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进)销差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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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62
颗粒名称: 一、购(进)销差率
分类号: F323.7
页数: 5
页码: 255-2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水产品购销差率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包括不同市场类型的费率和差率,以及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情况。1964年和1979年有不同的规定,1986年规定的最高批零差率因市场变化而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品 购销差率

内容

水产品购(进)销差价按4种不同的市场类型分别定出不同的批发综合费率,加上各项合理的直接费用核定批发价。4种市场类型即:产地市场(沿海县、市生产的水产品,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半销区市场(地产县销);沿海销区市场(指不产鱼或产量少,主要依靠调进供应的沿海地区);内地销区市场(需经沿海地区中转、调拨的县、市)。由于各类市场各项费用水平的不断变化,因此综合费率及购销差率也需要随之调整。
  1964年,全省统一规定的购(进)销差率:产地市场(地产地销),基本上批零不分,从收购到零售一道环节计算,鲜、咸经济鱼和干品按收购价或加工成本加20%~22%的购零差率(原规定25%);其中,工商统一税5.05%,运杂包装费1%~2%,零售税3.03%,损耗2%~3%,经管费5%,利润1%~3%;咸鱼加工成本价如已包括工商统一税,购零差为15%~17%;贝类、海蜇、小杂鱼等损耗大、价值低的产品,购零差率为25%~30%。地产县销(沿海产地的县城),从收购到零售两道环节计算,批发综合费率,鲜、炊经济鱼常数13.6%,咸鱼12.8%,小杂鱼、贝类、海蜇5.9%(损耗另计),普通干品10.2%,海味品11.4%。各项直接费用按正常经营的费用水平合理核定安排。沿海销地,凡是由本县生产供应为主的品种,一律按地产地销与地产县销购销差价计价;本县不生产或生产不多,主要依靠外县调进供应的,按经济区划合理商品流向,从收购到零售三道环节计算。批发综合差率:鲜、炊经济鱼常数11.7%,咸鱼14.6%,小杂鱼、贝类、海蜇3.4%(损耗另计),普通干品6.8%,海味品9.1%,各项直接费用根据正常经营的费用水平合理安排。内地销区,根据经济区划合理商品流向,以靠近的省定主要销区市场批发价格为基价,加合理运杂费、损耗及地区综合差率1%~3%计价。城关以下市场零售价格,一律按合理进货地的批发价,加合理实际的运杂费、途耗、批零差率计价。1979年规定的购(进)批差率:渔港市场地产地销,批发价按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为基价,加固定费率作价(包括税收、集中费、综合费率);鲜、炊经济鱼、虾类加17%,鲜小杂鱼、咸鱼加12%,鲜贝、藻类加10%,干品、海味品加15%,贵重水产品加75%。产区市场地产县销的,批发价格按产地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加工商统一税和各项直接费用,再加综合费率计价,具体见表2-4-19。沿海销区市场,批发价按海港市场批发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计价,具体见表2-4-19。冷冻费摊入鲜鱼销售成本实行鲜冻鱼同价。内地销区市场批发价,根据经济区域合理流向,以靠近省定主要销区市场批发价为基价,加合理运杂费用、运输途中损耗及综合地区差率1%~3%计价。见表2-4-19。
  1986年,在水产品价格放开后,为了防止市场水产品价格暴涨,全省统一规定水产品最高购(进)销差率。见表2-4-2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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