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福建沿海渔民生产的水产品通过鱼牙行进行交易,名义上是自由议价,实际上价格操纵在鱼牙行手里,渔民在议价中没有自主权。“鱼多如粪土,鱼少如黄金”。市场行情随供需情况暴涨暴跌,渔民利益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鱼牙行,限制私商对渔民的杀价行为。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允许水产品由国营、合作、私营多渠道经营,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自由议价。1950~1951年,沿海市县水产行政和国营运销企业根据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斤鱼斤米”的比价政策,推行评议价格,公平交易,对投机倒把行为进行斗争,保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随着国营水产经营业务不断扩大,私营商业经营比例逐年缩小。1956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对28种大宗水产品实行计划管理。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购农产品的有关规定,本省将黄鱼、带鱼、墨鱼、鳀鳁鱼等9种水产品列为二类物资,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收购、调拨、供应,并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购销价格。
1961年,水产品实行“购留比例”办法,规定主要经济鱼类“购七留三”(即届家派购产品总额的70%,渔民自留30%),小杂鱼“购五留五”。派购部分执行国家收购牌价,自留部分由渔民自由上市交易。1963~1984年,水产品派购品种和任务作过多次调整。1984年10月起,省政府决定取消水产品派购,水产品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一节 收购价格
据惠安县崇武水产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由于水产品市场操纵在鱼牙行手里,鱼多时杀价,鱼少时抬价,水产品价格经常暴涨暴跌。民国19~25年崇武主要水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废除了鱼牙行交易,限制私商对渔民的杀价行为,渔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当时社会需求较低,交通运输不便,流通渠道不畅,水产品供过于求,价格稳中有降。根据福鼎、东山、惠安、平潭、霞浦5个主产区收购点调查统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0~1952年,水产品收购价格逐年降低。具体价格见表2-4-
2。
1954~1956年,水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品种之间略有升降。海水鱼类每50公斤全省平均收购价:1954年14.27元,1955年13.36元,1956年13.08元,其中,主要经济鱼类收1957年,19种主要水产品列为二类商品,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专营,并逐步解决水产品价格偏低和地区差价不合理问题。当年水产品平均收购价提高20%左右,其中,每50公斤带鱼全省平均价17.10元,比1956年提高27.78%;目鱼13.40元,比1956年提高13.93%;鳓鱼21.89元,比1956年提高21.61%;黄鱼16.01元,比1956年降低9.35%。1957年,平潭大黄鱼收购价调为18.31元,惠安调为22.79元。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格进行3次调整。1960年8月,水产品收购价总水平提高18.6%。主要品种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4-4。
1961年4月,收购价总水平再提高23.15%。其中,经济鱼类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0.34元提为25.15元(大黄鱼由24.06元提为28.33元,带鱼由19.61元提为23.89元),小杂鱼类平均由10.46元提为13.24元,贝藻类平均由14.63元提为17.63元,大鲨鱼肝由45元提为100元,小鲨鱼肝由45元提为75元。各品种收购价调整,见表2-4-5。
