0.87元;而南靖县船场收购点,1957~1959年连续三年提高木柴收购价。建瓯等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1。
1960~1962年,由于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大部分产区县木柴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1962年开始回跌。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柴收购价格,1959年为0.82元,1960年提高到0.863元,1961年再提为1.388元,1962年回跌为1.123元。1960~1962年4个产县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2。
1963年,由于1961年木柴收购价格提得过高,上年虽然适当降低,但原产区木柴收购价仍然较高,而木柴销价大部分地区仍维持1957年水平,供销社经营亏损。据此,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全省产区县城以下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0.99元,降低为0.80元;并规定收购点的购价最高不超过1.2元,最低不低于0.60元。1964年,由于产销情况的变化,虽上年木柴收购价格做过调整,但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全省统一平衡后,于3月8日将省管27个县(市)产区城关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由0.80元,调高为0.82元。1973年3月,为了增加木柴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4个主要县(市)木柴平均收购价由0.80元,提高到0.85元。其中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3。
1983年,为了保持木柴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于6月10日将全省20个主要产区县(市)木柴平均收购价格由0.81元,提高到1.1元,幅度35.8%。在提高收购价格基础上,并允许产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1984年,木柴取消计划管理,价格放开,由各地自行议价购销。木柴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全省(8个产区)平均木柴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1.35元,1990年升为5.73元,1997年再升为7.85元(1997年比1985年木柴收购价格提高4.81倍),1998年达到9.32元。1950~1998年福建省木柴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44。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城市木柴销价均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随着木柴进货价增加,零售价格逐步有所提高。以福州、厦门两市木柴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1年为1.78元,1956年为2.29元,1956年比1951年提高28.65%。各年份木柴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5。
1957~1959年,沿海城市木柴需要量增加,由于扩大进货范围,增加运费和途中损耗,木柴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销区木柴价格,又少提销价,因而出现政策性亏损。这个期间,主要城市木柴零售价格,见表2-5-46。
1960~1962年,由于木柴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而城市木柴零售价基本保持不动,供销社经营木柴亏损增加。1962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13个主要销区核算,木柴进货价平均为2.27元,运杂费和规定经营费用2.46元,木柴成本价为4.73元,而销区平均零售价仅3.06元,亏损1.67元。
1963年,省供销社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于6月15日将省管13个主要销区中大部分地区木柴零售价作适当提高,平均零售价由3.06元,提高到3.31元。此后,沿海销区木柴销售价格又经过3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11月,由于近两年沿海供销社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木柴成本有不同程度降低,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将省管14个县(市)木柴零售价平均由3.31元,调低为2.96元;第2次是1973年3月,由于产地木柴收购、调拨价格提高,省管15个主要销区县(市)零售价也由2.94元,调整为3.01元;第3次是1983年6月,随着产地收购、调拨价格提高,相应调整福州、厦门、泉州3个城市木柴零售价格。福州由2.60元,调整为3.28元;厦门由3.25元,调整为3.78元;泉州由3.25元,调整为4.08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1963~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柴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7。
1985年,木柴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销价倍增。1990年,泉州市区木柴零售价高达16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4.08元,提高近3倍。由于本省城市和县城全面推广烧煤,尤其1988年起在城市逐渐改烧液化气和管道煤气后,木柴在城市和沿海县城已完全退出市场;在山区乡镇集市出售木柴,1996~1998年每50公斤销售价格均在7~10元之间。
三、木炭价格
木炭是福建山区传统副业之一。产地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和永泰、闽清、仙游、永春、安溪、南靖等县。木炭除传统作燃料用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木炭以私营商业经营为主。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炭。1954年9月起,本省确定木炭归供销社主营。1971年7月,为保证工业原料需要,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木炭价格,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1956年以后,价格收归省管理(全国供销总社管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本省木炭价格水平,由于生产向远山延伸,集运里程增加,生产成本提高,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木炭(中等黑炭,下同)收购价格,据南平、永安、南靖三个主产县平均,每50公斤(以下炭价均以50公斤为计算单位)为1.347元(银元,下同)。其中,南平(城关)为1.27元、永安(城关)为1.213元,南靖(船场)为1.558
