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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销售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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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57
颗粒名称:
三、销售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9
页码:
228-2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茶叶价格的演变历史,从私营商贩到国营公司统购统销,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调节。价格变化受政策、市场需求、茶叶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价格调整需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平抑物价,扩大销售,促进生产。
关键词:
福建省
茶叶价格
销售价格
内容
1950年以前,福建省茶叶80%销往外地,主要是由私营茶商经营。1950年,中国茶叶公司华东区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开始管理茶叶市场,销售茶叶,实行“内销服从外销”的政策。国营茶叶公司起初主要经营外销茶(包括省外、国外),内销茶1950年仅经营18吨,占总销量的7%。本省茶叶市场销售,按照“公私兼顾”的原则,主要由私营茶商经营。1954年,开始对私营批发商改造,批发商参加联购茶叶,经加工后向国营公司投售,不能自由外销。但茶叶零售市场有些地方为了使私营茶商能够维持下去,国营商业退出市场。1954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地区国营批发销售占批发总额的93%,而全省8地区国营零售额仅占总零售额的4%。福州市茶叶市场(私营)销售价格,1950~1955年茉莉花茶、绿茶市场批发、零售价格变化,见表2-3-51。
1953年,国营茶叶公司加强内销茶管理,扩大了茶叶内销业务。1954年开始,由国营茶叶公司统管茶叶批发市场。茶叶批发牌价低于市价30%左右。批零差率,一、二级茶1954年为33%,1955年为27%;三级茶1954年为21%,1955年为23.3%。国营茶叶公司 1951 ~ 1955年主要品种茶叶福州市销售牌价变动情况。见表2 - 3 - 52。
从1954年1月1日起,漳州、厦门茶叶公司挂牌进行乌龙茶批发业务,并于5月、7月、11月进行了几次价格调整。具体情况见表2-3-53。
1955年,对私营茶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市场茶叶销售价格存在同质不同价或同价不同质的现象。自1956年起,全部由中国茶叶公司供应成品茶,茶叶质量与价格趋于一致。1956年,茶叶全国性提价。1957年,按照本省茶叶质量、生产成本情况和乌龙茶与汕头价格的衔接,经批准,调整了福州、漳州、厦门茶叶销售价格,见表2-3-54、表2-3一55。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内销高级茶和中级茶价格的报告》及对外贸易部《关于调整内销茶价格》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所有高级和中级茶叶,全国实行高价出售。结合本省茶叶主产区的实际情况,避免茶叶购销差价过大,影响茶叶收购,经呈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同意,福建省从6月1日起,对华侨、部队以及交际接待单位供应的高、中级茶叶,实行高价政策。省内一般只以平价供应低级茶,并适当提高价格。执行近4个月后,又按照国务院8月12日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改变内销高级茶和中级茶销售的报告》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9月28日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原定高级茶和中级茶对华侨、部队以及交际接待等单位实行高价销售办法。结合当年收购茶叶实行20%的补贴价格,高、中级茶叶价格相应提高,批发价比实行高价以前,花茶、绿茶(特至五级)、红茶(特至七级)各提高20%,乌龙茶(特至三级)提高26%;批零差率高价茶30%,恢复平价后仍按28%计算;低级茶的批发价不动,零售价按批零差20%~30%之间确定。具体价格见表2-3-56。
1979年,由于10多年来茶叶收购、出厂价格多次提高,而销售价格自1962年以后均未相应调整,出现批发亏损和零售赚钱,批零差价过大的情况,故自7月10日起,对茶叶销售价格进行了合理调整,批零差率由28%缩小为12%。全省茶叶零售价格加权平均提高16.6%,并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见表2-3-57。
毛茶地产地销(指一个县范围)价格,按收购价×〔1十40%工商税十批零不分综合差率16%(包括当地集中费)〕作价供应。
1983年,为了扩大茶叶销售,国务院批准适当降低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要求:“各地要贯彻按质论价、薄利多销的原则,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对适销品种、档次茶叶价格少降一些,不适销品种、档次茶叶销售价格多降一些;茶叶经营部门要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把进批差率和批零差率适当调低,以利扩大销售”。按照这些原则,在降低茶叶调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相应降低各类茶叶销售价格。见表2-3-58,表中零售价为城乡统一价。
茶叶调拨作价办法,色种进批差率统一调为7%,其余各类仍保持8%;批零差率一般保持12%不动,对价值低的低档花茶,批零差调为13%。地产地销的毛茶销售价格亦相应下降,批零不分的综合差率(包括集中费,不包括让利,如有让利可另价)以最高不超过20%的幅度为限,具体价格由各县(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本着有利于平抑集市价格,有利于茶叶收购、保本微利的原则安排。计算公式为:毛茶收购价×(1+工商统一税率+批零不分综合差率)。1985年,茶叶实行议购议销。1986年,茶叶出厂、销售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结合毛茶收购价格上浮的情况,规定了绿茶和内销茉莉花茶的厂、销指导价,见表2-3-59。
茶叶作价办法:进批差率8%;批零差率1~5级及碎茶12%,五级半、六级、片茶15%,新茶上市起执行。特级以上茉莉花茶价格,由产、销双方商定。白茶、乌龙茶出厂指导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制定。
1991年,由于乌龙茶产销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决定将乌龙茶,安溪铁观音等5个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价格收回省管。结合茶叶收购价格的上浮情况,相应调整了厂、销指导价格,见表2-3-60。
以上省定5个品种的乌龙茶出厂指导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上下浮动,上浮控制幅度为5%,下浮不限。厦门、泉州市各县(市)色种产品按照安溪色种样价执行。漳州、三明、龙岩地(市)各县(市)色种产品,按照龙溪色种样价执行。永春佛手、闽南水仙出厂价格在安溪色种样价基础上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商定。武夷水仙、武夷奇种、黄棪等产品出厂价格参照省定品种指导价水平,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产销双方议定。花茶和乌龙茶的批发、零售指导价格为本省市场统一销售价,经营单位的进销(批)差率为10%;批零差率级内茶(茉莉花茶为特级至五级及碎茶)12%,级外茶(茉莉花茶六级及片茶)15%。1992年,为了稳定茶叶市场价格,制定了花茶行业中心价,即内销花茶出厂价,见表2-3-61。
超级以上茉莉花茶出厂价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本省茶叶从出厂到批发一般进批差率10%;批发到零售批零差率,特至五级及碎茶12%,六级和片茶15%的原则,由各地自行掌握,从新茶上市起执行。
1995~1998年,福州市花茶、乌龙茶零售指导价格,见表2-3-6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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