1962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认为,福建省1961年水产品收购价格提价幅度偏大,形成水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品种比价不合理,与邻省毗邻地区之间差价悬殊过大,要求把提得过高的水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下来。据此,省物价委员会在平衡各品种和各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后,于当年10月调整了各种水产品的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收购价调低9.6%,各品种具体调整情况如下:福鼎、平潭、东山三个主要产区旺汛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鲜大黄鱼(钓一级)由28.33元降为23元,小黄鱼(足鲜一级)由23.7元降为20元,带鱼(缯一级)由23.66元降为21.33元,墨鱼(鲜一级)由19.7元降为16元,鱿鱼干(钓一级)由270元降为260元,鳗鱼(中一级)由36.67元降为33元,鲳鱼(白鲳一级)由40.66元降为36元,鲨鱼(大青鲨)由29.66元降为27元,梭子蟹(雌鲜一级)由22.67元(旺季最高价)降为20元,毛虾(特鲜一级)由15.67元降为15元。淡干一级海带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由130元提为145元,盐干一级维持90元不动。
1963~1978年,水产品收购价基本稳定,个别品种有升有降小步调整。这个时期水产品收购价调整情况如下:1963年,鳓鱼收购价由于1962年没有随主要水产品价格的下降相应降低,形成鱼鱼比价不合理,为此,各产区鳓鱼平均收购价作如下调整:福鼎由27元降为23.5元,霞浦、平潭由28元降为24.5元,连江、闽侯、长乐由28元降为26.5元,莆田由28.5元降为24元,晋江、惠安、漳浦、东山由29元降为25.5元;大鲨鱼肝每50公斤收购价由100元降为70元,小鲨鱼肝由70元降为50元。淡干一级海带,每50公斤收购价由145元降为138元,盐干一级由90元降为80元。1964年,调整几种冬汛水产品收购价格:带鱼,12个主产区市场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1.22元降为19.70元,其中冬汛缯带一级由22.4元降为21.5元,钓带比缯带高2元,网带比缯带低2元,春汛比冬汛低3元,夏汛比冬汛低6元。紫菜,由于价格偏高,产品积压,为促进流通,平潭、莆田、东山3个主产区市场一级紫菜饼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310元降为280元,一级散紫菜由175元降为150元。鲨鱼、鲨鱼肝、鲂鱼价格偏高,全省12个主要产区市场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大青鲨鲜一级从28元降为25.91元,小青鲨鲜一级从23元降为20.91元,昂鲨肉从13元降为11元,大鲨肝统货从47.75元降为40.25元,小鲨肝统货从37.75元降为34.25元,黄鲂鱼鲜一级从21.92元降为20.08元。此外,还调整了海带收购价格,淡干一级海带每50公斤收购价由138元降为111元,盐干.一级由80元降为74元。1965年,调整鲳鱼、鳗鱼、墨鱼价格,省管12个市场三种水产品平均收购价调低10.9%,其中,鲜鲳鱼调低9.13%,鲜鳗鱼平均调低9.93%,鲜墨鱼平均调低11.9%,墨鱼干平均调低15.17%。当年还调整了海带收购价,淡干一级每50公斤收购价由111元再降为102元,盐干一级由74元降为70元。各品种具体价格,见表2-4-6。
1966年,再次调低鲳鱼、鳗鱼等水产品收购价格。白鲳鱼,闽东地区及连江、长乐、闽侯旺季每50公斤调低4元,淡季调低2元;平潭旺季调低2元,淡季调低1元;莆田全年调低1元,其他市场不动;全省12个市场平均下降4.89%。鳗鱼,闽东地区及东山、漳浦调低2元,闽侯地区及莆田调低1元,其他市场价格不动,全省12个市场平均下降2.93%。鲂鱼,平均下降5.38%,鲨鱼平均下降9.97%,大鲨肝调到1958年32元水平,平均下降20.5%。各品种收购价调整,见表2-4-7。
1978年,调整黄鱼、带鱼收购价格。黄鱼,鲜网大黄鱼春汛收购价格基本不动,冬汛收购价格,莆田以北不动,以南每50公斤提高1元至2元;鲜钓大黄鱼,各地提高1~3元。鲜网小黄鱼平潭以北每50公斤提高1.5~2元,惠安以南基本不动。具体价格见表2-
4-8。
带鱼,简化等级差价,原来各汛期、各种作业的统货价比一级品收购价低1元,从4月10日起全部提到与一级品同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品价格基本冻结。由于渔业生产方式由木帆船生产为主转变为机动船生产为主,并由近海捕捞向外海捕捞的方向发展。因此,渔业生产成本和收益状况发生急剧变化,水产品收购价格,特别是优质鱼价格明显偏低,外海捕捞严重亏损,在一定程度上给渔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为了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水产事业的迅速发展,从1979年4月起,较大幅度地提高水产品的收购价格。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33.04%,影响全省水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20.19%。调价的原则是:优质品种多提,一般品种少提,鲜度高的多提,鲜度低的少提,标准规格以上成鱼多提,非标准规格的小鱼少提,并适当缩小地区差价。各种主要水产品全省平均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4-9、表2—4-10。