元。
1950~1955年,木炭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炭需求量增加,收购价格逐步有所提高。据建瓯南平、永安、南靖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1.4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5年为2.13元,1955年比1950年提高43%。各年份木炭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8。
1956年,由于福州等地从1955年下半年起,木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缓解市场供应,于7月调高木炭收购价格。以建瓯等4个产区平均,调整后木炭收购价格为2.37元,比1955年2.13元,提高11.3%。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9。
1957~1960年间,木炭除个别产地因受“大炼钢铁”影响,收购价格有所上升外,大多数地区仍保持稳定。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炭收购价格水平:1957年为2.35元,1958~1959年为2.48元,1960年为2.54元。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0。
1961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加上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挑运费用增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于5月将全省18个木炭产县平均收购价格提高到4.22元。主产县调整后收购价格水平是:建瓯3.8元,南平4.0元,永安2.6元,南靖(船场)2.95元。此后,1962~1983年,主产县(市)木炭收购价格,又经过7次有升有降的调整:第1次,1962年6月,木炭收购价格在1961年调价基础上又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全省25个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4.05元,比上年回降4%;第2次,1963年8月,由于1961年以来柴炭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63年木柴购价已作调低,为了平衡柴炭之间的比价,木炭购价也作相应降低。调后购价水平:全省20个产县平均收购价为2.75元,比上年4.05元,降低幅度32.10%,同时规定木炭收购价最高不高于3.6元,最低不低于2.5元;第3次,1964年3月8日,由于产销情况变化,虽然1963年木炭购价作过调整,当年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省统一平衡,省管29个产区收购价格由2.68元,降低为2.66元,幅度0.7%;第4次,1966年1月6日,省管南平、尤溪、沙县三县木炭收购价格作了调低,其他县(市)保持不动。其中南平由2.80元降为2.40元,沙县由2.51元降为2.20元,尤溪由2.78元降为2.2元(1966年8月23日又调高为2.40元);第5次,1967年2月3日,由于省管闽清、南平、尤溪、沙县4县(市)柴炭比价不合理,木炭价格偏低,将购价作适当提高。其中,尤溪由2.40元提高为2.60元,闽清由3.00元提高为3.45元,南平由2.40元提高为2.70元,沙县由2.20元提高为2.40元;第6次,1973年3月1日,为扩大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木炭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9个县(市)木炭平均收购价格由2.66元,提高到3.00元,提高幅度12.7%;第7次,1983年6月10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和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将省管20个县(市)主产县基层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2.90元,提高为4.3元,幅度48.3%,并允许产地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不超过15%。
1985年起,木炭价格放开,由产区经营部门自行议价购销。木炭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6个产区)平均木炭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7元,1990年升为12.3元,1995年再升为21.7元。1995年比1985年木炭收购价格提高2.1倍。1996年收购价格回降为17.18元、1997年为18.92元、1998年为16.14元。1950~1998年木炭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51。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木炭销价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木炭价格涨落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如厦门市,1950年因木炭货源紧缺,零售价格高达6.38元。1951年供求平衡,零售价格回跌到4.53元。由于50年代初木炭供求基本平衡,因而销售价格升幅不大。以福州、厦门两市1952~1956年木炭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2年为5.05元,1956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2年提高幅度17.82%。各年度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2。
1957~1959年,社会木炭需要量增加和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木炭销价,大部分销区采取不提价或少提价办法。因此,这个时期木炭销价升幅有限。福、厦、漳、泉4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3。
1960~1962年,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木炭进价高,有的销区不按牌价供应,采取高进高出。因此,木炭零售价格很乱,地区间价格差距也很大。1962年,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见表2-5-54。
1963年8月1日,为了合理安排柴炭之间比价,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根据木炭进价成本,将木炭销价作适当调整。全省14个销区平均,木炭零售价格调整为7.13元。调整后各销区木炭零售价格水平,见表2-5-55。