“文化大革命”期间,其他水产品价格基本保持不动。因海带销路不畅,大量积压,为了打开销路,从1966~1980年,海带价格曾作过多次调整,淡干一级海带每50公斤收购价由102元降到56元,盐干一级由70元降到39.50元。根据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5个主要产区调查统计,18种水产品平均收购价,1980年比1957年提高83.10%,比1950年提高133.17%。1980~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深入开展,逐步放开水产品收购价格。1980年,水产品实行议价收购。由于经济鱼类资源减少,产量下降,加上不少单位和个体商贩插手收购,虽然1979年收购牌价大幅度提高,但国营水产供销部门水产品收购量,特别是优质经济鱼收购却不断减少。为了安排好市场供应,1980年采取三条改革措施:一是实行议价收购,在计划任务内,平价派购和议价收购各占一半;二是对派购的经济鱼实行鱼物挂钩,以渔需物资和粮食向渔民交换水产品;三是议价鱼转平价供应,由财政补贴。1983年,进一步调整了水产品的购销政策:一是缩小派购品种,由21种缩小为10种;二是减轻派购任务,对实行派购的10个品种,按其产量的一半作为收购基数;三是实行固定比例加价的收购办法。在派购品种的收购基数内实行平价和加价相结合,旺汛期间,平价收购60%,加价收购40%,淡汛期间则平价40%,加价60%,加价幅度平均为60%。198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进一步放宽水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实行计划价格的水产品只留下黄鱼、带鱼、鳗鱼和鳀鱼4种,其他品种价格一律放开。上述4个品种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其余产品随行就市,开展议购议销。1985年,水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水产品价格放开后,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商品量增多,渔民收入增加,但价格连年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优质经济鱼,每年价格成倍地上涨。如大黄鱼,到1985年底,每50公斤议购价已涨到264.14元(全省平均价,下同),比放开前平均收购价34.75元上升660%;1986年,又涨到829.79元,比上年上升214%;1987年再涨到1004.02元,此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上升,到1998年每50公斤大黄鱼议购价已涨到5994.30元(全省平均价),比放开前价格上涨了171.5倍。水产品价格出现不正常上涨的原因,主要是有些优质经济鱼产量锐减,长期以来供求关系紧张,牌市价严重脱节,价格一旦放开,就如脱缰之马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大黄鱼,近20多年来狂捞滥捕,造成资源严重衰竭,市场上很难见到大黄鱼。除大黄鱼外,其他水产品价格上升幅度也很大。如带鱼,放开前每50公斤收购价33.08元(全省平均),1985年年底就涨到112.28元,比放开前上涨239.4%;以后年年大幅度上涨,到1998年,每50公斤带鱼议购价已涨到554.28元,比放开前上涨15.7倍。其它水产品价格都有不同程度提高,1998年每50公斤鳀鳁鱼平均议购价145元,白鲳鱼1462.45元,鳗鱼872.28元,梭子蟹1753.72元,比1985年放开前上涨幅度最少6倍,最多60倍。详见表2-4-11。
第二节 销售价格
据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大黄鱼7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13.25元(银元),带鱼(钓带)9.95元。具体价格见表2-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水产运销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后,取消了鱼牙行买卖,实行公平交易,使水产品市场价格逐步趋于稳定回落。据福州市场调查:1950年水产品销售价格比较高,从1951年开始逐步回落,1956年降到最低点。1957年后,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并略有回升。1960年,福州市场7种主要经济鱼类每50公斤平均批发价35.27元,比1957年的34元高3.7%。1961年,较大幅度调整了水产品价格后,福州市场7种主要经济鱼类每50公斤平均批发价上升为42.15元(全年平均价),比1960年上升19.5%,比1957年上升2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78年的最高峰。具体价格见表2-4-13。
1962~1966年,水产品销价小步调整,逐步降到接近1957年水平。1962年,购价下调后,销价基本保持稳定,产区黄鱼、带鱼适当降低,销区销售价基本保持原价不动。具体调整情况,见表2-4-14。
1964年2月,在调整几种冬汛水产品收购价的同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带鱼,全省19个主要销售市场,平均批发价格,鲜鱼从34.61元降为30.4元、降低幅度12.16%,咸带鱼从45.83元降为38.34元、降幅16.34%;紫菜,全省12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一级紫菜饼从397.5元降为355.6元、下降幅度10.54%,一级散紫菜从228.2元降为190.3元、下降16.61%;鲨鱼,全省19个主要销售市场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格,大青鲨肉鲜一级从39.43元降为35.43元、下降幅度为10.14%,小青鲨鲜一级从33.61元降为29.67元、下降幅度11.72%,鲜昂鲨肉从23.37元降为19.83元、降低幅度15.14%,黄鲂鱼足鲜一级从32.71元,降为29.23元,下降幅度10.64%。同年10月,再次调低水产品的销售价格。省管品种省管市场,加权平均批发价格总水平降低10.04%。其中,鲜品降低9.34%,咸品降低12.15%,干品降低2.25%;分地区:福州降低9.44%,福安(赛岐)降低13.27%,泉州降低8.71%,漳州降低8.83%,厦门降低3.67%,南平降低13.1%,三明降低11.14%,龙岩降低13.3%。1965年4月,调低带鱼、鲳鱼、鳗鱼、墨鱼销售价格。带鱼,由于转浙生产的带鱼丰收,为了扩大销售,再次降低了带鱼批发价格。福安(赛岐)每50公斤鲜品降2元,咸品降3元;南平、三明鲜品降2元,咸品降4元;龙岩鲜品降3元,咸品降4元;福州、闽侯、泉州鲜品降1元,咸品降3元;漳州鲜品降2元,咸品降3元;厦门鲜品钓带不降,缯带、网带降2元,咸品钓带降1元,缯带降3.5元,网带降4.5元。9个市场平均,冬汛一级鲜钓带每50公斤由37.44元降为35.88元;鲜缯带由35.25元降为33.47元,鲜网带由32.81元降为31.03元;冬讯一级咸钓带由42元降为38.89元;咸缯带由39.81元降为36.42元;咸网带由37.29元降为33.79元;鲳鱼、鳗鱼、墨鱼,这三种水产品1961年价格提得过高,与当时其他副食品比价显得偏高,影响这些产品的销路。因此在调低收购价格的同时,相应降低销售价格。省管9个市场3种水产品平均批发价降低10.66%,其中,白鲳鱼调低9.74%(鲜品调低8.16%,咸品调低11.32%),鳗鱼调低10.45%(鲜品调低8.94%,咸品调低11.97%),墨鱼调低11.8%(鲜品调低9.45%,干品调低14.15%)。各种水产品9个市场平均批发价,见表2-4-15。
1965年11月,调低福州、闽侯、南平、龙岩、三明等5个市场省管水产品销售价格,经济鲜鱼类批发价每50公斤下调2~3元,调低幅度7%左右;经济咸鱼类除鲳鱼、鳗鱼下降5元、鳓鱼下降2.5元、带鱼下降1元外,其他品种都下降2元,调低幅度约5%;干品及海味品下降2%左右,其他市场维持原价不动。5个市场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4-16。
1966年4月底,在调整鲳鱼、鳗鱼等水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相应调低这些品种销售价格。省管6个市场平均批发价(福州、闽侯包括1965年11月先行调低部分),白鲳鱼下降7.16%,鳗鱼下降8.55%,鲨鱼下降8.51%,鲂鱼下降9.23%,大鲨肝腌制加工后调给厦门鱼肝油厂供应价格降到1958年每50公斤48.8元水平。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4-17。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品销售价格处于基本冻结状态。除了海带和部分海珍品的销售价随着收购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外,其他水产品销售价未作变动。1979年4月,大幅度提高水产品收购价格之后,于同年11月调整了销售价格,全省平均水产品销售价格总水平提高30%。这一价格维持到1984年。省管主要水产品,省管市场平均批发价调整情况,见表2-4-18。
根据调查统计,福州市场16种水产品的零售价格,1979年11月比1957年提高59.06%,比1952年提高74.5%。1985年取消水产品派购后,水产品销售价格也全面放开。开展多渠道经营,市场水产品品种、数量增加,交易活跃。但价格放开后,市场鱼价大幅度上升。1985年全省水产品零售价格水平比1984年的平价上升42%。为了控制鱼价盲目上涨,稳定水产品市场供应。省物价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几项相应措施:①全省统一规定水产品的最高购(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具体见表2-4-20,纠正批零环节任意涨价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②为了支持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在市场调节中起主渠道作用,省财政厅于1986~1987年共拨补贴款700万元,安排各地用于平抑鱼价,以保证市场水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在以后几年,每当逢年过节时财政都有拨补。