此后,沿海销区木炭销售价格又经过4次调整:第一次,1964年2月5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将省管15个沿海销区木炭零售价格,平均由6.82元,降低为6.15元,幅度9.8%;第二次,1965年,调整部分销区木炭零售价,如莆田县由4.8元降低为4.6元,连江县由5.5元降低为5.18元,漳州1966年1月15日由6.1元降低为5.3元;第三次,1973年3月1日,随着收购价格调整,沿海15个销区木炭零售价格,也由原价6.15元,相应调整为6.59元,提高幅度7.15%;第四次,1983年6月10日,为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在木炭提高收购价格同时,相应调整销区木炭销售价格。省核定木炭零售价格,福州由6元调高为8.7元,厦门由7元调高为9.4元,泉州由7元调高为10.3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格,采取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
1962~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6。
1985年木炭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木炭销价猛涨,如泉州市区1990年木炭零售价高达50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10.3元,上涨近4倍。1997~1998年,产区供应价(带包装)在40~45元之间。
第三节 松脂价格
松脂是生产松香主要原料。福建松林资源丰富,开发松脂潜力很大。据1979年调查资源统计,可供采脂的成熟或中龄的松林面积达860万亩,蓄积量为8600万立方米。福建省松脂收购价格,50年代均由各地松香厂(或化工厂)自行定价,设点收购,收购价格较稳定。松脂收购的等级差价,50年代均以二级为标准品,一级与三级上下差价各1元,个别县有特级品再高1元。如浦城县松脂收购价格,特级12.5元(以50公斤为计价,下同),一级11.5元,二级10.5元,三级9.5元。
1952~1958年,本省17个县松脂收购价格,见表2-5-57。
1959年,由于采脂逐步向远山开发,里程长,收益下降,为保障脂农合理的劳动收益,鼓励松脂生产,满足工业对松脂需要,全省于12月将松脂收购价格作统一调整。凡有松香厂的县,松脂收购价格调整为:一级12元,二级11元,三级10元;对当时尚无松香厂的县,为便于调运,按统一收购价格各级低1元收购;永定、上杭、武平三县,为与广东取得衔接,按统一收购价格各级加1元收购。此外,在调整松脂收购价格同时,并规定三条具体政策:①松脂实行全县统一收购价格,即取消城关与城关以下收购点的差价;②为有利边远山区松脂生产和保护生产者收入,对挑运里程离收购点较远的,继续给予运费补贴。省定补贴标准:以超过15公里给予补贴,每超5公里补0.20元,超10公里补0.40元,超15公里补0.80元;③为推广化学采脂和照顾脂农淡季采脂收入,在采脂淡季期间(一般每年11月起至翌年3月止为淡季期间),所采的松脂给脂农另加20%的价外补贴。
1962年,本省对松脂收购价格,采取二项新措施:一是为了鼓励脂农生产优质脂,省统一增定特级松脂收购价格为13元,其他等级收购价格不动;二是为与广东省松脂收购价格大体接近,对永定、上杭、武平、平和、南靖等5个县,取消原来的淡季补贴,采取提高收购价格,与邻省价格衔接。调整后收购价格,见表2-5-58。
浦城县除执行省统一规定松脂收购价格外,对与浙江毗邻的收购点,由于浙江收购价高,采取按全县统一价另加1元收购。此后,福建省松脂收购价格,又经过6次较大幅度调整,直到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决定放开松脂价格。
1974年5月,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松脂、松香、松节油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将松脂收购价格作如下调整:①全省除12个县外,城乡统一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5元,一级14元,二级13元,三级12元;②为衔接省际毗邻地区价格,将永定、上杭、武平三县接壤点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8元,一级16元,二级15元,三级14元;平和、南靖、长汀、宁化、建宁、光泽、浦城、松政、寿宁9县接壤点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6元,一级15元,二级14元,三级13元。此外,为有利松脂深采远购,对交售松脂运距较远的,继续按里程给予运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是:离收购点以单程肩挑在5公里以内的不补;5公里至7.5公里以内每50公斤(下同)补贴0.20元;7.5公里至10公里以内补贴0.45元;10公里至12.5公里以内补贴0.7元;12.5公里至15公里以内补贴1元;15公里至17.5公里以内补贴1.4元;17.5公里以上补贴1.8元。1980年7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提高松脂收购价格的意见,本省松脂收购价格又作较大幅度提高。特级由15元提高到21元,一级由14元提高到19元,二级由13元提高到17.5元,三级由12元提高到16元。对省际毗邻点的松脂收购价格,省不再具体安排价格,由各有关县参照中央规定的邻省价格水平(一级品广东21.5元,浙江22元,江西20元),与邻省毗邻县协商衔接好。对远距离交售松脂,继续实行运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肩挑补贴标准:离收购点5公里以内的不补;5公里至7.5公里以内补贴0.25元;7.5公里至10公里以内补贴0.50元;10公里至12.5公里以内补贴0.8元;12.5公里至15公里以内补贴1.2元;15公里以上,每增加2.5公里,递增补贴0.45元计算。1986年4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本省决定松脂收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1986年度松脂指导价水平:以1980年省规定的松脂收购价格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林业局视市场供求状况自行掌握。1988年,本省制定松脂收购指导价水平为45元。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地视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安排。1989年,为保护松林资源,相对稳定松香产品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省林业厅研究决定:1989年新上市的松脂,在收购站(点)收购的价格(不含税金和乡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5元。
1990年,松脂收购继续执行国家指导价。省物价委员会、省林业厅、省外经委联合通知,1990年新上市的松脂,在收购站(点)收购的价格(不含税金和乡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45元,一般应不低于35元。1992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和本省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放开松脂收购价格,采取随行就市,由生产经营企业自行确定价格。但为防止抬价抢购,对1992年新生产上市松脂收购价格(不含特产税和乡村管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供求情况,建议各地以不超过60元为宜。省际毗邻点松脂收购价格,应继续与邻省衔接办法妥善解决。松脂收购价格放开后,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96年每50公斤三等松脂收购价高达127.38元,1997年为122.74元,比1992年价格放开后省物价委员会建议价60元,高1倍左右。1998年回落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