③由国家拨出部分柴油、钢材、木材等主要渔需物资,由水产供销公司与渔民换购水产品,以增加国营水产企业的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采取以上措施后,水产品销售价格涨势虽然暂时有所缓和,但由于水产品长期供不应求,价格又偏低,在市场供求仍然紧张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后,鱼价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上涨。据统计:1985年,全省平均每50公斤水产品混合平均价(下同)106.45元,1986年上升为116.65元,比1985年升幅9.6%。1988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当年50公斤水产品销售价格涨为272.15元,比1986年上升133.3%。1989年下半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上涨势头有所减弱,1989年、1990年分别为319.3元、314.1元,1991年、1992年分别再涨到348.25元和384.45元。以后几年,随着通货膨胀和水产品收购价格上升的影响,水产品销售价格连年持续大幅度上涨。至1997年,福州市场几种主要水产品每50公斤平均销售价:大黄鱼16800元,带鱼883元,白鲳鱼2188元,鲜墨鱼1607元,梭子蟹2084元。1998年仍维持在1997年的价格水平上。
第三节 购(进)销差率与批零差率
一、购(进)销差率
水产品购(进)销差价按4种不同的市场类型分别定出不同的批发综合费率,加上各项合理的直接费用核定批发价。4种市场类型即:产地市场(沿海县、市生产的水产品,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半销区市场(地产县销);沿海销区市场(指不产鱼或产量少,主要依靠调进供应的沿海地区);内地销区市场(需经沿海地区中转、调拨的县、市)。由于各类市场各项费用水平的不断变化,因此综合费率及购销差率也需要随之调整。
1964年,全省统一规定的购(进)销差率:产地市场(地产地销),基本上批零不分,从收购到零售一道环节计算,鲜、咸经济鱼和干品按收购价或加工成本加20%~22%的购零差率(原规定25%);其中,工商统一税5.05%,运杂包装费1%~2%,零售税3.03%,损耗2%~3%,经管费5%,利润1%~3%;咸鱼加工成本价如已包括工商统一税,购零差为15%~17%;贝类、海蜇、小杂鱼等损耗大、价值低的产品,购零差率为25%~30%。地产县销(沿海产地的县城),从收购到零售两道环节计算,批发综合费率,鲜、炊经济鱼常数13.6%,咸鱼12.8%,小杂鱼、贝类、海蜇5.9%(损耗另计),普通干品10.2%,海味品11.4%。各项直接费用按正常经营的费用水平合理核定安排。沿海销地,凡是由本县生产供应为主的品种,一律按地产地销与地产县销购销差价计价;本县不生产或生产不多,主要依靠外县调进供应的,按经济区划合理商品流向,从收购到零售三道环节计算。批发综合差率:鲜、炊经济鱼常数11.7%,咸鱼14.6%,小杂鱼、贝类、海蜇3.4%(损耗另计),普通干品6.8%,海味品9.1%,各项直接费用根据正常经营的费用水平合理安排。内地销区,根据经济区划合理商品流向,以靠近的省定主要销区市场批发价格为基价,加合理运杂费、损耗及地区综合差率1%~3%计价。城关以下市场零售价格,一律按合理进货地的批发价,加合理实际的运杂费、途耗、批零差率计价。1979年规定的购(进)批差率:渔港市场地产地销,批发价按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为基价,加固定费率作价(包括税收、集中费、综合费率);鲜、炊经济鱼、虾类加17%,鲜小杂鱼、咸鱼加12%,鲜贝、藻类加10%,干品、海味品加15%,贵重水产品加75%。产区市场地产县销的,批发价格按产地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加工商统一税和各项直接费用,再加综合费率计价,具体见表2-4-19。沿海销区市场,批发价按海港市场批发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计价,具体见表2-4-19。冷冻费摊入鲜鱼销售成本实行鲜冻鱼同价。内地销区市场批发价,根据经济区域合理流向,以靠近省定主要销区市场批发价为基价,加合理运杂费用、运输途中损耗及综合地区差率1%~3%计价。见表2-4-19。
1986年,在水产品价格放开后,为了防止市场水产品价格暴涨,全省统一规定水产品最高购(进)销差率。见表2-4-20。
二、批零差率
1955年,全省水产品批零差率:鲜品类(包括鲜鱼、贝介类及炊鱼)、腌品平均20%~25%,咸干类15%~18%,干海味15%~17%。1964年规定,海港市场,鲜、咸经济鱼、虾类、干品、海味品批零差率8%~12%,小杂鱼、贝类、海蜇12%~15%;产区市场和销区市场,鲜、咸经济鱼批零差率12%~15%,干品、海味品10%~15%,小杂鱼、贝类、海蜇15%~25%。
1986年规定的最高批零差率:海水经济鱼及淡水鱼20%;海水小杂鱼及贝壳类25%,干品、海味品15%。购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在1986年规定差率曾作为价格放开后防止乱涨价的措施之一。到1998年,有关差率规定实际上没有作修改,水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差率控价作用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